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17号令修正前后对照表

安监总局17号令修正前后对照表
安监总局17号令修正前后对照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修正前修正后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

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

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

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

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

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

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

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

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

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

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

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

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

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

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

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

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

案。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

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

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

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

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

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

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

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

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

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

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

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

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

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

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

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

和备案

修正前修正后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

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

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

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

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

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

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

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

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

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

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

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

归档。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

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

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

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

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

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

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

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

安全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

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

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

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

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

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

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

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

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

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

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

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

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

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

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

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

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

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附则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1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四月一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进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 大检查进展情况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安委办函[2014]58号 【失效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9.16 【实施日期】2014.09.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进展情况报告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我省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进展情况的报告》(冀安委办呈〔2014〕22号)转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9号)下发后,河北省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长张庆伟分别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全面大检查,预防类似事故发生。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省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亲自部

署、亲自谋划、亲自抓落实,扎实推进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在调查摸底、教育培训、推广典型经验、强化执法检查和督导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效果明显,对下一步工作部署重点突出、措施有力,这些做法值得其他省(区、市)参考借鉴,共同推动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我省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进展情况的报 告 (冀安委办呈〔2014〕22号) 国务院安委办: 8月2日以来,我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一系列批示指示精神,扎实推进全省铝镁制品机加工等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长张庆伟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深刻吸取昆山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副省长***亲自部署、亲自谋划,具体指导和推动大检查工作,第一阶段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深入调查摸底。“8.2”事故发生后,为摸清全省涉爆粉尘企业底数,省安监局迅速设计制作了《涉粉尘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紧急印发到各市、县,要求全面做好涉爆粉尘企业基本信息的摸底统计工作,确保涉爆粉尘企业登统率达到100%。经初步摸

国家安监总局令_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17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

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臵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臵方案。

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特种作业考试点建设项目审查验收的通知

附件2: 河北省特种作业考试点验收评审表 被验收单位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验收机关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1—

一、特种作业考试点公共管理部分验收评审表 序号验收项目验收内容现场验收情况 1 组织机构1.法人证书。 2.成立考试点管理机构的文件。 2 人员配置1.考试点专(兼)职工作人员名册(列明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职称及其职责分工)2.至少5名专职管理人员(包括负责人1名,系统管理员1名,财务管理人员2名,安全保卫人员1名) 3 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考试点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2.建立健全考试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考试组织实施程序、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以及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考务人员培训制度、考场应急预案等)。 4 信息管理1.设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考试报名系 统、考务管理系统、资格许可系统、证书管理系统 等)。 2.装配考试视频监控系统(主要包括理论考场和实 操考场视频监控摄像系统、可存储三年以上监控影 像存储设备)。 3.配备专职系统管理员,现场管理、操作和维护特 种作业考试与监控系统,按规定及时存储、汇总、 上传考生特种作业考试成绩。 —1—

序号验收项目验收内容现场验收情况 5 场地使用1.场地使用证明文件(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2.场地布置图及现场照片。 6 考试场所五、设置不少于1个计算机考试考场,同时设置不少于1个实际操作考试考场。 六、醒目位置应当悬挂标明考试点名称的标牌(标牌大小规格为359mm×225mm)。 7 办公场所1.考试点办公场所不少于40m2。 2.考试场所应当分别设置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备考、休息场所。 8 候考室1.考试点设置至少一个面积不小于60m2的候考室,配备一定数量的桌椅。 2.具备上互联网条件,配置1台计算机和1台不小于27英寸壁挂式液晶显示器。 9 档案室1.考试点设置至少一个面积不小于20m2的档案室,并保持通风良好、防潮防火防盗。 2.档案室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档案橱柜,并满足考试档案存储需要。 3.档案室应配备办公用桌椅,配置1台计算机并具备上互联网条件。 4.配备档案管理人员,按照一期一档要求,建立特种作业考试档案,建立纸质和电子查询台账。 10 办公及后勤 设施设备 1.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及辅助设施(主要包括电 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2.设置公示板,公布考试点管理规定、考试规则、 考试科目时间表、考生注意事项等。 3.设有考生咨询处、考生物品存放处、茶水供应处。 — 2 —

国家安监总局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安监局9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0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7年3月9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

安监总局-河北赵县化工厂爆炸共致25死46伤

安监总局:河北赵县化工厂爆炸共致25死46伤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安监总局通报了河北克尔化 工有限责任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情况。通报称,该事故是近 一个时期以来危险化学品领域发生的伤亡最严重的事故,共造成25 人死亡、4人失踪、46人受伤。 2012年2月28日上午9时4分左右,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园内的河北克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 克尔公司)生产硝酸胍的一车间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4人失踪、46人受伤。这起事故是近一个时期以来危险化学品领域 发生的伤亡最严重的事故。 据悉,事故发生前,一车间有5个反应釜投入生产。2月28日 上午8时,该车间当班人员接班时,2个反应釜空釜等待投料,3个 反应釜投料生产。8时40分左右,1号反应釜底部放料阀(用导热油 伴热)处导热油泄漏着火;9时4分,一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并被夷为 平地,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周边设备、管道严重损坏,厂区遭到严 重破坏,周边2公里范围内部分居民房屋玻璃被震碎。

经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河北克尔公司一车间的1 号反应釜底部放料阀(用导热油伴热)处导热油泄漏着火,造成釜内 反应产物硝酸胍和未反应完的硝酸铵局部受热,急剧分解发生爆炸,继而引发存放在周边的硝酸胍和硝酸铵爆炸。事故的详细原因正在 进一步调查。 通报指出,根据目前事故初步调查的情况,该事故暴露出河北 克尔公司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装置本质安全水平低、工厂布局不合理。装置自动化程度低,反应温度缺乏有效、快捷的控制手段;加料、出料、冷却等作 业均需人工操作,现场操作人员多。一车间与二车间厂房均采用框 架砖混结构,同向相距约25米布置,且中间建有硫酸储罐。一车间 爆炸后波及到二车间,造成厂房损毁和重大人员伤亡。 二是企业安全管理不严格,变更管理处于失控状态。河北克尔 公司在没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生产原料、改造 导热油系统,将导热油最高控制温度从210℃提高到255℃。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认真汲取石家庄市赵县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省局制定了《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全省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认真汲取石家庄市赵县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特制定整治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监管,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不断提高危化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工厂布局、工艺技术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自动化控制水平、人员素质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排查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进行认真整改治理。对于擅自变更生产工艺、改造关键设备设施、超能力组织生产和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建设行为。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企业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生产组织的安全管理,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专项整治重点检查的内容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

第二章批发经营许可 第五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 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 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 企业法人证明; (三)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 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

安监总局4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 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冀安监管应急〔〕号

冀安监管应急〔2011〕13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 指导书》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重大危险评估行为,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章和文件精神,编制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 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的格式,本作业指导书依据《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制订。 2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施和场所。 3.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3 危险化学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3.4 单元 3.4.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4.2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安监总局第77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15年4月2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进行了修改,现决定: 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规章的名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三)在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1〕13号

冀安监管应急…2011?13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 指导书》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重大危险评估行为,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章和文件精神,编制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 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的格式,本作业指导书依据《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制订。 2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 3术语和定义 3.1 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施和场所。 3.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3 危险化学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3.4 单元 3.4.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4.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以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作为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3.4.3尾矿库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以一座尾矿库作为辨识单元。 3.4.4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生产经营单位以500m范围内一个(套)生产、储存区域或场所内存在的特种设备,作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3.4.5烟火剂、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2018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 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二)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三)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六条第七项修改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二、对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废止《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产安全十条规定》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相关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监总局42号令--493号令罚款处罚规定修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项修改为:“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原第一款调整为第二款,并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一项。

河北省安监局高压电工考试题选择题汇总

判断题 A 3-90、安全标志要求标准统一或(),以便于管理。答案:A A、符合习惯B、符合标准C、符合行规4-90、安全标志是提示人们识别、警惕()因素,对防止人们偶然触及或过分接近带电体而触电具有重要作用。答案:B A、安全B、危险C、危害5-96、按照能量守恒定律,变压器绕组电压高的一侧,电流()。答案:B A、大B、小C、和绕组电压低的一侧一样 B 1-84、保护接零属于()系统。答案:C A、TT B、IT C、TN 1-97、变压器吸潮器内的硅胶吸潮后变为()色。答案:C A、淡蓝B、黑C、淡红2-75、变压器保护中,属于后备保护的是()保护。答案:B A、电压B、过电流C、阀型避雷器2-96、变压器防爆管的作用是()。答:B A、使瓦斯保护动作,断路器跳闸B、防止油箱破裂C、用于观察油的压力 2-97、变压器()保护动作后在未查明原因前不能再次投入运行。答案:C A、失压B、温度C、重瓦斯4-75、补偿电容器组断电后仍有残余电压,若需再次合闸,应在其断电()min后进行。答案:B A、1B、3C、304-95、变压器绕组采用三角形接线时,绕组的线电压()其相电压。答案:A A、等于B、小于C、大 5-82、摆脱电流是人触电后能自行摆脱带电体的()。答案:C A、电流B、最小电流C、最大电流5-83、把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部分与电网的保护零线进行连接,称作()。答案:B A、工作接地 B、保护接零 C、工作接零5-95、变压器的分接开关装于()。答案:B A、二次侧B、一次侧C、任一侧5-97、变压器型号第一项用字母S表示()变压器。答案:B A、单相B、三相C、自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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