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确认之诉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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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确认之诉的几个问题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社团性的特征,我国公司法要求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的材料之中。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和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之中以及工商登记材料的股东经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所谓的隐名投资问题。目前因为隐名投资产生的纠纷种类很多,确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的诉讼(本文简称为隐名股东确认之诉)较为常见。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此也颇有争议,这就带来司法上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投资公司的稳定性,不利于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出资人利益。因此对隐名投资人可否提起确认股东身份之诉、诉讼的性质及当事人的确定、确认股东身份的实质要件等问题的研究十分必要。

一、隐名股东确认之诉对象

隐名股东准确地说应当是隐名投资人,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与之相对应的是“显名股东”,这里的显名或者隐名是指其姓名是否在股东名册和公

司章程上记载。隐名股东现象会导致实际出资人或者股份认购人与名义上的股东不一致,是否应当认定真正的股东身份就是此类纠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许多学者认为不应当认定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首先在立法上,我国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是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的记载,没有出现在这些材料中的主体不能称为股东。他们是不具备股东形式特征的投资者。其次,从现实上看,隐名股东的存在有悖于交易秩序与安全。我国公司采登记制度,借以保障股东权益和交易安全。隐名出资人被认定为股东,不仅是对公司人合性的破坏,而且对社会信用机制和国家对公司的管理秩序也起到破坏作用。认可实际出资人的法律地位不利于公司的登记管理,并可能为某些单位和个人采取隐名的方式暗中投资并操纵经营提供法律保护,助长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确认隐名股东之诉没有审理的必要,或者立案后因与工商登记相悖一律不予以支持。

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有审理的必要,而且应当依据法律、事实和证据,认定符合条件的隐名投资者为股东。首先,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就股东资格而言,工商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程序,而是宣示性登记,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的证权功能。不能因为工商登记记载的形式要件不一致就否认当事人的实

体权利,这有违实质公平正义的司法原则。其次,对权利的认定,应当从法律关系的实质上去考量。股东之所以能够成为股东,从根本上讲源于其对公司的出资,形式要件只是实质要件的外在表现,或者说是对股东出资事实的一种记载和证明,因此,自然人或法人如果不对公司出资便不具有股东资格。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只有履行了出资义务,才取得股东权利。再次,我国公司法对隐名股东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不禁止就意味着允许。因此隐名股东只要符合条件就应当认定其股东身份,这也符合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可以保持以公司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避免隐名股东借机逃避法律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保护投资人的权益。正因为如此,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的名义出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的,公司已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尽管该司法解释仅仅是征求意见稿,但可以反映出我国立法对隐名投资人成为股东所持的宽容态度。

二、此类诉讼的性质及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确认隐名股东身份的诉讼从性质上说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

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由于确认之诉特别是类似此类的股东身份确认之诉,侵权行为不存在或者表现不十分突出,诉讼的相对人并不十分明显,往往表现为利害关系人或者称权利义务关系人,谁是适格的当事人就成为一个应当解决的问题。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和被告的确定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要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人”,而被告只要求是“明确的被告”即可,由此可见对原告的确定采用的是适格说,对被告的确定采用的是表示说。一般地对于被告的确定由原告选择,原告一旦选择了被告,被告就被认为是适格的,就可以作为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一旦原告选择错误或者遗漏,或者会被驳回诉讼请求,或者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在隐名股东身份确认纠纷中,许多原告会选择不同意自己成为股东的股东做被告。但就此类案件的实体法律关系以及程序意义来说,作者认为隐名股东身份确认之诉应当是一个必要的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分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被告是两个人以上的是消极的共同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共同诉讼并没有作进一步理论上的分类,只是在一些司法解释中予以列举,这也带来司法上的不统一。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是

指诉讼标的共同。正确理解诉讼标的共同有利于准确确定诉讼中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标的共同,应是标的的同一,就是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是共同的实体法律关系。具体来说就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实体法律关系中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权利义务共同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比如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形成的特定身份,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夫妻关系;另外还有基于法律上的共有权关系形成的特定身份,如共同著作权人等。二是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关系。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相对于股权来说,由于共同对公司投资,形成法律上的共有权关系,并且股东之间形成了特定身份关系,进而对公司股权产生了共同权利义务。当一名隐名投资人意欲确认其股东身份时,作为公司股份的共有人的其他股东应当作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由于公司是公司财产的所有人,股东将表现为股份的资产交与公司,公司作为全体公司资产的权利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与公司股东对于公司股份也是一种特别的共有关系。对股权产生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有限公司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公司也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诉讼性质、公司和股东的当事人身份是由公司股份、股权以及资产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应当说,为了查清事实,为了维护实体权利,作为公司和其他股

东参加诉讼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可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呢?笔者认为无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其他股东和公司不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首先,其他股东和公司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即对诉讼标的有共同实体上的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诉讼标的不仅没有独立实体请求权,而且也无共同请求权。从这一点上说,确认股东身份的诉讼对于其他股东不仅仅是有利害关系,由于其他股东和公司对于公司股权来说享有共同的实体权利,有共同的实体请求权,争议的就是他们的实体权利,处理结果直接涉及其实体权利,因此必须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显然,将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符合股东权利的实质内容和特征。其次,不宜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尽管与本诉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是同一的,但与必要共同诉讼具有根本的不同:第一扩参与诉讼的方式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本诉中来,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被告,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其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提起一个独立的诉,只不过法院予以合并审理而已。而在隐名股东确认之

诉中,其他股东并没有提起另一个独立的诉,而是因为权利的同一性参加到诉讼中来,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第二,争议的法律关系不相同。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他们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或者享有共同权利或连带权利,或者承担共同义务或连带义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第三人和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诉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隐名股东确认之诉争议的是同一的法律关系,其他股东的主张或者同于原告或者同于被告,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同。第三,两个诉的性质不同。必要的共同之诉是不可分之诉,争议法律关系的一切权利人或者义务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我国民事诉讼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确立了强制追加的制度,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和本诉是两个诉讼,尽管两个诉讼有牵连,但它们是可以分别审理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并不是与本诉统一裁判,统一认定,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不受本诉裁判的约束,他可以在本诉进行中或裁判后,另行起诉。第三人不愿意利用本诉程序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以职权强制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这一点上确认隐名股东的案件更应当是必要共同诉讼,从实体上说,其他股东和公司是参加到一个同一的法律关系争议中来,对争议的标的享有共同的权利;从程序上说,其他股东和公司不参加诉讼,事实无法认定,案件无法审理。正因为此,法院才能依职权追加其他股东为共同被告,不因为其他股东不参加诉讼而影响实体审理。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不参加诉讼的权利会妨碍此类案件的正常审理。

综上,无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其他股东都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的被告参加诉讼。

三、隐名股东应满足的实质条件

关于隐名投资人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可以被认定为股东,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在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者文件中有所涉及。比如,在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有对隐名投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出

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与最高院的征求意见稿内容大体一致。可见,对于隐名投资人的法律地位可分三种情况予以认定:第一种情况,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此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方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首先提起确权诉讼。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第二种情况,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只种情况,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符合第一种情况的隐名投资人可以成为股东,但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公司类型上隐名股东只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是股份有

限公司。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和性,其股东需要记录在公司股东名册和章程上,并且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登记,以彰示其效力,并且股份的流动性较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问题才会凸现出来。而股份公司资合性较明显,股份流动相较强,原则上不存在隐名股东的问题。

(二)股东和公司的认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整体性和公司的人合性特征,隐名投资人成为股东,首先,应当让其他股东知晓,其中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其次,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其成为股东。若知晓投资的事实,不同意成为股东的话,该股东应当购买隐名投资人的投资;再次,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

(三)隐名投资人事实上已行使了股东的权利,这是一个事实上的认定。隐名投资人在公司存续期间,事实上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也通过一定的形式享有了股东的权益,如参与公司的决策、领取了股息和红利等,这是其成为股东的又一个实质性条件,也需要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四)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应该说成为隐名投资人的目的比较复杂。规避法律规定的情形也是存在的。比如,一个隐名投资者利用多个显名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规避我国《公司法》

关于一人公司的严格规定和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二个以上股东的法律规定;投资人为了规避国家的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投资出现的隐名股东。根据我国《国家公务员法》第31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经营、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一些国家公务人员慑于国家法律又想投资,就借用他人名义出资,享受公司利润、分红及其他股东权利,于是就出现了隐名股东;隐名投资者利用享受优惠待遇的显名股东设立公司,诸如利用残疾人、下岗工人、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享有减免税费优惠;股东转让出资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隐名股东;投资人出于某方面的考虑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经济状况,怕“露富”而出现的隐名股东;多个隐名投资者利用一个显名股东设立公司或参与公司运作,以满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法律规定;外商身份的隐名投资者利用国内显名股东设立内资企业,以规避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产业准入政策法规,或者虽然不属于规避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产业准入政策法规的情况,但是却规避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等等。

我们无法穷尽隐名投资行为的目的类型,但总起来说包括三类:一是规避法律的强制行规定的,二是缺少法定程序的,三是目的并不违法的。

在认定隐名投资法律效力时,只能认定其中因规避法律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而且需要明确解释“法律强制性规定”

的基本原则,只有这样,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公正、合理、和谐地解决隐名投资法律效力的认定问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应当坚持公司形态法定,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确定、维持、不变,股权平等,资本多数决,公司自治等公司法原则。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应当注重维护公司社团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衡平各方主体的利益,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重视行政规章的参照适用。”这一原则对审理确认隐名股东身份案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正像有的学者所说,在认定隐名投资效力问题上应该坚持鼓励投资活动,维护交易稳定,保护出资人利益,促进被投资公司正常发展经营的基本法律理念。在解释“法律强制性规定”时,应该遵循“宽松”原则。对于法律不能做任意的扩大性的解释,应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对于其他一般违法情况,应该在确认隐名股东身份的基础上,通过责令补办手续和变更来予以更正,以实现尊重公司自治、保护市场的交易稳定以及维护公司社团法律关系的确定性的目的。

(五)需要经过确认之诉才能取得。隐名投资人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身份,只能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以法院的判决作为其成为股东、享受股权的依据。同时,胜诉后公司需要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东的变更手续,其他股东和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四、关于此类诉讼中证据的采信

此类诉讼还涉及到一个证据的效力问题,就是行政机关关于股东身份的记载,和实质上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出资协议、其他约定的内容以及事实行为不一致,出现了证明同一对象的两组证据的矛盾时应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股东资格的主要证据有以下几种:1.公司章程记载;2.工商注册登记;3.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4.股东名册;5.实际出资情况证明;6.股权转让、继承、赠与等股权流转协议;7.在公司中实际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些不同的证据形式在司法裁判中具有不同的证明效力,大多学者把他们分为形式证据和实质证据,公司章程记载、工商注册登记、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记录等属于形式证据;实际出资、享有实际权利、股权取得协议等则为实质证据。以上是公司股东资格取得的表征,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取得股东资格,自不必言。然而,实践中有诸多公司由于运作不规范,致使某些股东只具备其中几项,而欠缺全部要件,甚至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其股东资格就是一大难题,隐名股东就属之。

公司法中的形式证据和实质证据的效力应该是针对不同的证明

对象效力体现的各不相同,不应当从证据的出具机关来简单处理。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证据并不是永远大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定意义上说,“形式证据的功能是对外的,是为使相对人易于判断和辨识,它在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争议中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比实质证据

更有意义,其中工商部门的登记公示性最强,故优先于其他形式条件;实质证据的功能主要是对内的,用于确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在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时其意义优于形式特征。”即是说,在处理公司案件时要根据是内部关系(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之间)还是外部关系(股东与第三人之间)而优先采用形式证据还是实质证据。隐名股东身份确定属于典型的内部关系纠纷,在证据的采信上,实质证据要优于形式证据,不能单纯依据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内容驳回隐名投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请求。要以实质证据为准,正确处理此类纠纷,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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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范本正式模版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范本正式 模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83426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范本正式模版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实际出资额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元,其中甲方实际出资元,乙方实际出资元。 甲方出资方式为(现金/实物),该出资在年月日已全部到位。 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责任和风险。 甲方对公司股份的认购出资,交由乙方以乙方名义对公司投资。

第二条责任承担与利益分配 乙方为公司股东,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公司或工商登记资料。 甲乙双方均以自己的实际出资通过乙方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乙方先向公司承担责任后,其有权向甲方追偿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应份额。 乙方以其名下在公司的投资比例取得的盈余分配,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分配。 甲乙双方在公司的增资扩股、配股权,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享有,但需以乙方名义与公司产生法律关系。 第三条股权转让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甲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乙方须配合甲方实现该优先受让权。 乙方转让股权全部的,由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产生新的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按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新的显名投资人为公司名义股东。

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协议(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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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协议 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协商,就公司股东内部转让股权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_________股东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辞去_________有限公司的一切职务。上述公司的任何期间的任何盈亏都与_________无关。 1.原股东_________将其在公司的全部股权,折人民币_________,占注册资本_________%转让给股东_________。 2.股东_________将其在公司的部分股权折人民币_________%,占注册资本_________%,转让给股东_________。 3.股东_________在公司的股权由原先的人民币_________%,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_%,变更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特立此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股东各执壹份。壹份送市工商局办理变更。

股东: 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法隐名股东相关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 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

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 供查阅。 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可诉性大大加强。但由于《公司法》中相关的法律制度过于概括性,导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或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理解,以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法律尴尬! 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贯彻公司法的精神和原则,明确并统一法律的适用,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本司法解释予以实务解读。 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了在股东名册及工商档案上登记的“名义股东”,不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的现象。“实际出资人”虽然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却依据和“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和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就是“隐名股东”!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隐名股东”的法律关系作出如下规定:

显明股东与隐名股东协议书

协议书 隐名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显名出资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以乙方名义投资入股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目标公司的概况: 目标公司系XX年XX月XX成立。注册地 址:。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元,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记载的股东为:,。其中以乙方名义出资元,占目标公 司%的股权,乙方的出资方式为XX,但实际出资人为乙方; 二、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以乙方名义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其实际出资人为甲方,乙方为该股份的名义出资人(显名出资人),甲方为该股份的实际出资人(隐名出资人)。乙方在公司注册成立时未出任何资金,以其名义持有的股份,全部系甲方实际出资而成。 三、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为目标公司的实际股东承担投资风甲方享有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所应享有的所有者享有投资收益;险,

资产受益、收取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全部股东权益,并承担全部股东义务;甲方支付给乙方固定报酬年薪为XX元,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不承担投资风险、经营风险等全部股东义务。 四、当XX公司出现第三人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股东责任。 五、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处分其名下的股权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而给甲方或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如由于乙方的个人纠纷,而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须对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七、乙方作为显名股东,应提供财产担保或信用担保,当乙方出现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时,乙方须承担责任,具体方式如下: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时生效。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名义出资人签字):乙方(实际出资人签字): 日期:日期: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范本

编号: TZ-20216100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范本 Promises resulting from either express or an implied agreement can be enforced.

[标签: titlecontent] 实际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名义出资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乙方名义投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一、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1、目标公司系出资人向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元,公司资料中记载的股东为: 2.目标公司以乙方名义出资元,占×××公司%的股权,但实际出资人为甲方。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已向×××公司出资人民币万元。 3.新设目标公司由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以显名出资人即名义股东之身份,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乙方×××名义上在××公司出资比例为%,并自愿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公司名义上法定代表人。 二、股东形式和出资来源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 拥有对

××公司的投资权利和实际股东权利,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对外经营行为产生的投资风险,以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并承担作为股东应尽的全部义务,同时绝对自主地享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个人名义成为××公司名义上××%比例的出资人和股东,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乙方不对××公司的经营投资风险承担责任,同时也对××公司的利润分配不享有任何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持有的××公司××%的股份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甲方。乙方没有对××公司实际投入任何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反映的等价资本金。 三、公司具体经营事务的管理、决策 1、甲方作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按照公司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权利的规定,对公司的全部经营事务,享有管理、控制和最终决策的权利。甲方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事务,并实际行使股东各项权利,掌管公司的各种印鉴。 2、乙方作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不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也对××公司的经营无最终决策权利。乙方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应当披露其与甲方之间的关系,使公司及其他股东认可甲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欢迎大家阅读!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1】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本协议由上述协议各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即“本协议签订日”)在签署。 鉴于: 1、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于年月日投资成立,地址:。其注册资本为万元,经营期限:,经营范围:以公司营业执照为准。 2、甲方同意将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股份及权益。 据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目标公司股权整体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目标公司现股权结构(以工商登记为准) 1、股东出资额万元,占该公司%股权; 2、股东出资额万元,占该公司%股权。

第二条股权转让方式及价格 1、甲方自愿将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以转让价人民币万元(大写:)的价格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整体购买甲方所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 2、转让价指整体转让股份的购买价,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办公用品等物品(详见移交清单)。 3、乙方整体受让甲方的股权后,由乙方绝对控股目标公司,甲方完全退出。 4、甲方所有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时间 1、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姓名:银行:账号:)分三次支付转让价款(包括定金),付款以银行转账单据为准。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大写:),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定金。甲方负责办理完毕本协议有关的所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在所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大写:),剩余款项人民币万元(大写:) ,在的十日内付清。甲方收取的定金万元在最后一次付款时抵作转让价款。 第四条其他费用的负担 1、在本协议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费用,

隐名股东协议

隐名股东协议 隐名股东协议隐名合伙人x x x(以下简称为乙方),出名营业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兹为隐名合伙经当事人间同意缔行契约条件于下:第一条甲方开设x x商行专营x x事业计共资本金人民币x x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币x x 元整外,余人民币x x元整,由乙方于本契约成立同 隐名股东协议 隐名合伙人x x x(以下简称为乙方),出名营业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兹为隐名合伙经当事人间同意缔行契约条件于下: 第一条甲方开设x x商行专营x x事业计共资本金人民币x x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币x x元整外,余人民币x x元整,由乙方于本契约成立同时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确认。 第二条乙方投入资本人民币x x元整后,即为x x商行的隐名合伙人而甲方认诺。 第三条甲方应每届事务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交付乙方查核。 第四条前条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即可到商行查阅合伙人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五条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 第六条前条利益的分配,应于损益计算后,五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资的增加于甲方同意。 第七条关于x商行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而乙方不得参与事务的执行。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人的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八条隐名合伙期间中,如遇亏蚀时,如果其财产不足资本额半数的,甲方应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终止契约。 第九条甲方与乙方所出的资本,以甲方为一的比例如遇亏蚀时,应以此计算分担。 第十条本隐名合伙有效期间,自x x x x年x月x日起至 x x x x年x月x日止共为x年x月。 第十一条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须中途终止契约的,应于年底为之;但须

(最新)隐名股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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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第六条 前条利益的分配,应于损益计算后,五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资的增加于甲方同意。 第七条关于x 商行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而乙方不得参与事务的执行。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人的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八条隐名合伙期间中,如遇亏蚀时,如果其财产不足资本额半数的,甲方应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终止契约。 第九条甲方与乙方所出的资本,以甲方为一的比例如遇亏蚀时,应以此计算分担。 第十条本隐名合伙有效期间,自x x x x年x月x日起至x x x x 年x 月x 日止共为x 年x 月。 第十一条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须中途终止契约的,应于年底为之;但须于两个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契约终止时,甲方应返还乙方所出的资本金额,并应支付应得的利益金,担因亏损而减少资本的,只得返还其余剩的存额。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间所出的资本,如不幸亏蚀净尽的,以契约终止论;但双方愿意继续出资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继续经营,而乙方亦不愿意再出资加入时,甲方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甲方如中途欲将x x 商行出让于他人时,应先通知乙方,如乙方愿意按照时价受让时,应尽先使乙方受让,甲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 绝。 第十五条甲方如违背前条或因乙方不愿意受让,将x x 商行股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草拟)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 甲方(隐名投资人):张俊昆,身份证号码:,住址:。 乙方(法定代表人):蒋光华,身份证号码:,住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甲、乙双在昆明赤达地暖科技有限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甲方的权利,甲、乙双方共同作出以下约定,以资各方遵守执行: 一、公司概况 昆明赤达地暖科技有限公司系年月日在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为元,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记载的股东为:蒋光华(占公司49%的股权)、(占公司%的股权)。其中以乙方名义共向公司出资¥24,500.00元,该出资实际是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而得,其中甲方出资¥12,250.00元,乙方出资¥12,250.00元。

二、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由甲、乙双方共同向昆明赤达地暖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共计¥24,500.00元,其中甲、乙双方各出资¥12,250.00元,甲、乙双方各占双方投资总额的50%。 2、甲、乙双方约定,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日内(年月日前)各方必须将本协议所约定的上述投资款项足额汇入双方共同指定的银行(银行账户:),任何一方不得抽回资金。 3、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入股)总额占昆明赤达地暖科技有限公司的49%股份。甲、乙双方各自向昆明赤达地暖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入股)¥12,250.00元,各占昆明赤达地暖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 三、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作为昆明赤达地暖科技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甲、乙双方确认乙方作为显名股东登记于公司的昆明赤达地暖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工商登记资料中,乙方为昆明赤达地暖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36826

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协议 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协商,就公司股东内部转让股权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_________股东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辞去_________有限公司的一切职务。上述公司的任何期间的任何盈亏都与_________无关。 1.原股东_________将其在公司的全部股权,折人民币 _________,占注册资本_________%转让给股东_________。 2.股东_________将其在公司的部分股权折人民币_________%,占注册资本_________%,转让给股东_________。 3.股东_________在公司的股权由原先的人民币_________%,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_%,变更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特立此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股东各执壹份。壹份送市工商局办理变更。 股东: 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云博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隐名股东协议

隐名股东协议 3: 4: 5: 第二条股东形式和出资来源 1、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丙方作为 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拥有对 公司的投资权利和实际股东权利,为 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 2、丙方以对 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同时绝对自主地享有对 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权。 3、乙方接受丙方委托,以个人名义成为丙方占有的有限公司 不享有丙方投资的 %股份的利润分配权。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及时将公司分红款打入丙方指定账户 (开户名: 户行: ,账号: ),分红款产生的税费以及国家政府机关要求缴纳的其他费用由丙 方自行承担。 2、乙方同意丙方所持股权的分红款直接由甲方向丙方支付。 3、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如实出资、增资,及时履行继续投资的义务。 4、丙方根据自身情况需要,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变更为显名股东。 5、丙方根据股东会决议,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管理,享有一切股东的权利,包括翻 阅财务报表等。 6、丙方承认 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股东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盈亏分担 乙、丙双方确认有限公司所产生的盈利、 亏损按照乙、 丙双方所持股比例进行内部分配、 承 担。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协议,但三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1、有限公司解散、注销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因情况发生变化,经乙、丙双方协商同意,并且经甲方股东会通过,方可变更或解 除协议。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协议生效的条件和日期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 丙股东各执壹份,每股权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 码: (身份证号) ) 平等、 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 第一条股权确认 1、甲方注 册资本为万元整, 权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实际投资额持股比例显或隐名 1: 2: “显名股东 ”】 “隐名股东 ”】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 达成如下协议: 实际投资额为万元。乙、丙方为甲方的实际股东,具体股 有限 %股份的显名股东。 乙方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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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月日

隐名股东协议 隐名投资人(甲方):张 显名投资人(乙方):王、赵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向市有限公司全额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公司的法定地址为:市路号。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即名隐名股东协议 隐名投资人(甲方):张 显名投资人(乙方):王、赵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向市有限公司全额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公司的法定地址为:市路号。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万元(即名义股东王、赵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的出资500万元人民币)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乙方并不实际出资。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经双方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投资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 的出资在年3月10日前全部到位;甲方的出资方式为现金; 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者为甲方张。 2、甲方的实际出资挂在乙方名下,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

工商登记中以乙方为显名股东,基本情况为: 王,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赵,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3、市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 4、市有限公司内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的具体职责和权 利: 5、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6、乙方作为显名股东,应提供财产担保或信用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担保人,当乙方出现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时,乙方须承担责任,具体方式如下: 7、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享受市有限公司全部股东权益;甲方支付给乙方固定报酬年薪为元,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 8、若市有限公司出现第三人的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 9、其他条款。 10、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最新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挂名股东,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股东必看) 一、干股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干股”是一种俗称,干股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的股东。 (一)干股股东的表现形式 1.不登记注册的影子股东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及一些不愿公开身份,但却掌控公司资源,或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采取不投入出资而占有公司股权。其所占有股权的出资并未体现在公司登记备案的工商材料中,也未体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而是以他人名义占有公司股权,或干脆用另外的文字载体、口头协议等约定享受企业收益。这种股权被人通俗地称为“干股” 。 2.登记注册的干股股东 与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相对应,有一些自然人或法人虽未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却通过种种方式登记为公司股东,并取得了公司向股东颁发的出资证明,也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参与公司的管理及利润分配。这种不出资但却取得股东资格的民事主体也被人称为“干股” 股东。在实践中,这种干股的表现形式较为多样,其存在的基础大致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因腐败而产生;其二是因交易而产生。 (二)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1.影子股东的法律责任 影子股东的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公开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同,其股东资格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一些在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过程中发挥重大作用,通过不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都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保护股东资格的名义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 对于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疑是“权力股” ,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果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受到刑罚的制裁;如果违反了党纪、政纪,则要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登记注册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开股东身份干股的存在基础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隐名股东协议书范本

隐名股东协议书范本 甲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丁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戊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鉴于上海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即将变更为上海某某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为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利,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各方于年月日签订的《股东内部协议书》 及《补充协议》的基础上,经各实际投资人协商一致,现就公司变更后的相关权利义务等事宜特签订协议,以供各方认真遵照执行。根据目前工商登记:公司股东共有人:。 丙方名下对公司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元,占公司投资总额的%。但丙方名下部分投资实为甲方投资,根据甲方与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原协议”确认,甲方作为隐名股东,以丙方名义对公司的实际投资额为万元,占公司投资总额的%。 现因公司经营管理之需要,经各方一致同意,公司欲到工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变更后的股东为人:。同时,各方再次确认:股东变更登记后,甲方作为公司隐名股东的身份不作任何改变,甲方以丙方名义对公司的实际投资

额仍为 元,仍占公司投资总额的 %甲方继续依其出资额而 享有的股权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承担公司股东义务一、变更后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某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为:市路号。 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二、 甲方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为 额中的%,出资的时间、方式为: 乙方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为 的%出资的时间、方式为: 丙方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为 的%出资的时间、方式为: 丁方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为 的%,出资的时间、方式为: 戊方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为 的%,出资的时间、方式为: 三、 以上各方均同意甲方鉴于 已以股东名义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 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 材料之中,而是 暂时以丙方名义向上海培宝康生物科技实业 有限公司实际投入前述资本,并以丙方名义进行相应的工商 登记。甲方进行隐名投资后,丙方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 工商登万元,占公司投资总 万 元,占公司投资总额中 万 元,占公司投资总额中 万元,占公司投资总额中 万元,占公司投资总额中 等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将自己的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如何写一份有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带来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一)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本协议由上述协议各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即本协议签订日)在签署。 鉴于: 1、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于年月日投资成立,地址:。其注册资本为万元,经营期限:,经营范围:以公司营业执照为准。 2、甲方同意将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股份及权益。 据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目标公司股权整体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目标公司现股权结构(以工商登记为准) 1、股东出资额万元,占该公司%股权; 2、股东出资额万元,占该公司%股权。

第二条股权转让方式及价格 1、甲方自愿将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以转让价人民币万元(大写:)的价格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整体购买甲方所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 2、转让价指整体转让股份的购买价,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办公用品等物品(详见移交清单)。 3、乙方整体受让甲方的股权后,由乙方绝对控股目标公司,甲方完全退出。 4、甲方所有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时间 1、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姓名:银行:账号:)分三次支付转让价款(包括定金),付款以银行转账单据为准。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大写:),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定金。甲方负责办理完毕本协议有关的所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在所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大写:),剩余款项人民币万元(大写:) ,在的十日内付清。甲方收取的定金万元在最后一次付款时抵作转让价款。 第四条其他费用的负担 1、在本协议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费用,由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及风险防范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及风险防范 [摘要]隐名股东是指基于一定的理由和目的,向公司实际出资但不具备股东身份形式要件的出资人;隐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资格,应区别对待:涉及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事项,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在公司对外关系上,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不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隐名出资存在许多风险,隐名股东在出资前应采取一系列措施预防隐名出资的风险。 [关键词]隐名股东;股东资格;风险;防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隐名出资的现象越为常见。有规避法律型隐名出资,如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限制的规避;也有非规避法律型隐名出资,如不愿意公开自身经济状况,为了便于公司经营管理等。隐名出资的目的可谓是多种多样,因隐名出资引发的相关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文中仅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出资人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更好地维护隐名出资人的利益。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公司法》中没有隐名股东的概念,对于隐名股东概念的表述,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指出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其它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的出资人,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1]有学者认为隐名股东,又称匿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显名股东,或者名义股东。这里所谓的“匿名”或者“显名”是指其姓名或者名称是否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中予以记载。[2]也有学者认为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3]以上对隐名股东的界定各不相同,但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界定的角度不同,抑或是对隐名股东内涵表述的不够全面。鉴于以上表述,笔者认为,隐名股东是指基于一定的理由和目的,向公司实际出资但不具备股东身份形式要件的出资人。 隐名股东具有以下特征:(一)不具备股东的形式要件。隐名出资人不具备成为股东的形式要件,即其姓名或名称不能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之中,也不能显现在公司章程中,否则可能成为显名股东。(二)实际出资认购股份。隐名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是隐名股东成为股东的前提和基础,是其以后主张投资收益甚至于主张股东权利的前提,未履行出资义务就不可能成为隐名股东。(三)有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此特征使隐名出资与借款予他人出资区别开来,出资但没有成为股东的意思只能是借款给他人投资,当然就不能成为隐名股东。要想成为隐名股东,就必须在隐名投资协议中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这也是确认隐名投资协议的性质的重要因素。 二、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隐名股东协议模板(标准版)

编号:GR-WR-34000 隐名股东协议模板(标准 版) After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both parties jointly recogniz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elaborate the agreed commitment results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隐名股东协议模板(标准版) 备注:本协议书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股权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显名股东”】 丙方:(身份证号码:)【“隐名股东”】 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确认 1、甲方注册资本为万元整,实际投资额为万元。乙、丙方为甲方的实际股东,具体股权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实际投资额持股比例显或隐名 1: 2: 3: 4: 5:

第二条股东形式和出资来源 1、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丙方作为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拥有对有限公司的投资权利和实际股东权利,为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 2、丙方以对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同时绝对自主地享有对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权。 3、乙方接受丙方委托,以个人名义成为丙方占有的有限公司%股份的显名股东。乙方不享有丙方投资的%股份的利润分配权。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及时将公司分红款打入丙方指定账户(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分红款产生的税费以及国家政府机关要求缴纳的其他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同意丙方所持股权的分红款直接由甲方向丙方支付。 3、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如实出资、增资,及时履行继续投资的义务。 4、丙方根据自身情况需要,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变更为显

隐名股东协议书及股东身份确认书

协议书实际出资人(甲方):,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名义出资人(乙方):,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年_月_日甲方用乙方名义从,身份证号:处以人民币万元的价格收购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权,进行隐名投资。现双方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协议执行。 一、 ________________ 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成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登记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1、出资来源和股东形式 1、现登记于乙方_________ 名下 ________ 公司股权,实际为甲方师家 金出资人民币 __________ 万元收购取得。 乙方确认:收购资金全部为甲方出资,乙方未进行任何出资。 2、乙方__________ 名下_%的 ____________ 公司股权为挂名股权,甲方师家金 为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乙方____________ 为名义股东(显名股东)。 三、协议的履行 1、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对挂名股权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承担各项股东义务,挂名股权产生的收益(股息、红利等)归甲方所有。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对挂名股权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承担股东义务。 甲方通过乙方名义行使股东权利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2、甲方有权调整乙方挂名股权比例,更换名义股东或过户于自己名下。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对挂名股权进行调整,包括退股、增持、减持以及转让、质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协议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协议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作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隐名股东,拥有 %股权,甲方有意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乙方。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的 %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 %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元。 第三条甲方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第四条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第五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承担。 第六条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核心内容:代持股隐名投资这种情况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隐名股东出现的原因 主要有一是真实投资人不便于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关联交 易特殊关系的人员?二是实际出资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等?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实际股东不做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实际股东只出资但是自己不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总显示名字,那么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风 险,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 名,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也就为股东权利的形式设置了障碍?二是 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三是由于代持股人 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四是代持股人意外死亡等, 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 二、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 按照我国法律,这类情况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如果代持股人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由于实际出资人对于代持股份无法行使实际的控制权,因此面临较多法律风险,律师建 议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来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一)股权质押担保? 《物权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 有了可能?因此,实际投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 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 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 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二)签订代持股合同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由于代持股人是名义上的股东,如果他出现侵犯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实际出资人是 很难事后阻止的?因此,最好在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合同,对代持股人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如果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那么就会对代持 股人的行为予以震慑,加大他违反合同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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