招标投标注意事项

投标人操作指南
在项目投标前,以下要点必须注意:

1、 合格的投标人

1) 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国内招标允许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 的供应商投标,国际招标允许 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 的供应商和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 的供应商投标。

2) 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项目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

2、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3、 招标文件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4、 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招标机构对其在投标截止期十五 (15) 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 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 。

5、 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 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 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机构回函确认。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 究,招标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

6、 投标报价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 , 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7、 投标货币

除非另有规定或许可,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币报价。

8、 招标文件中关于品牌等问题的特别说明

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满意。

9、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按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2)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 35 条规定签订合同;或

3)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按投标人须知第 36 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0、 投标有效期

投 标应自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规定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 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延长 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 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1、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招标文件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的正本需 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 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 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2、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内外层信封均应:

1) 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2) 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的标题、编号和“在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根据本须知第 22 条的规定填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 18 . 2 条要求加写标记

和密封 , 招标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3、 投标截止期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招标文件中指明的地址。招标机构可以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4、 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5、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 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机构。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投 标文件的标准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 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 开标

招标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时,招标机构当众宣 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 20 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没有读出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17、 废标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4)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

5) 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7) 不满足技术规格书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18、 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的接触

除询标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接触。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9、 评标结果的公示

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开媒体公示评标结果。投标人有

权在公示期内对评标结果进行投诉或提出质疑,但需对投诉或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20、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招标人操作指南
在项目委托前,以下要点必须注意:

1、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项目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如果您的项目属于上述类别,且货物或服务合同估算额达 100 万元人民币、分项工程合同估算额达 200 万元人民币就需要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 程和服务的,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机电产品的采购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一)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 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六)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由于以上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因此其招标应当选用公开招标方式。

2、 其它适合招标的项目范围:

( 1 ) 内部管理需要。如果您的企业或组织迫切需要建立起规范的采购管理制度,您可以考虑以实施招标方式为切入点。招标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从制度体系上能够有 效杜绝采购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同时,基于“公开、公平、公正”准则的制度设计,有利于贵企业或组织形象的充分体现。

( 2 )资金成本需要。如果您的项目资金比较紧凑,为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您可以考虑实施招标方式采购。招标具有密封投标、一次报价等

鼓励良性竞争的有效措施,能够帮助您降低采购价格。近年来我单位组织进行的招标项目的平均节资率在 10% 左右,证明招标方式确实发挥了“价格透视”的作用。

3、 委托专业招标机构的益处:

( 1 )专业性。 作为一个常年有上千个招标项目在内部运转的专业招标机构,我们拥有丰富的采购信息资源储备和招标采购团队,在丰厚的产品技术规格库、供应商库、专家库等资源支持下,我们有能力对您的采购需求进行最为贴切的诠释并付诸实施。

( 2 )规范性。 作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专职招标机构,我们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通过严格的内部计算机流程管控业务,所有招标业务质量水平符合 ISO 质量体系标准。确保所有业务步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4、 委托方和招标机构的分工协作:

委托方是项目的产权或使用单位,具有当然的,对项目重要核心内容提出需求、进行决策。

招标机构主要提供招标文件编制和评标组织两项核心服务;同时充当了采购界面,负责与供应商的联系交流,包括招标文件澄清、评标结果质疑投诉处理等。

委托方应向招标机构提交技术、商务、售后服务要求等资料(包括对制造商的资质、业绩要求),招标机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与委托方共同编制招标文件。委托方与招标机构双方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定的招标文件。

招标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共同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委托方代表和技术、经济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机构应严格依照《招投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招标工作,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委托方与招标机构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在需要保密的招标、投标、评标信息;

委托方如出现开标前要求撤标或采取了撤标的实际步骤而导致招标不得不中止或定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中标方签订合同等情形的(政府因素除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操作指南
在成为我们的专家前,以下要点必须注意:

1、关于申请专家方式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下面第2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个人申请本公司专家有两种方式
(一)由本人下载或来本公司

领取相应的表格,填写并递交《聘请专家情况登记表》及其证明材料于招标代理机构,以待审核。
(二)本网站设有会员注册功能,其中有专家栏目,您可在成功注册为本网站会员后下载表格,填写并递交《聘请专家情况登记表》及其证明材料于招标代理机构相应负责人,以待审核。

2、关于申请专家需要具备的条件

根据国家计委等6部委联合制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3、关于专家评标中注意的纪律

根据国家计委等6部委联合制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关于专家应当享有的权利

根据国家计委等6部委联合制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关于专家评标纪律的违规公告

根据国家计委等6部委联合制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

参加评标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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