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

第八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
第八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

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度

第八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

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超短期融资券已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为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和簿记建档管理人。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规定及自律规则,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将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方案披露如下:

一、发行方式的决策过程及依据

本期短期融资券拟采取簿记建档的发行方式。选择簿记发行的主要原因:

1、簿记建档是一种市场化的发行方式,也是国外比较成熟的证券发行方式,其在各国债券市场中广泛使用。从国内的实践看,大型企业债、公司债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绝大多数都采取簿记建档的方式发行。

2、簿记建档定价市场化,符合发行人的要求。簿记建档过程中承销团成员的申购订单,其最终发行利率根据承销团的投标结果而定,承销团成员在簿记投标过程中体现出的竞争和博弈能有效提高定价效率,尤其是在市场比较稳定或者市场向好,投资者需求强烈的情况下,更容易获得较为有利的发行利率。

3、簿记建档工作遵循着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对于承销团成员的申购单主承销商都将存档留存,主承销商关于债券配售过程都留有备份以备查验。主承销商簿记建档由承销团队对定价过程采取

集体决策的方式,根据承销团成员投标情况,拟定初始分配结果,在第三方进行监督的情况下,由承销团队报承销部门审批,最终确定配售结果。

因此,经发行人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决定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承诺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对簿记建档的相关要求,公开、公正开展债券发行工作,本方案所有内容公司法人均已知悉。

二、簿记建档的相关安排

本期债券经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决定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

(一)发行时间安排

具体参见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二)定价原则

1、足额或超募的定价申购时间截止后,簿记管理人将全部合规申购单按申购利率由低到高逐一排列,取募满簿记建档总额对应的申购利率作为最终发行利率。

2、认购不足的定价簿记建档中,如出现全部合规申购额小于簿记建档总额的情况,则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利率区间再次簿记,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启动主承销商余额包销机制。

(三)配售原则

本期债券簿记建档按照投标人所报收益率由低而高的顺序中标,直至满足发行总额为止,各机构配售额度为实际中标额度。边际中标的配售额原则上根据边际投标量比例计算确定,同时可根据投标机构的实际需求、综合实力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为确保簿记建档公开透明,簿记建档管理人对配售过程采取集体决策,簿记建档配售由簿记

建档管理人承销部门进行操作,风险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四)关于申购、缴款不足的应急处置安排

如遇到宏观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剧变等不可抗力情况,造成申购不足,簿记建档管理人将积极与发行人和投资人沟通,在保护投资人、发行人合法权利情况下,择机选择履行包销程序,或取消本次发行、择机再发行。

如遇到缴款不足情况,将由主承销商先行垫资,其后按照分销协议约定内容追究相关投资人责任。

三、风险与对策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等面临多种风险。相关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已知悉本次簿记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并已采取相应措施。

(一)违约风险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中涉及的所有法律文件,签署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如出现任何一方单方面违约,其余各方将面临违约风险。

应对措施: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协议文本中严格规定了相关主体的违约责任,相关主体协议文本进行存档备查,一旦发生相关主体的违约行为,被违约方可按照协议约定主张自身合法权利。同时,在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过程中,相关主体之间实施最大限度的信息沟通机制,尽可能降低因信息不对称造成单方面违约的概率。

(二)操作风险

如参与机构任何一方出具的文件、协议内容要素错误或未及时完成缴款、付款等操作;簿记现场设备故障或相关人员操作失误,未收到或未统计部分认购要约等情况,导致发行延时或失败及其他操作风险。

应对措施:簿记管理人通过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风险控制,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引入复核复查程序,减少操作失误。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管理承销发行团队均经过用严格的业务培训,均具有丰富的发行经验和较强的责任心,在本期债券发行前主承销商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辅导。

(三)包销风险

主承销商在簿记建档发行过程中,未能全额募集债券公告发行量,按照相关协议要求,主承销商对余券履行余额包销义务,存在包销风险。

应对措施: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管理人与市场投资者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向潜在机构投资者进行了积极推介和充分询价,并充分评估发行时点的市场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簿记建档区间,在宏观政策、市场走势不发生剧烈变化的情况下,可最大限度降低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包销风险。同时,簿记建档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包销预案,在遇到宏观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剧变等不可抗力情况下确实需要履行包销程序的情况下,按照承销协议相关约定启动余额包销流程,保证全额募集款项的缴付。

(四)分销系统风险

本期簿记建档配售结果通过托管机构进行分销、缴款,如分销系统发生故障,可能面临操作系统风险。

应对措施:簿记建档管理人安排专人负责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分销工作,并按时向托管机构提交所需的材料,确保托管机构及时完成相关工作,并督促分销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分销工作。对于分销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未按时完成分销工作的,在相关分销协议中约

定后续处理流程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后续相关工作的妥善处理,保障投资人、发行人等相关机构的合法权利。

(五)推迟发行风险

本期簿记建档期间如发生货币政策调整等重大不利事件,可能出现簿记结果超出发行人预期而推迟发行或调整利率区间的风险。

应对措施:簿记建档管理人在债券发行前对货币政策及市场走势进行充分评估,对供求关系、宏观政策、货币政策及市场走势做好预判,发行窗口尽量避开货币政策敏感期;如发行人确定在货币政策敏感期发行,簿记建档管理人将与发行人充分沟通,在确定簿记区间时综合考虑货币政策可能变动的因素,最大限度避免市场实际利率超出既定簿记区间的情况出现;如因货币政策调整造成发行利率与发行人预期偏离过大而推迟发行的,簿记建档管理人、发行人等相关机构应积极沟通协调,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将相关各方意见及最终决策做好记录备查。

发行人承诺函

我公司发行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度第八期超短期融资券已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经与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议确定,本次发行拟采取簿记建档方式,我公司特此承诺如下:

1、我公司已充分知晓簿记建档发行的相关规则,承诺遵守交易商协会的规则和指引及本次发行相关协议,承诺根据“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实施簿记建档工作,不干扰投资人申购及簿记管理人配售,不实施或配合实施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不做出有违债券公开、公平、公正发行的行为。

2、我公司已充分知晓簿记建档发行的潜在风险,并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承诺接受簿记建档结果。

3、我公司承诺在发行结束前对企业是否发生重大事项,或发生非重大、但可能对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影响的事项进行排查;如有上述事项发生,承诺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指引要求及时处理并通告协会。

(以下无正文)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01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 —2—

AAA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方案

AAA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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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AA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债券发行初步方案设计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一)AAAAAA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成立于2010年1月27日,有限责任公司。其本情况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23,000万元, 2、公司住所:AAA路8号, 3、法定代表人:关之琳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经营范围:土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高新技术引进及服务;企业投资与管理;广告发布。 6、财务情况 (1)资产负债情况单位:元 科目2012年6月30日2011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总资产1,877,814,346.21 1,282,716,827.41 443,395,794.41 其中:流动资产1,287,179,788.01 1,004,866,321.17 439,753,884.92 长期投资10,000,000.00 固定资产27,146,249.31 14,161,562.05 3,614,319.85 无形资产553,488,308.89 263,688,944.19 27,589.64 总负债1,085,728,445.97 775,295,600.66 336,234,802.16 其中:流动负债510,728,445.97 400,295,600.66 336,234,802.16 长期负债575,000,000.00 375,000,000.00 所有者权益792,085,900.24 507,421,226.75 107,160,992.25 (2)损益情况单位:元 科目2012年1~6月2011年2010年 主营业务收入474,910,000.00 99,410,000.00 主营业务利润 营业利润-24,140,200.09 5,235,394.86 3,576,793.25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 为规范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短期融资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9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规范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短期融资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融资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兑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融资券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 第七条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八条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融资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发行、登记、托管 第十条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融资券,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近三年内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有跟踪评级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评级。 第十二条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十三条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 第十四条融资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通过主承销商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发行融资券的备案报告; (二)董事会同意发行融资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主承销商推荐函(附尽职调查报告); (四)融资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五)信用评级报告全文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17最新)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7e7722503.html,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17最新) 1、什么是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是金融市场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的状况,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有利于维护金融整体稳定,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当前是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也是中国货币市场发展的重要机遇期。货币市场的发展对于改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防止广义货币供应量过快增长、维护金融整体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如何抓住重要机遇期,促进货币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关系金融整体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中国货币市场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发展不均衡的挑战。这包括两个方面的不均衡:一是货币市场各子市场发展不均衡。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市场规模相对较大,短期国债和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券存量相对较小,融资性商业本票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尚不存在。二是货币市场产品、参与者、中介机构和市场规则体系发展不均衡。货币市场各子市场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大多数根源于货币市场发展的不均衡,如果仅针对这些问题采取局部性的改革措施,将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有的时候甚至会带来新的问题。 货币市场参与者、货币市场产品和货币市场运行规则,这三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要素之间的矛盾运动是货币市场发展的原动力。货币市场的全面均衡发展表现为:参与者市场化程度提高、金融产品日益丰富、运行规则不断完善。但是,货币市场三要素的发展不可能齐步走”,在特定的阶段,某方面要素的发展必然要快于其他要素,并且带动其他要素的发展。我国货币市场的发展现状表明,产品创新是推进我国金融市场整体发展的重要突破口。通过加快金融产品创新步伐,带动市场规则体系完善,促使参与者市场化程度提高,是现阶段发展我国货币市场的重要发展政策。面向银行间市场机构投资人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目前,在银行间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的条件基本具备,面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短期融资券是以货币市场发展促进金融整体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 3、为什么说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

公司债券发行中的律师实务

公司债券发行中的律师实务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12月发布了《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这个指导意见中指出要“扩大债券发行规模,积极发展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这对于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调整企业融资结构、丰富证券投资品种、促进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和持续健康发展,意义亦相当重大,债券融资是我国资本市场除了股权融资以外的另一个重要的企业融资渠道。 自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标志着我国酝酿多年的公司债券发行正式启动。本文从律师实务操作的角度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及律师的工作做简要的介绍。 一、律师的尽职调查 律师在接受委托人为其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后,首先展开的工作是对公司进行调查,通常的做法是律师根据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发表法律意见的内容起草尽职调查材料清单,由公司按照清单所列内容向律师提供材料,律师进行审查。 对于需要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律师应亲自到公司办公、生产场所,比如调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等,必要时律师还需要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尽职调查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经办律师须详尽的知悉公司的具体情况,并保证让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详尽,这样才能确保发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没有遗漏。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资格 《公司法》第154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据此,在我国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发行公司债,都具备公司债发行主体的资格。 《试点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公司债券,适用本办法。”因此,只要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无论是否是上市公司,其发行公司债券都需要按照《试点办法》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才能发行。但是,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对于非上市公司和非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份公司来说,在目前阶段若要发行债券,则只能按照《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条例》等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对于主体资格,律师还需对公司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合法有效存续等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行公司债券应具备的实质条件 具有公司债发行主体资格的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时,还必须具备公司债的发行条件。律师要对该公司是否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进行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试点办法》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的条件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短期融资券相关法规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规范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短期融资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融资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兑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融资券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 第七条 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八条 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融资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 发行、登记、托管 第十条 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短期融资券相关法规 【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融资券,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近三年内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有跟踪评级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评级。 第十二条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十三条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 第十四条融资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通过主承销商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发行融资券的备案报告; (二)董事会同意发行融资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主承销商推荐函(附尽职调查报告); (四)融资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五)信用评级报告全文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意见全文;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附律师工作报告); (八)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九)关于支付融资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 (十)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十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企业下达备案通知书,并核定该企业发行融资券的最高余额。 第十七条融资券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企业变更主承销商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企业应在每期融资券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将当期融资券的相关发行材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

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

第一部分?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总结一、地方政府债券 (一)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 (4)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 (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 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二)专项债券 1、法规依据 (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 (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6、审批方式 财政部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融资优势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融资优势 宋华锋 笔者根据我所所承办的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的情况来对该两种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含义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与中期票据的区别在于其期限不同,短期融资券为1年期,而中期票据为3年期限和5年期限。 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融资优势 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之所以在短短的四年时间得以迅猛的发展,是与其优越的发行条件和优点分不开的: 1、发行门槛降低: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条件已经取消了原《管理办法》中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不存在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等硬性条件,而仅仅要求是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和待偿还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中期票据亦是如此。而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却要严格的多,需要同时满足6个规章条件,比较严格。 2、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具有以下特点:(1)审批简单、发行速度快,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就可发行,不像公司债、企业债,需要层层审批;(2)信贷规模不受限制,在企业净资产40%的范围内;(3)利率市场化定价,一般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我所提供法律服务的短期融资券的利率一般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左右,且发行期内不受银行利率浮动的影响;(4)可免担保,发行企业可视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是需要提供担保,是否是需要提高自己企业的信用等级;(5)不会因为债务融资工具的使用而导致股权的稀释等,但是同银行贷款一样具有到期还本付息的压力。 3、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比较: (1)监管机构不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施行的是备案制度,只需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即可发行;而企业债券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发行的融资工具,施行的是核准制度,需要从地方发改委至国家发改委进行层层审批。

超短期融资券业务简介

超短期融资券业务简介 2010年12月2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并开始正式接受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同日,交易商协会共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发行人的发行注册,注册额度共计210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的推出,将丰富我国货币市场工具品种,拓宽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渠道,并增强企业短期融资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一、超短期融资券概述 所谓超短期融资券(Super & Short-term Commercial Paper,S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9个月)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在设计上主要参考短期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短期商业票据是成熟资本市场国家的一种常规产品,主要供发行人管理流动性使用,属于货币市场工具范畴。在我国,超短期融资券设计期限在270天以下,标准化的产品期限可以是1天、7天、14天、21天、1个月、3个月、6个月和9个月,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根据有关金融分析,超短期融资券产品的推出有望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是有助于丰富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渠道,提高企业流动性管理水平。目前中国直接债务融资产品期限大多在1年及以上,企业短期资金来源主要为银行贷款,超短期融资券的推出为企业提供了长短兼备的梯级融资手段。同时,企业在日常运营中由于筹资需求存在波动性,通过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可以灵活应对突发性的资金需求,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二是有助于丰富投资品种,满足投资者多元化需求。目前国内货币市场工具相对缺乏,特别是可供投资者选择的企业信用类产品发行量较少,二级市场流动性较低。超短期融资券的推出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资选择,更好地满足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三是有助于进一步增强货币政策敏感性和有效性,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通过提高市场化负债规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市场利率更为敏感,这将为央行的货币政策调控工具增加更多的灵活性,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此外,超短期融资券市场化的发行利率将进一步丰富市场的利率期限结构、风险结构以及流动性结构,有利于形成短、中、长期兼备的市场化收益率曲线。四是有助于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增强债务融资市场作为宏观调控政策传导渠道的功能。超短期融资券的推出将引导资金更多投向实体经济,服务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为利用市场机制调节经济的长远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相对于其他债务融资产品,超短期融资券具有信息披露简洁、注册效率高、发行便利、资金使用灵活等特点。 首先,信息披露简洁。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企业信用资质较高,目前,除首批三家发行人外,具备超短期融资券发行资格的还有中海油、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神华集团、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7家超AAA企业。这些企业在公开市场有持续债务融资行为,信息披露充分,因此,《业务规程》进一步简化了超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实施方案服务项目的采购结果招投标书范本

项目编号:JDZB- 延川县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 实施方案服务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人:延川县国土资源局(盖章)采购代理机构:陕西九鼎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日期:二零一八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 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 ......................................................................................................... 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及审核 .................................................................................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及构成 ............................................................................................. 第六章评审方法 ................................................................................................................. 第七章谈判内容及具体要求 ...............................................................................................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附件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市场超短期融资券登记业务,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以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超短期融资券登记是指上海清算所以簿记方式依法确认、记载持有人持有超短期融资券事实的行为。超短期融资券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章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 第三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在上海清算所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手续的,应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发行人账户。开立发行人账户应提交以下加盖发行人公章的书面文件: (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附1); (二)发行与付息兑付业务印鉴卡(附2); (三)发行人账户开立/发行登记及付息兑付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

(附3); (四)发行人单方签署并盖公章的《发行人服务协议》(一式肆份);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发行人服务协议》适用于发行人发行的所有固定收益产品,包括超短期融资券,后续发行时无需再次签订。 上海清算所收到完整开户资料并审核无误后,为发行人开立发行人账户,出具开户通知书。 第四条发行人在开立发行人账户后,可选择簿记建档方式或系统招标方式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第五条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发行人在上海清算所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业务的具体手续如下: (一)发行人应于每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应披露的发行文件(PDF格式电子版文件,签章以JPG图片格式扫描制作),具体内容按照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执行。上海清算所对发行人提交的披露材料进行形式查阅无误后,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向市场披露。 (二)发行人应于不晚于缴款日12:00前(安排分销的,应于发行办法中规定的分销开始时间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以下材料: 1.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申请书(附4); 2.固定收益产品注册要素表(附5); 3.固定收益产品承销/认购额度表(附6);

证券为XX有限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初步方案

XX证券为XX有限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初步方案 主体概况: XX集团有限公司是经重庆市丰都县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集投资、融资、开发、管理为一体的国有独资综合性经营投融资管理公司。公司的前身为1994年成立的XX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总公司,后经批准,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XX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XX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XX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2014年末,公司注册资本为1.45亿元,XX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心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100%。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国有资产经营,利用国有资产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融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等。 截至2014年末,公司总资产72.62亿元,所有者权益(含少数股东权益)29.94亿元;2014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7.08亿元,净利润4.14亿元,经营活动净现金流-1.98亿元。 考虑到银行信贷政策的持续收紧,国家发改委对于企业债券申报要求的日益严格,经我们对丰都县以及XX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初步的了解后,我们建议本期企业债券的申请额度保守设定为10亿元左右,如果2015年的财务数据有所调整,那么发行规模可能进一步增大。围绕这一目标,我们设计了以下方案,供贵公司参考。

一、影响本期方案设计的政策因素(要求) 1、财务指标要求 (1)关于净利润。企业经济效益良好,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如已经发行企业债券,需要在净利润中抵扣相应利息数额; (2)关于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并且公司近两年净资产每年较前一年增幅不得超过100%; (3)关于主营业务收入。公司2013年及以后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补贴收入)的70%以上; 2、募投项目要求 债券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目前国家发改委暂不鼓励以补充流动资金的方式申请发债。 二、募投项目要求的方案建议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在项目选择方面,按照国家发改委2881号文件的精神,平台类公司发行债券所募资金用于节能减排、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城市轨道交通、新疆和藏区发展、重大自然灾害灾区重建,以及其他国家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条件特点以及方式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发行条件:(一)、中期票据发 行条件:A注册上限为亿元,企业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1、具有法人资格的 非金融企业, 40%;净资产的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 3、拥有连续三年的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待偿还债券余额不超过 企业净资产的540%、短期融资券发行条件:B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4、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6、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之间的流通转让。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4)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发行特点:(二). A、中期票据发行特点: 符合发行要求的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该债券面向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所有投资人发行,由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进行发行管理。 1、中期票据期限通常为3-10年; 2、放宽发行主体的限制。只要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理论上均可发行中期票据; 3、发行市场化。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只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并由交易商协会向央行备案; 4、发行方式灵活。中期票据完成注册之后,可以采用小额、连续或周期性的方式发行,在金额、期限和发行时间的选择上有很大的灵活性。既可以是浮动利率方式发行,也可以是固定利率方式发行。甚至可以利用市场的波动,抓住有利的市场窗口发行;

如何做好专项债券发行

随着万亿的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额度的逐步下达,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改革也在稳步 推进之中,在专项债券发行与项目严格一一对应的基础上,推动债券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 偿债责任相匹配已成当前专项债券管理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地均加 强了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以下简称“项目收益专项债”)这一债券品种的发行 准备工作,探索如何创新和丰富项目收益债券品种,将更多的专项债券额度向基准设施补短 板的重点领域引导,提高项目收益债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精准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将结合相关政策规定和相关省份的专项债券发行实践,就各级政府部门关注的问题做一 些探讨。 01 哪些领域项目可通过专项债券融资? 根据《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可发行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的项目应满足的以下要求:一是项 目应属于公益性事业领域,需要由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或社会事业;二是可以产生反映为政 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持续稳定的收益;三是项目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 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 目前,除土地储备、收费公路和棚户区改造等财政部试点品种外,在轨道交通、污水处理、 环境治理、乡村振兴、旅游、教育、医疗、供水、片区开发、市政工程、土地整理等领域已 成功发行了十余个项目收益债创新品种,基本形成了“3+X”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品种体系。 02 哪些项目更容易通过专项债券融资? 一是乡村振兴、生态环保等补短板重点领域。 为加大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未来将优先在重大区域发展以及乡村振兴、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公立医院、公立 高校、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探索试点发行项目收益 专项债券。 二是在建项目或已满足开工条件的项目。 为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的精准度,地方政府将专项债券资金优先用于在建项目,以缓解政 府资金压力,防止出现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现象。例如《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 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应为已开工项目,未开工项目应符合开工条件,并于债券发行后三个月内开工建设。 三是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到位的项目。

短期融资券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短期融资券业务的开展,指导该业务的日常操作,防范经营和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中国光大银行短期融资券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所称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参见《中国光大银行短期融资券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行所开展的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应遵循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章项目营销与立项 第三条分(支)行客户经理应首先对于潜在发行人的整体状况进行内部评估,以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我行的资源投入。评估应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发行人是否接近或符合发行条件; 2、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 3、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4、发行人的管理团队; 5、发行人的成长性与还债能力。 第四条客户经理应向投行业务部提供立项所需的资料,由投行业务部根据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填写立项审批表(格式见附件),经公司业务部会签后,由投行业务部主管行领导审批,立项通过后方可启动客户授信申请工作。 第三章客户授信 第五条立项通过以后的项目,还需取得我行的统一授信,方可正式开始项目承销工作。 第六条内部授信的申请由分(支)行客户经理通过我行CECM系统提交。授信种类包括短期融资券包销额度、短期融资券投资额度和短期融资券过桥贷款额度。由于目前CECM系统业务品种列表中暂无上述品种,分(支)行在上报授信额度时需选择“其它产品”。

1、短期融资券包销额度是指我行作为主承销商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时,在发行结束后将未售出融资券由我行认购的最大限额。该额度由投行业务部使用。 2、短期融资券投资额度是指我行作为投资者,对我行主承销的企业短期融资券进行自营投资的最大限额。该额度由资金部使用。 3、短期融资券过桥贷款又分为发行前过桥贷款和到期后过桥贷款两类。该额度由客户在需要时使用。 (1)发行前过桥贷款是指我行根据拟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的资金需求,在其短期融资券首次发行前提供的,约定在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束后偿还的短期过桥性融资。 (2)到期后过桥贷款是指我行根据已经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的资金需求,在其短期融资券到期时提供的,约定在续发短期融资券结束后偿还的短期过桥性融资。 第七条短期融资券业务审查坚持属地原则,由风险总监或区域审批中心审查审议后,由我行各级审批机构按权限进行审批。同时根据双线审批原则,试点分行以及非试点分行申报短期融资券专项额度时,由总行投行业务部在授信额度终审前出具业务条线审批意见;对于试点分行申报包含短期融资券产品的综合授信,仍执行目前双线审批的规定,可由总行公司业务部商投行业务部的基础上出具业务条线审批意见。业务条线审批意见应至少明确:发行人总发行额度,我行承销额度、申请授信的包销额度、过桥贷款额度以及授信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在采用全额包销或余额包销的承销方式下,应建立专项包销额度,最高按企业申请的年度待偿还余额的50%核定。如遇特大型的企业短期融资券承销,授信额度与企业申请的年度待偿还余额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须经主管行长审批。 第九条短期融资券额度属内部授信额度,在获得包销额度后投行业务部即可承销拟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没有取得包销额度的企业不作为我行以包销方式承销的企业,但可考虑代销的承销方式。 第十条对于我行主承销的短期融资券投资额度,由资金部根据资产负债委员会的年度风险资产总额限制,以及短期融资券外部评级要求,自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对于经我行CECM系统内部评级为A级以上的企业,各级审批机构在核定包销额度的同时,可以主动核定最高不超过承销额度30%的过桥贷款额度;对于经我行CECM系统内部评级为A级以下的企业,则应在需要时由分(支)行客户经理通过CECM系统提出过桥贷款授信申请,由各级审批机构可根据申请企业的需求和抗风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5年1月15日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承销、备案、上市交易或转让、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章发行和交易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_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 (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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