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市政道路日常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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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胜利路改造工程道路、桥梁及其他附属设施正常运营,日常养护巡查的规范化、标准化,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经常性巡查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道路管理人员或养护技术人员负责。

(2)经常性巡查应对结构变化、道路施工作业情况、各种标志及其附属设施等状况进行检查。

(3)经常性巡查宜以目测为主,并应按规范现场填写城镇道路巡查表。

(4)经常性巡查按照养护的道路为每日一巡,建立日巡查登记、记录制度,应定期整理归档,并提出处理意见。

(5)巡查过程中发现设施明显损坏,影响车辆和人行安全,应及时采取相应养护措施,特殊情况可设专人看护,并应按本规范填写设施损坏通知单。

(6)巡查时,不得影响本项目道路的正常交通秩序。

(7)巡查时,工作人员必须规范装束,持证上岗。

(8)加大雨雾、雨雪天气和事故易发路段巡查频次。

(9)巡查过程中凡发现情况需停车调查处理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位置停车,开启应急灯、示警装置,设置必要的安全区并及时与高速交警取得联系。

(10)如遇到恶劣天气应提前检查加固外场设备的安全,及时做好保护措施,减少因灾害天气造成的损失及后果。

第二章巡查内容

1、日常巡查范围包括:胜利路改造工程范围内的道路、桥梁、人行道、路灯照明、交通设施排水设施、检查井、落水井。

2、道路巡查内容:路面及附属设施外观完好情况,包括下列内容:沉陷、坑槽、拥包、车辙、松散、搓板、翻浆、错台、检查井框与路面高差、剥落、啃边、缺失、破损、淤塞等损坏;检查井盖、雨水箅完好情况;积水情况。路基沉陷、变形、破损等。检查在道路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对道路设施的影响。其他损坏及不正常现象。

3、桥梁巡查内容:

a、桥面系及附属结构物的外观情况:

平整性、裂缝、局部坑槽、拥包、车辙、桥头跳车;桥面泄水孔的堵塞、缺损;声屏障、栏杆扶手、端柱等部位的污秽、破损、缺失、露筋、锈蚀等;墩台、锥坡、翼墙的局部开裂、破损、塌陷等。

b、上下部结构异常变化、缺陷、变形、沉降、位移,伸缩装置的阻塞、破损、联结松动等情况。

c、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各类违章现象。

d、检查在桥区内的施工作业情况。

e、桥梁限载标志及交通标志设施等各类标志完好情况。

f、其他较明显的损坏及不正常现象。

4、排水设施巡查内容:包括污水主管道、排水管沟、箱涵、检

查井、落水井等。雨、污水检查井及落水井有无冒溢、缺失、破损、坍塌等现象,有无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有无堵塞排水设施或者向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有无擅自接设、占压、拆除、移动或者穿凿排水设施行为,有无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行为,有无其他损害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等。

5、照明设施及信号灯巡查内容:保证路灯设施正常运行及亮灯率。路口熄灯;某一个方向的某一个灯(或某一个灯色)不亮或亮不全;信号设施不全(控制某个方向的信号灯缺失);灯杆、灯具的歪倒斜及破损。

第三章巡查要求

1、加强对巡查人员的培训,巡查人员应掌握巡查的内容和方法,具备一定的道路、桥梁养护管理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2、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车辆,巡查车辆应有明显标识,装备黄色警示灯。

3、巡查人员应本着全面、细致、负责的工作态度进行公路巡查,对侵占、损坏道路、道路用地及排水设施的人和事,坚持原则,大胆管理,及时上报。

4、巡查人员在进行巡查工作时,必须着安全标志服,携带米尺、相机、巡查记录等用品。

5、巡查以车行目测为主,辅以摄影或摄像。巡查车速一般控制在20-30km/h,按规定开启示警灯。遇到需要停车检查的情况,应停在紧急停车带上。必须停在行车道上时,应开启巡查车的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巡查人员应在巡查车的前方迅速完成检查或测量作业。

6、巡查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病害发生的具体位置,准确描述发现的问题,巡查结束后,及时做好交接工作,严禁伪造巡查记录。

7、巡查中发现的堆积物、抛撒物、油污、积水、积雪等能清除的必须立即清除,不能立即清除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清理。

8、巡查应由专人记录巡查情况,巡查结束后应尽快整理、汇总巡查记录,并通知养护组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

9、当发现道路沉陷、空洞或大于100mm 的错台以及井盖、雨水口箅子丢失等影响道路安全运营情况时,第一发现人应按应急预案处置,立即上报、设置围挡,并应在现场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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