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能源局文件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文件

2011年 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能源局组织复审了已实施5年以上的行业标准,决定废止《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 0402-2000)等23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废止23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

国家能源局

二○一一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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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出题

安全月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题库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切实抓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一、简答题 1.4月6日,国网映西镇安抽水蓄能电站在建工程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12日,甘肃民勤航天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12日,甘肃民動航天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周家井风电场发生一起风机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16日,大唐河北保定热电厂发生一起溺水事故,造成1人死亡;19日,沈阳华润热电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暴露出哪些问题?答:企业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安全管理不到位、法规执行有漏洞、“三违”现象治而不绝。我们应对此高度重视,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制定落实针对性措施,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遇制事故发生,促进电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发展。其中暴露的主要问题有:(一)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二)现场应急救援处置不当。(三)对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四)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五)监督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2.4月6日,国网映西镇安抽水蓄能电站在建工程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12日,甘肃民勤航天新能源投资

有限公司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12日,甘肃民動航天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周家井风电场发生一起风机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16日,大唐河北保定热电厂发生一起溺水事故,造成1人死亡;19日,沈阳华润热电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针对以上事故提出的重点工作要求有哪些? 答:一、提高站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汲取教训,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 三、杜绝“三违”,有效落实事故预防措施。 四、加强准备,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五、齐抓共管,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安全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突出、问题整改不力的单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如何做到杜绝“三违”,有效落实事故预防措施? 答:各电力企业要严格落实《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深入开展反“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考核,确保“两票三制”规定在基层班组得到认真执行;要加强作业现场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脚手架搭拆等高危作业,及时纠正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要科学安排作业定员和工期时限,确保工作班成员结构合理、作业

国家能源局职责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共设综合、政策法规、发展规划、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司九个司,编制112人。2013年3月,《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现国家能源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现任局长 吴新雄 机构属性 副部级单位发改委直属机构 总部地址 北京 1机构职责 (一)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1] (四)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六)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七)拟订国家石油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国内外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国家石油储备订货、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八)牵头开展能源国际合作,与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天然铀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 (九)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十)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1]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关企业: 为了做好2017年能源工作,进一步深化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十三五”规划全面实施,我局研究制订了《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 2017年2月10日 附件 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2017年是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能源发展战略思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战略部署,以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化解和防范过剩产能,着力推进能源清洁开发利用,着力补上能源发展短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能源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主要发展目标 (一)能源消费 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4亿吨 标准煤左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4.3%左右,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6.8%左右,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60%左右。 (二)能源供应 全国能源生产总量36.7亿吨 标准煤左右。煤炭产量36.5亿吨左右,原油产量2.0亿吨左右,天然气产量1700亿立方米左右(含页岩气产量100亿立方米左右)。 (三)能源效率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 5.0% 以上。燃煤电厂平均供电煤耗314克标准煤/千瓦时,同比减少1克。完成煤电节能改造规模6000万千瓦。 二、重点任务 (一)化解防范产能过剩 坚定不移落实去产能年度工作部署,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稳步发展先进产能,提高产能利用效率,促进生产能力与实际产出相匹配。 继续化解煤炭产能过剩。 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化解产能过剩,科学合理确定去产能年度目标,严格落实公示公告、停产关闭、证照注销、检查验收等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技术等标准,淘汰一批灾害严重、资源枯竭、技术装备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的煤矿,全年力争关闭落后煤矿500处以上,退出产能5000万吨左右。按照减量置换原则,有序发展先进产能。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加大未批先建、超能力生产等违规行为治理力度。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将公告范围从生产煤矿延伸至建设煤矿,实现全口径产能公告。 有效防范和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 按照清理违规、严控增量、淘汰落后的原则,制订实施“稳、准、狠”的措施,到2020年煤电装机总规模控制在11亿千瓦以内。坚决清理违规项目,未核先建、违规核准等违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继续实施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严格落实缓核、缓建等调控措施。根据受端地区电力市场需求,有序推进跨区输电通道建设,按需同步配套建设煤电基地外送项目。积极推进放开发用电计划,合理引导投资建设预期。继续加大淘汰落后煤电机组力度,重点淘汰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环保要求的机组,2017年预计淘汰规模400万千瓦以上。 推进油品质量升级。 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2017年7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硫含量不大于50ppm的普通柴油。做好2018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硫含量不大于10ppm的普通柴油准备工作。开展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监督检查,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依据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国六标准,加快出台新版车用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标准,开展相关升级改造。适度扩大生物燃料乙醇生产规模和消费区域。 (二)推进非化石能源规模化发展 围绕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着力解决弃风、弃光、弃水等突出问题,促进电源建设与消纳送出相协调,提高清洁低碳能源发展质量和效益。 积极发展水电。 加快建设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等大型水电基地。加强西南水电外送华南、华中和华东等区域输电通道建设,统筹推进金中、滇西北、川电外送第三通道等工程项目。建立水能利用监测体系,及时分析预警水能利用和弃水情况。建立健全水电开发利益共享机制,制订实施《少数民族地区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定》。 稳步发展风电。 优化风电建设开发布局,新增规模重心主要向中东部和南方地区倾斜。严格控制弃风限电严重地区新增并网项目,发布2017年度风电行业预警信息,对弃风率超过20%的省份暂停安排新建风电规模。有序推动京津冀周边、金沙江河谷和雅砻江河谷风光水互补等风电基地规划建设工作。加快海上风电开发利用。 安全发展核电。 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核电项目建设,按程序组织核准开工。有序启动后续沿海核电项目核准和建设准备,推动核电厂址保护和论证工作。继续实施核电科技重大专项,推进高温气冷堆示范工程建设。稳妥推动小型堆示范项目前期工作,积极探索核能综合利用。 大力发展太阳能。 继续实施光伏发电“领跑者”行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发电成本下降。调整光伏电站发展布局,严格控制弃光严重地区新增规模,对弃光率超过5%的省份暂停安排新建光伏发电规模。稳步推进太阳能热发电首批示范项目。

国家能源局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 打击风电、光伏项目“路条”买卖

国家能源局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打击风电、光伏项目 “路条”买卖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王秀强 2014/10/15 8:44:58 我要投稿 关键词: 能源局电源项目光伏电站项目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电源项目投机行为受到能源主管部门的关注,违规操作将受到打击。 近期,国家能源局连发两文件,分别为《坚决制止新建电源项目投产前的投机行为》和《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 所谓电源投机行为,主要集中在风电、光伏项目“路条”买卖上,有关系的企业拿到核准(备案)文件后,转手倒卖,获取高额差价,并推高电源投资成本。 国家能源局在《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简政放权后,一些地区和电源项目存在政策尚未完全落实、配套措施缺失以及备案(核准)程序不透明等问题,甚至出现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的投机行为。 为规范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控制电源项目工程造价,国家能源局将开展专项监管,对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各省电源项目备案、核准和投资开发情况摸底调查,并特别提出重点监管“电源项目投产前的股权变动情况”。 同期,国家能源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强调“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国家能源局鼓励各地采取招标、竞争性比选等方式选择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市场消纳条件好以及采用新技术新产品的项目,取得备案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未开工,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可用其他等容量的项目替代。 前述两则文件同时指向能源项目前期工作乱象——“买卖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国家能源局并成立专项监管工作小组,由局长吴新雄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刘琦(副局长)、王禹民(副局长)、谭荣尧(监管总监)担任。“对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监管工作小组规格之高,超过其他专项监管。但国家能源局只有监督权,缺少强有力的执法权,监管乏力的状况可能出现。 业内人士介绍,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与地方政府、中介机构合作,优先获得优质电源项目开发资格,在获得核准(备案)文件后,通过股权合作方式转让给外来开发企业获利。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 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发挥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现就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 (一)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 以下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范围: 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2.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5.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 相关企业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由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公示注销,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办理注销手续。各派出机构要通过电网企业、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等多种渠道积极联系有关发电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简化部分发电企业许可申请要求 除本通知规定豁免许可的情形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要求: 1.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小水电; 2.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 3.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 主要负责人方面,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多项职务。

国家能源局2018(7号公告)NBT47013修改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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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NB/T 47013.2-201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 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能源局于2018年5月14日以第7号公告批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①第2章第十三行中更改标准号: “JB/T 5075”更改为“GB/T 23910”。 ②4.2.6.1条第一行中更改标准号: “JB/T 5075”更改为“GB/T 23910”。 ③5.5.6.3条后补充新条文,5.5.6.4: “不要求100%检测的小径管环向焊接接头的透照次数由合同双方商定”。 ④7.1.1条改用新条文: 7.1.1“本条适用于壁厚T≥2mm,材质为钢、镍及镍合金、铜及铜合金的承压设备管子及压力管道熔化焊对接环向焊接接头射线检测结果评定和质量分级,适用的焊接接头的型式包括沿焊缝根部全长有紧贴基本金属的垫板的单面焊对接焊缝和不加垫板的单面焊对接焊缝。对于熔化焊对接纵向焊接接头(包括螺旋焊)按照第6章的规定执行”。 ⑤7.2.1条改用新条文: 7.2.1“本条适用于壁厚T≥2mm,材质为铝及铝合金的承压设备管子及压力管道熔化焊对接环向焊接接头射线检测结果评定和质量分级,适用的焊接接头的型式包括沿焊缝根部全长有紧贴基本金属的垫板的单面焊对接焊缝和不加垫板的单面焊对接焊缝。对于熔化焊对接纵向焊接接头(包括螺旋焊)按照第6章的规定执行”。 ⑥7.3.1条改用新条文: 7.3.1“本条适用于壁厚T≥2mm,材质为钛及钛基合金的承压设备管子及压力管道熔化焊对接环向焊接接头射线检测结果评定和质量分级,适用的焊接接头的型式包括沿焊缝根部全长有紧贴基本金属的垫板的单面焊对接焊缝和不加垫板的单面焊对接焊缝。对于熔化焊对接纵向焊接接头(包括螺旋焊)按照第6章的规定执行。” - 2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7〕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要求,现就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组织发电企业与购电主体签订发购电协议(合同 ) 。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逐步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尽快组织发电企业特别是燃煤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用户及电网企业签订三方发购电协议(合同)。签订的发购电协议(合同)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汇总和确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燃煤发电企业只要不超过当地省域年度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最高上限,由电网企业保障执行。各地年度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的最高上限,综合考虑可再生能源消纳、电网安全、公平竞争和行业健康发展等情况统筹测算,由调度机构商省级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备案。 二、逐年减少既有燃煤发电企业计划电量 。2017年,在优先支持已实行市场交易电量的基础上,其他煤电机组安排计划电量不高于上年火电计划小时的80%,属于节能环保机组及自行签订发购电协议(合同)超出上年火电计划利用小时数50%的企业,比例可适当上调,但不超过85%。2018年以后计划发电量比例,配合用电量放开进展逐年减小。上年度计划利用小时数不宜作为基数的地区,可由省级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相关精神适当调整确定基数。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计划电量按照《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发改运行[2016]1558号)有关要求安排。除优先发电计划外,其他电量均通过市场化交易实现,如因发用电计划放开不同步产生电费结算盈亏,计入本地输配电价平衡账户,可用于政策性交叉补贴、辅助服务费用等。 三、新核准发电机组积极参与市场交易 。对中发[2015]9号文颁布实施后核准的煤电机组,原则上不再安排发电计划,不再执行政府定价,投产后一律纳入市场化交易和由市场形成价格,但签约交易电量亦不应超过当地年度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最高上限。新核准的水电、核电等机组除根据相关政策安排一定优先发电计划外,应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由市场形成价格。 四、规范和完善市场化交易电量价格调整机制 。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用户及电网企业签订市场化发购电协议(合同),鼓励签订中长期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价格调整机制。燃煤发电企业的协议(合同)期限应与电煤中长期合同挂钩,发售电价格建立与电煤价格联动的调整机制,调整周期充分考虑电煤中长期合同的调整周期;有集中竞价的地区鼓励建立价格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法由双方在协议(合同)中明确。煤电以外的市场化电量也应建立价格调整机制,鼓励建立与集中竞价相衔接的调整机制。 五、有序放开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 。跨省跨区送受电逐步过渡到优先发电计划和有序实现直接交易相结合,根据电源规划、电源类别和核准投运时间,分类推进送受电计划改革。 国家规划内的既有大型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发电,以及网对网送受清洁能源的地方政府协议,通过优先发电计划予以重点保障。优先发电计划电量不低于上年实际水平或多年平均水平,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62号)有关精神,由送电、受电市场主体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在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协商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送受电价格,鼓励通过签订中长期合同的方式予以落实;优先发电计划电量以外部分参加受电地区市场化竞价。

国家能源局国能核电〔2014〕431号题库

安全月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题库 (国能核电〔2014〕414号) 一、选择题 1、国家能源局核应急工作坚持()的方针。 A.常备不懈、积极兼容 B.统一指挥、大力协同 C.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D.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参考答案:ABC 2、核应急工作坚持()的原则。 A.统一指挥、大力协同 B.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C.条块结合、军地协同, D.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参考答案:BCD 3、国家能源局的核应急职责是()。 A.组织、协调、指导能源系统有关单位做好核应急准各相关工作 B.审批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 C.监督、检查核电厂场内应急准各工作 D.应急情况下,参与协调应急响应行动 参考答案:ABCD 4、同时满足()条件,可终止国家能源局的应急状态 A.接到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关于应急状态终止的通知 B.接到事故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状态终止的报告 C.接到核应急领导小组关于应急状态终止的通知 D.接到核应急工作组关于应急状态终止的报告

参考答案:AB 5、国家能源局结合实际需要,配套设置应急指挥中心,包括()配套设施和设备。 A.应急通信 B.核电厂运行工况数据传输 C.信息管理 D.视频会议 参考答案:ABCD 二、填空题 1、核电厂场区应急及以上应急状态终止后,国家能源局核电司会同电力安全监管司、综合司应在内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核应急工作组总结报告。 参考答案:两周 2、国家能源局成立核应急 ,统一领导和组织国家能源局核应急工作。参考答案: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响应状态分为。参考答案: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 4、四个级别应急响应的级别分别对应为。参考答案:IV级响应、III级响应、II级响应、I级响应 三、简答题 1、核应急工作组负责根据核应急协调委统筹安排,组织开展哪些应急响应行动。答:(1)保持与各核电厂沟通,了解掌握电厂实时状态; (2)根据需要,监督核电厂应急响应工作; (3)协调提供电力应急设施、设备,保障外部电源可靠性; (4)根据需要,协调核电厂所在省级能源部门、相关能源企业采取应急保障措施; (5)编写国家能源局应急响应状态简报; (6)参与国家核事故抢险组的工作; (7)根据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需要,参与协调其它应急响应行动。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 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国家能源局设6个区域监管局12个省级监管办公室国家能源局办公室监管局

国家能源局设6个区域监管局12个省级监管办公室|国家能源局|办公室|监管局_新浪新闻 人民网北京11月6日电 (尹深)据国家能源局网站消息,10月31日,中央编办印发了《中央编办关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在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南方设置6个区域监管局;在山西、山东、甘肃、新疆、浙江、江苏、福建、河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12个省(自治区)设立监管办公室。 据通知,区域监管局及省级监管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在所辖区域内,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管电网和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监管电力调度交易,监督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承担电力等能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电价;承担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应急和可靠性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以及依法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承办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国家能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据悉,6个区域监管局及12个省级监管办公室行政编

制共500名,其中司局领导职数42名。 60岁李战哲坚持长跑40年入选波士顿环城赛 波士顿国际马拉松环城赛要求选手报名成绩在3小时50分之内才有资格参赛。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干部、60岁的李战哲荣幸入选今年美国波士顿马拉松全程(42195米)男子组比赛。 本报讯自1897年创立一年一度的第117届美国波士顿国际马拉松环城赛定于4月15日开赛。该赛事要求选手报名成绩在3小时50分之内才有资格参赛。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干部、60岁的李战哲荣幸入选今年美国波士顿马拉松全程(42195米)男子组比赛。 李战哲业余坚持长跑40多年,曾连续11年获海淀区元旦长跑赛冠军,多次进入北京春节环城赛前十名。多年代表北京队参加北京国际马拉松赛。1988年代表北京队参加日本东京都国民健康杯公路越野赛并获得男子中年组第五名;最近几年,他又陆续参加了上海、澳门和日本东京等国际马拉松大赛,均取得良好成绩。 中新社华盛顿4月15日电 (记者吴庆才)美国总统奥巴马15日在白宫就当日发生的波士顿马拉松赛爆炸事件发表讲话,誓言将对事件追根究底,将凶手绳之以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编制和审查指南》的通知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规范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和审查工作,加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本指南,做好本省(区、市)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和审查工作。 联系人: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方竹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7月30日 附件 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指南 为规范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和审查工作,加强农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0〕2520号)规定,结合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纳入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要求 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享受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和国家农网改造贷款偿还政策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须纳入所在省(区、市)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规划,并经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应为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主要为农村供电的新建或改扩建电网项目。其中,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项目预期接入非农业用户容量不得超过接入用户总容量的20%,110千伏、35千伏项目预期接入非农业用户容量不得超过接入用户总容量的40%。 (三)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变电站、线路(不含入地电缆)等农村电网设施的新建,以及对已运行农村电网设施局部或整体就地或异地建设、增容、更换设备等。已改造地区的电网智能化升级项目(包括智能变电站、智能电表等)原则上不纳入农网改造升级年度投资计划。 (四)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项目是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重点。农网改造升级年度投资计划中,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项目投资安排比例应超过总投资的70%。 二、农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的程序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承担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管理责任的项目法人组织编制。项目法人应组织所属项目单位根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规划,结合农村电力发展需求,在项目申请投资计划前一年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商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拟定项目备选计划,并依据计划组织开展农网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可研报告。 拟定项目备选计划及编制项目可研报告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征求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意

国家发改委2017第10号令(公告发布)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1

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7年第10号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09〕5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国家能源局批准《煤层气生产站场安全管理规范》等204项行业标准,其中能源标准(NB)62项、电力标准(DL)86项、石油标准(SY)56项,现予以发布。 上述标准中电力管理、电工装备标准、煤层气及生物液体燃料标准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电力(火电)规划设计标准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定制电力技术导则》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石油天然气标准由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煤炭标准由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锅炉压力容器标准由新华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1月15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NB/T10036-2017 煤层气生产站场安全管理规范

2017-11-15 2018-03-01 2 NB/T10037-2017 煤层气水两相相对渗透率非稳态测定方法 2017-11-15 2018-03-01 3 NB/T10038-2017 煤层气井小型压裂测试设计及评价规范 2017-11-15

2018-03-01 4 NB/T10039-2017 煤层气开发前期评价技术规范 2017-11-15 2018-03-01 5 NB/T10040-2017 煤层气录井资料解释及验收规范 2017-11-15 2018-03-01 6

NB/T13009-2017 小桐子毛油 2017-11-15 2018-03-01 7 NB/T13010-2017 小桐子精炼油 2017-11-15 2018-03-01 8 NB/T13011-2017 生物柴油工业名词术语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能源局(副部级),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 (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国际合作。 (二)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 (三)将原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 (四)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提高国家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六)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七)拟订国家石油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国内外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国家石油储备订货、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八)牵头开展能源国际合作,与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天然铀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 (九)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十)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能源局设9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综合司。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人事、党群、监察、财务、资产管理、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56号文通知

第56号 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

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第六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七条“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试点项目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八条“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资格审查和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 第九条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违反公开、公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对《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供热的意见》的函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对《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供热的意见》的函

附件1 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供热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可再生能源供热主要包括地热能供热、生物质能供热、太阳能热利用、风电供热等多种类型。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供热利用,符合我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要求,是实施民生工程、治理大气污染、落实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内容,对我国实现能源转型和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可再生能源供热技术类型多,应用范围广,既可集中亦可分散利用,在取代散煤供热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为加快推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供热利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思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清洁能源取暖的战略部署,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替代城镇直接燃煤供热和城乡民用散煤取暖为重点领域,通过在城乡全面推广可再生能源供热技术,减少或避免在人口密集地区的煤炭直接燃烧,减少大气污染,有效支撑能源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顺利推进。 (二)基本原则 ——优先利用,经济高效。树立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能源消费新理念,将可再生能源供热作为区域能源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城镇规划和新农村建设中,做好可再生能源供热资源评估,将可再生能源供热融入城市发展规划。 ——因地制宜,统筹优化。根据区域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条件,统筹各类供热资源和技术,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供暖路线。北方城镇地区以集中供暖为主,分散式清洁取暖作为补充。在农村地区,根据人口集中度和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发展区域集中式或分散式清洁取暖。 ——多能互补,综合集成。发挥各类可再生能源的优势,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体系融合,统筹规划区域内热力和电力等能源系统,建立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协同互补、梯级利用的综合热能供应体系。 ——上下联动,全面推进。构建科学高效的政府推动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国家、省级、市县级政府责任。综合考虑大气污染防治紧迫性、经济承受能力、工作推进难度等因素,按城市主城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三个层次全面推进清洁取暖。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取暖面积达到35亿平方米左右,比2015年增加约28亿平方米,可再生能源供热总计约1.5亿吨标准煤。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可再生能源供暖面积达到10亿平方米,长三角地区可再生能源供暖(制冷)面积达到5亿平方米。在城镇和农村地区实现较大规模的可再生能源替代民用散煤取暖。

发展改革委第 令 国家发改委等印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 令 第25号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水利部部长:陈雷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2015年4月25日 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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