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营销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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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营销指引(试行)

动产融资业务是面向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打产品之一,特别是在围绕中心厂商的产业链服务领域中,由于其能有效“激活”企业担保资源,且具有操作灵活、形式多样、与企业需求联系紧密的特点,历来大受产业链流通环节中中小企业的欢迎。从银行角度来看,由于动产融资能培养忠实客户群体,并通过负债和中间业务的带动改善银行收入结构,资本占用少、综合收益高,符合资本约束下银行经营的需要。

为应对当前经营形势变化和未来我行健康发展需求,总行决定在全行范围内大力推广动产融资业务,特制定本营销指引,请各单位学习领会并参照执行。

一、定义和定位

本指引所称动产融资业务,是指以企业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抵质押担保项下的融资业务,或虽不实现抵质押担保、但我行能有效控制企业物流和资金流从而有效控制风险而开展的融资业务(如知名品牌乘用车汽车合格证、进口汽车“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进口货物证明书”等)。动产融资业务具体授信使用方式可采取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国际贸易融资等多种。

动产融资业务客户定位为自身实力规模难以达到传统授信条件、或授信额度难以满足其真实需求、但银行能通过对其经营货物实施有效监控并以此为还款来源而进行融资的各类企业。动产融资所涉及的企业商品定位参照总行动产融资监管中心定期在内部网站公示的《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目录》中所列商品。

二、名词标准解释

动产融资业务环节较多,流程设计较为灵活和复杂,为清晰描述业务模式,统一行内经营机构、评审、监控、合规等部门的认识,防止概念不统一造成的操作风险,现对动产融资涉及到重要概念或名词进行解释,各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使用本指引规定的标准概念或名词来描述具体模式。

(一)基于中心厂商(卖方)责任描述的名词

1、卖方担保。俗称厂家担保,即厂家作为卖方为民生银行向受信人(买方)在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所提供的授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若授信到期,发生受信人无法按约还款的情形,则卖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差额回购:是指买方履行买卖合同存在资金缺口,由民生银行在融资授信额度内向买方提供融资,卖方根据协议约定按民生银行的指令进行发货,在民生银行每笔融资到期日时(也可约定为到期日后,但要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卖方对所收到的货款与发货金额之间的差额向民生银行予以退款的业务。

提示:差额回购是卖方责任较大,风险较小的一种方式,由于我行根据受信人保证金回款情况发出提货指令,因此我行无需关注受信人提货后的风险状况。对于卖方不按我行指令发货,且当买方未售完货物导致不能兑付债务的,如果卖方承诺回购责任,不属于标准差额回购范畴,我们称之为保购责任(卖方保购),见本指引“保购责任”部分。

3、未发货部分退款:俗称保证发货,即无论由于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不可抗力、买方违约等),导致未能按时发运货物时,卖方应于收货日将已收到的该批未按时发运货物的货款退还至民生银行指定的账户。

提示:未发货部分退款相关于差额回购的差别其核心是卖方不按我行指令发货,厂家承担的责任较小,我行应审核货运商的资质,必要时引入物流监管商加强全程监管。

4、阶段性担保:又称阶段性回购,是指卖方保证民生银行或其指定的保管商能够收到卖方发运的符合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约定数量和质量的货物,即在货物发运后至民生银行或其指定的保管商收到货物这一阶段,无论由于何种原因致使民生银行或其指定的保管商未能收到符合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约定数量和质量的货物,则卖方应于收货日将民生银行或其指定的保管商应收到的而未能收到的上述货物对应的货款退还至民生银行指定的账户。

提示:阶段性担保应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并向卖方详细解释。阶段性担保包括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保管商未能收到货物的情形,若卖方不承担上述责任,而

采取投保并将我行作为第一受益人,或卖方在理赔后转配给我行方式处理,请明确说明。

5、调剂销售:该模式主要适用经营知名品牌,经销网络较为完善的卖方(如知名汽车品牌生产商)。在每笔融资到期日前,如受信人未能将融资项下货物全部销售,且导致不能按期足额还款的,在融资到期日前(也可约定为到期日后,但要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卖方将对应的未销售货物授予网络内其他经销商销售,销售款项用于偿还银行债务,但卖方不承担最终调剂销售不成时的债务清偿责任,其实质上经销商协助民生银行处理抵质押物。

提示:若卖方承担最终调剂销售不成时、通过回购完全清偿债务的责任,则视同保购责任(卖方保购);若卖方不经过调剂销售程序,对受信人最终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视同卖方担保。

(二)具体业务操作涉及到的名词

1、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包括动产固定抵押和动产浮动抵押,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也就说动产抵押必须在相应的法定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但不实现抵押标的物的占有转移。法律上动产抵押又分动产固定抵押和动产浮动抵押。

动产固定抵押:是指抵押人(受信人或第三人,下同)将自己所有的动产,不转移占有,为受信人的受信向民生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须与民生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且必须在相应的法定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上述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固定不变,且非经民生银行同意,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故称动产固定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受信人在民生银行的债务提供抵押,受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民生银行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以上述财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动产,因此抵押财产处于变动,故称为动产浮动抵押。在浮动抵押权中,抵押期间,抵押人用于抵押的动产是

变动的,可以流入也可以流出,抵押人可以自由处分抵押财产。这也是我行动产融资业务在办理动产浮动抵押的同时,还必须实行严格监管的原因。但是,一旦发生法律规定的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事由时,该抵押财产才被特定化,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随意处置。

2、动产质押。是指质押人(受信人或第三人,下同)以自己所有的动产,出质给民生银行或民生银行委托的第三方占有的方式,为受信人在民生银行的受信提供担保,质权自质押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质押期间,质押人不得自由处分质押财产。受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不得处分质押财产。动产质押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必须转移占有。

3、静态动产抵质押。一种监管模式,指抵质押人将货物于民生银行指定的仓库监管,受信人对该批货物不能自主提货,授信项下,每一次赎货都要求受信人及时补足相当于提货额的保证金(含我行认可的现金等价物如票据、存单等,下同)或相当于提货金额的我行认可的货物办理抵质押,经过我行审核后,签发提货指令,监管仓库按指令发货,无提货指令或提货指令不符合协议要求的,监管抵质押不得出库。

4、动态动产抵质押(底线控制)。一种监管模式,要求抵质押人在监管仓库保证协议规定的底线存量的抵质押物,当抵质押物超出协议规定的数量或价值的,超出部分的抵质押物受信人可以自行向监管商办理提货或换货手续(换货新入库货物必须办理抵质押),不需另行征得民生银行的同意。底线存量以下的货物出库,受信人必须补足相应的保证金或民生银行认可的等值货物抵质押。

关于动产抵押或质押的提示:

我行将动产融资业务所涉及的动产抵押或质押统称抵质押,但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要酌情处理:当地工商局不受理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的,即使可以办理固定抵押登记,考虑到操作方便性,以及抵质押先后顺序的不确定性,应优先考虑动产质押;当地工商局可办理动产浮动抵押的,由于动产浮动抵押相对他行具有排他性,各营销机构应做好工商局、同业信息沟通与了解工作,一旦当地可办理动产浮动抵押,应积极争取客户办理,抢先他行抢占客户资源。值得指

出的是,无论动产抵押或质押,其核心是对货物的有效控制,即必须加强各环节的监管工作。

5、保证金赎货。是指受信人支付保证金提取已抵质押(或无抵质押,但在民生银行有效控制下,下同)给民生银行的货物,民生银行发出提货指令,受信人提货。保证金赎货含首笔保证金赎货和追加保证金赎货,提货比例根据具体抵质押率要求可自行设计。

6、以货换货。是指受信人以未抵质押给民生银行的货物以抵质押的方式来置换其已经抵质押的货物。民生银行或监管商在审核确认受信人提供的未抵质押已办妥抵质押手续后,监管商发出货物(动态)或民生银行发出提货指令(静态),受信人即可提取相应的货物。

7、保购责任。是指为便于民生银行及时便利地行使抵质权,处置抵质押财产,民生银行要求保购方受让抵质押的货物(保购方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其他方),其受让价格为抵质押的货物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的一定百分比。对于保购方因其履行的购买义务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抵质押的货物而遭受的价差损失、货物折旧损失、货物质量瑕疵以及其他合理损失,保购方均有权要求受信人给予全额赔偿和补偿,民生银行不参与争议处理也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即保购对民生银行不享有因购买抵押物的任何追索权。

三、动产融资与传统融资的区别

(一)担保方式的突破性。传统授信业务的担保方式以有实力的第三方担保和不动产担保为主,但在贸易链条中,存在大量中小型企业并不符合传统担保方式的要求。动产融资业务以企业正常经营中所产生的动态货物为抵(质)押物或有效监管,从而突破了中小型企业在担保方式上的融资瓶颈。并且,动产融资业务并不影响动产的流动性,经销商和生产商可以随时赎回抵(质)押物以满足正常经营需要。

(二)风控理念的创新性。传统的银行授信是对整个企业进行授信,关注企业的规模、净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及担保方式等基本面情况,而动产融资业务则关注于每笔真实的业务交易,通过对单笔业务的物流和资金流进行控制来防范风险。这种风险控制理念与传统的理念有三个方面的不同,一是由额

度风险控制和长期贷款思维转化为单笔授信和贸易短流程的风险判断和控制;二是将贷前风险控制延伸到对贷款操作环节及货物的控制和判断;三是由主体准入为基础的风险控制理念转变为基于流程控制以及在把握主体的同时控制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风险控制理念。

(三)业务操作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相对传统授信业务,动产融资业务在产品设计、人员设置、职责安排、操作流程、日常监管等方面都更加复杂和专业化。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不同操作模式,都需要制订不同的营销指引、产品指引、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四)还款来源的自偿性。通过产品组合,构造封闭的授信环境,保证销售回款用于直接归还授信。动产融资业务的授信方案中,贸易环节所产生的销售收入是该业务的主要还款来源,融资额度的核定根据贸易循环的资金需求量及自有资金比例确定,期限严格与贸易周期相匹配,授信资金专项用于该笔贸易。

(五)业务主体的延伸性。动产融资业务的授信对象涵盖贸易交易链中的所有企业,包括处于产业链中游或下游的贸易企业、产业上游的生产企业等等,一方面可以把授信客户与其上下游进行利益捆绑,有效防范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动产融资业务切入上下游企业,有效地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

四、动产融资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一)按融资支用的先后顺序可以分为现货(权)抵质押模式和未来货物(权)抵质押模式

1、现货(权)抵质押模式:是指受信客户先将自己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进行抵质押,银行经审核确定质押物所有权明确、数量或价值充足、质押手续有效后,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向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业务。

现货(权)质押模式适用于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保有一定的存货量,主要解决企业库存所占用的资金。

2、未来货物(权)抵质押模式:是一种授信项下对未来货权的监管和抵质押模式,由银行先行融资(票据或贷款、商票保贴函、信用证等等),并对整

个采购过程实施封闭运作,严格控制在途货物单据,当授信资金项下的货物到达后,形成现货(权)抵质押。

未来货物(权)抵质押模式主要适用于现有库存不足的企业。库存不足可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库存周转较快,库存沉淀较少;二是经营规模相对于需授信规模而言较小。

对于受信人具有相对固定和强势的供应和销售方,但受信人不能提供有效抵质押措施,上下游企业也不能提供法律上的担保,我行基于其货物交易流程明确、清晰,运输渠道规范,上、下游企业的履约能力及信誉可靠,我行认定风险可控的,按本指引后文“特定商业模式”中“购销通”模式办理。

(二)按法律性质可以分为动产抵质押模式和货权质押模式。动产抵质押是指以存货设定抵质押;货权是指以仓单、提单等物权化的权利凭证设定质押(汽车合格证等虽不属于权属凭证,实际操作中通过总对总合作、监管合格证下能有效控制风险的,视同权利凭证,非总对总项下单个经销商合格证监管的,原则上必须追加相应的货物抵质押)

1、动产抵质押模式按对提货或换货管理的不同又可分为静态动产抵质押模式和动态动产抵质押模式。

(1)静态动产抵质押模式:企业将存货抵质押给银行,交指定仓库监管,企业对该批货物不能自主提货,授信项下,每一次赎货都要求企业及时补足相当于提货额的保证金(含我行认可的现金等价物如票据、存单等,下同)或相当于提货金额的我行认可货物,由我行开具提货指令,仓库按指令发货。

该模式要求企业赎货比较严格,但可以腾出授信额度用于企业重新融资。采用保证金赎货的,容易形成保证金的不断沉淀,因此相对银行而言,可以带来较高的资金存量,收益率较高。这种模式的推广受限于一些市场需求,如客户对货物流转速度的要求,对提货量大小的要求以及银行的营业时间(如部分企业可能需要24小时提货)等等。

(2)动态动产抵质押模式:要求受信企业在监管仓库保有一定的最低库存量,入库自由;实际库存量如果高于最低存量,多余部分可以自由出库;最低存量临界点以下的货物出库,必须补足相应的保证金。

该模式的特点在于:将动产作为一般担保形式,同时在库存高于最低要求价值的前提下,完全不影响企业库存的流转。在该种模式下,对于不便于特定化的抵质押物,银行大都采取将整个仓库库存抵质押的方式,即所有后续入库的货物均抵质押给银行。

核定库存模式适用于存货流动性大、企业需要频繁赎货的业务。

2、货权质押模式按权利凭证的不同又可分为期货标准仓单质押模式和(非标准仓单需要对应办理对应货物的抵质押手续,在此不作权利凭证考虑)提单质押模式等。

(1)期货标准仓单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由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的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并在期货交易所注册生效的提货权凭证。

期货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为质押,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的业务。当授信申请人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标准仓单项下的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被担保的银行债权。

(2)动产融资业务中的提单主要指信用证项下的海运提单和可流通形式的联运提单。国际贸易中的海运提单和可流通形式的联运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已经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惯例,是较好的质押品。另一种提单是国内贸易的未来货物(权)抵质押模式中授信申请人的上游供货商出具的提单,这类提单的质押存在法律瑕疵,因此不能将该类业务简单的视为货权质押对待。

(三)根据监管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我行监管和第三方物流监管

若企业自身实力较强,信用记录良好,与我行合作时间长及合作关系密切,我行可考虑派人上门监管,为我行监管;若企业愿意将货物寄放在我行认可的第三方仓库,由我行委托第三方仓库代为监管(库内监管),或企业不愿将自己货物寄放在第三方仓库,我行可以委托专业物流公司派专业监管员上门监管(库外监管,或输出监管),称为第三方物流监管。

五、一般模式原型

(一)现有货物(权)抵质押(先货后款)

1、业务描述

现有货物抵质押(先抵质押后融资)是指银行发放融资款项时,以现有货物作抵质押、或现有货权(标准仓单模式另见本指引其他章节)质押,我行根据受信人回款情况逐步解付抵质押物或权利凭证;款项到期,受信人以销售回笼款偿还款项;回笼款不足以偿还到期款项的,银行向受信人追偿并处置抵质押的货物或权利凭证项下货物,以偿还相应款项。

动产在办理抵质押登记(或权利凭证办理质押)手续后,需采用第三方监管模式对抵质押物进行日常管理的,第三方监管资格认定需根据《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仓储监管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确认。第三方监管根据监管方式不同,可分为库内监管(第三方自有仓库)和输出监管(非第三方自有仓库)两种。

2、主要流程(以动产抵质押为例,权利凭证质押参照执行)我行

受信人

(货权人)

监管方(或我行)

④/⑤÷÷÷÷÷÷÷

⑨/⑩

(1)我行根据《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授信申报审批流程》进行授信申报审批;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保证商业银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制衡性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三)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办业务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四)相匹配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 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1-2] 第二章内部控制职责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业务部门组成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 第八条董事会负责保证商业银行建立并实施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商业银行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审慎经营;负责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保证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 的风险控制措施;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 第十条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制定系统化的制

资产托管业务系统介绍

资产托管业务系统介绍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5题,每题10分) 1 . 投资监督系统采集以下哪个系统的数据进行监控指标计算()。 ? A.估值核算系统 ? B.资金清算系统 ? C.注册登记系统 ? D.信息披露系统 我的答案: A 2 . 以下哪项不属于托管业务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指标()。 ? A.安全性 ? B.更新能力 ? C.平行扩展能力 ? D.效率 我的答案: C 3 . 下述哪项不属于托管业务系统的运维管理范畴()。 ? A.业务权限管理 ? B.系统安全管理 ? C.系统备份管理 ? D.对外网络备份管理 我的答案: D 4 . 电子合同签署功能通常由下列哪个系统提供()。 ? A.电子指令系统 ? B.运营管控系统 ? C.客户服务平台 ? D.注册登记系统 我的答案: B(错误) 5 . 境外系统交易指令通常通过()传输。 ? A.FIX ? B.Omgeo ? C.SWIFT ? D.MQ 我的答案: C(错误) 多选题(共2题,每题 10分)

1 . 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特点包括()等。 ? A.结构逻辑复杂 ? B.开发难度大 ? C.运行维护成本高 ? D.系统更新能力要求高 我的答案: ABCD 2 . 下列哪项系统属于托管业务核心系统()。 ? A.估值核算系统 ? B.资金清算系统 ? C.投资监督系统 ? D.信息披露系统 我的答案: ABCD 判断题(共3题,每题 10分) 1 . 托管与基金服务业务系统需要部署在证券公司自有机房和网络环境中,保证数据安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系统上线前的安全审核和评估,定期更新系统补丁以及安全漏洞扫描。() 对错 我的答案:对(错误) 2 . 托管业务系统是基金托管业务运营的核心业务处理系统,该系统从托管服务内容上必须具备托管基金的资金保管、账户管理、资产估值、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和管理人服务等功能。() 对错 我的答案:对 3 . 托管业务的发展过程就是托管产品、托管客户不断扩展的过程。每一次产品创新都离不开系统的支持,托管系统成为产品创新的先决条件。() 对错 我的答案:对

保险资金托管业务

保险资金托管业务 一、产品定义 保险资金托管业务指交通银行接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的委托,为其自有资金或产品或管理资产在进行投资时提供账户开立、资产保管、资金清算、证券交割、资产估值、会计核算、投资监督、绩效评估、信息报告等服务。 二、功能和特点 通过银行提供托管服务,实现保险资金投资境内、外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或直接投资实体经济的需求。为资产安全保管、高效运营提供保障、同时可协助选择境内外投资管理人、搭建业务通道、代理或协助选择境外托管代理人。 三、适用客户 (一)实力雄厚、投资范围广泛的大型保险集团; (二)近年来兴起的业绩增速快、发展势头足的银行系保险公司;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各省级国资背景的中小保险公司。

四、业务流程图 <保险资金托管业务> 营销洽谈 合同流转 合同签署 <托管服务> 分行归口管理 部门 总行/分行托管部 总行托管保险及养老金部 总行托管风险合规部 保险公司 合同文本内部 流转 流转合同文本 是否可行 合同文本初稿 定稿 流转合同文本 是否合规 合同文本修改否否是 是 向客户提交 与客户对合同条款进行 洽谈 有修改 双方签署托管协议,发出产品上线通知 运作部门进行开户建账等上 线准备客户移交托管组合资产 运作部门开展托管服务工作 无修改对客户服务及新增需求进行 跟进 合同签署 了解客户需求 是否需要价格 审批 有修改 是 总行审批 否 准备相关合同 文本 通过 五、流程图详解 编号 流程步骤 处理过程、要求和规则 负责部门 风险/合规要点 备注 1 营销洽谈 分行归口管理部门或所辖 分行归口 对客户资质进行

商业银行发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思考

商业银行发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思考 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因资产托管业务在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沉淀部分低息负债、提高商业银行资产收益率指标等方面的优势,已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中间业务。随着国内资本市场外延内涵逐渐丰富,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在托管规模、产品种类、数量及其收入上呈现出迅速增长的态势。商业银行应从管理、创新及培养人才等方面多措并举,大力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金融创新。 一、资产托管业务的起源 资产托管业务是在基金托管业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基金托管业务是紧密伴随着美国的共同基金的诞生、发展与成熟的。1868年,伦敦成立第一个专门为小额投资人取得规模经济的投资目的成立共同基金——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 托(the Foreign Colonial Government Trust);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也出现了类似的投资信托,如1889年成立的纽约股票信托(the New York Stock Trust)、1893年成立的波士顿个人财产信托(the Boston Personal Prop—erty Trust)等等。随着20世纪2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黄金十年的到来,美国的共同基金业也得到前所未有发展,仅1924年至1929年的5年间,就建立了56个封闭式信托。 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与约束,这些封闭式投资信托沉溺于高风险投资,甚至产生了滥用投资者赋予其投资职能的行为,使其价格大幅上涨,基金价格远高于其内在价值。到1929年间封闭式基金几乎按高于其内在价值的50%溢价销售。封闭式基金的种种投机、不规范行为和杠杆作用的操作,使得股市崩溃时基金持有人受到的伤害远大于普通股票持有人。针对20世纪20年代“大萧条”中金融监管体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美国先后出台了《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及《投资顾问法》规范证券交易及监管。 1940年,美国引入资产托管业务,由第三方对基金资金的流向和使用进行托管,使得共同基金业务的发展得到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托管业务的引入给了共同基金第二次发展的机会。在以后的几十年中,共同基金托管业务伴随着其基金业务呈几何状态发展,到今天大多数基金都使用银行所提供的托管服务。多年实践证明,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引入,极大地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对规范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当前,全球前50家托管银行共托管了数百万亿美元的资产,而前十大托管银行就占到70%以上。诸如JP摩根、道富银行、纽约银行、花旗集团、法国巴黎百富勤、瑞士联合银行等机构均是全球资产托管业务的中坚力量。托管业务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以道富银行为例,其客户主要包括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政府基金等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其托管网络覆盖到100多个金融市场,中间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80%以上,而托管业务收入又占到中间业务收入的一半以上。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现状 我国资产托管业务是从20世纪90年代末才真正开始开展。1998年2月24日,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完整版)(2020090308050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 -银监发〔2005〕88 号2005 年12 月30 日 各银监局: 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内部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部指引》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对于各类商业银行2005年度的评级,仍然沿用原来的风险评级办法。 二、试行阶段,需要对定量指标的选择、权重系数的设定、标准值和分值区间的设置 进行更加充分的数据测试,必要时对有关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及其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保证各项评价标准在打分”体系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请各银监局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三、《内部指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评价方法,其中定性因素的评价是难点,对于评级人员要求较高,评级人员须具备良好的监管业务素质和丰富的监管工作经验, 并且充分了解和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以及评级原理和方法,能够依据定性评价因素及其 细化的评价标准对银行做出客观、准确的分析预测和判断评价。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 经验、收集评级信息的情况、对监管评级的理解和认识等方面的差异,很容易造成评级尺度 不一,严重影响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因此,请各银监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相关 培训工作,确保《内部指引》的顺利实施。 四、监管评级有效的推行和使用,还有赖于规范的评级程序和工作制度。因此, 《内 部指引》规定了严密规范的评级操作规程和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请各银监局结合银监会监 管业务流程再造和监管资源整合等工作,严格按照监管评级的流程和职责分工做好评级工 作,以确保评级工作质量。 五、按照“ 1104工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规划,《内部指引》试行后,银监会 将据此开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子系统”,实现定量指标评价的自动化,定性因素评价的规范化,并通过该系统对评级工作进行质量控制,提高评级工作的效率。 六、各级监管机构及其参与评级工作的监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监管评级结果的误用和滥用。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健全和完善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商业银行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 险预警;为推行同质同类银行比较和差别监管模式,逐步统一同质同类银行的监管标准,进一步规范监管评级工作,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现行的评级体系进行整合、修订和完善,依据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借鉴国际通用的 骆驼(CAMEL )评级体系”,广泛吸收英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地区监管机构关于监管评级的良好做法,并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功能 (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建立了 一个对银行机构的风险和经营状况的分析框架,提出了一系列分析银行风险的方法与标准,旨在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银行的风险状况和严重程度。 (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监管评级通过对商业银行主

证券公司开拓资产托管业务的思考与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03361076.html, 证券公司开拓资产托管业务的思考与建议 作者:尹聪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第19期 摘要: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放开,国内资产托管的服务主体扩大至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证券公司作为迟到十余年的市场后进入者,如何开拓此项业务值得思考。本文分析了资产托管业务对于证券公司的重要战略意义,并结合证券公司实际情况提出了几点开拓托管业务的思路与建议。 关键词:证券公司;资产托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1 一、国内资产托管行业的发展概述 我国资产托管行业从1998年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起步,经过十六年发展,作为一种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效制度安排,伴随着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逐渐壮大,已在我国资产管理领域得到广泛运用。截至2013年末,国内托管资产规模接近35万亿元,占全国GDP总量的61.5%, 占银行业总资产的23.2%,占A股总市值的147.2%,占金融机构存款的49.1%。托管产品种 类涵盖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计划、私募基金、企业年金在内的各种资管产品。2011年到2013年,行业托管资产规模以年均54.6%的速度增长,2013年全行业托管费收入超过310亿元。我国托管行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托管人职责,为产品提供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资监督和现金管理等服务,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允许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打破了此前只有商业银行具有托管资格的市场格局。截至2014年6月底,已有34家金融机构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包含27家银行、6家证券公司和中国结算),标志着国内托管行业的市场竞争会 日趋激烈。 二、证券公司开拓资产托管业务的战略意义 证券公司开拓资产托管业务可以改善行业收入结构,提升行业盈利能力。在传统经纪收入下滑的趋势下,证券行业面临着业务增长和转型压力,亟需拓宽收入来源。2013年全行业托 管费收入约占同期证券行业总收入(约1592亿元)的三分之一。随着国内资产管理行业的快速增长和托管牌照的放开,托管业务对证券公司而言存在着巨大的商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资产托管作为证券公司的一项新兴业务,在未来若干年内只能是现有业务的有机补充,无法像经纪、资管或投行一样成为支柱业务。从市场格局来看,国内商业银

商业银行债券业务风险管理

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券市场的发展是建立有效利率体系、合理的投融资秩序、开展金融创新的基础。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发展速度仍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各种制约债券市场发展的弊病依然存在。近年来,在管理部门的推动下,我国债券市场取得了快速发展,债券市场融资规模、参与主体和产品结构逐渐丰富。尽管如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债券市场仍是我国金融市场的一个“短板“,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随着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融入国际市场已经是大势所趋。 在银行间债市中,信用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并降低宏观经济对银行体系的依赖,但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债券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为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银监会于2009年3月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科学制订投资指引,明确相关职责权限,对债券实行风险分类管理,重点关注高风险债券,并对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流动性管理等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但目前商业银行内部债券业务风险管理仍不成熟,相关制度尚未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内部和外部均存在许多需要关注的新动向和亟需解决的老问题。 信用债券市场的发展情况 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取得了高速发展,发行次数和托管量增速均超过同期利率产品。截至2012年11月末,共发行1022支,较上年同期增加5.69%,发行量总计1.88万亿元。其中,截至2012年11月末,企业债共发行414支,发行量总计0.57万亿元;短期融资

券共发行2支,发行量总计0.04万亿元;中期票据共发行510支,发行量总计0.79万亿元(数据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债数据-统计报表)。 截至2012年11月末,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券托管量达到6.24万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了19.1%,其中,企业债托管量达到2.22万亿元,同比增长17.3%;中期票据托管量达到2.45万亿元,同比增长26.2% 。 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作为债券市场的主要投资者,商业银行债券业务规模也在近几年取得高速增长。截至2012年11月底,商业银行信用债券托管量为2.32万亿元;全国性商业银行信用债券托管量约占全部商业银行信用债券托管量的73.4%,城市商业银行约占18.0%,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农村合作银行约占6.9%,外资银行约占1.6%。目前,部分大型商业银行债券资产规模已达到其自身总资产规模的20%~30%。 银行内部债券交易风险管理的问题 加强债券业务资负管理。中国债券市场从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开始至今,经历了曲折的探索阶段和快速的发展阶段。早期,商业银行债券业务主要以利率产品(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等)为主,且针对单一利率风险的资产负债管理策略也较为被动。应提倡对债券头寸实行积极的资产负债管理策略(ALM),即预判式ALM模式。期限不匹配是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常态,预判式资产负债管理就是在科学预测债券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债券价格场景、业务策略、投资策略、对冲策略等的组合模拟分析,在总体市场风险容忍度的控制范围内,有效利用期限错配来获取收益。 债券交易在银行内部的从属地位。目前,信用债券的交易和投资是商业银行资金业务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交易业务所占份额较小,主要为满足做市要求。相对而言,投资

对“银行内控监管”的几点认识

对“银行内控监管”的几点认识 所谓“银行内控监管”,是指国家银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情况进行的监管活动,包括检查、评估、劝告、处罚等。 一、实施内控监管,是提高监管效率的现实需要 效率是指以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产品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在银行监管领域,监管效率的提高表现为在一定的成本投入条件下,创造出较大的监管效益(即银行风险的不断降低)。在一定时期内,作为监管资源的人是有限的,因此,提高监管效率的根本途径是改进监管手段。以往,对银行风险的监管多采用“人海”战术,就事论事,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很少触及问题之根本,以致问题层出不穷、监管部门应接不暇。实践表明,目前我国银行机构的风险多为操作风险,因此,降低风险的关键在于规范操作。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是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从一定意义上讲,抓住了“内控”,就是抓住了风险管理的根本,监管效率由此可以大为提高。 二、实施内控监管,是督促银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内在要求,

而“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志之一,故商业银行必须是管理科学的企业法人。管理科学表现为多个方面,如科学的决策机制、科学的监督机制等,由于以下原因,科学的管理理念与机制仅靠银行的“内生”存在一定困难:一是制度安排不配套。例如,有效的监督是以产权明晰为基础的,只有产权明晰,监督才有动力,而目前有些领域仍存在产权不清的现象;二是社会环境不具备。从本质上讲,管理科学是法治社会环境的产物,而我国确立“依法治国”的历史较短,法治观念远未深入人心。因此,要使商业银行尽快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依靠外部力量,其中包括银行监管部门实施的“内控监管”。 三、实施内控监管,必须更新具体的监管方式 对商业银行的“内控监管”虽然已进行了几年,但其效果值得探讨。为提高“内控监管”的有效性,必须更新现行的监管方式。 第一,变软约束为硬约束。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价结果仅是风险评估的重要内容和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笔者认为,这不足以引起商业银行对“内控监管”的重视,不利于监管效能的发挥。应当建立“内控监管”的硬约束机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控方面的问题,监管机构应要求商业银行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劝告),并反馈整改情况;如不整改,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手段,可以确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 一、业务概况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托管银行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保管职责,办理资金清算及其它约定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托管银行提供的服务还可包括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绩效评估、投资管理综合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资产服务类业务。 按服务对象分,托管业务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从事投融资活动、商事交易、公共事业、社会慈善及其他活动的企事业法人、行政单位、社团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按经济关系分,托管业务可分为服务于所有权转移的交易类资产托管业务,服务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余额类资产托管,以及其他业务。 按产品类别分,托管业务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保险资产托管、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信托财产保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跨境投资产品托管、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以及其他托管业务。 截至目前,中国有27家商业银行、14家券商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获得了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各类托管机构共42家。(见附表)

二、重要产品托管业务 (一)银行理财产品托管 1、目标客户: 1各地尚未获得托管资格、持续发售银行理财产品的银行 2各地暂无发行理财,但计划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 2、合作范围 1银行理财产品 2银行理财投资项目 3自有资金投资项目 4银行代销产品 3、托管费率:无会计核算,0.03-0.05%,有会计核算,不低于0.05%(二)开放式基金(公募基金)托管 1、目标客户 总行与基金公司业务对接,分行推荐基金公司进行营销。一般要成为基金产品的主代销机构。 2、主要收益: 1长期稳定的基金托管费收入、基金代销收入 2拉动沉淀资金、结算业务综合效益 3开拓优质客户手段 (三)基金专户一对多托管、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 1、目标客户 1关注基金公司专户理财业务动向,寻求销售能力强的证券公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摘要:现代社会商业银行的发展相当迅速,并且商业银行的发展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文章在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现状和不足进行了简要分析,提出了商业银行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商业银行会计内控制度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含义 内部控制是一个机构内部为达到一定的经营目的,通过有效的制度、方法和程序,对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各种业务进行的动态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定义是指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现状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现状 当前,在国家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也正进行着自己的改革,研究发现,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现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1、外部的竞争压力导致经营风险增大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对外开放,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风险也就相应的越来越复杂多样。一些地方性商业银行受利益的驱动,重业务发展,轻内部控制,从而导致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 2、业务操作层面的事故难以杜绝 操作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内部业务处理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因业务数量、强度及对业务的熟练程度等因素而导致的在内部控制环节所产生的风险。诸如金额输入错误、存取颠倒、卡或者存折的跳号使用等,均属于业务操作方面的风险。一般来说,以上这种错误在日常工作中难免出现,但是,倘若经常性的出现,就应该是银行内部员工风险防范意识方面的问题了,就应该从内部控制环节寻找原因。 3、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滞后于业务发展 银行正常运作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样应该引起我们重视。在现实情况中,倘若银行准备开发一项新业务,银行高层人员往往先想到的是这项业务能够给银行带来多少利润,而不是这项业务背后存在着那样的风险点,从而减缓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步伐。 (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存在缺陷 1.制度建设不健全。 当前,商业银行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层出不穷,但制度制定未跟上业务发

券商资产托管业务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 2.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文号: 证监会公告15号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创新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托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为客户依法持有或者依法管理的资产提供保管、清算交割、估值核算、投资监督、合规监控、出具托管报告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安全、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第六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 (三)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 (四)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 (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申请书; (二)业务实施方案; (三)资产托管业务制度; (四)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托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资产托管协议的约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不得擅自处分所托管的资产。 第十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下列托管服务:

深耕廿载 筑梦未来——中国资产托管行业20年回顾与展望

深耕廿载筑梦未来——中国资产托管行业20年回顾与展望编辑:cba01 | 2018-07-31 18:46:14 | 作者: | 来源: | 浏览:1335次 今年,是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20周年。 1998年,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起步,资产所有权、投资管理权和保管监督权相互分离、相对独立,有效解决了资产管理行业委托代理关系中监督和约束机制的缺失。经过20年的发展,托管机制已经渗透到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保险、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证券公司理财、银行理财、私募基金、QFII、QDII等各个领域,托管机制在塑造行业信任、提高交易效率、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回顾20年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将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历程梳理划分为初步探索阶段(1998年-2000年)、全面推广阶段(2001年-2011年)、高速发展阶段(2012年-至今)三个阶段,总结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十件大事铭记历史进程: 1. 1997年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拉开了中国资产管理行业蓬勃发展的序幕,托管机制也应运而生。1998年,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工、农、中、建、交五大行成为国内首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同年首批五只封闭式基金获准募集发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纷纷设立托管部门并开办托管业务,托管业务破土而出。 2. 2001年9月,华安创新基金正式发行,这是我国首只开放式基金,实现了从封闭式基金到开放式基金的跨越,该基金由交通银行托管,托管流程和服务内容发生重要变革。 3. 2002年,南方、博时、华夏、鹏华、长盛、嘉实六家基金管理公司成为首批全国社保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为托管人。2004年2月23日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颁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企业年金管理要引入托管人,自此企业年金托管业务起航。 4. 2003年1月,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五家中外商业银行获批QFII托管业务资格。2003年6月,建设银行获得汇丰银行在境内投资资产托管,成为国内首家开展QFII运作的中资银行。 5. 2004年6月1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开始实施,法规中对托管人的任职资格、履行职责、行为规范、任职程序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在法律上明确了托管行的职权和地位。 6. 2004年,原保监会出台《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明确保险公司应建立第三方托管机制,自此,保险资产托管大门正式开启。 7. 2009年3月12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并相继发布《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公约》、《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等文件。 8. 2009年,原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引入托管机制。同年,大型商业银行纷纷开展了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9. 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施行,基金子公司托管业务和和特定客户资产托管业务开始。 10. 2016年上半年,中国银行业资产托管规模首次超过百万亿人民币。截至2017年底,银行业托管规模达141.5万亿元人民币。 回顾过去,锐意创新和深耕细作成就了中国资产托管行业二十年发展的功与名;展望未来,风险防控和高效运营将成为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的主旋律。托管人要以金融体系稳

《商业银行的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 (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 (三)适当的组织架构;

(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 (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 (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 (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总体政策及体系。主要职责包括:

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

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三十一条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托管人是否和管理人为《信托法》下的“共同受托人”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初2 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业银行作为托管行承担的是资金收付责任,属于资金的代收付行和保管行,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和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因此与信托计划受托人并非共同受托人,投资人以此主张托管人责任的不应得到支持。(未找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该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第三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十三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 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银行内控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模版

银行内控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总行内控合规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营业部、二级和省所有部门适用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准则和制度,是指适用于银行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以及银行内部各级行制定的各类业务制度。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全省各级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准则和制度相一致。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包括全省各级银行的内控合规管理和合规监督管理,统筹管理全行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内控合规管理,是指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全行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准则和制度相一致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合规监督管理,是指监督管理全行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准则和制度相一致的动态过程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合规部,是省、省营业部和二级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合规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内控合规管理部门(以下称合规主体部门),是省、省营业部和二级内部设立的除合规部之外的各业务、管理和保障部门,各部门和全体员工都是参与内控合规管理的主体。 第五条全行合规管理目标:建立确保全行经营合规的合规管理体系。近期目标:全面遏制违规问题屡查屡犯的普遍现象,尽快提高全合规经营的能力和员工的合规素养。第六条全行合规管理工作重点,是建立三大工作体系:(1)建立以经营理念为基础的合规文化体系; (2)建立以经营活动合规为中心的内控合规体系; (3)建立以合规监督全覆盖为重点的合规风险防控体系。 第七条全行合规管理工作任务,是探索完善四方面工作机制: (1)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多渠道的合规文化机 制; (2)内控有效的经营活动内控工作机制; (3)合理介入的有效合规监督工作机制;

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含附件1)

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推进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期货公司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期货公司不得为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公司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条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期货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超出《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范围,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期货公司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第五条根据期货公司与客户的约定,委托资产仅限于投资期货

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及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的操作要求为客户开立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申请交易编码。客户资产管理账户交易编码应当与其经纪业务账户交易编码严格区分。 期货公司与客户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及监控中心的操作要求办理委托资产的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第六条根据期货公司与客户的约定,委托资产投资范围包含除期货外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期货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期货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第七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保证金存管数据文件向监控中心备案。开户备案前,期货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市场的投资交易活动。 第八条期货公司经与客户协商一致,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写明用于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资管结算账户)。该资管结算账户应当与客户的期货结算账

第九章资产托管业务

第九章资产托管业务 一、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二、哪些金融产品须由托管人进行托管? 1、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2、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那些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相关规定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应当如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1、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为其托管的基金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托管基金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的资金。 2、为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交易必须的相关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3、建立与基金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定期核对资金头寸、证券账目、资产净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与申购的到账、赎回资金的支付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与到账情况,并对基金的会计凭证、交易记录、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档案保存十五年以上。 4、对基金财产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负保密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 五、托管人应当如何对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评估?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订立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前,应当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角度,对涉及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基金费用、收益分配、会计估值、信息披露等当面的条款进行评估,确保相关约定合规清晰、风险揭示充分、会计估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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