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8〕6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收费是指高校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高校收费管理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高校收费政策,科学合理地确定高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管理,形成适应山东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由政府、社会、学校、受教育者共同合理分摊培养成本的高等教育收费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级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二章收费项目

第四条高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

第五条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3类:

(一)学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

1.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

2.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

3.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MBA、MPA学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

4.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

5.自费来华留学生;

6.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

7.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其他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二)住宿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标准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

(三)报名考试费是指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经国家批准的各类考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包括笔试、复试或面试费用。主要考试项目有:

1.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2.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3.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入学考试;

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考试;

5.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

6.专升本考试;

7.保送生考试;

8.小语种招生考试;

9.自主招生考试;

10.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

11.高水平运动员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

12.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和考试等。高校其他教育考试收费按国家或省价格、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培训收费是指高校或其所属院、系、所、中心等,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培训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和经营性培

训收费。

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是指高校受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资质的单位委托举办面向专业人员培训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

经营性培训收费是指高校面向学生和社会举办各类辅导班、进修班、助考班等培训,按规定向受培训人员收取的费用。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九条高校学费标准根据学生标准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高校和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可以有所不同。

高校学生标准培养成本由标准教职工人员成本、标准学生支出成本、标准日常教学维持成本、标准土地和固定资产使用成本四部分构成,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和校办产业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高校学生标准培养成本进行监审。

第十条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费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学生标准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省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可以按学分收取学费,但按学分收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学年收费的总额。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高校其他各类学生的学费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高校可在省核定的学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和培养成本、生源状况等因素,确定各专业、各类别学生的具体学费标准,并报省教育、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高校普通宿舍和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综合考虑实际成本、住宿条件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具体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高校向学生收取的各类报名考试费的收费标准,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区别项目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高校代收费坚持“明确项目、学生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代收费项目和管理的具体意见,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高校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具

体意见,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高校(含中央部委驻鲁高校)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原则,依据《山东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高校经营性培训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省属高校暨中央部委驻鲁高校报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市属高校报同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高校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八条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代收费用也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学校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学年的住宿费。

学生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得加收住宿费用。

第十九条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各类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高校教学用教材可以由学校指定,由学生自主购买,也可由学校统一采购,统一发放,教材费用应根据教材的实际采购价格据实向学生收取,不得赢利。

第二十条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培训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账核算。学费、考试费、培训收费统筹用于学校办学支出,住宿费用于学生宿舍管理、维修和设施设备的更新等,代收费用于学生代办项目的支出。

高校服务性收费原则上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机构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一条高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培训费,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高校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和培训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高校的各项收费收入按照部门综合预算要求,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学校的非税收入。

高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高校应酌情减免学费。高校学费减免办法,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高校及其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通过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政府奖学金等方式,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二十五条高校对本校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应当注明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新生的各项收费标准和学费减免政策,应与入学通知书一并寄达学生,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价格、财政、教育、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高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高校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成人高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民办高校和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管理按照山东省民办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海外华侨学生来山东省境内高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其学费、住宿费与国内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高校利用各种有形或无形国有资源(资产),向社会提供技术和服务形成的收入,与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教学科研等合作所获得的收入,以及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等,属于非税收入,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高校收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1月11日印发

(最新)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学校收费制度

学校收费制度 学校收费制度 学校收费制度 1、严格按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认真贯彻上海市教委和普陀区教育局有关教育收费的文件精神,规范收费。 2、认真贯彻执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规范各项代办收费。凡属由学生自愿参加的代办项目,在收费前做好收费备案工作,并把备案后的表格送到普陀区教育局,经审批同意后送到普陀区物价局。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收费标准收费。 3、学生校服的收费标准,属于全市统一的校服价格,由市物价局制定,实行全市统一的价格;除外的属于学校统一校服价格,由区物价部门制定。压滤机滤布厂家若学校自制校服则把学校统一制作校服的成本、生产厂家等情况报送区物价部门进行审核。 4、对自愿性代办项目要严格按备案后的标准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不得再另立项目收取费用。 5、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严格按照统一的收费公事栏进行收费公示,除尘滤布让学生家长在收费前了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收费范围、减免政策、投诉方式等,并做到: 自愿性代办项目要先备案后公示,先公示后收费。 6、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形式和各种名目的费用。不以重点班、提高班、实验班等名义违反规定招生收费。

7、学校在完成收费工作后,对本校的收费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全面自查。如发现违规收费现象,一经查实,立即原数退回学生,并视情节的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严肃处理。 附送: 学校教务先进工作者申报材料 学校教务先进工作者申报材料 ——***同志管理育人先进个人申报材料201X年度是我校不断深化教学管理改革的一年。***同志作为**学院的一名教务工作者,发挥自己踏实肯干、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一方面认真完成日常繁重的教务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还有意识地对教学改革工作进行了探索。免费范文网,..在具体工作中,她协助领导进行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及校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工作。在探索院教学检查、毕业设计及考试管理工作规范化、教务管理微机化等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另外还在协助组织校院各项竞赛、MBA班教学及其日常事务管理等方面不计报酬、任劳任怨的工作,取得了成绩。为经济管理学院教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出了贡献。主要事迹如下: 1.教学检查为规范教学管理,还专门到兄弟高校进行调研,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起草了经济管理学院教学检查制度,制定了《经济管理学院教师授课质量评分表》等相关表格并在实际中采用,工业滤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学校的年底教学质量评估工作中,**同志主要参与的“教学建设与改革”部分获得了全校排名第三的好成绩。 2.考试、监考的规范化为了尽可能的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组织好考试和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退费标准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价局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前一个学期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及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拟调整标准的幅度、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收费的范围; (五)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并考虑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的因素制定。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学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捐赠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性费用支出。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其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按学期收费;高等学校按学年或学期收费。 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大坡乡第一中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我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教学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学校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的原则。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学校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收费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第五条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代收费项目 由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未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学校一律不得收取。 第六条学校不收取以下费用 (一)将讲义资料、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班会、取暖、降温、饮水

(含饮用热开水)、校园安全保卫、学生保险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二)强制学生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报刊杂志; (三)将按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四)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文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第七条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前,应征求学生家长和学生意见,收取后应向学生家长发放收费结算单,接受学生家长监督。 第八条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中小学校应当通过学校入学通知书、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依据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用途和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公示内容及时更新,接受各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对我校公示内容的审核、监督,确保公示内容的合法、准确、有效。 第九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考试费除外)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合并统一收取。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学校财务部 门统一管理和核算。服务性收费资金由学校根据实际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班级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

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是指公办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用于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第二章经费来源及支出范围 第四条中小学公用经费的资金来源为: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指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公用经费来源是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含免杂费资金)。 2.高中阶段学校(指普通高中、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来源是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和学校非税收入用于补充公用经费不足的部分。 第五条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

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教学资料印刷、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网络服务维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及零星办公设备购置,日常开支的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及校园绿化保养等。 第六条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房屋大修理支出、偿还基建债务等方面的开支,不得用于校舍建设、车辆购置等资本性项目支出。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七条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清晰反映学校公用经费的所有收支项目,做到完整准确,公开透明。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公用经费,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 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预算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1.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2.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按照不高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20%安排,用于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及零星办公设备购置。

学校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制度

学校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制度 学校简介 成都五月花学校是一所办学质量非常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学校自办学以来以为社会输送了很多的医药卫生类人才,赢得了社会的称赞。学校的升学条件也是非常好的,因为学校和多个专、本科院校联合办学,为学生的升学提供了非常好的平台。 开设专业 护理、临床、医学影像、医学检验、口腔技术、药学、助产、医学美容、中医学、康复治疗、学前教育、计算机应用技术管理制度 1、学校实行半封闭式半军事化管理。学生在周一至周六12:00凭假条出校,周日19:00上晚自习,每天21:00(含周末)由学生科、值周老师、班主任进行登记晚查寝,进行严格管理,保证学生安全就学。 2、班主任实行24小时跟班制,随时解决学生的合理要求和突发事件,有效保证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就读优势 1、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申请免除中专学费2200元/年,符合当年国家资助政策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2、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通过校内诊断性考试即可进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习,获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专科文凭。 3、各专业学生均由随州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录取。新生的学籍管理、学历证书文凭以及享受“国家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学校的奖、助学金等待遇与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学生一致。 4、办学层次多样化,有中专、医学类对口高职、全日制统招医学大专直升班。升学途径多校化,可参加医学类对口高职考试升学,我校历年升学率达96%以上,也可参加校内单招考试,升学率达100%,以上两种途径升学均颁发全日制统招医学类大学专科文凭。 报名方式 1、报名是需带初、高中(含中专技校)毕业证书、户口本、本人身份证 2、应届初、高中(含中专技校)毕业生,热爱义务工作的同学均可报名(不招收往届生) 3、学生可以直接到学校报名,也可在原就读学校填报(xx省中等学校统一招生志愿卡),必须将“成都五月花学校”填报为第一志愿 1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自主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民办学校可向学生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以及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按规定抄送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由各地政府按照市场化方

1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民办学校为学生提供服务,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可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相关费用。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另行收取。代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收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民办学校应遵循学费调整的原则和程序,合理制定学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调整学费标准要广泛听取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并提前一个学期向学生及家长做好宣传、告知工作。 第六条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收费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民办学校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学生缴费管理办法

学生缴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缴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缴费”含学费、住宿费等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下统称学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缴费协调领导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组长,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负责人和各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财务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全校学生缴费的统筹工作。下达通知,明确学生具体缴纳学费的时间、方法及注意事项等;银行统一扣缴学费后,及时将学生缴费情况在财务信息综合查询系统中反映,积极配合、指导各院系跟进学生缴费工作;及时分析学生缴费中存在的原因,提出解决方案,报学生缴费协调领导小组。 第七条学校实行学籍注册管理制度,统一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应该根据《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学籍注册登记手续。各院系在办理学生学籍注册手续时,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各院系要明确负责注册的工作人员,把好注册关,责任到人。在每学期开学初学生注册期间,对未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的,不予注册。

学校收支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制度等,结合单 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单位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非财政补助收入。 1、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拨款。包括: 教育事业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教育费附加拨款等。 财政补助收入的取得,必须经过审批手续,单位必须以预算形式申请报批,教育局根据相关规定的定额、定项进行核定,经财政部门批准 后以下达部门预算的形式拨付。 2、非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 助收入、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及按规定收 取的其他各项收入等。 事业收入,包括学费收入、住宿费、保育教育费等,其收入必须按照 教育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设收费项目,应以预算形式申请报批。 其中: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 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 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非同级财政补助收入、其他非财政专项资金收入、投 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食堂净收入等。属于专项资金收入应 依据教育局安排的专项经费项目编入预算,以预算的形式报批。其他

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合法程序操作。 第二条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三条单位组织收入必须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 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章支出管理制度 第四条单位的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1、事业支出,即单位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 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日常工作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2、其他支出,包括单位除事业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捐赠支出、资 产处置损失等其他各项支出。 第五条单位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实行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支出 审批,由财务部门归口统一管理。 1、人员经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 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单位负责人负 责审批。 3、专项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用途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

小学收费公示制度

小学收费公示制度 篇一:高庙小学收费公示制度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学校决定在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凡上级规定的教育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阜价字文件),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四、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素质报告书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五、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 1 / 8

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财政主管部门和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学校要主动,及时向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做好学校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八、学校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篇二:古猗小学收费公示制度2018学年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防止乱收

银川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银川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银川市各类民办教育收费行为,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宁价费发〔2017〕5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宁政规发〔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银川市辖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范围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办学性质】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章民办学校收费管理 第四条【价格形式】根据民办学校办学性质不同,对民办学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模式管理,积极稳妥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为民办教育事业创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第五条【政府指导价】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学、小学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根据学校办学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核定。允许民办学校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办法,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办法,保证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及时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执行部门预算的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设草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县教育局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

学校经费管理制度1

西秀区黄腊初级中学学校 经 费 管 理 制 度 学校经费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学校教代会参政议政的作用,也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预算、决算工作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学校将制定以下预算。

(一).围绕建立符合校情实际的公共财政框架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公开、公平、规范、高效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机制,体现预算刚性和财政绩效,加强依法理财,创建科学、民主、法制的公共预算管理模式。 (二).学校领导对编制预算负总责,学校成立制定预算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副校长副组长、成员有教师代表。 (三).编制部门预算是一项复杂而又细致的工作,要统筹考虑全年的情况,在对上年及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作预算编制指向,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预备项目等做初步估算及安排。并牵头会同学校各组室提出年度经费使用要求,总务部门进行汇总梳理,财务人员结合局下发的预算编报说明,编制出学校预算初稿报校领导,经学校校务会、行政领导班子讨论商议后提出修改意见,财务人员根据修改意见修正预算后报学校领导审定。 (四).上级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下达的部门预算执行,决不随意更改,年终做好各项经费的决算分析工作,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并在校务会、行政会、全体教师会上通气,将部门预算的制定、执行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二.重大基建项目管理制度 (一)、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有教师代表。

(二)、根据学校建设与发展需要确定基本建设项目,校长决策前应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意见,然后提出可行性方案。经校务会、行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按规定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呈报书面方案。非经允许不得擅自动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操作。 (三)、建筑施工单位需根据学校基本建设相关要求,进行施工预算。相关预算书经学校校务会、行政会议讨论通过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审查。 (四)、校方与相关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协议。 (五)、施工期间,由学校相关部门领导负责施工监理。 (六)、工程结束,决算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算审计。工程决算费用严 格按照审计结果与施工单位进行清帐,并在校务会、行政会和全体教师会上通报。 (七)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审定所做项目的合理性,是否通过校务会议、行政会议,是否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对工程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工程施工单位是否有资质、开工前是否签定合同、制定预算,工程进度、质量,工程结束是否有决算、是否通过审计。 三.大额经费支出管理制度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309号)和《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法规发[2018]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不含学前教育)。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第五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的收费标准,根据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一)以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本科院校学历教育收费; 2、独立学院学历教育收费; 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 4、太原市义务教育学校学历教育收费。 (二)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 自主确定。 第六条政府定价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 实行分级管理。制定或调整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省属公办学校参与举办 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学校向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制定或调整市属、县属公办 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太原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历教育收费

紫溪中心小学收费公示制度1.doc

紫溪中心小学收费公示制度1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四、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地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五、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省、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导学校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六、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七、学校设有监督和举报电话为:4562992

职责类 一、校长职责 全面负责学校的后勤财务管理工作,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引导后勤人员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管理好学校的校舍、设备和经费;严肃财经纪律,努力增收节支,对学校的财务开支进行审批检查。 二、总务主任职责 在校长领导下,协助校长分管学校后勤财务工作,是学校后勤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者。 1、协助校长制定各项后勤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制定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2、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遵照勤俭办学的原则,尽可能地利用好有限经费;审核票据;编制学校的经费预算,科学使用经费。 3、负责学校的财产管理。根据教学等方面需要,合理添置、使用和保管学校财产,充分发挥其效益。 4、负责学校的校园建设和校舍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校园建设进行科学规划,进行校舍的建设、使用和维修。搞好绿化、美化,保持校园的整洁,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5、负责学校食堂管理工作。

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冀价行费[2005]44号)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公办学校整体改制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民助中小学和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要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严禁学校或个人借为学生代购代办服务之机从中盈利或捞取好处。 第四条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审批和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 制定和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省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报省物价部门批准;省以下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核后,由学校报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批准。 省及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技工学校,其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确定,报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报与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公办学校整体改制按民办机制运行的中小学、幼儿园,其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设区市或扩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或扩权县政府批准。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师资及设施条件,经费来源及投资方式,教学计划等;

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模版

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各项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以及校内各单位的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费,包括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指根据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收取的学生学费、住宿费、各类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为社会提供教学以及其它服务的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提供场所、设施、设备、技术、信息等的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类收费必须按要求全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经费预算,按政策、计划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收费领导小组”对学校的收费工作进行管理。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纪检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员由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设备处、后勤处、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收费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财务处,日常收费管理工作主要由财务处负责。 第六条“收费领导小组”职责包括:负责收费管理制度的制定、组织和实施;负责对收费项目和收费范围的审核,提出建议收费标准,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负责收费过程

的监督和检查;负责收入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等。 第七条学校的收费项目按照市物价部门要求,需要审批或报备的,由财务处负责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报备。 第三章立项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国家有明确收费标准的项目,财务处可依据国家政策收费。 第九条国家有收费政策,收费标准需要学校确定的事业性收费,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收费申请,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一)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由财务处会同招生部门(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外事处等),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按教育类型、专业分类提出收费申请。 (二)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由财务处会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住宿条件及国家相关收费文件规定提出收费申请。 (三)面向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提出收费申请。 第十条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面向校内师生,属于学校自定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由收费单位提出收费申请,写明收费的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等;收费申请经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审核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提出建议收费标准;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学校各类会议场所、教室等对外出租的收费,由职能部门负责提出收费申请,写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市场调研等;收费申请经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审核收费项目、提出建议收费标准;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物价局规范教育收费的规章制度

物价局规范教育收费的规章制度 1.严格教育收费管理。凡未经国务院同意或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方案。切实做好教育收费文件的清理工作,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方案、违规制定收费规范的行为。将教育收费收费项目方案、收费规范及举报电话通过物价网站等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视。 2.加强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的监管。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中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3.切实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损害学生利益。严禁将讲义资料、取暖、电子阅览等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服务性或代收费事项收费。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4.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中学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公办高中中学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

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中学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严禁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中学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切实加大公办普通高中中学招收择校生的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方案和规范、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及时向社会全部公开。 5.加强监视检查工作,庄重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坚持检查通报、反应管理办法。严格实行责任追查管理办法,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作用。.加强宣传培训,接受社会监视。

学校规范收费制度

收费管理制度 ****中心小学 教育收费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学校的各项收费,均须按程序到市物价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按规定接受物价部门对收费许可证的年审。 一、学校收费财务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1.收费依据。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以有权部门文件为依据,无合法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2.收费审批。学校所有面向学生的收费都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校内部门向学生收费前,需提供收费依据,经学校总务部门审核,报校长批准。学校向学生收费由会计室统一办理,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3.收费票据。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提供合法收费票据,得无票据收费,不得使用违规票据收费。开学收费,票据需在3日内发到学生,其余时间收费,票据需当日发到学生。收费票据需说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4.经费管理。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不得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 5.违反上述规定向学生收费,学校必须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二、收费公示制度

1.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2.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告家长书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3.《收费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购买票据;副本用于亮证收费、年审及其它用途。 4.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5.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按上级要求制作,开学收费前在醒目处进行公示,同时进行动态管理和长期放置,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 6.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物价局、财政局和教育局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 7.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对相关内容及时进行公示。 ****中心小学 201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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