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旧制度对比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旧制度对比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旧制度对比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旧制度对比旧法(试行2005&备忘录&

监管问答)

新法(管理方法2016)

差异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变化:

新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具有要求;

2.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具有要求;

删除:

最近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司

在新法中可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

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

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

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

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

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

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

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的变化:

包括:

1.

强调了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

司董事等;

2.

3.

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也可获得股

权激励

4.

不包括:

1.

监事

2.

3.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股权激励审核备忘录1号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七)知悉股权激励内幕信息而买

卖公司股票的、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

幕交易发生的。

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

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本法第三十

八条)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4.

5.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

注:所有时限都由3年变为12个月,变

得更宽松。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第九条上市公司依照本办法制定

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

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

围;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

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

计划中新增载明事项:

1.

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涉及的

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2.

3.

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

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

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

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

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

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

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

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

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

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

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

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

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

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

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

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

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的条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

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

序;

(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

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

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

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

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

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4.

5.

新增其他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6.

7.

新增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

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

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8.

9.

新增会计处理方面内容(股权激励会计

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

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

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

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0.

11.

新增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

端解决机制;

12.

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设立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

授出权益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分别设立条件;分期行权的,应当

就每次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分别设立条

件。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

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要求上市公司设立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的条件。

股权激励审核备忘录1号五、行权指标设定问题

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此外,鼓励公司同时采用下列指标:

(1)市值指标:如公司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

(2)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

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

标。相关指标应当客观公开、清晰透明,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

竞争力的提升。

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同

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公司业绩

指标对照依据,公司选取的业绩指标可

以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

分红等能够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

创造的综合性指标,以及净利润增长

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能够反映公

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

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3 家。

1.

新增绩效考核标准内容,要求公开透明,

进一步提高信息透明度,加大信息披露要求。

2.

3.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

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公司业绩指标,但

选取对照公司不少于3家,业绩指标选择空

间加大。

4.

5.

放宽了绩效考核指标等授权条件、行权

条件要求,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由上市公

司自行确定。

6.

7.

增加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同时披露

额的10%。

股权激励审核备忘录1号

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

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

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

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权激

励计划时,可以设置预留权益,预留比

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

权益数量的20%。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

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总额的1%。换言之,若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

议批准,可以超过股东总额的1%,给予了公

司更多主动权。

2.

3.

预留权益的预留比例从10%增加到2

0%。

4.

5.

增加预留权益的有效期为12个月,超时

失效。

6.

股权激励审核备忘录2号

二、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

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监管问答(2013)

为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服务实体经济,上市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与股权激励计划不相互排斥。

第十六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

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

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

使权益。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启动及实施增

发新股、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发行可

转债、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期间,

可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1.

增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

2.

3.

取消有关股权激励与重大事项的30天

间歇期。与2013监管问答统一。

4.

第十九条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

股票或者对获授的股票期权行使权益

前后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遵守《证券

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条

新增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者对

获授的股票期权行使权益前后买卖股票的行

为的要求。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股权激励审核备忘录1号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

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

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

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

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

0%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的。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

式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

股权激励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

出说明。

股份来源不同时,授予价格确定方式统

2.

3.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更加灵活

4.

5.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更加灵活

6.

7.

采用其他方式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的,要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授予价格、

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详细说

明。

8.

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第二十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

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

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

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

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行权

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

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定价基准的选择空间加大,股票期权定

价模式统一,更多的基准日为定价提供灵活

性,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自主权,防范短期

操纵股价等现象的发生。

采用其他方式确定股票行权价格的,要

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行权价格的定价

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

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第三十条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

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

得少于12 个月。

第三十一条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

上市公司应当规定

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

少于12 个月,后一行权

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

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

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

的50%。

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

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应当按

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1.明确期权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

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体

现激励的长期性;

2.规定了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

权首次可行权日间的间隔

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自收

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

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

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

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

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审议及实施该计划。

删除整条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增强股权激励的公正性

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明确激励计划应出席会议的2/3股东表决同意

2.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股权计划草案公告前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

易行为。

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

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

易的情形除外。

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

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增加对内幕消息的监管

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

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

下列情形:(一)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

解除限售的情形;(二)降低行权价格

或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

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

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发表专业意见。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

权激励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

权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终止

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增加对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合规性要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

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上市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

增加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四)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

(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的实施

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

的权益总额;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

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四)报告期内权益价格、权益数

量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

新权益价格与权益数量;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

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

行使权益的情况和失效的权益数量;

(六)因激励对象行使权益所引起

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及

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八)报告期内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九)报告期内终止实施股权激励

增加了激励方案的完备性

1、高管失效权益数量

2、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的影响

3、终止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原因

的情况及原因

第六章监管与处罚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

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

安排的,未行使权益应当统一回购注

销,已经行使权益的,所有激励对象应

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

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已获授权益而

遭受损失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安排,向上市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

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

收益。

旧法强调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的责任,

并且规定时间内(12个月)返还所得收益;

新法既强调未行使权益的回购注销,同

时也注重保护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的权

益保护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在责令改正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文件。

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

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相关

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

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按照本办法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

处罚,旧法不仅强调对责任人的处罚,同时

也强调对相关公司的处罚:在责令改正期

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文件。

第六十九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过程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未

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勤勉尽义

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责

令改正、监管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

强调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的监

不适当人选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

《证券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旧法则所有用语解释在新法则中均有,且无变化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

如下含义:除旧法则用语解释,新增:

分次授出权益(分次授权):指上

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向已

确定的激励对象分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的行为。

分期行使权益(分期行权):指根

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激励对象已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分期解除限售、已获授

的股票期权分期行权的行为。

预留权益:指股权激励计划推出时

未明确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

程中确定激励对象的权益。

限售期:指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

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

成登记之日起算。

增加分次授出权益、分期行使权益、预

留权益、限售期的用语解释

第七十三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有特别

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新增条款;

强调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管理制度汇编总集

黑龙江大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汇编) 编制:行政事务部人力资源部 审核:职工代表大会 二0一七年八月五日

目录 第一部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一章组织机构图 (1) 第二章管理层职责及权限 (2) 第三章部门职责 (4) 第四章部门经理及科员岗位职责 (8) 第二部分管理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考勤管理制度 (14) 第二章聘用与劳动合同 (20) 第三章晋升、降职、解聘、迁调 (23) 第四章薪酬管理体系 (24) (二)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员工管理条例 (25) 第二章员工礼仪标准 (26) 第三章保密管理条例 (29) 第四章出差管理制度 (32) 第五章办公设施管理制度 (38) 第六章办事规程 (38) 第七章办文规程 (39) 第八章办会规程 (40)

第十章车辆管理制度 (44)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制度 (45) 第十二章合同管理制度 (47) 第十三章后勤管理制度 (49) 第十四章奖惩管理条例 (52) (三)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56)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56) 第三章财务工作管理制度 (57) 第四章支票管理制度 (58) 第五章现金管理制度 (58) 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59) 第七章处罚办法 (60) (四)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工程管管理板块组织机构 (61) 第二章项目部职责与权力 (61) 第三章项目施工管理 (63) 第四章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67) 第五章工程项目技术管理制度 (70) 第六章技术图纸会审 (71) 第七章技术文件交底 (71) 第八章项目施工中的技术管理 (72)

上市公司的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市公司的管理制度 篇一:上市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 一、目的 1.为了统一及规范地管理公司所有车辆,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确保行车安全, 提高办事效率,减少成本支出,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车辆为领导专车与公务用车辆,制度所指驾驶员是持有合法的驾 驶证的行政司机。 3.公司所有车辆由行政部统一负责管理。 二、适用范围 延华生物及各分子公司。 三、车辆管理 1.行政部负责所有车辆的管理工作,包括车辆购置、证照管理、车辆调派、维 修保养、年度车检、保险理赔及司机管理。 2.与车辆的交税本、购置本等有关原始证件交由档案室

保管,行驶证、保险资 料等由司机负责随车保管。 3.公司所有车辆原则上必须由公司专职司机驾驶,司机应每周定期对车辆进行 检查和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4.公司所有车辆原则上不予私用,在未经特别批准的情况下,车辆不得由司机 开回家,违者罚款200元/次。领导专车需根据规定,停在领导指定位置;公务用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场。 5.公司所有车辆配备《行车日志》(具体详见附件1),当班司机使用前应核对 车辆里程表与《行车日志》记录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使用部门、所涉项目、用车人员、时间、始发地、目的地、行驶里程等,并由用车人签字确认, 以备每月核对及不定期抽查,并作为油费分摊依据。 6.公司所有车辆均配有单独油卡,每月初由行政司机申请月度加油费进行油卡 充值,每月额度由行政部确认并依据实际使用、市场单价进行调整。原则上,车辆加油需要使用油卡进行充值,特殊情况下可自行加油,并保留发票,以事后报销形式进行费用申请。 四、司机管理

上市公司薪酬管理制度.doc

xx上市公司薪酬管理制度1 薪酬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薪酬制度、强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2. 薪酬原则 2.1 经济性原则:在人均利润逐年提升的基础上,遵循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销售总额增长 率,人均工资增长率低于人均利润增长率的原则; 2.2 公平原则; 2.3 正向激励原则; 2.4 岗位职责为基础,工作绩效为尺度原则; 2.5 竞争与风险的原则。 3. 薪酬的定义 薪酬为员工工资、福利、奖金等收入的总称。 4.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大陆籍管理层(含)以下员工。

5.薪酬管理职责 5.1 人力资源部 5.1.1 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关键经营目标导向,制定薪酬策略和执行制度;5.1.2 解释薪酬制度,执行薪酬制度,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5.2 各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 执行薪酬制度,提报对本部门薪酬需求和建议。 5.3 副总裁(含)以上公司领导: 执行薪酬制度,审核分管部门薪酬需求和建议。 5.4 绩效薪酬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5.4.1 把握薪酬策略导向,进行薪酬总量控制; 5.4.2 制定领导层人员、大陆籍以外人员薪酬管理政策和制度。 6. 薪酬模式与结构 6.1 薪酬模式 公司实行“职能等级工资制”; 6.2 薪酬结构 职能等级工资结构为:岗位工资(80%)+ 绩效工资(20%),其中岗位工资80%按实际金额等额发放,绩效工资(20%)纳入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浮动发放。(备注:绩效工资发放按《绩效管理制度》执行,但在实行绩效工资考核前,全额发放。)

7. 职能等级分类 7.1 一级分类(定职等) 以职务高低划分,对员工在公司运作中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定位。可分为以下三个层级十一类职务,每类职务代表一个职等: 7.2 二级分类(定级别) 7.2.1 在一级分类基础上,以岗位重要程度、工作难度和任职条件高低等进行二级分类, 确定初、中、高三个等级,每个等级设定一定的工资级别区间; 7.2.2 对于专业岗位,如会计、审计、律师、秘书、翻译、秘书、美术设计等,依其个人 专业水平、确定为:初、中、高三个等级,之后采用套级方式确定其职等和级别; 7.3 职能等级分类表如下: 7.4 职能等级表的调整 每年年初,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各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变化等情况,组织对职能等级表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调整。 8. 职能等级工资标准 职能等级工资表(为本制度附件,人力资源部、部门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可查阅)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此讲将从如下方面介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关注的几个制度: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关系、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股票上市规则的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一、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 (一)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础 1、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是交易的基础品种:股票、债券是基础品种,而可转换债券以及今后可能出现的认股权证等衍生产品都是建立在基础品种之上的。没有上市公司发行的基础证券,证券市场就无法存在。  2、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经济的最终载体:证券市场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来说是一个“虚拟”市场,本身并不创造价值,但是证券市场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来实现其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如果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筹集的资金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回过头来投入到证券市场中去炒作股票,就很难体现证券市场的目的,并导致证券市场的效率低下,甚至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  3、上市公司直接面对市场各类参与者:上市公司作为基础证券的发行人,直接面对各种参与者,包括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上市公司是各种利益和矛盾的焦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

展程度处于“新兴加转轨1”的阶段,其职能一直在不断变化,市场普遍认为证券市场从最初的试点,到实现国有企业的改革、到现在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2,无疑都落在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的最终载体上,上市公司也自然成为了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近年来各种案例也证实了这一点。 (二)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  1、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证券法第95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国际上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发达市场的证券交易所多为公司制,纽约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等均在本地和其他市场上市,而我国现阶段证券交易所还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主要有如下三种:  (1)组织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运行部负责组织证券交易、会员部负责监督会员(即证券公司)。  (2)监控证券交易。证券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的监察部负责监控证券交易,沪深二个交易所均对交易异常波动的股票实施过紧急停牌处理。  (3)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准确披露信息。证券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 1详见中国证监会尚福林主席在2003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3年1月27日,上海证 券报,或查阅如下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804504062.html,/ssnews/2003-1-27/touban/t20030127_370378.htm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对这种观点发表任何意见。

上市公司管理系统规章制度大全

某某股份管理制度 编号:QG/HC01.001-2002 经营管理制度 一、总则 授权要立法建制度,重奖要利润算成本 1、为规和强化总公司对所属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总公司经济效益,确保总公司向多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制定本办法。 2、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各自的经营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报经总公司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3、本办法由总公司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并对所属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基本原则 1、总公司对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实行以资本为边界的统一控制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未经批准造成资本结构发生变化的直接责任人,总公司追究其经济责任。 2、总公司以市场为导向,以计划管理为主要手段,确保生产经营顺利、有序地进行。 (1)总公司对实行计划管理,并将计划以授权经营合同书的形式落实到各利润单位; (2)所属利润单位按时按要求编报中长期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并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的计划组织生产经营;

(3)对超额完成经营指标的各利润单位,总公司依据授权经营合同书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未完成经营指标的按授权经营合同书的规定处罚。 3、总公司实行授权经营责任制 (1)各利润单位在授权经营合同书所规定的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每月上缴总公司一次预缴投资收益和管理费,上缴数额在合同书中分别确定。连续三个月不能实现合同规定的分期经营指标,总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授权经营合同、解除经营者的职务并清算。 (2)经营指标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对各利润单位直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作合同文本。并由各主管利润单位的职能部门牵头,会同审计中心、计财中心、人力资源中心按月对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月经营总结和考核兑现方案,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年终由各主管利润单位职能部门提出全年经营总结和考核兑现方案,报请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兑现。 三、计划 1、总公司年度综合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组织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及经营绩效评价的依据,审定机构为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汇总部门为总公司计财中心。 2、计划编制程序和时间要求: 3、各项计划的编制:

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公司内部管理,实现公司治理目标,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依据深圳证监局制定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等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公司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五)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 (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三)制衡性: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激励相容。 第三章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 第一节环境控制 第六条环境控制包括授权控制和员工素质控制两个方面。 2

第七条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根据各个部门、岗位在组织中所承担的职责,本着“权责对等”的原则设置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考核目标。各业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三)为提高工作的效率,高一级管理人员可以将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授权给其下级处理。公司对授权部门和人员应建立相应的评价及反馈机制,对授权实施过程中背离授权目标、原则和超出权限的行为应进行及时地制止,必要时可以调整授权或者终止授权,以减少工作的不良后果。 第八条员工素质控制主要指公司应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薪酬、轮岗、晋升、休假、辞退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员工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稳定的工作心态,并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 (一)公司在素质控制上必须遵从“强化领导,注重机制建设,保证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工作机制。 (二)为有效控制人力成本、提高人员配置率,须制定人员增补作业流程、内部招聘作业流程、外部招聘作业流程等。人员招聘途径包括内、外部招聘;人员招聘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三)公司须制定系统的培训管理制度,鼓励员工持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职业技能,积极提倡员工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四)为更好地服务于公司发展与提升的经营战略,公司须按照以岗定薪、以业绩与能力定薪的原则,兼顾市场竞争性与内部公平性,制定部门绩效与个人绩效挂钩的薪酬激励制度。 (五)公司须进一步深化机制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积极推动员工职业生涯发展。 (六)公司须提倡管理人员选拔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创建科学有效的管理人员选聘制度。对于部分中级管理人员岗位可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开竞聘上岗的方式。 (七)公司必须规范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及加班的管理,建立明确的制度,依法保障员工带薪休假的权利及非工作时间额外劳动应有的回报。 3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薪资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薪资管理制度 以薪资为杠杆激励员工为公司创造更高的价值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特做规定如下: 第一条基本原则 第1款本公司的薪资分配制度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奖勤罚懒和效率优先并兼顾公平的三个基本原则。 第2款根据激励、高效的原则,在薪资分配中要把职工的收入与其为公司创造的效益及工作业绩挂钩,实行浮动考核。 第3款根据简单、实用的原则,公司在建立平等竞争、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制度及相应的岗位职务系列基础上,倡导实行岗位薪点薪资制以及其他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的薪资分配办法。 第二条管理规则 第1款根据聘任、管理、考核、分配四权一体化的原则,公司总部各类人员、各分公司、各事业部的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聘任员工的薪资分配统一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并实行统一的岗位薪点薪资制。 第2款各分公司、事业部聘任的人员薪资分配办法由聘任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第3款总公司的年度实发薪资总额由董事会决定。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总经理的指令对总公司的年度薪资总额与总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实行浮动管理。 第4款总公司对所属各分公司、各事业部的薪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行浮动考核管理。并要求各分公司、事业部对所属单位实行工效挂钩考核管理。

第三条薪资总额的管理 第1款总公司的年度薪资总额计划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总公司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实施总量管理。薪资总额及经济指标的核定分别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监控部负责,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后于执行年度前两个月度内报公司总经理审定,经董事会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2款公司总部及各分公司、事业部的薪资总额均要严格执行总公司年度分解计划。超工挂钩指标支付薪资或未经公司总部批准在薪资总额外向员工个人发放钱物,均应视为越权行为,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责任人还要受到经济处罚。 第四条薪资总额及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第1款全公司的薪资总额挂钩基数以各单位实际发生薪资总额的汇总额为基础加以调整确定。全公司的效益指标为税后净利润。税后净利润指标基数以公司下达给各二级单位的计划指标为准。 第2款各分公司、事业部的薪资总额基数在各单位实际执行额度基础上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监控部审核后略做调整。调整的依据是全公司的平均利润薪资率,即: 当二级单位的利润薪资率与全公司的利润薪资率发生±5个百分占以上的差异时,就要对其进行调整。在调整工作中,要考虑该单位所在地区的年度薪资水平、该单位历年创利情况及员工构成等因素。 第3款全公司的薪资总额基数及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和事业部的薪资总额基数确定后报公司总经理审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发布实施。

史上最全的上市公司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制度汇编

史上最全的上市公司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制度汇编 第一部分公司组织架构 公司岗位流程图

员工基本职责 遵章守纪,对公司负责。熟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所处岗位需要的技能及工作流程。协调好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不断增强团队凝聚力。做到“上通下达”,相互补位。负责组织、拟定、报审本部门中短期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指导、协调、监督、考核。按时参加公司例会,组织召开好部门会议。在确保各项本职工作完成的基础上,不断深入学习,提高自身思想道德标准和职业技能水平,不断开拓与创新,每年向公司提出不得少于三项的合理化改革型议案,包括机制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公司高层岗位职责 董事长岗位职责 1.负责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并主持股东会议,向股东做年度工作汇报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2.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负责研究公司重大经营方针、战略目标的制定、组织对公司章程的修 订与监督实施。 3.负责核定公司机构设置、公司各管理中心主任的人事安排,全面监督公司管理体系的运行情 况。 4.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对股东及董事会负责。 5.按照《公司章程》中赋予的责任、权限履行董事长工作职责。 监事长岗位职责 1.负责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公司重要岗位人 员的任用程序有监督权。 2.负责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对经营生产合同、会计账薄、凭证、营销台账等资料有查阅 监督权。 3.负责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等财务资料,有权以公司 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复审。 4.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要求董事会成员或公司经理报告公司经营情 况。 5.按照《公司章程》中赋予的责任、权限履行监事长的监督职责。 总经理岗位职责 1.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行管理工作,向董事会负责。 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项目取舍、投资、资金拆借及募集、中短期目标任务的实施、整合 公司管理机构,主要岗位人员的(提议)任免,经营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对外重大事项等有经营决策权,并对其负责。 3.组织并领导经营班子认真讨论,集思广益,确保公司年度计划任务顺利完成。对经营管理过 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提交董事会讨论,形成新的决议并尽快落实。 4.列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按照《公司章程》中赋予的责任、权限履行总经理的工作职责。 副总经理的岗位职责 1.在董事会和总经办的领导下,在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授权下,开展以下工作。

上市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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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编号:QG/HC01.001-2002 经营管理制度 一、总则 授权要立法建制度,重奖要利润算成本 1、为规范和强化总公司对所属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总公司经济效益,确保总公司向多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制定本办法。 2、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各自的经营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报经总公司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3、本办法由总公司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并对所属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基本原则 1、总公司对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实行以资本为边界的统一控制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未经批准造成资本结构发生变化的直接责任人,总公司追究其经济责任。 2、总公司以市场为导向,以计划管理为主要手段,确保生产经营顺利、有序地进行。 (1)总公司对内实行计划管理,并将计划以授权经营合同书的形式落实到各利润单位; (2)所属利润单位按时按要求编报中长期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并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的计划组织生产经营;

(3)对超额完成经营指标的各利润单位,总公司依据授权经营合同书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未完成经营指标的按授权经营合同书的规定处罚。 3、总公司实行授权经营责任制 (1)各利润单位在授权经营合同书所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每月上缴总公司一次预缴投资收益和管理费,上缴数额在合同书中分别确定。连续三个月不能实现合同规定的分期经营指标,总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授权经营合同、解除经营者的职务并清算。 (2)经营指标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对各利润单位直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作合同文本。并由各主管利润单位的职能部门牵头,会同审计中心、计财中心、人力资源中心按月对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月经营总结和考核兑现方案,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年终由各主管利润单位职能部门提出全年经营总结和考核兑现方案,报请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兑现。 三、计划 1、总公司年度综合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组织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及经营绩效评价的依据,审定机构为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汇总部门为总公司计财中心。 2、计划编制程序和时间要求: 3、各项计划的编制: 序号计划 名称 负责部 门 考核部 门要求 1 营业 收入主管各 利润单 主管各 利润单 计划大纲 每年十月二十五日前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发 编制计划 各主管职能部门依据计划大 纲组织利润单位编制计划, 并于十二月十日前报计财中 心 审定计划 由计财中心综合平衡后的 计划,报请管理委员会审 议,修改、完善后于一月 十日前下发。

上市公司XXX2016财务管理制度(流程图版)

公司财务制度 深圳市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财务部组织结构与责权 一、财务部组织结构图 二、财务部职责 三、财务部权力 四、财务总监的职责 五、财务部经理职责 六、财务部主管职责 第二章资本预算管理 一、资本预算主管岗位职责 二、资本预算专员岗位职责 三、预算编制程序 四、年度预算编制程序 五、年度预算编制平衡流程 六、年度预算调整流程 七、现金预算流程 第三章财务成本控制管理 一、成本控制主管岗位职责 二、成本控制专员岗位职责 三、现金清查处理流程 四、银行存款付款控制流程 五、费用报销管理流程

第四章资产管理 一、资产管理主管岗位职责 二、资产管理专员岗位职责 三、现金清查账务处理流程 四、备用金收支账务处理流程 五、应收账款管理流程 六、固定资产盘点管理流程 第五章筹资与投资管理 一、筹资与投资主管岗位职责 二、筹资专员岗位职责 三、投资专员岗位职责 四、筹资管理流程 五、银行借款筹资管理流程 六、投资管理流程 第六章会计核算管理 一、会计核算主管岗位职责 二、会计核算专员岗位职责 三、日记总账账务处理流程 四、记账凭证账务处理流程 五、科目汇总表核算流程 六、固定资产核算流程 七、利润核算流程 第七章成本会计管理 一、成本会计主管岗位职责 二、成本会计专员岗位职责

三、产品定额成本编制流程 四、产品成本核算管理流程 五、成本核算账务处理流程 第八章应收账款管理 一、应收账款主管岗位职责 二、应收账款专员岗位职责 三、应收账款管理流程 四、应收票据处理流程 五、呆账死账确认流程 六、坏账处理流程 第九章审计管理 一、审计主管岗位职责 二、审计专员岗位职责 三、审计工作流程 四、货币资金审计流程 五、存货审计流程 六、收入审计流程 七、成本审计流程 八、利润审计流程 第十章税务管理 一、税务主管岗位职责 二、税务专员岗位职责 三、纳税筹划流程 四、纳税核算流程 五、纳税申报流程

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程序规范化、经营效益化。 第三条董事会负责重大事项的论证以及规划;总裁负责重大事项的实施与监控。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经营事项; (二)重大投资事项; (三)确定年度借款总额、担保方式及年度对外担保总额。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一)重大购买、销售合同; (二)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 (三)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赠与或受赠资产; (五)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收购、出售、置换股权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 (二)债权、债务重组以及资产置换; (三)公司技术改造项目; (四)新建生产线; (五)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六)委托理财;

(七)委托贷款; (八)对子公司投资; (九)提供财务资助; (十)证券投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权益性投资或进行其他形式风险投资。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七条重大合同签订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 公司总裁有权签订标的额未超过3000万元(包括3000万元)的购买合同和未超过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的销售合同; (二) 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的购买合同及超过5000万元的销售合同,公司总裁应报告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签署同意后方可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签订该合同;总裁向董事长报告时,应提交与签订该合同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本条所述购买合同,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本条所述销售合同,是指公司出售产品、商品等给他人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第八条公司购买及处置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 购置固定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务部审核报总裁,凡未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总裁批准;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请示董事长批准;2000万元以上至一年内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一年内购买或出售固定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二) 由于技术更新等,出现多余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经总裁或董事会研究决定后,应按固定资产净值或市场价格情况进行处理。 第九条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务部审核报总裁,凡未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总裁批准;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请示董事长批准;2000万元以上至一年内租入、租出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一年内租入、租出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赠与或受赠资产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公司赠与或受赠财产,经财务部审核报总裁,凡未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总裁批准;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请示董事长批准;200万元以上至一年内赠与、受赠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一年内赠与、受赠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或

上市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编号:QG/HC01.001-2002 经营管理制度 一、总则 授权要立法建制度,重奖要利润算成本 1、为规范和强化总公司对所属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总公司经济效益,确保总公司向多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制定本办法。 2、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各自的经营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报经总公司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3、本办法由总公司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并对所属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基本原则 1、总公司对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实行以资本为边界的统一控制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未经批准造成资本结构发生变化的直接责任人,总公司追究其经济责任。 2、总公司以市场为导向,以计划管理为主要手段,确保生产经营顺利、有序地进行。 (1)总公司对内实行计划管理,并将计划以授权经营合同书的形式落实到各利润单位; (2)所属利润单位按时按要求编报中长期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并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的计划组织生产经营;

(3)对超额完成经营指标的各利润单位,总公司依据授权经营合同书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未完成经营指标的按授权经营合同书的规定处罚。 3、总公司实行授权经营责任制 (1)各利润单位在授权经营合同书所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每月上缴总公司一次预缴投资收益和管理费,上缴数额在合同书中分别确定。连续三个月不能实现合同规定的分期经营指标,总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授权经营合同、解除经营者的职务并清算。 (2)经营指标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对各利润单位直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作合同文本。并由各主管利润单位的职能部门牵头,会同审计中心、计财中心、人力资源中心按月对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月经营总结和考核兑现方案,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年终由各主管利润单位职能部门提出全年经营总结和考核兑现方案,报请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兑现。 三、计划 1、总公司年度综合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组织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及经营绩效评价的依据,审定机构为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汇总部门为总公司计财中心。 2、计划编制程序和时间要求: 3、各项计划的编制:

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资金监督和控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理财优势,使资金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公司战略发展要求,实现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有机统一,并通过控制资金流动掌握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活动,实现公司整体最大效益,依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是指法人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资金管理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各项资金收支业务必须合法、真实、准确。 (二)安全性原则 公司资金管理要遵循“资金安全第一”的原则,对现金存储、借款归还、融资、对外投资等财务活动必须按授权进行审批,并选择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政策性银行进行操作,确保资金安全。 (三)风险控制原则 通过提前还贷等方式降低资产负债率,减轻利息负担,合理控制财务风险。 (四)计划性原则

资金管理工作以资金预算为依据,各项资金收支应严格遵守预算。 (五)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 制定资金政策、进行资金调度时应做好统筹规划,在平衡各单位利益的基础上确保公司整体利益最大。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系统的资金政策,对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作为资金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 第七条财务管理部负责实施公司的资金政策,制定资金运作方案,协调各单位资金管理事宜。 第八条财务管理部每月召开资金调度会,协调平衡公司资金筹措、支付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资金政策和年度资金预算,开展本单位的资金支付、预算等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一节资金预算管理原则 第十条资金预算管理的内容涵盖所有与生产经营及投融资活动有关的资金收入和支出。 第十一条资金预算的编制和管理按照公司《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某上市公司销售管理制度

销售管理制度 第一章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是规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处理方针及处理标准,其目的在于使业务得以圆满进行。 第二节营业计划 第二条:每年择期举行不定期的业务会议,并就目前的国际形势、产业界趋势、同行业市场情况、公司内部状况等情况来检查并修正目前的营业方针,方针确定后,传达给所有相关人员。 其内容包括: 1、产品种类; 2、价位; 3、选择、决定接受订货的公司; 4、交货日期及付款日期。 第三条:有关待开发的新产品,应按下列要项进行评核: 1、所生产、销售之产品必须是具有技术和成本上的优势及不为竞争者所能击败的特色。 2、所生产新产品为自主研发,不涉及侵害专利权问题。 第四条:产品种类及项目应视行情的好坏、订货的繁易等条件,按下列各项进行评核: 1、停止多种类少数量的营业方针,并以尽量减少种类、增加单位数量为原

则; 2、以接受订货为主,实行以订单定产量的策略; 3、所接受的订货数量很多时,除自行生产外还可考虑其他途径。 第五条:商品价格的定位须区分为目前获利者与未来获利者,并考虑较容易让人接受的价位来决定产品的种类。 第六条:在选择、决定往来的订货公司时,须以下列为重点方针: 1、以大客户或者潜在大客户为主; 2、订货公司需信誉良好,实力雄厚为佳。 第七条:交货及付款日期,则须恪守下列各项方针: 1、收到订单时,须要求正确的交货日期,并且规定有计划性的生产,到期必须确实交货; 2、客户必须按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 第八条:在订立合同时,要尽可能使合同条款能长期持续下去。 第三节营业机构与业务分担 第九条:营业内容可分为内务与外务两种,并依此决定各相关的负责人员。 1、内务: (1)负责预估、接受订货及制作,呈办相关的文案处理。 (2)记录、计算销售额及收入款项。 (3)处理收入款项。 (4)统计及制作营业日报。 (5)制作及寄送收款通知书。 (6)印制、寄送收据。

上市公司的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的规章制度 【篇一:公司规章制度范本(详细版)】 沈阳怡诚科训科技 有限公司 规 章 制 度 2011 年 8 月 17 领用人签名:日颁布 沈阳怡诚科训科技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本公司为建立制度、健全组织与管理,制定此规章制度。本公司员 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劳动契约另有规定外,悉以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条员工必须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如有违反国家 法规者,一 律解职。 第二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违反者,按有关 规定处罚。 第三条员工对内应善尽本份,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浪费,提 升品质;对 外应严守职务机密,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员工应树立主人翁精神、增强责任感。 第五条员工应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上进,培养荣誉感。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和众共济,通力合作,友爱相处。不得滋生事端,扰乱秩序, 不得有组织派系,搬弄是非及争吵逗殴以防碍公司士气与团结。 第七条员工应时刻维护公司利益,勇于制止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八条员工对职务或公事建议或请示,应循级而上,非有紧急或特 殊事件不得

跃级呈报。 第九条部门经理应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员工人格,亲切诱导,以身 作则,切实 执行业务,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条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调派职务时,若为能力所能胜任者,员工 不得拒绝。第十一条认真接听、转接公司电话,做好电话留言; 第十二条热情接待公司来访人员; 第十三条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汇报工作进程,遇困难 及时汇报, 做到有始有终; 第十四条对公司输出的邮件、传真、信息等必须及时与客户确认查询。第十五条员工不得携带危险品、刀器、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工 作场所,因而发 生事故者依法论处。 第十六条在下班之后,值勤人员或最后离开公司者应将公司的门窗、电脑,打 印机、饮水机等设备的电源关闭。 第十七条员工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办公用品,所有从公司申领的用品 均为公司财 物,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能占为己有,离职时须交还。 第十八条员工上班时间内不得兼差或从事其它危害公司业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员工承办事务不得收受馈赠或回扣,亦不得借机为自己或 他人图利。第二十条员工应奉公守法,不得假籍职权贪污舞弊,亦 不得假籍公司名义在外 招摇撞骗。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在职务上,应注意下列事情: 1.确实掌握及了解本身职务与工作内容范围; 2.处理事物应明确、负责、重时效,凡事应今天事今天毕; 3.交办事情完成后,应主动报告经理或交办部门知晓; 4.服从组织体制及规定,团结谐和,排除本位主义,以公司为重; 5.工作如有疑难,应即请示上级,不得借故拖延,积压或擅做主张。第二十二条各级领导应注意下列事情: 1.深切了解公司决策及经营方针以及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2.交办部署事项,应合情合理,酌量酌时;

(完整版)xx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xx 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控制与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健全资金统一调控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二)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原则; (三)资金收支“两条线”原则; (四)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包括投资资金、融资资金、营运资金。 (一)投资资金指对外风险和非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支出。 (二)融资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借入资金。 (三)营运资金指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性支出,包括采购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往来款项等。 第四条根据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公司于每年末按

照公司整体未来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公司下年度整体的资金预算,各子(分)公司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资金预算,各子(分)公司的资金预算应与公司的整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 第五条为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各子(分)公司除应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外,还应逐月编列资金预算表上报公司,由公司统筹计划使用。 第六条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 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投资资金 (一)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等事项。 (二)固定资产投资,业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工程项目资金。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批流程,控制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设备和材料货款、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款项的支付。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由证券部具体提出投资报告,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报董事长或授权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由财务部拨出款项到相应的专门账户。 第八条融资资金(募集资金除外) (一)公司融资事项,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由财务部

大型上市公司房地产销售会议管理制度

大型上市公司房地产销售会议管理规定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销售工作,及时掌握各项目的销售情况,并总结销售工作的成果与缺点,保证销售任务能够顺利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销售管理部在召开房地产销售会议时,须遵守本规定相关要求。 第2章销售例会 第3条销售周例会应于每周五下午四点进行,由销售管理部经理主管,各售楼处主任、销售内勤参加。 第4条销售周例会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各项目售楼处汇报工作完成情况。 (2)分析、解决上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协调各部门、各售楼处工作。 (4)下周销售工作安排。 (5)企业有关工作安排。 第5条参加销售周例会的相关人员应在会前及时完成“销售任务管理统计表”,会后交送销售管理部办公室。 第6条参加周例会人员应准时出席,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向销售管理部经理或相关领导请假。 第7条无法参加销售周例会的人员也应及时将“销售任务管理统计表”送至销售管理部经理办公室或内勤处。 第8条每月最后一个周五下午四点召开销售月度例会,由销售管理部经理主持,部门全体员工参加。 第9条销售月度例会的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销售工作总结。 (2)分析、解决本月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协调各部门、各售楼处工作。 (4)下月销售工作安排。 (5)企业有关工作安排。 第10条参加月例会人员应准时出席,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向部门经理说明。如需在

会上发言,须提前将发言文件交给内勤。 第11条无法参加会议的人员也应及时补阅“会议纪要”,不要因缺席而耽误工作。 第12条各类例会结束后24小时内,内勤应完成“会议纪要”的整理上报工作,并以工作档案形式存档保留。 第3章售楼处工作会议 第13条售楼处工作会议每周召开一次,由各售楼处主管主持,全部售楼员参加,具体时间由各售楼处自行安排。 第14条会议内容安排如下。 (1)检查售楼员的工作日记,为其布置工作。 (2)针对销售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遇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并及时反馈。 (3)传达企业有关工作安排。 第15条各售楼处主管应在会后24小时内完成反馈情况的整理工作,将所做工作上报至销售管理部经理,或在销售例会上汇报,并作为工作档案及时存档。 第4章附则 第16条本规定由销售管理部制定,相关解释权、修订权均归销售管理部所有。 第17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0.7.2 销售提成管理制度 销售提成管理制度 第1条为明确销售提成方法,实现以业绩为导向、按劳分配为原则,以销售业绩和能力拉升收入水平,充分调动员工的销售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销售人员提成的计算工作。 第3条相关权责说明如下。 1.销售管部负责统计、整理各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并提交至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销售人员的工作业绩计算提成费用,并开具工资条。 3.财务部对工资条进行复核,并支出销售提成费用。 第4条销售提成发放说明如下。 1.公司发放销售提成的时间为每月的3日—5日。 2.提成结算时间为自然月整月为准,按照月实际回款到账额计提,与工资底薪一起发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二)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上市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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