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N405号-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2009]N405号-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2009]N405号-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05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

(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八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客运车辆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客运车辆车况下降、运输路线调整、运输区域范围增加、承运业务规模扩大等情形。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旅客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旅客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有效驾驶证件、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支付凭证、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旅客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给旅客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旅客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就每一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就每一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的5%。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5%,但在保险期间内该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累计责任限额的3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1-2英大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为《英大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在本保单列明的客运车辆上从事司乘工作时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上款所称司乘人员是指被保险人雇用的在客运车辆上工作的司机和乘务员。 责任限额 第三条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2000元;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的30%。免赔额与主险一致。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司乘人员因疾病(包括因在客运车辆上工作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司乘人员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司乘人员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但司乘人员在客运车辆上工作时遭受的人身伤亡和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财产损失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其他 第六条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七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 1 页共1 页

2-附件二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2015版)附加险条款费率(1)

附件五 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2015版)附加险条款 1、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总则。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保险费。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间内投保附加险的相应损失和费用在约定的限额内予以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险条款中的司乘人员是指由被保险人雇佣的人员,包括本车司机和乘务员及车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在本保单列明的客运车辆运输旅客的途中且在客运车辆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以下责任、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本保险合同所称司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司乘人员因疾病(包括在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司乘人员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 (四)任何财产损失; (五)主险规定的责任免除; (六)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四条赔偿限额。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分为每座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每座赔偿限额由承运人根据风险状况和缴费能力自行选择。累计赔偿限额为投保本附加险的所有司乘人员的每座赔偿限额之和。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座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附加险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五条保险费率。本附加险司乘人员可视同车上旅客,保险费按照主险费率计算,但不适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保险费=∑(各司乘人员赔偿限额×赔偿限额适用基准费率×适用费率调整系数)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A)2009版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 (A)1/1/09 承保风险 风险 1.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之一切危险,但下列第4、5、6及7条之规定除外。 共同海损 2.本保险承保因避免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之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但下列第4、5、6及7各条款除外事项不包括在内,关于其理算或认定应依据运送契约及适用之法律与惯例。 双方过失碰撞条款 3.本保险对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内“双方过失碰撞条款”所负之责任,按照保单承保风险予以赔偿。当承运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费为被保险人就该赔偿提出抗辩。 除外事项 4.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 4.1. 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4.3.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载的不固或不当造成无法抵抗运输途中发生的通常事故所致的毁 损灭失或费用,且该种包装或配载是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或该种包装或配载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的(本条款 4.3所指之「包装」包括集装箱内的堆放,本条所称“受雇人” 不包括独立合同商)。 4.4.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5.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系因承保危险所致者。(但上述第2条可支付 之费用不在此限)。 4.6.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且该情况仅适用于:在保险标的装上船舶之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正常业务经营中应当知道,此种无力偿债或者财务失信会导致该航程取消。该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另一方,即另一方已经受合同约束购买或者同意购买保险标的且善意受让该保险合同。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或(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物质的武器或设备直接 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 5.1.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5.1.1.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船舶或驳船的不适航,及船舶或驳船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1.2.集装箱或运输工具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适用于: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装货已经开始,或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上述情况。 5.2.上述 5.1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另一方,即另一方已经受合同约束购买或者同意购买保险标的且善意受让该保险合同。 5.3. 保险人放弃船舶适航及船舶保险标的物至目的地之任何默许的保证。 6. 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6.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因而引起之内乱,或来自交战国或其对抗之敌对行为。6.2. 捕获、扣押、拘留、禁制或扣留及其结果,或任何此项之企图。 6.3. 遗弃之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武器。 7. 本保险无论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7.1. 由罢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参与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之人所致者。 7.2. 因罢工、停工、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所产生者。 7.3. 恐怖主义行为,或与恐怖行为相联系,任何组织通过暴力直接实施的旨在推翻或影响法律上 承认的或非法律上承认的政府的行为所致者;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合法从 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 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 产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 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 地震、海啸。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 二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 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 责任不在此限 三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 精神损害赔偿 五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 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 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八 旅客因疾病 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 、分娩、自残、殴斗、自杀、 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九 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 十一 保险责任范围内 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 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二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

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 1、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但不包括下列第4、5、6和7条规定的除外责任。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须不是本保险第4、5、6、7条或其他条文除外的危险。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3、本保险扩展损害赔偿的范围,在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双方有责碰撞”条款而产生的责任额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由本保险可以赔偿的损失部分。若因上述条款船舶所有人要求赔偿,被保险人须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针对该项索赔替被保险人提出抗辩。除外责任 (一般除外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形下,均不承担: 4.1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违法行为所导致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2保险标的的正常渗漏、重量或体积的正常减少或自然损耗。 4.3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4.4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5迟延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迟延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4.6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7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不适航或不适运除外条款) 5 5.1本保险决不承保因下列事项所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5.1.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5.1.2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是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5.2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反默示适航或适运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战争除外条款) 6、本保险决不承保因下列事项所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6.1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6.2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海盗除外)和此种行为引起的后果或进行此种行为的企图。 6.3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罢工除外条款) 7、本保险在任何情形下,均不承保下列灭失、损害或费用: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操作实务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操作实务 为了提高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保和理赔质量,请各单位注意学习并贯彻执行本操作实务,保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一部分承保实务 承保工作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是业务工作的首要环节,现根据承保工作程序,逐一加以说明。 一、展业准备 展业人员在展业前应熟悉并掌握以下内容: (一)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概念及其法律依据。(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作用、适用范围。

(三)被保险人的名称、地址、营业性质、营业场所等基本情况。 (四)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费率规章等有关知识及投保单的填写要求。对保险对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范围应做到熟练掌握。 1、保险对象范围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对象范围是: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不包括出租车、城区公共汽车)途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注意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三个要点: a、在保险有效期内; b、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不包括出租车、城 区公共汽车)途中; c、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d、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 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3、责任免除范围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掌握:一是绝对责任免除,即责任保险人不能承保的风险;二是不能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中承保,但可以在其他保险中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145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The Contract / Document That Can Be Held By All Parties Of Natural Person, Legal Person And Organization Of Equal Subject Acts On Their Establishment, Change And Termination Of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Defines The Correspond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Participating In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 通用范本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通 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的各方可以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作用于他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明确参与合同的各方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甲方:湖北省道路运输协会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要求和精神,分散我省道路客运承运人的生产经营风险,保障广大旅客的根本利益。按照湖北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鄂运管运[24]186号文第六条规定,经甲方以邀标的形式选择合作伙伴,乙方以竞标的形式取得独家承保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资格。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湖

(金融保险)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金融保险)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的主要内容。 承保范围 1本风险条款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一般责任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保险标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隐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 5.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或不适宜的情况。

客运运输合同范本(完整版)

客运运输合同范本 客运运输合同范本 客运运输合同 本合同成立的凭证为船票,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运人买、卖船票后合同即成立。 船票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承运人名称; 船名、航次; 起运港和到达港; 舱室等级、票价; 乘船日期、开船时间; 上船地点。 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船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期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它设施内的时间。 旅客的自带行李,运送期间同前款规定。 行李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为行李运单,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运人即时清结费用,填制行李运单后合同即成立。 行李运单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承运人名称; 船名、航次、船票号码; 旅客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行李名称; 件数、重量、体积; 包装; 标签号码; 起运港、到达港、换装港; 运费、装卸费; 特约事项。 旅客的托运行李的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时起至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交还旅客时止。 承运人为履行运输合同,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泊位、候船、驳运、仓储设施,托运行李作业、旅客上下船、候船服务及其他工作等,应由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签订作业合同。 作业合同的基本形式为中、长期和航次合同。 作业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名称; 码头、仓库、候船室、驳运船舶名称; 托运行李作业,包括行李保管、装卸、搬运; 候船服务,包括: 问询、寄存、船期、运行时刻公告,票价表,茶水,卫生间; 旅客上下船服务; 特约事项。 水路、行李运输合同和作业合同的基本格式由交通部统一规定。交通部直属航运企业可自行印制水路运输合同、行李运输合同和作业

四川省保险行业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四川省保险行业道路客运承运人 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交通和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或城市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符合运输主管部门和承运人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旅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赔偿金额单独计算,但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洪水、崖崩、滑坡、泥石流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C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C) 承保危险 1.本保险承保下列危险,但以下第4、5、6、7条之规定除外。危险条款 1.1保险标的物之毁损或灭失合理归因于: 1.1.1.火灾或爆炸。 1.1. 2.船舶或驳船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1.1.3.陆上运输工具之倾覆或出轨。 1.1.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除水以外之任何外界物体之碰撞或接触。 1.1.5.在遇难港卸货。 1.2由于下列原因所致保险标的物之毁损或灭失: 1.2.1. 共同海损牺牲。 1.2.2. 投弃 2.本保险承保因避免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之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但下列第4、5、 6及7各条款及其他除外事项不包括在内,关于其理算或认定应依据运送契约及 适用有关法律与习惯。 共同海损条款 3.本保险另对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内「双方过失碰撞条款」所负之责任,按照保 单应付之比例额予以赔偿,倘船舶所有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人,后者得自费为被保险人就该赔偿要求提出抗辩。双方过失碰撞条款 除外事项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承保下列事项:一般除外 4.1. 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条款 4.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4.3.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制不固或不当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本条 款 4.3 所指之「包装」包括货柜或货箱内之堆放,但此项堆放以完成 于本保险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所为者为限)。 4.4.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5. 直接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承保危险所致者。 4.6. 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 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7.由于任何人之恶意行为对保险标的物全部或部分的故意毁损或破坏。 4.8.由于使用核子分裂或融合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能、放射性物质之武器所 引起毁损灭失或费用。 5.5.1.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不适航不适运 船舶或驳船之不适合安全航行。除外条款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货柜或货箱不适合保险标的物之安全装运。 但上述不适航、不适运,以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于保险标的物装船时已 知情者为限。 5.2.保险人放弃违反船舶适航及船舶保险标的物至目的地之任何默示保证, 但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对于此项不适航或不适运已知情者不在此限。 6.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危险除外 6.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因而引起之内乱,或来自交战国或其 对抗之敌对行为。 条款 6.2.捕获、扣押、拘留、禁制或扣留及其结果,或任何此项之企图。 6.3.遗弃之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武器。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 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 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 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货运险与承运人责任险的区别与联系

货运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区别与联系 一、货运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区别 A、保险范畴不同 货运险是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承运人责任险是属于责任保险范畴。 B、保险标的不同 货运险的保险标的是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运输赔偿责任。 C、保险责任不同 货运险的保险责任是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损坏、灭失、短少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D、投保主体不同 货运险一般由货主投保,而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人必须为实际承运人。 E、确定保险金额基础不同 货运险的保险金额可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投保,而承运人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不得超过承运货物的价值。 F、保险责任不同 货运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承运人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仅限于列明的意外事故。 G、赔偿依据不同 货运险为损失险,赔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承运人责任险承保的是责任,那么赔偿时必须以承运人实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理赔基础。

H、费率不同 货运险一般是货主直接投保,货物相对单一,路线比较固定,保险人较为容易掌握运输的各项信息,所以保费相对便宜。承运人责任险一般是物流公司或船东投保,货物种类多样,路线不固定,保险人较难掌握运输各项信息,所以保费略高。 二、货运险与承运人责任险的联系 1、货物所有人和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是截然不同的 货物承运人作为投保人将所运载的货物办理保险,其对于货物具有什么样的保险利益?换言之,货物所有人与货物承运人对于所承运的货物是否具有相同的保险利益?如果不同,那么保险人对于承运人所承运的货物使用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否合适? 《保险法》第12条第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众所周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所有人具有保险利益是因为货物一旦发生损失,货物所有人会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如果货物完好运抵目的地,则货物所有人可以从货币出售中获取预期的经济利益,所以货主对于货币具有保险利益是显而易见的。承运人具有保险利益是由于货物受损以后承运人依照相关法律以及运输契约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如果货物安全完好抵达目的地,承运人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二者的保险利益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依照《合同法》,在国内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承担完全过错责任,即只能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失享受免责;在国际货物海洋运输过程中,我国《海

协会货物保险附加条款

协会货物保险附加条款 协会船级条款 本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项下之保险费率只针对具有机械自航能力的钢结构船舶所运载的投保货物或利益。本保险使用的船舶需经下列船级社定级。 或 B.S A1 英国劳合社 100 美国船舶局+ A1 3/3E+ Bureau Veritus 1 A4 德国劳依德船级社 +100 韩国船级社+KRS1 日本船级社NS* 挪威船级社+1A1 Nav. L 意大利船级社 100A1.1. 俄罗斯船级社KM 波兰船级社*KM 中国船级社ZC 提供的船舶系 a). (i) 非大宗大量的或超过计划10年的组合运载工具 (ii) 不超过50,000GRT的不超过10年船龄的矿产油轮 b). (i) 不超过15年的船舶或 (ii)超过15年但不超过25年的和已经建立并保持定期向客户公告航行计划的在指定港装卸的船舶 包租船舶合1000GRT以下的, 被上述船级社定级的具有机械自航能力的钢结构船舶和不超过上述规定年限的船舶 保险协会船级条款的要求不适用于在港口范围内用于装卸的任何小艇, 木筏和驳船 如投保货物或利益使用事由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具有机械自航能力的船舶运载时,被保险人仍可以投保,但保险费和条款需另行和保险人制定。 INSTITUTE CLASSIFICATION CLAUSE The marine transit rates agreed for this insurance apply only to cargoes and/or interests carried by mechanically self-propelled vessels of steel construction classed as below by one of the following classification societies. Class without any modification: Lloyd's Register .. 100 A1 or B.S. American Bureau of Shipping .. + A1 Bureau Veritas .. .. 1 3/3 E D Germanischer Lloyd .+ 100 A4 Korean Register of Shipping .. + KRS1 } Class without any modification Nippon Kaiji Kyokai NS* Norske Veritas .. .. +1A1 Registro Italiano .. 100A 1.1. Nav.L Register of Shipping of

11.3-5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1.3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L.C.C.)对世界各国有广泛的影响。 目前,仍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经英国国会确认的L.C.C.条款,或者在制定本国保险条款时参考采用了L.C.C.条款。 I.C.C条款( 01/01/2009 ): L.C.C.(A)险的承保责任范围较广,不便把全部承保的风险一一列出,因此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即除了在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所致损失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所致损失均予负责 I.C.C.(B) 险对承保风险的规定是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即把所承保的风险一列举,凡属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无论分损失,保险人按损失程度均负责赔偿。 C险除外责任与B险完全相同 L.C.C.(C) 险的风险责任规定,也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可是仅对“重大意外事故”所致损失负责,对非重大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所致损失均不负责。 L.C.C.(A)险条款:相当于C.I.C中的I.C.C.(A)险条款一切险 罢工除外责任 I.C.C.(A) 险承保范围 战争除外责任 不适航、不适运除外责任 一般除外责任 I.C.C.(B)险的除外责任:相当于C.I.C.中的水渍险 (1L.C.C.(A)的除外责任 L.C.C.(A)承保的海盗行为险 恶意损害险 I.C.C.(C):相当于C.I.C.中的平安险

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火灾、爆炸 抛货 避难港卸货 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L.C.C.(C)险承保范围] 共同海损牺牲 11.4 我国陆、空、邮货物运输保险 一、陆运货物保险 基本险别:陆运险(类似于海运水渍险)和陆运一切险; 保险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 二、空运货物保险 基本险别:航空运输险(类似于海运水渍险) 和航空运输一切险; 保险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 三、邮包货物保险 基本险别:邮包险(类似于海运水渍险)和邮包一切险; 保险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 11.5 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一、进出口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1.如按FOBFCA、CFR 或CPT条件成交,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只需规定:“保险由买方办理” 即可。 2.如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由卖方办理保险手续,则需具体规定保险金额、投保险别和 保险适用的条款等。 二、我国外贸企业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做法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版)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 版)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总则 第一条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 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 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 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 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人身伤亡或随身携 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 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项下 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 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 的人员。 第四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 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 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_______________ (一)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意外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_______________ (一)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 1.无行驶证、车辆营运证; 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3.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应当具备的要求的; 3.无有效驾驶执照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利用客运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根据合同应该承担的责任(不包括如果该合同不存在,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2009版与1982版的比较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110179413.html,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2009版与1982版的比较分析 作者: 来源:《中国水运》2011年第09期 2009年,货运保险联合委员会展开了协会货运保险条款修订工作,结合物流业新情况对1982版的协会货运险条款进行了修订。文章从物流客户的角度详细比较新、旧条款的区别, 以期物流客户能更加熟悉相关条款,促进风险管理工作。 随着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协会货运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1982版经 历了近三十年的变迁,部分内容已渐渐不合时宜。从2007年开始,货运险联合委员会(Joint Cargo Committee)展开条款修订工作,使之更适应现代物流业的操作模式。经过一年多的各方努力,新的货运险条款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称之为09版货运险条款。由于82 版条款在客户心中已根深蒂固,09版条款在市场推广方面遇到了阻力。即便已推行了2年有余,但实际市场使用率仍低于40%。然而,若仔细将82版与09版作比较,可以发现09版条款在条款格式、保障范围、条款措词上均有所改变,总体更适应现代物流业操作模式,也更有利于投保人利益。所以,可以预见09版条款长远来看将逐渐成为市场的主流条款。本文将就两版条款主要差别作详细梳理,以便物流客户更加了解09版条款,从而更加保护自身利益。从风险角度看,两个版本在包装条款、恐怖主义风险、运输启止、改变航程条款四方面对风险本质的影响较大。 包装条款 82版:4.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4.3……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 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clause 4.3 “packing”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or liftvan but only when such stowage is carried out prior to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or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09版: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to withstand the ordinary incidents of the insured transit where such packing or preparation is carried out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employees or prior to the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clauses “packing”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and “employees” shall not include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登记,合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运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投保的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客运车辆)是指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从事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含旅游客运)的机动车辆。 保险责任 第四条旅客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客运车辆途中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施救费用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旅客人身、财产的进一步损害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救援车、救护车使用费、通讯

费,以及被保险人为安置旅客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法律费用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等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下列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二)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三)驾驶人员驾驶的客运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四)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客运车辆; (五)驾驶人员酒后、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并在药物发生作用期间,驾驶客运车辆。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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