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排水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常州市市区排水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常州市市区排水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常州市市区排水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2-01 生效日期: 2003-02-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常政发[2002]2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行业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控制城市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促进城市排水事业的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和排放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管网、泵站、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相关设施。

第四条常州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常州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排水许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同步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未实行雨、污分流的排水户应逐步进行雨、污水分流改造。

第二章污水排放管理

第六条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082_1999)》(以下简称排水标准)。不符合排水标准的,应进行预处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仍严重超过排水标准的,不得排水。

第七条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户排放的生活污水必须纳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任意排放。

排水户排放的产业废水应逐步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八条污水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向市排水处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填写《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领取市建设局核发的《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排水管道规划图;

(二)排水管道施工设计图;

(三)生产产品种类和用水量;

(四)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市环保局污水入网集中处理批复;

(六)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市排水处收到排水户提供的上述资料后,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城市排水监测机构进行实地采样检测。检测结果于采样后10日内通知被检测排水户。

市排水处应当自接到《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20日内给排水户书面答复。

第十条对经市排水处审查符合条件的排水户,由市建设局核发《排水许可证》。

对不符合排水标准,超标不严重,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由市建设局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治理并使水质符合排水标准。

不符合排水标准,且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

第十一条排水户申请办理接管手续时,应提供最近一年的用水资料。符合接管条件的,市排水处应当办理接管手续,并与排水户签订《委托污水处理合同》。

第十二条排水接管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时,应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竣工后,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并向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量、排水口数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水标准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

第十四条排水户应当在其排水口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采样标志和检测流量、污水控制的装置。

第十五条市排水处应当对排水户排入污水管网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第十六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期满一个月前,申请续期。《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持有《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的,可向市排水处申领《排水许可证》。

已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每年到市排水处办理年审手续。

第十七条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变更排水主体或排水许可内容的,必须提前20日向市排水处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市建设局批准后方可排水。

第三章雨水排放管理

第十八条排水户需要将雨水排入城市雨水管网的,应持管线规划图、管线竣工图、管线施工质量验收报告,填写《雨水接管申请表》,向市排水处提出申请。

市排水处接到申请后,应于2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九条因建设工程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向城市雨水管网临时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申领市建设局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因各类施工临时排水产生的沉淀物,可能造成雨水管网堵塞或损坏的,应当由排水户先行沉淀,达到排放标准后,才可排放。

第二十条禁止将污水排入城市雨水管网。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排水户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的,由市建设局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排水户违反规定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市建设局应当责令其补办手续;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堵塞的,应当依法承担疏通、维修责任及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市建设局责令其停止排水。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排水标准、擅自增加排水量的,应当承担超标、超量排放增加污水处理成本所需的处理费用;改变排水性质,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害或严重影响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前款行为,市建设局视其情节及影响程度,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止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排水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又未予以答复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

排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4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和防止滇池污染,保障城市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主城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养护、使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利用。 第四条城市排水管理实行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二)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三)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并重; (四)污水实行集中处理为主。 第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排水工作。其所属的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市规划、水利、环保、滇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排水许可审批、污水处理收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相关设施实行市级集中管理。 排水泵站、排水管网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具体的管理权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积极推行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鼓励城市污水及污泥处理后的再利用,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努力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 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发[2017]84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05 【实施日期】2017.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17〕8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5日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省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17〕33号)和全方位开放战略,更加积极主动利用外资,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高层次上提升利用外资水平,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大力引进优质外资 (一)大力引进先进制造业外资。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新能源汽车及汽车核心零部件、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医药及生物技术、轨道交通、航空装备、节能环保、智能制造装备、智能电网等十大产业链为主体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鼓励引导现有外资企业在我市增资扩产,把最新技术、核心技术应用于我市。落实外资鼓励项目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和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常州海关、市国税局负责) (二)加大服务业领域引资力度。大力引导外资投向我市重点发展的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商务服务、旅游休闲、文化创意、电子商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等十大服务业。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修订情况,加大新开放服务业领域引资力度,积极引进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等领域外资企业,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全面改善供给效率,推动现代服务业利用外资全方位拓展,向中高端发展。(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金融办、

常州市政府领导一览表

2013-1-31 16:26 常州市新一届市政府领导: 代市长费高云: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常务副市长韩九云: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分管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接待办、金融办、驻外机构)、发改委、人社局、旅游局、统计局、物价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信访局、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集团、工贸国资公司、江南银行、东海证券。 副市长张耀刚:分管市农委、水利局、国土局、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 副市长王成斌:分管经信委(中小企业局)、教育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安监局。 副市长尚建荣:分管公安局、司法局、应急办 副市长张云云:分管民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口计生委。 副市长方国强:分管商务局(口岸办)、外事办(港澳事务办)、侨办、文广新局(版权局)、体育局、民族宗教局。 副市长史志军:分管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规划局、房管局、环保局(太湖办)、园林局、城管局、民防局(人防办)、地震局、公积金管理中心。 副市长豆本加: 常州市新一届辖市区委书记、区(市)长: 常州辖市区书记、区长(市长) 金坛市委书记范寿柏市长狄志强 溧阳市委书记盛建良市长苏江华 武进区委书记周斌区长臧建中 新北区委书记张东海区长吴晓东 天宁区委书记陈正春区长宋建伟 钟楼区委书记徐伟南代区长汤如军 戚墅堰区委书记李林区长董彩凤 常州新一届市政府组成人员: 市府办主任潘冬铃 研究室主任高平 发改委主任赵建军 经信委主任蒋自平 教育局局长丁伟明 科技局局长刘斌 公安局局长尚建荣 民政局局长戴士福 司法局局长陈少宝 财政局局长朱志洪 人社局局长吴新法 国土局局长徐建伟 城乡建设局局长何玉清 交通运输局局长刘文荣 水利局局长周良法 农委主任蒋伯丹 商务局局长戴晓文 文广新局局长陈建共

河北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河北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市排水主要指城市居民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降雨径流(含雨、雪水)和其他废弃水的收集、输送、净化、利用和排放。下文是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县(市、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以及市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排水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收集、输送、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城市排水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排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所属市排水管理部门、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排水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排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建设、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等项资金的投入。 鼓励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权利与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务、园林、气象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区防汛,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九条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市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1?6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 展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我市被确定为首批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为推进省级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工作,提升职业教育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和《常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有关精神,我市制定了《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高质量完成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 创新发展实验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实施《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

验区建设方案》,推进我市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和科学发展,现就我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对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一核八园”建设,创新职业教育发展方式,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和发展能力,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终身发展能力,为常州“四城建设”、“两个率先”、建设和谐幸福社会提供更坚实的基础性、保障性支撑。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形成高、中等职教配套衔接、一体化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以及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一体化发展格局,创建10所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国家优质特色职业学校和省级高水平示范性职业学校为标志的一流职业学校,建立对接地方产业发展的学校布局、专业结构和教学体系,全面达成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标准,为常州建设中国职教名城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根据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目标任务和建设标准,实现我市创建任务目标,重点推进以下八个方面的创新: (一)创新职教发展方式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1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1号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0月2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 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 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意见 【法规类别】经济统计 【发文字号】常政发[2013]134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29 【实施日期】2013.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意见 (常政发〔2013〕13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和《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精神,充分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转型升级力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动全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政策引导,全力助推经济增长 (1)围绕“2013年新增融资总量950亿元”、“本外币贷款增幅高于GDP增幅和CPI

之和,余额存贷比同比上升1.5个百分点”等年度工作目标,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大产业链”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对上争取,加强沟通对接,全力争取新增信贷规模、上级行直贷项目或单列信贷指标等政策,增加对全市信贷总量贡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银企合作力度,强化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沟通协调机制,积极运用银团贷款、项目贷款等多种方式,加大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特别是中长期贷款的信贷支持,确保重点项目银企对接受理、授信的贷款落实率80%以上,意向性合作协议落实率70%以上;确保战略性新兴产业、“十大产业链”项目贷款增幅不低于制造业贷款增幅,制造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全市贷款平均增幅。 (2)围绕降低企业产成品资金占用、促进应收资金回笼和增加市场订单等资金需求,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拓展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仓单质押融资、买方信贷、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金融服务,努力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积极发展设备租赁、中长期固定资产售后回租、信托融资等金融创新产品,帮助企业增强资本流动性。积极推行信贷年审制、循环贷款、无还款续贷,方便企业贷款到期前直接续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和产业链金融业务,积极开发龙头企业与上下游企业间供应链金融品种,增强企业合作竞争力。继续深化与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战略合作,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保障房建设、文化创意产业等项目上开展合作。积极引导保险业资金加强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债券投资和股权投资。 (3)坚持“抓大与扶小相结合”,着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围绕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工作目标,进一步创新和优化小微企业信贷服务,加快建设针对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专营机构和平台,开发和推广实用创新型小微企业金融产品。支持小微企业采用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努力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投放力度,确保“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幅、不低于全省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幅,贷款增量不低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doc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市排水系统被称为"城市生命线系统"之一,是衡量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是保证城市生活正常运转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任何环节滞后或失灵都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下文是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发挥城市排水设施的功能,防止洪涝灾害,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污水、雨水、地下水的接纳、输送、排放和处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和排放污水、雨水、地下水的管网、河道、沟渠、人工湖、泵站、闸门等设施和污水处理厂及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排水管理和建设、维护、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和监督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排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运行资金,列入年度城市建设投资计划。 第六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对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和支持先进技术设备用于城市排水事业,提高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改造、维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市和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维护城市排水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合理安排排水管网、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 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制定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城市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原则。

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发[2012]138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05 【实施日期】2012.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12〕13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加快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意见》(苏发〔2011〕22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又好又快推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新要求,顺应人民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紧紧围绕民生幸福工程,大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

设,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统筹解决社会保障问题,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建设目标 以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为重点,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持续扩大参保覆盖面,稳步提高待遇标准,着力提升统筹层次,巩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构建覆盖城乡、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社保体系更加优化。围绕人人享有更高水平保障的目标,顺应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强化城乡统筹,推进政策整合,促进相互衔接,形成全方位、系统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三位一体的功能,发挥工伤保险制度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作用。 (二)覆盖范围更加广泛。到20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工伤、生育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 (三)待遇保障更加有力。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正常待遇调整机制。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 (四

常州合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常州合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规划设计/投资方案/产业运营

报告摘要说明 钛及钛合金性能优异,应用广泛,我国是少数掌握完整钛工业生产技 术的国家之一。钛及钛合金具有密度小、比强度高、导热系数低、耐高温 低温性能好,耐腐蚀能力强、生物相容性好等突出特点,被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舰船、兵器、生物医疗、化工冶金、海洋工程、体育休闲等领域,被誉为“太空金属”和“战略金属”。钛工业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综 合实力的重要标志,由于钛熔炼技术复杂、加工难度大,被归类为“稀有”金属,目前世界上仅美国、俄罗斯、日本、中国四个国家掌握完整的钛工 业生产技术。 钛合金是以钛为基加入适量其他元素,调整基体相组成和综合物理化 学性能而形成的合金。钛工业产业链有两条不同的分支,第一条是钛白粉 工业,即钛铁矿→钛白粉,用于涂料、塑料和造纸等行业;第二条是钛材 工业,即钛铁矿→海绵钛→钛锭→钛材,用于航空航天等领域。 该钛铁合金项目计划总投资9346.1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7456.8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9.79%;流动资金1889.25万元,占 项目总投资的20.21%。 本期项目达产年营业收入13943.00万元,总成本费用10647.55 万元,税金及附加161.91万元,利润总额3295.45万元,利税总额3911.90万元,税后净利润2471.59万元,达产年纳税总额1440.31万

元;达产年投资利润率35.26%,投资利税率41.86%,投资回报率26.45%,全部投资回收期5.28年,提供就业职位244个。 钛是一种银白色的的过渡金属,是地壳中分布最广和储量最为丰富的元素之一。钛元素有许多重要的特性,如密度低、比强度高、耐腐蚀、导热率低、生理相容性好、无磁性,具有储氢、超导、形状记忆、超弹等特殊功能。钛最为突出的两大优点是比强度高和耐腐蚀性强,从而决定了钛在空中、陆地、海洋和外层空间都有广泛的用途:包括航空航天、常规兵器、舰艇及海洋工程、核电及火力发电、化工与石油化工、冶金、建筑、交通、体育与生活用品等。 我国钛材消费结构中化工占比40%以上,航空航天占比仅16.3%,未来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中国钛材销量5.5万吨,净出口量8385吨;国内销售量4.7万吨,同比增长28.4%。中国钛材消费结构与全球相比最主要的差别在航空航天领域,全球范围内航空航天用钛材始终占据钛材总需求的50%左右,而国内航空航天用钛材的比例仅为16.3%,航空航天用钛材市场还存在较大潜力,随着国内军用飞机的升级换代和新增型号列装,以及商用飞机通过适航认证后的产能释放,未来高端钛合金材料市场空间广阔。

建设部令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0301实施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同时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1月22日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第二章许可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常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汇编

常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法规

目录 一、常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3) 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6) 三、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暂行规定 (8) 四、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 (10) 五、常州市本级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13) 六、关于调整常州市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相关标准的通知 (16)

一、常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常州市《关于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旨在为完善常州市市本级(指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范围)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提高参保人员保障待遇水平。《通知》从扩大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居民医保各项待遇等方面着手,多措并举,对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又作调整,调整政策的主要内容除部分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外,其他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此项政策的调整将覆盖到市本级约110万名参保人员。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扩大 据常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政策调整前: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医保药品目录外的准字号药品费用;对个人账户结余金额超过1500元的部分,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用于支付本人以个人名义参保者参加职工医保的保险费用,或用于支付本人、配偶或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保险费用,也可用于购买本人的商业医疗保险。 政策调整后,从明年1月1日起,《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中的丙类自费项目,例如:挂号费、体检费等,将纳入个人账户刷卡使用范围。 本次政策调整后,个人账户使用的范围将大大扩展,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不论是否在医保范围内(仅有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除外),参保人员均可通过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释放渠道将进一步满足。《通知》明确,居民医保个人账户原有资金余额的使用范围与职工医保一并调整。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 据介绍,此次调整追加了2012年度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将“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政府缴费补助标准,由原规定的每人每年20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变;“老年居民”“非

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doc

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8-27 执行日期:1999-10-1 生效日期:2004-1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使用、保护。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

排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理机构管理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并管理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无锡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排水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排水行业的指导和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排水规划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应当按照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新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京水务法〔2010〕26号)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水务法〔2010〕26号) 信息来源:北京水务网站作者:北京水务网站时间:2010-05-06 各区县水务局,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区市容市政管理委员会,局属有关单位,市排水集团、市自来水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现将《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doc 附件2:北京市排水登记证.doc 北京市水务局 2010年5月6日 —1—

附件: 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公共排水管网包括排水管道及其泵站、检查井、闸井、倒虹吸、进出水口、井盖和雨水篦子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并承担中心城区范围内排水户的排水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公共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办理专用排水管线接入手续,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网。 —2—

第六条排水户需要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 已经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但尚未办理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应当在2010年6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申请领取排水证书。 未取得排水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 第七条排水户实行分类管理,分为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 工业企业、汽车维修及洗车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院、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饭店)、餐饮服务类企业等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按照重点排水户管理。 写字楼、大型综合商场、物业服务公司、行政事业单位、中小学校以及其他除重点排水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按照一般排水户管理。 第八条重点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或者登记,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或者登记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表模板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工[ ]620号 关于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 实施施工许可证的通知 中央、市属部部门、各区县建委、各大型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99年建设部令第7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办建[1999]67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规范, 统一我市建筑市场建筑工程的开工管理, 决定自 1月1日起, 对在北京地区新开工的各类建筑工程, 核发由建设部印制的全国统一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并停止使用原北京市建设工程开证, 为做好此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1月1日起申报开工的建筑工程均按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格式填报申请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开工手续( 已领开工证) 的工程不再换发新证。 3、新施工许可证申领程序, 仍按市政府1989年36号令《北京市建

设 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 ]112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职能统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发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 4、市政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开工亦按上述要求办理。 5、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71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维护好首都的建筑市场秩序,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提高法律意识, 自觉遵守开工管理的各项规定。 特此通知 附: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蓝色封面)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通知

常州继续教育 社会保险基础 85分

注意:本篇文档删去了试题中出现的重复考题,请根据题目内容答题 一、单选题 1.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 A.失业保险费收入 2.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的标志是()。 A.1986年7月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3.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是()。 B.1年 4.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但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D.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5. 失业女职工在()期间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D.领取失业金期间 7.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C.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城镇养老保险关系 8.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 C.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 9.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D.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10.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D.三十日 11.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 D.不重复计算 12.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主体是()。 D.参保单位和个人 13. 李某2009年8月份失业,当时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10个月,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4个月后再次就业,工作至2013年12月与单位劳动合同终止。李某本次失业后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是()个月。 C.12 16.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按缴费基数的()划拨个人账户。A.2.9% 17. 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是()。 A.30日 18.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最早建立于什么时候? A.1951年 19.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缴纳。 B.2%

2014年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4年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4年,国际和国内经济发展的环境和条件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运行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面对复杂局面,常州市紧紧围绕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目标,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以“重大项目突破年”活动为抓手,全力做好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重生态、惠民生各项工作,全市经济社会保持平稳发展。 一、综合经济 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4901.9亿元,按可比价计算增长10.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38.5亿元,增长3%;第二产业增加值2458.2亿元,增长9.5%;第三产业增加值2305.2亿元,增长11.4%。全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47%。全市按常住人口计算的人均生产总值达104423元,按平均汇率折算达16999美元。 财政收入平稳增长。全年实现公共财政预算收入433.9亿元,比上年增长6.1%,其中税收收入348.4亿元,增长6.5%。全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426.9亿元,比上年增长2.2%。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中教育支出68.6亿元,增长3.2%;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7.0亿元,增长4.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8.9亿元,增长7.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2.6亿元,增长24.1%;城乡社区事务支出69.8亿元,增长15.7%。 民营经济平稳发展。全年民营经济完成增加值3308.9亿元,按可比价计算增长10.1%,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67.5%;民营经济实现税收总额458.0亿元,比上年增长10.3%,高于全部税收总额增速1.9个百分点。民营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增加值中服务业比重由上年的41.6%提升至43.4%,提高1.8个百分点。 二、农业与农村经济 农业生产保持稳定。2014年,全市农林牧渔业完成现价总产值256.8亿元,比上年增长7%。其中,农业产值138.7亿元,增长6.9%;林业产值1.8亿元,增长4.3%;牧业产值37.4亿元,增长0.5%;渔业产值64.7亿元,增长9.4%;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14.1亿元,增长15.1%。主要农产品生产保持稳定,小麦、油菜单产双超历史,水稻单产达641公斤,连续12年保持全省第一。 现代农业持续发展。据全省农业基本现代化进程监测报告显示,2013年全市农业现代化水平得分为79.8分,排名全省第3位,较上年提升1位。全市新建设高标准农田8.8万亩,新发展高效设施农业(渔业)面积6.4万亩。农业产业化水平稳步提升,新增国家级主食加工示范企业1家、国家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2个、国家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合作社1个,新认定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4家,为历年最多。 主要农副产品产量

佛山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佛山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镇内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镇排水设施的使用、运营、维护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污水收集的排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以及城镇内具有排水功能的河涌等。 城镇排水设施包括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综合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镇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或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全市排水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会同发展改革、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编制或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排水规划由各区规划、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市级规划、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新建城镇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改建、扩建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镇排水设施,应当制定改造规划,逐步实施。 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混接。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公共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稳定可靠、经济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公共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自建排水设施需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并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接驳手续。在责令办理通知书下达30日后仍未办理申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7年度常州市招商能手的决定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7年度常州市招商能手的决定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8]11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24 【实施日期】2018.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7年度常州市招商能手的决定 (常政办发〔2018〕1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2017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全方位开放战略,扎实开展“重大项目提升年”活动,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引进了一批优质项目、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涌现出了一批优秀招商人才。 为树立典型、激励先进,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招商能手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1号)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授予白正堂等80名同志“2017年度常州市招商能手”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招商能手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希望全市广大招商人员以受

表彰的招商能手为榜样,立足本职,锐意进取,真抓实干,争当招商能手,为种好人民满意幸福树、建设“强富美高”新常州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17年度常州市招商能手名单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4日 附件 2017年度常州市招商能手名单 一、常州市招商能手金牌奖(10名) 白正堂常州滨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冯旭江常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张文伟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管委会 周明俊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局 居昱吉金坛经济开发区驻上海经贸联络处 都战平常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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