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海上保安规则

船舶海上保安规则
船舶海上保安规则

船舶海上保安规则

(交海发[2004]3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保安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经过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中国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及公司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

(一)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

(三)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

适用本规则的船舶以下简称船舶。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舰(包括海军辅助船)和仅用于政府公务用途的公务船。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保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履行ISPS规则规定的缔约国船舶保安主管机关的职责:

(一)规定和发布船舶保安等级,制定统一的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发布有关船舶保安的船舶法定检验规范,明确关于《保安声明》的要求;

(二)认可从事船舶保安工作的保安组织及其人员资格、业务范围和规程;

(三)制定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的培训、考试、评估、发证的办法及其纲要;

(四)批准《船舶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颁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五)公布海上保安联络点,以及报警的渠道和方式;

(六)组织实施对船舶保安的监督管理和有关船舶保安的强制措施;

(七)协调船舶保安与港口保安的相关事宜;

(八)就固定航行港口设施之间的短程国际航行船舶签订双边或者多边的替代保安协议;

(九)负责有关船舶保安问题与主管当局之间的联络与协调。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授权,各海事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管理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的培训,对通过规定的船舶保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签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二)接收船舶海上保安信息,并在法定的职责内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行动;

(三)向已进入中国领海以内水域或者已报告欲进入中国领海的船舶提供相应的保安信息,向相关部门通报保安信息,并按照法定职责采取相应的行动;

(三)实施船舶保安监督管理,检查《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船舶连续概要记录》、保安报警装置、保安演习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船舶保安事项,检查已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修订内容的有效性;

(四)对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及其人员,船舶保安员、公司保安员实施监督管理,检查认可的保安组织及其人员执行船舶保安规则的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五)按照本规则,采取监督和符合措施;

(六)签发并监督检查《船舶连续概要记录》。

第五条认可的保安组织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后,按照委托或者授权的事项,实施船舶保安工作。

第六条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港界面活动,系指当船舶与往来于船舶的人员、货物或港口服务提供间的交互活动。

(二)船到船活动,系指从一船向另一船转移物品或人员且与港口设施不相关的行为。

(三)保安事件,系指威胁船舶、港口设施或船港界面活动、船到船活动安

全的任何可疑行为或情况。

(四)保安等级,系指可能导致保安事件或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

(五)保安声明,系指船舶与其所从事活动的港口设施或其他船舶之间达成谅解的书面协议,规定各自的保安措施。

(六)经认可的保安组织,系指经授权或者委托开展本规则或ISPS规则A 部分所要求的评估、核验、批准或发证活动的具备保安专长并具备船舶和港口操作方面知识的组织。

(七)《船舶保安计划》,系指为确保在船上采取旨在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舶物料或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八)船舶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该人对船长负责,其职责包括实施和维护《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

(九)公司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所指定的人员,负责开展船舶保安评估、制订和报批《船舶保安计划》、实施和维持批准后的《船舶保安计划》,并与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

(十)公司,系指《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所称的公司。

第二章船舶保安等级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根据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得到佐证的程度、具体或者紧迫程度以及发生保安事件潜在的后果确定船舶的保安等级。

前款所称威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以船舶为载体或者工具的威胁因素: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环境,公共资源,海上通信安全,重要设施安全,社会治安,非法暴力等。

船舶保安等级的确定和发布程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船舶保安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级,分别是:

(一)保安等级1,应当始终保持的最低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二)保安等级2,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三)保安等级3,当保安事件可能或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

标)时应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实施保安等级3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发出适当的指令,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船舶提供保安信息。

第九条在各级保安状态下,船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开展工作。

发现保安威胁,在船舶保安等级未确认改变之前,船舶可以按照经批准的保安计划,采取高于其所处保安等级的保安措施,包括附加保护性措施和特殊保护性措施。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对船舶、公司保安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SOLAS公约的要求,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安装船舶保安警报系统,标记船舶永久识别号。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安装的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启动后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保安联络点、公司发送船对岸保安警报;

(二)不向任何其他船舶发送保安警报;

(三)不在船上发出任何警报;

(四)在关闭和复位前持续发送船舶保安警报;

(五)能够从驾驶室和至少一个其他位置启动;

(六)不低于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并且该报警系统启动点的设计应能防止误发船舶保安警报;

(七)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通信路由。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所属船舶进行船舶保安评估;

(二)负责编制《船舶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三)实施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四)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擅自泄漏船舶保安评估或者《船舶保安计划》及其相关的保安敏感性、保密性资料;

(五)应指明一名或者数名人员作为公司保安员,指明每人所负责的船舶,并确保其具有24小时与船舶、港口设施保安员和海事管理机构联系的能力;

(六)向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提供最新的公司保安员的名单以及24小时联络方式等资料;

(七)在每艘船上均应指定一名适合履行船舶保安职责的人员作为船舶保安员;

(八)为船舶保安员、公司保安员、船长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九)赋予船长在船舶保安作出决定方面,以及在必要时请求公司或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供协助方面具有最高的权力和责任;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保安等级,采取相应的保安措施;

(十一)组织、参加船舶保安培训、演练和演习;

(十二)收集船舶保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或者通报。

第十三条船长根据其专业判断而作出或执行的为维护船舶安全或保安所必需的决定,应不受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员的限制。其中包括拒绝人员(经确定为缔约国政府正式授权的人员除外)或其物品上船和拒绝装货,包括集装箱或其他封闭的货运单元。

船长在任何时候对船舶的安全负有最终责任。即便在保安等级3时,如果有理由相信执行任何有关指令会危及船舶的安全,船长可以要求澄清或要求修改对保安事件或保安威胁作出反应的机构所发出的指令。

第十四条船舶在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了解欲挂靠的港口设施履行ISPS规则的情况;

(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的保安联络点联系,以确定适合其的船舶保安等级,并掌握有关船舶保安等级的任何变化。

(三)与欲挂靠的港口设施的保安员联系,以了解该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并掌握有关港口设施保安等级的任何变化。

第十五条在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前或者在港口期间,船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挂靠的港口设施保安员对船舶保安和港口设施保安的有关情况作出评估,并就保安措施达成一致。

(二)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了保安等级2或者保安等级3,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已收到关于保安等级改变的指令,并确认已开始实施《船舶保安计划》所列明的适当措施和程序以及在保安等级3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的指令;如果在实施中遇到任何困难,应当与港口设施保安员联系,并协调适当的行动。

第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内或者已通知意图进入领海的船舶,发现可能影响所在区域海上保安的任何信息,应当立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的保安联络点报告。

船舶的保安等级高于其拟进入或所在港口的保安等级,船舶应立即将此情况通知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设施保安员。

第二节船舶保安评估

第十七条公司保安员应当确保船舶保安评估由具备评价船舶保安技能的人员按照本规则和SOLAS公约、ISPS规则的要求开展,并对船舶保安评估的妥善实施负有最终责任。

某一具体船舶的船舶保安评估可以由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开展,但是该组织不得再从事或者参与该船舶保安计划的审查和批准以及核验和发证。

第十八条船舶保安评估应针对船舶保安的所有问题进行全面的评估,特别包括以下因素:

(一)物理保安;

(二)结构完整性;

(三)人员保护系统;

(四)程序性方针;

(五)无线电和电信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

(六)其他如果被破坏或被用于非法窥测,会对船上或港口内的人员、财产、或操作构成危险。

第十九条船舶保安评估在以下方面应得到专家帮助:

(一)关于现行保安风险及其特征的知识;

(二)辨认和探察武器、危险物质和装置;

(三)在非歧视的基础上,辨认可能威胁保安者的特点和行为模式;

(四)用来逃避保安措施的技术;

(五)用于造成保安事件的方法;

(六)爆炸物对船舶结构和设备的影响;

(七)船舶保安;

(八)船港界面业务实践;

(九)应急计划、紧急防备和反应;

(十)物理保安;

(十一)无线电和电信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

(十二)海洋工程;

(十三)船舶操作和港口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船舶保安评估应根据ISPS规则的要求:

(一)确定现有保安措施、程序和操作;

(二)确定并评价应予重点保护的船上关键操作;

(三)确定船上关键操作可能受到的威胁及其发生的可能性,以确定并按优先顺序排定保安措施;

(四)找出船舶设施、设备和重要部位以及方针和程序中的弱点,包括人为因素。

船舶出现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重新进行保安评估。

前款所称的重大变化包括:船舶的通信、报警、消防、救生等重要设备结构、功能发生变化,船舶的保安组织机构、职责和协调程序发生重大变化,船舶发生了保安事件等。

第二十一条船舶保安评估应包括现场保安检验。

现场保安检验应检查和评估船上的现有保护措施、指南、程序和操作,从而:

确保船舶所有保安职责得以履行;

(二)监控限制区域以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

(三)对进入船舶进行控制,包括任何身份查验系统;

(四)监控甲板区域和船舶周围区域;

(五)控制人员及其行李上船(随身携带行李和非随身携带行李以及船舶人员的个人物品);

(六)监控货物装卸和船舶物料交付;

(七)确保船舶保安通信、信息和设备随时可用。

第二十二条如果同一公司所有、租赁或者管理的船舶的种类,通信、报警、消防、救生等主要设备、结构相同或者相近,事先取得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可以共同评估并制作一份《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完成船舶保安评估后,应形成《船舶保安评估报告》。《船舶保安评估报告》,应由公司形成文件、加以审查、接受并保存。内容包括评估是如何进行的、评估得到本规则要求帮助的专家组的名单、对评估期间发现的每项薄弱环节的描述、以及对可用来解决各项薄弱环节的应对措施的描述。

如果船舶保安评估不是由公司开展的,船舶保安评估报告由公司保安员审查和接受。

《船舶保安评估报告》应当保密,公司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止擅自接触、泄露的措施。

第三节船舶保安计划

第二十四条《船舶保安评估报告》被接受后,公司应当根据船舶保安评估已确定的船舶特点、潜在威胁和薄弱环节等情况,制定《船舶保安计划》。

《船舶保安计划》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的保安组织机构以及各自职责;

(二)标明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包括公司保安员的24小时联系方式;

(三)船舶与公司、港口设施、其他船舶和具有保安职责的有关当局的关系,包括有效连续通信的通信系统;

(四)保安等级1状态下应当落实的保安措施,以及保安等级提高时应当落实的全部附加和特别保安措施;

(五)《船舶保安计划》保密措施,以及该计划的定期审查和更新的程序;

(六)与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设施保安员及其他部门联系、报告的程序,船舶内部联系和报告保安事件的程序;

(七)防止将企图用于攻击人员、船舶或港口的武器、危险物质和装置擅自携带上船的措施;

(八)对限制区域的确定以及防止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措施;

(九)防止擅自上船的措施;

(十)对保安威胁或保安状况的破坏作出反应的程序,包括维持船舶或船港界面的关键操作的规定;

(十一)对缔约国政府在保安等级3时可能发出的指令作出反应的程序;

(十二)在保安威胁或保安状况受到破坏时的撤离程序;

(十三)保安活动审核程序;

(十四)与计划有关的培训、演练和演习程序;

(十五)确保检查、测试、校准和保养船上装备的任何保安设备的程序;

(十六)测试或校准船上装备的任何保安设备的频度;

(十七)指明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启动点的安装位置;

(十八)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使用,包括试验、启动、关闭、复位和减少误报警的程序、说明和指导;

(十九)保安和监控设备或者系统的类型和维护要求;

(二十)建立、保持和更新危险货物或财产及其地点清单的程序;

(二十一)向有关缔约国政府联络点报告的程序;

(二十二)自身要求签署《保安声明》的条件以及如何处理港口设施提出《保安声明》要求的做法;

(二十三)位于非缔约国的港口、与不符合SOLAS公约第XI-2章和ISPS 规则A部分的港口设施或者未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船舶发生界面活动以及与固定或浮动平台或就位的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进行界面活动时将采取的程序和保安措施。

第二十五条《船舶保安计划》可由经认可的保安组织编制。但该保安组织不得与该船舶保安计划的审查和批准有任何关联,也不得参与或者从事该船舶的保安核验和发证。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保安组织申请对《船舶保安计划》审查。

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船舶保安计划》的审查,书面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对《船舶保安计划》的审批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船舶保安计划》批准后,船舶不得擅自改变该计划中所述的任何保安设备。

船舶改变前款所述的任何保安设备,且与本规则和ISPS规则规定的措施同样等效,经过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保安设备改变后的《船舶保安计划》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船舶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应按本节规定的程序,进行《船舶保安计划》的修订和报批工作。

第二十九条《船舶保安计划》应当保密。

除非缔约国政府正式授权的官员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SOLAS公约第XI-2 章或ISPS规则A部分的要求且验证或纠正不符合情况的唯一方式是审查船舶保安计划的相关要求,则可破例允许查看该计划中与不符合情况有关的具体部分,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国籍船舶征得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或船长的同意。对计划中的保密信息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同意,不能受到检查。

(二)外国籍船舶征得其所属缔约国政府或船长的同意。对计划中的保密信息未经其所属缔约国政府同意,不能受到检查。

本条前款保密信息包括:

(一)对限制区域的确定以及防止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措施;

(二)对保安状况受到的威胁或破坏作出响应的程序,包括维持船舶或船/港界面的关键操作的规定;

(三)对缔约国政府在处于保安等级3时可能发出的任何指令作出响应的程序;

(四)船上负有保安责任的人员的职责和船上其他人员在保安方面的职责;

(五)确保检查测试校准和保养船上任何保安设备的程序;

(六)指明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启动点所在位置;

(七)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使用,包括试验、启动、关闭和复位以及限制误发警报的程序、说明和指导。

第三十条如果同一公司所有、租赁或者管理的船舶的种类,通信、报警、消防、救生等主要设备、结构相同或者相近,事先取得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制作一份《船舶保安计划》。

第四节船舶核验和发证

第三十一条船舶申请《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前,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保安组织申请全面核验,内容包括本规则、ISPS规则和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相关要求和所涉及的保安系统与任何保安设备以及该船《船舶保安计划》中包括的保安措施的落实情况。

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核验。符合要求的,出具全面核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二条公司持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和合格的核验报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委托的经认可的保安组织申请《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经认可的保安组织构应当自收齐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书面决定。符合本规则、SOLAS公约和ISPS规则有关要求的,应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决定不签发的,应告知申请人不签发的理由。

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认可的保安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船舶在五年的有效期内至少应进行一次期间审核。

中国籍船舶遇有以下情况,应申请附加审核:

(一)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检查人员检查时,根据其职业判断有明显理由确认船舶不符合ISPS规则A部分及本规则的要求;

(二)船舶保安计划任何修正的批准后,公司应在三个月内申请对船舶进行附加审核,以验证对修正计划的执行;

(三)船舶因不满足ISPS规则的要求被滞留、被拒绝进港或者驱逐出港;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在2004年7月1日以后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委托的经认可的保安组织申请《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一)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或者重新投入营运之前,船舶没有《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二)船舶从SOLAS公约和ISPS规则的一缔约国政府换旗到另一缔约国政府;

(三)船舶从一非SOLAS公约和ISPS规则缔约国政府换旗到一缔约国政府;

(四)如果某公司承担了其以前未经营过的某一船舶的经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委托的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核验,在核实以下情况后,签发《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一)本规则要求的船舶保安评估业已完成;

(二)船上有满足第XI-2章和本规则要求的《船舶保安计划》的副本,已提交审查和批准,并且正在船上实施;

(三)船上有满足第SOLAS公约XI-2/6条要求的船上保安警报系统(如果要求的话);

(四)公司保安员:

1、已确保:

(1)对《船舶保安计划》符合本规则的情况进行审查;

(2)计划已提交批准;

(3)计划正在船上实施;

2、已作出必要的安排,包括演练、演习和内部审核的安排,公司保安员通过这些安排相信船舶将在6个月内按本规则的规定成功地完成所要求的核验;

(五)已作出根据本规则所要求核验的安排;

(六)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员熟悉本规则为其规定的职责和责任;熟悉已放在船上的《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并且用船舶人员的工作语言或其能够读懂的语言提供了此类信息;

(七)船舶保安员满足本规则的要求。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且不得展期。

第三十五条《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特别授权并对外公布的人员签发。

第三十六条《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节船舶保安声明

第三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船港界面活动或者船到船活动对人员、财产和环境可能造成危险程度的判断,要求船舶与港口设施或者其他船舶签署《保安声明》。

第三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船舶可要求与港口设施或者其他船舶签署《保安声明》:

(一)该船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其所从事界面活动的港口设施或另一船舶的保安等级;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其他缔约国政府之间有涉及某些国际航线或这些航线上的特定船舶的关于《保安声明》的协议;

(三)曾经有过涉及该船或涉及该港口设施的保安威胁或保安事件;

(四)该船位于一个不要求具有和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港

口设施;

(五)该船与另一艘不要求具有和实施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船舶进行船到船活动;

(六)符合该船《船舶保安计划》要求签署《保安声明》的其他条件。

对于上述(一)至(五)项签署《保安声明》的请求,有关港口设施或者船舶应当回应。

船舶接到港口设施或者其他船舶签署《保安声明》的请求,应当予以回应。

第三十九条签署《保安声明》的双方,应当确保在船舶与港口设施或其他船舶之间就各方所分别采取的保安措施达成协议,说明各自的责任,并按照协议开展行动。

第四十条《保安声明》应当由船长或者船舶保安员与港口设施保安员或者代表港口设施的任何其他机构之间,或者两船之间的船长或者船舶保安员之间签署。

《保安声明》应当使用双方同意的语言。

《保安声明》应当根据保安等级变化做相应的改变或重新签署。

《保安声明》应当留船保存三年。

船舶保安的演练和演习

第四十一条为了保证《船舶保安计划》的有效实施,公司应当保证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的船舶保安演练,测试下列威胁保安的因素:

(一)对船舶的损坏或破坏,例如通过爆炸纵火破坏或恶意行为;

(二)劫持或扣留船舶或船上人员;

(三)损坏货物、船舶基础设备或系统或船舶物料;

(四)未经允许进入船舶的人员包括藏于船上的偷渡人员;

(五)走私武器或设备包括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六)使用船舶载运企图制造保安事件的人员和/或其设备;

(七)使用船舶本身作为损坏或破坏的武器;

(八)在港或锚泊时从海上发动的攻击;

(九)在海上时的攻击。

如果一次有25%以上船员发生变更,而这些人员在最近的3 个月中没有参加过该船的演习,则必须在发生变更后的一个星期内进行演练。

第四十二条为了保证《船舶保安计划》的有效实施,测试通信、协调、资源共享和应答能力,公司保安员、船舶保安员应每日历年至少参加一次由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保安演习,最长间隔不超过18个月。

保安演习可以采用实地或者模拟的形式,也可以与相关演习结合进行。

船舶如果参加国外有关主管当局组织的保安演习,应当事先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未事先通报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承认。

第七节船舶保安记录

第四十三条船舶应保存涉及以下活动的记录:

(一)培训、演练和演习;

(二)保安状况受到的威胁和保安事件;

(三)保安状况受到的破坏;

(四)保安等级的改变;

(五)与船舶保安状况直接有关的通信;

(六)保安活动的内部审核和评审;

(七)对船舶保安评估的定期评审;

(八)对船舶保安计划的定期评审;

(九)对船舶保安计划任何修正的实施;

(十)船上保安设备的保养、校准和测试,包括对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测试;

(十一)在任何港口进行船/港界面活动时其所处的保安等级;

(十二)在任何港口进行船/港界面活动时所采取的特别和附加的保安措施;

(十三)任何船到船活动时维持的适当的保安程序;

(十四)其他与船舶保安有关的实用信息(但不包括船舶保安计划的细节)。

第四十四条船舶应当建立专门的船舶保安记录簿。记录应使用船上的工作语言填写,如果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还应包括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

第四十五条船舶应对船舶保安记录加以保护,防止擅自接触、删除、破坏、修改或泄露。

第四十六条船舶保安记录应当存船保留三年。

对保安员和有关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应当按照ISPS规则的有关要求,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海事管理机构对参加船舶保安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应的合格证明。

担任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合格证明。

第四十八条公司和船上的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按照ISPS规则的有关要求,接受相应的培训,具备履行其担任职责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第四十九条公司保安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利用适当的保安评估和其他相关信息,就船舶可能遇到威胁的水平提出建议;

(二)确保船舶保安评估得以开展;

(三)确保《船舶保安计划》得以制定、提交批准以及随后得以实施和维护;

(四)确保对《船舶保安计划》进行适当修改,以纠正缺陷并符合各船的保安要求;

(五)安排对保安活动进行内部审核和审查;

(六)安排由经认可的组织对船舶进行初次和后续的核验;

(七)确保迅速解决和处理在内部审核、定期审查、保安检查和符合核验期间确定的缺陷和不符合项;

(八)加强保安意识和警惕性;

(九)确保负责船舶保安的人员受到适当的培训;

(十)确保船舶保安员和有关港口设施保安员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合作;

(十一)及时接收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船舶保安信息,特别是通过网站发布的;并确保将信息及时传递到公司所属船舶;

(十二)确保保安要求和安全要求的一致性;

(十三)若采用了姊妹船或船队的保安计划,确保每条船的计划均准确反映该船具体信息;

(十四)确保为某一特定船舶或某一组船舶而批准的任何替代或等效安排得以实施和保持。

第五十条船舶保安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船舶的定期保安检查,确保适当的保安措施得以保持;

(二)保持和监督《船舶保安计划》(包括对该计划的任何修订)的实施;

(三)与船上其他人员并与有关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货物和船舶备品装卸中的保安事项;

(四)对《船舶保安计划》提出修改建议;

(五)向公司保安员报告内部审核、定期审查、保安检查和符合核验期间所确定的缺陷和不符合项,并采取任何纠正行动;

(六)加强船上保安意识和警惕性;

(七)确保为船上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

(八)报告所有保安事件;

(九)与公司保安员和有关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实施《船舶保安计划》;

(十)确保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保安设备。

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和人员

第五十一条申请从事船舶保安相关工作的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一)具备保安方面的专业技能;

(二)具有船舶设计和建造方面的适当知识;

(三)具有评估船舶在营运(包括船港界面)期间可能出现的保安风险以及如何减小这种风险的能力;

(四)了解本规则、SOLAS公约和ISPS规则保安要求;

(五)了解当前的保安威胁及其特征;

(六)具备辨认和探察武器、危险物质和装置的知识;

(七)具备在非歧视的基础上辨认可能威胁保安者的性格特点和行为模式的知识;

(八)了解可用来逃避保安措施的技术;

(九)具备保安和监视设备与系统及其操作局限性方面的知识;

(十)具备保持和提高其人员专业技能的能力;

(十一)具备监控其人员持续可靠性的能力;

(十二)具备维持适当措施避免擅自泄露或查看保安敏感性资料的能力。

经认可的保安组织中从事船舶保安评估、《船舶保安计划》制定或者从事审查、批准具体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申请从事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和人员的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交能证明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要求的,授予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和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经认可的保安组织,根据认可的范围,可以从事下列工作:

(一)进行船舶保安评估;

(二)制定《船舶保安计划》,或者从事《船舶保安计划》审查、批准工作;

(三)对本规则、ISPS规则和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相关要求所涉及的保安系统和任何保安设备以及《船舶保安计划》所包括的保安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核验,提供核验报告;

(四)向公司提出船舶保安的建议,并提供帮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其他事项。

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应当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所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和《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情况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第五十四条经认可的保安组织从事船舶保安评估和《船舶保安计划》的制定、审查和批准以及核验和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工作的规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后施行。

第四章海上保安报警和处置

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值班室是全国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联络点,负责全国船舶和港口设施的保安报警接收和保安信息联络。

第五十六条各海事局值班室,负责下列事项的全天候对外联系工作:

(一)接收船舶保安信息,针对接到的保安报警及时按照船舶保安应急反应程序采取通告有关部门等保安行动;

(二)对船舶提供保安建议或者援助;

(三)为意欲进入我国领海水域和港口的船舶提供保安信息和保安通信联系;

(四)按规定程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值班室报告保安信息。

第五十七条公司保安员收到船舶保安报警后,应立即与海事管理机构联系,报告船舶的船名、船籍、位置、船舶种类、船上人员和货物情况、受到的保安威胁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船舶应当制定并落实有关措施妥善使用船舶保安警报设备,以防止船舶发生误报警。保安报警的测试应当避免采取直接与海上保安联络点之间测试的方式,以保证海上保安报警线路的畅通。

第五十九条船舶发生误报警,应当采取措施立即消除,并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因对误报警采取行动支付的额外费用,由误报警的船舶承担。

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对外发布船舶保安信息,并发布全国性或者局部重要性的船舶保安信息和指令。

各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授权,向相关单位发布船舶保安信息和指令。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港口保安事件和其他港口保安信息,应当按照应急反应程序,对外发布港口保安信息,并通知相关的公司和船舶,协调港口设施和船舶的保安行动。

第六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船舶保安报警通知后,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采取行动。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外船舶的保安报警通知后,应当立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按规定的程序采取通知该船舶航行位置附近国家等行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保安活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六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船舶,如果未持有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虽然船上备有有效的证书,但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其职业判断有明显理由确认船舶不符合SOLAS公约第XI章、ISPS规则A部分及本规则的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检查船舶、延误船舶、滞留船舶、限制操作(包括限制在港内活动)、责令驶向指定地点或者驱逐出境、出港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对于意欲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在其提交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的同时要求提供以下信息,以确保船舶符合SOLAS公约第Ⅺ章、ISPS规则和本规则的要求:

(一)船舶具有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及证书签发机关;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3.1.1.1 适用范围 第1条适用范围 (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 第2条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 (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 (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 (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 第4条免除 (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b) 对于具有新颖特性的任何船舶,如应用本规则第II-1章、第II-2章、第III 章和第IV章的任何规定可能严重妨碍对发展这种特性的研究和在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对这些特性的采用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这些要求。然而,任何此种船舶应符合该主管机关认为适于其预定的用途,并能保证船舶的全面安全,同时又为该船拟驶往的国家政府所接受的各项安全要求。允许任何这种免除的主管机关应把此次免除的详细资料和理由提交本组织,由本组织分发给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参考。 3.1.1.4 等效 (a) 对本规则要求船上所应装设或配备的专门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本规则要求应设置的任何专门设施,主管机关可准许该船上装设或配备任何其他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设置任何其他的设施,但应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确信,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至少与本规则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b) 准许采用这种替代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的任何主管机关,应将其详细资料连同所作的任何试验报告送交本组织,由本组织将该资料分发给其他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3.1.2.1 检查与检验 第6条检查与检验

船舶保安员的职责

一.船舶保安员的职责? 答:1.承担该船定期保安检查,确保适当的保安措施得以保持。 1.保持和监督《船舶保安计划》(包括对该计划的任何修订)的实施。 2.与船上其他人员与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货物和船舶备件装卸中的保安事项。 3.对《船舶保安计划》提出修改建议。 4.向公司保安员报告内部审核、定期评审、保安检查和符合验证期间确定的缺陷和不符合 项,并实施任何纠正行动。 5.加强船上保安意识和警惕性。 6.确保已为船上人员提供合适的培训。 7.报告所有保安事件。 8.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实施《船舶保安计划》。 9.确定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保安设备。 二.制订SSP的目的 答: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舶物料和船舶本身免受保安事件的威胁,减少由于保安事件所造成的损失。 三.保安等级定义 答:保安等级1指:始终保持适当的最低保护性保安措施等级。在船上开展有针对性的保安活动,以便针对保安事件确定并采取防范措施。 保安等级2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的升高而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等级。应实施《船舶保安计划》中规定的附加保护性措施。 保安等级3指:保安事件将要或即将发生(尽管尚未确定发生目标),在一段有限的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等级。应实施《船舶保安计划》中规定的进一步特殊保护性措施。 四.何种情况下填写《保安声明》? 答:1.该船营运处所的保安等级高于其所从事界面活动的港口设施或另一船舶的保安等级。 2.在缔约国政府之间有涉及的某些国际航线或这些航线上的具体船舶《保安声明》的协议。 3.曾经有过涉及该船或涉及该港口设施的保安威胁或保安事件。 4.该船在一不要求具有和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港口。 5.该船与一艘不要求具有和实施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船舶进行船到船的活动。 五.简述当前保安威胁的主要形式 1.对船舶或港口设施的损坏和破坏。 2.劫持或夺取船舶或船上人员。 3.损坏货物、船舶关键设备或系统或船舶物料。 4.未经允许使用或进入(含偷渡)。 5.武器或设备包括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走私。 6.使用船舶载运企图制造恐怖事件的人员和/或其设备. 7.使用船舶本身作为损坏或破坏的武器或方法。 8.从海上攻击停靠或锚泊的船舶 9.海上攻击

(安全生产)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修正案最全版

(安全生产)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9年修正案 [发布日期]1989-04-11 目录 第Ⅱ—1章构造——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 第11条修正条款货船尖舱及机器处所的舱壁和尾轴管 第12条修正条款客船双层底 增加新的第12—1条货船(不包括液货船)双层底 第15条替代条款客船水密舱壁上的开口 第16条修正条款载运货车和随车人员的客船 第21条修正条款舱底排水设备 增加新的第23—1条干货船破损控制 第42条修正条款客船应急电源 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4条修正条款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 增加新的第13—1条取样探烟系统 第15条修正条款燃油、滑油和其它易燃油类的布置 第18条修正条款杂项 第26条修正条款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第27条修正条款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第38条修正条款除特种处所外用于载运油箱中备有自用燃料的机动车辆的装货处所的保护 第40条修正条款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第44条修正条款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第50条修正条款构造细节 第53条修正条款装货处所内的防火布置 第54条修正条款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要求 第55条修正条款适用范围 第56条修正条款各处所的位置和分隔 第58条修正条款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第59条修正条款透气、清除、除气和通风 第62条修正条款惰性气体系统 第Ⅲ章救生设备和装置 第41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的壹般要求 第Ⅳ章无线电报和无线电话 第13条修正条款救生艇上的无线电报设备 第14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筏的手提式无线电设备 第Ⅴ章航行安全 第3条修正条款危险通报内所需的情报

船舶保安 缩写

ISPS CODE: 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security of ship and of Port facility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SSP: ship security plan 船舶保安计划 SSA: ship security assessment 船舶保安评估 SSS: ship security system 船舶保安体系 SSO: ship security officer 船舶保安员 PFSP: port facility security plan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PFSO: port facility security officer 港口设施保安员CSI: container safety initiate 货柜安全倡议 CSO: company security officer 公司保安员 CSP: company security plan 公司保安计划 CSR:Continuous synopsis record 连续概要记录ISSC: 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RSO: recognized security organization 经认可的保安组织 IISSC: initiate 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AIS: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自动识别系统DoS: declaration of security 保安声明 IAPP: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LSA: life saving appliance FFA: fire fighting appliance DPA: designated person ashore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序言 1. 为了加强海上保安,2002年12月在伦敦召开的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新规定和本规则*。这些新要求构成了船舶和港口设施可以合作探察并制止威胁海运业保安行为的国际框架。 2. 在2001年9月11日的灾难事件之后,国际海事组织(本组织)于2001年11月召开的第22届大会一致同意,制订关于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的新措施,由2002年12月召开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大会(又称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本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海安会)受到委托,在成员国、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在本组织享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提案的基础上进行外交大会的准备工作。 3. 在2001年11月还召开了海安会第一次特别会议。为了加速适当保安措施的制订和通过,特别会议成立了一个海安会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海安会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于2002年2月召开,其讨论结果报告给了海安会第75届会议审议。会上成立的一个特设工作组又进一步起草了建议草案。海安会第75届会议审议了特设工作组的报告,建议应于2002年9月再召集一次海安会会间工作组会议。2002年12月在紧靠外交大会之前召开的海安会第76届会议审议了于2002年9月召开的海安会会间工作组会议的结果和与海安会同期召开的海安会工作组的进一步工作,同意了将被提交给外交大会审议的建议文本的最后一稿。 4. 外交大会(2002年12月9至13日)还通过了对《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74年安全公约)现有条款的修正案,加速自动识别系统安装要求的实施,并通过了74年安全公约第XI-1章的新条款,涉及船舶识别号的标记和《连续概要纪录》的携带。外交大会还通过了若干大会决议,包括关于本规则的实施和修订、技术合作以及与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合作的决议。会议认识到,在这两个组织的工作完成之后,可能需要对某些有关海上保安的新规定进行重新审议和修正。 *本规则的全称为《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国际规则》。经修正的74年安全公约第XI-2/1条将本规则简称为《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本规则还可简称为ISPS规则。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MSC.308(88)号决议 (2010年12月3日通过)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进一步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以下称“本公约”)第VIII(b)条关于除第I章规定外本公约附则适用的修正程序, 在其第88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VIII(b)(i)条提议和散发的本公约修正案, 1. 按本公约第VIII(b)(iv)条规定,通过本公约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本公约第VIII(b)(vi)(2)(bb)条规定,决定上述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应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其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安全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VIII(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应于2012年7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VIII(b)(v)条规定,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本公约缔约国政府;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件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D部分电气装置 第41条主电源和照明系统 1 在第6款中,在“客船”之前插入“2010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 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A部分通则 第1条-适用范围 2 在第1.1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3 在第1.2.2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4 现有第2.1款由如下内容替代: “2.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对201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主管机关须确保使之符合经第MSC.1(XLV)、MSC.6(48)、MSC.13(57)、MSC.22(59)、MSC.24(60)、MSC.27(61)、MSC.31(63)、MSC.57(67)、MSC.99(73)、MSC.134(76)、MSC.194(80)、MSC.201(81)、MSC.216(82)、MSC.256(84)、MSC.269(85)和MSC.291(87)号决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的适用要求。” 5 在第3.1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6 在第3.2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第3条-定义 7 现有第23款由如下内容替代: “23《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MSC.307(88)号决议通过的《2010年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年FTP规则),该规则可能经本组织修正,但该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VIII条有关适用于除第I章外的附则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 C部分火灾的抑制 第7条-探测和报警 8 在第4.1款中,删除第.1项末尾的“和”;第.2.2项末尾的句号“。”由“;和”替代;在现有第.2.2项后新增第.3项如下: “.3设有焚烧炉的封闭处所”。 第V章航行安全 第18条-航行系统和设备以及航行数据记录仪的认可、检验和性能标准 9 在现有第8款后新增第9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内航行船舶保安管理,减少船舶保安风险,防止船舶保安事件发生,应用《国际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仅用于政府公务用途的船舶。 第三条为达到船舶保安目标,船舶保安体系应至少满足以下功能: (一)搜集并评估与保安威胁有关的信息并有效交流; (二)保持船舶和港口设施的有效通信; (三)防止擅自进入船舶及其限制区域; (四)防止擅自将武器、燃烧装臵或爆炸物、有毒有害化学品等带入船舶; (五)标明保安事件的情形并提供防范、反应措施的程序和报警的方式;

(六)要求在保安评估的基础上制订船舶保安计划; (七)要求进行培训、演练和演习,以确保熟悉保安计划和程序; (八)与船舶安全的一致性。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二)船港界面活动,是指船舶与港口之间的人员来往、货物装卸或者接受港口服务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三)船到船活动,是指从一船向另一船转移物品或者人员且与港口设施不相关的行为。 (四)保安事件,是指威胁船舶、船港界面活动或船到船活动安全的任何可疑行为或者情况。 (五)保安联络点,是指由交通运输部公布并设立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联络点。船舶、公司可通过该联络点向海事管理机构就船舶保安事项请求建议或者援助,报告关于其他船舶、动向或者通信的任何保安问题。 (六)保安等级,是指可能导致保安事件或者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

海船船员保安意识、保安职责考试题库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司保安员、船舶保安员考试题(3)答案 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0分) A1. 国际航行船舶通过保安初次审核的船舶将为之签发——证书。 A. ISSC B. ISM C. SSP D. SMC D2. 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ISSC证书失效的情形 A.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相关审核 B.没有按规定签注 C.改挂另一国旗 D.更换关键船员 A3. 临时ISSC证书的有效期为各月,或至签发了ISSC证书时为止,以较早者为准,且。 A.6,不得展期 B. 6有一个月的展期 C.5,不得展期 D.5,有一个月的展期 B4. 我国负责实施《ISPS规则》的指定当局是 A.中国海事局 B.交通部水运局 C.交通部 D.地方政府 C5. 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可以分成——级。 A. 1 B. 2 C. 3 D. 4 D6. 港口设施保安员的职责与责任包括有:I、确保制订和维护港口设施保安计划;Ⅱ、实施和执行港口保安计划;Ⅲ、对港口设施进行定期保安检查;Ⅳ、确保正确操作和保养保安设备(如有) A. I+II B. 1+Ⅲ C. I—Ⅲ D. I—Ⅳ A7.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可以为某一具体港口制定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但应经港口设施所在领土的——批准 A.缔约国政府 B. 地方政府 C.港口领导 D. 船级社 D8. 根据我国保安规则的规定,船舶保安记录应保存年。 A.2 B.5 C.3 D.1 A9. 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启动点不少于: A. 两个 B. 三个 C. 四个 D. 五个 A10. 保安警报信号可以向何者发出? A. 主管当局 B. 全体船员 C. 任何他船 D.A+B+C D11. 发送船对岸保安警报的作用可包括: A. 确定船舶身份 B. 确定船位 C. 表明该船的保安状况受到威胁 D.A+B+C A12. 主管机关收到船舶保安警报通知后即立即通知 A. 船舶当时正在航行位置附近的国家 B.IMO C. 船舶所在的船籍港 D. 船舶所在的船公司 B13. 对于远洋船舶,可作为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设备有: A. 无线电测向仪 B.GMDSS设备 C. 便携式电话 D. 以上都对 B14. 有关所有的保安警报的启动和不起作用的保安警报的技术资料应由谁保存? A. 船长 B. 船舶保安员 C. 大副 D. 值班驾驶员 C15.AIS的功能包括: A. 连续向其他船舶和VTS站传送船舶自身数据 B. 连续接收其他船舶和VTS站的数据 C.A和B都对 D.A和B都不对 A16.AIS使用的专用VHF频道有几个?

船舶保安检查不容忽视

船舶保安检查不容忽视 作者:唐仲东来源:中国水运杂志为加强海上保安,国际海事组织于2002年12月通过了对SOLAS公约的修正案和《国际船舶保安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自2004年7月1日《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施行以来,随着国际海上保安形势的变化,国际海事组织又通过了许多关于船舶保安的决议或者修正案,因此,我国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保安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保安规则》第三十三条和ISPS规则有关规定要求,国际航行船舶和船公司有必要强化对船舶的保安管理。但在实际检查中,港口国检查官员(PSCO)仍然发现有相当多的缺陷和问题。 针对船舶保安,PSCO采取的措施 一是对在港船舶的控制。这属于传统意义上的PSC检查,其仅限于对船舶是否持有有效的ISSC证书的检查。如该证书有效则应予接受;如果船舶不能出示有效证书,或PSCO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要求,则采取检查船舶、延误船舶、滞留船舶、限制操作(包括限制在港内活动)或将船舶驱逐出港的监督措施。 二是对于意图进入另一缔约国港口船舶的控制。这是有别于传统PSC检查的新要求,船舶在进港前应向PSCO提供本船的保安等级、保安证书及签发机关、以前挂靠港口的保安等级(前10个)、以前挂靠港口时采取的特别和附加保安措施(前10个)、以前进行船到船活动期间维持的适当保安程序及其他实用保安信息,以确保符合SOLAS公约XI-2章的要求。 船长必须确保上述信息准确可靠,PSCO登轮后会仔细核查。船长也可以拒绝提供上述信息,但船舶可能会导致被拒绝进港。 PSCO采取监督所依据的明显理由 涉及ISPS的港口国检查也分成二个步骤,即初始检查和详细检查。初始检查从有关文件的检查入手,可能包括: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目前船舶所处的保安等级、船舶保安演习记录最近10次船/港界面活动或船到船活动等。经过初始检查,若发现船舶存在不符合的明显理由,港口国检查官将进行详细检查。明显理由可能有:无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证书失效、船舶保安等级低于港口保安等级、无保安演习记录、最近界面活动记录不规范、以往的界面活动缺乏有效的保安措施、干部船员之间交流存在问题、第三方报告的不符合等。 对到港的外籍船舶就实施ISPS规则与SOLAS公约XI-2章情况进行检查时,如果船舶不能提交有效的ISSC证书或PSCO认为船舶存在明显理由,不符合公约与规则的规定,则PSCO可对船舶采取必要的监督与符合措施。明显理由包括以下各项:发现ISSC证书无效或已过期;发现船舶保安设备、文件或安排存在严重缺陷;收到了报告或投诉,明确指出船舶不符合公约和规则的要求;发现船长或船舶人员不熟悉关键的船上保安程序,或不能开展与船舶保安有关的演练,或未履行该程序或演练;发现船上关键船员不能与其他船舶上的负有保安责任的关键人员建立正常通信的证据;发现船舶与不满足公约与规则要求的对象进行船/港或船/船界面活动,并且未签署保安声明(DOS ),也未采取相应的特别或附加措施。

船舶保安习题Z07

船舶保安意识练习 第一章概述 一、判断 1、(×)当一艘从事国际航行的大型货船与另一艘不要求具有和实施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的船舶进行船到船活动时,船舶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交并签署保安声明。1.2 2、(×)通常由船长负责监督指定船舶的SSP实施和保持情况。1.2 3、(×)缔约国政府应为每一艘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规定保安等级,并确保向它们提供保安 等级方面的信息。1.1 4、(×)一艘从事国际航行的大型集装箱货船,与另一艘仅从事国内运输的内河驳船在港内 进行集装箱过驳作业,船舶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交并签署保安声明。1.2 5、(×)没有指定保安职责的海员,在其职业生涯中应至少完成两次STCW公约第A-VI/6 节规定的保安意识培训或训练。1.3 6、(√)如果有关的海员或船上人员满足了与保安有关的熟悉要求,并参加了ISPS规则要求 的演习和练习,则没有必要对这项培训进行更新或再有效。1.3 二、选择 1、船到船活动,是指涉及物品或人员从一船向另一船转移的任何的行为。1.1 A.与锚地、候泊区等区域有关B.与港口设施有关C.与港口设施无关 2、应向有权登船或进入港口设施履行其官方职责的政府官员签发相应的身份证件, 并设立可能对这些证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的程序。1.1 A.RSO B.缔约国C.指定当局 3、船长依据其职业判断而作出或执行的为维护船舶安全或保安所必需的决定,应不受 的限制。①公司;②承租人;③任何其他人员。1.1 A.①B.①②C.①~③ 4、在船舶操作中,出现适用该船的安全和保安要求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时,应执行 为所必须的要求。1.1 A.维持保安B.维持安全C.维持保安或维持安全 5、ISPS规则不适用于。1.1 A.缔约国政府的非营业性公务船B.从事国际航行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C.服务于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设施 6、SOLAS公约第XI-2章适用于以下哪些船舶?①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②从事国际航行 的500总吨及以上的高速货船;③缔约国政府经营的从事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④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1.1 A.②~④B.①③④C.①②④ 7、ISPS规则A、B两部分内容在编排格式上。1.2 A.相互对应B.完全不同C.部分相同 8、实施ISPS规则的目的是。1.2 A.加强海上保安B.加强船舶安全生产C.加强港口安全生产 9、应为其领土内的港口设施和进入其港口前的船舶或在其港口内的船舶规定保安 等级并确保它们提供保安等级方面的信息。1.2 A.缔约国B.指定当局C.主管机关

船舶保安意识与职责 试卷2

保安意识与职责模拟卷 2 姓名成绩 答案写在题号前 1、保安等级3时应对正在装卸的货物进行严格的检查。 2、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应能够从驾驶室和至少一个其他位置启动。 3、当一艘从事国际航行的大型散货船与另一艘不要求具有和实施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船舶进行船到船活动时,船舶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交并签署保安声明。 4、进入船舶并设法藏匿于船上某处的偷渡人员,只要没有政治目的,就不应将其视为对船舶保安构成威胁。 5、小股海盗会杀害船员并劫持船舶,属于比较危险的类型。 6、无论船长是否担任船舶保安员职务,其都应对船舶保安负责。 7、船用内部电话对船舶内部有效,保密性好,可在船上任何地方使用,灵活性好。 8、如果船舶按其船旗国主管机关要求所处于的保安等级高于其拟进入或所在港口的保安等级,船舶应立即将此情况通知其船旗国主管机关。 9、缔约国政府应确定其领土内港口设施保存保安声明的最低期限。 10、负有指定保安职责的海员应有效履行其职责,协助保持SSP所设定的状态。 11、非侵犯性的检查方法有___。①身份证件检查;②磁性探测器近身检查;③安全门检查; ④物品检查 A.①-④ B.②-④ C.①-③ 12、如果船舶牵扯到一起保安事件,___必须在24小时向公司保安员报告。①船长;②船舶保安员;③政委;④值班驾驶员 A.①-④ B.①-③ C.①② 13、在船舶保安活动内部审核中,通常通过面试检查船员是否熟悉本船舶保安计划中规定的本人应承担的保安职责,其中船长和船舶保安员为必查,其他船员可通过抽查方式进行,抽查范围不少于在船人员总数的___,且其中必须包含至少___名应急小组成员。 A.25%;1 B.20%;1 C.25%;2 14、在___情况下,应进行船舶保安检查。①公司保安员要求实施对本船的保安评估,以修订船舶保安计划;②船舶即将航行于保安风险较大的水域,船长或船舶保安员认为有必要时;③每半年定期进行 A.①③ B.①-③ C.①② 15、船舶保安演练应该至少每___月进行一次 A.1 B.2 C.3 16、有关保安等级改变陈述正确的是___。 A.必须按照从等级1改变至等级2再至保安等级3的顺序改变 B.既可按照从等级1改变至等级2再至保安等级3,也可从等级1直接改变至等级3 C.必须从等级3直接改变为等级2 17、船舶的监控能力可能包括采用___。①照明;②甲板值班;③巡逻;④自动闯入探测设备 A.①-④ B.①-③ C.①③④ 18、涉及货物装卸的保安措施应能__。①防止对货物的破坏;②防止非船舶预定装载的货物装载、储存上船;③防止危险货物装船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19、保安等级1时应,交付船舶物料应采取的保安措施是___。 A.确保立即对船舶物料的堆放采取系固保安措施 B.对船舶物料进行更详细地检查 C.限制或停止船舶物料装船 20、对所有无人照管的行李进行100%的X射线的检查属于保安等级___时采取的保安措施 A.1 B.2 C.3 21、船舶应对预定航次航行区域的海盗威胁进行___,在此基础上制订并落实本船防海盗措施及海盗袭击事件应急错了工作。 A.风险统计 B.风险评估 C.风险预测 22、BMP4规定,加强值班警戒的设备科包括___。①足够的双筒望远镜;②配备夜市装置; ③制作逼真的假人 A.②③ B.①② C.①-③ 23、一旦发现海盗挂上挂钩,___应立即使用工具砍断、解除海盗的绳子或挂钩。 A.负责摘钩人员 B.水手长 C.船舶保安员 24、钛雷弹的有效驱赶半径可达___米左右。 A.150 B.200 C.300 25、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由___负责日常维护、测试并保存该设备的技术说明书以及操作程序。 A.二副 B.船舶保安员 C.三副 26、___是指负责确保船舶保安评估得以开展,船舶保安计划得以制订、提交批准、而后得以实施和维持的人 A.SSO B.CSO C.FSO 27、船舶保安体系应具备___功能。①完善的船舶保安计划;②合理的保安威胁搜集与风险评估方法;③有明确的船舶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并有保证其实现的措施;④明确的保安培训、演练和报告程序。 A.①-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28、以下有关水下攻击陈述不正确的是___? A.水下攻击通常是采用特定的军事设备进行 B.水下攻击可能是有潜水员在船底板上植入爆炸物,然后引爆 C.水下攻击发生的概率很低,民用商船完全可以排除其发生的可能性 29、___是指以无辜者为目标,用非正常的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伤害其自由和生命,造成恐怖效果,以达到某种政治或社会要求的行为。 A.恐怖主义行为 B.公敌行为 C.敌对行为 30、检查证件时,应注意___事项。①边查边问;②保持安全距离,注意安全范围;③观察证件照片与本人的相符程度;④始终注意持证人的反应 A.①-④ B.②-④ C.①③④ 31、如果在任一时间有25%的船舶人员被换成了在前3个月内未曾参加过该船的任何演练人员,应在变动后___周内进行演练。 A.1 B.2 C.4 32、船舶发现偷渡人员时的应急反应程序包括___。①对偷渡者进行查问,初步确认其身份、潜船途径及有无同伙等情况:②对偷渡者采取捆绑等强制性安全措施;③改变航线,将偷渡者送回其登船地;④组织人员对全船进行彻底检查 A.①④ B.①②④ C.①③④ 33、如果在进入缔约国境内的港口之前,如果主管机关为其规定的保安等级高于缔约国规定的保安等级,船舶应___。 A.降低船舶的保安等级 B.减低船舶的保安措施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5年修正案 发布日期:1995-11-29 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一条适用范围 1在3.2款中,述及的“第8.9条”用“第8—1条”代替。 第2条定义 2在现有第12款后新增加如下第13款: “13滚装客船系指具有第Ⅱ—2/3条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第8条客船破舱稳性 3本标题后面圆括号内的文字中述及的“第9款”用“第8—1条”代替。 4删除现有的第2.3.5款。 5在现有第7.4款第一句后增加如下新句: “应始终通过计算确定船舶稳性。” 6删除现有第9款。 7在现有第8条后新增加如下第8—1条及第8—2条:

第8—1条滚装客船的破舱稳性 1997年7月1日前建造的滚装客船,按照1991年6月海上安全委员会第59届会议(MSC/Circ.574)制定的在使用以第A.265(VIII)号决议为基础的简化方法时用以评估现有滚装客船的残存能力的计算程序的附件中所定义的A/Amax值,应在不晚于下述规定日期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符合经MSC.12(56)号决议修正的第8条的要求: A/Amax值符合日期 小于85%1998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85%但小于90%2000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90%但小于95%2002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95%但小于97.5%2004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97.5%2005年10月1日 第8—2条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的特殊要求 虽有第8条和第8—1条的规定,但: .11997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经核证可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在假定船长L之内的任何地方有破损时,应符合第8条2.3款的规定;和 .21997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经核证可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应在不晚于第.2.1、.2.2或.2.3项所述的符合日期(以最晚者为准)后的第一个

船舶保安习题Z08汇总

负有指定职责保安员练习 第一章概述 1、(√)ISPS规则A、B两部分内容在编排格式上相互对应。1.2 2、(√)缔约国政府应确定其领土内港口设施保存保安声明的最低期限。1.2 3、(×)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是第一个提出签发船舶保安员专业证书适任标 准的规则。1.3 4、(×)船公司应为每艘船舶指定一名或数名船舶保安员。1.2 5、(×)保安声明只能由船方向港口设施方提交。1.2 6、(×)受聘或受雇于海船上承担指定保安职责的海员,在被指派该职责之前, 应接受与其职责和责任相关的保安熟悉培训,以获得熟悉保安培训合格证书。1.3 7、(×)船上所有人员都是负有指定保安职责的海员。1.3 8、(√)保安声明可以由从事船/港界面活动的任何一方向对方提交并要求对方 签署。1.2 9、(×)只有SSO可以代表船舶签署并提交保安声明。1.2 10、SOLAS公约第XI-2章不适用于下列哪些船舶:①军舰;②海军辅助船;③缔约国政府拥有或经营并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④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1 A.①~③ B.②~④ C.①②④ 11、9.11后,美国采取了强化船员和船舶保安管理的措施,要求所有抵美商船在进港96小时前向美方提供乘客和船员的______等详细资料。①出生日期;②国籍; ③护照④签证。1 A.①③④ B.①②④ C.①~④ 12、______是指负责确保船舶保安评估得以开展,船舶保安计划得以制订、提交批准、而后得以实施和维持的人。1 A.SSO B.CSO C.FSO 13、缔约国政府可授权给经认可的保安组织的职责包括______。①代表主管机关批准船舶保安计划或其修订;②确定须指定港口设施保安员的港口设施;③按缔

船舶保安规则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保安规则培训试题 姓名:得分: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船舶保安员应在不超过__C_个月的时间间隔内对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审,以评估本计划的持续有效性,以及是否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 A.6 B.18 C.12 2、__B___是指为确保在船上采取旨在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舶物料以及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A.SSA B.SSP C.CSP 3、为确保船舶保安计划的有效实施,应考虑到_C__等因素,按适当的间隔期开展演习和演练。①船舶类型;②船上人员的变动;③所停靠的港口设施和其他相关情况 A.①② B.①③ C.①~③ 4、搜索人员如果发现可疑物件或包裹,首先应采取的措施是_A___。 A.保护好现场不要移动、触摸、摆弄可疑物件 B.迅速把可疑物件移至安全地点 C.用沙袋遮盖可疑物 5、当保安事件得到控制、稳定后,船舶保安员应写出保安事件_A__报公司保安员。 ①发生的原因、经过;②损失情况;③实施的有效防范措施 6、如果在任一时间有25%的船舶人员被换成了在前3个月内未曾参加过该船的任何演练的人员,应在变动后__A_周内进行演练。 A.1 B.2 C.4 7、船舶发生保安事件,__C__船舶可要求公司保安员将保安报告转交有关当局。 A.任何情况下 B.船舶保安员受伤时 C.如无法与有关联络点联系时 8、如果船舶牵扯到一起保安事件,_C___必须在24小时内向公司保安员报告。①船长;②船舶保安员;③政委;④值班驾驶员 A.①~④ B.①~③ C.①② 9、船舶保安演练应该至少每___C_月进行一次。 A.1 B.2 C.3 10、当船舶的保安状况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时,确认已危及到人员的生命安全,___C_决定撤离的时机。①公司保安员;②船长;③船舶保安员;④政委 A.①~④ B.①~③ C.①② 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30分) 1、为加强国际航行舶保安管理,根据经过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以下简称“SOLAS公约”)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保安规则适用于下列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和从事国际航运业务的中国公司以及进入中国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本规则不适用于军用船舶和仅用政府公务用途的船舶。 3、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保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具体执行SOLAS公约和ISPS 规则规定的缔约国政府船舶保安主管机关的职责。 4、交通部在沿海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46 课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简介和历史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 公约)通常被认为是有关商船安全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由于“泰坦尼克”号海难,1914 年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版本,第二、第三、第四个版本分别于1929 年、1948 年、1960 年通过。1960 年公约于1960 年6 月17 日通过,1965 年5 月16 日生效,是国际海事组织成立后的首要任务。公约体现了在法规现代化和与船舶工业技术发展步调一致方面的显著进步。公约定期修正的目的是保证公约与时俱进,但是实践证明修正程序非常缓慢。显然要保证公约修正案在合理的时间内生效是不可能的。因此,1974 年通过了一个全新的公约,公约不仅包括当时已经达成一致的修正案,同时还包括一个新的修正程序,即默认接受程序,(设定默认接受程序的)目的是保证修正案能够在规定的(可接受最短)时间内完成。(默认接受程序)取代了修正案须经2/3 缔约国接受才能生效的要求,默认接受程序规定修正案在指定日期生效,除非在此日期前,收到一定数量的缔约国反对。因此,1974 年公约己经更新修正过很多次。现行公约有时被称作SOLAS 1974。 技术条款 SOLAS 公约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规定确保船舶安全所需的船舶结构、设备、操作等方面的最低标准。船旗国有责任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符合本公约的要求,而且公约中指明了数种证书作为该项得到实施的证明。(公约的)监督条款还规定,如果有明确的理由相信船舶及其设备不充分符合公约要求,缔约国政府可以检查其他缔约国船舶,这项程序被称作港口国监督。现行SOLAS 公约包括基本义务、修正程序等相关条款,公约后附则分为12 章。 总则 总则包括各类型船舶的检验和表明船舶与公约要求相符的文件签发。这一章节中也包括对处于其他缔约政府港口船只的控制条款。构造、分舱和稳性,机械与电气装置 客船水密舱室的分割必须保证船体发生假定的破损后,船舶仍能保持漂浮和稳定。对客船水密完整性和舱底泵系布置,客船及货船的稳性也作了相关要求。分舱度由相邻两个水密舱间允许的最大距离作为标准,随船长以及船舶所从事的营运服务而有所变化。最高的分舱度适用于客船。 机械和电气装置相关要求的目的是保证在各种应急条件下维持对于船舶、旅客、船员安全至关重要的相关功能。这一章中操舵装置的要求十分重要。 防火、探火和灭火 包括所有船舶防火安全条款以及客船、货船和油船防火安全的详细措施。它们包括以下原则:在绝热和结构上将船舶划分为平面和垂直方向不同的区域;在绝热和结构上将生活区空间从船舶其他部分分隔开;探测区域内任意火源;区域内火源的限制和扑灭;逃生或灭火途径的保护;立即可用的灭火设施;可燃货物蒸气点燃的最小可能性。 救生装置与设备 本章包括不同船型救生装置和设备、救生艇、救助艇及救生衣等方面的要求。“国际救生设备规则”详细规定了救生设备的技术要求,第三十四条规则强制所有救生设备和布置都必须符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的相关适用要求。 航行安全 第五章明确要求缔约国政府必须提供一些与航行安全相关的服务,并制定适用于所有航线、所有船舶的可执行条款。这一点与公约整体上有所不同,公约整体上只适用于国际航线的某些种类船舶。 内容包括船舶气象、冰区巡逻、航线划定和搜寻与救助。 这一章还包括船长进行灾难救助、缔约国政府确保船舶安全配员的一般义务。这一章强制要

船舶保安

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修正案 第V章航行安全 第19条船载导航系统和设备的配备要求 1 原第2.4.2款的.4、.5和.6由下文取代: “.4 除客船和液货船以外的3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50,000总吨的船舶,不晚于200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1或2004年12月31日,以较早者为准; 和” 2 在原第2.4.7款末尾新增以下文字: “装有AIS的船舶应使AI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但国际协定、规则或标准规定要保护航行信息的情况除外。” 第XI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3 将原第XI章重新编排为第XI-1章。 第3条船舶识别号 4 在本条的标题之后插入以下内容: “(第4和5款适用于本条所适用的所有船舶。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在不迟于200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干坞检验之日符合第4和5款的要求。)” 5 删除原第4款并插入新的内容如下: “4 船舶识别号应永久性标记在以下位置: .1 在船尾或船体中部左舷和右舷的最深核定载重线以上,或上层建筑左舷或右舷、或上层建筑正面的可见位置,或者,就客船而言,在可从 空中看见的水平表面;和 .2 在第II-2/3.30条所定义的机器处所的一个端部横舱壁上,或在一个舱口上,或者,就油船而言,在泵舱内,或者,对于设有第II-2/3.41 条所定义的滚装处所的船舶,在滚装处所的一个端部横舱壁上,一个 1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系指安全设备的第一次年度检验、第一次定期检验或第一次换证检验,以在2004年7月1日以后先到期者为准。此外,对于在建船舶而言,系指初次

容易接近的位置。 5.1 该永久性标识应清晰可见,与船体上的任何其他标记分开,并应涂成有对比性 的颜色。 5.2 第4.1款所述的永久性标识的高度应不小于200 mm。第4.2款所述永久性标 识的高度应不小于100 mm。标识的宽度应与高度成比例。 5.3 该永久性标识可制成凸出的字符,或刻入或用中心冲头冲制,或使用任何其他 可确保该标识不会轻易被擦除的标记船舶识别号的等效方法。 5.4 对于用钢材或金属以外的材料建造的船舶,船舶识别号的标记方法应经主管机 关批准。” 6 在原第4条之后新增第5条如下: “第5条连续概要记录 1 对第I章所适用的所有船舶均应颁发《连续概要记录》。 2.1 《连续概要记录》旨在就其中所记录的信息在船上提供一份船舶历史记录。 2.2 对于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应至少提供该船自 2004年7月1日起的历史。 3 《连续概要记录》应由主管机关签发给悬挂其国旗的每一船舶,并应至少包括 以下信息: .1 该船的船旗国国名; .2 该船在该国登记的日期; .3 第3条所述船舶识别号; .4 船名; .5 该船的船籍港; .6 注册船东姓名及其注册地址; .7 注册的光船承租人姓名及其注册地址(如适用); .8 第IX/1条所定义之公司的名称,其注册地址及其开展安全管理活动的地址; .9 该船所入级的所有船级社的名称; .10 向经营该船的公司签发第IX/1条所定义的ISM规则规定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主管机关或缔约国政府或经认可组织的名称,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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