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宅区设计规范

城市住宅区设计规范
城市住宅区设计规范

第一章住宅区的意义与组成

1、在一个城市中,生活居住用地的比重一般占到城市建设总用地40%-50%。

2、住宅区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住宅街坊和住宅群落等。

第一节类型、规模、分级及其相关设施

3、居住区规模:人口30000—50000人,户数10000—16000户,用地50—100公顷。

4、居住小区规模:人口10000—15000人,户数3000—5000户,用地10—35公顷。

5、居住组团规模:人口1000—3000人,户数300—1000户,用地4—6公顷。

第二节社区

6、社区概念:指一定地域内人们相互间的一种亲密的社会关系。

7、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提出了形成社区的四个条件:

1.有一定的社会关系

2.在一定地域内相对独立

3.有比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

4.有相近的文化、价值认同感

8、邻里关系是一种以社会道德为基础,包括文化、价值观念等的社会关系,它不同于亲缘或血缘关系。邻里关系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自觉帮助型第二层次:愿意帮助型第三层次:应该帮助型

9、20世纪30年代,美国人西萨·佩里提出了邻里单位的住宅区规划理论

10、形成邻里单位的原则:

1.城市交通不穿越邻里单位,内部车行、人行道路分开设置。

2.保证充分的绿化,使各类住宅都有充分的日照、通风和庭院。

3.设置日常生活必须的服务设施,每个邻里单位有一所小学。

4.保持原有地形地貌和自然景色,建筑物自由布置。

控制居住区内部车辆交通,保障居民安全和环境安宁是邻里单位理论的基础和出发点。11、住宅区一般均由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停车用地和公共绿地四大用地以及相应的住宅、公共建筑、道路交通设施以及绿地与场地四大系统组成。

12、社区系统可分为:生活保障系统育才就业系统交流参与系统运营系统

13、住宅区规划设计的总体原则:社区发展原则生态优化原则共享社区原则

14、满足人的需求应该考虑的因素

适居性、识别性与归属性、营造具有文化与活力的人文环境(1)适居性

卫生: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环境卫生,如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理等;

二是生理健康卫生,如日照、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噪声与空气污染防治等。

安全:也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人身安全,如交通安全、防灾减灾和抗灾等;

二是治安安全,如防盗、防破坏等犯罪防治。方便:主要指居民日常生活的便利程度如购物、教育(上学、入学等)、交往、户内户外公共活动(儿童游戏、青少年运动、老人健身、社区活动等)、娱乐、出行等,包括各类各项设施的项目设置与布局。舒适:物质与非物质 15、识别与归属:场所与特征是居住环境具备识别性与归属感的两个重要要素场所与居住环境的心理归属感具有密切的关系,而特征与居住环境的形象识别性、社会归属性直接联系。

16、生态优化原则:通过积极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充分合理地利用和营造当地的生态环境,改善住宅区及其周围的小气候,实现住宅区的自然通风与采光,减少机械通风与人工照明,综合考虑交通与停车系统、饮水供水系统、供热取暖系统、垃圾收集处理系统的建立与完善,节约能源、减少污染、营造生态是现代住宅区规划设计应该考虑的基本要求。

17、共享社区原则:住宅区规划设计应该充分考虑全体居民对住宅区的财富的公平共享,包括共享设施、共享服务、共享景象、公平参与。

18、“组景”是实现社区景象共享原则的重要前提。“入景”是实现社区景象共享原则的目的。

19、结构:构成事物最基本的要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结构的基本性质:

1 整体性:对象内容或元素全面

2 系统性:对象内容或元素在具有相互的关联

3 规律性:系统间具有相互作用的基本关系

4 可转换性:多种具体形式的可能性

5 图示表现性:能用图形、图表、公式等表达

20、用地配置:包含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和其他用地五部分的数量与比例。

用地配置影响因素

1.居住密度

居住密度是关于住宅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单位用地上居民和住宅的密集程度,它是一个包含人口密度、人均用地、建筑密度、建筑面积密度指标的综合概念。

人口密度

人口毛密度:每公顷居住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

人口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

人均用地

住宅区规划人口每人占有的用地数量(平方米/人)。

建筑套密度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折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

住宅建筑面积密度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建筑密度

住宅建筑密度(毛):居住区内各类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之比(%)。(常用)

住宅建筑密度(净):居住区内某项建筑基底面积与该项建筑用地面积之比(%)。容积率

住宅区容积率:住宅区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区总用面积之比(平方米/平方米)。

住宅区住宅用地容积率:住宅区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区住宅建筑总用面积之比(平方米/平方米)。

21、居住密度确定影响因素:

1 土地资源状况与节约用地

2 保证生活环境质量

3 城市生活氛围营造

22、适宜的城市住宅区人口密度: 300-800人/公顷

23、住宅区的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与停车设施、教育设施、绿地与户外活动场地、

管理设施和市政设施六大类。

24、服务半径与设施分级

25、各级中心绿地设置规定

26、

1 幼儿游戏场地

应该尽可能地接近住户或住宅单元,以便监护,要保证基本没有交通。它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米,或每20~30个幼儿(或每30~60户)设一处。

2 儿童游戏场地

宜设在住宅群落空间中,若干个住宅院落组成的住宅群落(约150户,或100个儿童)设一处儿童游戏场地,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相当于居住区中的一个居住组团。

3 青少年活动与运动场地

应设在住宅区内相对独立的地段,约200户设一处,服务半径不大于200米。

4 老年人的健身与消闲场地

具有多样性、综合性的特点,位置布局宜结合在住宅区各种形式的集中绿地内,服务半径一般在200~300米左右。

27、空间层次与组合

1 住宅区的空间可分为户内空间和户外空间两大部分。住宅区的生活空间可以划分为私密空间、半私密空间、半公共空间和公共空间四个层次。

2 基本要求

住宅区各层次生活空间的建构宜遵循私密——半私密——半公共——公共逐级

3 衔接的布局组合原则,重点关注各层次空间衔接点的处理,保证各层次的生活空间具有相对完整的活动领域。

4 考虑因素

在住宅区各层次的生活空间的营造中,应考虑不同层次生活空间的尺度、围合程度和通达性。

28、居住区规划形式:

1.片块式布局不强调主次等线,成片成块,成组成团地布置

2.轴线式布局:强烈的聚集性和导向型,具有节奏的空间序列

3.向心式布局:强烈的向心型,顺其自然地形

4.围合式布局:一定数量的次要空间围绕一个主导空间,控制适当的建筑层数。

5.集约式布局:节地节能,在有限的空间里满足现代城市居民的各种要求。

6.隐喻式布局:产生视觉和心理上的某种联想和领悟。

29、调查内容:从调查面来看,有普查(或面上调查)和专项调查(或重点调查)两种;从调查目的来看,有实况调查、评价调查和意向调查三种。不论哪一种调查形式,居民(或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调查是必不可少的。

调查方法: 居民调查的方法常用的有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和观察调查三种。三种调查的方法不同,目的与效果也不相同。

30、外部空间的构成要素:外部空间的构成要索可分为基本构成要素和辅助构成要素。外部空间一般由基本空间和附属空间构成

31、外部空间的形成一般具有三种基本的限定方式:围合、占领、占领间的联系。

32、在住宅区的外部空间中,围合是采用最多的限定和形成外部空间的方式。围合的空间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围合的空间具有很强的地段感和私密性;

2.围台的空间易于限定空间界限和提供监视;

3.围合的空间可以减少破坏行为;

4.围合的空间可以增进居民之间的交往和提供户外活动场所。

33、围合空间形成的关键在平面,使空间具有围合感的关键在于空间边角的封闭。

34、围合的程度

(1)根据其平面上围合的程度可分:强围合部分围合弱围合

(2)根据其围合的空间比例分:全围合界限围合最小围合

35、街道空间的比例与尺度

宽度:一般一个城市感觉亲切的外部空间距离为20~25米。

长度:一个能够观察人行为的最大距离一般是150~200米

36、住宅区的生活空间可以划分为私密空间、半私密空间、半公共空间和公共空间四个层次。

37、住宅区当中户外空间的影响三个因素:空间尺度、围合程度、通达性

38、住宅区居民生活活动分类:个人活动社会活动必要活动自发活动

39、空间的围合程度和各层次空间的衔接点的处理是构筑有层次的空间的关键 40、各层次空间衔接点使人有“进与出”的话感觉变化。

41、日照标准:是按在某一规定的时日住宅底层房间获得满窗的连续日照时间不低于某一规定的时间来规定的。

42、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房屋之间,为了保证后排的住宅能在规定的时日获得所需的日照量而必须保持的距离。

标准日照间距:当地正南向住宅,满足日照标准的正面间距.

43、争取日照防西晒的规划设计:

1 采用建筑的不同组合形式

2 建筑高度合理设计

3 调整住宅方位角

4 利用绿化防西晒

44、日照间距的表示方法

日照间距一股采用H:D(即前排房屋高度与前后排住宅之间的距离之比)来表示,经常以1:1.0,1:1.2,1:0.8,1:2.0等形式出现,它表示的是日照间距与前排房屋高度的倍数关系。

如前排房屋为六层,高度为18米,要求日照间距是1:1.2,则该日照间距的实际距离应是21.6米。(18X1.2=21.6)

45、自然通风:指空气借助风压或热压而流动,使室内外空气得以交换。

46、与建筑自然通风效果有关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建筑本身而言,有建筑的高度、进深、长度、外形和迎风方位。

2.对于建筑群体而言,有建筑的间距、排列组合方式和建筑群体的迎风方位。

3.对于住宅区规划而言,有住宅区的合理选址以及住宅区道路、绿地、水面的合理布局。

47、采用合理建筑组合可提高通风效果:

1.建筑错列布置,以增大建筑的迎风面;

2.高低建筑结合布置将较低的建筑布置在迎风面;

3.长短建筑结合布置和院落开口迎向主导风向;

4.建筑疏密布置风道断面变小,使风速加大,可改善东西向建筑的通风。

48、住宅最佳及适宜朝向以南和东南为宜

49、住宅区的噪声源:交通噪声人群活动噪声工业生产噪声

50、噪声防治具体设计:

1.合理布局、合理组织交通、合理建筑组合。

2.利用绿化

3.利用地形

4.利用人工障壁或建筑隔离

51、住宅群体平面组合的基本形式有行列式、周边式、点群式、混合式和自由式五种。以行列式为主混合,景观多样化,灵活运用,建造难度,设计难度大

52、节约土地的措施:

1.住宅底层布置公建

2.住宅与低层公建结合(外接式、插入式)

3.将性质上可以结合在一起的公共服务设施布置在一栋或几综合楼内

4.采用高架平台、过街楼或利用地下空间

5.大型连体住宅、大尺度环行住宅布局

6.周边组团布置

7.加大住宅进深,缩小每户面宽

8.降低建筑层高,减低建筑造价,缩小日照间距

9.提高住宅层数

10.采用北向退台式住宅或坡顶住宅以缩小住宅间距

5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基本要求

1.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区人口规模相对应,公共服务设施布点还必须与居住区规划结构相适应。

2.居住区配套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使用。

3.各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有合理的服务半径:

居住级:不大于800~1000米

居住小区级:不大于400~500米

居住组团级:不大于150~200米

4.商业服务、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各级居民生活活动中心。

5.在便于使用、综合经营、互不干扰、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宜将有关项目相对集中设置形成综合楼或组合体。

6.应结合职工上下班流向、公共交通站点布置,方便居民使用。

7.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特征和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形式,合理布局,充分发挥设施效益,有利于经营管理,方便使用和减少干扰。

54、商业设施规划布置要求:

1.分级配套

2.满足服务半径,集中布置

3.区级为入口处,小区为服务中心地段。

55、商业服务中心位置选择:

1.几何中心

2.沿主要道路

3.主要出入口

4.分散在道路四周

56、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置:

1 医护设施应与其服务人口相对应,按分级配置原则规划布置

2 有独立的建筑基地,交通方便,便于到达

3 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4 基地大小应符合医院用地标准,在节约用地的情况下,留有发展扩建余地,与居住区的幼托、学校保持适当间距。

57、中小学上学距离规定:

小学最大值1000米,推荐值500米,常用值500—1000米

中学最大值2000米,推荐值1000米,常用值1000—1500米 58、

中小学校址选择:

1便于学生就近上学,服务半径小学约500米,中学约1000米

2不宜紧靠住宅,以减少对居住的干扰

3学校基地应有良好日照、通风条件,并远离铁路、城市交通干道,以避免噪声的干扰。

4基地形状应有利于校舍、校园及运动场地的布置,地势高爽、干燥。

5与居住区的步行道和绿地系统相连,学生可步行和骑自行车到学校上学

59、交通类型:通勤性交通生活性交通服务性交通应急性交通

60、道路布置基本形式:贯通式、环通式、尽端式、混合式、自由式

61、人车分行住宅区的路网布局应该遵循的原则:

1.设置步行路与车行路两个独立的路网系统。

2.车行路应分级明确。

3.设置适当数量的住户停车位,尽端应设回车场地。

4.步行路应该贯穿于住宅区内部

62、住宅区交通与路网规划原则:

1.顺而不穿,保持住宅区内居民生活的完整与舒适

2.分级布置,逐级衔接,保证住宅区交通安全、环境安静以及居住空间领域的完整3.因地制宜,使住宅区的路网布局合理、建设经济

4.功能复合化,营造人性化的街道空间

5.空间结构整合化,构筑方便、系统、丰富和整体的住宅区交通、空间和景观网络6.避免影响城市交通

63、分级、宽度与断面型式

1、居住区的道路通常可分为四级,即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和宅间小路。

2、居住区级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为20~30米。

3、居住小区级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为10~14米

4、居住组团级道路红线宽度一般在8~10米之间。

5、宅间小路路幅宽度不宜小于2.5米,连接高层住宅时其宽度不宜小于3.5米。

64、道路规划设计的其他规定

1.一个较大规模的住宅区(如居住小区)一般至少需要两个对外联系的通路出入口。

2.当住宅区向城市交通性干道开出入口时,其出入口之间的间距不应该小于150米。

3.当住宅区的主要道路(指高于居住小区级的道路或道路红线宽度大于10米的道路与城市道路相交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

4.尽端路的长度不宜超过120米,在尽端处应设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5.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通行,并应在梯步旁设自行车推行车道。

6.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米,设宽高不小于4米的消防通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在建筑物地层设置人行通道。

65、硬质景观类型:

1.根据美学原则可分为点、线、面三种类型的硬质景观;

2.根据设计要素又可分为步行环境、车辆环境、街道小品三类;

3.根据硬质景观使用用途分为类形成的道路、驳岸、铺地、小品四类;

4.从景观功能出发,将其分为实用型、装饰型和综合功能型景观三大类。

66、居住区内公共绿地指标:

住宅组团不少于0.5m2/人,居住小区不少于1.0m2/人,居住区不少于1.5m2/人,新区绿地率不少于30%,旧区不少于2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修订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 for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Design (2016年版)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 [46]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2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补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设计、道路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道路规划和停车场库配置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总则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 1.0.5.3a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条文说明】 1.0.5 本条是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术语、代号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它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城市公园设计规范CJJ

城市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 一般规定 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径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 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根据上不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内容和规模 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其综合性公园内不宜设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hm. 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全园面积宜大于2hm.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 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全园面积宜大于40hm。 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全园面积宜大于2hm. 盆景园应以展出各种盆景为主要内容。独立的盆景园面积宜大于2hm。 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游览路、休憩、服务和公用等设施。 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为保护或参观使用而设置防火设施、值班室、厕所及水电等工程管线,也不得改变文物现状。 其他专类公园,应有名副其实的主题内容。全园面积宜大于2hm.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 ode f or d esign of u rban r oad e ngineering (2016年版) 2012-01-11发布201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道路提出的相关要求,对原有条文中道路分隔带及绿化带宽度、道路横坡坡向、路缘石形式、道路路面以及绿化带入渗及调蓄要求、道路雨水排除原则等相应修改或补充规定。本次局部修订条文合计9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补充了需要在道路绿化带或分隔带中设置低影响开发设施时,绿化带或分隔带的宽度要求,以及各种设施间的设计要求。 2.增加立缘石的类型和布置型式。 3.细化了道路横坡的坡向规定。

4.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补充道路雨水低影响开发设计的原则和要求。 5.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修订的内容,调整了道路排水采用的暴雨强度的重现期规定。 6.补充了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的种植要求。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 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政编码:100082)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员:和坤玲王晓华杨斌盛国荣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修订条文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90180-93(2002 年版) 1、修订原则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 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 号)的精神,实事求是、科学修订。 2、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的指导思想,充分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有效落实有关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和技术措施,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指南》有效衔接,保证标准实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主要修订内容 增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涉及对城市排水防涝有利的做法、设施等技术 措施,主要将涉及现行规范的第1章“总则”、第7章“绿地”、第8章“道路”、和第9 章“竖向”。 第 1 章“总则”现有条文 1.0.5 条(共包括八款 1.0.5.1-1.0.5.8)中修改 1.0.5.3 款,增加1.0.5.3a 款; 第7 章“绿地”增加两个条文,7.0.6 、7.0.7 ; 第8 章“道路”增加一个条文8.0.7 ; 第9 章“竖向”删除第9.0.4 条,在现有条文“9.0.2 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共包括六款9.021-9.026 )”中,增加两款9.027、9.0.2.8 。 3、具体修改条款 1 总则 本章建议修改第1.0.5.3条文,并增加一个条文,即:

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气候条件、民族习俗、传统风貌等地 方特征条件; 1.0.5.3a 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满足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控制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条文说明】为提升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和减少城市洪涝灾害的发生,居住区规划应充分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并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湿地、坑塘、沟渠,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同时控制面源污染,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落实建设自然存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建议修改的第 1.0.5.3 条内容如下: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7 绿地 在本章现有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条文,即: 7.0.6 居住区的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规划进行设计,可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 【条文说明】城市居住区的绿化用地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渗、滞、蓄、净、用、排”等低影响开发措施进行设计、建造或改造。居住区规划、建设应充分结合现状条件,对区内雨水的收集与排放进行统筹设计,如充分利用场地原有的坑塘、沟渠、水面,设计为适宜居住区使用的景观水体;采用下凹式绿地、浅草沟、渗透塘、湿塘等绿化方式,但必须注意,承担调蓄功能的绿地应种植抗涝、耐旱性强的植物。这些具有调蓄功能的绿化方式,即可美化居住环境,又可在暴雨时起到调蓄雨水、减少和净化雨水径流的作用,同时提高了居住区绿化用地的综合利用效率。 7.0.7 小游园、小广场等硬质铺装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 【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 ode f or d esign of u rban r oad e ngineering (2016年版) 2012-01-11发布201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道路提出的相关要求,对原有条文中道路分隔带及绿化带宽度、道路横坡坡向、路缘石形式、道路路面以及绿化带入渗及调蓄要求、道路雨水排除原则等相应修改或补充规定。本次局部修订条文合计9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了需要在道路绿化带或分隔带中设置低影响开发设施时,绿化带或分隔带的宽度要求,以及各种设施间的设计要求。 2.增加立缘石的类型和布置型式。 3.细化了道路横坡的坡向规定。 4.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补充道路雨水低影响开发设计的原则和要求。 5.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修订的内容,调整了道路排水采用的暴雨强度的重现期规定。 6.补充了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的种植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政编码:100082)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员:和坤玲王晓华杨斌盛国荣 审查人员:张辰包琦玮李俊奇赵锂白伟岚任心欣 5 横断面

城市规划设计规范指标大全

规划设计规范常用指标 居住区教育配套建筑指标: 居民量幼儿园小学中学 4000居民以上●● 8000居民● 配比数量40名/千人80名/千人80名/千人 最低面积配比(平方米) 幼儿园班数4班6班9班12班 用地面积1800 平方米2700 平方米3700 平方米4700 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 平方米1800 平方米2500 平方米3200 平方米 小学班数12班18班24班30班用地面积9700 11800 13600 15700 建筑面积2900 4300 5100 6200 班数18班24班30班36班用地面积15500 18100 31700 37000 建筑面积6300 8200 9100 11700 居住区人口分区控制规模: 居住区小区组团 户数10000-15000 2000-4000 300-700 人数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3000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 1 住宅用地(R01)50-60 55-65 70-80 2 公建用地(R02)15-25 12-22 6-12 3 道路用地(R03)10-18 9-17 7-15 4 公共绿地(R04)7.5-18 5-1 5 3- 6 居住区用地(R)100 100 100 停车位配置比例 名称单位自行车机动车公共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7.5 0.3 商业中心车位/100㎡营业面积7.5 0.3 集贸市场车位/100㎡营业场地7.5 --- 饮食店车位/100㎡营业面积 3.6 1.7 医院、门诊所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0.2 居住区用地指标 项目平均每居民用地(平方米) 小区用地14.5-22.0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5-2.0 居住区级道路用地 1.5-2.0 居住区级公共绿地 1.0-2.0 其它用地 1.0 合计19.5-29.0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标准)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Greenland in Resident Areas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 214—2003 目次 前言............................................................ I I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 (4) 5 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 (6) 6 开放式绿地设计 (9) 7 封闭式绿地设计 (11) 8 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12) 附录A(资料性附录)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化常用园林植物种类一览表 (14) 附录B(资料性附录)适宜在北京地区应用的主要攀缘植物栽培管理一览表 (16)

DB11/T 214—2003 前言 为加强对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地设计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提高北京地区城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质量和水平,依据GB 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04-01)、CJJ 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CJJ/ 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2002-12-01)、《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多层、高层楼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包括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化设计。非城市地区的居住区绿化设计可参照执行。 居住用地内地下设施覆土绿化设计和屋顶绿化设计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导书执行。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丽莉、朱虹。

公园规划设计规范

公园设计规范2007-11-05 21:41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第2.1.1条进行公园设计,首先要确保城市绿地按规划所要求的面积实现,公园的用地范围即不能超出规划范围线,更不得被任何非公园设施占用或变相占用,缩小用地范围服务;服务对象:市外旅游者、本市居民或者居民中的老人、儿童、盲人等。然后确定公园的内容,做到符合整体需要,满足居民各种爱好与不同闲暇时间的游憩要求。所以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如没有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或绿地系统规划,应与相应部门协商确定。 第2.1.2条为方便广大游人使用与美化市容,市、区级公园应沿城市主、次路或支路的红线设置,条件不允许时,应设通道解决主要出入口的交通。主要出入口指游人流量大的出入口。 第2.1.3条用工程措施处理好公园与城市道路规划标高的关系,避免因有不适当的高差而造成地表迳流污染或影响城市道路与公园的景观。 第2.1.4条市、区级公园各个方向出入口的游人流量与附近公交车设站点位置、附近人口密度及城市道路的客流量密切相关,所以公园出入口位置的确定需要考虑这些条件。主要出入口前设置集散广场,就是为了避免大股游人出入时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并确保游人安全。 第2.1.5条公园内沿城市道路或水系部分的土山高度及形状,植物配置,园林建筑,围墙或栏杆、园门等的高度、体量、色彩等都应与所在地段城市风貌谐调。 第2.1.6条为保证游人与架空线的安全,在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不应设计供居民游憩的公园。公园与通道相邻可设标志或栏杆与其分开。 第2.1.7条在公园用地上已有城市架空或地下管线(除高压输配电以外),可参照第三章第四节有关条款处理。管线与公园同时建设的配合,按本条款规定。由于城市市政管线的管径一舰都大于公园内的管线管径,对位于树木下部的管线,不避免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埋深必须在树根分布区以下。保护性措施就是要求种种管线不得经常返修与渗入灌溉水。 第二节内容与规模 第2.2.1条公园类型就是指: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植物园、动物园、或街旁游园等等。其内容应与类型一致。无论哪种类型的公园都有应有足够的绿化,否则不能称为公园。 第2.2.2条一般城市都有一个到几个综合性公园,内容丰富但公园内不应设置专业性体育设施,以免变成体育场用地,混淆城市用地性质,减少城市绿地面积;

CJJ 《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

目次 1总则 2术语、符号 3城市桥梁设计荷载 4城市桥梁设计可变荷载 附录A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总则 1.0.1为改进城市桥梁设计荷载现行方法,采用按车道均布荷载进行加载设计,以达到与国际桥梁荷载标准相接轨的目的,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在城市内新建、改建的永久性桥梁和城市高架道路结构以及承受机动车辆荷载的其他结构物的荷载设计。 1.0.3本标准规定的基本可变荷载,适用于桥梁跨径或加载长度不大于150m的城市桥梁结构。 1.0.4本标准的设计活载分为两个等级,即城-A级和城-B级。 1.0.5城市桥梁设计荷载,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作用 结构承受各种荷重和变形所引起力效应的通称。 2.1.2荷载 各种车辆、人、雪、风引起的重力,包括永久性、可变性和偶然性三类。 2.1.3永久荷载 在设计有效期内,其值不随时间变化,或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可忽略不计的荷载。 2.1.4可变荷载 在设计有效期内,其值随时间变化,且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不可忽略的荷载,按其对桥梁结构的影响程度,又可分为基本可变荷载(活载)和其他可变荷载。 2.1.5偶然荷载 在设计有效期内,不一定出现,一旦出现,其值将很大且持续时间很短的荷载。 2.1.6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结构达到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时,引起结构的效应等于材料的抗力时作为设计条件的设计方法。

2.1.7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结构在正常工作阶段,裂缝、应力与挠度达到最大功能时的设计方法。2.1.8容许应力设计 按各种材料截面达到容许应力时的设计方法。 2.1.9效应 结构或构件承受内力和变形的大小。 2.1.10抗力 结构或构件材料抵抗外力的能力。 2.1.11桥面铺装 桥梁上部结构面板上铺设的防水层与摩损层。 2.1.12行车道板 承受行车重力的板式结构。 2.1.13重力密度 物质单位体积的重力。 2.1.14车道横向折减系数 多车道桥面在横向车道上,当不同时出现活载时,结构效应应予折减的系数。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公园设计规范(全)

公园设计规范(全)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全面地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公园设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属绿地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公园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应正确处理公园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期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1.0.4条公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第2.1.1条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第2.1.2条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2.1.3条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第2.1.4条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第2.1.5条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2.1.6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第2.1.7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 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根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第二节内容和规模 第2.2.1条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第2.2.2条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其综合性公园内不宜设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hm2。 第2.2.3条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第2.2.4条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2。 专类动物园应以展出具有地区或类型特点的动物为主要内容。全园面积宜在5~20hm2之间。 第2.2.5条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全园面积宜大于40hm2。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doc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80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同济大学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 1总则 1.0.1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1.0.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0.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0.6.1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

1.0.6.2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 1.0.6.3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1.0.6.4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 1.0.6.5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1.0.7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0.7.1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 1.0.7.2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1.0.7.3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 1.0.7.4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 1.0.7.5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1.0.8城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组成公共交通、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 1.0.9城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的联合运输方式发展。 1.0.1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总则 1.0.1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市政桥梁设计要点

桥梁设计要点 一、结构计算要点 1、根据《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第1.0.6条要 求,公路桥涵结构的设计基准期为100年,市政桥涵据此采用 设计基准期100年,各类主要构件及其使用材料应保证其设计 基准期要求。 2、汽车荷载根据道路、公路等级分别采用公路-I级、公路-II级, 特殊荷载根据业主要求确定。桥梁设计安全等级根据《公路桥 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第1.0.9条,分为一级、二 级、三级,重要性系数根据设计安全等级确定。设计中注意按 照单孔跨径确定,对多孔不等跨径桥梁,以其中最大跨作为判 断标准,同时在设计中结构重要性系数应大于等于1.0。 3、抗震设计标准:青岛市桥梁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地震动峰值 加速度为0.05g。其他地区及有特殊要求桥梁根据《建筑抗震 设计规范》(GB 50011-2001)附录A规定的烈度和地震加速度,结合桥梁抗震规范和实施细则进行抗震设计。 4、环境类别根据《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JTG D62-2004)第1.0.7条确定,并按照要求提出相应的耐 久性的基本要求。 5、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根据环境类别确定,详见《公路钢筋混凝土 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第9.1条,当

受拉区主筋保护层厚度大于50mm时,应在保护层内设置直径不 小于6mm,间距不大于100mm的钢筋网(主要用于承台下层)。 6、护栏防撞等级根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规范》(JTG D81-2006) 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确定,中 央隔离墩预制长度4米。设计规范需要在桥梁设计说明依据中 列出。 7、桥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其中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不应遗漏挠度计算和预拱度设置。 8、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应根据规范进行正截面和斜截面抗裂验 算,并满足《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第6.3条的规定。 9、普通钢筋混凝土构件和B类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在正常使用极 限状态下的裂缝宽度,应按作用短期效应组合并考虑长期效应 影响进行验算,其宽度限制根据环境类别确定,详见《公路钢 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第 6.4.2条。 10、T形截面梁的翼缘有效宽度和箱形截面梁在腹板两侧上下翼缘 的有效宽度应根据《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 规范》(JTG D62-2004)第4.2.2条和4.2.3条进行断面折减。 各类受力筋应布置在有效宽度范围内。 11、由于日照正温差和降温反温差引起的梁截面应力,可按附录B 计算。竖向日照温差梯度曲线可按《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城市规划规范大全完整版

《城市规划规范大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 [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附条文说明] 防洪标准GB 50201-9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附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附条文说明)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CJJ 46-91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83-99(附条文说明)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附条文说明)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附条文说明)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2002(附条文说明) 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 65-95(附条文说明)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 67-95(附条文说明)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87-2000(附条文说明)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条文说明]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注明:因人手有限,没有校对,另有几个图表没有上传,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

行,其中,1.0.3、、、、(第1款)、(第2款)、(第一款)、、、、、(第3款)、(第1款的第5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1日 1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公园设计规范 GB

公园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1192-2016 为全面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文化传承功能、科普教育功能、应急避险功能及其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确保公园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城乡各类公园的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设计。 1 总则 1.0.1 为全面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文化传承功能、科普教育功能、应急避险功能及其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确保公园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乡各类公园的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设计。 1.0.3 公园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公园public park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较完善的设施,兼具生态、美化等作用的绿地。 2.0.2 用地比例proportion of park land 公园内各类用地,包括绿化用地、建筑占地、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等,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 2.0.3 绿化用地planting area 公园内用以栽植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的用地。 2.0.4 建筑占地building area 公园内各种建筑基底所占面积。 2.0.5 水体water area 公园内河、湖、池、塘、水库、湿地等天然水域和人工水景的统称。 2.0.6 公园游憩绿地recreation green space 公园内可开展游憩活动的绿化用地。 2.0.7 雨水控制利用rainwater utilization facilities 对雨水进行强化入渗、收集回用、降低径流污染、调蓄排放处理措施的总称。 2.0.8 竖向控制vertical planning 对公园内建设场地地形、各种设施、植物等的控制性高程的统筹安排以及与公园外高程的相互协调。 2.0.9 郁闭度crown density 群植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栽植地表面积之比。 2.0.10 自然安息角natural angle of repose 土壤自然堆积形成的一个稳定且坡度一致的土体表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又叫自然倾斜角。角度的大小与土壤的土质、颗粒大小、含水量等有关系。

城市轨道交通桥梁设计常用规范(截止2015年12月31日)

序号规范名称有效版本1《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13-160号3《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 5《城际铁路设计规范》TB10623-2014 6《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10621-2014 7《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规范》GB50458-2008 8《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 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15版)GB50010-2010 10《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TB10005-2010 11《铁路混凝土工程预防碱-骨料反应技术条件》TB/T3054-2002 12《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10002.1-2005 13《铁路桥涵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B10002.3-2005 14《铁路桥涵混凝土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TB10002.4-2005 15《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计规范》(2009版)TB10002.5-2005 16《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111-2006 17《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GB50909-2014 18《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367-2013 19《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13 20《铁路桥梁钢结构设计规范 》TB10002.2-2005 21《铁路结合梁设计规定》TBJ 24-89 22《钢-混凝土组合桥梁设计规范》GB50917-2013 23《公路钢混组合桥梁设计与施工规范》JTG/T D64-01-2015 24《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JTG D64-2015 25《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26《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5-285号27《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2007 28《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B10012-2007 29《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2012 30《市政工程勘查规范》CJJ56-2012 3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 32《铁路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程》TB10218-2008 33《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34《铁路桥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3-2009 35《铁路桥梁盆式橡胶支座》TB/T2331-2013 36《铁路桥梁球形支座》TB/T3320-2013 37《桥梁球型支座》GB/T17955-2009 38《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盆式支座》CJ/T464-2014 39《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球型钢支座》CJ/T482-2015 40《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 4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 42《钢筋混凝土用钢筋焊接网》GB/T1499.3-2010 43《预应力混凝土用螺纹钢筋》GB/T20065-2006 4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2014 45《预应力混凝土桥梁用塑料波纹管》JT/T529-2004 46《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JG225-2007 4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联结器》GB/T14370-2007 48《铁路工程预应力筋用夹片式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技术条件》TB/T3193-2008 49《碳素结构钢》GB/T700-2006 50《桥梁用结构钢》GB/T714-2015 51《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2008 52《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GB/T10433-2002 53《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 54《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2011 55《铁路钢桥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规定》TBJ214-92 56《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3323-2005 57《无损检测 焊缝磁粉检测》JB/T6061-2007铁路桥涵规范的修订内容见铁道部、铁总相关文件 (一)设计规范 (截止2015年12月31日) 拉索、缆索、冷铸 镦头锚、索鞍、索 夹等材料规范不在 此列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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