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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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简称案卷),是指在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案件档案的规范、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立卷装订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卷包括简易程序案卷和一般程序 案卷。 第六条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20至50案装订成一卷;一般程序案件原则实行“一案一档一号”的立卷原则,

也可以分为正卷、副卷。 第七条简易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 (一)卷内目录表 (二)卷内材料部分 1.当场处罚决定书 2.必要的证据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案情相关的情况说明】 3.行政处罚收据或执行情况记录 4.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条一般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 (一)卷内目录表 (二)综合材料部分(隔页纸) 1. 立案审批表 2. 行政处罚决定书 3. 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 3.1.询问通知书 3.2.责令改正通知书 3.3.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含(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3.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5.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3.6.(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 3.7.(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 3.8.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行政处罚中证据的基本要求(纲)

行政处罚中证据的基本要求 今天我要讲的是《行政处罚证据的基本要求》,所谓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调查取证是执法中关键的环节,只有证据材料是合法有效的,才能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日施行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他所讲的是诉讼证据,我认为他同样适用于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因为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最终要经过复议诉讼的检验,因此,我们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借鉴《证据规定》的要求,增强运用合法证据的能力,才能不断提高办案的水平。下面我从五个方面谈一下《证据规定》中对证据的要求。 一、证据的形式 证据在理论上有几种分类:根据证据的来源,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为标准,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还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书证。如:当事人有关资质材料(身份证件)、各种票据、记录(购进记录)等。具有客观性,稳定性,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2、物证。如:假劣药品、无证经营的药品、造假工具等。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书证?物证? (1)是否是合法企业(2)经营范围 3、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带,电子计算机软盘等。 4、证人证言。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5、当事人的陈述。真实的陈述可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对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应认真听取,避免只听一面之辞,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陈述辩解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合乎情理。 6、鉴定结论。如笔迹鉴定、指纹鉴定等。在我们系统,各级药品检验所是药品质量检测的法定机构,他所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就是具有法定效力的鉴定结论类证据。行政处罚案件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 二、证据的特征 证据必须同时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证据的真实性:如:执法人员的假设、推理,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就不具有真实性,不能定案。 证据的关联性:只有与案件具有关联的材料才有可能成为该案的证据,与违法事实无关、无关紧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使是合法的、真实的,如果不具有关联性,也只能是毫无用处和意义的。 证据的合法性:如:调查取证必须是二人以上,否则就是违法的。例如: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收集证据时,没有交代有关权利等等。 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合格证据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的过程实际上是对证据的收集、判断和应用的三个阶段。执法人员应当依法采用合法方式、收集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收集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三、证据的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因此,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最后应当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检验。 在这里我们应特别注意最高法院《证据规定》中的几项规定: 1、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4)如:被告应在接到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供;(5)如: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拒不提供帐目、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则即使在诉讼程序中提供,人民法院也不予采纳。 2、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必须处罚前取证,不能靠事后补证;(2)必须保证陈述、申辩、听证权利;(3)行政程序中未采信的诉讼时无效。 3、原始证据:是指没有经过复制、转述,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转述,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关于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自查情况的报告

关于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自查情况的报告 关于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自查情况的报告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按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第三方评估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663号)要求,组织各有关处室、单位围绕“双公示”工作各个环节查漏补缺,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立“双公示”长效工作机制。**年12月31日印发了《**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字[**]371号)建立了“双公示”工作机制。一是明确了“双公示”工作原则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和标准。二是明确了分管局办公室领导为“双公示”工作责任领导,确定局办公室为牵头部门,统一负责局“双公示”推进工作,各相关处室、单位具体落实,努力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事、安排到位”的工作要求。 二、规范公示窗口和公示形式。按照工作要求,在局门户网站专门开通了“双公示”专栏,为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各处室开通了“双公示”信息报送账号,编制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对**年以来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全部上网公示,同步推送到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三、建立“双公示”信息公开源头认定机制,规范、准确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授权范围,对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全面公开。行政许可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以及作出行政许可的部门相关信息。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相关信息。 四、加强“双公示”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和资金保障,及时持续更新数据,保证数据传送质量。我局高度重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积极参加自治区组织的有关工作培训,及时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的局机关各处室进行相关工作业务培训,提高思想认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建立了局办公室专人负责,各职能处室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机制,确保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截止今年5月份,已公开行政许可信息110条。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限于人员紧张、经验不足等客观因素,在一些工作的推进和开展上还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加强,今年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各有关处室、单位的思想认识,深刻理解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工作是加强市场监管、打造诚信政府、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举措,深刻理解“双公示”工作对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信用中国的重要意义。 二是要进一步拓展“双公示”公示的信息范围,拓宽“双公示”信息的公示渠道,规范“双公示”的信息内容和审核程序、将自治区“双公示”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行政许可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

行政许可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 字段名中文名称类型备注 1 XK_WS H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 号 林(川)检字 03129676 (必填) 如前置许可无决定 文书号,此处填文字“空” 2 XK_XM MC 项目名称出省植物检 疫证书 (必填) 3 XK_SPL B 审批类别普通(必填) 普通 特许 认可 核准 登记 其他(需注明) 4 XK_NR 许可内容桉树锯材5立 方米由攀枝 花市西区至 云南省楚雄 彝族自治州 楚雄市 (必填) 行政许可的详细内容 5 XK_XD R 行政相对人名称攀枝花市明 有工贸有限 公司 (必填) 6 XK_XD R_SHXYM 行政相对人代码 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此项空白 如7、8、9均无则必 填 7 XK_XD R_ZDM 行政相对人代码 _2(组织机构代码) 文本(64 个字符)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 项(7、8、9三项中必填 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8 XK_XD R_GSDJ 行政相对人代码 _3(工商登记码) 文本(64 个字符)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 项(7、8、9三项中必填 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9 XK_XD R_SWDJ 行政相对人代码 _4(税务登记号) 文本(64 个字符)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 项(7、8、9三项中必填 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1-

字段名中文名称类型备注 1 0 XK_XD R_SFZ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510423197911 096512 非自然人时为法人 身份证; 自然人时行政对象 人身份证; 如外籍人员,须填写 护照号,并在备注中注明 1 1 XK_FR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明自然人许可此项为 空白 1 2 XK_JDR Q 许可决定日期2017.3.15 (必填) 如文本格式 为:YYYY/MM/DD 1 3 XK_JZQ 许可截止期2017.3.17 文本格式 为:YYYY/MM/DD 2099/12/31含义为 长期 1 4 XK_XZJ G 许可机关攀枝花市森 防站 (必填) 市级机关名称(全 名) 1 5 XK_ZT 当前状态0 (必填) 0=正常(或空白); 1=撤销; 2=异议; 3=其他(备注说明); 1 6 DFBM 地方编码文本 (6个字 符) (必填) 根据国家行政编码 1 7 SJC 数据更新时间戳2017.3.15(必填) 数据归集的时间 (戳),为数据上报部门 归集到数据源单位的时 间点。 如文本格式为: YYYY/MM/DD 1 8 BZ 备注文本(512 个字符) -2-

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文化体育旅游局行政许可和 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6〉55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双公示”工作是国务院就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对推动我市政务诚信建设、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建立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思路及目标 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结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公示内容和公

示方式,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评估考核,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确保2016年3月底前市、旗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双公示”工作全部到位,全部做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二)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坚持分级共建、多方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市政府、旗市区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多渠道公示。 三是遵循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公布“双公示”信息的各级各部门对信息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市政府杨海副秘书长为全市“双公示”工作总负责人,统筹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市发改委为全市“双公示”工作的牵头部门,市发改委杜国栋副主任为

近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3

近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3 被处罚者名称主要违法事实罚款金额 (万元) 招远市玲珑镇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吕格庄分公司 固体废物违法贮存 5 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非法转移危险废物30 山东中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批建不一 5 招远中环科技有限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 氰化尾渣经营活动 3.3 刘涛成电力铁塔及路灯杆项目涉嫌违反 环评制度案 5 孙树欣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5 李新胜涉嫌违反环评制度及非法排放固 体废物案 3 烟台银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加工车间技术改造项目涉嫌违反 环评制度案 5 李玉峰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1.2 山东华泰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超标排放废水案10 招远市招泉龙口粉丝厂涉嫌私设暗管超标排放废水案 6 招远鹏洲电子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 施案 3 烟台晨昊锌业有限公司涉嫌固体废物违法贮存和未按要 求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 案 10 山东开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10 招远市华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涉嫌废气超标排放案10 招远三联化工厂有限公司涉嫌废气超标排放案10 烟台德胜达龙口粉丝有限公司涉嫌废水超标排放案0.983 招远市龙盛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废水超标排放案0.9222 山东信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10

招远益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2.732 烟台鑫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1.5 烟台市正裕种猪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4.5 招远市晶康粉丝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0.3708 招远市双盛石艺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密闭的仓储设施防治 扬尘污染案 2 烟台庆林石化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环评制度案 1 烟台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超标 案 1.5 招远市白天鹅加油站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1 招远市盈发果蔬保鲜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3.86 烟台联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废气超标排放案10 招远市鑫通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0.9 招远市广通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5 招远市玲珑镇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温家分公司 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5 招远市金名厚工贸有限公司涉嫌物料未采取围挡、遮盖、清扫、 洒水措施案 2 王绍海涉嫌噪声超标案提请市政府 关闭 何连海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提请市政府 关闭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表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表 序号企业名称许可文件编号许可文件名称有效期至许可内容许可机关备注 1 兰溪市石磊运输服务部J3386002475901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2 兰溪市宸胜建材经营部J33860024760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3 兰溪市大埠张农产品有限公司J33860024761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4 兰溪市惠芬快餐店J33860024762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5 兰溪市腾飞油漆店J33860024763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6 兰溪市绿益保健器材有限公司J33860024764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7 兰溪协成磁控科技有限公司J33860024765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8 兰溪永禾贸易有限公司J33860024766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9 兰溪市鑫辉建材经营部J33860024767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10 兰溪市广顺货运有限公司J33860024768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11 兰溪市双丰塑料厂J33860024769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12 兰溪市恒鑫制冷配件有限公司J33860024770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13 兰溪市嘉儒科技建材厂J33860024771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14 兰溪市志花建材经营部J33860024772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15 兰溪市游埠振兴针织厂J33860024773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16 兰溪市捷鼎纸品厂J33860024774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行政处罚案件制作的相关要求

行政处罚案件相关要求 一、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 1、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2、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应当舍弃,证据逻辑性应当保持一致,各证据之间的矛盾要能够合理排除。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 4、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监测报告等。 5、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文字证据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水笔填写、制作,做到字迹工整、书写清楚,尽量做到无涂改、无错别字。 6、所有证据应当是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收集的书证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收集的物证可以是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几种重要证据的制作要求 (一)调查询问笔录 1、调查询问笔录是环境行政处罚的主要书证之一,大部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都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应尽可能载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职务、联系电话等详细材料,对个体经营者还应当载明其家庭住址等材料。 3、调查询问时,必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的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询问笔录应当有出示执法证件的记载(必要时注明执法证件的编号)。 4、调查询问笔录应当围绕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将与之相关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因果关系等主要事实查清楚。 5、调查询问笔录必须有参与调查的两人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被询问人员的签名。 (二)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包括计算机数据、录音或者录像材料; 2、视听资料应当是原始载体; 3、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4、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5、从电台、电视台索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经电台、电视台相关部门和人员核对无异。未公开播出的,应当签字或盖章。 (三)监测报告 1、作为处罚证据的监测报告,必须有CMA标志和监测字号。出具监测报告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2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55号)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

外,遵循依法、主动、全面、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机关名称、职责、内设执法机构及职责分工、执法类型、执法区域; (二)权责清单、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件号; (四)行政执法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裁量基准;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渠道; (六)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 (七)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在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等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九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以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采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方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总则 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经合法授权或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定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 2.标准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术语 3.1 本标准所称处罚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2 本标准所称被处罚主体是指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受到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3本标准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和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 3.4本标准所称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等;当事人是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3.5本标准所称基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素的标准。包括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程序规则等。 3.6本标准所称一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中各种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规范的一般要求的标准。 3.7本标准所称技术处理是指在案卷文书涂改处按压指印或者加盖印章等。 基本标准 4.主体资格 4.1 处罚主体: 4.1.1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4.1.2 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4.1.3 印章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4.2 被处罚主体: 4.2.1 被处罚主体确认清楚。 4.2.2 被处罚主体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2.3 被处罚主体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顺德区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顺德区市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食品药品执法大队顺市监(食药大队)案公【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顺监械罚字[2014]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个 人 姓名(名称)梁宝琼(顺德区陈村正视眼镜经营部经营者)注册号营业执照编号:440681601312687 单 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梁宝琼 经营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佛陈路一号8座华润万家超市一楼上二楼电梯口 违法行为类型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14年7月14日,根据其它部门转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眼镜经营部检查中发现,发现该店货柜有“海昌亮瞳TB软性亲水接触镜[国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3220257号]”等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一批,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海昌亮瞳TB软性亲水接触镜”等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该店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海昌亮瞳TB软性亲水接触镜[国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3220257号]”等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一批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的规定。

简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2017最新)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7b3553134.html, 简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2017最新) 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部诉讼法都要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作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条文上没有规定证明标准”。笔者认为,这种规定只是表明诉讼所要达到的证明目标—追求的是客观真实,而非过程。现在,较统一的认识是:审判的过程是追求客观真实的过程,但是否符合客观事实绝非是裁决正确与否的标准。三种性质诉讼的结果对败诉方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不同,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同一的;而且作为我国三大诉讼之一的行政诉讼在案件的当事人、审查的范围等方面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着很大的不同,其证明标准也就理应有着自己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初期,行政诉讼案件有了自己的诉讼规则,但这些规则仅是粗线条的操作步骤,远未象刑事、民事诉讼那样,形成自己特有的诉讼理念,特别是在证据的审查规则方面,仍处于模糊状态。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诉讼证据的提交、分析、采纳方面对行政审判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定虽然对行政诉讼证据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仍未就证明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广泛性及管理事务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案件所涉及的行政行为的模式性质差异较大,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不能简单地采用单一的标准。实践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各要素的合法性证明标准很难把握,差异较大。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概述 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证明程度,指证明主体为了实现其证明目的,在证据的质和量上应达到的程度,是对证明对象的范围和证明所达到程度的界定。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案件中依据行政诉讼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具体包括行政诉讼证据应达到何种质和量的要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过程就是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据一定的规则进行判断,然后根据采信的证据演绎出一种事实,这种事实叫法律事实。采信证据的过程从大的方面讲包括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的期间、举证的范围、所举证据的形式、非法证据的排除、无效证据的否定、举证责任的转换等方面。法官针对不同的行政争议运用相应的规则综合分析、运用当事人提供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第一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X〕1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双公示”是打造透明政府、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一)工作原则。一是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明确责任主体,扎实推进落实;二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公开,方便查询查看;三是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政府及部门网站等,多渠道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二)工作目标。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在3月底前完成X 年至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在本县区本部门网站全部公示;新制作的“双公示”信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县区本部门网站公示,确保实现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双公示”工作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双公示”目录。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市、县区有关部门(包括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X年度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二)规范“双公示”内容和标准。公示的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三)明确“双公示”窗口和方式。在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网站开设“双公示”专栏,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按要求向社会公开。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部门直接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推送至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各县区政府统筹归集本县区相关信息在县区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示并同步推送至市政府门户网站;

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

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 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 (2016-10-31 08:09:31) 分类: 重要事件常用资料 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有关问题研究 “法制专家型人才”培训班第一组 证明标准是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证明标准要解决的问题是证据到什么程度时,才能认定待证事实。当用来证明一个待证事实的证据达到这个限度或者要求时,这个待证事实就成为法律事实。在证据体系中,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具有极为密切的关系,证明标准越低,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就越轻,证明标准越高,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就越重。我们通常所说的“完成举证责任”中,判断是否“完成”的标准,就是证明标准。因此,在行政案件中,采用什么样的证明标准,对于行政执法和司法审查的取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一、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处于模糊状态 行政处罚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其案件证明标准属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中的一部分。关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问

题,一直存有很多观点。比如,有人提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高于民事诉讼“优势证据”标准,低于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采用所谓的“明显优势证据”标准的观点;也有人提出应当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行政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优势证据”作为例外证明标准的观点。这些观点,在实践中都有一定的司法判例作为立论支撑,但均不足以适用于所有行政行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起步较晚,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行政法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另一方面是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多样性、发展性,无法确立一个统一的普遍适用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比如,对于涉及当事人人身以及重大财产权益的行政处罚行为,可能就必须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对于行政裁决行为,就可能采用“优势证据”标准;而对于给付类行政行为,其证明标准更是需要根据特定行政行为的性质确定具体证明标准。即使是相同的证据,相同的处理结果,也会因为适用法律不同等原因,而被认为需要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作为承担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工商机关每年要做出大量的行政处罚行为。无论是工商机关内部的核审、复核以及执法检查,还是外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存在对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的判断。而其中工商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证明到什么程度,才能认为行政处罚行为具有了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例表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1-8月) 序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 号 案件名称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 法自然人 姓名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 代码 法定代 表人姓 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 罚的履 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 处罚的机 关名称和 日期 备注 1 (辽市稽 1 )药立 [ 2015 ] 1 号辽阳百合医 药有限公司 涉嫌销售劣 药牡丹皮案 辽阳百合医 药有限公司 69267141-0 韩元旭辽阳百合医 药有限公司 涉嫌销售劣 药牡丹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 条,没收物品及罚款。 主动履行, 2015年02 月04日 辽阳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 局,2015年02 月04日 2 (辽市稽 2 )立 [ 2015 ] 1 号 辽阳市华美 化妆品一厂 涉嫌生产、销 售不合格化 妆品案 辽阳市华美 化妆品一厂 73674547-8 衣选成辽阳市华美 化妆品一厂 涉嫌生产、 销售不合格 化妆品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第二十七条,没 收物品和违法所得,并 处罚款。 主动履行, 2015年04 月14日 辽阳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 局,2015年03 月31日

3 (辽市稽 2 )药立 [ 2015 ] 1 号辽阳广信大 药房涉嫌销 售劣药当归 药品案 辽阳广信大 药房 L2092072-0 边丽静辽阳广信大 药房涉嫌 销售劣药当 归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 条,,没收物品及罚款。 主动履行, 2015年03 月20日 辽阳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 局,2015年01 月25日 4 (辽市稽 1 )药立 [ 2015 ] 2 号辽阳市文圣 区众百姓药 房涉嫌销 售劣药龟甲 胶案 辽阳市文圣 区众百姓药 房 张宏伟辽阳市文圣 区众百姓药 房涉嫌销 售劣药龟甲 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一条,没收物品 和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2015年03 月23日 辽阳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 局,2015年03 月20日 5 (辽市稽 1 )药立 [ 2015 ] 3 号辽阳市宏伟 区新圣康大 药房涉嫌销 售劣药龟甲 胶和鹿角胶 案 辽阳市宏伟 区新圣康大 药房 王洪英辽阳市宏伟 区新圣康大 药房涉嫌销 售劣药龟甲 胶和鹿角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一条,没收违法 所得。 主动履行, 2015年03 月23日 辽阳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 局,2015年03 月20日 6 (辽市稽 1 )药立 [ 2015 ] 4 号辽阳市白塔 区圣康大药 房涉嫌销 售劣药龟甲 胶案 辽阳市白塔 区圣康大药 房 王洪英辽阳市白塔 区圣康大药 房涉嫌销 售劣药龟甲 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一条,没收违法 所得。 主动履行, 2015年03 月23日 辽阳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 局,2015年03 月20日

行政处罚案卷评分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评分标准 发布日期:2012-08-01 浏览次数: 1214 字号:[ 大中小 ] 评查项目分 值 评查内容和要求 案件办理质量主体 部分 10 1.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法定职责 权限。 2.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事实 部分 10 1.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正确。 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 4.执法文书应当准确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律事件或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事 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内容。 证据 部分 10 1.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法律事件或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 2.证据应当充分,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提取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3.案卷中应附有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4.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听证等笔录内容有改动的,须由被检查或被询问的当事人签字或捺指印 确认。 说理 部分 10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有说理性内容,说明事理、情理和法理。主要包括: (1)对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和违法事实的认定过程等应当陈述清楚; (2)阐述证据形式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3)适用法律依据时应当完整地引用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 (4)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证据或听证的过程、结论和行政处罚机关是否采纳意见的理由、 依据,应当详细阐述,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应予以说明; (5)作出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裁量理由和依 据。 2.说理应简洁明了、用词准确,逻辑性强。 适用 法律依据部分10 1.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2.适用的法律依据应当正确、现行有效,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3.执法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应使用全称,引用依据条、款、项内容准确、完整。 行政 执法程序部分30 1.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符合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 步骤和流程,执法程序规范。 2.作出或者解除(撤销)立案、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 制执行等决定应填写相应的案件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3.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4.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在执法文书上有记 载和确认。 5.所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清 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记录和执法人员的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拒签的理由,有见证人的应由见证人签字。 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物品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依法应当解除登记保存或强 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返还物品。 7.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阐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违法情

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

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 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 (2016-10-3108:09:31) 分类: 重要事件常用资料 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有关问题研究 “法制专家型人才”培训班第一组 证明标准是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证明标准要解决的问题是证据到什么程度时,才能认定待证事实。当用来证明一个待证事实的证据达到这个限度或者要求时,这个待证事实就成为法律事实。在证据体系中,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具有极为密切的关系,证明标准越低,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就越轻,证明标准越高,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就越重。我们通常所说的“完成举证责任”中,判断是否“完成”的标准,就是证明标准。因此,在行政案件中,采用什么样的证明标准,对于行政执法和司法审查的取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一、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处于模糊状态 行政处罚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其案件证明标准属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中的一部分。关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问题,一直存有很多观点。比如,有人提出行政诉讼证明

标准应当高于民事诉讼“优势证据”标准,低于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采用所谓的“明显优势证据”标准的观点;也有人提出应当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行政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优势证据”作为例外证明标准的观点。这些观点,在实践中都有一定的司法判例作为立论支撑,但均不足以适用于所有行政行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起步较晚,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行政法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另一方面是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多样性、发展性,无法确立一个统一的普遍适用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比如,对于涉及当事人人身以及重大财产权益的行政处罚行为,可能就必须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对于行政裁决行为,就可能采用“优势证据”标准;而对于给付类行政行为,其证明标准更是需要根据特定行政行为的性质确定具体证明标准。即使是相同的证据,相同的处理结果,也会因为适用法律不同等原因,而被认为需要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作为承担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工商机关每年要做出大量的行政处罚行为。无论是工商机关内部的核审、复核以及执法检查,还是外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存在对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的判断。而其中工商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证明到什么程度,才能认为行政处罚行为具有了合法性,这实际上就是证明标准的问题。但

最新整理行政处罚证明标准.docx

最新整理行政处罚证明标准 行政处罚证明标准 一、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含义 “证明标准”是证据法学上的一种概念,在我国有时会被学者称为“证明任务”或“证明要求”。所谓证明标准,即指对于案件所待证明的事实在法律评判中必须达到的确定程度。在审判上就视为已查明了案件事实或确认了适用法律的事实基础。关于证明标准在学理上的立论根据,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理论界,就主要有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相对真实说、折中说以及虚构说等学说。 普遍的观点都认为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主要在于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围绕案件事实的违法性和行政处罚程序事实的证明程度展开。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确定是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就笔者看来,案件中争议事实的存在需要证明标准来解决,那行政处罚证明标准就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性及程序的合法性等事实的证明程度。 行政机关要做出一个合法合理的处罚决定,必须先通过证据确定发生过违法事实,或者通过证明自身所看到的所有违法事实作为前提条件,对于该前提的确认限度就必须有个合法的标尺,这标尺就是证明标准。我们现在是依法治国,法律才是国王,我们必须服从于他。行政执法主体更应如此。法律的核心意义在于公正,法律公信力的确立也在于是否公正的执行法律。所以,一个准确的证明标准建立不仅影响着行政职能的实现也影响着法治建设进程。即使证明标准必然会受人的主观能动性影响,可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无法确定,因为它是主客观相结合的统一,执法者通过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感知来达到认知目的。此种目的的实现进程是循序渐进的,也是符合人类的认识规律,在不断的积累之下也就慢慢形

成一个统一的标尺。而该标尺的存在在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是必须存在的。 二、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思量要素 依法行政的背景下,适用行政程序不但要注重公平正义而且还要兼顾效率,这样才有利于实现行政目标。以公正价值取向为优先、兼顾效率价值取向的行政程序法目标是符合我国的国情。所以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思量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及时性 行政行为的作出要是欠缺及时性,相应的法律职能也就没有履行,譬如伪劣产品正在发生,若是我们设定过度的行政处罚证明标准高度,从而未及时制止该产品的进一步流动以至于危害发生,这合法权益的保障又如何谈起? (二)效率性 我们必须在有限的行政执法资源条件下来确定合理的证明标准,才能促使行政职能的合理发挥。行政行为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是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体现。因此行政行为强调追求效率。在行政程序上,行政权力和义务的确定关系到公共利益,行政程序强调以效率为优先原则,缺乏效率的行政程序必然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因此,不能因为行政权利义务关乎公共利益,来设定过高的证明标准。 (三)公正性 法律的精髓在于公正,行政执法活动的展开也必保证公正,而行政处罚要实现就必须由证明标准来体现,行政执法工作者通过进行行政行为来调查取证,查明真相,保证处罚的事实确实违法,符合处罚条件。这也是法律公正的要求。 (四)多元性 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不仅要求公正还要求效率,所以我们要因案制宜。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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