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品牌形象广告策划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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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集团股权激励方案

碧桂园集团“同心共享”实施办法 V2.0(试行) 第一条宗旨 (一)为增强“管理层员工”主人翁意识,实现“当家作主”的目标,集团决定实行本办法,定名为“同心共享”。 (二)“管理层员工”组成投资企业后,参股每一个房地产项目,和碧桂园集团一起,按股份比例大小,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平台:集团投资开发的所有房地产项目,包括集团国内的全资项目、合资项目,均采用“同心共享”制度。运行时,由集团和“管理层员工”合资组建“项目公司”。 凡海外项目和国内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市区项目,均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审议;国内省会城市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针对性较强的激励措施。 第三条“项目公司”的股份构成:集团占股不低于85%,有资格参与的“管理层员工”占股不高于15%。注册资金额,视情况而定。 集团与第三方合资开发的项目,按集团持有的比例以此推算。 集团海外项目的投资形式及出资比例根据每一项目的实际情况由集团另定。 第四条总部的“管理层员工”共同组建一家国内“佛山市顺德区共享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集团投资企业”)。组建后,“集团投资

企业”对集团的每一新成立“项目公司”进行投资,持有不高于5%股份。 “集团投资企业”对每家“项目公司”的占股比例保持一致。 第五条区域的“管理层员工”可共同组建国内“区域投资企业”,组建后对区域的每一新成立“项目公司”进行投资持股,在每家“项目公司”的占股比例保持一致;也可每一新项目组建对应的“区域投资企业”,组建后向该对应新项目的“项目公司”进行投资持股。区域的“管理层员工”组建的“区域投资企业”均为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区域新成立“项目公司”不高于10%股份。 在总部和区域均任职的“管理层员工”,参与所在区域组建的“区域投资企业”。 第六条集团“同心共享”制度适用的“管理层员工”: (一)总部:总裁、董事、副总裁、助理总裁、中心负责人(含中心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含副总经理)、“未来领袖计划”和“涅槃计划”人员、项目总经理培训班毕业生等; (二)区域:区域总裁、区域投资负责人、区域营销负责人、区域财务负责人、项目总经理及项目管理团队等。 (三)除(一)和(二)外,集团和区域经中心负责人和区域总裁批准参与投资的其他员工。 第七条“管理层员工”以自身名义直接投资认缴“集团投资企业”或“区域投资企业”份额,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管理层员工”每人认缴的投资企业份额由集团分配,其中:在集团及子公司任董事职务的“管理层员工”(及其等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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