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

(试行)

(2013年7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2013年第1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核的目的)为实现对管理人的科学管理,加强考评和监督,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保证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对象)对本院受理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中依法指定的管理人,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的种类)管理人的考核,采取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考核的概念)个案考核是对管理人办理具体破产案件的量化考核。

年度考核是对管理人每一年度内办理破产案件的综合考核。

第五条(考核的主体)本院设立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人员由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和内勤组成。考核办公室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六条(考核的原则)个案考核注重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办理该案件的效果。

年度考核注重考评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执业操守、执业能力、工作表现、工作绩效的综合表现,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第二章个案考核

第七条(个案考核办法)个案考核由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部分组成,分值为100分。个案考核由承办该案的合议庭负责。

第八条(客观标准的评分)本院对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开展和完成与否进行考核,客观标准包括管理人内部管理、日常性工作等内容,满分为75分,具体见附表1。

第九条(主观标准的评分)本院对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考核。主观标准包括依法办案、接受监督、维护稳定等内容,涉及加分项和减分项,加分项总分为25分,减分项总分为15分。具体见附表2。

第十条(个案考核结果)个案考核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四个等级。

(1)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

(2)60分(含)至75分(不含)的为合格;

(3)75分(含)至90分(不含)的为良好;

(4)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

个案考核结果应经考核办公室复核。

第三章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方式)年度考核采取年度个案考核分数和综合评价分数相加的方式,满分为100分。

第十二条(年度个案考核分数的计算)年度个案考核分数是管理人在相应考核年度内所有个案考核分数的平均分。年度个案考核分数占年度考核总分的80%。

第十三条(年度未结案件的考核)年度未结案件的考核,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实施。

未结案件加权计算的考核分数,作为该未结案件个案考核的分数。

第十四条(综合评价分数的计算)本院考核办公室对各管理人年度整体案件办理情况、办理效果、管理人机构规模和经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等项目进行打分,确定管理人的年度综合评价分数;

综合评价分数占年度考核分数的20%。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1、年度考核成绩在同级管理人中排名前20%且没有个案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2、考核年度内有一宗个案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

3、考核年度内有两宗以上个案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4、除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以外的,考核结果为称职。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的公示及使用)个案考核及年度考核的结果应及时向管理人公示。管理人对

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复核。考核的结果,作为管理人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考核时限)个案考核需在案件终结后三十日内考核完毕;年度考核原则上在年底进行,

最迟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强制清算案件的准用)本院、各区院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指定本院机构管理人名册中

的社会中介机构为清算组成员的,适用本办法。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前受理,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中清算组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规范》的规定与本办法

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附表1:客观标准考核内容(清算案件)

事项具体内容分数评分标准备注1

管理人内部管理人员管理

管理人应保证团队的组成人员取得相关执业资

格,并报法院备案。

1未取得执业资格或未备案的,不得分。

2管理人名称变更,应及时告知法院,并提交名

称变更材料,报法院备案

1

主动告知法院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得

0.5分;名称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的,不

得分。

3管理人应保证团队组成人员没有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情形。

1

没有该种情形的,得1分,存在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情形的,不得分。

4管理人团队的组成成员应保持稳定,避免因人

员频繁流动影响工作效率或出现工作失误。

1

在团队中负责主要工作的人员发生变化

未及时告知法院,或虽告知法院,但影响

工作效率、出现工作失误的,不得分。

5

制度管

理经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制定完备的规章制

度报法院备案,规范管理人的各项工作。

0.5未报法院备案的,不得分。

6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包括:工作规程、议事规则、

财务制度、证照及印章管理制度、档案制度、

保密制度等。

0.5

制度完善的,得0.5分;不完善或没有规

章制度的,不得分。

7

公章管理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

封样备案。

1

虽刻制印章但未交法院封样备案的,得

0.5分;未及时刻制印章并封样备案,造

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8管理人印章及接管的企业印章均应设有专人保

管,并设置印章使用登记记录,严禁非法使用。

1没有印章使用登记记录的,不得分。

9管理人依法终止职务后,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

管理人印章销毁手续,并报法院备案。

1

非因案件需要而未销毁印章并报法院备

案的,不得分。

10财务管理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在指定银行开立管理人账

户。

1

未及时开立账户,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

分。

11管理人账户须有专人管理。1没有专人管理的,不得分。

12管理人账户资金进出必须登记,严格执行财务

收支管理制度。

1资金进出没有登记的,不得分。

13管理人账户须设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大额支

出应经法院审核批准。

1未经法院审核批准的,不得分。

14尽量节约破产费用,每项支出必须合理。1破产费用的支出无明显依据的,不得分。

15管理人在债权审核过程中确因案件实际需要,

须由债权人承担补充申报债权费用的,应经法

院审核批准。

1

未经本院审核批准而收取相关费用的,不

得分。

16

档案管理及时建立清算档案,严格管理,做到一事一汇

总,有据可查。

1

虽建立档案但记载不详尽的,得0.5分;

虽建立档案但无记载或未建立档案的,不

得分。

17建立内部工作人员借阅、债权人查阅登记制度。1未建立登记制度或虽有登记制度但没有记录的,不得分。

18

日常性工作接管

做好债务人文件、财务和资产接收工作,接管

工作高效、完善,接管后及时向法院提交接管

报告。

2

接管后,没有提交接管报告的,得1分;

没有及时接管,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19在指定期限及指定报刊及时刊登公告。1没有在指定报刊刊登公告或未及时刊登公告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20能及时提请法院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查封或解封

措施。

2

未及时提请法院采取相应措施的,得1

分,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21能及时代表债务人继续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2未及时参与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22

债权审核能及时制定债权审核原则并统一审核标准。2

虽制定审核原则,但部分原则明显有误

的,得1分;未制定审核原则的,不得分。

23对劳动债权及申报的债权能及时审查并予以公

示和登记造册。

2

未及时审查并公示和登记造册的,不得

分。

24能及时审核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和优先权,

并报法院审查备案。

2

审核后,未报法院审查备案的,得1分;

未及时审核,导致案件相关权利人利益受

损的,不得分。

25

财务审计编制公司债权、债务和财产清册,能按时完成

对债务人财务账册的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没

有账册可供审计的能制作财产状况说明。

2

未按时完成审计或调查,在法院提示后才

出具审计结论或财产状况说明的,得1

分;经法院提示后仍不能完成审计结论或

财产状况说明,对案件审理造成不良影响

的,不得分。

26主动查询、了解企业纳税欠税情况。2未主动查询、了解的,不得分

27发现债务人有关人员在案件受理前有隐匿或故

意销毁财务资料等情形的,应及时报告法院。

2未及时报告法院的,不得分。

28能主动关注公司注册资金、对外投资、资金流

向等相关情况,发现债务人存在通过制作虚假

财务账册达到转移、隐匿财产或虚假破产情形

的,应及时报告法院。

2

未主动关注或未及时报告法院的,不得

分。

29

债权人会议能协助法院筹备债权人会议并及时提交债权人

会议资料。

2

未及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资料,导致债权人

会议延期或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不能提交

会议资料的,不得分。

30提交的债权人会议材料应翔实、完善。2会议材料存在明显瑕疵,会前未能修改完善的,得1分。

31

财产管理与

尽职调查能视案件具体情况提请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

席及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2未及时提请法院指定的,不得分。

32召开债权人会议没有出现程序不当或失误,确

保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

2

出现程序不当或失误,但未造成不良后果

的,得1分;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33能及时审核债务人有关文件,对债务人和对方

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能准确判断是否

需要继续履行或解除。

2

未及时履行或解除合同,造成不利影响

的,不得分。

34准确判断债务人是否需要继续生产经营。2未及时报请法院决定是否继续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35对债务人财产要统筹管理,能及时盘点、登记、

清理甄别财产权属。

2未及时清理,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36

财产追收及时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

通知。

2

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不得分。

37掌握相关财产线索后,能通过充分协调、调查、

诉讼等方式追回财产;需要停止追收财产或放

弃权利的,应经过充分论证并制定详细方案报

法院备查。

2

案件显示有财产线索,未经过充分论证、

调查、协调即放弃追收的不得分。

38能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发现债务人存在企业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

规定行为并及时主张权利。

2

债务人存在该种行为,管理人未及时主张

权利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39对涉及债务人的诉讼,积极收集证据,能准确

判断案件性质、分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

围绕案件焦点组织质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参

与诉讼活动,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2

在诉讼活动中出观失误,未造成不良后果

的,得1分;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后

果的,不得分。

40债务人开办的合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

符合合并破产清算条件的,应拟定合并破产清

算方案提请法院审查。

2

未拟定相关方案报请法院审查的,不得

分。

41

财产处置与

分配对债务人财产应当及时评估与拍卖,使债务人

财产价值最大化。

2

未及时评估与拍卖,造成不良后果的,不

得分。

42需要改变财产拍卖处置方式的,应说明原因并

制定详细方案报法院审查。

2

未说明原因擅自改变处置方式的,不得

分。

43降低财产保留价应当报法院审查。2未报法院审查的,不得分。

44管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分配破产财

产,分配方案应详尽、合理与明确。

2

分配方案有明显瑕疵,造成不良影响的,

得1分。

45改变货币分配采取其他分配方式的,应充分论

证并制定合理方案报经法院许可。

2未报请法院或未经充分论证的,不得分。

46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提存的财产,管理人须及时

提存。

2未及时提存,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分。

47申请终结破

产程序工作及时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根据案件实际情

况办理工商登记、管理人账户的注销手续。

1

未及时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办理注

销手续的,不得分。

48及时移交管理人档案。1未及时移交管理人档案的,不得分。

附表1-1:客观标准考核内容(重整案件)

事项具体内容分数评分标准备注1

管理人内部管理人员管理

管理人应保证团队的组成人员取得相关执业资

格,并报法院备案。

1未取得执业资格或未备案的,不得分。

2管理人名称变更,应及时告知法院,并提交名

称变更材料,报法院备案。

1

主动告知法院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得0.5

分;名称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的,不得分。

3管理人应保证团队组成人员没有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情形。

1

没有该种情形的,得1分,存在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情形的,不得分。

4管理人团队的组成成员应保持稳定,避免因人

员频繁流动影响工作效率或出现工作失误。

1

在团队中负责主要工作的人员发生变化未

及时告知法院,或虽告知法院,但影响工

作效率、出现工作失误的,不得分。

5

制度管理经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制定完备的规章制

度报法院备案,规范管理人的各项工作。

0.5未报法院备案的,不得分。

6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包括:工作规程、议事规则、

财务制度、证照及印章管理制度、档案制度、

保密制度等。

0.5

制度完善的,得0.5分;不完善或没有规

章制度的,不得分。

7

公章管理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

封样备案。

1

虽刻制印章但未交法院封样备案的,得0.5

分;未及时刻制印章并封样备案,造成不

利影响的,不得分。

8管理人印章及接管的企业印章均应设有专人保

管,并设置印章使用登记记录,严禁非法使用。

1没有印章使用登记记录的,不得分。

9管理人依法终止职务后,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

管理人印章销毁手续,并报法院备案。

1

非因案件需要而未销毁印章并报法院备案

的,不得分。

10

财务管理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在指定银行开立管理人账

户。

1

未及时开立账户,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

分。

11管理人账户须有专人管理。1没有专人管理的,不得分。

12管理人账户资金进出必须登记,严格执行财务

收支管理制度。

1资金进出没有登记的,不得分。

13管理人账户须设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大额支

出应经法院审核批准。

1未经法院审核批准的,不得分。

14尽量节约破产费用,每项支出必须合理。1破产费用的支出无明显依据的,不得分。

15管理人在债权审核过程中确因案件实际需要,

须由债权人承担补充申报债权费用的,应经法

院审核批准。

1

未经本院审核批准而收取相关费用的,不

得分。

16档案管理及时建立清算档案,严格管理,做到一事一汇

总,有据可查。

1

虽建立档案但记载不详尽的,得0.5分;

虽建立档案但无记载或未建立档案的,不

得分。

17建立内部工作人员借阅、债权人查阅登记制度。1未建立登记制度或虽有登记制度但没有记录的,不得分。

18

日常性工作接管

做好债务人文件、财务和资产接收工作,接管

工作高效、完善,接管后及时向法院提交接管

报告。

2

接管后,没有提交接管报告的,得1分;

没有及时接管,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19在指定期限及指定报刊及时刊登公告。2没有在指定报刊刊登公告或未及时刊登公告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20能及时提请法院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查封或解封

措施。

2

未及时提请法院采取相应措施的,得1分,

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21能及时代表债务人继续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2未及时参与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22

债权审核能及时制定债权审核原则并统一审核标准。2

虽制定审核原则,但部分原则明显有误的,

得1分;未制定审核原则的,不得分。

23对劳动债权及申报的债权能及时审查并予以公

示和登记造册。

2未及时审查并公示和登记造册的,不得分。

24能及时审核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和优先权,

并报法院审查备案。

2

审核后,未报法院审查备案的,得1分;

未及时审核,导致案件相关权利人利益受

损的,不得分。

25

财务审计编制公司债权、债务和财产清册,能按时完成

对债务人财务账册的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没

有账册可供审计的能制作财产状况说明。

2

未按时完成审计或调查,在法院提示后才

出具审计结论或财产状况说明的,得1分;

经法院提示后仍不能完成审计结论或财产

状况说明,对案件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得分。

26主动查询、了解企业纳税欠税情况。2未主动查询、了解的,不得分。

27发现债务人有关人员在案件受理前有隐匿或故

意销毁财务资料等情形的,应及时报告法院。

2未及时报告法院的,不得分。

28能主动关注公司注册资金、对外投资、资金流

向等相关情况,发现债务人存在通过制作虚假

财务账册达到转移、隐匿财产或虚假破产情形

的,应及时报告法院。

2未主动关注或未及时报告法院的,不得分。

29

债权人会

议能协助法院筹备债权人会议并及时提交债权人

会议资料。

2

未及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资料,导致债权人

会议延期或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不能提交会

议资料的,不得分。

30提交的债权人会议材料应翔实、完善。2会议材料存在明显瑕疵,会前未能修改完善的,得1分。

31能视案件具体情况提请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

席及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2未及时提请法院指定的,不得分。

32召开债权人会议没有出现程序不当或失误,确

保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

2

出现程序不当或失误,但未造成不良后果

的,得1分;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33财产管理

与尽职调

能及时审核债务人有关文件,对债务人和对方

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能准确判断是否

2

未及时履行或解除合同,造成不利影响的,

不得分。

查需要继续履行或解除。

34对债务人财产要统筹管理,能及时盘点、登记、

清理甄别财产权属。

2未及时清理,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35

财产追收及时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

通知。

2

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不得分。

36掌握相关财产线索后,能通过充分协调、调查、

诉讼等方式追回财产;需要停止追收财产或放

弃权利的,应经过充分论证并制定详细方案报

法院备案。

2

案件显示有财产线索,未经过充分论证、

调查、协调即放弃追收的,不得分。

37能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发现债务人存在企业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引三十三

条规定行为的,及时主张权利。

2

债务人存在该种行为,管理人未及时主张

权利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38对涉及债务人的诉讼,积极收集证据,能准确

判断案件性质、分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

围绕案件焦点组织质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参

与诉讼活动,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2

在诉讼活动中出观失误,未造成不良后果

的,得1分;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后

果的,不得分。

39

财产处置

与分配对债务人财产应当及时评估与拍卖,使债务人

财产价值最大化。

1

未及时评估与拍卖,造成不良后果的,不

得分。

40需要改变财产拍卖处置方式的,应说明原因并

制定详细方案报法院审查。

1未说明原因擅自改变处置方式的,不得分。

41降低财产保留价应当报法院审查。1未报法院审查的,不得分。

42

重整阶段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

当制定监督制度监督债务人。

2

制定的监督制度不完善的,得1分;未制

订监督制度的,不得分。

43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和财产状况持续恶化,

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或者债务人有欺诈、恶意

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

行为,或者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

执行职务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法院,

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

产。

2

未及时发现相关情形并报告法院,造成不

利影响的,不得分。

44管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制作或者

监督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

合法、合理并具可行性。

2

重整计划草案未按期提交或存在明显瑕疵

的,不得分。

45债务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

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

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报

告法院。

2

未及时报告法院,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

分。

46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及

时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详细说明重整计划的

执行情况。

2未及时提交监督报告的,不得分。

47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应当

及时书面报告法院,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

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

未及时报告法院,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

分。

48申请终结

破产程序

工作及时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根据案件实际情

况办理管理人账户的注销手续。

1

未及时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办理注销

手续的,不得分。

49及时移交管理人档案。1未及时移交管理人档案的,不得分。

附表2:主观标准考核内容

事项具体内容分数备注

1

加分

项严格依法办

严格依法开展破产清算工作,能够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成案件涉及的各项工

作,未出现程序错误的。

2

2严格依法开展破产清算工作,能够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成案件涉及的各项工作,未出现超期的。

2

3

自觉接受监

督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对于案件重大工作事项及时报告、请示的。

3

4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内容准确翔实、证据材料扎实、事实调查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建议合理可行的。

2

5

维护稳定积极维护利害关系人权益,发现和追查到隐匿或未被掌握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2

6依照法定程序,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妥善处理重大、敏感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3 7正确应对群体性事件,化解社会矛盾的。3

8

办理成绩显

著成功化解案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的。2

9案件办理过程中提出并实施具有创新性或示范性的重大事项处理方案的。3

10案件办理过程中得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嘉奖或表扬的。

3

1

减分

项违反法律程

没有合法的理由且未经人民法院批准,办理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影响

案件进程的。

2.5

2财产管理不

怠于履行职责,造成财产或财产凭证、账簿证照、文书档案、证据材料等毁损灭失,

损害利害关系人权益的。

2.5

3牟取个人私

违反法律、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牟取私利,违反法律、司法解

释规定的标准私自收费,未经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批准超标准收费,滥用破产费

用,存在不合理支出的。

2.5

4拒不接受监

拒不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未经批准擅自办理应当请

示的事项,案件重大事项不及时报告,损害利害关系人权益的。

2.5

5处置事件不

不能及时妥善处理案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导致利害关系人权益受损,或因应对不当

引发、加重重大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因素,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5

6被调查和控

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利害关系人投诉、检举、控告的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案件进

程、损害利害关系人权益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5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的说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的说明 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统一劳动争议裁判标准,现制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体性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三项指导意见。 该三项指导意见是在对二000年至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我院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进行汇编整理的基础上,依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践制订的,以往相关会议纪要、综述、指导意见未被收录部分,不再适用。 该三项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供全市人民法院办案时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人民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第一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省院08年指导意见第二条) 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二条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省院02年指导意见第一条)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省院08年指导意见第三条) 第四条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省院02年指导意见第三条) 第五条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说明:将调解组织从省院05年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扩大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从而与我院大调解的相关规定一致。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团队情况: 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邦信阳”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项目负责人由合伙人担任。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5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1名,律师助理3名,一般助理1名。必要时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同时,根据《破产法》及高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业务内控制度及操作指引》该文件包括业务委派、下设工作小组、管理人公章使用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等细则内容。 二、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情况 截止2014年4月30日,邦信阳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8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4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3件,未结案件1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7件,其中未结案件4件。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369,387万元。(详见附表)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 邦信阳制定专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三、执行职务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企业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邦信阳认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任务;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始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办事,同时必须以维护社会安定为工作目标。 (二)工作制度 在日常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执行中邦信阳通过总结,不断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包括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文档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清算费用的审批)、驻现场工作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等。其中主要制度介绍如下: 1、报告制度包括正式报告和内部请示,主要内容: (1)对人民法院的阶段性报告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取回权、撤销权等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简要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主要内容: 1、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基本要求 2、破产程序流程 3、破产重整中的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一、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基本要求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世界各国破产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这是因为,破产申请被告受理以后会产生大量的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置、变价、分配工作和对营业事务的管理工作,为些工作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必须得到及时、高效、公平的处理。这些管理工作仅有一部分是法律性事务,其余大部分都属于非法律事务,如保管债务人的财产、安置债务人的职工、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等。人民法院因人员配置和工作重心的限制,不可能事必躬亲。另外,无论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均不可能完全中立地处理破产事务。因此,有必要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中设立法院以外的中立的专业机构或人员——破产管理人来处理上述问题。 1、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A、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破产法) 勤勉义务强调的是破产管理人的“作为”义务。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说具有善良破产管理人的注意,即具有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在相同的地位与状况下,所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应当符合的能力及经验。另外,勤勉的程序要以符合责任要求为尺度,也就是尽职尽责。 忠实义务:忠实义务主要要求的是破产管理人的“不作为”义务。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债务人财产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不得借机为自己获得好处。忠实义务的主要内容为: (1)破产管理人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禁止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牟取私利,避免利益冲突情形; (2)破产管理人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好处;

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

浙江省律师协会 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部分概述 (4) 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参考 (4) 一、破产债权范围 (5)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 (6) 三、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6) 四、债权申报文件 (7) 五、管理人债权申报操作指引 (9) 第三部分债权审查流程参考 (10) 一、债权审查内容 (11) 二、债权审查方法 (11) 三、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 (12) 四、债权审查原则 (14) 第四部分债权确认流程参考 (14) 一、债权确认的非诉程序和诉讼程序 (15) 二、债权异议的处理 (15) 三、对尚未确定债权的处理 (16) 四、债权确认的法律后果 (16) 第五部分附件 (17)

一、债权申报表 (17) 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17) 三、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17) 四、债权申报登记表 (17) 五、债权审查确认表 (17) 六、债权确认单 (17) 七、债权表 (17)

第一部分概述 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由管理人作为债权申报的接受登记机关,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的制度。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仅需要形式审查,还需要实质性审查。管理人对债权的登记、审查,可以大量减少异议债权的出现,而且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的规定,结合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工作实务,现将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操作流程图示如下:债权申报 债权审核 债权确认 债权登记 债权人 管理人 管理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无异议 有异议 法院裁定确认 债权确认之诉 如上所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操作流程,主要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大阶段,现就各阶段操作流程作以下介绍。 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参考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 一、破产债权范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7f167381.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7f167381.html,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了三宗近期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典型案例,涉案6人(含法人)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据被法院采取了罚款措施。 案例一:曹某、张某诉邓某、齐某哲、第三人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 被告邓某在法庭中作虚假陈述,先后两次恶意串通案外人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妨碍案件审理,情节恶劣,应予处罚;深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其分支机构服务中心对该物业提供经纪服务的房产的实际居住情况未经核实,先后两次开具虚假居住证明,而该居住证明系被告邓某做出虚假陈述的关键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以处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二:安某与陈某、深圳市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事实,为安某的诉讼提供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发放证明等虚假证据。安某为农村户籍,其本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受案外人蛊惑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傅某作为职业律师及原告的代理人,未履行律师职责,未核实案件事实向法院作虚假陈述,妨碍司法公正;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处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安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傅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案例三:詹某与莫某离婚案 詹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份不同的结婚证原件。詹某承认其中有一份结婚证原件是虚假伪造的。詹某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詹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7f167381.html,/kx1866.html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财务工作及保障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组的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公司财务核算和成本费用管理。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 第三条财务组由1名会计、1名出纳组成。 第四条管理人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收、付款管理 (一)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组组长、管理人负责人签字。管理人负责人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

通知,经管理人负责人授权可委托管理人其他人代签,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二)管理人付款程序,须依照下列步骤办理 原始凭证的审核: 1、国内采购:应根据采购合同、统一发票,以及收到货物、设备的验收单并附请购单,经有关职能部门签章证明及核准,财务组会计、管理人负责人批准后,送交财务组付款。 2、债务清偿的支付:应由债务清偿小组编制每次清偿计划,制作清偿明细表,收取债权人的收款证明,报由管理人核准,由财务组审核后予以支付。 3、预付、暂付款项:应根据合同或相关协议文件,由经办人员填具付款审批单,注明合同文件字号,审核批准付款。 4、一般费用:应根据发票、合规收据或内部凭证,由经办人员填具费用报销单,经审核批准后付款。 (三)各项支出的付款日期 1、国内采购货品的付款,每月25日集中付款一次(法定休息日及节假日顺延),以原始凭证经审批后,于付款期前5日送达财务组为限。 2、一般费用的付款:经常发生的费用,按前项期限办理,内部工作人员费用,每天支付的,以原始凭证齐全并经审批后为限。 (四)所有销售收入原则上通过银行收取,如有现金收入须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管理人工作规程 为规范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提高管理质量,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和某公司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管理人主要工作职责 管理人负责申报债权受理、审核及清偿,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主要如下: 1、接管某公司(证照、印章、资产、文档、资料等); 2、负责接收某公司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3、刻制并负责保管、使用管理人印章; 4、清理银行账户,开设管理人账户,负责某公司日常支出及破产费用支出; 5、接受债权申报并审核破产债权,制作债权清册; 6、制作职工债权清单; 7、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追讨某公司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8、受理并依法确认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优先权; 9、决定某公司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 10、经法院许可,协助中介机构对某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变现、处理、分配,并出具相关工作报告; 11、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负责会议准备工作,列席会议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接受询问; 12、决定某公司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13、编制破产财产目录,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后执行,清偿债务; 14、处理突发应急事件,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法院报告; 15、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等事宜。 16、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具体工作分工及要求 (一)法律事务组工作,包括: 1、编制管理人工作计划及各项工作制度并报告法院批准; 2、主持某公司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 3、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 4、代表管理人对外签订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等活动; 5、以管理人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文件); 6、掌管管理人公章; 7、审批破产清算支出; 8、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管理人做工作报告; 9、主持管理人会议,并形成管理人工作会议纪要; 10、代表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制定债权审核原则,审核及认定申报债权; 11、制作职工债权清单; 12、审查某公司的对外资产和债权,制作追收方案并进行积极追收; 13、界定某公司的财产权属; 14、负责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优先权的审核工作; 15、负责审核某公司所签订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 16、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17、其他涉及法律方面的工作。 (二)财务组工作,包括: 1、负责某公司债权数额的核定,并编制某公司债权清册; 2、负责某公司对外债权数额的核定、对外债权形成过程、整理相关证据,并编制某公司对外债权清册; 3、负责协助中介机构对某公司账目的审计; 4、负责某公司对外投资的数额、过程及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5、负责了解某公司全部资金的去向、用途、盈亏情况,向债权人通报; 6、负责盘点某公司的财产,编制破产财产清册;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精简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精简版) 一管理人的成立 (一)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 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管理人的成立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管理人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 法院指定管理人人员 ● 刻制管理人图章 ● 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五)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当管理人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管理人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以下内容的工作: ●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 ●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 ●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 ●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 ●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 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后,管理人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 ●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

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二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和内部分工 (一)管理人有以下主要职责: ●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管理人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二)管理人内部的分工: 1. 管理人组长的工作: ● 编制管理人工作计划并报告法院; ●主持管理人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 ● 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 ● 代表管理人对外签定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代理诉讼等活动; ● 以管理人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 ● 掌管管理人公章;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简要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主要内容: 1、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基本要求 2、破产程序流程 3、破产重整中的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一、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基本要求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世界各国破产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这是因为,破产申请被告受理以后会产生大量的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置、变价、分配工作和对营业事务的管理工作,为些工作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必须得到及时、高效、公平的处理。这些管理工作仅有一部分是法律性事务,其余大部分都属于非法律事务,如保管债务人的财产、安置债务人的职工、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等。人民法院因人员配置和工作重心的限制,不可能事必躬亲。另外,无论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均不可能完全中立地处理破产事务。因此,有必要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中设立法院以外的中立的专业机构或人员——破产管理人来处理上述问题。 1、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A、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破产法) 勤勉义务强调的是破产管理人的“作为”义务。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说具有善良破产管理人的注意,即具有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在相同的地位与状况下,所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应当符合的能力及经验。另外,勤勉的程序要以符合责任要求为尺度,也就是尽职尽责。 忠实义务:忠实义务主要要求的是破产管理人的“不作为”义务。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债务人财产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不得借机为自己获得好处。忠实义务的主要内容为: (1)破产管理人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禁止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牟取私利,避免利益冲突情形; (2)破产管理人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好处; (3)破产管理人必须严守竞业禁止原则; (4)破产管理人非经允许不得泄露债务人及破产企业的商业秘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 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 (2013年5月16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通过) 为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促进管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本办法担任相应类别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二条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分为一、二、三级管理人,各级管理人依照本办法晋级、降级或者淘汰。 第三条本院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三类。 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前款规定的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除重大复杂案件之外的其他两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小额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四条本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案件类别分别在一、二、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原则上均采取摇号等随机指定方式。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在一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普通破产案件在二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小额破产案件原则上在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但本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小额破产案件进行分流。 第五条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是指: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三)本辖区、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 (四)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破产案件; (五)本院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其他破产案件。 第六条普通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1亿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七条小额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八条管理人等级的评定,由本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管理人的执业能力、职业操守、工作绩效、勤勉程度等进行评定。 第九条本院对管理人实行晋级和降级制度,三级管理人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管理人的晋级、降级、淘汰由本院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管理人名册缺额达6名时,本院依照《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的规定补充管理人,申报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经评审合格后可以先编入三级管理人名册,符合晋级条件后可以逐级晋升。 第十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结果将作为本院决定管理人晋级、降级或者淘汰的主要依据。

深圳市中院指导意见(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1、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2、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4、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5、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账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7、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8、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求追究违约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9、劳动者要求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纠正的,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其造成损害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0、劳动者在行政部门寻求救济后,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的,对其未在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对其在行政部门已提出过的请求不应受理。 二、主体问题

破产管理人公正性分析探讨

破产管理人公正性分析探讨 我国新破产法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作为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机构公正性应当是破产管理人最为本质的属性和要求。本文分析了对破产管理人提出公正性要求的原因并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探讨了保障破产管理人公正性的制度和举措。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公正性破产法 破产管理人(trustee in bankruptcy) 一、破产管理人公正性要求的提出 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理论上有多种看法主要包括信托说、代理说、职务说、破产财团代表说、特殊机构说、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等众说纷纭各有所长。无论何种见解从根本上都无法否认破产管理人的本质属性在于其公正性。 (一)保证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是破产制度的本质属性使然。破产发生的前提在于债务人的清偿不能、资不抵债破产法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以概括的方式公平分配给债权人①。由此决定了作为破产财产管理方的管理人必须将破产债务人有限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在此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通常不能得到完全满足甚至于很多情况下一点都无法满足这是债权人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必然要承担的风险。法律要做的就是尽可能维护正义维护公平将破产这一不利后果公平分摊给相关债权人。破产程序中对于程序正义的追求要远大于实体正义破产“不患寡

而患不均”。设置破产管理人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正是为此目的。有学者从破产法律制度的目标价值出发指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三个特点即中立性、专业化和独立性②有一定参考价值。但无论是形式上的中立、技能上的专业、责任能力方面的独立都服从和服务于公正性这一终极价值。 (二)保证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是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冲突使然。破产程序中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一方面破产债权人、别除权人、取回权人要求实现自身债权或者取回自己的财产他们作为市场主体讲究利益至上始终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另一方面破产债务人虽然市场主体资格不再完整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限制但无论是利益上还是情感上与破产企业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破产企业的职工他们的生计与破产密切相关有担保的债权人是他们的直接利益冲突方。此外国家在破产债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下也要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债务人所在地政府要承担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社会稳定、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巨大压力对破产也往往给予较多关注。各种利益交织、利害冲突必然把破产管理人置于矛盾的焦点其惟有保持公正性方能取得各利益相关方的信任。 (三)保证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是法院司法公正的外化和延伸。关于破产的法律属性有诉讼事件说、非诉讼事件说、特殊事件说等三种看法③。无论如何理解破产程序通过法院进行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参与破产法律对其的要求也无怪乎是保持中立我们国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简要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简 要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主要内容: 1、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基本要求 2、破产程序流程 3、破产重整中的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一、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基本要求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世界各国破产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这是因为,破产申请被告受理以后会产生大量的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置、变价、分配工作和对营业事务的管理工作,为些工作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必须得到及时、高效、公平的处理。这些管理工作仅有一部分是法律性事务,其余大部分都属于非法律事务,如保管债务人的财产、安置债务人的职工、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等。人民法院因人员配置和工作重心的限制,不可能事必躬亲。另外,无论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均不可能完全中立地处理破产事务。因此,有必要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中设立法院以外的中立的专业机构或人员——破产管理人来处理上述问题。 1、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A、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破产法) 勤勉义务强调的是破产管理人的“作为”义务。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说具有善良破产管理人的注意,即具有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在相同的地位与状况下,所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应当符合的能力及经验。另外,勤勉的程序要以符合责任要求为尺度,也就是尽职尽责。 忠实义务:忠实义务主要要求的是破产管理人的“不作为”义务。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债务人财产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不得借机为自己获得好处。 忠实义务的主要内容为: (1)破产管理人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禁止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牟取私利,避免利益冲突情形; (2)破产管理人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好处;

破产管理人业务讲座(提纲).doc

破产管理人业务讲座 ( 提纲 )

破产管理人业务讲座(提纲) 刘学灵 一、管理人基本常识 1、管理人的产生 [1]管理人由法院指定。 [2]最高法院制定管理人指定办法。 [3]高级法院或中级法院编制辖区内管理人名册。 [4]通过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 [5]全国性、复杂、财产分散的金融机构案件,通过竞标方式指定。 [6]经清算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推荐下指定。 2、管理人的范围 [1]清算组。 [2]律师事务所。 [3]会计师事务所。 [4]破产清算事务所。 [5]个人管理人。A 、个人管理人的条件有三:相关专业知识、取得执业资格、投保执业责任险; B、管理人名册之外的中介机构从业的合格者可以申请; C、管理人名册之内的中介机构从业的合格者可以申请; D、指定个人为管理人须征询其所在中介机构的意见; E、适用简易破产案件。 3、管理人职务的开始、更换和终止 [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权人会议依法申请更换,获得法院批准。 [3]发现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由法院依法更换。 [4]发现管理人及其成员存在法定利害关系,管理人未依法申请回避的,由 法院依法更换。 [5] 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辞职(如出现“规定”第 25、 26、33、34 条情形),获得法院批准。 [6]管理人出现法定情形,未提出辞职的,法院可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 依职权直接决定更换。 [7]坚持辞职未获准被法院决定终止职务。 [8]完成工作而终止职务。 二、《企业破产法》载明的管理人职责 1、管理人职责的范围 [1]一般职责。 [2]具体职责。 2、管理人的法定职权 [1]决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解除。 [2]决定债务人的营业是否停止。 [3]请求撤销债务人一年内涉及财产的法定受限行为。 [4]请求撤销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 [4]追回债务人的财产。 [5]要求债务人股东出资。

破产管理人内部管理方案

破产管理人内部管理方案 ××律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公司破产案件的破产管理人。现依据法律和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对破产管理人聘用的人员除要求定员定岗,在破产案件处理期间应履行岗位责任制外,特做出如下规定,以便遵照执行: 一、对财务人员的规定 1.现金管理。现金收入应于当日存入银行,库存备用金为××元;财务人员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定期清查。 2.支票管理。严格遵守支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请领、签发、保管、核销、及时报账等制度;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空白支票。 3.会计核算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会计账册,做到: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应连续,不得跳行、隔页,定期结账、对账,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职责。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于伪造、编造、故意毁坏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向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反映。 财务人员定期向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汇报财务管理人状况。 二、对行政人员的管理规定 1.接、收、发文件必须进行统一记录。 2.对聘用人员出勤情况负责考核。 3.负责债务人日常办公管理。 4.车辆使用必须填写请示单,并监督及时返还。 5.监督和实施财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考核。 三、对合同的管理规定 1.合同管理由行政秘书负责。 2.对聘用人员的合同实行单独管理。 3.对合同履行、终止等问题必须经破产管理人同意后,方可执行。 4.未经破产管理人同意,不得自行对外签订任何合同。 四、对财产的管理规定 1.财产管理应确定岗位责任制。 2.除夜间值守外,财产管理人员应制定巡视制度,每次巡视的人数应为两人。 3.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并且根据天气变化对财产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 4.严格遵守防火制度。 以上岗位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的内容执行,违反规定,将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处理。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程

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行为,提高破产清算工作效率,降低破产清算费用,依法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的行为。企业破产可以由债务人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本规程主要规范由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清算,由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清算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业务承接 一、与债务人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每天通过网络、报刊等相关媒体收集企业破产的信息,及时向事务所负责人报告。由事务所负责人组织专人对债务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初步与客户进行洽谈,建立合作关系,继而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 二、争取法院指定为破产企业管理人 破产企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选取的方法,一是申请编入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理人名册,由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要想成功取得破产管理人资格,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事务所应由负责人与破产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向破产企业所在地法院汇报事务所办理破产案件的专长、业绩,与债务人之间已建立起的良好互信关系,以

及在接受指定后能够客观、公正、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争取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事务所为破产企业管理人。并取得以下法律文书: (一)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二)人民法院指定债务人的管理人的决定书; 三、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报酬 事务所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与破产企业就管理人的报酬及支付问题,协商达成协议,及时提请法院裁定认可,避免以后在管理人报酬支付方面产生分歧,影响破产清算工作进程。 第三章前期工作 一、及时掌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事务所在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及时掌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状况、以及破产企业资产有无抵押担保的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胸有成竹。 二、接管破产企业 事务所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当及时接管破产企业,接管破产企业的印章、文书和账册资料等,依照破产法规定,担负起管理人职责。 三、接受法院询问,提交相关资料 事务所应当接受法院的询问,如实介绍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步骤,并按法院要求提供破产企业的相关材料,供法院审理案件了解案情。 四、制定破产清算工作计划 (一)在正式进行破产清算的工作之前,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管理人在编制破产清算工作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 一、破产管理人印章刻制的使用 管理人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管理人印章只能用于破产事务,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证明送交人民法院。 需要强调的是,管理人印章的模式不容忽视,规范的模式应为“XX公司管理人”呈连续状态分布,不可将“XX公司”与“管理人”分行列示。此外,管理人负责人私人印鉴也应同时刻制并予备案。 二、破产管理人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7、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8、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9、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

10、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11、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12、提交清算工作报告; 13、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4、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具体负责的破产管理事项,职责不仅是具体的,而且是双向的,既包括管理破产事务的权利,也包括管理破产事务的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依法管理,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因玩忽职守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经济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破产管理人如何接管企业 (一)提前准备 在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现场指定管理人后,该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应立即提前摸清债务人情况,制订接管方案,与债务人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完善债务人的财产登记清册、资产明细表、有形财产处所清册、对外投资明细、相关资产抵押担保明细、诉讼情况说明等,随时等候交接。 (二)分头交接 1、债权债务组:按照“一户不漏,一笔不错”的要求,分别审核准确完整的企业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清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理解、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统一裁判的标准,审理好各类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市两级法院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本意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向商品房权利人购买的商品房再次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该条是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定义。 商品房买卖合同从商品房的流转划分有两种,一种是房地产发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俗称一手房买卖合同。另一种是出卖人将向商品房权利人购买的商品房再次转让给买受人的合同,俗称二手房买卖合同。一手房买卖合同特征为:1、出卖人是特定的即房地产开发企业;2、标的物是出卖人开发建设的现房或者期房;3、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手房买卖合同特征为:1、出卖人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法人也以是公民个人;2、标的物不是出卖人建设的,是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原所有人购买得来的;3、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出卖人在取得《房地产证》之前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房地产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该条是关于商品房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下能否再转让的问题。 该条的说明参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条真实的立法意图不在于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而在于方便行政管理,不属于合同效力取缔性规范。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从该条可以看出,该法并不禁止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企业负有将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移转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享有取得预售商品房所有权的期待权。我国已全面建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且随着《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的逐渐施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后,预购人即取得对房屋的准所有权,有权对其所预购的房屋进行处分。 因此,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在取得《房地产证》之前,可以转让房屋,其和受让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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