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

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
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

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

汽车租赁政策法规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租赁经营服务的规范性要求,包括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设备、

租赁车辆、租赁服务的要求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以下统称

汽车租赁经营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8344-2001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租赁车辆 rental car

汽车租赁经营者合法拥有的用于租赁经营的车辆。

3.2

承租人 renter

与汽车租赁经营者订立租赁合同并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租赁服务的自然人、法人等消费者。

3.3

担保人 guarantor

当承租人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时,按合同约定代为承担相应责任和义

务的第三者。

3.4

营业门店(营业站点) rent-a-car/car rental

汽车租赁经营者开设的为承租人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营业场所。

3.5

车辆整备 car maintenance for leasing

租赁车辆经过一个租用合同期后,对其进行检查、调试、紧定、润滑、保洁、补给和整理,恢复其完好的待租状态。

3.6

待租车辆 leasable car

具备租赁条件,随时可供租用的车辆。

3.7

在租车辆 leased car

按照租赁合同已交付承租人使用的车辆。

4经营主体

4.1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4.2汽车租赁经营者宜创立服务品牌,注册或使用服务商标。

5经营场所

5.1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有固定的营业门店。

5.1.1租用营业门店应当依法签订租用合同,其有效期限不少于1年。

5.1.2营业门店地址应与工商注册地址一致。

5.1.3营业门店应有明显标识,文字标志应与工商注册的名称或字号一致。

5.1.4营业门店宜设置中文和英文双语标识。

5.1.5营业门店宜使用品牌标志或商标。

5.1.6营业门店应当设立接待服务、业务办理、车辆交接等功能区域。

——接待服务区域应当公示经营服务项目、价目和租车手续、服务承诺、监督投诉事项等,备有相关的查询资料,并为承租人提供等候、咨询等便利服务。

——车辆交接区域至少具备1个停车位面积和车辆交接点验条件。

——同一经营主体的2个以上营业门店,宜实行联网经营服务,宜开展预约租车、异地租(还)车业务。

5.2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有供待租车辆使用的停车设施,包括自有自用、整体租用停车场(库)和临时使用社会公共停车位。

5.2.1整体租用停车场(库),应当签订1年期以上租用合同。

5.2.2自有自用和整体租用停车场(库),其使用面积应当满足30%以上租赁车辆的停放

需求。

5.2.3汽车租赁经营者对自有自用和整体租用的停车场(库)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保证

其安全布局和安全设置符合《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并经过安全生产相关部门检验合格。

——配置防火、防爆、防盗等设施设备。

——禁止放置易燃、易爆、易污染环境的物品。

——与易燃易爆源保持安全距离。

——施划停车位,预留车辆紧急疏散通道。

——设置安全警示和禁令标志。

——完备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值守人员。

5.2.4临时使用社会公共停车位,不应妨碍和危及公共安全。

5.3汽车租赁经营者自设车辆维修作业场所的,应当依据汽车维修行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标准,完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类机具设备、用电设备、燃气燃油、压力容器以及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强辐射等物料的安全使用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并明确岗位安全责任。

6计算机设备

6.1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配置计算机设备及经营管理软件。

6.2经营管理软件应当具备车辆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租金管理、统计管理等基本功能。

7租赁车辆

7.1租赁车辆应取得本市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的车主名称应与持证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工商注册名称一致。

7.2租赁车辆应符合GB7258-2004的要求,持有当期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7.3租赁车辆应符合本市环境保护指标要求,持有当期有效的绿色环保标志。

7.4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租赁车辆信息。

7.5租赁车辆应办理法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险种。汽车租赁经营者宜为租赁车辆办理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及其他险种。

7.6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按照GB/T 18344-2001的规定,对租赁车辆进行周期性技术维护,包括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7.6.1技术维护的间隔里程(间隔时间)一般按原车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车辆使用环境恶劣或使用强度较大的,应当相应缩短技术维护的间隔里程(间隔时间)。

7.6.2汽车租赁经营者自行实施部分技术维护项目的,应由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操作和检验,并制作项目作业和项目检验单(表),履行记录和签字手续。

7.7租赁车辆宜配置使用GPS系统或行车记录仪等终端设备和通讯设施。

7.8租赁车辆应当在经过一个租用合同期后,及时进行车辆整备。

7.8.1车辆整备的基本内容是:全面检查车辆技术状况,进行必要的调试、紧定、润滑、清洁,补充发动机燃油、润滑油、冷却液和其他油、液,清点和备齐随车附件、工具、行车牌证,使车辆恢复完好的待租状态。

7.8.2车辆整备由汽车租赁经营者自行组织实施。其中技术性项目由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操作和检验,并制作项目作业和项目检验单(表),履行记录和签字手续。

7.8.3租赁车辆整备后应符合以下要求。

7.8.3.1技术状况良好

——发动机、底盘运转稳定、正常、无异响。

——制动、转向、离合、变速各系统操纵灵敏,工作可靠。

——发动机润滑油、冷却液和蓄电池电解液加注量符合规定,通气阀(孔)畅通。——车架、车身、悬挂、轮毂和各传动杆(件)完好无损,紧固部位紧定可靠,油脂润滑部位润滑充分。

——各部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

——电路连接正确可靠,灯光、仪表、喇叭、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齐全完好。——轮胎完好,气压正常。

7.8.3.2外观内饰完好整洁

——车辆外观无明显损伤、缺陷和污物。

——车辆原配设施齐全完好,附加设施装配完好。

——车内整洁,无异味、无污渍,进行了消毒处理。

——行李箱内物件有序就位,无杂物、无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发动机机舱清洁,无明显油腻和污物。

7.8.3.3随车物件配备齐全

——随车工具、备胎、灭火器、故障警示牌、防盗装置等附属物件齐备、完好。

——行车牌证、检验标志、服务监督卡齐全。

——车辆备用燃油量不低于10L。

7.9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租赁车辆单车管理档案;并依托经营管理软件,完备租赁车辆管理数据信息。

7.9.1单车管理档案应当完整保存和汇集如下基础资料。

——车辆购置、赋税、入籍、保险、备案、转籍、注销等原始凭据。

——车辆行驶里程以及维护、修理、换件、检测、整备等累计情况和资料。

——车辆事故损坏、修复等情况和资料。

——车辆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7.9.2租赁车辆管理数据信息,应当包括车辆牌证管理、车辆技术管理、车辆租赁管理、车辆运行管理及其他动态管理的数据信息。

8租赁服务

8.1接待服务

8.1.1接待服务员工应当经过岗位培训,上岗时宜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仪表端庄整洁,文明礼貌待客。

8.1.2接待服务员工应当向顾客介绍经营服务项目、价目和租赁手续等事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充分提供。

8.1.3涉外接待服务应当遵循涉外礼仪,提供外语服务,宜备有英文查询资料。

8.2承租人身份核实

8.2.1租赁双方确定租赁意向后,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查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个人客户应当查验其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证件。

——团体客户应当查验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拟定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办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授权经办书。

8.2.2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身份查验及核实情况进行登记。必要时可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及担保书,并对担保人身份进行核实。担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8.2.3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完整保存承租人、担保人身份核实的有关资料;完备承租人身份信息、信用信息及其他数据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8.2.4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人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8.3租赁合同与告知

8.3.1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可使用附录A提供的示范文本。

8.3.2租赁双方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细化或者有其他事项需要约定的,可以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签订合同增补条款。

8.3.3授权经办书、担保书和合同增补条款,应当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

8.3.4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就租赁车辆的正确使用、安全驾驶、日常维护、救援服务等事项,向承租人书面告知。书面告知可使用附录B提供的示范文本。

8.3.5租赁合同和书面告知的正本,经双方签字(签章)后各执1份。

8.3.6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完整保存租赁合同及附件资料,完备租赁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续签等数据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8.4租金和保证金

8.4.1汽车租赁经营者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方式收取租金,并开具正式发票。

8.4.2汽车租赁经营者按合同约定收取保证金。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租赁合同正常执行期内冲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将保证金退还承租人。

8.5发车交接

8.5.1发车交接时,租赁双方按照租赁车辆交接单进行当场点验。点验中,允许承租人进行车辆试操作,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向承租人全面讲解该车性能和安全操作事项。

8.5.2点验和试操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置和补救;一时无法处置补救但不影响车辆正常驾驶和安全运行的,应当在车辆交接单上注明;承租人对车辆不满意要求另作选择的,应当予以满足。

8.5.3经点验无误后,租赁双方在租赁车辆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8.6救援服务

8.6.1在租车辆因故障或事故不能正常行驶时,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提供及时有效的车辆救援服务。

8.6.2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完备救援服务预案。

——按租赁车辆总数1%预留待租车辆,不足100辆的预留1辆,以备承租人替换使用。——按租赁车辆总数0.5%配备救援工作车,不足200辆的配备1辆,每辆救援工作车配备

2名以上救援服务人员。

——备有车辆易损配件、易耗油品、便携机具和通讯、照明等应急用品,并有序就位,便

于随时取用。

——设置救援服务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8.6.3汽车租赁经营者可以与专业救援单位或汽车维修企业订立委托救援服务合同(协议)。委托救援应当遵循本标准有关救援服务的要求。

8.6.4汽车租赁经营者接到承租人救援电话请求后,应当准确记录情况,并根据救援需求

和救援预案实施救援。事发地点在本市五环路以内或单程20公里以内的,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超过此范围及行程的,应当向承租人预告到达时间,或者采取其他便捷的救助措施。

8.6.5救援人员抵达后,故障车辆2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行驶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向

承租人提供相应功能和租价的临时替换车辆,或者双方协商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8.6.6故障车辆需送修的,由汽车租赁经营者负责送修,或者委托承租人到指定地点送修。修理费用依车辆故障责任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

8.6.7因承租人责任造成车辆送修停运,汽车租赁经营者依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停运损

失费的,应当向承租人明示修理项目和修理工时等原始清单。

8.7在租车辆召回

8.7.1在租车辆达到规定的里程或时限需要进行技术维护时,由汽车租赁经营者及时召回

进行维护,或委托承租人到指定维修企业进行维护。维护费用由汽车租赁经营者承担。

8.7.2在租车辆需要依法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由汽车租赁经营者及时召回送检,并承担

检验费用。

8.7.3车辆租出后发现安全隐患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应立即告知承租人停驶,并及时采取

处置措施。

8.7.4在租车辆因维护、检验、停驶而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提供

替换车辆。

8.8服务监督

8.8.1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随车的服务监督卡上公示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或互联网址,随时接受承租人的意见和投诉。

8.8.2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人的投诉意见应当详细记录,认真查证,妥善处理,并在1

周内予以回复;租赁车辆归还时,应当收集承租人的服务监督书面意见。

8.9收车交接

8.9.1租赁车辆归还时,租赁双方对照发车时的交接单,对车辆完好状况和随车附件进行

点验。经点验无误的,在车辆交接单上注明,双方签字认可。

8.9.2车辆经点验有异常损坏或缺失时,应当即时界定责任,并依照租赁合同确定相应的赔(补)偿责任。无法即时界定责任或租赁合同无相应约定的,双方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履行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

8.9.3租赁车辆归还后,汽车租赁经营者及时将车辆租用期间的有关情况记入单车管理档案,同时将有关数据信息录入车辆租赁管理、车辆运行管理等数据库。

8.10结算

8.10.1租赁车辆归还后,租赁双方及时进行费用结算。

8.10.2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完整保存费用结算单据;完备月度、季度、年度经营核算数据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数据信息。

9经营服务考评

9.1建立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考核评价机制。

9.1.1行业协会和行政管理机构可依据本标准及附录C,实施监管与考评,监管与考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9.1.2汽车租赁经营者可依据本标准参与行业经营服务考评活动,接受行业考评机构的考核评价意见,根据考评意见进行整改。

9.1.3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及时收集和分析承租人对经营服务质量的反馈意见,建立经营服务自我考评机制,不断改进、完善、提高经营服务质量。

9.2汽车租赁经营者宜制定和执行高于本标准的经营服务标准,并积极参与质量管理系列认证、环境管理系列认证等各类标准化活动。

汽车租赁经营的成本计算分析

汽车租赁经营的成本计算分 析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汽车租赁经营的成本计算分析 一、成本构成 汽车租赁企业会因客户群体、业务形态不同,提供多种不同的汽车租赁服务产品,但经营成本构成基本相同,包括车辆费用、营销费用、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四类。 1.车辆费用成本费用包括车辆折旧费用,车辆年检、上牌、换牌费用,车辆保险费用,车辆维护与修理、配件费用,车上设备费用,车辆调度、停车费用等,事故处置及赔偿费用。 2.营销费用营销费用包括市场推广费用、业务招待费等。近年来,随着汽车租赁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推广费用占汽车租赁企业成本的比重越来越高,国内外汽车租赁公司纷纷采取邀请名人代言、大址投放楼宇广告、在高速公路两侧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等手段,进一步扩大汽车租赁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如福州租车棋安投放的高速公路路边的汽车租赁广告。 3.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包括车船税,印花税,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办公用品费,会议费,差旅费,公正、审计、认证、年检费用,计提的福利、教育、工会费用,咨询服务费,办公设备折旧费,通信费用,水电燃气费用,房屋租赁费用等。 4.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刷卡交易银行收取的手续费、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等。

国内某大型汽车租赁企业的经营成本构成,其中车辆折旧费占30%,车辆维护费占12%,车辆保险占8%,店租和店面雇员工资占10%,市场销售占9%,汽车租赁企业总部管理成本占10%,利息、税金及其他占11%,净利润占10%。 二、成本控制 目前,从汽车租赁企业的经营管理实践来看,车辆购置、贷款融资及二手车处置是汽车租赁企业加强成本控制、提高企业收益的三个重点环节。 1.车辆购置汽车租赁企业是汽车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是汽车销售的重要渠道,通过与汽车生产厂商的密切合作,可以获得较高的购车价格优惠折扣,以较为便宜的价格购买车辆,提高汽车租赁企业的利润率。因此,通过与汽车生产厂商密切合作,选择合适的车型品牌,合理控制车辆更新购置速度,可以有效增加汽车租赁企业对汽车上游厂商的议价能力,获得较高的购车优惠。例如,瑞卡租车专注于个人自驾租车业务,车型集中,选择1一2款大众经典车型,通过集中采购,可以与产业上游的汽车生产厂商直接建立深度战略合作,确保采购的成本优势,实现企业所有车辆都在4S店进行维护,确保车辆运行状态良好可控,用户驾车更安全。 2.货款融资汽车租赁是资金密集型行业,需要大量资金购置车辆,不断扩大企业规模,形成网络化、规模化、品牌化效应。通过从银行获取对企业的循环授信或从金融公司获得购

汽车租赁行业行规行约

汽车租赁行业行规行约 颁布单位:汽车租赁协会 颁布时间:2001-04—06 实施日期:2001-04-06 效力级别:行业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汽车租赁就是经营性租赁,又称服务性租赁得一种形式。汽车租赁就是承租人向租赁公司短期租赁汽车,并由租赁公司提供养路、保险、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就是一项可撤消得不完全支付得短期租赁业务、 第二条为规范经营,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特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三条本行规行约为行业自律公约,所有汽车租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无论其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经营规模,均应遵守。 第四条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政府有关部门得指导下,组织实施本行规行约。 第五条协会有权对不遵守行规行约得会员予以必要得教育与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查、开除会籍等,对非会员经营者,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条本行规行约与法律、法规冲突或重叠时,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行规 第七条协会作为汽车租赁业惟一得全国性行业协会,既就是政府与经营者之间沟通得桥梁,亦就是经营者利益得代表者。经营者对政府部门颁布得有关政策、法规与管理条例如有异议或其它困难,可寻求协会帮助。

第八条协会承担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范围之外得职责,在宏观上指导、协调经营者经营,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得问题,经营者应服从协会得管理。 第九条经营者应按照诚信、守法得原则从事经营活动,严格遵守汽车租赁行业得有关政策、法令、法规与指示。 第十条租赁车辆得车主必须与经营者名称相符。经营者不得将她人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合法经营手续得车辆用于租赁、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承租方可为法人或非独立法人单位及具有完全民事责任得自然人,包括外籍人土。经营者应对承租方得资信予以审查。承租方租赁车辆时,需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得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合法护照、居住证、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驾驶员身份证、驾驶员驾驶证等原件。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制备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规定得《汽车租赁合同》,严格按照《汽车租赁合同》规定条款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汽车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汽车经营者与承租方得法定名称及详细地址。?(二)租赁车辆得品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牌号、颜色等。?(三)注明租赁期间被租赁车辆得所有权属于汽车经营者。 (四)租赁期限、起止日期限制、?(五)租金金额、计算方法、支付日期与方式。? (六)租赁保证金得数额及处置。 (七)车辆交接地点、方法及车辆验收条款、 (八)车辆保养、维修、保险及管理条款。?(九)合同双方得权利与义务。?(十)合同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汽车租赁服务规范(征求意见 稿)(1)

汽车租赁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ar rental service (征求意见稿) 目 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汽车租赁门店 (2) 5 租赁汽车基本要求 (2) 5.1 一般要求 (3) 5.2 技术状况 (3) 5.3 外观内饰 (3) 5.4 随车物件 (3) 6 租车服务流程 (4) 6.1 接待服务 (4) 6.2 合同签订 (4)

6.3 收取费用 (4) 6.4 交车 (6) 6.5 还车 (6) 6.6 合同履行完毕 (6) 7 租车计费 (7) 7.1 计价标准 (7) 7.2 计价项目 (7) 7.3 计价方法 (8) 8 救援 (9) 9 租赁汽车召回 (9) 10 租赁汽车维护 (10) 11 租赁汽车保险及理赔 (10) 12 服务投诉与处理 (10)

汽车租赁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租赁营业门店、车辆以及服务程序、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租赁经营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672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3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7258-2004 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 GB/T 18344-2001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汽车租赁 Car rental 汽车租赁是指汽车租赁经营者将汽车交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车费用的经营活动。 3.2汽车租赁经营者 Car rental operator 具备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3.3 承租人 ranter 向汽车租赁经营者租赁汽车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3.4 租赁汽车 rental car 汽车租赁经营者用于租赁经营的汽车。 3.5汽车租赁门店 station of rental car 汽车租赁经营者为承租人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营业门店。 4 汽车租赁门店 4.1 汽车租赁门店应符合GB 9672的规定。 4.2 汽车租赁门店应有明显标识。文字标识应与工商注册的名称或字号一致。 4.3 汽车租赁经营者的营业门店宜设置中文和英文双语标识。

汽车租赁服务承诺书范文.doc

汽车租赁服务承诺书范文 汽车租赁服务承诺书篇一:租车服务质量承诺书( 责任状) 承诺人: 承诺人身份证号: 车牌号: 联系电话: 本人谨重承诺:严格按照下列承诺内容开展租车经营活 动,如有违反,自愿接受 XX公司的处理。 一、车辆、车主及驾驶员要求: 1、司机驾龄要求在 2 年以上(以驾驶证初次发证日期 为准),驾驶技术熟练; 2、车主或司机与公司不得存在以下关系: ( 1)车主或司机有自己经营的奶站且为公司交送牛奶 的; (2)车主或司机有自己的拉奶车且为公司服务的; (3)现租用车辆除与我公司有租用关系外,还与其它 公司或个人有租用关系的; (4)车主或司机与公司员工是亲属关系的; (5)车主或司机与公司或公司员工可能发生利益冲突 或利益关系的其它情形。 二、车辆保险要求: 确定中标的车辆需办理以下保险:

1、司乘险要求上全座险(按驾驶人座及核定乘车人座 位数同时投保)且每座不低于20 万元的保额; 2、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 万元的保额)及附加险不计免赔条款; 3、车辆强制保险完整。 三、车辆其他要求: 1、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它有法律约 束力的规 范性文件,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为用车单位提供安全 及时、方便、舒适、周到的运输服务。 2、每日出车前、收车后应对车辆安全状况和服务设施 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规定的标准,车内设施、 设备齐全有效。 3、每月至少对车椅套、坐垫、窗帘等进行一次清洗, 随时保持车内卫生清洁,无异味,后箱内无杂物。车身外观 整洁美观,无脏物、无严重锈斑和脱膝;前后车辆牌照号整洁、清晰;车门、车窗开闭自如、锁子可靠,玻璃齐全明净。 4、在营运服务过程中做到衣帽整洁,仪容端庄,对乘 车人热情礼貌,说话和气,举止庄重,服务周到。 5、在工作时使用十字文明语言(请、你好、对不起、 谢谢、再见),做到语言文明、语气可亲、态度和蔼、微笑 服务。 6、发现乘车人遗留在车上的物品、文件等,应当设法 归还或及时上交人事行政部。

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管理制度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管理制度 一、租车前工作内容 一、工作程序 维护保养人员对收回的车辆经检查、维修、维护、保养后符合待租条件,由维护保养人员签发,租赁部签收《车辆待租合格通知单》——向客户介绍车辆情况、租车条件、所需手续和其它要求——查验客户(或担保人)租车手续——客户试驾——现场查看客户(或担保人)房屋或其它财产——签订租车合同——收取客户预付租金和违章保证金——验车、填写《汽车检验单》——向客户交待车辆行车操作注意事项——放车 二、工作内容 1、租赁部收回车辆后,通知保险部维护保养人员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维护、保养及清洁。符合待租条件后,由维护保养人员签发《车辆待租合格通知单》,租赁部签收后方可对外出租。下班期间收车后又继续出租的车辆,由收车人负责检查车况,履行和承担维护保养人员工作和责任。 2、介绍情况 租车前,租赁部应主动详细向客户介绍车辆情况、租车条件、租车价格、公里和时间限制、所需手续、租车合同条款主要内容和其它租车须知,以及我方提供的相关服务。让客户明明白白消费、放放心心租车。 3、租车手续 个人租车,需提供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驾驶证、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单位租车,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委托书和驾驶员驾驶证原件。公司留存所有手续复印件一份。 4、客户试车 租赁部应主动邀请客人试驾,利用此机会可以观察客户驾驶技术的熟练程度。以此确定是否租车。如果客户驾驶技术轻差,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应要求客人提供驾驶技术熟悉的驾驶员陪驾,方可租车。 5、现场查看 租赁部应跟随客户现场查看客户房屋或其它财产,观察和了解客户相关信息,仔细核对房屋或其它财产所有权属证书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包括所有权人姓名、财产地址、楼层、单元、门号等。有产权争议或被抵押的财产不得租车。 6、签订合同

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修订版

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 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 汽车租赁政策法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租赁经营服务的规范性要求,包括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设备、租赁车辆、租赁服务的要求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以下统称汽车租赁经营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8344-2001?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租赁车辆? rental car 汽车租赁经营者合法拥有的用于租赁经营的车辆。 3.2 承租人? renter 与汽车租赁经营者订立租赁合同并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租赁服务的自然人、法人等消费者。 3.3 担保人? guarantor 当承租人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时,按合同约定代为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第三者。 3.4 营业门店(营业站点)? rent-a-car/car rental 汽车租赁经营者开设的为承租人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营业场所。 3.5 车辆整备? car maintenance for leasing 租赁车辆经过一个租用合同期后,对其进行检查、调试、紧定、润滑、保洁、补给和整理,恢复其完好的待租状态。

汽车租赁经营方案

汽车租赁经营方案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乡、区域一体化迅速推进,驾驶技能广泛普及,企事业单位用车制度改革等,将会更加旺盛,发展潜力巨大,具备了快速发展的基础条件。 1、经营模式: 轿车(中高档车为主)短租、长租、长租零用;以下做简要说明。 短租是指消费者以个人名义,凭两证一卡,即身份证、驾驶证、信用卡与租赁公司签约,在较短时间内使用并归还的租车模式。这里包括自驾和配驾(含驾驶员),以此类模式,消费者电联租车公司下预订单,租车公司确定有车后,需要或者送车上门或者客户前往相关网店自行取车,在签署租赁协议以及交付一定车辆押金和违章押金及全额租金后将车开走。如:婚车等。这种模式最的的弊端是客户来源于社会,信用评估体系确实的当下,容易造成骗车案件。 长租是指客户和租赁公司以单位名义签署为期一年以上合同,约定车型和月租金、保险等事宜,而获得车辆使用权的租赁模式。目前我国市场上,长租占有市场份额的70%,而在西方发达国家这个市场中短租占到90%,近年来,由于消费者对短租模式普遍接受,长租市场的份额正在逐年下降,但仍然在我国占有主导位置。其中,尤其以长租代驾为主要模式,这里也包括自驾和配驾,客户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外企银行等等。 长租零用是指和客户签订用车协议,约定多长时间内可以使用特定车型的次数和公里数,客户想用车随时提取,用完归还。这种模式

利润相当可观,以企业客户为主。 2、汽车租赁客户 目前,国内汽车租赁市场的客户可以划分为以下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单位用车,主要以三资企业、中小企业为主,一般用于满足企业经营及公务、商务活动的需要。 第二层次:家庭、个人用车,主要以中高收入家庭为主,其主要用途为家庭旅游、探亲访友、临时外出等。 租赁汽车的主要用途依次为: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三资企业公务用车;节假日郊游私人用车;接站及陪同用车;买车前的试开和做教练车使用等。而在汽车租赁市场的庞大消费群体中,最主要的消费者是三资企业的职员,另外,个体或私企单位以及新闻、医疗、金融机构的员工也占有一定的比例。 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也给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带来有利条件。目前,大多城市已积极推行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这对于汽车租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新的公务用车制度将取消公务用车,各级公务员按行政级别来补贴交通费,各单位现行的上下班交通用车制度也将改革,各单位原则上不再保留上下班交通车,上下班的交通方式将由个人自主选择,必将极大地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发展。 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不断增加也为汽车租赁业创造了更多的商机。对于各种合资、独资企业来说,他们精于计算,不愿用宝贵的流动资金去购买汽车,变成固定资产放在家里,而租车费用是计入成本的,不同于买车用款为税后利润,而且租车还可

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西藏拉萨租车:https://www.360docs.net/doc/841447425.html,/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交通局印制 2002年9月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者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对汽车租赁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规模控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及经济发展需要编制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汽车租赁经营者信用信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六条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在搜集分析行业信息、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培训、调解汽车租赁纠纷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本市提倡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科学管理,合理布局营业场所,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鼓励开展企业间的同城和异地合作,鼓励现有出租汽车企业兼营或者转业经营汽车租赁业务。 第八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行业总规模和企业经营规模;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有不少于租赁车辆总价值3%的流动资金; (四)停车场地的泊位数不少于租赁车辆数的30%; (五)有保障网络化经营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车辆安全、车辆技术岗位上应当有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鼓励现有汽车租赁企业按照自愿原则通过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第九条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状况等级为一级; (二)行驶和运营的牌证齐全有效;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保险; (四)符合本市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属于客运车辆的,应当安装防盗设备。 第十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准予经营的应当颁发经营许可证件,对投入运营的车辆颁发租赁车辆证件。申请者持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者负有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情况、救援服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确保向承租者提供的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救援服务。

出租车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出租车服务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使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向规范、标准、文明的方向发展,为乘客提供安全、快捷、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营运车辆规范 (一)证件齐全,标志清晰。 1、随车携带齐全有效的营运证件,按规定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2、出租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齐全完好。 3、车窗两侧醒目位置张贴运价标签,车身两侧喷印公司名称,车身张贴监督投诉电话,字迹清晰、齐全。 (二)车容整洁,环境舒适。 1、车身外观良好,无赃物、无严重锈斑和脱漆;前后车辆牌照号整洁、清晰;车门、车窗开闭自如、锁止可靠,玻璃齐全明净。 2、座套、踏垫干净整洁,随脏随换,无污垢破损。 3、车辆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4、车内卫生清洁,无异味,后备箱清洁无杂物。 5、车身内外不随意张贴广告。 二、从业人员经营规范 (一)持证上岗,熟悉环境。

1、从业人员须取得从业资格证、服务质量监督卡后方能上岗。 2、了解本省、本市、本地区地理环境,熟悉本地道路、车站、街巷及通往外地的公路、线路情况,熟知本地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站地点及公路、铁路、民航等不同旅客运输方式售票点位置。 3、熟悉本地较大宾馆、酒店、企业、医院等重要公共场所和党政机关办公地点,熟知本地名胜古迹和旅游景点。 (二)有车必供,有客必载。 1、待租时开启空车标志灯,上车问明乘客去向,不得拒载;未摆放“停运”标志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载。 2、电话预约租车时,要迅速回复。约定一旦达成,要按约定准间到达候客。 3、空车待租运时,招手即停,即停即走。 4、不得随意拼座,让乘客等候。 4、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服务。 5、交接班或运行中不准备载客的,需放下空车标志灯。(三)打表营运,按表收费。 1、按规定正确使用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数额收费,不得私自调校计价器和里程表。 2、乘客对收费有疑问时,应耐心解释,不与乘客争吵。 3、不讲价(包成除外),乘客要求议价时,应耐心说明原因。

车辆租赁管理系统方案

车辆租赁管理系统解决方案 XXXXXXXXX

二O 一六年六月

一、建设背景 为响应国家公务用车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如何改制原有公车管理制度,并统一规范管理公务用车,实行车辆租赁统一管理模式。 随着互联网家时代的到来,将互联网、卫星定位技术、GPRS移动通讯技术、GIS地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网络通信与数据处理等众多学科、理论、融为于一体的车辆管理系统已成为减少事故、降低费用、提高效率、规范车辆的使用。 建立一套基于Inetrnet互联网、ERP、GIS、GPS及数据库技术开发的汽车租赁行业汽车租赁信息管理系统,集保障租赁车辆安全、方便租赁业务运营、规范企业管理于一身,实现了汽车租赁行业全业务流程的信息化管理。 汽车租赁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客户可以通过互联网方便的查看车型信息、车辆租赁价格、租赁手续及增值服务内容,还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车辆的预订; 2)汽车租赁工作人员只需要输入最少量的信息即可完成车辆的预订、出车、结算过程,极大的简便了业务办理过程,提高了工作效率、客户服务质量,为企业规模扩大,市场扩张赢取更多的先机; 3)公司的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总公司、分公司、分店自顶向下的分级授权方式查看租赁数据信息,在授权范围内管理者可以方便直观的查看分公司、分店的待租车辆情况、租赁收入、费用支出、车辆收益情况; 4)系统具备智能化的业务提醒功能,如订单到期提醒、逾期还车提醒、预授权到期提醒、收费差额提醒、车辆保养提醒、客户生日提醒等,使租赁工作变得简单、准确、高效; 5)系统具备科学的客户管理功能,如客户消费积分管理、积分优惠兑换、会员分级管理、信誉分级管理等,为企业客户管理提供了全面而有效的科学管理方式; 6)系统将车辆定位监控与业务集成为一体,除了具备GPS监控的常用功

汽车租赁经营方案

汽车租赁经营方案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汽车租赁经营方案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乡、区域一体化迅速推进,驾驶技能广泛普及,企事业单位用车制度改革等,将会更加旺盛,发展潜力巨大,具备了快速发展的基础条件。 1、经营模式: 轿车(中高档车为主)短租、长租、长租零用;以下做简要说明。 短租是指消费者以个人名义,凭两证一卡,即身份证、驾驶证、信用卡与租赁公司签约,在较短时间内使用并归还的租车模式。这里包括自驾和配驾(含驾驶员),以此类模式,消费者电联租车公司下预订单,租车公司确定有车后,需要或者送车上门或者客户前往相关网店自行取车,在签署租赁协议以及交付一定车辆押金和违章押金及全额租金后将车开走。如:婚车等。这种模式最的的弊端是客户来源于社会,信用评估体系确实的当下,容易造成骗车案件。 长租是指客户和租赁公司以单位名义签署为期一年以上合同,约定车型和月租金、保险等事宜,而获得车辆使用权的租赁模式。目前我国市场上,长租占有市场份额的70%,而在西方发达国家这个市场中短租占到90%,近年来,由于消费者对短租模式普遍接受,长租市场的份额正在逐年下降,但仍然在我国占有主导位置。

其中,尤其以长租代驾为主要模式,这里也包括自驾和配驾,客户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外企银行等等。 长租零用是指和客户签订用车协议,约定多长时间内可以使用特定车型的次数和公里数,客户想用车随时提取,用完归还。这种模式利润相当可观,以企业客户为主。 2、汽车租赁客户 目前,国内汽车租赁市场的客户可以划分为以下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单位用车,主要以三资企业、中小企业为主,一般用于满足企业经营及公务、商务活动的需要。 第二层次:家庭、个人用车,主要以中高收入家庭为主,其主要用途为家庭旅游、探亲访友、临时外出等。 租赁汽车的主要用途依次为: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三资企业公务用车;节假日郊游私人用车;接站及陪同用车;买车前的试开和做教练车使用等。而在汽车租赁市场的庞大消费群体中,最主要的消费者是三资企业的职员,另外,个体或私企单位以及新闻、医疗、金融机构的员工也占有一定的比例。 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也给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带来有利条件。目前,大多城市已积极推行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这对于汽车租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新的公务用车制度将取消公务用车,各级公务员按行政级别来补贴交通费,各单位现行的上下班交通用车制度也将改革,各单位原则上不再保留上下班交通车,上下班的交通方式将由个人自主选择,必将极大地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发展。

汽车租赁服务规范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汽车租赁服务规范Specification for car rental service (征求意见稿)

目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汽车租赁门店 (2) 5 租赁汽车基本要求 (2) 一般要求 (2) 技术状况 (2) 外观内饰 (2) 随车物件 (3) 6 租车服务流程 (3) 接待服务 (3) 合同签订 (3) 收取费用 (4) 交车 (4) 还车 (4) 合同履行完毕 (4) 7 租车计费 (4) 计价标准 (5) 计价项目 (5) 计价方法 (5) 8 救援 (6) 9 租赁汽车召回 (6) 10 租赁汽车维护 (6) 11 租赁汽车保险及理赔 (6) 12 服务投诉与处理 (7)

汽车租赁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租赁营业门店、车辆以及服务程序、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租赁经营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672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3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7258-2004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 GB/T 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汽车租赁 car rental 汽车租赁是指汽车租赁经营者将汽车交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车费用的经营活动。 3.2 汽车租赁经营者 car rental operator 具备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3.3 承租人 renter 向汽车租赁经营者租赁汽车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3.4 租赁汽车 rental car 汽车租赁经营者用于租赁经营的汽车。

如何经营汽车租赁公司

如何经营汽车租赁公司 1、成本控制的基本工作程序: ①市场意识:企业内部任何部门都紧贴市场而运作,了解需求、灵活反应、快捷应对。 ②效率意识:企业车辆资源配置、管理方式都应体现合理、高效的原则,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③服务意识:服务无处不在。服务对我们而言是实实在在的产品。以最短的时间、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需要是我们的基本信念。 ④质量意识:用户最关心的是“安全”,要求最多的是“细节”,严谨的细节管理,确保向客户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基础。 ⑤科技意识:我们用现代化的科技软件进行车辆调度管理,确保东顺达站在服务、科技、和谐发展的前沿。 2、收益管理 ①一种可以提高汽车租赁经营效益的新管理技术效益管理的用途和效果,任何一个租赁公司,都不会僵化的执行一成不变的价格标准,好比车辆状况相近的桑塔纳,对客户甲租金是4500元/月,对客户乙租金是4000元/月,对客户丙租金可能是3500元/月。这种对同一车型实行不同,甚至差别较大的定价办法,十分普遍。但如何做到“鱼与熊掌兼得”,即保住某些肯付高租金的客户,又可以尽可能的以低租金对某些客户的诱惑,提高出租率增加租金收入,通过不同租金的组合,获得最佳收益哪?这就是收益管理要解决的问题。 ②收益管理是一种用于制订最佳定价方针的手段,而最佳定价方针能够使销售或服务产生最大利润。收益管理亦称“效益管理”或“实时定价”,它主要通过建立实时预测模型和对以市场细分为基础的需求行为分析,确定最佳的销售或服务价格。 ③在价格不变的前题下通常可以用额外赠送的办法吸引客户,赠送的部分最高可达总值的20%。这是营销最直接的手段,及提高公司知名度,租赁公司的老板都不会愿意看到出现“库存”车子在停车场上,租赁公司似乎没有“惜售”这个词汇。与记提折旧、保险费等固定成本相比,汽车租赁的运营费用如员工工资、维修费用非常少。既车辆出租时比停驶时只增加很少的成本,但却可创造收益。所以有时租赁企业会认为,与其让车辆停驶停驶,不如以低廉的价格出租。 3、成本核算标准: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3号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 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市区的汽车租赁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汽车租赁经营企业的内部治安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指导、监督企业落实租赁车辆安装定位装置等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按照统一规划、数量调控、安全服务的原则,促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集约化和网络化发展,完善城市交通运输服务功能。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之间同城和异地合作,开展预约服务、电子商务等业务。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共享服务。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制定汽车租赁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共享管理信息,对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配置信息化服务的相关设备设施,并将安全服务信息即时传输至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本市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鼓励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组织汽车租赁经营者开展诚信建设,提高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服务质量,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参与汽车租赁管理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 第九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 (二)税务登记证明;

汽车租赁市场运营方案

市场运营方案 一、总体目标 宁夏广电物业有限公司家政服务是一项新增加的家政服务项目,公司前期运营方式采用为中介式和私营家政公司合作,先到社区招聘:“4050”人员、提前退休人员、下岗职工、临时用工、劳务输出等人员,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逐步转型为员工制,提出以人为本的优质生活理念,为人们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家政服务,因此,在我市建立智能化社区的营业网点,来扩大公司的市场份额,争取服务广大人群。公司应注重短期目标与长远战略相结合,将逐步拓宽高级家政服务及大型项目进入企事业单位、银行、写字楼、住宅、医院、学校、商场保洁、保姆、月嫂、护理等市场领域。逐步完成“独立员工的转型”从而在银川市树立全新的家政服务形象。 二、组织机构 家政服务公司下设分公司经理,综合市场开发部(负责业务拓展)、人力资源培训中心、市场拓展管理中心、客户服务督导中心、行政后勤管理中心,财务部(归物业公司财务统一核算)。

三、管理制度 1、业务管理制度,部门设臵及管理制度,客户服务规范制度,员工服务规范制度,客户和员工跟踪管理服务制度,业务考核制度,日常业务纠纷解决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管理制度。 2、人事管理制度,人力资源聘用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员工档案管理制度,员工培训制度,员工绩效考核制度,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员工工资及福利制度,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员工辞职制度。 3、行政事务管理制度,办公管理制度,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电话、传真、文印、电脑使用管理制度,办公用品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报刊、图书、资料使用管理制度,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出差管理制度。

四、市场分析 居民收入的增加,为家政服务的市场需求提供了物质条件和消费能力,相当一部分居民已经有能力支付此类消费。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人们必然产生对家政服务的更多需求。 企业多样化发展,专业化分工越来越明显,服务细分进一步突出,为系统复杂的家政服务提供了发展空间。传统的家政服务只是为家庭提供简单的服务,如保姆、钟点工等。但随着居民对家政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如今的家政服务已由简单的家庭服务延伸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日常保洁、家务服务、水电维修、房屋装修、家教培训、购物消费订餐送餐等20多个服务项目。 五、发展战略 1.公司在1—2年内完成人员从“中介式”及临时用工到“独立员工制”的转型;同时,要在家政行业树立全新的家政服务形象。 第一年、服务进入市场,提高公司的知名度,树立品牌形象逐步建立经营网点挤占传统家政服务的市场,增加网点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运〔2016〕60号 各市运管局、杭州市车管局,义乌运管局: 现将《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6年11月18日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汽车租赁行业管理,规范汽车租赁经营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租赁经营,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赁费用,但出租人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经营备案,是指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含融资性汽车租赁)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有关信息资料,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核查、备存、签发备案证件的行为。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的主体是我省境内从事汽车租赁的经营者,以及外省汽车租赁经营者在我省境内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汽车租赁行业管理,负责办理本辖区汽车租赁备案事项。 第六条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作用。

第二章开业备案 第七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后20日内申报开业备案。 第八条开业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办人如实、完整填写《汽车租赁经营信息备案表》(附件1)、《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附件2);上述表格须经法定代表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申办人持填写和盖章后的备案表,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申报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机动车车辆登记证与行驶证复印件;10座以上出租给单位作为员工固定班车的,须提供长租的《汽车租赁合同》; 租赁车辆应为汽车租赁经营者合法拥有,且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须与汽车租赁经营者名称相一致; 4. 汽车租赁经营者安全管理制度和二级以上车况的维护保养制度; 5. 其他必要的辅助资料。 (三)填报内容符合要求且附件齐全有效的,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或附件不全、无效的,出具《材料补齐补正告知书》,之后按程序重新审核办理。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后20日内,对备案事项和备案信息进行核查。备案审核合格的,发放《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第三章变更、注销备案 第九条对可能影响安全监管的经营备案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后20日内,向所在地道路运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经营主体 (2) 5 经营场所 (2) 6 计算机设备 (2) 7 租赁车辆 (2) 8 租赁服务 (4) 9 经营服务考评 (5) 附录 A. 7 附录 B. 10 附录 C. 11 前言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常华民、马斌、焦桐敏、杨盛芳、刘雪涛、闫涛、段立莉、洪旗、宋国建。 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租赁经营服务的规范性要求,包括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设备、租赁车辆、租赁服务的要求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以下统称汽车租赁经营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8344—2001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租赁车辆 rental car 汽车租赁经营者合法拥有的用于租赁经营的车辆。 3.2 承租人renter 与汽车租赁经营者订立租赁合同并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租赁服务的自然人、法人等消费者。 3.3 担保人guarantor

汽车租赁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汽车租赁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的经营发展,实行统一有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范围内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 第二条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和核算程序,建立健全公司会计核算体系及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并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第二章财务处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除应当遵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如本章规定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有矛盾处,以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为准。 第四条公司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完整、真实和正确。在帐务处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会计政策的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隐瞒利润。 第五条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处理日常会计业务,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册和编制会计报表,并对公司业绩及时进行汇总和分析。 第六条公司必须依法纳税、合法经营。 第七条定期分析公司营运状况,撰写分析报告送公司经理室。 第八条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及提供相关建议。 第九条负责公司内部基建项目的申报。 第十条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随时督促计划完成情况,同时做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2019年05月18日 15时40分 596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汽车租赁”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运管赁发[2019]62号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 为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管理,特制定《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02年市政府第105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贯彻实施《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475-2019),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有关信息资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程序受理、核查并备存。 第三条经营业户的备案主体为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包括: (一)开业备案。即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和租赁车辆的初始状况备案; (二)变更备案。即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或营业门店工商登记事项变更、营业门店增减、租赁车辆增减等情况备案; (三)停业歇业备案。即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停业、歇业、复业情况备案。 第五条市运输管理局负责全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各类备案事项,履行辖区备案管理责任。

第六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业户,应当符合汽车租赁基本 经营条件(详见附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申报备案,并对备案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事 后监督管理。 第二章开业备案 第七条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租赁车辆登记证30日内申报开 业备案。 第八条开业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通过市运输管理局网站或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索取《汽车租 赁经营开业备案表》(以下简称《开业备案表》)一式二份,如实、完整填写,经法定代 表人审定后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人持填写和盖章后的《开业备案表》向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如下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合法租用证明及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租赁经营车辆登记证及复印件; 7.其他必要的辅助资料。 (三)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当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1.填报内容符合要求且附件齐全有效的,在《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上签署意 见并加盖备案专用章。 2.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或附件不全、无效的,指导申报人补齐补正;当场不能补齐 补正的,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之后按前述程序办理。 (五)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制作《代理事项告知书》、《汽车租赁 经营备案证》,连同审签后的《开业备案表》一份,交申报人备存。 第三章变更备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