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协议转让流程

新三板协议转让流程

新三板现在是大多数人茶余饭后的谈论的话题,新三板的交易方式尚未完善,现在新三板股票交易一般是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那么对于新三板协议转让流程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新三板市场协议转让

1、协议转让简介

新三板投资者买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主办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证券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股票可以转换转让方式。

挂牌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时提供集合竞价转让安排,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

2、投资分析方法

作为中国特色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三板投资方法论研究是一个全新课题,需要我们不断实践和探索,并逐步加以总结与完善。

就股票投资理论和股票投资方法论而言,由于新三板市场生态的特殊性,投资新三板的方法与沪深交易所有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基于市场流动性的操作模式、基于企业成长性的价值判断和基于管理制度的系统性风险控制等方面,通过对企业价值和市场波动情况做出正确评估和判断,以达成持续、稳健获利的目标。

其中,在股票投资方法论方面,比较常用的方法主要包括: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等。

这三种分析方法基于完全不同的理论体系和逻辑结构,其主要研究对象,都只侧重于市场运作的某一特定方面或者范畴,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但对于全面认识和深入探索市场运行规律,又都是必不可少的。它们所依赖的理论基础、前提假设、范式特征各不相同,在实际应用中既相互联系,又有重要区别。

3、市场投资风险

无论是做市转让方式还是协议转让方式,投资新三板都有可能为投资者带来巨大财富,但也可能让投资者面临巨大风险,这也是新三板市场设置较高的投资者准入门槛的重要原因。

目前,新三板市场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挂牌企业运营风险、公司信息披露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变迁风险等等。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d14662172.html,/

新三板-协议转让-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一)甲方合法拥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的流通股股,现甲方有意将其拥有的该部分股权转让于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部分股权。 (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 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 (一)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以下简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转让的流通股股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二)甲方同意转让的股权包含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 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二、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中 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双向报价成交确认委托的方式进行转让。 (二)交易价格为每股人民币元,执行交易日期为,交易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的公 司流通股股。 三、甲乙双方声明 (一)甲方为本协议项下交易标的唯一所有权人,且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转让其合 法持有的公司流通股股。 (二)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受让甲方合法持有的公司股流通股。

四、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负担。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 法履行;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三)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四)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 六、违约责任 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保密条款 (一)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二)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 均有效。 八、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新三板协议转让与做市转让的本质区别(1)

新三板协议转让与做市转让的本质区别 导读: 新三板作为国内首个以注册制为雏形的资本市场,深受中小企业的认可和追捧,新三板的出现,不仅给企业广泛的融资通道,也给投资机构提供了便捷的退出渠道。 企业挂牌门槛儿低,很容易就加入新三板大军,这也造成市场一定程度上鱼龙混杂,企业该怎样把自己更好的销售出去?现在市场上主流的交易制度“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二者有什么本质区别? 开题之前,先一起看一位朋友A公司挂牌的故事: A是这家公司的董秘,他们所在公司挂牌的时候,原始股东股份因为托管在不同的券商营业部,在完成中登股份登记后,需要各券商和所属营业部再做股东的股份确权,在接触了很多营业部以后,A发现他们基本不懂转让协议。 听了各种不靠谱的解释后,A不得不自己摸索,再给很多股东做协议转让交易的普及讲解。可A发现,不同券商做的新三板交易界面和功能都不一样,人性化程度极低,股东们一头雾水。 A还打趣的调侃:“那个时候,我们的股东看到什么成交确认买单/卖单、交易互报买单/卖单、定价卖出/买入什么的名词内心都是崩溃的。” 当时以XX招商为代表的新三板明星股每天都出现大笔的0.01元协议转让成交,引发市场的不断热议时,A的公司股票交易也很快出现了类似情况,不得不佩服他们股东的聪明头脑,接受新鲜事物超快,而且行动力超强。 低价成交的背后原因非常多,市场争议也很大。但不可否认避税的目的是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这也是市场原始股东巧妙利用了新三板交易制度和税收征税配套欠缺的漏洞。 新三板市场和主板交易不同,主板企业的原始股东卖出股票是营业部直接替税务部门代扣代缴的。新三板的原始股东,营业部并没有代扣代缴义务,所以说套现缴税全靠自觉。 很多地方的地税部门甚至对新三板交易怎么去征收资本利得税都不知道,因为他们根本不知道股东的开户信息,也没有对应的操作流程。这就给新三板原始股东避税提供了大量的灰色空间。

新三板协议转让及做市交易实务

新三板协议转让及做市交易实务 一、协议转让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协议转让方式下有什么委托类型? 协议转让方式包括意向委托、定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三种委托类型。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仅支持定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意向委托将在后续相关技术开发完成后实施。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确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意向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定价委托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成交确认委托指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等内容;拟与对手方通过互报成交确认委托方式成交的,还应注明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 (二)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买卖股票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协议转让主要有三种成交方式,对应的流程分别为:一是点击成交方式,即投资者根据行情系统上的已有定价申报信息,提交成交确认申报,与指定的定价申报成交; 二是互报成交确认申报,即投资者通过其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等途径,寻找欲转让的交易对手方,双方协商好交易要素和约定号,然后双方均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对符合规定的申报予以确认成交; 三是投资者愿意以一定价格转让一定数量股份,则可以提交定价申报,除了盘中会与成交确认申报成交外,在每个转让日15:00收盘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进行自动匹配成交。 (三)协议转让的开盘价与收盘价怎么形成? 在协议转让方式下,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格,收盘价为当日最后30分钟让时间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最后30分钟无成交的,以当日成交量为权重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四)协议转让有无集合竞价环节? 协议转让无集合竞价环节。 (五)协议转让过程中投资者应注意哪些问题? 投资者协议转让股票,需要注意: (1)协议转让没有涨跌幅限制,因此定价申报时需要准确填写申报价格,谨防出现价格错误被对手方点击成交; (2)互报成交确认申报双方填报买卖方向相反、数量、价格、约定号等必须完全一致,否则会导致申报失败做撤单处理; (3)对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会作撤单处理,不会保留在系统中; (4)定价申报方式可能会被任意投资者点击成交,因此,如投资者欲与确定对手方成交,请选择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方式。 (六)客户采取协议转让成交确认申报方式的是否需要手动录入约定号? 投资者拟采取互报成交确认委托方式成交的,其成交确认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并应注明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其中,成交约定号应由买卖双方约定,取0至999999(含)之间任意整数。 投资者通过成交确认委托方式与定价委托成交的,其成交约定号由系统自动分配,无需手动录入。

新三板协议转让规则

新三板协议转让规则 新三板还是一个全新的版块,很多相应的规定制度都还是空白,有关部门正在完善之中,其中协议转让是新三板的一种交易方式,那么新三板协议转让规则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股转系统和各类的关于新三板的投融资会议等等,每次不讨论一下股票的转让方式那就不够高大上,而讨论的重点基本上都放在这个市场目前独有的股票转让方式-做市转让,对于协议转让甚少进行解读,也许股转系统公司认为这个市场的所有投资人都了解和清楚:”中关村试点期间协议转让方式“。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与这个市场交易参与者或拟参与者的沟通过程中发现其实对于协议转让存在着不少误解、误读和识会。所以还是从实际交易的角度来看看这个协议转让的交易过程,也许会理解至一些东西。 什么叫协议转让?按字面意思解释,协议转让就是买卖双方达成了意向,然后签订协议,确认成交,完成股票转让。但是,新三板是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场所而且有指数、有行情、有交易系统,转让个股票肯定不需要交易的双方约个地点见个面签个协议来完成股票的转让吧,这必须是肯定的。 目前投资者通过协议协让方式交易股票时有三种委托,分别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那么在我们日常使用的各证券服务商提供终端交易软件中,应该都可以看到这样的界面: (注:不同券商可能有所差别,这个界面中的限价申报买入/卖出是用于做市交易指令的,也许以后也用于竞价交易指令,还有可能整合到与现在深沪相同的买入/卖出,反正与协议转让无关。) 1、意向委托:意向委托申报不具备成交功能,只向市场发布,不参与撮合。 囧:这个意向委托申报功能真不知道在哪,也许类似于现在的股权交易中心显示屏上发布的:xxx公司拟转让股权多少,欢迎来约。(应该是要约邀请,证券服务商应该实现这个功能,这样来撮合大宗产易产生多好。),纯属猜测,如果谁清楚,请告知,谢谢。 2、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定价委托是向市场提供交易价格申报,而成交确认委托需要分点击成交确认委托(协议转让成交确认)和互报成交确认委托(协议转让互报成交确认),要重点说明的是:定价申报报送时,无须填写约定号,主机系统接受后自动分配约定号。这就是说交易者通过定价申报买入/卖出来参与标的交易,真的不需要给对方打电话,也不需要约见,更不需要签股票转让协议,看中了哪个标的,就通过这个定价申报发出你的要约就好.

新三板限售股协议转让探究

新三板限售股协议转让探究 、新三板股份限售主要规定二、限售股协议转让的 效力(一)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上述法律、部门规章以及业务规则 的规定,限售对象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新三板限售股份。但对于限 售期内限售对象与他人签署的新三板限售股转 让协议的效力,上述文件未做进一步规定。《合同法》第五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 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 是指效力性 强制性规定。”据此,限售股转让协议内容只有违反了法律和行 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方可认定为无效。反观上述文件, 公司法》为国家法律,但相关条款并未明确规定限售股转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让协议无效;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 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分属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以及 股转公司发布的业务规则,均无法做出效力强制性规定。经检索, 也暂未发现认定限售股转让协议无效的司法裁判案例。(二)股份 转让行为的效力对于限售股转让行为本身的效力,特别是股份转让 能否自限售股转让协议生效时生效,目前尚缺乏直接和明确的规 定。而《公司法》第一百

八条规定: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 [2013]49 号)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 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 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 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 2.7 条规定:“申 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的股份转让必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企 业需将股票集中登记在中国结算。由于中国结算的登记具有 定程度的公示意义,笔者倾向于认为新三板限售股转让协 议与股份转让行为的关系类似于物权合同与物权转让的关 系,新三板限售股转让协议自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达成之日 起生效,而股份转让本身的生效时间则应以在中国结算完成 登记之日为准。实践中,股份登记问题也是新三板限售股协 议转让的主要障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官 网对“个人能否通过协议转让转让新三板限售股?”的问题曾 作出明确答复: “限售股除司法扣划、离婚财产分割、继承等 原因以外,不可以转让。” https://www.360docs.net/doc/7d14662172.html,/zdjs/qggzxt/201409/75534c8f2 4e54278953df950b4b2b67a.shtml )综上,限售股转 让虽受 到上述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的限制,但并无明确的效力 强制性规定,不影响限售股转让协议的效力。股份过户则需 在限售期届满后方可办理,股份转让行为自股份过户完成后 、限售股转让的合规风险根据博富科技( 830789 ) 于 2016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公告,公司原监事杨清亮先生于 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务院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国发 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全国中 办理全部股票的集中登记。 ” 根据上述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 生效。

新三板股权转让方式之协议转让是什么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7d14662172.html, 新三板股权转让方式之协议转让是什么 对于各公司负责人操作股份转让来说,随时关注国家的新金融政策是非常重要的。新三板股权转让交易方式主要为协议转让、做市转让等。那么协议转让方式具体是什么意思,投资者又应该怎样操作呢?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答疑解惑。 【新三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证券法设立的,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也是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简单来说,新三板就是一个场外市场。在整个世界的经济都比较不理想的大背景下,国家需要经济改革,新三板其实就是借钱给企业发展。下文介绍最常见的协议转让方式。 一、什么是协议转让 通俗的讲:协议转让交易就是你想买某公司股票,报了个价,回头有

个公司股东看到你的报价,觉得合理联系了你,双方协商完成交易。或者,某公司的股东想卖股票,报了个价,你恰好想买,觉得价格也合适,然后双方联系,达成交易。总的来说,协议转让是在线下通过买卖双方进直接洽谈,然后通过股转系统(新三板)实现最终的交易。 协议转让它有自己的好处,对企业来说,协议转让可以更加快速、更加多的吸收投资。如今,对于资金需求量大的公司来说,定增可能面临着股东人数超200人约束条件,过早的选择做市交易很容易面临这一威胁,这时候协议转让方式就发挥了它的优势。同时还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二、协议转让的委托方式 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三、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申报类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9:15~9:3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仅接受申报,但不对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新三板协议转让流程

新三板协议转让流程 新三板现在是大多数人茶余饭后的谈论的话题,新三板的交易方式尚未完善,现在新三板股票交易一般是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那么对于新三板协议转让流程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新三板市场协议转让 1、协议转让简介 新三板投资者买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主办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证券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股票可以转换转让方式。 挂牌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时提供集合竞价转让安排,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 2、投资分析方法 作为中国特色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三板投资方法论研究是一个全新课题,需要我们不断实践和探索,并逐步加以总结与完善。 就股票投资理论和股票投资方法论而言,由于新三板市场生态的特殊性,投资新三板的方法与沪深交易所有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基于市场流动性的操作模式、基于企业成长性的价值判断和基于管理制度的系统性风险控制等方面,通过对企业价值和市场波动情况做出正确评估和判断,以达成持续、稳健获利的目标。 其中,在股票投资方法论方面,比较常用的方法主要包括: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等。 这三种分析方法基于完全不同的理论体系和逻辑结构,其主要研究对象,都只侧重于市场运作的某一特定方面或者范畴,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但对于全面认识和深入探索市场运行规律,又都是必不可少的。它们所依赖的理论基础、前提假设、范式特征各不相同,在实际应用中既相互联系,又有重要区别。 3、市场投资风险

新三板协议转让所得税是多少

新三板协议转让所得税是多少 新三板协议转让是新三板交易的一种方式,那么您知道新三板协议转让需要缴纳所得 税吗?应该怎么计算税率呢?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 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规定,自2014年7 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 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 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 举的方法核定。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协议转让)

股份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下述双方于年月日 在省市区签订: 甲方(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第一条协议订立之目的 1.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是一家依中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并且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证券代码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股份总数为万股。目标公司的股份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2. 甲方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甲方持有目标公司万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3. 乙方为一家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4. 甲方拟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万股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甲方拟转让的目标公司万股股份。 5. 为此,经甲、乙双方就上述股份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二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2.1 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上述股份的转让价格为元/股,股份转让的总价款为万元。 2.2 在上述先决条件满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通过股转系统的交易系统将标的股份过户到乙方名下,乙方应通过股转系统的交易系统受让标的股份,并将全部受让价款支付给甲方。上述先决条件满足后,一方联系人应通过本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向另一方通知具体交易时间,如其中另一方在上述先决条件满足之日

起个工作日内,均没有通过股转系统做相应的转让/受让操作,则视为违约。 第三条变更事项 协议双方应于转让款支付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完成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的相关的变更手续。双方应积极配合完成过户,如因监管部门原因导致延期过户,不构成任何一方的违约。 第四条税费承担 因标的股份转让及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券商佣金、过户费用等),由甲方、乙方各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予以承担。 第五条承诺与保证 5.1 甲方陈述、保证并承诺如下: 5.1.1 甲方保证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合法有效,该等标的股份不存在冻结、查封、质押等情形,未涉及任何争议、诉讼等情形。 5.1.2 甲方保证,本协议构成对其合法、有效且具约束力的义务,其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完成本协议所述之交易,以及履行本协议条款、条件和约定取得了合法授权,不会违反《公司章程》或其为缔约方的或受其约束的任何重大合同、安排或谅解的任何约定。 5.2 乙方陈述、保证并承诺如下: 5.2.1 乙方向甲方保证其有足够的、合法的资金完成本次股份转让行为,并将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 5.2.2 本协议构成对其合法、有效且具约束力的义务,其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完成本协议所述之交易,以及履行本协议条款、条件和约定取得了合法授权,不会违反其内部规章制度或其为缔约方的或受其约束的任何重大合同、安排或谅解的任何约定。 第六条其他 6.1 本协议自双方适当签署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6.3 如果协议转让的交易制度发生变化,比如交易制度变更为“不连续竞价”,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双方应就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事宜另行协商。

新三板-协议转让-股权转让协议(最新修订)

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甲方合法拥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流通股股,现甲方有意将其拥有的该部分股权转让于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部分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股权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以下简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流通股股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甲方同意转让的股权包含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中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双向报价成交确认委托的方式进行转让。 交易价格为每股人民币元,执行交易日期为,交易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的公司流通股股。 甲乙双方声明 甲方为本协议项下交易标的唯一所有权人,且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转让其合法持有的公司流通股股。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受让甲方合法持有的公司股流通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负担。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 违约责任 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保密条款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生效条款及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合同期满失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必须重新订立承包合同。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不因双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在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

新三板上市申请人关于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申请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模版

XXX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大会已于20X年X月X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本公司股票挂牌时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现本公司申请挂牌时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本公司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决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承诺及决议程序违法违规等问题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XX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X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决议 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X年月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5名,实到董事5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X先生主持,审议并以通讯方式(电话)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议事规则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6月30日审计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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