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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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体系的比较1、中国的城市规划体系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

2、英国的城市规划体系

结构规划(Structure Plans)——针对在功能和布局上密切相关的更大的地域单元,通常是次区域所制订的用于指导某种变化决策的战略政策规划。

地方规划(Local Plans)——在结构政策政策规划总体思想指导下局部区域的较详细的战术性政策规划,主要以小区域规划为主,包括郊外发展区、小城镇或大城市区的中心开发区。

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1、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2、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

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

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3、城市总体规划成果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

容。

4、城市分区规划编制内容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5、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

提出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目标和建设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配置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出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防灾等措施,制定适应市场机制的近期规划的实施政策。

(2)主要内容

(A)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年,原则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其中本轮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到2005年。

(B)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前,应当对城市总体规划和上一轮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论证近期内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确定城市近期发展目标。

(C)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确定近期资源开发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对策和措施;确定近期内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时序。

(D)提出近期内城市人口及建设用地发展规模,调整和优化用地结构,确定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

a、提出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及开发时序,确定主城区和各组团的发展规模;

b、确定近期新增建设用地和利用存量土地的数量,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土地情况,相应的用地空间分布的范围和面积,列出用地平衡表;

c、提出近期内城市和各功能分区用地结构调整重点,将城市用

地结构调整与经济结构调整、升级结合起来,合理安排各类城市建设用地;

d、综合部署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各类项目用地,重点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造等公益性用地。

(E)提出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安排

a、确定近期内将形成的对外交通系统布局以及将开工建设的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

b、确定近期内将形成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以及将开工建设的城市主、次干道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c、综合协调并确定近期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确定将开工建设的重要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d、确定近期将建设的公益性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等。

(F)提出近期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G)提出近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自然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方面的规划目标以及相应的实施措施。

(H)提出近期城乡结合部综合整治目标,研究制定加强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

(I)结合本地区资源、环境和财力的实际,进行综合技术经济

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3)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具备的强制性内容

(A)确定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

(B)依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对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等进行具体安排,并制定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定。

(C)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4)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具备的指导性内容

(A)根据城市建设近期重点,提出机场、铁路、港口、高速公路等对外交通设施,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以及相应的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规模和实施时序的意见。

(B)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文化、教育、体育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

(C)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绿化、城市广场等的治理和建设意见。

(D)提出近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措施。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方法与程序

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的方法与程序 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编制内容、编制程序、成果要求。 1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总体规划从内容上可分为: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四个组成部分。 2城市整体规划的编制方法与程序: 总体规划编制从工作阶段上可以分为总体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总体规划纲要的编制、总体规划技术成果的编制三个阶段。 (1)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 1)基础资料的收集与调研 对城市现状基础资料的收集与调研,是整个总体规划编制的基础工作。需要通过文献、访谈、现场勘探等多种方法,对城市的区 域、社会、经济、自然、历史环境等展开全面和细致的调研。 在收集与调研的过程中,对城市建设用地的调查是一项重要内容。要对城市存量建设用地的数量和用地性质进行核查和分析,切 实掌握土地使用的真实状况和效益,分析人均用地水平、用地结构 和区域建设用地分配等资料。通过对城市建设用地现状的全面和细 致的掌握,为提出合理、高效的土地使用策略提供依据。 调查和研究的成果形成城市基础资料汇编,包括城市现状图和一套完整的现状基础资料报告。 2)规划编制的前期研究 在前期研究工作中,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评价和战略问题的前瞻性研究是两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A 现行城市总体规划评价: 首先要系统的回顾历版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和技术内容,研究城市发展的阶段特征,把握好城市发展的自身规律。特别是对现行 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项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和遗留的问题要进行认 真的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在此前提 下,对总体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B 战略问题的前瞻性研究: 深入分析和总结城市面临的主要问题,针对城市现状问题和新的发展趋势,从落实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影响城市长期发展保 障要素,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等前提出 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前瞻性的研究城 市的发展条件和动力机制,科学合理的研究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 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为总体规划的修编提供依据。(2)总体规划纲要的编制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先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经过审查的纲要也是总体规划成果审批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任务是研究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撰写专题研究报告,提出解决方案并进行论证。 1)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内容 a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 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 ●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 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 ●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b 城市中心区规划 ●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2)城市总体纲要的成果要求 a 规划文本:规定性要求

《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

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 目录 1、总则 (2) 2、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编制内容 (4) 3、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编制内容 (6) 4、附件 (11)

1、总则 1.1为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城市规划的执行力,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要求,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武汉市都市发展区及远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市域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1.3 为保障规划的可操作性,合理衔接规划管理工作,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分级编制、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分级调整”的原则,以《武汉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确定的控规编制单元和控规管理单元两层地域划分为载体,形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控规导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以下简称控规细则)两级规划控制体系。 控规导则是以落实武汉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目标,以控规编制单元为载体,对区域功能、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市、区级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作出进一步规划控制、直接指导控规细则的编制;控规细则以落实控规导则为目标,以控制管理单元为载体,对单元内主导属性、整体控制指标、居住区级各类设施进行控制,直接指导规划咨询编制,满足规划管理的要求。 1.4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合理解决规划刚性和弹性,控规导则和控规细则的控制内容均分为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两部分。强制性内容是刚性内容,审批、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可以直接指导规划管理的内容;指导性内容是弹性内容,必须经过进一步规划论证才能指导规划管理,调整必须符合规划合理性的内容。 1.5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采取实线控制和虚线控制的方式进行用地控制。 实线控制是指进行实线控制的用地,在法定文件附图中用实线划定,对地块的位置、边界形状、建设规模、设施要求均不得作出更改。 虚线控制是指进行虚线控制的用地,对地块的位置、规模及设施要求不得作出更改,但其边界形状可根据具体方案略作调整。 1.6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本规程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标准

城市总体规划 第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有两个阶段,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与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得主要任务就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得重大原则,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得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文字说明与 必要得示意性图纸。 第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1、简述城市自然、历史、现状特点; 2、分析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得地位与作用、经济社会发展得目标、 发展优势与制约因素,初步划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3、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得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初步预测人口规模、 用地规模; 4、提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与布局得初步方案; 5、对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础设施、防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 遗产保护、重点建设等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规划意见; 6、提出制订与实施城市规划重要措施得意见; 7、专题研究报告:对城市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视情况选定)。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图纸 1、区域城镇关系示意图,标明相邻城镇位置、行政区划、重要交通设施、 重要工矿与风景名胜区等。图纸比例为1/10万—1/50万; 2、城市现状示意图,标明城市主要建设用地范围、主要干道、各类保护 区以及主要得基础设施。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 3、城市规划示意图,标明城市规划区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大致范围,标 注各类主要建设用、规划主要干道、河湖水面、生态与历史文化保 护区、重要得对外交通设施等。图纸比例为 1/25000—1/50000; 4、规划方案得结构示意图。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得主要任务就是综合研究与确定城市性质、规模与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 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得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与规划图纸。文件包括规划文本与附件,规划文本就是对规划得各项目标与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得文件。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1、前言:说明本规划编制得依据; 2、城市规划基本对策概述; 3、市(县)域得城镇发展。包括城镇发展战略及总目标,预测城市化水平, 城镇职能分工,发展规模等级,空间布局,区域性交通设施,基础设施, 环境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得总体布局,有关城镇发展得技术政 策; 4、城市性质,城市规模与规划期限,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发展方针与战 略,城市人口现状及发展规模; 5、城市土地利用与空间布局 (1)确定人均用地与其她技术经济指标,注明现状建成区面积,确 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列出用地平衡表; (2)城市各类用地布局,不同区位土地使用原则及地价等级得划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地位)城市总体规划是全局性、综合性规划,在城市发展中具有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是合理配置城乡资源、优化空间布局、指导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区域协调、城乡统筹、集约节约、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组织 第六条(组织编制主体)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和修改,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七条(编制单位资质)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前期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开展规划实施评估、战略研究等前期工作,明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思路和重点。 在前期研究工作基础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应当至少在现行规划到期前两年开始。 第九条(专题研究和技术论证)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涉及城市发展建设和空间资源保护利用等重大事项开展专题研究,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论证。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6-11-02 原标题:城市规划动态维护机制拟建立核心指标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 法制网北京10月31日讯记者王开广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发布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促进规划有效实施的建议和措施,建立城市规划动态维护机制。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总体规划评估报告进行汇总,并将核心指标实施情况等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征求意见稿提出,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城市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存在违反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变相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并要求其责令有关机关改正。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卫星遥感、信息化等技术手段,通过规划督察员、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等强制性内容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 此外,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阶段评估。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年度评估情况应当纳入城市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阶段评估应当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相结合,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阶段评估报告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同时报原审批机关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地位)城市总体规划是全局性、综合性规划,在城市发展中具有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是合理配置城乡资源、优化空间布局、指导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区域协调、城乡统筹、集约节约、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一、项目准备阶段 该阶段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主持,可以委托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修编申请 当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原审批机关)提出修编(调整)总体规划的申请及论证修编总体规划可行性的专题报告,在申请批复后方可进行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在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修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组织专家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以报告形式随申请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上位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乡总体规划修编的工作基础。 2、修编申请批复 上一级人民政府(原审批机关)对当地城乡总体规划修编申请批复的红头文件是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工作进行的前提条件。 3、组织编制机关(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总体规划纲要、编制计划任务书 组织编制机关在申请批复后应制定总体规划纲要、编制计划任务书,总体规划纲要经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合格后,方可以委托、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二、资料收集与现状调研阶段 该阶段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当地规划行政部门配合规划编制单位完成基础资料收集、现场实地调研工作,规划主管部门主要任务为协调规划编制单位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资料对接。 1、基础资料收集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相关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 编制单位收集的基础资料涉及到当地政府下辖众多部门,需以政府名义进行协调、积极配合基础资料收集工作。 2、现状调研 规划编制单位在前期资料收集基础上针对资料不足或需进行现场实地考察的部分组织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6-4-6 发布机构:建设部文号: 建规[1995]333号实施时间: 1995-06-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

规划体系(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体系编制办法)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体系编制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 通体系规划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调控交通资源,倡导绿色交通、引导区域交通、城市对外交通、市区交通协调发展,统筹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支撑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专项规划,是编制城市交通设施单项规划、客货运系统组织规划、近期交通规划、局部地区交通改善规划等专业规划的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 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的管理。 第五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相互反馈与协调。 第六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公平、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贯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优化交通模式与土地使用的关系,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考虑城市应急交通建设需要,处理好长远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保障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第九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 体规划相一致。 第十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地域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编制范围相一致。 第十一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调查分析:以调查为依据,评估城市交通现状,分析交通存在的问题,构建交通战略分析模型。 (二)发展战略:根据城市发展目标等,确定交通发展与土地使用的关系,预测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趋势与需求,确定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目标及预期的交通方式结构。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和政策。确定交通资源分配利用的原则,确定各种交通方式的发展要求和目标。 (三)交通系统功能组织:确定交通系统功能组织的原则和策略。论证客运交通走廊,确定大运量公共客运系统的组成和总体布局。论证货运交通走廊,确定货运通道布局要求。 (四)交通场站:提出各类交通场站设施规划建设原则和要求。论证城市交通与对外交通的衔接关系,确定各类综合交通枢纽的总体

城市总体规划标准

城市总体规划标准 城市总体规划指综合性的城市规划。是确定一个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以及制订城市中各类建设的总体布局的全面环境安排的城市规划。总体规划还包括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订该市远、近期目标及其实施步骤和措施等工作。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⑵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并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⑶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⑷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⑸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⑹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⑺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⑻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⑼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⑽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⑾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总体规划编制思路

总规编制要领 一、规划准备 (一)基础资料收集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收集齐备的有关城市和区域的勘察、测量、经济、社会、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现状和规划情况等基础资料,资料数据必须统一基期,尽量采用最新年份。 1、市域资料及城市相邻地区的有关资料 包括自然条件、资源条件、历史沿革、生态环境、土地利用、经济发展、人口社会、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区域规划等。统计年鉴(最好要有连续十年的)。 2、规划区和中心城区资料 包括历版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资料、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地质和地震资料、历史沿革、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城市人口、土地利用与用地评价、住房、工业、交通道路、公共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历史文化遗产、综合防灾、公共服务设施等。 (二)对原有规划的评估 1、评估内容: (1)对外部发展条件变化的评估:重点评估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趋势、重大工程建设、资源环境等外部重大因素的变化对城市的影响。 (2)对城市规划目标实施的评估:分析目标实施中的偏差和原因。 (3)主要评估内容: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人均城市建设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城市建设控制性指标;污水处理率、垃圾处理率、道路网密度、环境质量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指标;城镇化水平、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人均收入以及教育、文化和体育等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各种资源利用效率、产业用地地均产出效益、以及万元产值水耗与能耗等资源利用控制指标。 (4)强制性内容实施的评估:主要评估规划区范围、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量、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在城市规划文献里,我们看到comprehensive plan、general plan 和master plan 三个术语是作为同义词使用的,意思都是“总体规划”。如今,comprehensive plan最为常用,这里用其代表上述三个词。城市总体规划,是指用于指导城市社区发展的最基本的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特点是在地理范围上包括整个城市社区;另一个鲜明的特点是在时间上具有长期性,规划时限一般在20年。从第五章的介绍,我们知道,制订规划可能是城市社区的自愿选择,也可能是州政府的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goals of comprehensive planning) 由于城市社区之间具有差异性,下面列出的规划目标并不能穷尽一切,也不是每一项目标都一定适用于每一个城市社区。由于规划目标彼此之间有一定的交叉性,所以,其他学者可能不是这样排列这些目标的,但是规划目标包含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请注意,可能除最后一项外,下列所有目标都与“健康”、“安全”和“公共福利” 这些在前面与“治安权”一起被引用过的词语所表达的主题相符合。 1.健康。实现一种保护公众健康的土地利用模式,是一项得到确认的规划目标。一个方面可能是禁止对过载的给排水设施构成威胁的土地开发强度。在没有公共给排水设施的地区,这一目标可能意味着让住宅之间的距离足够远,以防止化粪池的渗漏物污染井水。也可能是将产生有害健康物质的工商业活动与住宅区分开,甚至是在整个城市地区禁止某些类型的产业经营活动。 2.公共安全。这一目标可以体现在许多方面。可能是要求在新的住宅小区内道路要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救护车和消防车能够顺利通过。为了使人们不在洪水泛滥区建房,很多城市都有洪泛区区划。在社区层次上,保护公共安全的目标可能意味着规划一条街道,其几何形状可以让儿童从家里到学校不必穿越通衢大道。在高犯罪率地区,这一目标可能意味着在设计建筑物和建筑物之间的空间时,不能提供容易发生行凶和抢劫的较为隐蔽的场所。 3.交通。为城市社区提供能满足需要的交通条件,几乎是总体规划的一个最普遍的目标。这一目标意味着提供使机动车和行人有序、高效、快速通行的街道系统,或许还有停车设施。在许多城市,这一目标也意味着提供足够的公共交通。交通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关系密切,将在第十三章详细讨论。 4.公共设施设备的提供。多数总体规划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确定诸如公园、休闲娱乐区、学校、社会服务、医院之类公共设施设备的位置。除直接规划公共设施设备之外,规划有利于提供警力、消防、给排水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土地利用方式也是很重要的。例如,土地利用方式将影响提供公共给排水设施的可行性与成本。居住地与学校的相对位置,将决定孩子可以步行上学还是必须乘坐校车。 5.财政健康。在开发方式和城市的财政状况之间存在着一种关系。任何形式的开发都将增加城市的某些成本(消防、警力保护、交通、教育等等)。同样,实际上任何开发都将为城市社区带来某些收入(不动产税、销售税、使用权费以及其它种种费用)。有些土地利用方式将带来剩余价值,而另外一些将产生赤字。一般说来,预测哪种利用方式将产生哪种结果并不困难。事实上,这方面的文献相当丰富。 许多城市将对限制不动产税的土地利用方式进行规划。但是,这有局限性。城市有权力实行“财政区划”吗?也就是说,城市有权力运用土地利用管理手段,将那些为城市提供更多服务但成本可能高于收入的居住或经济活动类型排除在外吗?一个城市或社区能够限制建设多少多户住宅和独户住宅以控制成本吗?就这一问题,法院没有完全一致的说法,许多律师因

(完整word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一、规划体系的比较1、中国的城市规划体系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 2、英国的城市规划体系 结构规划(Structure Plans)——针对在功能和布局上密切相关的更大的地域单元,通常是次区域所制订的用于指导某种变化决策的战略政策规划。 地方规划(Local Plans)——在结构政策政策规划总体思想指导下局部区域的较详细的战术性政策规划,主要以小区域规划为主,包括郊外发展区、小城镇或大城市区的中心开发区。 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1、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2、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五个问题

[摘 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立足总体规划的本原,以政府的需求为导向,由政府作为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主体,将长远目标与客观实际相结合,实现城市空间资源的配置,减少技术规范性定义,加强规划成果的公共政策作用,提高规划成果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江门市 Five Questions on the Preparation of the Master Plan —T ake the Master Plan of Jiangmen City for Example/Guo Y aowu, Chen Lifei [Abstract] The master plan should be prepared on the basis of the origin of the master plan with the government needs as the guide and the govern-ment as the principal policy maker and executor.Long-term goals should be combined with objective reality to realize the collocation of urban spatial resources, reduce the technical criterion definitions,enhance the role of public policy for the planning result and improve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planning result. [Key words] Master plan, Preparation, Jiangmen City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五个问题 —以江门城市总体规划为例 □ 郭耀武,陈立飞 [文章编号]1006-0022(2006)11-0070-03 [中图分类号]TU984.11 [文献标识码]B 当前,随着我国城市竞争、城市经营的白热化,城市总体规划的作用日益明显,城市总体规划往往被冠以“龙头”地位,但是,城市总体规划却面临着“编制难、实施难和编制频繁”的困惑(卢华翔,2003),其效能受到规划界的普遍质疑,进行编制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本文通过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存在的五个问题进行分析,尝试探索实现总体规划编制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城市总体规划因其内容的综合性和前瞻性,成为统筹和指导城市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纲领,总体规划的编制也从宏观层面的确定城市性质、论证规模、布局土地和配置资源、制定产业政策、提升区域竞争力、维护社会稳定等发展到微观层面的工程管线定位、项目时序安排、资金运营等。“城市发展的好坏取决于城市规划”—规划编制成为政府解决当前城市问题的最直接手段,但是对城市规划的高期望,却导致编制内容的复杂化、编制周期的延长和频繁的重复修编。另外,受编制时间和资源的限制,当规划师把 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专注于陌生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和法律等相关领域时,却减少了对熟悉的城市空间的研究,使得规划成果针对性不足且变成城建资料的大汇编—面面俱到而亮点不足,最终削弱了总体规划的指导作用,使规划成果成为城市招商引资的宣传画。 对总体规划的效能理想化和夸大是造成规划编制目的产生偏差的根源。城市规划的“龙头”地位,不在于编制内容的面面俱到,而在于体现和落实城市管制者对城市发展政策的空间意图—空间性是城市规划的根本特征。因此,只有弄清为什么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把编制重点从对虚无的战略层面的研究和对“终极蓝图”的追求的理想境界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实实在在地把政府政 策意图和城市空间资源布局紧密结合,才能 满足政府服务、监控和纠正市场对城市空间 资源配置不足的管制需求,才能使城市总体 规划真正成为城市建设的行动纲领。 以政府的需求为导向建立规划目标,以政府的管理权确定规划范围,以城市空间资源的布局作为规划的主要内容,增强规划内容的继承性,确保城市建设的延续性,成为开展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重点内容。首先,在宏观层面,深化落实上层次的规划内容。我们把广东省政府在《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和《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规划》等区域规划中对江门城市职能和规模的定位,作为本轮规划的城市性质和规模;在此基础 上,进一步落实上层次规划中涉及江门市的城镇化水平、城镇空间布局、生态管制区和区域协调区等强制性内容,并提出相应的深化实施策略和行动计划,确保城市发展和区域规划相一致。其次,在中观层面,整合市级相关规划内容。在目标上,把江门市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三大组团”、“五大工程”城市建设战略作为本次城市规划修编的目标框架;在空间资源上,使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

技术成果基本标准——总体规划

技术成果基本标准 城市总体规划 1总则 1.0.1 为了统一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成果的内容、深度及格式,规范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1.0.2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总体规划,必须遵照本标准执行;在一般乡镇编制总体规划宜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总体规划,除遵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阶段成果 2.1 一般规定 2.1.1总体规划的成果由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法定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图纸,技术文件为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现状调研报告)。 2.1.2本标准将总体规划编制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现状调研阶段、纲要阶段、评审成果阶段和正式成果阶段。 2.1.3所有阶段的成果文件应采用A3幅面装订(图纸大于A3幅面则折叠为A3幅面装订)。 2.1.4规划文本、图纸应装订为一册,附件(规划说明书、现状调研报告、基础资料汇编)装订为一册。 2.1.5所有阶段都必须提交相应成果的电子文档(CAD、PSD、WORD文件)。 2.2现状调研阶段 2.2.1现状调研阶段必须提交下列内容。 (1)基础资料汇编。 (2)现状调研报告。 2.2.2现状调研阶段必须提交下列图纸。

(1)区域位置图。 (2)土地使用现状图。 (3)用地分析图(含重点地段调查分析图)。 (4)城市建设用地评价图。 (5)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实施评析图 (6)重大基础设施现状图(主要为综合交通、电力、给水、环卫、防洪等)。 2.3纲要阶段 2.3.1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对总体规划需要确定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框架性意见。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经审查通过并报城市人口和用地专题批准后,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2.3.2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2)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3)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4)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5)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6)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7)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8)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9)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2.3.3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时应作多方案比选。 2.3.4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包括文字和图纸两部分。文字应由纲要和纲要说明组成。纲要应简明扼要。 2.4 评审成果阶段 2.4.1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应是:综合研究市域城镇体系、合理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程序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程序 一、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与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局负责具体工作。 1.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城市建设的需要,提请市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下达规划编制计划,提出总体要求。 2.拟定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开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3.针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协调和论证。 4.提请建设部组织召开总体规划纲要审查会,审查规划大纲。 5.提请建设部组织召开总体规划论证会,审查规划方案。 6.报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对总体规划方案进行审议,提请市人大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7.城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并组织宣传。 二、分区规划编制与报批 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1.拟定分区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分区规划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间成果。 3.经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中间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4.报批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5.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必要时可会同有关区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1.拟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间成果。 3.经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规划中间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4.报批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5.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报批 城市重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单独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1.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拟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其他单位委托单独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下达规划设计条件,并负责组织审查。 2.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有单独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会议纪要和专家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3.拟定审批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查同意后形成批复意见。 4.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2020.9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 (试行) 自然资源部 2020年9月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指导和规范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自然资源部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研究制定了《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主要内容包括5部分:总体要求、基础工作、主要编制内容、公众参与和多方协同,以及审查要求。 当前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尚处于实践探索阶段,本指南侧重提出原则性、导向性要求,待地方实践探索后总结并适时修订。各省、自治区可根据地方实际,补充、细化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和技术规定,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本指南参与起草单位: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然资源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市规划研究院、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1 总体要求 (1) 1.1 适用范围 (1) 1.2 规划定位 (1) 1.3 工作原则 (1) 1.4 规划范围、期限和层次 (2) 1.5 编制主体与程序 (3) 1.6 成果形式 (3) 2 基础工作 (3) 2.1 统一底图底数 (3) 2.2 分析自然地理格局 (4) 2.3 重视规划实施和灾害风险评估 (4) 2.4 加强重大专题研究 (5) 2.5 开展总体城市设计研究 (5) 3 主要编制内容 (6) 3.1 落实主体功能定位,明确空间发展目标战略 (6) 3.2 优化空间总体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城乡融合发展 (6) 3.3 强化资源环境底线约束,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8) 3.4 优化空间结构,提升连通性,促进节约集约、高质量发展 (9) 3.5 完善公共空间和公共服务功能,营造健康、舒适、便利的人居环境 (10) 3.6 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塑造具有地域特色的城乡风貌 (12) 3.7 完善基础设施体系,增强城市安全韧性 (13) 3.8 推进国土整治修复与城市更新,提升空间综合价值 (14) 3.9 建立规划实施保障机制,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 (15) 4 公众参与和多方协同 (17) 5 审查要求 (17) 附录A 名词解释和说明 (18) 附录B 规划分区 (21) 附录C 规划图件目录 (24) 附录D 规划文本附表 (26) 附录E 规划指标体系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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