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05.07.08

【实施日期】2005.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23号)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二00五年七月八日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是指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水事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行使水行政许可权的组织。

第三条水行政许可的规定、实施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水行政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五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公布水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等规定;应当公开水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和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核查、回避、听证、科学决策等制度,保障实施水行政许可的公平和公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精简办事环节,推行便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损害赔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供便利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向有关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投诉、批评、检举或者控告;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发现水行政许可有错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水行政许可的规定

第九条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规章,对实施该水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期限、须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作出具体规定。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有关规章,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水行政许可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予以明确。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实施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水行政许可和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增设新的在全国统一实施的水行政许可,或者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不必要、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增设新的水行政许可,或者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不必要、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

第十一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水行政许可的,承担起草任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全面评价设定该水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可行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评价意见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意见报送该水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水行政许可评价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十二条水行政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水行政许可。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水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水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水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水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水行政许可需要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水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设立专门的水行政许

可办事机构,集中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归口管理水行政许可工作。但是,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水行政许可归口管理机构,承办下列事项:

(一)组织制订水行政许可制度;

(二)审查涉及水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审查和评价水行政许可的设定;

(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五)承办有关水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交办的其他水行政许可归口管理工作。

第四章水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水事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直接向有水行政许可权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八条申请水行政许可,可以由申请人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人应当自提交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逾期未能提供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水行政许可,需要使用格式文本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

人提供,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水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二十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提出水行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9]20号 (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于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六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前款“法定期限”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以数据电文方式受理的,自数据电文进入行政机关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起计算;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自申请人收到行政机关的收讫确认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三)超越职权; (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第八条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申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第70号令) 4、《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文件) (二)申办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办流程图:

(四)申报材料目录: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6、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书示范文本: 徐州市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讲义及试题)

第五章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含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第一,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发生的被动性) ?第二,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禁止(从事即违法)---行政机关许可(允许)---同意(从事即合法) ?第三,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第四,行政许可主要表现为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 ?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并无特殊限制的许可。特别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对申请人予以特别限制的许可。 ?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按照许可的享有程度。排他性许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再申请获得的许可;非排他性许可,是指可以为所有具备法定条件者申请获得的许可。 ?3.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根据许可是否附有相应的义务。也可称为可放弃的许可和不可放弃的许可。 ?可放弃的许可指许可证的持证人可以无条件放弃因许可证而取得的权利,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可放弃的许可指行政机关赋予某个人或组织某项权利后,当事人取得许可证后在一定时间内没有从事被许可的活动,则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国家计划的进出口货物,在未完成国家计划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不能随便放弃。 ?下列哪些行政许可属于附义务的许可 ( ) ?A.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B.银行业务经营许可 ?C.狩猎许可 ?D.锅炉供暖许可

?4.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行为许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人或组织从事某种活动。 ?资格许可则是行政机关应申请,经过考核程序核发一定证明文书,允许持证人享有某种资格,从事某一职业或活动。 二、行政许可的范围 ?下列哪些属于行政许可法的调整对象() ?A.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B.教育部批准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副校长的任命 ?C.县建设局批准县文生局办公大楼施工许可 ?D.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市公安局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购买消防车50辆 ?注意,定期评估制度: ?定期评价的机关是许可设定机关,定期评价的内容是已设定行政许可存在的必要性;若其认为通过第l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1)许可的设定机关发现已设定的许可属于不需要设定许可的事项的,应当修改或废止;?(2)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就许可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必要性向许可的设定机关提出报告;?(3)公民可以就许可的实施和设定情况向许可的实施机关和设定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4)省级政府发现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许可属于不需要设定许可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定和实施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规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在其他规范性文件尚未规定某种行政许可的情形下,该规范性文件首次对该种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做出规定。设定属于对行政许可的创设,是第一次做出规定。 ?行政许可的规定是指在上位法已经对某种行政许可做出了规定的前提下,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规定是对?°设定?±的具体化。

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操作规范

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操作规 范 (合订本)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河津市粮食局(公章) 2018年6月

目录1.粮食收购许可办理操作规范 (1)

粮食收购许可标准化操作规范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二、行政审批主体 (一)业务主管部门 河津市粮食局 (二)承办机构 河津市粮食局行政审批股 三、实施对象 企业 四、审批依据 (一)设定依据 《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办理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其他依据 1.申请条件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 2.申请材料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3.现场踏勘。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现场踏勘。 4.审图。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审图。 5.公示。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6.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7.数量限制。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数量限制。 8.收费。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9.行政许可有效期限。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0.行政许可适用范围。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11.备案。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12.公告。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公告。 13.年检(年度报告)。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年度报告。 五、审批程序 (一)实施权限(行使层级) 县级行使 (二)申请条件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三)申请材料 列出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明细(即前置申请材料) 1.粮食收购许可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行填写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文化行政许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是维护群众权利、实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起步到发展的过程。下文是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欢迎阅读!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行为,严格行政裁量权,保证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工作质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 月27 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结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 市市本级从事和参与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工作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第三条市水务局负责本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市一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权限: 市水务局负责闹市域内穿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X市范围内河道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事项。 第二章审查环节 第五条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环节:窗口受理(初审)—转行政审批办公室经办人审查(技术审查、现场勘查)—办负责人

(或主任办公会)审核—主管局长审批(重大项目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定)—窗口送达批复文件 第三章审查内容 第六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3.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4.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行政审批相对人应按照上述条件向市水务局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以下简称 “窗口”提)出审查申请。 第七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 份; 3.水工程所在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报告和相关批复文件或水工程建设专题论证报告原件和复 印件2 份;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原件和复印件2 份。 第四章审查标准和审查要点 第八条受理(初审)

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

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 一、设定行政审批应当听取各方意见 很多行政审批事项都与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法律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法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将受惩处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了行政许可,该怎么处理?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

建设部关于印发三新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建设部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标[2005]124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对“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 设领域的技术进步,我部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 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三新核准”事项的特点,组织制定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 二00 五年七月二十日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 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核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申请、办理与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与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或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 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拟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当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 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排水许可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排水许可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行政许可内容:审批核发《排水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滇池管理局窗口(东风东路尚义巷8号二楼6号窗口),联系电话:3149807;主办机构电话:4613042;监督举报部门电话:4613017(市滇池管理局机关纪委) 五、行政审批流程: 1、排水户到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滇池管理局窗口(6号窗口)领取、拷贝或网上(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852572267.html,“在线服务”栏目)下载《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及电子报件,并如实填写。 2、申请人持申报资料(详见第六项:申报资料)到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昆明市池管理局窗口(6号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3、经窗口工作人员形式审查,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种类、数量的规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收件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

更正的内容,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不属本局职权范围的、不具备取得行政审批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窗口受理后,交主办机构办理。主办机构根据需要通知申请人配合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局审批。 5、申请人按《受理通知书》规定受理时限或接窗口通知到滇池管理局窗口(6号窗口)领取证书或审批意见。 六、申报资料: l、排水许可书面申请(原件1份); 2、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3、电子报件1份(https://www.360docs.net/doc/852572267.html,“在线服务”栏目,网上下载或窗口拷贝电子报件程序,录入报件信息); 4、滇池流域开发建设项目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签章确认); 5、项目区位图(原件1份); 6、新、改、扩建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签章确认)。 7、申报项目规划用地及道路红线图(规划部门审批的1:500地形图)(复印件1份,签章确认); 8、通过排水管理部门技术审查的项目排水接口方案图(须用1:500地形图,由排水专业设计单位设计)和项目庭院排水总平面图(原件各1套)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 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市、州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许可公安机关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并作为行政许可的必要依据。 第五条行政许可自受理之日起,审批时限为20日,现场审查及公示、公告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表1)及下列材料: (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

域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明,新成立、合并重组单位经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 2、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固定爆破作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5、能够证明生产活动合法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自有专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可移动库)相关材料(不得租用、合用): 1、证明仓库所有权的相关文件; 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三)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 2、单位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3、单位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 5、治安保卫负责人任命文件、简历表; 6、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件上载明的单位应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7、本单位为爆破作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 目录 一、总则 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 三、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 四、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五、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六、监督检查评价规范 附录1 流程图编制要求 附录2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构成要素和框架 附录3 词条解释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以下简称“指引”)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以及监督评价的规范化要求,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规范和引导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和提高审批效率,约束行政权力,防止寻租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许可可预期、可操作、可验证、可考核、可监督,为行政相对人到政府办事提供便利。 本指引适用于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的标准化建设。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行政许可以及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 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本原则。 开展行政许可标准化,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现行政许可全过程、各环节有标准有依据,确保行政许可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简明实用。充分考虑行政许可活动的现状,制定相关标准应做到文本简洁扼要,具体操作实用易行,既适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掌握使用,又便于群众办事和社会监督。 ——积极创新。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既要适应现实状况,又要体现前瞻性。主动创造主客观条件,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运用现代技术,探索行政许可新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持续改进。建立在实施中完善、在改进中提升的动态工作机制,根据标准实施情况和行政相对人需求,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持续提高标准水平,通过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明显改进行政许可工作质量。 (三)工作目标。 建成涵盖行政许可“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建立有效的行政许可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价体系,以标准化促进行政许可规范化,加快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行政许可制度。 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 (一)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据《行政许可法》,逐项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许可对象等要素。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工作主管机关应统一制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管理。

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定

独山子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Q/SY DS G 814—2014 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由公司投资,在独山子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包括在石化公司厂区内的)行政许可审批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工程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工程项目 是指各类工业及民用建、构筑物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 3.2 工程项目行政许可 指工程项目开工前,按国家法规要求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办理的行政许可证明及文件。 3.3 工程承包商 指依据合同确立的、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EPC)、采购-施工总承包(PC)、施工总承包(C)、项目管理承包(PMC)、勘察设计等工作内容的企业。 3.4 使用单位 指工程项目建成后的接收或使用者。 4 职责 4.1 工程项目管理部职责

4.1.1 是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制度的修订。 4.1.2 负责办理工程项目(民用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图报审、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备案登记和工程施工许可证。 4.2 规划计划处职责 负责办理人民政府的工程项目立项批(核)准文件。 4.3 财务处职责 负责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4.4 安全质量环保处职责 负责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护“三同时”及水土保持专项报审、验收等工作。 4.5 工程承包商职责 负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劳保统筹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建筑垃圾处置证等。 4.6 项目受益单位(或使用单位)职责 负责办理建设项目消防报审、验收工作。 4.7 矿服职责 由规划工程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相关单位办理各项工程项目建设手续。 5 管理流程(见附录A) 6 管理内容和要求 6.1 办理政府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核)准文件 规划计划处在工程项目初步(基础)设计批复后,或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后办理政府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核)准文件。 6.2 办理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批文件 6.2.1 安全质量环保处在建设项目计划联络单下达后办理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批文件。 6.2.2 工程项目环境评价报告的办理 6.2.2.1 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报送资料: a)提供拟建项目选址及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报告。 b)环保局签署初步意见。 c)建设单位报审项目建议书。 6.2.2.2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报送资料: a)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报环保局征求开展环评工作的意见,确定后做环评报告书(表)。 b)对确定需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委托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c)环评大纲完成后报环保局审核并批复。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统一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细则。 (二)位于居住区内的,树冠外缘距居民住宅主要采光面窗户直线距离不足二米,且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可以迁移; (三)属于行道树的,道路拓宽时,位于规划车行道上的行道树,可以迁移;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不超过六米的单向车行通道,应当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可以迁移一株;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在六米以上十米以内的双向车行通道,可以迁移二株以下;开设与人行道交叉的人行通道时,应当避让; (四)对因通透交通指示标识、建筑立面、商店招牌等需要提出的树木迁移申请,不予批

准,以疏枝、修剪为主; (五)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构成威胁的,可以迁移。 第五条(二十五厘米以下树木的迁移) 对杨树、构树、泡桐等速生树种,以及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下树木,按照以下要求审核:(一)位于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内,且无法避让的,可以迁移。 (二)位于新建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可以迁移。 (三)位于居住区内的,树冠外缘距居民住宅主要采光面窗户直线距离不足二米,且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可以迁移。 ; 的; (一)市政工程、公益性项目等市重大工程建设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在绿地上临时铺设管线、设置建设设施的; (二)在绿地下铺设管线等公共设施,确需开挖绿地的; (三)因地下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开挖绿地的,临时使用绿地的范围不得大于基坑开挖边线外五米; (四)因城市道路或者公路,需要设置临时便道,临时便道宽度不得大于原有路幅;

1附件1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具体范围:信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信托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范围审批。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一) 1.项目名称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筹建 2.办理依据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 3.受理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银保监会 5.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设立信托公司的可行性、必要性充分。

(3)出资人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4)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5)筹建方案完备可行。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信托公司法人机构筹建条件。 8.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草案。 (4)出资人基本情况。 (5)出资人关联方情况。 (6)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信托公司的决议。 (7)出资协议。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8)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 (9)出资人最近2 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声明和承诺。(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2)筹建方案。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 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9.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考核、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10. 审批时限 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 1.项目名称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开业 2.办理依据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3.受理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行政许可申请书.doc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单位名称/ 姓名):XXXX(企业名称或申请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电话:XXXXXXX 住(地)址:企业注册详细地址 委托代理人: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 工作单位:据实填写电话:XXXXXXX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行政许可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因××需要(原因),准备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我单位已具备××条件(人员、场地、设备),现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 申请人签名(公章):XXX 委托代理人签名(公章):XXX 年月日年月日 注:1、本申请书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免费提供。 2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 质内容真实性负责。 - 1 -

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清单乌质监()许收字〔XXXX 〕XXXX 号 申请单位(人)XXXX (企业名称或申请人姓名) 申请许 可事项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申请 经办人 XXX 联系电话XXXXXX 申请材料(可续页) 序号材料名称页数份数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 1 2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单8 1 3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9 1 4 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29 1 5 计量标准重复性实验记录34 1 6 计量标准器检定证书复印件39 1 7 计量检定员复印件155 1 8 营业执照复印件158 1 9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59 1 10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60 1 11 委托书161 1 以上材料由本人(单位)提供,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许可 申请人 申请经办人(签字):XXX 年月日 收件人员签名:XXX (行政许可专用章) XXXX 年XX 月XX 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单位(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2

行政许可法的知识点

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全省教育系统召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视频工作会议 发布时间:2004-03-10 13:47 本站3月10日讯(张晓北)10日上午9时,全省教育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视频工作会议召开,主会场设在省教育厅四楼大会议室,省教育厅全体干部、厅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各市(行署)教育局领导及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省教育厅厅长张永洲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教育厅助理巡视员钱福永同志主持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又一座里程碑。此次会议,旨在推进全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上全体与会人员收看了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同志在我省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录像。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界定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前提是法律的普遍禁止,一般社会成员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业务。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解除的行为。目的是抑制公益上的危险和影响秩序的因素。 (3)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法律行为。 (4)行政许可是要式法律行为。除了遵循法定程序,还应具有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 张 xx 诉某公安分局拒签证明案 原告 : 张×× , 男 ,49 岁 , 某厂下岗职工。

被告 : 某公安分局。 原告张××系下岗职工 ,1995 年决定开办营业性印刷部。其便向辖区内工商行政机关递交了从事个体工商业申请书。但依照国家规定 , 开办印刷业须先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批准。张××遂到辖区内的公安分局办理手续 , 遭到拒绝。由于没有公安机关的同意证明 , 工商机关未给张××颁发“营业执照”。张乂乂起诉公安机关,要求签发同意其开办印刷部的证明。 公安分局认为,未办成营业执照是工商机关的原因,与本机关无关。即使公安机关开了证明,也只是一种意见,不是行政许可,一审法院采纳了公安分局的意见,以被告不合格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 张××开办印刷部须先征得辖区内公安机关的批准。公安机关出具的“审查同意证明”实际上就许可了张××开办印刷部的资格 , 该 "审查同意证明"就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尽管公安机关签发的 "审查同意证明" 虽不是通常所见到的许可证或执照 , 但却完全符合许可证的性质。因此 ,该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遂终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发回重审。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 1、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驾证、营业执照与持枪证、专卖证 2、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如生产经营许可与驾驶证、律师证 3、独立许可与附文件许可:驾证、律证与商标、专利证、建设许可证 4、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许可:护照、驾证与建设用地许可证 三、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 1.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许可设定权,就是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某些特定的活动,需要事先经行政机关批准的权力。许可法规定,享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查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应禁止暗箱操作,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减少多头审批等。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实施许可,行政机关可批准,可撤销、吊销、注销已发许可证,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管。正确运用上述权力,就可以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许可法规定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也体现了这一点。 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doc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克拉玛依路政管理局

目录 一、克拉玛依路政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 二、行政许可案件办理流程 三、行政许可项目法律依据 四、行政许可申请书(空表) 五、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表(空表) 六、行政许可申请书(样本) 七、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表(样本) 八、监督检查举报 办理地址:克拉玛依市塔河路号

克拉玛依路政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 ( 一)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供电、通信设施、水利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 二)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 三)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四)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五)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六)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 七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八 )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它标志的许可; ( 九)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路面的机具在国省道、管辖范围内的专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 ( 十)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

行政许可案件办理流程 申请人准备所需材料,向 相应路政管理机构提出申 请 不符合法定形 路政管理机构对材料进行不属于本机构 式材料缺少需受理范围不予 审查 补正材料受理 受理申请 符合当场决定 县级路政管理机构进行现 条件的当场审 场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 查 市级路政管理机构审查 当场许可或不 予许可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制作并发放许可或不予许 可决定书

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实施机关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专业公司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十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第一章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和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办理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二)《电力监管条例》(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三)《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年月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四)《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号文,年月日印发); (五)《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号文,年月日印发); (六)《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号文,年月日印发)。 三、受理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四、决定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五、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项目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根据填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行政许可申请书

精品文档 。 - 1 - - 1 -欢迎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单位名称/姓名):XXXX (企业名称或申请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电话:XXXXXXX 住(地)址:企业注册详细地址 委托代理人: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 工作单位:据 实 填 写 电话:XXXXXXX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行政许可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场地、设备),现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 申请人签名(公章):XXX 委托代理人签名(公章):X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本申请书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免费提供。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 质内容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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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 量标证字第号 计量标准名称:经纬仪检定装置 计量标准代码: 01914900 申请考核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组织机构代码: H4141747-1 单位地址: xxxxxxxxxxxx 邮政编码: 830001 联系人: xxxxxxxx 联系电话: 0991xxxxxxx xxxx年 xx月 xx 日 3欢迎下载 。3

。 4 4欢迎下载 说 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需经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2.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般使用A4复印纸,采用计算机打印,如果用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3.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证明复印件一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4. 申请计量标准考复查核,申请考核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器具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证明复印件一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复印件一份(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应);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如计量标准器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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