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25

【实施日期】200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32号)

《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预防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纠纷发生,维护社

会稳定,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陆域界线(以下简称界线)的管理。

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界线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维护界线的权威性、稳定性。

第四条界线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界线管理的协调、指导;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建立界线联合检查、报告制度和涉界纠纷应急处理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变更;

(二)负责界线的日常管理及界线的联合检查;

(三)协调、指导下级民政部门的界线管理工作;

(四)协调、处理界线纠纷;

(五)其他应当承办的界线管理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测绘、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规划、交通、旅游、民族宗教、监察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界线管理相关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2019)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2019)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1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8年10月10日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三条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更人民政府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行政区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七条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浙江地方标准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9部分:

浙 江省地方标准 2008-******发布 DB33 ICS 13.310 A90 备案号:DB33/T 768.9— 200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 9部分:旅馆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Part 9: Hotel 2009-11-03发布 2010-01-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768.9— 2009前言 DB33/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 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第 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第 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第 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第 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第 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 ——第 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 ——第 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 ——第 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 ——第 9部分:旅馆业; ——第 10部分:学校; ——第 11部分:医院; ——第 12部分:住宅小区; ——第 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 DB33/ 768的第 9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宁波三维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天泽创业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顾培荣、黄蔚民、顾时明、陈锡苗、岑孟荣、曾文、王国强、冯刚强、戚国伟。

2010-2011浙江省行政区划调整

浙江省行政区划调整详情 1.杭州市(副省级)。即原杭州市区。杭州市调整设立12个市辖区。杭州市辖12个市辖区(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滨江区、萧山区、临平区、余杭区、良渚区、下沙区、江东区),面积3068平方公里,人口422万。实现GDP4065亿元。 2.宁波市(副省级)。即原宁波市区。宁波市调整设立8个市辖区。宁波市辖8个市辖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洲区、鄞江区、东钱区),面积2560平方公里,人口228万。实现GDP2466亿元。 3.绍兴市(地级)。即原绍兴地区。撤销绍兴县,并入绍兴市,绍兴市调整设立5个市辖区,面积1489平方公里,人口142万;撤销新昌县,设立新昌市。绍兴市(绍兴地区)辖5个市辖区(越城区、柯桥区、迪荡区、会稽区、滨海区)代管4个县级市(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新昌市),面积8256平方公里,人口437万。实现GDP2375亿元。 4.嘉兴市(地级)。即原嘉兴地区。嘉兴市调整设立3个市辖区,面积968平方公里,人口90万;撤销嘉善县,设立嘉善市;撤销海盐县,设立海盐市。嘉兴市(嘉兴地区)辖3个市辖区(南湖区、秀洲区、新禾区)代管5个县级市(海宁市、桐乡市、平湖市、嘉善市、海盐市),面积3915平方公里,人口338万。实现GDP1918亿元。 5.湖州市(地级)。即原湖州地区。湖州市调整设立3个市辖区,面积1588平方公里,人口109万;撤销长兴县,设立太湖市;撤销德清县,设立德清市;撤销安吉县,设立安吉市。湖州市(湖州地区)辖3个市辖区(菰城区、南浔区、菱湖区)代管3个县级市(太湖市、德清市、安吉市),面积5818平方公里,人口258万。实现GDP1112亿元。 6.富春市(新地级)。即原富阳市、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组成。撤销富阳市。设立富春市,富春市设立2个市辖区,面积1831平方公里,人口65万;撤销桐庐县,设立桐庐市;撤销淳安县,设立千岛湖市;建德市改名为新安江市。富阳市(富阳地区)辖2个市辖区(春江区、新洲区)代管4个县级市(临安市、桐庐市、新安江市、千岛湖市),面积13528平方公里,人口249万。实现GDP1034亿元。

浙江省行政区划调整详情

浙江省行政区划调整详情: 1.杭州市(副省级)。即原杭州市区。杭州市调整设立12个市辖区。杭州市辖12个市辖区(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滨江区、萧山区、临平区、余杭区、良渚区、下沙区、江东区),面积3068平方公里,人口422万。实现GDP4065亿元。 2.宁波市(副省级)。即原宁波市区。宁波市调整设立8个市辖区。宁波市辖8个市辖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洲区、鄞江区、东钱区),面积2560平方公里,人口228万。实现GDP2466亿元。 3.绍兴市(地级)。即原绍兴地区。撤销绍兴县,并入绍兴市,绍兴市调整设立5个市辖区,面积1489平方公里,人口142万;撤销新昌县,设立新昌市。绍兴市(绍兴地区)辖5个市辖区(越城区、柯桥区、迪荡区、会稽区、滨海区)代管4个县级市(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新昌市),面积8256平方公里,人口437万。实现GDP2375亿元。 4.嘉兴市(地级)。即原嘉兴地区。嘉兴市调整设立3个市辖区,面积968平方公里,人口9 0万;撤销嘉善县,设立嘉善市;撤销海盐县,设立海盐市。嘉兴市(嘉兴地区)辖3个市辖区(南湖区、秀洲区、新禾区)代管5个县级市(海宁市、桐乡市、平湖市、嘉善市、海盐市),面积3915平方公里,人口338万。实现GDP1918亿元。 5.湖州市(地级)。即原湖州地区。湖州市调整设立3个市辖区,面积1588平方公里,人口109万;撤销长兴县,设立太湖市;撤销德清县,设立德清市;撤销安吉县,设立安吉市。湖州市(湖州地区)辖3个市辖区(菰城区、南浔区、菱湖区)代管3个县级市(太湖市、德清市、安吉市),面积5818平方公里,人口258万。实现GDP1112亿元。 6.富春市(地级)。即原富阳市、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组成。撤销富阳市。设立富春市,富春市设立2个市辖区,面积1831平方公里,人口65万;撤销桐庐县,设立桐庐市;撤销淳安县,设立千岛湖市;建德市改名为新安江市。富阳市(富阳地区)辖2个市辖区(春江区、新洲区)代管4个县级市(临安市、桐庐市、新安江市、千岛湖市),面积135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 《(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2020年3月01日 DB ICS : 备案号: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根据金华市(油)蟠桃现状和生产技术规范的需要,经批准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列入2019年第一批金华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金市监便签〔2019〕130号)。为此,按计划要求我们编制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 本技术标准的任务来源是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标准编制的目的 桃是浙江省主要水果产业之一,2018年全省桃栽培面积达到50.8万亩,年产值达到27亿元。其中(油)蟠桃比普通桃效益好,消费者对其独特的外形和较好的风味格外青睐,种植面积和产值在桃产值比重日益增大。由于蟠桃在2-3月份发芽开花,低温多雨、冷热多变,易引冻害与病害,5、6月份的果实膨大期又恰逢梅雨季节,空气湿度大,易引发病害发生,导致外观光泽度欠佳、皮薄易裂果等,所以近年来(油)蟠桃避雨设施栽培逐渐成为主流。 随着人们生活不断改善,对果品(桃)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我市缺乏行之有效的(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标准,多数桃种植户栽植技术落后,标准化水平低,造成(油)蟠桃品牌效益不能有效提升,难以进入超市等中高档果品市场。通过本技术规程的制订,系统地为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依据,为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引导(油)蟠桃向规模化、专业化、多样化方向发展,全面推动(油)蟠桃生产向精品绿色生产发展,将使浙江省(油)蟠桃生产走在南方设施栽培技术的前列。 三、编制原则和依据 本项技术标准在编制过程中主要的编制原则是重点突出核心技术,根据各地生产经验,系统形成开放式技术标准。

西安行政区域的详细界限.

下边是目前区域的详细界限,查查你是哪个区的公民吧!! 一、新城区与相临各区城管执法区域划分 (一)新城区与灞桥区 1、华清东路铁路专运线以西属新城执法区域。 2、高楼村西口以西属新城执法区域。 3、米秦路:以东二环路东侧道沿为界,道沿西属新城执法区域,以东属灞桥区执法区域。 (二)新城区与碑林区 1、东大街全段北侧东西斑马线以北属新城执法区域。 2、东二环(金花路两区分界):金花饭店南围墙以北属新城执法区域,以南属碑林执法区域。 红花巷:西安工业学院北门以东、以北属新城执法区域。 金康路:公共厕所以东、以北属新城执法区域。 春明路:东尚社区西门以西属新城执法区域。 韩森路:怡康医药超市以东属新城执法区域。 咸宁路:距东二环20米以东属新城执法区域。

3、永乐路:南侧道沿以北(含永乐路)属新城执法区域。 4、公园南路:公园南路全段属新城执法区域,南口西北角以西属碑林执法区域。 5、兴庆路:道路西侧荣军招待所门前北道沿以北属新城执法区域;道路东侧以海景酒店北侧外立面为界,以北属新城执法区域。 6、复聪路:西侧道沿以东(含复聪路)属新城执法区域。 其中,爱学路、长兴路道路两侧属碑林执法区域。 (三)新城区与雁塔区 咸宁东路:以咸宁东路铁路桥为界以西属新城执法区域,以东至浐河桥西桥头属雁塔执法区域。 (四)新城区与莲湖区 1、北门城门洞至钟楼邮局西门北侧道沿,斑马线以东属 新城执法区域。 2、西华门:电信大楼西侧西道沿以东属新城执法区域。 3、环城北路东段:北门东门洞以东属新城执法区域。 4、北关正街:联志路西安车灯厂十字以东属新城执法区域;自强

东路北关正街十字以东属新城执法区域;阳光路阳光小区大门以北属新城执法区域。 5、龙首东路:西道沿以东属新城执法区域。 (五)新城区与未央区 1、太华路:西北建材城对面加油站以南属新城执法区域。 2、东二环:铁道线以南属新城执法区域。 (六)新城区与浐灞生态区 以秦川厂铁路专用线向南至新兴南路西侧道沿为界,以西属新城执法区域。 二、碑林区与相临各区城管执法区域划分 (一)碑林区与莲湖区 1、含光门外:以护城河南侧河道沿为界。桥面,以桥头南端为界,以南属碑林执法区域。 2、小南门外:以护城河南侧河道沿为界。桥面,以桥头南端为界,以南属碑林执法区域。 3、劳动南路:路西侧至南二环北侧道沿全段属莲湖执法区域。路东侧以西工大西门口北道沿为界,北道沿以南至南二环北侧道沿属碑林

行政区划界限管理系统

行政区划界限管理系统 一、建立行政区划界限数据库,实现勘界成果的数字化管理 1.将勘界协议书附图及工作用图经扫描、几何纠正及色彩校正后,形成在内容、几何精度和色彩等方面与原勘界协议书附图基本保持一致的栅格数据文件。同时,在数字栅格地图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现有比例尺的标准基础数据进行行政区划界限专题和地图各要素的数字线划地图的矢量数据采集。 2.将勘界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行政区划界线的协议书、请示、批复文件及界桩登记表、成果表、工作总结、界线联检等勘界文档资料录入、整理,将以上勘界成果资料进行扫描、处理、分类,为行政区划界线数据库档案等准备电子档案基础数据。 二、建立行政区划界线信息化管理 三、

地方政府对土地的垄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导致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越来越深,土地价格扭曲刺激城市不合理扩张,导致各种名目的圈地手段层出不穷;但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在经济理性驱动下又产生了两个意外的效果:一是地方政府有足够动力对城市周边自上而下的无序建设进行控制。 对于大规模的城市再开发,如果依赖于房地产企业或民间力量来推进的话,错综复杂的产权关系、企业改制留下的诸多后遗症将给开发进程带来难以想象的困难,像很多生地挂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拆迁安置方便往往矛盾重重、难以推进,造成很多社会矛盾。而地方政府借助强大的行政动员能力、雄厚的资金保障以及其他综合政策的优势,在推进大规模城市再 开发方面的优势地位是不可取代的。

地方政府主导下的城市空间生产的双重性在于,地方政府以土地财政为动力,增加了城市建设方面的投资,实现了较快的经济增长和城市化速度,城市表面上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是,其潜在的成本是巨大的,一是城市的发展是以牺牲广大农村地区和小城镇的发展机会和广大非城市居民的福利为代价的;二是是因为空间生产的高成本导致土地价格上涨过快,带动了生产成本和城市生活成本快速上扬,反过来阻碍了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导致城市化与工业化受阻,这些都会导致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失衡的格局更加突出。 失调的城市功能体系 1.物质空间与功能需求脱节 在地方政府空间生产的行为下,城市物质空间的生产与消费环节已经分离,生产的目标是城市空间的交换价值,而不再是它的使用价值。 从理论上分析,在一国之内不同行政区域之间一般是不允许关税壁垒的存在。因此,如果没有政治上的割据,在统一大市场的作用下,区域经济不会出现分割现象的,而是呈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态纵按照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内在要求,在组织区域经济运行时不应该只局限于某个行政区域管辖范围,而应突破行政区划界线,在更大的经济联系空间范围内,按经济区网络合理组织区域经济运行,大力培育各种不同类型的经济区经济,从而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然而在我国,由于特定的的历史和体制背景,行政区的经济功能十分突出,并且,在地方政府强烈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驱使下,政府对经济的不合理干预行为十分严重,使区域经济行为带有强烈的政府行为色彩,因此,一旦触及局部与整体地方与中央、地方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时,在内外运行环境允许的条件下,这种政府行为就往往容易演变成地方本位主义和保护主义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辖范围的行政区划界线,也就如同一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对领土进行分级分区域划分,进行有效的分级管理,把国家疆域划分为不同层次的行政区域。古往今来,我国各个朝代都有不同层次,不同区域范围和不同行政区划的名称。秦始皇实行郡县制,把全国分为36郡(后增至46郡),郡下设县。汉时设13州,唐时初设州、县,后又在州上加设道,全国分10道(后增至15道)。宋时改道为路,全国分15路(后增至18路)。元朝是建省的开始,直隶中央的一级政区称中书省,其他地区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省以下设路、府、州、县。明时行省又称布政使司。清时沿用了省级行政区划,并简称为省,1884年新设新疆省,1885年将福建省的台湾府改设为台湾省。民国时期沿袭清代省制,区划数量多次调整,并增设直辖市建制。1945年抗战胜利后,台湾省回归祖国版图,东北三省改划9省。至民国末期,全国共35个省,12个院辖市,1地方。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曾按不同方位,设立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6大行政区,代表中央管辖所属的省级行政单位。1954年撤销大行政区。50多年来,在沿袭民国时期省级行政单位基础上,也有不少调整变化。先后成立了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西藏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1988年设立海南省,1997年设立重庆直辖市,1997年和1999年分别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现有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2特别行政区。目前我国行政区划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级四级,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和盟。 我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是1947年设立的内蒙古自治区;1955年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是我国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划单位,也是与邻国陆地边界最长的我国省级行政区划单位;1958年设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广西僮族自治区(1965年僮更名为壮);1965年成立了西藏自治区,西藏通往尼泊尔的樟木口岸是我国著名的一级边境口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对原英国占领的香港和葡萄牙占领的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但仍然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一级行政区,是国家版图的一部分。 香港特别行政区位于珠江口东侧,与广东省深圳市相邻。香港包括香港岛、九龙、新界及200多个岛屿和附近海域,陆地总面积1103平方千米,人口680多万。使用汉语和英语,通行广东话和客家话。香港在秦朝时已纳入中国版图。1840年鸦片战争后,英国以五个不平等条约逐步占领香港。1984年中英两国政府签署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并设立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位于珠江口西岸,北与广东省珠海市接壤,东与香港隔海相望。澳门由澳门半岛、氹仔岛、路环岛及附近海域组成。陆地面积27.3平方千米,人口47万,使用汉语和葡萄牙语。1553年在澳门海域活动的葡萄牙人以货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33/ ××××-2010 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报批稿) Zhejiang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J×××××-2010

2010-××-××发布2010-××-××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报批稿) Zhejiang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DB33/ ××××-2010 J×××××-2010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

2010年浙江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浙江省建设厅)建设发(2007)319号文《关于编制二OO七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的要求,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和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践和质量评价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评价项目及标准;5.评价规定以及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8号2楼,邮政编码:310005),以便适时修订完善。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检查要领

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检查要领 邓思胜 一.界线测绘的目的和任务 1.界线测绘的目的 界线测绘的目的是获取和表述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界线)的位置和走向等信息,为勘界和边界管理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 2.界线测绘的内容 界线测绘的内容包括界线测绘准备、界桩埋设、边界点测定、边界线及相关地形要素调绘、边界协议书附图标绘、边界点位置和边界线走向说明的编写、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纂和印刷等。 这里描述的边界点系指边界线走向的转折点,包括描述弧段边界线的特征点。 3.界线测绘的成果 界线测绘成果包括:界桩登记表、界桩成果表、边界点成果表、边界点位置和边界线走向说明、边界协议书附图、《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等。 勘界测绘成果的的基本要求是:各类图表清晰易读、项目填写齐全,文字叙述简明确切,地理名称标注准确,简化字和方言译音正确,一切原始记录和计算成果均正确无误,精度符合规定要求。勘界测绘成果的检查主要是图(边界协议书附图)、文(边界线走向说明)、表(界桩登记表)的检查。 二.界桩登记表的检查 界桩登记表的内容主要包括:边界线编号、界桩编号、界桩类型、界桩材质、界桩所在地、界桩坐标、界桩高程、界桩与方位物的相互位置关系、界桩位置略图、备注、测绘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及勘界有关各方负责人签名等。 主要检查

1.坐标系统一致性检查: 界桩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与界线用图中界桩所在图幅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是否一致。如提供多套成果的,应填写与界桩所在图幅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一致的成果。 2.界桩所在地的检查 与界线《定桩表》对照检查,两者必须一致。 3.界桩方位物的检查 界桩方位物的选择原则: a)每个界桩的方位物不少于三个; b)方位物必须明显、固定、不易损毁; c)方位物应利于判定界桩点的位置; d)以大物体作为方位物时,要明确量测点在方位物的具体部位。 4.界桩方位物的测定 界桩点至方位物的距离,一般应在实地量测,精确到0.1m。当界桩点附近缺少永久性地物和地貌特征点,且对点位的精度要求又不很高时,可从图上量取,取位到图上0.1mm。界桩至方位物的磁方位角测定精度0.2度,注记到0.2度。 方位物编号按界桩点至方位物的磁方位角从小到大顺时针编排。 主要检查方位物的编号、磁方位角、距离的量取及其在界桩位置略图的表示是否正确,必要时外业检查。 5.界桩位置略图的检查: 界桩位置略图应标绘出边界线、界桩点、界桩方位物、边界线周边地形等。 界桩位置略图在实地按照其相关位置用铅笔绘制,室内着墨整饰。界桩符号用直径1.5mm的圆圈表示,界线符号用0.3mm的实线表示,方位物方向线用0.1mm的实线绘出,图内其他要素一般按照所参照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符号绘制;界桩符号、界桩编号、界线符号、图内方位物编号以及行政区划名称用红色,其他要素用黑色标绘。 这里应当对界桩的测定坐标展点检查。看界桩点位是否偏离界线。出现偏离的,应当检查内业计算或野外对照界线标绘图纸判断是否实地界桩未埋设在界线上。前者必须返工,后者应当在界桩登记表和走向说明中作出说明。 检查方位物在略图上的表示。 略图绘制的检查,必要时进行野外检查。 6.各项签名是否齐全 7.附录的界桩实地相片的检查。 看相片是否拍出界桩全貌,一式两份(三交点三份)是否同一界桩的不同立面。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对领土进行分级分区域划分,进行有效的分级管理,把国家疆域划分为不同层次的行政区域。古往今来,我国各个朝代都有不同层次,不同区域范围和不同行政区划的名称。秦始皇实行郡县制,把全国分为36郡(后增至46郡),郡下设县。汉时设13州,唐时初设州、县,后又在州上加设道,全国分10道(后增至15道)。宋时改道为路,全国分15路(后增至18路)。元朝是建省的开始,直隶中央的一级政区称中书省,其他地区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省以下设路、府、州、县。明时行省又称布政使司。清时沿用了省级行政区划,并简称为省,1884年新设新疆省,1885年将福建省的台湾府改设为台湾省。民国时期沿袭清代省制,区划数量多次调整,并增设直辖市建制。1945年抗战胜利后,台湾省回归祖国版图,东北三省改划9省。至民国末期,全国共35个省,12个院辖市,1地方。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曾按不同方位,设立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6大行政区,代表中央管辖所属的省级行政单位。1954年撤销大行政区。50多年来,在沿袭民国时期省级行政单位基础上,也有不少调整变化。先后成立了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西藏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1988年设立海南省,1997年设立重庆直辖市,1997年和1999年分别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现有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2特别行政区。目前我国行政区划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级四级,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和盟。 我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是1947年设立的内蒙古自治区;1955年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是我国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划单位,也是与邻国陆地边界最长的我国省级行政区划单位;1958年设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广西僮族自治区(1965年僮更名为壮);1965年成立了西藏自治区,西藏通往尼泊尔的樟木口岸是我国著名的一级边境口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对原英国占领的香港和葡萄牙占领的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但仍然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一级行政区,是国家版图的一部分。 香港特别行政区位于珠江口东侧,与广东省深圳市相邻。香港包括香港岛、九龙、新界及200多个岛屿和附近海域,陆地总面积1103平方千米,人口680多万。使用汉语和英语,通行广东话和客家话。香港在秦朝时已纳入中国版图。1840年鸦片战争后,英国以五个不平等条约逐步占领香港。1984年中英两国政府签署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并设立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位于珠江口西岸,北与广东省珠海市接壤,东与香港隔海相望。澳门由澳门半岛、氹仔岛、路环岛及附近海域组成。陆地面积27.3平方千米,人口47万,使用汉语和葡萄牙语。1553年在澳门海域活动的葡萄牙人以

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 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并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质量依据,但适用范围不包括装饰装修合同外的外购家具、窗帘等装饰品。该标准主要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其中,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因涉及到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被定为强制性条款。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也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的质量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8478-2003 铝合金门 GB/T 8479-2003 铝合金窗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5-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7-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 18588-2001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T 3017-1994 PVC塑料门 JG/T 3018-1994 PVC塑料窗 3基本规定 3.1家庭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工程应遵循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和施工中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防水、环保、节能、建筑、电气、给排水等强制性表准和条文要求。装饰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3.2装饰工程必须进行装饰设计,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整

甘肃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甘肃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稳定,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省、市州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第三条行政区域界线一经划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协议书规定的各项内容,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省民政部门是省人民政府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由市州人民政府公布。 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编制、审核工作。 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在编制、出版前应将样图报省民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省级界线和跨市州的县级界线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省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全省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二)市州辖区内县级界线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市州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乡级界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具有法律效力,界线毗邻的各方均应在本辖区内和勘界协议书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事正常的生产生活,不得进行越界侵权活动。 为保持边界线走向清晰,便于管理,不得在界线两侧50米内修建房屋或其他设施。确因生产建设用地需要在上述范围或横跨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事先征得毗邻双方的有关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八条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明确的飞地、插花地,需要进行土地兑换时,须经双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行政区域界线勘定以及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图、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等与勘界记录有关的材料,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存档,健全制度,明确职责,妥善保管。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检查一次。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检查时,由毗邻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随时进行联合检查。 第十一条界桩和其他界线标志物,界线毗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管护责任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毁坏。因自然原因毁坏的,由分工管护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若在原处无法修复时,在不改变边界线走向的前提下,可另行选择适当位置埋设,并做好测绘和资料的完善工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因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界线变更的,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边界地区发生纠纷,当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事态扩大,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边界纠纷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制。省际边界发生纠纷,由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毗邻方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市州之间县级界线的边界

浙江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号

浙江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8〕31号附件:发布公告(2018年三季度).pdf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0月24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33/T2125-2018 印染企业系统能量平衡计算方法 2018-07-05 2018-08-05

2 DB33/T2126-2018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规范 2018-07-06 2018-08-06 3 DB33/T2127-2018 老年电视大学办学规范 2018-07-13 2018-08-13 4 DB33/T2128-2018 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2018-07-17 2018-08-17

DB33/T2129-2018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技术规程 2018-07-23 2018-08-23 6 DB33/T2130-2018 菱生产技术规范 2018-08-03 2018-09-03 7 DB33/T2131-2018 瓠瓜生产技术规程 2018-08-03 2018-09-03 8 DB33/T2132-2018

2018-08-03 2018-09-03 9 DB33/T2133-2018 旅行社窗口服务规范 2018-08-03 2018-09-03 10 DB33/T2134-2018 养老机构失智症服务与管理规范 2018-08-03 2018-09-03 11 DB33/T2135-2018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防范信息系统建设规范

2018-09-03 12 DB33/T2136-2018 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规范 2018-08-30 2018-09-30 13 DB33/T2137-2018 杨梅箱式气调贮运技术规范 2018-08-30 2018-09-30 14 DB33/T2138-2018 灯光围网渔船集鱼灯最大总功率要求 2018-08-30 2018-09-30

浙江省设区的市地方标准

浙江省设区的市地方标准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全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复审等工作。 经省质监局批准,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设区的市地方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计划编制、审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 设区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论证、组织起草、审评、复审和实施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浙江省地方标准而又符合本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可以制定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下同)。不得制定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设区的市产品地方标准。 第四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

第五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制定、复审和实施绩效评估等工作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封面统一为“浙江省××市地方标准”。 设区的市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再加“/T”组成。 示例: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代号:DB3301/T 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代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DB××××(代号)/T ×××(顺序号)—××××(年代号) 第七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15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开,向公众提供免费查阅。 第八条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发布本季度批准的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公告。 第九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在公告后15日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的批准发布文件、标准文本及其编制说明等备案材料报省质监局。 第十条省质监局将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备案材料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标准化协会协助省质监局开展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现行设区的市地方标准规范进行清理,对继续有效的设区的市地方

聊城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聊城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政发〔201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聊城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聊城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山东省平安边界建设工作确定的标准,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管理维护 第六条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臵,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地物和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七条界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标志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第八条界桩丢失、损坏或者移动的,应当在毗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在原地补立或者修复;不能在原地补立或者修复的,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与毗邻方协商另选适当地点埋设,但不得改变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确定的实地位臵。界桩埋设地点确定后,界桩管理责任方与毗邻方应当签订界桩移动协议书,确定界桩埋设方案及相关费用承担等事项。 界桩埋设工作完成后,界桩管理责任方与毗邻方应当及时测绘,制作界桩登记表和成果表。 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及时将界桩移动协议书、界桩登记表和成果表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备案。 第九条经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的属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该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有关规定或者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执行。 第十条因建设开发等原因确需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建设开发单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浙江省地方标 准 DB33/T498—2004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 Clean up regulation of archives for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case 2004-11-04发布2004-12-04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察局发布 DB33/T498—2004

前言 为了规范制作、妥善保管和科学整理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障和监督行政主体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并更好地为社会各方面提供利用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档案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档案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淑芳、王群。 DB33/T498—2004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定义、归档文件的要求、档案的整理、档号编制、案卷格式、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电子目录数据库。本标准适用于在实施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档案的整理。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档案整理可以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7156—2003 文献保密等级代码 GB/T9705—1988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GB/T18894—2002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DA/T1—2000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DA/T13—94 档号编制规则 DB33/T498—2004 DA/T18—1999 档案著录规则 DA/T19—1999 中国档案主题词表 DA/T24—2000 无酸档案卷皮卷盒用纸及纸板 《中国档案分类法》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和保护,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是由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方人民政府共同埋设的,用于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承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以下简称“界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或者有关各方人民政府达成的其他协议中未明确界桩管理责任方的,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签订协议予以明确,经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界桩管理的依据: (一)毗邻双方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协议书及其附图、界桩成果表; (二)毗邻双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协议或者签发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文件; (三)毗邻各方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协议书及其附件; (四)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报告;

(五)有关界桩变动的协议书或者文件; (六)界桩登记表。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界桩管理工作中,应当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规定程序移动或者增设界桩、及时修复或者恢复损坏的界桩、查处损坏界桩的行为,确保界桩位置准确、埋设牢固、明显易见、注记清晰、档案完备。 第七条界桩埋设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因建设、开发项目确需移动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任何一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经各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一致。 界桩移动、埋设和测绘的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 第八条需要增设界桩时,毗邻双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协商一致,确定增设界桩的数量和埋设位置,明确界桩管理责任方,共同提出方案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的民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主体完整、边角轻微损坏的界桩应当修复;对基座松动但主体完整的界桩应当在原地加固扶正。 第十条对丢失或者严重损坏、修复困难的界桩,应当重新制作,并根据下列情形在原地恢复埋设或者移位埋设: (一)双立、多立界桩和位于行政区域界线上的单立界桩,按照界桩成果表和登记表的记载在原地予以恢复;无法在原地恢复的,由双方就近选定适当位置移位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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