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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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的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

届满前提出。

案情简介

2000年5月,某煤炭公司因购销合同纠纷,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贸易公司支付煤款50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煤炭公司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法院裁定查封了贸易公司煤炭2万余吨。在贸易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况下,2002年8月,法院将本案移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院受理此案后,经煤炭公司申请继续对贸易公司的煤炭采取查封措施。贸易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煤炭公司返还多付的货款,并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给贸易公司造成的损失400万余元。

意见分歧

中院一审认定,煤炭公司应向贸易公司返还多付货款120万余元,但对于贸易公司要求煤炭公司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造成的损失是否符合反诉要件,双方当事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煤炭公司认为,贸易公司所主张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诉,与本诉之间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同一案由,不符合民诉法关于反诉构成要件的规定,两诉间既无法律上的关联性也没有事实上的关联性,所以不能合并审理。

贸易公司则认为,煤炭公司基于本诉而向受诉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且法院已明确认定煤炭公司应向贸易公司返还多付的货款,表明其申请财产保全是错误的,根据民诉法第九十六条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

遭受的损失”之规定,煤炭公司应向贸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煤炭公司不提起本诉,就不会对贸易采取保全措施从而造成贸易公司的损失,因此该赔偿责任与煤炭公司在本诉中实施的诉讼行为间具有事实上的牵连性,应当合并审理。

法理分析

反诉是从罗马法中的“抵销抗辩”演化而来的一种诉讼制度,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所提出的旨在抵销、吞并或排斥其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关于构成反诉的要件,除要具备起诉的一般条件外,还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条件要求:1.反诉主体要求。我国和大陆法系均要求反诉的原告应当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应当是本诉的原告。值得注意的是,适当地扩大或放宽对反诉当事人的限制已越来越成为大陆法系学者们的共识。2.反诉管辖法院的要求。反诉管辖法院只能是受理本诉的法院,且不能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反诉程序上的要求。反诉与本诉应当适用同种诉讼程序,如果本诉适用普通程序而反诉适用特殊程序,则不能合并审理。4.提出反诉的时间上要求。根据我国诉讼法律制度,反诉应当在本诉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否则将不产生反诉的功效,不成立反诉。5.反诉与本诉要具有牵连性。如果反诉与本诉之间没有牵连性,就没有必要对两诉进行合并审理。本文讨论的案例能否合并审理,也取决于两诉间是否存在牵连性,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对于什么是牵连性,在我国尚无立法和理论上的定论。目前,我国关于牵连性问题的主流观点认为,反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性只能表现为两者之间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我国有学者认为,所谓“法律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前者好比原告要求交付标的物,被告则反诉请求支付价款;后者好比原告基于所有权而要求返还动产,被告则反诉请求确认其享有质权。所谓“事实上的牵连”,“指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是基于同一案件事实、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互不相容但属于同一目的、同一种类可以互相抵销等”。本案中,笔者认为,煤炭公司诉求贸易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而贸易公司诉求煤炭公司返还多支付的货款,两诉即是“源于同一法律关系”;而贸易公司请求煤炭公司赔偿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失,两者即是“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

事实上,考虑到如何认定本诉与反诉间是否具备牵连性的困难,英美法系有些国家为适应诉讼的需要正在不断地弱化两者的牵连关系,从而促进对反诉制度的适用。美国民事诉讼法中设置了“强制性反诉”,要求只要符合“请求是基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标的相同交易或事件”就必须提起反诉,否则以后不得就该请求提起诉讼。不仅如此,英美法中还设置了“任意性反诉”,英国最高法院规则规定,任何诉讼的被告主张他对原告有请求权或有权对原告主张救济的,可以不提起分别的诉讼而提起反请求,该项请求或救济不问其成立的时间以及成立的方式;美国联邦地区民事诉讼规则规定,被告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提起与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宜并非直接有关的反诉诉讼请求。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鉴于反诉制度的合理内核和价值,它正在被更广泛的适用,我国也应如此。

最后,分析本案是否成立反诉,笔者认为还可以从反诉制度的立法本意来探究。反诉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我国民诉法规定的“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两便原则”。而比照我国与英美法,反诉制度的立法初衷已不仅仅是抵销债权债务和保护诉讼权利平等,还在于反诉制度能够注重诉讼的经济效益,节约诉讼成本,能够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强调反诉必须是与本诉具有事实或法律上联系的立法本意,笔者认为在于提高审判效率,防止本诉被

告随意提起反诉从而增加审判难度和诉讼活动久拖不决。而本案中,只要法院能够认定贸易公司并未拖欠煤炭公司货款,则煤炭公司应当赔偿贸易公司煤炭被查封的损失,是自然而然的结论。也就是说,法院认定贸易公司要求赔偿煤炭被查封的损失属于反诉范围,与本诉合并审理,并未增加法院审理的难度。相反,在已经能够认定煤炭公司应当赔偿贸易公司损失的情况下,如果以贸易公司的该项请求不构成反诉为由,要求贸易公司另行起诉,则不仅浪费了诉讼资源,而且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违背了民诉法的“两便原则”。综上所述,贸易公司要求煤炭公司赔偿煤炭被查封的损失的请求能够成立反诉,法院应当依法支持该项请求。

诉和反诉案例

诉和反诉案例 【案情】天山食品厂与宋文明在1995年5月签订了一份肖像权使用合同。该合同约定:天山食品厂从1995年至1997年12月31日之间使用宋文明的肖像作为天山食品厂生产的汤圆心的包装袋的画面,天山食品厂按约定向宋文明给付酬金。1997年下半年,天山食品厂与宋文明协商续签合同,但双方因酬金支付问题达不成协议,故未能续签合同。1998年4、5月间,宋文明在多个商场柜台上发现天山食品厂印有自己肖像的汤圆心出售。宋文明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山食品厂赔偿侵犯肖像权的损失。 诉讼中,被告天山食品厂称:宋文明的肖像照片是天山食品厂专门请知名摄影专家拍制,其肖像照片属于创作作品,其所有权为天山食品厂所有。现宋文明擅自将此肖像照片交其他食品厂使用,导致天山食品厂汤圆心销售不畅。据此认为,宋文明实施了对天山食品厂著作权的侵犯行为,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宋文明赔偿天山食品厂的损失。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被告天山食品厂反诉不成立,不予合并审理。 【问题】法院认为反诉不成立,不予合并审理是否正确? 【案情】甲市光明中学下属的经营管理处于1995年2月9日与王东方签订了小新街186号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王东方承租小新街186号房,使用面积为54平方米,用于经营五金、交电等。每月租金4000元。合同签订后,光明中学按约定把房屋交给承租人王东方使用。但王东方却不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截止1997年6月30日,王东方共欠租金45000元,学校派人多次催收,但王东方以无钱交租金为由,置之不理。于是,学校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为:1.终止与王东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由原告收回房屋;2.判令被告王东方立即给付拖欠的租金45000元,并按合同支付滞纳金14000元。 【问题】本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存在几个何种性质的民事之诉? 【案情】江莲花因分娩住进甲市妇保医院,以待生产。5天后产下一女孩,出院时发现女孩是畸形且有先天性疾病,便怀疑是医院换婴。所以离开医院时拒不要小女孩,也不给付住院费和医药费。医院多次与江莲花协商均无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医院提出何种诉讼?

民事反诉状范文

民事反诉状范文: 反诉人(本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__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_反诉人就_____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 此致 ___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附: 1、本诉状副本___份。 2、证据___份。 3、证人姓名___,住址____。

1、什么是管辖? 管辖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制度,对于人民法院能否及时受理民事争议并正确解决纠纷,当事人能否正确有效地行使诉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民事诉讼法》对管辖问题依照既要具体明确,又要有一定灵活性的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但由于案件管辖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当事人的认识的局限性,不可避免的就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要发生争议。故《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即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有权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 2、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案件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交的,说明其不服管辖的意见并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审理的法律文书。 管辖异议权是当事人享有的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是其行使管辖异议权的书面意思表示。 3、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注意事项 当事人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时,应当注意: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原告发现其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受诉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或者认为自己无管辖权依照职权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原告对法院的移送裁定有异议等情况下,原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最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 导读 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民事反诉制度是诉讼构造中一种独特而复杂的诉讼方式,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随着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颁布,对反诉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规定,立法上的疏漏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在司法实践中,反诉制度的运行也是在摸索中前进,适用率低、法官随意性大、缺乏救济手段等问题层出不穷。本文旨在通过归纳有关反诉的制度规定及相关理论介绍,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梳理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反诉的裁判规则。 一、反诉制度规定及理论介绍 1 本诉与反诉的牵连关系 本诉、反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并不能当然得出“本、反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片面结论。 本诉与反诉可能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如:甲乙打架,均受到对方的伤害,故本反诉均基于侵权法律关系。 本诉与反诉也可能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如:张三起诉李四

支付租金,但李四称租赁的房屋落下瓦片砸伤自己,主张赔偿。本诉是基于房屋租赁的合同关系,而反诉是基于侵权责任关系。 2 反诉提起的时间 反诉应当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 《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 反诉的地位 反诉属于特别授权事项。 《民诉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4 反诉的管辖 《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三 模拟法庭(经济纠纷)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商学院模拟法庭。原本是你出力我付钱的的和谐的雇佣关系,却因为一次不小心的意外工伤,使原告工人张喜寿失去了宝贵的左臂,而张喜寿也就一张诉纸将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能否获得被告的赔偿,赔偿的数额又是多少?现在欢迎10级工商一班的同学做精彩的表演。谢谢!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 书记员: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 (四)(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张喜寿,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民事反诉状(离婚案件)

民事反诉状(离婚案件) 民事反诉状(离婚案件)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案由:离婚纠纷 反诉请求: 一、被反诉人在20XX年5月22日实施家暴,并长期阻止母女相见,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是婚姻感情破裂过错方,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人民币50000元; 二、请求判令女儿由反诉人抚养,被反诉人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月(参考20XX年3月被反诉人起诉离婚,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标准),教育和医疗费用共同承担,并判令女儿户口迁至反诉人户下; 三、被反诉人从20XX年6月8日至20XX年12月22日阻碍反诉人母女相见,割断母女情感,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精神赔偿反诉人人民币68828.8元; 四、被反诉人多次诽谤和诬陷“反诉人出轨”、“有第三者”、“遗弃女儿”、“将女儿丢在被反诉人单位”“拒付抚养费”等贬损反诉人及家人名誉的行为,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在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等报刊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反诉人及父母精神损失费人

民币10000元; 五、请求法院判令双方婚后房屋还贷部分或住房公积金依法分割。事实和理由: 一、请求判令反诉人和被反诉人解除婚姻关系,并因被反诉人过错,请求经济赔偿反诉人。 反诉人和被反诉人于20XX年1月5日登记结婚,由于反诉人被被反诉人及其母亲所营造的假象所蒙骗,只求安安稳稳过日子,即便在裸婚的状态也结婚(无婚房无婚戒无婚礼,婚纱照都是反诉人出钱),但婚后不久,就发现被反诉人就是奶瓶男,被反诉人及其家人逐渐暴露出嗜钱如命、霸道专权、极度虚伪的性格,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存在很大差异,经常为琐事吵架。被反诉人需要的是一个老妈子、保姆、佣人,而不是一个妻子,在这段婚姻中反诉人丝毫感受不到家人的温暖,哪怕是反诉人在怀孕期间住院、孩子生病,被反诉人及其家人都未曾来看望。从反诉人怀孕到孩子4个月大一直在和自己父母居住,平时也都由他们二老照顾,被反诉人只在周末才来一天探望,平时包括产检、坐月子都是由反 诉人母亲陪同和照顾,相关费用均由反诉人在承担。孩子4个月大后到被反诉人父母家居住(孩子户口在被反诉人户下),反诉人为照顾孩子方便将工作换至被反诉人父母家附近。在此期间,孩子白天(反诉人上班时)由保姆照顾,其他时间均有反诉人照顾,被反诉人周末才回来也不管孩子,并且在周末、寒暑假时反诉人将孩子带回自己父母家中。

民事诉讼不适用反诉的案件

民事诉讼不适用反诉的案件 核心内容: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立法原则,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反诉。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民事诉讼不适用反诉的几类案件,感谢您的关注。 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要权提起反诉,但对反诉的时间、条件、形式、范围,以及哪些案件可以反诉,哪些案件不适用反诉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不适用反诉的几类案件】 1、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反诉。特别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种,是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特别程序对审级、审限、当事人的称谓及审理程序均做了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审判某些特殊案件所遵循的特别规则,这类案件没有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原告与被告),只有利害关系人,而且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民事权益之争。特别程序一般也不因起诉而开始,而是因利害关系申请而开始。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各种各样的,没有统一的对象,也没有共同的审理目的,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判,送达后立即生效,不得上诉,即实行一审终审制。从以上的情况看,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本不具备反诉的特别,所以此类案件不适用反诉,其中包括: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的程序等。 2、没有被告称谓的诉讼案件不适用反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同的诉讼程序,对当事人的称谓也不同。在和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被告;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在审理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搞诉引起的再审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称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从立法角度看,可以理解为,只有被告称谓的当事人才能提起反诉。没有被告称谓的当事人不能提起反诉。 3、某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权的案件不适用反诉。首先是离婚案件不适用反诉。离婚是当事人重要的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对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作出裁判,而且要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关系作出裁判,使之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离婚后,虽然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是父母与子女的人身关系不能消灭,故离婚本诉应对涉及到的关系都一并裁判,被告也不可能提出新的反请求。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不属于反诉,如无过错方是被告,只能依据原告离婚的请求要求原告给予损害赔偿,而不是反诉。

申请书(申请撤回反诉用)、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用)、申请书(申请不公开审理用)

申请书(申请撤回反诉用)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撤回你院(××××)……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的反诉。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撤回反诉的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制定,供被告(反诉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反诉用。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申请书(申请不公开审理用)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不公开审理你院(××××)……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用。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不公开审理包括两类案件:一类是法定不公开审理,指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另一类是依当事人申请而不公开审理,指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用)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52 条【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委托代理人权限和委托事项】:委托授权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民事诉讼法》第16 条【合并审理】: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29 条【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 反请求与本诉请求有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由于这种联系,反请求与本诉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 反诉实质要件: 1、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要权提起反诉,但对反诉的时间、条件、形式、范围,以及哪些案件可以反诉,哪些案件不适用反诉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反诉 1、没有被告称谓的诉讼案件不适用反诉 2、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3、某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权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4、赡养、抚养、扶养案件不适用反诉。 如果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旨在抵消或者吞并原告方要求给付货款的请求,且符合案件受理的其他条件,那么就应认定为反诉。 买卖合同的反诉: 1、"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从而拒付相应货款的,应作反驳处理。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依约或依法交付质量无瑕疵的货物,而购买方或被告的义务是依约支付货款。 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提出货物存在质量瑕疵,请求减少货款的数额,是由于原告没有履行好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的合同义务,从而导致被告提出拒绝履行支付约定货款义务的抗辩请求。这一请求仅导致被告不依约定的数额支付货款,不会产生新的诉请,没有导致诉的增加。被告的这一请求显然只是导致原告主张给付货款的条件不能成就,而不属于抵消或吞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本诉请求,因此,被告减少货款的请求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诉,也就不构成反诉。 2、如果被告提出原告所售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从而要求原告退货、继续履 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合同无效等时,由于被告提出的这些主张均是独立于原告货款请求之外的具有完全独立性的请求,其目的不仅在于防御,更着重于主动进攻,故被告一旦提出这类请求,法院就应要求被告提起反诉。实践中,存在被告方提出的反诉性质的主张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这时法官就可以明确告知其可以提出反诉请求,否则的话就以反驳认定。 3、被告以质量异议为由要求减少货款的数额超过相应部分货款的,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给付货款 2 万元,被告主张其中一批价值4000 元的货物有质量问题而提出质量异议,但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减少货款至 1."5 万元,此时对被告的质量异议应要求被告提出反诉,但被告的反诉请求只应针对超过部分而无须全部金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不安抗辩权案例

不安抗辩权案例 2000年8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 要求,为乙公司加工300套桌椅,交货时间为10月1日。乙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0 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合同成立后,甲公司积极组织加工。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同年9月2 日,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甲公司因此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乙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形后,遂 于同年9月 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答辩称,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限,其行为不构成违约。即使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交货,也不是其责任,而是因为消防部分要求其停工。并且乙公司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其行为 已构成违约,因此提起反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的提出」 本案主要涉及到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以及《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 区分问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 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 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款,其行为应 属违约,但是甲公司在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时,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 因此加工合同仍然对双方存在法律拘束力,乙公司仍应先行支付加工费,而甲公司也有义 务交付货物。但由于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 整顿,因此可明知甲公司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乙

诉与反诉案例

反诉的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 届满前提出。 案情】 曾某(女)与刘某(男)于2007年相识并恋爱,2010年元月20日在萍乡市安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但至今未举行婚礼。近日,曾某以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 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刘某收到起诉状后提出反诉,认为 曾某未履行夫妻应相互忠贞的义务,要求曾某返还因结婚所接受的财物并赔偿 其精神损失费8000元。 【分歧】离婚诉讼中被告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 第一种观点认为,确定离婚纠纷中被告的反诉有利于保护被告,实现当事人的诉权平衡,且离婚纠纷中的反诉符合反诉的提起要件,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纠纷属于诉的合并,是一种复合诉讼,涵盖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问题,被告的反诉被涵盖在了整个离婚诉讼中,且离婚 诉讼中的反诉不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应不予支持。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范例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范例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吴_______,女,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省_____县人,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_村,农民。电话:__________。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赵______ ,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系农民。 反诉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以评选陷害罪追究被反诉人赵_______(本诉自诉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由于党的政策允许,______年初,我和亲威李______开始在一起经商贩运。我们没有以夫妻关系同居,也没有以夫妻相称。有人见我和李______年纪相当,经常在一起,误以为我们是夫妻关系,这是他们认识上的错误,与我们无关。所谓“生下一女孩儿”之事,纯属造谣以达到诬告陷害之目的。这个小女孩是我的同学马_______之女。马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中旬与其丈夫离婚,法院把小女孩判归马______监护抚养,小女孩儿的父亲每月拿80元抚养费。 ______年______月,马_______再婚时,经征得小女孩儿送给我,由我收养。我因某种原因,打算终身不嫁,收养一名

小女孩儿,使我在年老时有个亲人。对此事,我曾经跟被反诉人说明过。可是,被反诉人见我和她丈夫经常外出经商,出于嫉妒,竟对我进行诬告陷害,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我抱孩子在她家住过两天,这虽是事实,但并非要把被反诉人挤走。因有一门生意应该做,我得找李______研究。小女儿幼小,我去李_______家,不得不把她随身抱去。去后遇雨,路远道滑,行走不便,在李________挽留下,才在那里住两天。 被反诉人赵_______无视国法,明知我和她丈夫李________是亲属关系,外出是为了经商贩运,明知小女孩是我收养的,明知我和孩子在她家住两夜是因为遇雨路滑,一时不便回去,这些事本是正常的,根本不构成犯罪,更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她却捏造了重婚罪名,对我进行诬告陷害,这并非一时误解而错告。赵_______出于嫉妒之心,诽谤我们,并进行诬告陷害,使我们的人格、名誉受到严重损害。请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诬告陷害罪予以惩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我领养了马_______的女孩儿,有马_______可以证实。她现住_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_村。她出具的证实材料附后。 2.我和李_______外出经商贩运,从没有以夫妻相称,有与我们一起做买卖的王________可以证实,其证实附后。证

模拟法庭案例.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下面核对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 [审判长]:原告:杨信,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杨信民族艺术工作室,艺术总监,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建军,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略。 [审判长]:被告:北京国际饭店,法定代表人陈旭华,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长]:上述情况是否属实? [原告]:属实 [被告]:属实 [审判长]: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杨信诉被告北京国际饭店公司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法官裴桂华担任审判长,与本院法官樊静馨、梁延昊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亓蕾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播放。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公正费用和律师费用。 [原告]:事实与理由,杨信系京城著名民俗画家。自1995年开始独立创作大量展现老北京民俗风情的彩铅笔画,并先后出版《捧读胡同儿》、《京城老行当》等美术作品集。 [原告]:2007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在其星光旋转餐厅内使用原告美术作品集中七十余幅作品,制作喷绘壁画作为餐厅墙壁的装饰,用于餐厅的商业推销活动。 [原告]:此外,被告还使用原告的作品制作了电视宣传片,在餐厅内不定时播放。原告认为被告是为营造就餐环境使用原告作品,并且改变了部分作品的颜色、字体以及图案的完整。侵犯了原告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审判长]:原告方,就立即停止侵权这一项诉讼请求,你们对被告现在的侵权状态是否经过确认? [原代]:现在被告方应该是停止侵权了。 [审判长]:那你们是否还坚持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代]:不坚持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就原告方提出的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以及指控的事实理由进行答辩。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1、对于原告出版过诉状中提到的作品集,我们有异议; [被告]:被告的28层餐厅,在进行装修改造中以老北京为主题的设计时,委托北京北电影视制作中心进行整体设计及装修,同时要求北京

申诉、抗诉、上诉、反诉的区别与认识

申诉、抗诉、上诉、反诉的区别与认识 1.(1)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事业等单位,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申诉一定是当事人向有权国家机关提出的。 (2)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抗诉只能是人民检察院提出。 (3)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上诉启动的是第二审程序,上诉必须在上诉期限内提出,受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不包括人民检察院。上诉一定是当事人提出的,引起的是二审程序, (4)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只有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2.(1)在三种诉讼中申诉,都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这里的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2)在刑事诉讼中抗诉分为两种:一种是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抗诉只有一种情况,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3)在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可以上诉的只有被告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提起上诉。 (4)反诉存在部分程序中。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自诉案件中反诉只能在一审程序中提出。民事诉讼中被告都可以依法在一审中提起反诉。在刑事诉讼自诉案件中,只有在依法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作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行政诉讼中被告没有权利提出反诉。 反诉: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

买卖合同反诉状

篇一:民事反诉状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电话:。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支付违约定金万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万元。 四、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于年月初向反诉人购买位于,双方达成协议;被反诉人以万元购买反诉人该处房屋;反诉人将该处房屋抵押贷款情况告之被反诉人,被反诉人同意将此笔贷款转归自己,将下剩的万元房款一次付清。被反诉人于年月和月支付反诉人购房定金万元,反诉人出具了定金收条。反诉人于第一次收到被反诉人定金万元后,将房屋腾空且将该处房屋钥匙交于被反诉人,被反诉人进屋后对该处房屋进行了改造。年月日,被反诉人以要求办理房屋过户为由在反诉人开设的酒店闹事,无奈之下,反诉人只好按照被反诉人的要求写下“借条”。综上,被反诉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同时又擅自将反诉人的房屋破坏,给反诉人的房屋价值造成了一定损失。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请依法判决如上诉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篇二:民事案例+反诉状 民事反诉状 案例: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市瑞普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反诉人(本诉被告) ××市华鑫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于 2006 年 7 月 20 日向 ××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反诉人接到起诉状副本后,于 7 月 29 日向 同一人民法院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是: 2005 年 11 月 13 日双方签订石材买卖合同, 由反诉人购买被反诉人生产的印度红毛光板小板 1000 平方米,反诉人于 2006 年 1 月 14 日向被反诉人预付了全部货款的 3 0% 。被反诉人于 2006 年 4 月 24 日交货 375 平方米,其中仅有 64 平方米符合合同约定。为此反诉人 已退回了 166 平方米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尚有 145 平方米现存于反诉人 处。为此,反诉人多次与被反诉人交涉退货未果。之后,被反诉人于 2006 年 4 月 27 日再次向反诉人交货 276 平方米。至此,被反诉人所交符合约定的货 物共为 340 平方米,与总供货量 1000 平方米相差约 660 平方米。根据合 同约定,被反诉人应于 2006 年 3 月 1 日前全部交货,而被反诉人却于 2006 年 4 月 24 、 27 日两次部分供货,迟延履行合同约定,而且至今尚未全部供 齐货物。 反诉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当支持 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因为被反诉人起诉状所列反诉人违约的事实是没有根据 的,被反诉人所交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供货数量不足,而且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 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反诉案件的特征分析

反诉案件的特征分析 最近,我们对辖区17个基层法院2001年审理的7772宗民事案件当中提起反诉的598宗案件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发现有些法院审理反诉案件存在问题不少,究其原因,主要是审判人员对反诉案件的特征掌握不好,故本文仅就反诉案件的特征进行分析。 反诉,在英国、美国称为反请求。我们认为,是指在已经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目的在于对抗本诉的独立请求或排斥、吞并、抵销本诉的独立请求。 1、反诉对象的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事实上,反诉和本诉的当事人相同,只是诉讼地位互换而已。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因此,反诉的对象仅限于本诉的原告,对非本诉原告不能提出反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缺乏明确的规定。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普遍的观点是反诉只能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反诉主体的不确定性。谁有权提起反诉,这也是反诉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被告有权提出反诉是肯定的,但是,诉讼过程中被告可否在否认自己被告主体资格要求法院驳回起诉的同时提起反诉?如,1999年5月,王某与某大酒店达成口头协议,由王某对该大酒店进行装修,酒店支付王某装修费 60万元人民币。2000年10月装修完毕,酒店未按约定支付装修费。2001年1月1日起,该酒店承包给李某;2001年11月4日,某大酒店与李某依法解除承包合同,因李某拒绝支付余下装修费,王某找到李某要求支付装修费,李支付王20万元。后因李某拒绝支付余下装修费,王起诉要求李支付装修费。在本案诉讼中,李提出答辩主张自己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装修法律关系,也没有支付装修费的法律义务,不应作为被告,要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同时提出反诉,要求王返还20万元人民币。受诉法院认为,反诉是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只有被告才能行使。本案中的李既然否认了自己的被告主体资格,就不能再提起反诉。因此,裁定驳回起诉和反诉。这里就提出一个问题:不合格的被告有无反诉权?我们认为,反诉权的行使,仅仅具备程序意义上的被告足可。被告在否认自己被告主体资格的同时提出反诉,二者之间并不矛盾。再者,是否也允许非本诉当事人提出反诉。我们认为,出于法律的公正,也应允许非本诉当事人提出反诉。因而,还会出现非本诉当事人对非本诉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情况。如甲、乙两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相互殴打中互有伤害,甲首先起诉乙的监护人,要求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在诉讼中,乙对甲的监护人提出反诉,也要求承担伤害赔偿责任。 3、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一种观点认为,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包括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所谓事实上的联系,是指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在事实上有某种牵连。比如,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返还走失的牲畜,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在照管牲畜期间所花费的饲料费和劳务费。所谓有法律上的

反诉答辩状范本

反诉答辩状范本 The latest model of counterclaim

反诉答辩状范本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答辩人(本诉原告) __________林地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本诉原告)针对反诉所称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结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做出如下答辩: 一、请求事项:驳回被答辩人的诉求,支持答辩人(本诉原告)的本诉请求。 二、事实与理由: 1、答辩人(本诉原告)签订《补偿协议》后正常使用林地,在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搭建临时使用房,该临时使用房随时可以拆除恢复__________林地,答辩人(本

诉原告)只是为了有效使用__________林地,并没有改变林地的用途。 2、答辩人(本诉原告)是否受过行政处罚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更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答辩人(本诉原告)在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搭建临时使用房,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后最终拆除了临时使用房,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被答辩人(本诉被告)诉称事实有误,故意歪曲事实,意图违反合同不诚信履行。本案的真正事实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本诉原被告签订《补偿协议》,双方约定对方对__________林地有偿使用,使用期限至 __________年,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受__________年 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本诉被告与龚-飞签订的 《____________________林地有偿有期使用合同书》约束。但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被告不遵守双方的约定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擅自拆除原告的地上建筑物,原告问其缘由,被告称该地被告要用来堆放渣土。 综上论证,答辩人(本诉原告)认为:被答辩人(本诉被告)诉称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驳回。支持答辩人(本诉原告)的本诉请求。

法律服务合同反诉案件

篇一: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52条【当事人的权利】: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委托代理人权限和委托事项】: 委托授权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民事诉讼法》第16条【合并审理】: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29条【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反请求与本诉请求有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由于这种联系,反请求与本诉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 反诉实质要件: 1、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要权提起反诉,但对反诉的时间、条件、形式、范围,以及哪些案件可以反诉,哪些案件不适用反诉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反诉。 1、没有被告称谓的诉讼案件不适用反诉。 2、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3、某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权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4、赡养、抚养、扶养案件不适用反诉。 如果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旨在抵消或者吞并原告方要求给付货款的请求,且符合案件受理的其他条件,那么就应认定为反诉。 买卖合同的反诉:1、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从而拒付相应货款的,应作反驳处理。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依约或依法交付质量无瑕疵的货物,而购买方或被告的义务是依约支付货款。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提出货物存在质量瑕疵,请求减少货款的数额,是由于原告没有履行好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的合同义务,从而导致被告提出拒绝履行支付约定货款义务的抗辩请求。这一请求仅导致被告不依约定的数额支付货款,不会产生新的诉请,没有导致诉的增加。被告的这一请求显然只是导致原告主张给付货款的条件不能成就,而不属于抵消或吞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本诉请求,因此,被告减少货款的请求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诉,也就不构成反诉。 2、如果被告提出原告所售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从而要求原告退货、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合同无效等时,由于被告提出的这些主张均是独立于原告货款请求之外的具有完全独立性的请求,其目的不仅在于防御,更着重于主动进攻,故被告一旦提出这类请求,法院就应要求被告提起反诉。实践中,存在被告方提出的反诉性质的主张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这时法官就可以明确告知其可以提出反诉请求,否则的话就以反驳认定。 3、被告以质量异议为由要求减少货款的数额超过相应部分货款的,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给付货款2万元,被告主张其中一批价值4000元的货物有质量问题而提出质量异议,但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减少货款至1.5万元,此时对被告的质量异议应要求被告提出反诉,但被告的反诉请求只应针对超过部分而无须全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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