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

领导干部行为准则

为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促进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准则。

一、认真学习基本理论,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掌握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加强党性锻炼,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保持共产党人的纯洁性。

三、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反对墨守成规、安于现状;不尚空谈,力戒形式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

四、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一丝不苟;努力奉献,争创一流。要坚决反对马虎敷衍、拖拉、凑和等不负责任的作风。

五、讲大局,议大事。要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自觉地维护全局的利益。要加强工作中的原则性、科学性、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克服工作中的盲目性、随意性,不断增强驾驭全局的能力。

六、相信和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关心群众生活,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认真处理各种矛盾,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

七、增强集体领导观念,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正确决策,一成决议,坚决执行,按照分工,担起责任。凡属本单位的重大问

题决策,应坚持集体研究,按照规定程序办事,不得各行其是,不搞个人说了算。

八、正确对待和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统—。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必须服从上级,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犯自由主义,不搞小团体主义,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

九、接受党组织的管理教育和群众监督。要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弘扬正气,反对不良风气。

十、增强民主意识,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不受侵犯。要重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尊重他们的发言权、建议权、批评权以及申诉权、控告权和辨护权等民主权利,不得压制民主,不准打击报复,以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做好各项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十一、坚决执行中央、北京市、集团公司关于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模范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廉洁奉公,为人表率。

十二、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权力。坚持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增强办事透明度,力求公正合理。

十三、发扬艰苦创业精神,勤俭办一切事业。不追求排场、阔气,不盲目攀比,反对铺张浪费。

十四、遵守共产主义道德和社会公德。要积极弘扬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坚决不搞庸俗低级趣味;认真遵守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努力争当模范市民;遇到危险紧急情况,要挺身而出,见义勇为。

十五、增强法制观念,做到奉公守法。要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事,坚决地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关于经营活动有关开支的几项暂行规定

根据反腐倡廉的要求和企业在专项治理中所提出的问题,本着既要加强企业廉政建设,又要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原则,现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开支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关于招待费的开支

1.各单位招待费总额不得突破年总产值(总销售额)的5‰,超出部分按规定纳税。纳税金额从该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同时要向公司写出报告。

2.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性招待。对外招待要减少陪餐人员,客人在5人以内的,陪餐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1;客人在6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2:1。招待集团公司范围内人员,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规定,超标准部分,谁主办谁付款。内部有食堂的,一般应在食堂招待。在外就餐,必须当月结清,一次招待不得分批报销。招待中的白条子,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必须3人以上签字证明,由单位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3.3000元以内的招待开支,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主要领导必须互相通气;3000元以上的招待开支,单位要事先打报告,由公司分管该项业务的领导批准(特殊情况下,报告可以后补,但时间不得超过7天)。 4.不准用招待费搞游山玩水;不准以招待费的名义买东西发放或内部聚餐;不准用招待费或其它公款买东西到领导干部家中送礼。凡违反的,一经查出,除追回全部开支经费外,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关于租用车辆费用开支

1.各单位租用车辆必须事先向公司设备部报告,由公司批准。凡未向公司报告擅自租车的,或超标准租车的,由设备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2.不准个人买车再租本单位使用;不准租用公司领导干部和业务人员亲友的车;凡以前这样做了的,限期一个月内退掉,以后违犯者,租

车费用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3.不准用单位公车或租借车辆学开车。凡未列入公司培训计划,未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公司所有人员不准公款报销学车费用,违背的,按贪污论处。

4.不准用公车为亲朋好友跑业务办私事,一经发现,台班费自理,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三、严禁私设小金库

1.凡侵占、截留、隐匿国家和单位收入,化大公为小公,未在本单位财会部门列支而存放一个月以上的各种资金,均属私设小金库,必须坚决禁止。

2.凡计划外自揽工程、修理加工、作业收入,均应纳入单位经济收入;处理现场废旧材料和物资设备的收入、各种管理收费罚款、建设单位给的各种奖金都要入帐,然后按规定使用;评定职称、技术等级评审、办理各种证件,不准搞有偿服务,按上级规定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于规定项目;执法执纪收缴的款物、个人或集体上交的外单位馈赠、红包、回扣等,不得分成留用,要全部上交财务入帐,不允许公款私存,不准搞帐外帐。

3.凡违反规定,除没收现存资金,追回全部支用资金外,要视情给予当事人及单位领导必要的经济罚款和党纪政纪处理。

四、关于挪用、借用公款问题

1.企业工作人员,擅自将公款挪作私用,超过三个月属于违法行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或其它非法活动,不论时间长短,均属违法行为,必须坚决禁止。

2.企业所有工作人员,都无权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公款借给亲友和个人及外单位使用,更不准从中捞取任何好处,凡以前这样做了的,要书面向公司纪监部作出说明,并负责追回所挪用的公款,交出所接受的钱物,听候处理。

3.任何工作人员,从客户收回的支票,未经特殊批准,都必须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准在外直接使用,不准用来换取现金单位使用,更不准转交自己的关系单位和亲朋好友挪作它用。

4.违反挪用、借用公款规定的,除追回公款外,对当事人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关于其它费用的开支

1.各单位的效益奖金发放,要在完成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在公司经营部核定的数额范围内控制,按照劳资作表、单位领导审定、出纳付款的程序办,并做到公开透明,手续清楚。单位领导不允许个人说了算,不允许单位领导包办奖金发放手续,不允许自定本人的奖金。亏损单位不准借支发放奖金。

2.在公司内部往来中,绝对不允许收取回扣、好处费和中介费。如有发现,按贪污受贿处理。在对外业务往来中,不准索要、收受回扣好处费,但在难以推掉的情况下,或者外资企业和私人企业所给的回扣好处费,可以要,但必须作为折扣或增收项目交公入帐,单位可在10-15%的范围内给予本人奖励。凡索要、收受回扣好处费不交公者,视作贪污受贿并要严肃处理。在对外经济往来中,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允许主动给对方回扣好处费,对方要求单位支付的回扣好处费,必须作为折扣或中介费、信息费明帐登记,否则按行贿处理。在物资、机械设备、日用商品等采购中,对方给单位的折扣是允许的,但必须如实记帐,不允许私分或占为己有,否则按贪污论处。

本暂行规定从7月1日起执行,由公司财会部、纪监部及有关业务部门监督执行。由纪监部负责解释。

1995年6月10日

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

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

根据党章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现对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违犯党纪的党纪处分,由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其他党委委员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集团公司纪委批准,集团公司党委备案;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公司党委决定,报集团公司纪委和党委备案。

二、公司纪委副书记违犯党纪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集团公司纪委批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公司党委批准,报集团公司纪委备案,对其他纪委委员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由公司党委批准,报集团公司纪委备案。

三、公司正职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由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公司副职党员干部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公司党委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纪委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党委备案;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公司党委决定,报公司纪委备案。

四、公司各基层单位党总支书记和支部书记,以及正职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的党纪处分,由公司纪委审核,报公司党委批准。各党总支和支部的副书记、委员、以及行政副职以下干部党员、工人党员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公司纪委审核、公司党委批准;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公司纪委决定,报公司党委备案。

五、无论哪一级党员的处分,都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六、公司以前下发的有关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停止使用。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纪律监察部。

1995年8月31日

关于党纪案件立案批准权限的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对违反党纪案件立案的批准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由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决定立案。其他党委委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公司纪委报公司党委批准立案。

二、公司任命、聘任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问题,在征求公司党委的意见后,由公司纪委决定立案。

三、非干部的党员违纪问题,由公司纪委决定立案。

四、立案必须按规定履行程序,需向上级备案的,要及时上送立案报告。

五、此规定由公司纪律监察部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31日

开展评选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

活动实施办法

一、党风廉政先进个人条件

1.思想先进,品质高尚。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做到学以致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高度一致。认真改造世界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抵制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侵蚀,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站在改革的前列,经得起商品大潮

的考验。

2.清政廉洁,克已奉公。

个人在企业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中,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拒收各种礼金、礼品和主动上交好处费、回扣,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在政治、经济和道德问题上,主动廉洁自律。

3.遵纪守法,讲究政策。

严格按党的方针政策办事,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政策观念强,并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带动周围的同志遵纪守法。

4.作风民主,关心集体。

坚持民主作风。思想、作风、行动要民主,办事透明度高,认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关心集体,关心企业,关心他人,密切联系群众,做群众的知心朋友。

5.办事公正,实事求是。

积极主动配合查办案件,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知情不回避,不推诿,不隐瞒,不作假证,不诬告,不泄私愤,不打击报复。

6.廉勤结合,工作突出。

有创新意识,有开拓进取精神,有干劲,一心扑在事业上,认真完成施工生产任务和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工作积极主动,扎扎实实,谦虚谨慎,团结同志,艰苦奋斗,成绩显著,事迹突出。

二、优秀纪检工作人员的条件

优秀纪检工作人员的评选范围包括公司的纪监干部和各党支部的纪检委员以及公司设立的党风廉政监督员。其评选条件除符合上述6条内容外,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热爱纪检工作,熟悉纪检业务,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单位的不廉政行为敢抓敢管。

2.在纪检工作中,责任心强,发挥突出作用,深受群众信任,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

三、评选办法及要求

1.先进个人和优秀纪检工作人员,由单位党支部每年向公司报送个人典型材料,公司纪监部考核推荐,纪委审查,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批,产生10至15名。

2.评选时间于每年7月1日前与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同时进行。奖励的等级和规格与优秀共产党员等同。

3.各单位对此项工作要严肃认真,评选不走过场。典型材料事实感人,真实可信,有学习推广价值。同时要做好宣传教育,号召党员干部和职工争当先进,以推动公司的党风和廉政建设。

1995年7月31日党风廉政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端正党风,严肃党纪,强化民主监督,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章、《准则》和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党风廉政监督员是在公司党委、纪委领导下,进行党风廉政监督的有效形式,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第二条党风廉政监督的依据是:党章、《准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第三条党风廉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党章总纲提出的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和《准则》规定的原则,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章第三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纪委、北京

市、集团公司和公司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公司制定的《领导干部行为准则》等。

第二章党风廉政监督员设立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分别设立一至三名党风廉政监督员。公司机关各支部均设一名党风廉政监督员。党风廉政监督员中应有党员和非党员群众。基层支部以此为基础组成党风廉政监督小组,公司机关只在党总支设立党风廉政监督小组。

第五条公司所属外埠施工队(50人以上单位),分别设立一名党风廉政监督员。

第三章党风廉政监督员设立的程序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的党风廉政监督员,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名单,在征求本单位群众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后,报公司纪委批准聘任,同时颁发聘书。

第七条公司外埠施工队的党风廉政监督员,一般从外埠施工队政工员中产生。没有政工员的,由劳务管理部、用工单位和外施队共同协商建议名单,征求群众意见后,报公司纪委批准聘任,同时颁发证书。

第八条公司各基层单位的党风廉政监督小组,由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或纪检委员担任组长。党风廉政监督小组建立后报公司纪委备案。

第四章党风廉政监督员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维护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在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一致。

第十条认真学习时事政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水平,有

一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作风廉洁正派,关心党风廉政建设,原则性强,办事公道,工作认真,团结同志,法纪观念强,群众威信较高。

第十二条勇于同一切损害党和国家利益、损害企业声誉的不良行为作斗争。

第五章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和管钱管物的人员,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决定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十四条监督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党章、《准则》和上级规定的原则办事;揭露和检举一切损害党的利益、违犯党纪国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向公司党委、纪委反映党内外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馈上级机关对群众关心的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时沟通上下级关系。

第十六条协助本单位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每个季度向党风廉政监督小组长汇报一次工作情况。

第六章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权力

第十八条有权对党员及各级领导干部违反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为,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行为,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决定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各种不良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检举,或向上级组织反映。

第十九条有权了解所反映的问题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的处理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如遇刁难、打击报复,有权如实向

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至提出控告、申诉及给予保护的合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有权参加有关监督员业务的培训和有关党风党纪等文件的学习。

第二十二条有权参加本单位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会议,应邀参加公司组织的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活动。

第七章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努力学习,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上级的指示、要求,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第二十四条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敢于同党内外消极腐败现象以及一切违反党纪、政纪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第二十五条认真履行职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开展民主监督活动,及时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将群众所反映意见的落实情况向群众反馈,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群众检举、揭发和反映的问题,注意保守秘密,不得随意扩散,保护群众的民主权利。

第二十八条及时、准确地为执法、执纪部门查办案件提供情况和线索。

第八章党风廉政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组织和党政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党风廉政监督员的领导和管理,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为他们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请他们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了解有关情况,以便于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地接受监督,带头接受监督,不允

许任意刁难、打击报复。

第三十一条党风廉政监督员日常工作,由所在党支部组织实施;公司外埠施工队的党风廉政监督员,由所在施工队管理,公司劳务管理部和用工单位党支部协助管理。每个单位应根据形势和上级的要求,及时地向党风廉政监督员布置工作,了解情况,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反映和建议,对他们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措施,妥善处理,促使他们认真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除对党风廉政监督员进行培训外,各基层单位要经常组织他们学习。公司对各单位的党风廉政监督员的管理、落实和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纳入党支部的目标考核。对表现差的或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党风廉政监督员时,一律解除聘任。

第三十三条党风廉政监督员调离单位时,其聘任同时解除。该单位及时按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党风廉政监督员,并报公司纪委批准聘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纪律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96年5月15日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全面考察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推动党风和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既是真实地记录和反映领导干部廉政行为的载体,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又是对领导干部实施监督与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促使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它具有现实的选拔、任用干部的价值和历史的考证干部的价值。

第二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仅作为本单位党组织考核、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除此之外不作它用。

第三条凡是由公司党委、行政任命或聘任的公司中层正职以上的领导干部,均属建立廉政档案的范围。对现已退休、离休(包括返聘)的领导干部,不再建立廉政档案。

第四条廉政档案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一)干部自然情况登记表。其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籍贯、民族、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家庭住址、现任职务、从事专业、工作简历等。

(二)配偶及子女情况,主要社会关系登记表。

(三)干部奖惩情况登记表。其主要内容包括:奖惩时间、主要原因、受何种奖惩。

(四)群众信访举报登记表。其主要内容包括:群众信访举报材料的摘录和组织查证结果。

(五)干部勤政廉政主要事迹登记表。

(六)民主评议干部登记表。

(七)收入申报、礼品登记表。主要是指按有关规定应该进行收入申报、礼品登记的领导干部。

(八)家庭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

第五条领导干部一旦建立廉政档案,如出现离职、辞职、免职、撤职等情况,只要本人不调出本公司,档案将永久保存;调出本公司的,档案保存十年后销毁。

第六条廉政档案建立以后,如发生死亡、失踪、开除公职、出国逾期不归或调出本市的情况,档案保存五年后销毁。

第七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由纪监部负责收集、整理与管理。

第八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严格移交手续。

第九条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任务,除纪监部认真做好收集、整理外,基层党总支、党支部和机关各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与协作,积极主动地提供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情况,并作为党支部目标管理与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促进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仅供公司党委和上级组织调阅使用,对其他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外借或调阅。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纪监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有关表格见表一至八。

1996年5月14日

干部自然情况登记表

表一

姓名: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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