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婚姻观念之浅析

唐婚姻观念之浅析
唐婚姻观念之浅析

唐朝女性婚姻观念之探析

王俊杰20105161228

历史文化学院历史学

摘要:唐朝前期与少数民族的融合和发展,使唐朝更加开放、开明。开放的政策在女性的婚姻观念中也有体现。贞节观念显得比较宽泛,夫妻之间的关系也比较自由。在唐中后期佛教世俗化的兴起,也影响着女性的婚姻观念,着重体现在唐代女性敢于突破世俗门第观念。这从一侧面反映了唐代女性反抗礼教的精神。

关键词:唐朝婚姻观念女性

前言

学界也曾对婚姻史进行过长期研究,并取得丰硕成果,但对婚姻关系确立过程中根植于时人思想深处、体现社会观念的婚姻观念的研究则尚显薄弱。唐朝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是古代中国国家、社会发展的一个高峰。在唐朝前期,空前辽阔的疆域给了唐王朝更多与周边少数民族交往的机会。唐朝的对外政策也更加的开放、开明。唐朝与少数民族的融合与发展对唐朝女性的婚姻观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本文主要从两个大的方面写唐朝女性的婚姻观念。

一、唐朝前期的女性婚姻观念

南北朝至隋唐是民族融合、民族同化刚刚完成的时期。作为唐王朝的建立者的李氏家族本身就是胡汉通婚的融合体,深受南北朝少数民族生活习俗等方面影响;经济文化的发达、国力的强盛使其对外对内采取开放、兼收并蓄的政策,广泛地吸收外来文化,这促使唐朝更加开放、开明。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大多统治者“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观念大为淡薄,婚姻自然开放自由些。

1.贞节观念比较宽泛。

贞节观在我国起源很早,它是封建社会强加给女子的精神枷锁,其主要表现是“从一而终”。但是截至宋初,贞节观念还不很强,而且含义也不同于宋以后,尤其是唐代贞节观念比较宽泛、淡薄,离婚、再嫁不以为非,这在整个封建社会都较为罕见。《唐律·户婚》对离婚曾有规定。如:第一,“若夫妻不相安谐而离者,不坐。”第二,夫虽可因妻犯“七出”而出妻,另一方面妻也可“三不去”[1]672,183。这些规定虽然在本质上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度下的父权,但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无明文限制,尤其是“不相安谐即可离异”是比较文明的,反映了唐代婚姻的相对自由。在法律上无大的约束限制,在现实生活中,离异再嫁就比较容易些。如唐玄宗时,文人崔颢“娶妻择有貌者,稍不惬意即去之,前后数四”。再如令狐建在未显时就与李宝臣女成亲,后升任右神武大将军,就想休妻,“乃诬(其妻)与傭教生邢士伦奸通……因逐其妻。”[3]271,478 这些事实反映了父权社会男子弃妻的随意性和女子“百年苦乐由他人”的可悲命运。另一方面也有不少由妻子提出离婚的。《旧唐书·列传》曰:“李德武妻为户部尚书裴矩之女,结婚一年,德武坐罪徙岭表,裴矩即奏请德武离婚。”[3]271,650 江西临川一读书人杨志坚的妻子要求离异,时任临川内史颜真卿准予离婚。这些事实都反映了离婚是比较随便的,不仅丈夫可以提出,甚至妻子也可提出。离婚改嫁,夫死再嫁,在当时也不以为非。如唐代皇室中,公主不以屡嫁为耻,唐高祖至肃宗公主98 人,其中再嫁者24人,三嫁者3 人。就连一向讲究礼法的山东名族,也视再嫁不耻。如山东著姓卢氏嫁崔绘为妻,“绘早终,

卢年少,诸兄欲嫁之……卢亡妹之夫李思冲,神龙初为工部侍郎,又求续亲,诸兄不拒”[3]271,654。所有这些都表明唐代的贞节观念比较淡薄、宽泛。这是唐代开明的折射,很不同于宋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2.夫妻关系相对自由。

封建时代的一夫一妻制只是对妻子的限制,实际上对丈夫是公开的。唐代帝王的妃嫔,按《后妃传》规定,不下数十人,事实上远不止此。白居易的“后宫佳丽三千人”尚不到十分之一。除妃嫔成群的帝王外,上自达官贵人,下至文人学士,也广置媵妾,多则“姬妾成群”,少则“三妻四妾”,纳妾狎妓成风。但唐代夫妻之间约束往往不很严,妻子也可在外私通。如《开元天宝遗事》载:“杨国忠出使于江浙,其妻思念至深,忧伤成疾。忽昼梦与国忠交,因而有孕,后生男名朏,洎至国忠使归,其妻具述梦中之事。国忠曰:‘此盖夫妻想念情感所致。’时人无不讥诮也。”[2]1035,850 再如“许敬宗以侍婢为继室,而其子昂与之私通不绝”[3]269,801。宫廷后妃中更多,这都说明一夫一妻制不仅对丈夫,而且对妻子的限制也并不严格。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唐代中期以前,上自公主,下至富家女,普遍不守道,她们依仗娘家的权势和财力,贱视欺凌丈夫。如《御史台记》载:“唐管国公任瑰酷怕妻,太宗以功赐二侍子,瑰拜谢,不敢以归。太宗召其妻,赐酒,谓之曰:‘妇人妒忌,合当七出。若能改行无妒,则无饮此酒,不尔,可饮之。’曰:‘妾不能改妒,请饮酒。’遂饮之。比醉归,与其家死诀,其实非鸠也。后人谓太宗所赐为醋,而非青酒,吃醋之说即源于此。”[4]虽然妇女放荡不守妇道并非美德,但却反映了唐代封建礼教的薄弱和妇女地位的相对提高,客观上是对丈夫的一种限制。

二、佛教世俗化影响下的女性婚姻观念

中晚唐时期,随着唐代社会佛教世俗化与世俗佛教化局面的形成,佛教

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唐代女性自然也不例外。另一方面,中国古代社会,婚姻是女性一生中的头等大事,而家庭则是展示其人生价值的舞台。因此,要考察佛教世俗化对唐代女性观念的影响,婚姻家庭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其次,唐代佛教世俗化,不仅表现在佛教信仰深入人心、佛事活动进入村落和民众家庭生活中,成为人们一种日常生活实践。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家庭和村落佛教生活实践中,女性往往扮演着较男性更为重要的角色。此外,女性独特的生理与心理特征,以及她们在传统社会中相对低下的地位,使得生活在唐代社会

浓厚佛教信仰氛围中的女性信众,其婚姻观不可避免地打上佛教思想的烙印。

1. 择偶打破世俗婚姻门第观念,相信婚姻的缔结系于缘分

婚姻门第观念,是指封建社会等级观念在婚姻关系中的体现。所谓“门第”观念,是指缔结婚姻的两个家庭必须社会身份与地位相当,也即“门当户对”时,子女才能婚配。唐前期因受魏晋南北朝以来门阀士族社会的影响,婚姻重门第,

当朝显贵往往以娶高门女性为荣。如唐初贞观名臣魏征、房玄龄、李绩等人,都曾与山东高门望族联姻,反映出门第观念在世俗社会中还具有相当影响力。佛教的传入与发展,要求打破传统门第观念,尤其是唐代禅宗兴起之后,主张“人人有佛性,人人皆能成佛”,鼓励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和自主性,认为只要努力进取,

就能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愿望,这对于封建时代身处逆境的广大女性群体而言,思

想上无疑是一个很大的鼓舞。受禅宗思想的影响,以及唐初以来相对开放的社会风气,有唐一代女性在婚姻生活中自主意识明显增强,反映在未婚女子自主择偶、已婚妇女离婚改嫁、寡妇再嫁现象遍及社会各阶层,成为当时社会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5] 。考察唐代女性择偶打破世俗门第观念,可从《太平广记》(以下简称

《广记》)这部集唐人说部之总汇的作品集中,了解到许多唐代女性恋爱婚姻生活的真实情况。在这部书中,记载了大量人与神、人与鬼以及人与动物禽兽婚恋故事,所反映的思想内容大都是鬼神或动物通灵后幻化为女子与人间男性邂逅相遇时,往往不去过问对方门第的高低与家庭贫富贵贱,只要对方对自己有意,即认为是一种缘分,便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自我做主、“私订终身”。如《广记》卷315《吴延瑫》条引《稽神录》故事说:唐广陵人吴延瑫有个弟弟已成年,吴遂托一媒婆为其弟求亲。没想到一个叫张司空的显贵人家也派家婢召这个媒婆去提亲。媒人走进这个大户人家,但见“宅甚雄壮??见一老姥,云是县君。??顷之,其女亦出。姥谓妪(即媒婆)曰:‘闻君为吴家求婚,吾欲以此女事之。’妪曰:‘吴氏小吏贫家,岂当与贵人为婚邪?’”媒婆话音刚落,老姥之女答话道:“儿以母老,无兄弟,家业既大,事托善人。闻吴氏子孝谨可事,岂求高门邪?”其后张氏女遂与家婢一起来到吴家“自议婚事”。没料到吴家人以张氏女年龄与其弟相差悬殊而欲拒绝。张氏女得知毫不迟疑地回答说:“夫妻皆系前定,义如有合,岂老少邪?”言谈之间毫不畏惧世俗门第之见和双方年龄差距,对其婚事据理力争。同书卷194《聂隐娘》条也载:唐魏博大将聂锋有女名隐娘,一日,“忽值磨镜少年及门,女曰:‘此人可与我为夫’。白父, 父不敢不从,遂嫁之。”这里聂隐娘不以自己是“将门之后”而自居,反倒自我做主嫁给了这位“但能淬镜,余无他能”的普通少年男子,并坚信自己的婚姻选择无人能改变。此外,唐代诗人白居易诗中也写道:“红楼富家女, ??娇痴二八初, ,母兄未开口,已嫁不须臾。”[6]卷2《议婚》以上这些事例,展现出唐代女性在婚恋生活中大胆追求、不畏世俗的精神面貌。最后,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唐代传奇小说故事中所记载的人与鬼神、或人与动物相恋成婚的佛教精变故事中,人们不难看到这些“异类”与人的婚恋生活完全是按照人间夫妻生活的方式“复制”出来的。故事中的主人公往往像人间夫妻一样相亲相爱、生儿育女,家庭生活幸福而美满。然而,故事的结局却往往透露出这种人与异类看似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往往会遭到某种难以抗拒的“外部势力的钳制”而好景不长,导致夫妻婚姻生活“悲欢离合”的原因乃根源于“因果业报”等宿命论。由此可见,随着唐代佛教世俗化和佛教信仰深入民间,特别是禅宗思想流行的影响,唐代女性婚姻观既具有大胆突破世俗婚姻门第观念、追求自主婚姻、自论婚嫁的积极方面;又有相信姻缘前定、悲欢苦乐皆由业报等宿命论的消极方面。

2. 违背封建家庭伦理,死后不与丈夫合葬

夫妻生同衾,死同穴是中国封建社会传统伦理规范。唐代诗人白居易诗中曾有“生为同室亲,死为同穴尘”[6]卷1《赠内》以及“义重莫如妻,誓将死同穴”

[6] ]卷21《和微之听妻弹别鹤操》的诗句,反映出这一时期人们对夫妻“同穴而葬”观念的普遍认同。笔者先前曾就唐代丧葬礼俗文化中夫妻合葬问题专门撰文进行过研讨,指出唐代丧葬习俗中,以“夫妻合葬”最为流行[7] 。然而,检索唐代历史文献,却不难发现唐代不少信仰佛教的妇女却往往置这种儒家伦理道德于不顾,遗令子孙将其遗体单独埋葬。从现存唐代大量女性墓志资料来看,奉佛女性除了那些出家尼姑多实行火葬、林葬(饲鸟葬)和塔葬外,居家修行的妇女也多持“无累后人,勿遣妨生”的心态,遵从佛教“从薄葬”或“不祔葬”(即不合葬) 。如《唐代墓志汇编》长安054《润州刺史王美畅夫人长孙氏墓志铭并序》云:“夫人宿植得本,深悟法门,舍离盖缠,超出爱网,以为合葬非古,何必同坟,乃遗令于

洛州合宫县界龙门山寺侧为空,以安神埏。”是说墓主长孙氏生前信奉佛教,因此,临终前遗命家人按照佛教仪规于龙门山寺侧单独安葬。同书长寿011《邢州任县主簿王君夫人宋氏之墓志铭》也载:夫人宋尼子“临终之际,谓诸子曰:‘吾心依

释教,情远俗尘,虽非出家,恒希入道。汝为孝子,思吾理言。昔帝女贤妃,尚不从于苍野,王孙达士,犹靡隔于黄墟。归骸反真,合葬非古,与道而化,同穴何为?’”可见墓主也是因奉佛而不愿与丈夫合葬的。同书大足006《柏善德夫人仵氏墓志铭并序》也称墓主仵氏:“将开净土之因,兼奉祗园之律。情超俗境,思入禅津,

以为合葬非古,事乖衣薪之业; ??平居之时,愿疏别圹,迁化之际,固留遗命。”

通过上述佛教影响下的夫妻分葬现象的分析不难发现,唐代那些奉佛女性,“她们在死后的世界里, 追求的不是夫妻之间的亲密关系, 而是自己的精神信仰, 她们的选择超越了夫妻关系”[8] 。同时,它们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唐代信仰佛教的女性敢于蔑视封建礼教和反抗礼教的精神。

结语

婚姻观念是由整个社会的大背景形成的,唐代处于一种既开放又封建的社会情势下,它的开放表现在各个方面,从婚姻观念的影响上讲,则是民族大融合。唐代广泛地吸收外族文化,一方面同化外族文化,另一方面少数民族犷悍的风格,不讲礼法、不重贞操的观念、习俗又给了唐文化以较大影响,因而唐代婚姻表现出相对的开放自由。当然,这还与唐代统治阶级集团本身成分的混杂和统治政策的开放等有关。到了中后期,佛教世俗化的兴起,进而影响着唐代女性的婚姻观念。信仰佛教的女性敢于冲破世俗婚姻门第观念,追求自主婚姻,这反映了当时女性蔑视封建礼教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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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段塔丽. 从夫妻合葬习俗看唐代丧葬礼俗文化中的性别等级差异[ J ].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 (3).

[8] 刘琴丽. 唐代夫妻分葬现象论析———以墓志铭为中心 [J]. 中华文化论坛, 200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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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些年轻女性更青睐中年男士?调查中,67.2%的人认为是中年男士大多已具备一定物质基础;55.5%的人认为是中年男士更稳重,有魅力;40.5%的人表示是中年男士更能体贴女性;39.3%的人觉得是作为独生子女的年轻人更愿意被照顾,而不懂得照顾别人。 世纪佳缘婚恋专家张佳芮告诉记者,大叔控大多集中于年轻女性。初入社会的年轻女性缺少社会经验,而这正是成熟中年男性所具有的,他们能给予女性安全感。此外,现在不少家庭是421模式,四个老人、两个大人围绕一个孩子转,很可能导致独生子女长大后缺乏耐性和包容力,在恋爱和婚姻中表现得以自我为中心。 时代不同,适婚年龄人群择偶需求也不同。张佳芮说,70年代生人崇尚与知识分子结合,80年代生人更注重对方物质基础,90年代生人择偶不但务实,而且更注重自我感受。所以不管从物质还是感情出发,不少女性都愿意选择已具备一定条件的男士。 稳定的感情需要男女双方耐心磨合,一同成长 调查显示,52.6%的受访者对年轻女性当大叔控持认同态度,17.0%的人持反对态度,30.4%的人表示不好说。 张兰认为,年轻女性与大叔结合是恋爱自由,没什么不可以。单方面要求女性理解自己伴侣,等待其成长,也是不公平的。 不少年轻女性有攀比心理,看到同龄人因为嫁得好,享受了更好的物质条件,就可能在感情中动摇。李守伟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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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书 题目浅析小说《傲慢与偏见》折射出 的婚姻决定因素及其现实影响

4.Conclusion

4.主要参考文献 [1]A usten. Pride and Prejudice[M]. Shanghai Sanlian Book store, 2010. [2]H e Xiaohua. On Marriage Standards in Pride and Prejudice[J]. Overseas English, 2010. [3]J iang Peiming. Between Romance and Realism: patterns of fulfillment in Ann Radcliffes? ,A Sicilian Romance? and Jane Austen?s ,Pride and Prejudice?[D]. The HKU Scholars Hub 1999. [4]L ina Widlund.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Marriage Ploy in JaneAusten?s Pride and Prejudice and Helen Fielding?s Bridget Jones?s Diary[D].- Cessay, 2004 [5]L i Xueqin, Zhang Yangyue. Views on Marriage and Happiness in Pride and Prejudice [J Overseas English, 2012. [6]L i Yuanyuan. Money and Marriage—attitudes towards love in pride and Prejudice[J]. Qin Congsuiyue, 2013. [7]M a Kun. Love and Marriage in Pride and Prejudice[J]. Overseas English, 2013. [8]M ei Zhixin. On Jane Austen?s Views on Marriage in Pride and Prejudice[J]. Overse English, 2013. [9]W ang Lili. An Analysis of Jane Austen?s Outlook on Marriage in Pride and Prejudice[J]. Overseas English, 2013. [10]Yao Manzhen. Money and Marriage—attitudes towards love in Pride and ]. Prejudice[J 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2011. [11]Zhao Wei, Xiao Lili. Marry for What: Different Attitudes Toward Marriage in Pride and Prejudice[J]. Kewai Yuedu, 2013. [12]Zhong Weixuan. Three Key Factors of Marriage in Pride and Prejudice[J]. Overse English, 2010. [13]陈艳, 孙娜. 重读傲慢与偏见,细读女性意识对婚姻观的影响[J]. 科教导刊,2013 第10 期. [14]董娜. 奥斯汀的爱情婚姻观—傲慢与偏见与爱玛中的爱情解析[J].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的 解读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解读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 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该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机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时间作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当然一方婚前已交付全部购房款且已办理产权登记而没有在婚后还贷的自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也不易生争议。 但是,一方在婚前已通过银行贷款方式向卖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较为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另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

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中国传统婚姻观的特点与影响

中国传统婚姻观的特点与影响 婚姻观反映的是个体对婚姻的基本看法和观点,表现出人们对待婚姻问题的价值取向。它凝聚于社会文化心理结构之中,反映出社会婚姻文化的特点。每个历史时期由于政治经济的历史文化因素的不同,其婚姻观念也展现出独特的色彩。对出身、门第、社会地位、经济等问题的看法往往会随着社会的发展有所不同,越到社会发展的后期,各种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形成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国传统社会重出身、重钱财以及婚姻中遵守父母之命的特点依旧对当代社会产生着影响。 标签:婚姻观;特点;影响 引言 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社会形式。不论在封建社会还是现代社会“跟谁结婚”一直是婚姻前男女双方考虑的重要问题。从生物学角度来看,婚姻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一种繁衍需要,男女两性生理上的差别和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存在的生理基础。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讲,婚姻是发生在人类社会中的“求偶行为”,动物求偶,而人结婚则是社会和文化的,婚姻是一种仪式,一种被社会认可的结合。〔1〕心理学家则认为,婚姻是两个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其中包含伴侣之间情感的亲近、性行为的专一,以及短期和长期的承诺。而法律强调的则是男女双方为了共同利益而自愿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儿育女的契约,认为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2〕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婚姻由父母包办,婚姻当事人没有选择的自由,婚姻在当时的主要作用除传宗接代以外,还要符合当时社会对于社会阶层,经济地位,文化因素的要求。纵观整个历史发展的过程,我们会发现每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的婚姻观念上都有其独特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影响的不仅仅是当时的社会,对后来的社会发展同样具有深远的影响。 关于婚姻观内涵,心理学家倾向于将婚姻观作为价值观的组成部分,强调其对人的行为、态度及认知的影响。美国学者Craddock将其定义为,已经进入婚姻过程中的人们的终极与工具价值观,强调婚姻观的现实作用。黄希庭提出婚姻观是人们的价值观对于婚姻问题的具体体现,是回答为什么结婚,选择什么样的结婚对象以及追求怎样的婚姻生活等的观念系统。〔3〕 总体来说,婚姻观反映的是个体对婚姻的基本看法和观点,表现出人们对待婚姻问题的价值取向。它凝聚于社会文化心理结构之中,反映出社会婚姻文化的特点。某种婚姻观念一旦形成之后,就会成为制约和规范两性关系的指导思想,约束人们的婚姻意识和行为。 2 中国传统婚姻观的特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适用亟待统一规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适用亟待统一规范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法院解决大量的婚约彩礼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改变了以往法院裁判婚约彩礼纠纷案件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民权法院在适用上述规定处理具体婚约彩礼纠纷案件时,结合对其他法院适用该条规定如何把握的了解,发现在适用中存在以下问题,直接影响着法院形象和法律的严肃性,亟待统一、规范。 一是对该条第三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规定的生活困难的认定的证据要求,观点不一,法官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对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事实的认定,给付人必须提供能够证明给付人正在享受国家救济、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或其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有效证据,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给付人只需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负有外债即可。上述观点,有的在不同法院分别存在,有的在同一法院并存,这就导致不同法院在适用上述规定裁判案件时因所持观点不同而裁判结果不一,甚至出现同一法院不同业务庭审理同类案件因对上述规定理解不一而裁判结果迥异的现象。 二是对未结婚登记,按照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后给付彩礼方起诉对方返还彩礼的案件,如何适用该条规定,意见不一。一种意见是,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虽然按照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但其关系仍不属夫妻关系,给付彩礼方可以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另一种意见是,当事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

登记,但按照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让群众看来,当事人是以夫妻关系名义共同生活的,与登记结婚没有实质性区别。同时,该意见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具体是指当事人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故对该类案件,不应支持给付方的请求。第三种意见是,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具体是指当事人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情形”的观点,实际上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解释,有悖该条规定的本义。当事人既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仍属于该条规定之情形。结合当事人有同居生活的事实,可以酌定判处接受方返还彩礼。采用第三种意见裁判时,又存在另一问题,即酌定判处如何把握。涉案因素差异,认知不同,标准不一,给法官又一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极易产生混乱。

近代以来婚姻观念变迁研究2014-6-19 12.47.19

近代以来婚姻观念变迁研究 摘要:近代中国由于社会的变迁,传统婚姻观念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人们的婚姻由过去父母包办逐渐走向自主择偶,青年男女开始享受自由的爱情生活。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得到提高,具有了提出离婚的权力,离婚后的妇女也被社会所接受。这与当时西方先进思想的传入、中国开明人士的呼吁、女子教育事业的兴起及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 关键词:观念变迁;婚姻自主;新型离婚 婚姻是人一生中的大事,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幸福,还涉及到两个家族的利益,婚姻在形成的过程中与双方家族势力、社会主流思潮及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都有密切关系,因此与婚姻相关的一切事物均具有浓厚的时代性。近代中国是一个动荡的年代,在这种环境中,生产力、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等方面都发生了一系列的变迁。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传统婚姻观念也受到强烈的冲击。 一、婚姻由“父母之命”逐渐走向自主 传统婚姻强调“父母之命”,子女的婚姻必须由家长决定。本是婚姻主角的男女青年却被剥夺了选择权、决策权,只能顺从于家长。在大部分封建家长看来,婚姻巩固、增强家族势力的有效工具,通过联姻的方式可以为家族寻找靠山。因此在为子女寻找配偶时更多考虑的是对方的门第、财产等,故在中国人择偶过程中常有“门当户对”一说。在这样的婚姻中,男女只是维护家族利益的工具,夫妻之间缺乏组织家庭所必要的感情基础,当然也没有幸福可言。还有一些比较开明的家长,在为子女择偶时,本意是为儿女的幸福考虑,但也大都按照自己的择偶观念、幸福标准来进行,他们的想法未必会被儿女接受。在这种状况下,作为婚姻主角的男女青年的意愿被忽视,没有感情基础的男女被“父母之命”强行捆绑在一起,成为旧式婚姻的牺牲品。 上述情况在民国时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据社会学家潘光旦所做的一份调查表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大多数青年结婚是以寻求生活伴侣为首要目的,传宗接代、侍奉父母等降至次要地位。许多青年开始反抗家庭对自己婚姻的安排,勇于寻找真爱。1919年在长沙发生的女青年赵五贞为反抗父母包办婚姻而自杀的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轰动。1912年长沙女青年李欣淑为反对包办婚姻而离家 出走,并登报声明要靠自己的力量,争取自己的光明人生。这些事件在当时虽然

传统文化中的婚姻家庭观念

论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的婚姻家庭观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社会转型速度不断加快,传统的婚姻家庭观正在发生变化,逐渐被人们淡忘,并且更多的受到西方婚姻家庭观念的冲击和影响。文章首先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对婚姻、家庭进行定义。其次,分别对中国传统的婚姻和家庭的特点进行分析和阐释。最后,将当代文化背景下的婚姻家庭观与传统文化背景下的婚姻家庭观进行对比,使人们认识到对于传统文化中的精华我们要继承和发扬,对于外来文化我们也要去粗取精,不断地对当代文化进行反思和改进,形成一种和谐的婚姻家庭观。 【关键词】:传统文化;婚姻家庭观;文化背景 引言 家庭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单位,而婚姻则是一个完整的家庭形成的必要条件。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形成了特有的一套传统婚姻家庭观,这种传统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婚姻家庭观念一直影响着中国人的生活,直到新中国的建立,更确切的说是改革开放以后,西方民主自由的婚姻家庭观被带入中国,不断的对传统的婚姻家庭观进行着冲击,于是就出现了空巢家庭、丁克家庭、闪婚等很多新形态的婚姻和家庭。而近年来离婚率不断上升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这让人们不禁联系到中国的封建社会,传统文化背景下的离婚率非常的低。因此,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婚姻家庭观,看看与当代文化背景下的婚姻家庭观有什么不同之处,哪些能给我们好的启发。 一.传统文化中的婚姻和家庭的含义 (1)婚姻 《礼记·昏义》中对婚姻是这样定义的:“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从这几句中国古代比较经典的关于婚姻的定义里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婚姻的目的只在于家族的延续和对于祖先的祭祀。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在中国封建社会家族香火的延续和祖先的祭祀两者关系非常密切,有时是密不可分的。但就重要性而言祖先的祭祀在目的上更重要一些,为了使祖先能“永享血食”才务必要使家族永远的延续下去,可以说对于祖先的崇拜是第一目的,或者最终目的。因此,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子孙结婚是对于祖先的一种神圣的义务,而独身和无后则被认为是一种对祖先不孝的行为。孟子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就是对此最好的说明。无后,祖先便成了没有后代去祭祀的鬼了,而古人相信鬼是必须血食的。 (2)家庭 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家庭的结构和功能是不尽相同的,其含义也不完全一致,因而很难对它加以界定。我们知道,在仰韶文化时期所出现的连排房,不但有连间或套间,而且还带有火塘;当然,火塘可能是出于取暖的需要,但也未尝不可用于炊事。所以,当时不但是“聚族而居”的,还可能是“分爨而食”的;而“分爨而食”便是家庭的基本标志,因为这表明它是一个财产—生活的共同体。《后汉书·郑均传》中提到:“均好义笃实,养寡嫂孤儿,恩礼敦至。常称疾家庭,不应州郡辟召。”从中我们可以得知郑均此人重义且忠厚老实,赡养守寡的嫂子和带着的孤儿,恩惠礼数都能做到。经常称因忙于家庭不去应州郡的召令。我们可以大致的知道传统社会的家庭就是一种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包括了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东方法眼字号:T|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法释〔201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

中国男女婚姻观念调研报告

中国男女婚姻观念调研报告 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中国男女婚姻观念调研报告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近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培训交流中心与世纪佳缘交友网联合发布的《2012-2013年中国男女婚恋观调研报告》显示,18岁-25岁女性有70%是“大叔控”,其中“气质大叔”、“事业型大叔”、“细腻体贴大叔”是“大叔控”们的最爱。所谓“大叔”,通常指30岁-50岁的中年男士,倾向于选择中年男士作为配偶的青年女性被称作“大叔控”。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搜狐网,对2371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40.1%的受访者直言自己身边“大叔控”多。44.3%的受访者感觉很多女性抱有“要现货”的心理,不愿与伴侣共同奋斗。 受访者中,70后占41.4%,80后占24.4%,90后占4.8%。 67.2%的人认为中年男士受青睐是因为大多已具备一定物质基础 1990年出生的张兰(化名)来北京打工一年多了。前不久,她在换房时结识了房东的朋友——一个70后的“大叔”。初次见面,“大叔”就开车帮她搬来了所有行李。之后两人经常一起吃饭聊天儿。“我经常向他倾诉生活和工作中的各种不快,他不但不会不耐烦,还会给出很多实用建议。作为一个独自在北京打拼的女孩子,‘大叔’的成熟体贴让我感到很舒心。” “女朋友常指责我自私、不考虑她的感受,夸赞‘大叔’有魅力。”山东小伙李守伟说,他女朋友是日漫迷、韩剧迷,最喜欢收集动漫和韩剧里的美型“大叔”图片,还把“大叔”定为他以后的发展方向。“我感觉这种心态太幼稚了。”

为什么一些年轻女性更青睐中年男士?调查中,67.2%的人认为是中年男士大多已具备一定物质基础;55.5%的人认为是中年男士更稳重,有魅力;40.5%的人表示是中年男士更能体贴女性;39.3%的人觉得是作为独生子女的年轻人更愿意被照顾,而不懂得照顾别人。 世纪佳缘婚恋专家张佳芮告诉记者,“大叔控”大多集中于年轻女性。初入社会的年轻女性缺少社会经验,而这正是成熟中年男性所具有的,他们能给予女性安全感。此外,现在不少家庭是“421”模式,四个老人、两个大人围绕一个孩子转,很可能导致独生子女长大后缺乏耐性和包容力,在恋爱和婚姻中表现得以自我为中心。 “时代不同,适婚年龄人群择偶需求也不同。”张佳芮说,70年代生人崇尚与知识分子结合,80年代生人更注重对方物质基础,90年代生人择偶不但务实,而且更注重自我感受。所以不管从物质还是感情出发,不少女性都愿意选择已具备一定条件的男士。 稳定的感情需要男女双方耐心磨合,一同成长 调查显示,52.6%的受访者对年轻女性当“大叔控”持认同态度,17.0%的人持反对态度,30.4%的人表示不好说。 张兰认为,年轻女性与“大叔”结合是恋爱自由,没什么不可以。“单方面要求女性理解自己伴侣,等待其成长,也是不公平的。” “不少年轻女性有攀比心理,看到同龄人因为嫁得好,享受了更好的物质条件,就可能在感情中动摇。”李守伟认为,认同年轻女性当“大叔控”,是认同了男女双方只考虑自己的做法,抹杀了爱情相伴相守的美好,可能导致更多女性把恋爱和婚姻当做谋取物质条件的工具。

当代大学生婚姻家庭观与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比较

当代大学生婚姻家庭观与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比较——以内蒙古师范大学盛乐校区为例 田 雨 内容提要:本文是一篇对当代大学生的婚姻家庭观与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对比的调查报告,文章首先运用文献资料对传统的婚姻家庭观进行论述,总结出传统的婚姻家庭观的一些特征,然后通过对调查问卷的分析,将当代大学生的婚姻家庭观与传统的观念进行对比;论述观念变化的原因、分析由于观念变化带来的影响等。 关键词:大学生婚姻家庭传统观念 一.导言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家庭诞生的那天起,它就与社会产生了密不可分的联系,并相互影响。一定的社会制度,在不同的程度之上影响着人们的婚姻家庭观①,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都会有相应的婚姻家庭观念与之相适应。人类社会的每一次进步,每一次变革,都不可避免的给婚姻家庭制度提出新的要求,灌注新的内容,赋予新的形式;婚姻家庭作为社会设置②的一个方面,并不只是被动的受社会制度的制约,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起着反作用。一种和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不仅对一个家庭产生积极的影响,也同时对一个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 抛开家庭对社会的反作用暂且不说,我们谈一下婚姻家庭观对社会的影响。本文就是在社会转型的基础之上,探讨当代大学生的婚姻家庭观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中国近代社会经历过几次大的转型,第一次是辛亥革命,第二次是新中国的诞生,第三次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在这次改革春风的沐浴之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同时,国外的文化纷纷传入中国。受外来文化的影响,中国民众的思想观念也得到改变,家庭的功能在这样的冲击之下或多或少的丧失,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自然而然的受到挑战。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民众究竟应该何去何从?是全盘接受外来文化还是有批判的继承;父母、婚姻、子女对他们究竟意味着什么?责任、累赘还是甜蜜的负担,这一切引起了笔者的兴趣。 已经说过,一个良好的婚姻家庭观不仅会对家庭产生积极的影响,也同时对一个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婚姻家庭观不只是针对已经成家立业的公民而言,因为一种良好的风气的形成,是从小,从青少年时期培养的结果,因而笔者将这一目光投向当代大学生。大学生是这个社会特殊的群体,年轻的一代,正处在社会化的重要阶段。他们积极向上,对生活充满期望与热情,容易接受外来的新鲜事物,对大学生婚姻家庭观的调查有助于笔者了解当代年轻人的思想;更为主要的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对整个社会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二.文献综述 家庭作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所发挥的作用是极为重要的。家庭、婚姻或许是人类一个永恒的话题,在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上,家庭已存在了数千年,人类对家庭的思考和研究也有了几千年,然而关于家庭社会学的研究只有150年左右的历史。时间虽短,但是学者们对家庭内容的研究涉及到了方方面面,因为家庭和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笔者将从两个方面进行文献综述: (一)文献回顾: 由于家庭、婚姻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人类发展史上相当重要的问题,涉及到人类社会的方方面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 来源期刊:《人民司法》2011年第17期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司法解释,并于2011年8月13日施行。为便于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司法解释起草的背景情况及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背景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为各地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据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应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性质认定、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8年1月开始着手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起草小组先后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了 300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案件卷宗,为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同时,注意深入调查研究,赴各地法院召开座谈会,听取一线法官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意见。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了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全国妇联的意见,再根据反馈的意见逐条推敲进行修改。 由于婚姻法与普通百姓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众的意见,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在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上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网上意见9974条,共计200多万字,同时收到书面来信181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并寄来了书面修改意见,全国妇联权益部还专程到最高法院民一庭,针对热点问题谈了妇联系统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和建议,既有普通百姓的肺腑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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