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

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
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

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一、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

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

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

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

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

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

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

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

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

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

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

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五)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将现有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

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

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根据国家法律职业从业的需要,确定年度

合格比例,将现有的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

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由其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制度的设计、改革及合格标准的确定等项工作。

(六)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

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

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考试以

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

(七)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组建权威的命题与考核专家队伍,加强题库、案例库建设,每年更新案例库,推进考试测评工作科学化、标准化。

四、建立职前培训制度

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主管部门会同法治实务部门制定法律职业入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和相关规范。实行“先选后训”培训模式,培训合格者方可准予从事法律职业。改革后,将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以及法

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对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

背职业伦理道德的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实行告诫或暂停、吊销

法律职业资格等惩戒制度,对被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及

时依法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国家推进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保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培训经费等各项保障措施,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充实人

员力量,提高工作的保障水平。

(十九)协同推进相关改革。

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配套推进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紧密相关事项的改革。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法官、检

察官选任制度、公务员录用制度及法学教育制度的衔接。研究建立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

理制度衔接机制,推广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简

化或免予相应等级执法资格考试的做法。

(二十)强化宣传舆论引导。

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阐明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积极作用。及时公布国家统一法

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关公告,引导考生和社会的预期。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建议

司法考试成了从事法律职业者必须迈过的“独木桥”,为方便各位考生更多地备考2016年司法考试,现整理一些备考经验分享给大家,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一、时间要有保证。参加考试者,大多数一天八小时需要上班,有些同志还时常加班加点。我在单位搞文字材料工作,时常碰上这

样的问题。但我没有因为学习而请过假,没有因为学习而影响过单

位的正常工作。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呢?我采用的方法是:“上班时间努力工作,不看书;下班后把所有业余时间都用在看书上。”因为工作时间即使你把书摆在办公桌上,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报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以后只有(1)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2)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3)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这三种人可以考试。 建议通过自考获得学位的学生去提意见。这是对自考的歧视。既然国家允许自考,并且发本科文凭有学位,就不应该这样歧视。 二、什么人要考试? 不仅是检察官、法官、律师、公证员要考试,而且以后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岗位的人也要考试。公安人员以后还是考一个为妙。不然就会越来越落伍了。 三、考试内容 估计要加大案例分析题了。现在的题目也是以案例题为主的,只不过是用的选择题的方式。以后恐怕要以卷四为主了。 四、多久改变? 意见最后一句说: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应予2017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所以,2016、2017应该还可以苟延残喘两年。2016应该是不变。2017也许考试风格就会变,但可能暂时不要求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司法考试。 另外,如果严格按照意见办,大三的学生是不能考试的。但也许还跟现在一样,大三考试,拿到毕业证后再去领证。因为这个牵涉到大三学生的就业,所以建议大三学生都去提提意见。现在这样先考到资格,然后再去换证对就业是相当好的。如果改过来,法学学生、硕士生都得晚一年就业。这个物质损失、精神损害都是相当大的。

所以,党中央现在只是出台了意见,尚无具体细则。各种可能被涉及到的人都要抓紧机会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以后在出台细则时,能够做得更好一些。 附: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一、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 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 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 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 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基本概念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基本概念 1、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 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职业资格证书作用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3、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法规确定了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依据。 4、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义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这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技能人才培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以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5、职业资格证书是如何办理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报经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再报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批准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证书编码方案和填写格式要求统一办理证书,加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专用印章,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验印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送交本人。 6、就业准入 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7、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了实行就业准入的87个职业目录。分别是: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转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维修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51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511 简析题 第1题: [材料]张某与李某就职于同一公司,一日因琐事口角,张某于公司众同事面前辱骂李某,李某让张某道歉遭到拒绝,遂对张某拳脚相加,后被公司同事拉开。张某以人身权益受到损害为由诉至法院,而李某则以张某辱骂在先,自己并无责任为由进行抗辩。 [问题] 请谈谈你对此案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3.不少于400字,不必重复案情。 参考答案: 法律最本质的价值是自由,法律上的自由是指依自己的意志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同时亦免于受到不法侵害的权利的实现。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人都有权依法享有权利、行使权利,只要该种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的命令性、禁止性规定。但也须明确指出,法律上对于个人自由之设定,既包括依自己之意志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也包括同时免受不法侵害之干扰。这就意味着,其他权利主体亦有依自己之意志为法律所许可事项而免受不法侵害之干扰的权利,由是可知,为使所有权利主体得享自由,权利之行使也有一个适度的范围和限度,一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可能构成权利滥用而归入违法行为之列,招致法律的禁止甚或制裁。在本案,张某固然享有言论自由,拥有评述他人的权利,但于公司众同事面前辱骂李某的行为,无疑是对此项权利的滥用,是对李某人身权益的不法侵害,为法律所禁止。应令其就此不法行为给李某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以对李某受到的侵害提供法律救济。同样,李某在让张某道歉遭到拒绝后,对张某拳脚相加使张某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其行为亦为不法。其以张某辱骂在先,自己并无责任为由进行的抗辩也不能成立。因为任何人都不能以他人行为之不法来证明自己之不法行为为正当。在本案,李某对于张某拳脚相加,其行为并不符合可以阻却行为不法性的法定条件,故而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其不法行为予以矫正。总而言之,法律的使命在于保护权利的正当行使,同时禁止权利的滥用。 详细解答: [案情]2008年2月12日,王某、刘某、姜某伙同他人为勒索赎金五万元,经王某提议,持刀绑架高某,在绑架的过程中遇到高反抗,刘某遂猛刺高某颈部将其当场刺死,但是姜某在此过程中没有动手。2008年3月24日,三人为勒索赎金四万元,还绑架韩某,但是姜某仅仅参与了购买犯罪工具,至于具体的绑架过程并没有参与。在绑架韩某期间刘某将韩某强奸。 2008年2月16日,三人还伙同他人持刀人户抢劫郭某现金五百元及其身份证;2008年3月1日三人抢劫白某现金二百元等物;2008年3月9日,三人持械抢劫赵某手机等物。在这三起抢劫案件中,姜某主要负责看风,王某、刘某直接实施抢劫行为。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第2题: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参考考试试题(1)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参考试题 1、什么是技能?人的技能包含哪几个要素? 答:技能是人在意识支配下所具有的肢体动作能力。 人的技能包含智能与体能两个因素。 2、什么是职业技能? 答:职业技能是指人在职业活动范围内需要掌握的技能。(可分为言语技能和肢体技能)3、职业技能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①要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或模拟条件下的实际操作中进行训练和培养。 ②技能一旦掌握一般不易忘却。 ③各种职业的性质及其技能形式有差别。 4、什么是职业技能鉴定? 答:职业技能鉴定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与认证的活动。 5、职业人技能鉴定的对象包含什么内容? 答: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对象是劳动者从事某一特定的职业活动所具备的职业技能。它包含了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要测量劳动者掌握特定的生产劳动技能的专业性质;二是要测量劳动者运用这些技能解决实际问题、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水平,即职业技能的等级。 6、职业技能鉴定的本质属性是什么? 答:技能鉴定的本质是一种考试,具有考试所应有的共性特征。 第一,职业技能鉴定属于标准参照性考试。 第二,职业技能鉴定属于综合性性社会考试。 7、什么是标准参照考试? 答:所谓标准参照考试,就是个人考试的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它参照的是一个既定的标准,这个标准一旦确定与整体考试的水平无相关关系。 8、什么是常模参照考试? 答:常模参照考试与标准参照考试不同,个人考试的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它所参照的不是一个既定的标准,而是根据考试目的预先设定的一个指标。 9、为什么说职业技能鉴定是属于综合性社会考试? 答: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其社会分工和行业分布涉及所有职业领域,并覆盖了各种性质的企事业单位;而且,社会劳动者的个人身份,包括在岗的各类人员,正在求职的或转岗的人员,以及在校接受培训的学生等多种类型;此外,从业人员还涉及不同等级层次的职业群体。职业技能鉴定是为适应社会就业和各行业用人需要而进行的综合性社会考试。 10、职业技能鉴定的特点是什么? 答:职业技能鉴定有以下三个特点: ①职业技能鉴定以职业活动为向导 ②职业技能鉴定以实际操作为主要依据 ③职业技能鉴定以第三方认证原则为基础 11、为什么职业技能鉴定要以职业活动为向导? 答:职业技能鉴定不仅要注重学员知道什么,更要注重于学员能干什么。因此,在这个导向下培养出来的人才类型才能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能解决具体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复杂的问题,真正符合实际工作岗位的需要。 12、为什么职业技能鉴定要以实际操作为主要依据?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背景及现实意义

1.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含义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鉴定评价机构对从业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为与国际接轨,在借鉴多数国家先进作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体系。 2.职业资格证书的作用 作为与国际接轨的双证(学历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之一,职业资格证书是从业者从事某一职业的必备证书,表明从业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与学历文凭证书不同,职业资格证书与某一职业能力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从业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所以它是从业者求职、任职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从业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职业资格证书可记入档案并与薪酬挂钩。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英国伦敦工商会考试局(简称LCCIEB)签署的“中英职业资格证书合作项目联合颁发合作协议”,考取中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中心(简称OS-TA)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不仅全国范围内通用,还可以作为进行法律公证的有效的文件,在全球90多个国家畅通无阻。 3.就业准入制度的含义 就业准入制度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主要内容。 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职业的从业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和确定实施的范围是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步骤和总体目标并结合部分职业的特点、要求确定的。某些职业(专业)由于其技术性、专业性强而约定俗成地很早就实行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电工、锅炉工等。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各行各业规范化的发展,一些原没有规定的职业也将逐步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例如当前的一些白领职业:人力资源管理、营销管理、行政管理、物流及物业等,最终目标是绝大多数职业岗位上的从业者都将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为保证就业准入制度的实行,明确规定: 对职业介绍机构的行为--国家对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要求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告;求职登记表中要有登记职业资格证书的栏目;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中也应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查验,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要凭证招聘用人上岗。 对用人单位违反该制度的行为--对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一)及答案225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一)及答案225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受教育权 B.游行自由 C.出版自由 D.环境权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见,BC选项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A选项也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正确选项应为D。 第2题: 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 A.在澳门连续居住满15年 B.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 C.中国公民 D.在外国无居留权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参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8条。 第3题: 法律职业道德客观上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行:为产生规范和约束,对于将公正的法律条文变成公正的实际的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这里的作用是指: A.规范作用 B.示范作用 C.提升作用 D.辐射作用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作用有:示范作用、规范作用、提升作用和辐射作用,其中规范作用是指: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本身就在于规范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这种作用不仅体现在法律职业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还体现在法律职业人员的日常活动中。所以A是正确答案。 第4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由以下哪一机关处理? A.安员长 B.秘书长 C.专门委员会 D.委员长会议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的职权。《宪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5题: 中国某公司以CIF价向瑞典某公司出口一批农副产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中国公司在装船并取得提单后,办理了议付。第二天,中国公司接到瑞典公司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该批农副产品全部烧毁,要求中国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中国公司退还全部货款。下列选项哪项是正确的( )。 A.中国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B.瑞典公司应向中国公司提出索赔 C.瑞典公司应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D.瑞典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在CIF价格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的时候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所以宜该是由买方提起索赔的要求。依此,D项是正确的答案。 第6题: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在道德规范体系中的那些最根本的道德规范,是检察官职业道德活动的最高价值准则。下列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忠实于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B.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C.忠实于客观事实 D.爱检敬业,恪尽职守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A、B、C是基本准则,而D项属于主要规范。 第7题: 下列关于宪法结构的提法哪一种正确( )。 A.各国的宪法典在总体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部分 B.我国1982年宪法把国旗、国徽和首都规定在附则当中 C.附则是宪法的特别规定,其效力比一般条文高 D.我国1982年宪法把国歌规定在正文当中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宪法结构的理解。附则则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其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我国 1982年宪法没有附则,另外我国1982年宪法没有规定国歌。 第8题: 目前,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是由“南极条约体系”确定的。根据南极条约体系,以下哪项不属于南极法律制度的内容? A.缔约方放弃原来所提出的领土主权要求 B.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C.对南极的领土主权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

国家劳动部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简介

国家劳动部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简介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这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以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考试特点及方式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报考条件: 1、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2、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3、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三)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四)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4、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 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 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 年以上。 (三)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5、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 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 年以上。 二、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为:职业技能鉴定 所(站)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报经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再 报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批准后,由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证书编码方案和填写格式要 求统一办理证书,加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专用印章,经同级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验印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送交本人。证书全国通用,网上查询。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申报目录 ★职业名称:秘书 (3) ★职业名称:物业管理员 (4) ★职业名称:电子商务师 (5) ★职业名称:企业信息管理师 (6) ★职业名称:物流师 (6) ★职业名称:网络编辑员 (7) ★职业名称:项目管理师 (8) ★职业名称:营销师 (8) ★职业名称:公关员 (9) ★职业名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10) ★职业名称:心理咨询师 (11) ★职业名称:广告设计师 (11)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规章制度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一、公开公示制度 (一)公开公示的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规办事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开公示的容 1.服务围: (1)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2)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 (3)指引申请及受理公证、人民调解等相关法律业务; (4)受理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5)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 (6)协调指导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等。 2.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人员、职务、照片等基本信息。 3.服务承诺: (1)即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规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依法提供规有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3)高效服务: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4)廉洁服务: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 4.联系方式:包括具体地址,邮政编码,中心及监督,电子等。 5.服务流程:包括服务事项,服务对象,需要提供的资料,办事流程,办理人员,分管领导及办结时限等。 6.服务人员在岗情况:包括,职务,是否在岗,未在岗原因等。 (三)公开公示的方式 1.设立公示栏。 2.提供中心咨询,方便群众咨询。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12348公众微信号等方式,向公众发布。 4.所有需要公示的容,都在网页上公开。 (四)公开公示的监管 通过公开公示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加强自身及公众的监督作用,从而达到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 (五)公开公示的时间 公开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如有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容,由相关负责人员收集整理好,长期进行公示。

英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NVQ

英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NVQ) 英国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之一,是产业革命的发源地, 英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现代工业体系和市场经济制度,教育培训事业也相 当发达。 从1986年开始,英国在全国各类型的企业内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且要求在一定时期内,使不同年龄段的劳动者和后备劳动力都能够按照一定 比例要求,达到国家基础职业资格(GNVQ)或国家职业资格(NVQ)的相应等级水平。 十几年来,英国NVQ制度取得了很大成功。1997年在伦敦召开的有60多 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的NVQ国际会议,总结了这个方面的经验。 NVQ的特点 NVQ(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 System)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以国家职业标准为导向,以实际工作表现为考评依据的一种新型的职业资格 证书制度。 NVQ覆盖了所有职业,包括从刚工作的新手到高级管理人员的所有技能和 知识层次.NVQ有5个级别,每个级别反映了实际工作中该级别所需的知识和能力,以及其在工作中拥有的责任和权力。 NVQ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体系的简称,主要包括国家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职业资格考评体系、证书发放管理和专业人员、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1、以能力为基础的职业标准体系。英国NVQ制度的职业标准体系以职业 岗位需要的能力为基础,它测量的是一个人能做什么,而不仅仅是他知道什么。这是英国NVQ制度的核心。NVQ在每个行业都有一个产业指导机构,它是由以产业界人士(雇主)代表为主的专业人士组成的。其主要任务是在国家职业资 格框架指导下,制定各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英国从1986年以来,在150个行业和专业设置了数千个职业标准。这种职业标准体系确立了以职业为导向的教 育培训目标,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教育培训中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使职业培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内容解读

宋光明对《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制度的意见》部分内容解读 一、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的条件 原文: 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宋老师解读: 这里首先要区分清楚法律职业资格证的报考条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去的条件。满足报考条件,即可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再满足其他条件,如工作经历、实习经历等,亦可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拿到法律资业资格证书,再满足其他条件,即可从事以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前置的工作。文件主要涉及的是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取得条件,包括: 首先,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是前提。因此,这里明确排除了专科学历考生和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考生,以及拥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但没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的考生。 其次,法学类本科要求学士学位及以上学位。 第三,非法学类本科报考,又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其一,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其二,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而这里的其他相应学位,到底意指为何?可以理解为“本科学历及以上”的相应学位,还是与“法律硕士、法学硕士”相应的硕士及以上学位呢?宋老师在这里比较倾向于前者,即获得与本科学历及以上相应的学位。 因此,非法学类本科考生在报考方面应当不存在障碍,但是,在考试合格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必须满足三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验的要求。所谓法律工作,如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或者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均可。这里在形式上,只要有法律单位开出工作经历证明即可满足条件。 所以,按照文件所确定的制度安排,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成绩,应当有一个有效期,而且至少应当三年,以保证考生在考试合格之后有充裕的时间取得三年工作经验。当然,考生也可以一边从事法律工作,一边准备考试。 二、关于考试时间 原文: 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将现有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根据国家法律职业从业的需要,确定年度合格比例,将现有的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由其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设计、改革及合格标准的确定等项工作。 2、国家推进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保证改革工作依法有

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008-08-22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保障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方面的基本工作情况。分5个方面内容:1、职业资格证书制度;2、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3、就业准入制度;4、我省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5、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规定。 一、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职业资格证书概念 由于多证并存,理解不同。广义上:包括职业技能类证书,专业技术类证书。一般意义上:是指职业技能类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安全操作证,特种作业证,技术岗位上岗证。狭义上: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即所谓的“国证”。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就业和用人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其中英文对照版《职业资格证书》)也是境外就业、出国劳务的公证有效凭证。 与学历文凭不同,更多地反映特定职业实际工作标准规范及劳动者从事这种职业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由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各职业领域应该是最具权威性的证书,其效用应该超过任何别的证书。 1990年国务院批准劳动部颁发《工人考核条例》,把技术工人等级证书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1999年7月1日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二)国家职业资格体系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分为5个等级:即初级技能、中技能、高级技能、技师、高级技师,证书封面分别用绿色、蓝色、红色、紫褐色、浅紫色标识。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结构体系表: 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法律服务所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工作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所务管理制度 二、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三、财务管理制度 四、执业工作制度 五、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六、责任追究制度 七、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八、例会制度 九、政治学习制度

法律服务所所务管理制度 一、本所实行日常工作主任负责制,重大事务民主管理制,重大决策所务会议制,财务管理公开制。 二、严格执行司法部各项管理规定,实行统一收案、统一登记、统一收费、统一法律文书,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等。 三、自觉接受区司法局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完成局里交给的各项任务,配合办事处中心工作,团结一致,齐心协力,争创一流。 四、共同研究制定本所发展规划,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各项措施,审议本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重大财务开支项目,勤俭节约,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公装备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六、评议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实绩、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进行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的年度考核;审议本所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服从党的领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恪守职业道德,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和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事情。 三、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恪守职责,秉公执法。 四、工作认真负责,讲求质量和效率,注重社会效益。 五、廉洁服务,克己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假公济私和以权谋私,不得吃请受贿,不得私自收费和收取额外报酬。 六、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案情和当事人的隐私。 七、工作规章和纪律要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八、努力学习文化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注重总结和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九、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

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条件 一、参考人员有什么条件? 以后只有(1)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2)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3)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这三种人可以考试。 建议通过自考获得学位的学生去提意见。这是对自考的歧视。既然国家允许自考,并且发本科文凭有学位,就不应该这样歧视。 不仅是检察官、法官、律师、公证员要考试,而且以后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岗位的人也要考试。公安人员以后还是考一个为妙。 不然就会越来越落伍了。 三、考试内容 估计要加大案例分析题了。现在的题目也是以案例题为主的,只不过是用的选择题的方式。以后恐怕要以卷四为主了。 四、多久改变? 意见最后一句说: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应予2017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所以,2016、2017应该还可以苟延残喘两年。 2016应该是不变。2017也许考试风格就会变,但可能暂时不要求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司法考试。 另外,如果严格按照意见办,大三的学生是不能考试的。但也许还跟现在一样,大三考试,拿到毕业证后再去领证。因为这个牵涉到大三学生的就业,所以建议大三学生都去提提意见。现在这样先考到资格,然后再去换证对就业是相当好的。如果改过来,法学学生、硕士生都得晚一年就业。这个物质损失、精神损害都是相当大的。所以,党中央现在只是出台了意见,尚无具体细

则。各种可能被涉及到的人都要抓紧机会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以后在出台细则时,能够做得更好一些。 附: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一、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 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 法(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严格、科学、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相关规定,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并指导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从业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并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和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持有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是持有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员工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岀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同时还是贯彻《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的重要表现。 什么是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对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 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它是由 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岀的客观测量和评价。 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几个等级? 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即初级(职业资格五级)、中级(职业资格四级)、高级(职业资格三级)、技师(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 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用途?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 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 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教育法》第八条明确指岀: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法规确定了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依据。 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岀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 略措施,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力市场建设以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及答案解析(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及答案解析(8) (1~8/共8题)论述题 案情: 李一、李二外出游玩,向李三借进口相机一部。回来天色已晚,李一遂将相机带回家,打算第二天再还。当晚,李四到李一家做客,见此相机,爱不释手,定要以3000元买下,李一见财起意,遂卖之。数日后,李四手头钱紧,向李二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李二见此相机,甚为眼熟,便问从何来,李四答从李一处购得,李二心头雪亮,但因价格便宜,遂不动声色,将之买下。李二买得后甚是喜爱,将自己心爱的玉石镶嵌其上。一日,李二去香山游玩,不慎将相机丢失,被同在香山赏红叶的李五拾得。李五在现场等候了一会,未见失主,遂回家。次日李五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1000元”。李五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相机,便携带相机找到李二。在李五向李二请求酬金时,被李二拒绝。于是,李五拒绝交付相机,李二威胁要以“侵占罪”到公安机关报案,双方争执未果。李五一怒之下将相机带回家,交给8岁儿子带到学校去拍“奥运笑脸”。上学途中,该相机丢失被X捡到,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李六以2万元购得,一年后,李二、李三知道相机在李六处,遂要求李六返还,此时,距离李三失去相机已整整两年过去了。 问题: 第1题 基于李一将相机卖与他人的事实,李三可以对李一提起何种之诉? 参考答案: 详细解答:违约、侵权或不当得利之诉。首先,李一和李三之间形成了借用合同,李一将相机出卖后无法归还给李三,据此李三可以对李一提起违约之诉。其次,李三是相机的所有权人,李一在无处分权的情况下未经李三同意将相机出卖的行为侵犯了李三的所有权,据此李三可以对李一提起侵权之诉。最后,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李一将相机出卖所得的价款是不当得利,应该返还给相机原所有权人李三,据此李三可以对李一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第2题 李四可否取得相机的所有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详细解答:可以。基于善意取得。依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2款规定。李一是无权处分人,李四是善意第三人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因此李四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第3题 李二以2000元价格从李四处购得相机,请问能否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详细解答: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李四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相机所有权,其有权处分相机,因此李四将相机卖给李二是正常的买卖行为,李二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取得相机所有权。 第4题

国家通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简介

国家通信职业资格证书 制度简介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国家通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简介 一、通信行业职业(工种)资格 1. 通信行业职业资格制度 通信行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发的国家级职业资格证书。作为通信行业就业准入证书,是该职业从业人员求职、任职、开业和通信企业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通信行业职业技能资格根据不同职业(工种)以及对应申报条件,分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2. 通信行业主要职业(工种) ●电信机务员 移动通信机务员、光通信机务员、数据通信机务员、数据信息服务机务员、网络通信安全管理员、长途机务员、市话机务员、无线市话机务员。 ●线务员 长途线务员、电缆线务员、市话线务员、机线员、天线线务员、光缆线务员、综合布线管理员、宽带接入管理员。 ●通信电力机务员 电力机务员 ●电信业务营业员 电信营业员、移动通信营业员、用户通信终端销售员。 ●话务员 话务员、查号话务员、信息服务话务员。 ●市话测量员 市话测量员 ● 电信业务员 电信客户业务经理、电信大客户业务管理员、电信客户服务经理、移动电话业务员、固定电话业务员。 3. 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通信行业职业资格需通过国家通信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二、通信工程师职业资格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通信业发展的需要,将人才培养与合理使用有效地结合起来,推进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认证管理工作与国际接轨,根据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我国信息产业部实行了通信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统一认证制度。 1. 通信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通信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是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国家级职业资格证书。 通信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范围及对象:各通信运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所有从事通信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 通信工程师职业资格分为:助理通信工程师、通信工程师、高级通信工程师。 2. 通信工程师的分类与范围 (1)有线传输工程 从事明线、电缆、载波、光缆等通信传输系统及工程、用户接入网传输系统以及有线电视传输及相应传输监控系统等方面的科研、开发、规划、设计、生产、建设、维护运营、系统集成、技术支持、电磁兼容和三防(防雷、防蚀、防强电)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功能:传输网、接入网、有线电视网 (2)无线通信工程 从事长波、中波、短波、超短波通信等传输系统工程与微波接力(或中继)通信、卫星通信、散射通信和无线电定位、导航、测定、测向、探测等科研、开发、规划、设计、生产、建设、维护运营、系统集成、技术支持以及无线电频谱使用、开发、规划管理、电磁兼容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功能:无线传输系统、微波传输系统、卫星传输系统、无线接入 (3)电信交换工程 从事电话交换、话音信息平台、ATM和IP交换、智能网系统及信令系统等方面的科研、开发、生产、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功能:电话交换系统 (4)数据通信工程 从事公众电报与用户电报、会议电视系统、可视电话系统、多媒体通信、电视传输系统、数据传输与交换、信息处理系统、计算机通信、数据通信业务等方面的科研、开发、规划、设计、生产、建设、维护运营、系统集成、技术支持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功能:数据通信网络 (5)移动通信工程 从事无线寻呼系统、移动通信系统、集群通信系统、公众无绳电话系统、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移动数据通信等方面的科研、开发、规划、设计、生产、建设、维护运营、系统集成、技术支持、电磁兼容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功能:GSM/GPRS移动通信系统、CDMA数字移动通信系统、移动数据通信、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其他移动通信系统 (6)电信网络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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