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指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规的要求,对不同

类型的建设项目按照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程度进行分类管理,从而对其进行相应的

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本文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详细介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根据国家的经济

社会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将建设项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对不同类别的建设

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通过分类管理,可以更加科学地确定建设项目的

环境管理和保护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建设项目的分类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地理位置等因素,将建设项目

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例如,将高铁、高速公路、煤矿等大型建设项目划分为一类,将

小型水库、农田水利工程等中小型建设项目划分为另一类,根据不同的类别确定相应

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和标准。

2.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项目申报、评价范围确定、评价方法选择、评价报告编制等。建设单位需要按照

相关要求提供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条件等信息,环境保护部门进行

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最终由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3.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指标: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类别,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指

标也有所差异。例如,对于大型工业项目,需要评价其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排放

情况;对于城市建设项目,需要评价其交通、噪音、空气质量等方面的影响。同时,

还需要评价项目的可行性、社会经济影响等相关因素。

4. 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周围的自然环

境和生态系统。因此,评价报告中需要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治理措施、环

境管理计划、环境监测等。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应的监测要求和指标,以确保建设项

目在运行和使用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损害。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制定有助于统一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工作,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的前提下顺利进行。同时,分类管理还可以根据不同类别的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政策和

措施,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和水平。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于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科学、合理地划分建设项目类别,可以充分考虑其环境影响特征,从而精准地确

定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和标准。通过分类管理,可以更好地加强对不同类别建设项目

的监管和管理,从而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设项目数量不断增加。由此产生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为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实施了环评制度。为方便环评工作的开展,根据环保法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并于2017年进行了修订。本文将介绍该名录的相关内容,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分类管理名录,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相关概念 1.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制定区域开发、工程建设等重大决策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对策研究的科学活动。 2.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指在固定地点,用人力、财力、物力等手段,进行的建筑、土地开发、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范围较大的工程或设施。 3. 分类管理名录 分类管理名录是根据环保法的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的名单。该名单明确规定了什么类型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需要进行何种级别的环境影响评价。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基本框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说明、分类管理名单、项目分类说明和地理信息分类说明。 1. 说明 该部分主要对分类管理名录的整体情况进行说明,包括分类管理的目的、管理范围和要求等内容。 2. 分类管理名单 该部分列出了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分类,共分为三类:第一类建设项目为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第二类建设项目为需要逐级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第三类建设项目为需要进行环境影响报告表评审的建设项目。 3. 项目分类说明 该部分对各类建设项目的范围、特点、评价要求等进行了具体说明,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了指导。 4. 地理信息分类说明 该部分对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进行了分类管理,明确了不同地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应用 1. 普及环评知识 分类管理名录的发布对广大公众提高环评意识、了解环评知识等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人们可以通过阅读分类管理名录,了解什么类型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评,以及需要进行何种级别的环评。 2. 强化环评制度执行 分类管理名录为环评制度的执行提供了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提高环评制度执行的效率。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 高的确定。 - 1 -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指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规的要求,对不同 类型的建设项目按照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程度进行分类管理,从而对其进行相应的 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本文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详细介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根据国家的经济 社会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将建设项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对不同类别的建设 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通过分类管理,可以更加科学地确定建设项目的 环境管理和保护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建设项目的分类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地理位置等因素,将建设项目 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例如,将高铁、高速公路、煤矿等大型建设项目划分为一类,将 小型水库、农田水利工程等中小型建设项目划分为另一类,根据不同的类别确定相应 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和标准。 2.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项目申报、评价范围确定、评价方法选择、评价报告编制等。建设单位需要按照 相关要求提供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条件等信息,环境保护部门进行 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最终由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3.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指标: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类别,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指 标也有所差异。例如,对于大型工业项目,需要评价其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排放 情况;对于城市建设项目,需要评价其交通、噪音、空气质量等方面的影响。同时, 还需要评价项目的可行性、社会经济影响等相关因素。 4. 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周围的自然环 境和生态系统。因此,评价报告中需要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治理措施、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 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名录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建设项目也不断涌现,它们对周围环境带来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为了控制这种影响,在项目启动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必不可少的。然而,由于建设项目的类型和规模不同,针对不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也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因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名录应运而生,以便更好地管理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名录的意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名录是一个对不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进行分类的规范文档,旨在引导各级政府及相关建设方依据标准化方法,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该名录的制定对于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管理和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名录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名录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1.分类依据

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划分成不同类别的准则。例如,按建设项目规模分为大型、中型、小型;按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分为重点开发区、县级开发区、市区等。 2.评价程序 该部分详细介绍了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流程,包括方案确定、基础调查、影响评价、措施建议等。此外,还需要对项目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评价方法、评价结果等做具体的阐述和规定。 3.评价标准 该部分统一建立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包括了建设项目各项指标的排放标准、环保检测标准等,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标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控制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影响。 4.相关文件 该部分列出了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需提供的各类文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批准证明、环境容量评估报告等。 三、实施环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名录应由政府机构颁布实施,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也应严格依照规定程序及评价标准完成工作。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一、引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是对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管理的过程。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的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项目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我们制定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二、背景介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是为了依据不同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对其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分类管 理名录将项目按照其对环境的潜在影响程度进行分级,以便于制定差 异化的管理政策。 三、分类管理名录的原则 1.风险评估原则: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将项目分为不同的等级。 2.分类管理原则: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将项目按照环境影响程度和 影响范围进行分类管理,制定不同的控制和监测要求。 3.透明公开原则:建立健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公告制度,确 保评价报告的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的监督。 四、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 根据环境影响的程度和项目的性质,我们将建设项目分为以下几类:

1.特殊类项目:指那些对环境影响较大、可能引起重大环境问题的 项目,如核电站、大型化工厂等。对于特殊类项目,需进行详细的环 境影响评价和风险评估,并制定专门的环境保护措施。 2.重点类项目:指那些对环境影响较大、可能引起一定环境问题的 项目,如大型水库、高速公路建设等。对于重点类项目,需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 3.一般类项目:指对环境影响较小、可能引起一般环境问题的项目,如一般建筑工程、中小型制造业等。对于一般类项目,需进行简化的 环境影响评价和风险评估,并制定基本的环境保护要求。 5.豁免类项目:指对环境影响非常小、几乎没有环境问题的项目, 如农田水利工程、农业种植等。对于豁免类项目,可以免除环境影响 评价和风险评估,但仍需要遵守相关环境法律法规。 六、对项目的管理要求 根据不同类别的项目,可以制定相应的管理要求: 1.特殊类项目: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 究制度,确保项目的环境安全。 2.重点类项目:需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环境 监测和数据报告,及时应对可能的环境问题。 3.一般类项目:要求项目管理者遵守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定期进行 环境自查和监测,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符合规定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制 定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 评价结果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本文将对该名录的背景、目的、内容 和意义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建设项目的兴建 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国环 境保护部门逐步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技术 指南。 二、目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制定旨在规范各类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确保评价工作的客观、科学和准确性。通过 对项目进行科学的环境影响评价,可以预测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评价对象:名录列出了各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和具体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工业项目、交通项目、城市建设项目、农业项目等。 2. 评价指标和方法: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类型,名录对环境影 响评价的指标和方法进行了规定和具体要求。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大气、水、土壤、噪音、生态等方面,评价方法则涉及数据采集、模型建立、评价计算等技术手段。 3. 评价报告:各类建设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需要编制 评价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审查。评价报告中应包括 项目基本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4. 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标准,并根据评价结果对项目进行管理。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项目被分为A类、B类、C类等不同等级,从而实现有针对性的管理和监管。 四、意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实施对于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1. 规范管理:该名录的实施使得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更加规范和标准化,能够有效防止一些项目因环境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 2. 提高预测准确性:通过科学的评价指标和方法,可以更全面、准确地预测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为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3. 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科学评价和分类管理,可以对环境友好型建设项目予以重点关注和支持,促进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4. 加强监管:分类管理制度能够帮助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更有针对性的监管工作,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监督,确保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履行。 总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我国环境保护部门针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分类管理的重要规定。它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监管工作,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我们应当充分重视该名录的实施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环境,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协同发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doc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新旧对照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A 水利 1、水库 2、灌区 3、引调水工程 报告书 库容 1000 万立方米及 以 上;涉及环境敏感区 的 新建 5 万亩及以上;改 造 30 万亩及以上 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 流 引水;小型河流年总 引水 量占天然年径流量 1/4及 以上;涉及环境 敏感区的 报告表 其他 其他 其他 登记表 调整情况 无变化 无变化 无变化 4、防洪治涝工程 5、河湖整治工程 新建大中型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其他 / / 无变化 新增分类 6、地下水开采工 程 日取水量 1 万立方米及 以 上;涉及环境敏感区 的 其他 / 无变化 B 农、林、牧、 渔 7、农业垦殖 5000 亩及以上;涉及环 境敏感区的 其他 / 无变化 8、农田改造项目 / 涉及环境敏 区的 感 其他 无变化 降级,报告书降 9、农产品基地项 / 涉及环境敏 感 其他 为报告表 目 区的 降级,报告表降 为登记表 10 、农业转基因项 目、物种引进项目 全部 / / 新增分类 11 、经济林基地项 目 原料林基地 其他 / 无变化 12 、森林采伐工程 / 全部 / 降级,报告书降 为报告表 13 、防沙治沙工程 / 全部 / 无变化 / / /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14 、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 15 、淡水养殖工程 16 、海水养殖工程 仃、海洋人工鱼礁 工 程 18 、围填海工程及 海上堤坝工程 19 、海上和海底物 资储藏设施工程 20 、跨海桥梁工程 21 、海底隧道、管 道、电(光)缆工 程 14 、农业转基因项 目、物种引进项目 C 地质勘查 22 、基础地质勘查 23 、水利、水电工 程地质勘查 24 、矿产地质勘查 (包括探矿活动) D 煤炭 报告书 年出栏生猪 5000 头(其 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 殖 规模)及以上;涉及 环境 敏感区的 / / / 围填海工程;长度 0.5公里 及以上的海上堤坝工程;涉 及环境敏感区的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 / / 报告表 登记表 其他 网箱、围网等 投 饵养殖;涉 及环 境敏感区 用海面积 300 亩及以上;涉 及 环境敏感区 固体物质投 放 量 5000 立 方 米及以上; 涉 及环境敏 感区 的 其他 / / / / 全部 全部 全部 调整情况 删除围栏养殖, 无报告表类别 了,报告书的界 定规模调整 降级,报告书降 为报告表 新增类别 新增类别 新增类别 新增类别 新增类别 新增类别 无变化 无变化 无变化 无变化 25 、煤层气开米 年生产能力1 亿立方米 及 以上;涉及环境敏感 区的 其他 / 无变化 26 、煤炭开采 全部 / / 无变化 降级, 将新建的 27 、洗选、配煤 / 全部 / 报告书降为报告 表 / / / / / / / 其他 其他 其他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2年版)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判分类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其次条依据建设项目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锐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判实行分类治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锐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爱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殊敏锐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爱护红线范畴内或者其外的以下区域: (一)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殊爱护区、饮用水水源爱护区; (二)基本农田爱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自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爱护野生植物生 长繁衍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 通道、自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爱护区、 封闭及半封闭海疆;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训练、科研、行政办公等 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爱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判类别,不得擅自转变环境影响评判类别;环境影响评 判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锐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判类别

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判类 别由省级生态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 态影响因子特点及其所处环境的敏锐性质和敏锐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说明,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判分类治理名录》(环境爱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已依据《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判分类治理名录)部分内容的打算》(生态环境爱护部第1号令)修稿完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初期,对该项目可能引起的环境问题进行科学、客观的研究和评价,提出各种可能的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意见,以及规划、设计、建造、运营等环节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从而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依据和可行性研究。行业分类的管理名录是在该领域中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和管理,以便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一、工业企业类 1、化工厂:指生产化学品、石油化学品、石化原料、燃料、肥料等的企业。 2、电力工程:指热电厂、火电厂、水电站、核电站等电力工程项目。 3、冶金企业:指生产钢、铁、有色金属等冶金产品的企业。 4、采矿企业:指开采各种矿产资源的企业,如煤矿、金矿、铁矿、铜矿等。 5、制药企业:指生产医药品的企业,如化学药厂、中药厂等。 二、交通运输类 1、高速公路: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2、城市轨道交通: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 3、机场:指机场建设项目。 4、海港、港口:指海港、港口建设项目。

5、铁路工程: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 三、城乡建设类 1、住宅区:指居住用房建设项目,如居民小区、社区等。 2、商业建设:指购物中心、超市、商业大厦等商业建设项目。 3、公共建设:指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如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公园等。 4、管道工程:指给水、排水、油气输送等管道建设项目。 5、文化场馆:指文化娱乐场所建设项目,如剧院、体育馆、游泳馆等。 四、农业类 1、水利工程:指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如水库、灌溉工程等。 2、渔业养殖:指水产品养殖企业建设项目。 3、农田水利工程:指农田灌溉、排水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4、农业企业:指农产品加工、种植等企业建设项目。 5、农村环保:指农村环境卫生、农村垃圾处理等农村环保工程项目。 五、能源类 1、风电项目:指风力发电项目。 2、太阳能项目:指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热水器等太阳能利用项目。 3、生物质能项目:指生物质能利用项目。 4、天然气项目:指燃气管道、燃气站等天然气利用项目。 5、核电项目:指核电站建设项目。 以上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涵盖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6.2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施行日期】2017.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 2017年6月29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比较新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删除明显有问题的段落并修改每段话的格式错误。 新名录中,水利项目类别包括水库、灌区、引调水工程。其中,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水库属于A类;新建5万亩及以上,或改造30万亩及以上的灌区属于A类;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占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引调水工程属于A类。防洪治涝工程无变化,仍属于A类。 农、林、牧、渔项目类别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其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地下水开采工程属于B类;新建5000亩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农业垦殖、农田改造项目、农产品基地项目、经济林基地项目、森林采伐工程、防沙治沙工程属于B类。农业转基因项目、物种引进项目属于新增分类,全部属于B类。

畜禽养殖项目类别包括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的养殖小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网箱、围网等投放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淡水养殖工程、海水养殖工程、固体物质投放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海洋人工鱼礁工程、围填海工程、长度0.5公里及以上的海上堤坝工程、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工程、跨海桥梁工程、海底隧道、管道、电(光)缆工程均属于新增分类,全部属于B类。 地质勘查项目类别包括基础地质勘查、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查、矿产地质勘查(包括探矿活动),全部属于C类。 新增类别:无变化。 D煤炭:将新建的报告书降为报告表。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煤层气开采及以上、煤炭开采、洗选、配煤全部属于环评类别报告表。煤炭储存、集运、型煤、水煤浆生产全部属于环评类别报告表。 E电力:将燃气发电工程外的燃气发电/电的报告书降为报告表。水力发电上、抽水蓄能电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或沼气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污泥焚烧发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 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 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 2 — 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 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 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

最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目 2023 第一条为了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旳规定,制定本名目。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性和所在区域旳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也许对环境产生旳影响,对建设项目旳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目旳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汇报书、环境影响汇报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目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置旳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旳环境影响尤其敏感旳区域,重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旳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尤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旳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重要功能旳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目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私自变化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献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旳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确实定。 第六条本名目未作规定旳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旳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性及其所处环境旳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提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目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目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23年4月9日公布旳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目》(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步废止。 已根据《有关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目〉部分内容旳决定》(生态环境保护部第1号令)修稿完善。

环保部令第33号《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解读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2—

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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