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2

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2
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2

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住宅物业区域(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国有投资高于50%以上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条

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者住宅物业区域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政府提倡住宅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政府鼓励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

理企业。

第七条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

第十条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履行招标人的职责具体组织招标活动。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组织评标的能力,包括:

(一)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除外);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财经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招标工作经验的人员。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可从市房产管理局推荐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

机构名录中选定,并查验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的推荐,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或招标人与委托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格、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间)数、建筑结构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环境条件、投标报价测算所需的各类技术参数和指标、物业档案、物业总平面图、物业管理用房配置、专项维修资金建立等;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及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要求投标书中有投标人基本情况)、份数等;

(五)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包括是否将投标文件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

(七)招标活动方案,包括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开标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等;

(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九)悔标的责任;

(十)其他事项说明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的编制可参照市房产管理局制订的示范文本。

招标文件可载明投标保证金、对未中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经济补偿、中标后的履约保证金等内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方式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网站上公告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招标物业项目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点和期限;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一般应向5个以上(最低不少于3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到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时,招标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招标人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包括物业区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和国土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业主大会决议(原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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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

(五)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备案机关对备案材料有异议的,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住宅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向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应证明资料;投标人少于3个的,还应提供招标投标过程的书面情况说明和被邀请单位不参与投标的证明文件。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以核准。

第十六条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包括外地物业管理企业向市房产管理局备案资料)、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与业绩等证明

材料。

第十七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的,招标人可从中优选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并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逾期通知的,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期日顺延。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设的标底、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

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仅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分析投标合理性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预售新建商品房项目的,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出售的,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四)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一般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或解除前60日完成。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及承担招标项目的管理能力;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书面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包括物业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三)物业管理方案,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理念与目标、物业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目录、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配备、物业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

(四)对招标文件所列其他内容的陈述;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无效:

(一)送达时未密封;

(二)逾期送达;

(三)未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加盖公章;

(四)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张东伟律师编辑开标时,由投标人和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开标过程结束后应当立即进入评标程序。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遵守有关评标规则。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一般在开标前3日内从市房产管理局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并在评标过程必须公开前予以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依法应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应依法确定其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人数,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并可按规定抽取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招标人不从依法组建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因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致使有效投标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将中标候选人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并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首先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相同原因不能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相关法规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人为业主大会的,应将中标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明显位置向业主公布。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书的内容保密,不得复印、抄录。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原招标备案机关

备案。

备案资料应当包括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第三十七条

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对未中标人承诺支付标书编制补偿金的,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后5日内支付。

履约保证金的交存与退还,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的住宅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备案材料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备案。备案材料不实的,招标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投标人、其他利益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处理,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广告代理、信息发布、文件编制、劳务、交通等相关费用由招标人支付,招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标人或投标人承担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者原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手续,移交相关物业管理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物业招标文件范本

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决定对(项目名称)的物业管理服务进行(公开/邀请)招标。兹邀请合格投标人以密封标书的方式前来投标。 一、招标项目的简要说明 本项目位于成都市区(市)县路号附号,四至范围:东至,西至,南至,北至(或见附图)。 本项目规划设计的物业类型为:。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平方米。用地构成为:建筑用地平方米(其中公建用地平方米),道路用地平方米,绿化用地平方米。 本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他物业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项目共计建筑物幢(其中住宅幢套,非住宅平方米);建筑结构为。 本项目的建筑密度为%;综合容积率;绿化率为%。

本项目规划建设机动车停车位个,其中地上停车位个,地下停车位个;按照规划设计建造了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平方米。 二、项目开工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本项目于年月开工建设,共分期开发建设。第一期工程计划于年月竣工并交付使用;整个建设项目(计划)于年月全部建成竣工交付使用。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情况 1、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等用房: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坐落位置:。 2、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坐落位置:。 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建立情况 开发建设单位按标准缴存,计元;购房人按标准缴存,计元;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来源有,建立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现存于。 五、招标书的发售 投标单位应于年月日时分前至成都市区(市)县路号附号 室(领取/购买)招标书。(出售的招标书每套标书收取成本费

第六章 物业管理招投标

第六章物业管理招投标

第六章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本章目的要求: 1、掌握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概念, 2、掌握物业管理的招标方式 3、了解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原则 4、掌握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程序 5、掌握物业管理招投标书的编写 第一节物业管理招标与投标的概念与原则 [讲授与训练] 物业管理的招标和投标,分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和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 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是指开发商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是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以及随后由建设部印发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的。 此前在讲述物业管理的招标和投标时未作这种明确的划分。为了叙述的方便,更因为这两类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除了招标人不同以外,其他操作过程大体相当,而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参照该办法执行,因此,在本章中就将两类物业管理的招投标一起讲述,只是招标人上进行了区分。

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 1、含义: 招投标是在国内外经济活动中常用的一种竞争性的交易方式。 物业管理的招标,是指物业所有权人或其法定代表(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在为即将竣工使用或正在使用中的物业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通过制订符合管理服务要求和标准的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由多家物业管理企业竞投,从中选择最佳对象,并与之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的过程。 物业管理的投标,是对物业所有权人等的招标的回应,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各项管理服务要求与标准,综合考虑本企业的实力,依法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投标活动的过程。物业管理招投标实质上是物业管理权的一种交易形式。 2、理解: (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是物业建设单位或开发商。 (2)正常物业管理招标人是业主或业主大会。 (3)物业管理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1.3招标工作应当遵守招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并主动接受监督。 1.4公司及各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2职责分工 2.1监察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为招标监督部门,行使招标监督主要职责,并在招标监督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沟通相关监督信息。 2.2未设立监察、审计或法律事务部门的单位,由负责监察、审计、法律事务的相关岗位职能行使监督职责。 2.3公司监察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效能监察,主要职责: 2.3.1建立、完善招标工作监督制度和约束机制。 2.3.2监督、检查公司及各单位招标相关工作。 2.3.3督促、指导各单位完善招标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 2.3.4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单位规范招标流程、提高招标意识。 2.3.5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单位在招标工作中履行工作职责。 2.3.6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问题整改。 2.3.7受理招标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 2.3.8组织查处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2.4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审计,主要职责: 2.4.1监督、检查招标制度及其执行的合规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2.4.2调查、分析招标工作产生的重大不良后果的原因。 2.4.3诊断、评价招标过程风险,提出优化、改进的建议。 2.5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法律风险控制,主要职责: 2.5.1监督招标工作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 2.5.2督促招标部门或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物业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 2007年11月10日 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区划 节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 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 第三节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 第四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

第三章物业的管理主体与物业使用 节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节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节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章总则 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价格、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五条本市提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节能降耗的,政府给予鼓励。 第二章建筑区划 节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 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使用本办法。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主管部门分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对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以下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备案; (二)业主大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备案; (三)确定开标场地,安排开标、评标时间; (四)物业管理项目的中标备案; (五)批准建设单位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开招标规定】 除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决定协议选聘或者继续聘用的外,住宅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 第五条【协议选聘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建设规模小于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 (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 (三)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四)非住宅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第六条【建设单位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大会尚未组建、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述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选聘方案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后,通过招投标平台另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致使合同约定不能实现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业主大会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规范】 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和管理实绩要求;

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督)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系统各企业组织承办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的基建工程、大修技改工程、设备及物资采购、中介服务、废旧物资处理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监督活动坚持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与范围 第五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监察部门是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

(二)对按照国家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应招标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六)建立招标监督工作档案。 第六条所有招标活动,均应成立招标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监察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监督小组人员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 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资格预审人员、评标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参加与招标有关的各类会议,负责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主要过程进行监督; (三)对违反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四)出具招标监督报告;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集团公司监察局负责: (一)对系统各企业建设工程中属于集团公司重点监督管理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系统各企业单项技改和检修特殊项目投资超过500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房发[2007]90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的配备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是指受聘为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依

法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该建筑区划内应当配备的基本的、保障性的人力资源及设备、器材、信息等技术与装备的总和。 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物业管理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是指按规定纳入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物业维修、秩序维护等成都市物业管理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人员。 物业服务合同对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配备的约定高于本标准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中人力资源配备的监督管理,将适时调整本标准并予以公布。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配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提倡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选聘为建筑区划配备物业服务力量高于本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专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配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宅(别墅除外)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不低于1名;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不低于2名; (二)别墅、非住宅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不低于1名;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不低于2名。

成都市产业园区物业服务等级划分DB510100T-188-2015

DB510100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DB510100/T 188-2015 成都市产业园区物业服务等级划分 2015 – 12 – 31发布2016– 01 – 01实施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10100/T 188-2015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1) 5 一般要求 (1) 6 服务项目 (5) 7 延伸服务 (28) 参考文献 (30) I

DB510100/T 188-2015 II 前言 为适应产业园区物业服务市场的发展要求,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客户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服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对产业园区物业服务分等分级提供技术支撑,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订本标准。物业服务当事人可根据产业园区的具体情况,在服务委托合同中具体约定执行等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成都嘉善商务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工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成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欧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庆华、唐宗伟、巫庆敏、苟强、杨静波、李轶梅、王玉宾、胡勇、曾毅、田昕、李云声、陈曦、水巨场、陈干平、钟嵚、熊斌斌、滕小兰、任雁、文萌川。

移动成都分公司城区营业厅物业管理招投标书

移动分公司城区营业厅物业管理投标书

拟采取的管理方式第11页 人员配备第12页 各岗位人员基本素质要求第13页——第19页 人员的培训 第20页管理工作必需的物质装备计划 第21页管理规章制度(详见附件)第22页——第35页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将达到的服务质量标准 第36页——第39页服务质量的保证措施第40页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考核定级付费办法及形式 第41页——第52页各岗位流程图 第53页——第61页应急处理的标准规程第62页——第64页客户投诉处理规程第65页——第66页回访管理规程第67页——第68页工作计划

第69页结束语 第70页——第130页附件:管理制度汇编

针对移动分公司城区各营业厅物业管理的各个要素,我们开展了周密的市场调研,在深入挖掘设计和开发思路的基础上,充分把握其业主的需求,认真研究城区各营业厅的特点,以及物业管理工作将面临的难点和重点,确立了我们的整体构想和管理策划思路,可概括为: 一、采用太升物业管理模式 我们的管理体制:企业化、专业化、一体化 我们抓的三大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我们的质量方针:热情、高效、规、舒适 我们的服务理念:精益求精、追求完美,以优质服务,打造高品质物业;以亲情服务,创建舒适的办公环境。 我们的经营方针:以业主为中心,优质优价服务 二、工作重点 重点之一:遵守商业是我公司员工的责任和义务。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条重要信息的得失可能影响一个企业的存亡,信息的管理与保护的至关重要。我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已经遇到类似问题。因此,我公司对涉及客户商业的工作非常重视,并为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及措施。 重点之二:力保因管理原因造成的治安 事件发生率为零。 治安的好坏是业主衡量管理绩效的关 键之一。所以,我们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与 专业人士反复磋商研讨,根据防的条件,结合 我公司物业管理所取得的经验,从实际情况出 发,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 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并做到“五同时”(在计 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 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我们的管理,力保移动分公司城区各营业厅因物业管理原因而造成的治安事件发生率为零。 三、工作措施 措施之一:在工作上,我们一是要加强员工的意 识教育,教育员工要做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 问,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以实际行动维护业主的利益;

小区物业管理招投标方案

×××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一、投标函 第二章:×××小区物业概况; 第三章:×××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第一节:小区环境管理 第二节:小区卫生绿化管理 第三节:小区的安全保卫管理 第四节:设施的维修管理 第五节:小区的文化建设 第六节:其他物业服务项目 第四章:×××小区管理组织结构图 第五章:人员配备; 第五章:金费收支预算; 一、投标函 致:×××小区业主委员会: 根据贵区日前发布的招标公告,现决定参加“×××小区物业管理”项目的竞标,并作出如下法律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一切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2、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全权处理与本次投标项目有关的事务。 3、投标文件的内容真实可*。如果中标,本投标文件即成为中标合同必然的附属法律文件。 4、同意提供招标人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5、招标人无义务必须接受或有权拒绝我们的投标。 6、所有有关本次投标的联络请函、电下列地址: 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全称:(投标单位公章) 年月日 第二章×××小区物业概况 ×××小区住宅部分面积约为21000平方米,共4栋252套单元房;公共部分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有一个自行车棚和一个值班室。楼楼之间独立成为封闭小院,与周边围墙组成一个封闭式的小区,由一个大门出入。小区原由青城物业公司托管,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日常卫生等部分物业服务工作。

第三章×××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并贯彻×××物业公司“尽心服务,超值服务”的服务宗旨,我公司拟将物业服务重点放在环境管理、卫生绿化、.安全保卫.设施维修.文化建设五个方面。 第一节环境管理 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禁止乱凿洞,乱开门窗的破坏行为,禁止个别业主随意改动房屋结构或乱搭建行为,保证业主的居住安全。我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装修规定制定符合小区实际情况的管理制度,保证住宅楼的结构不被破坏,从根本上使小区不动产保值增值。 第二节卫生绿化管理 小区的卫生环境和绿化环境是体现小区面貌的重要因素,为搞好×××小区的卫生和绿化,我公司将严格按照ISO9001质量标准的要求,规范作业。我们要树立全员保洁意识,制定严格的保洁制度、工作标准和奖惩措施,并层层落实。目标管理达到:一日三清扫,垃圾日日清,严格控制二次污染。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公司纪委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招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内控管理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司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其监督原则亦适用于司属各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承办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所有招投标活动均应遵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执行公司有关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第四条公司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行使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能;设置纪委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未设置纪委的,由纪律检查委员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规定实施,不得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影响按照程序依法确定中标结果,不得损害招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基层单位重大和特殊招投标活动应邀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对下级纪检监察机

构参加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对招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督不能免除招标人对招标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司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履行对本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监督职能,但不参与具体招投标业务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业务主办单位,建立和完善招投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 (二)监督本单位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四)协调解决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遵守各项纪律情况; (六)受理招标活动投诉,组织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司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对招投标活动采取派员现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开展工作。凡重大招投标项目,可临时成立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法律事务、风险控制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纪检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现场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和检查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关于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以及公司制定的程序流程; (二)监督并检查招标投标的相关资料、文件,核实并验

四川省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分析

第一章总则 1、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据 【四川省】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增加了制定本条例的目的) 【成都市】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适用范围 【四川省】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增加了物业管理的定义) 【成都市】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3、监督指导部门 【四川省】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外,还赋予了发改、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职责。形成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合力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格局。)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17 【实施日期】2007-12-17 【发布单位】【文号】成物 协[2007]2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业,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成都 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等法规、政策的规定, 现将我会制定的《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秘书处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是指受聘为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依法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该建筑区划内应当 配备的基本的、保障性的人力资源及设备、器材、信息等技术与装备的总和。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力量配备应当符 合本指导标准。 一、人力资源配备指导标准 (一)客户服务人员配备指导标准: 1、客户服务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人/30000平方米或者1人/300户; 2、参考定额人数R1=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平方米)?20000(平方米);

3、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本指导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人数和要求进行配备。 (二)秩序维护人员配备指导标准: 1、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建筑区划实际情况,在建筑区划各出入口、监控室等安全防范重点部位配备相应的秩序维护人员,并配备相应的机动人员; 2、参考定额人员数R2=[主出入口数×6,次出入口数×3,(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3,监控室数×3]×4/3,2名机动人员; 3、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本指导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人数和要求进行配备。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护人员配备指导标准: 1、根据建筑区划硬件配备的不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护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人/25000平方米,且应配备强电、弱电、管通等专业维养人员; 2、参考定额人数R3=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平方米)?20000(平方米); 3、高低压室、锅炉房、中央空调等机房的运行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据实配备; 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需配备强电、弱电工程师各一名,对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建筑区划提供有效技术支持; 5、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本指导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人数和要求进行配备。 (四)环卫维护人员配备指导标准: 1、环卫维护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非住宅建筑区划不得低于1人/2000平方米(公共区域),住宅建筑区划不得低于1人/6000平方米(公共区域);

物业管理招投标

物业管理招投标将招投标的形式引入物业管理领域,是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行业发展日趋成熟的体现。不断培育和完善我国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是加快推进物业管理行业市场化进程的关键。 伴随着我国物业管理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从无到有,从小范围到全国范围历经了近10年的发展。将招投标的形式引入物业管理领域,是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行业发展日趋成熟的体现。不断培育和完善我国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是加快推进物业管理行业市场化进程的关键。 深圳是在全国率先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城市,1994年1月10日,以大型住宅区“莲花北村”为试点,深圳市住宅局在系统内部实行管理权招标,通过平等竞争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并于1995年开始在深圳市范围内试行物业管理招投标。1996年11月1日,深圳住宅局在新闻媒介上刊登公告,将大型住宅区“鹿丹村”的物业管理权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开招标,并于12月3日通过竞标成功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鹿丹村一体化物业管理”社会化招投标拉开了我国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的序幕,成为我国物业管理市场首例通过社会化招投标的项目。如今,深圳市的物业管理企业已经将一体化、专业化、企业化的物业管理服务通过招投标这一市场化的方式成功推广

到全国的物业管理领域。 1997年开始,北京、上海、广州、武汉、长沙等大中城市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相继建立,通过市场化的招投标活动确定物业管理权的项目从普通商品居住型物业扩大到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医院、学校、码头、工业区、商业区等各类物业。 2003年5月28日,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条例》公布,明确了住宅物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培育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提供了有利的支持,象征着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已进入成熟的市场化阶段。 物业管理招投标在行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与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物业管理招投标是推动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物业管理招投标是运用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来确定物业管理权的活动。参与招投标的双方通过价值规律、公平竞争等市场手段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在竞争的过程中,它有效促进了物业管理企业优化资源配置,使企业在参与竞争的同时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从而形成行业公平竞争的良性循环,逐步提高物业管理行业整体水平,加快了物业管理

公司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山鼎发[2009] 4号 ***项目 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专项资金其他项目、各类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微机耗材)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2、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4、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公司安排需实施的项目;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

1、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 2、公司自营工程; 3、公司自制产品、自修项目; 4、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 5、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第八条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 第九条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议标或不招标: 1、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2、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3、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4、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各招投标业务组织单位进行监督、考评。 根据项目资金渠道和业务性质划分,招投标业务分别由下列职能部门组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2〕11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改善人居环境、强化城市管理及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中的积极作用,夯实社会管理基础,创建宜人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2012年,全市建立服务规范、管理有序、环境优良、和谐文明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中心城区社区物业管理基本实现规范化,全市100户以上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建设达标率60%,基本实现城乡物业管理全覆盖。2013年,全市基本实现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监

管职责得到落实、社会基层治理明显加强、业主民主管理进一步优化、物业服务水平全面提升。二、加强业主大会建设明确推进主体。各区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将业主大会建设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基层民主建设的工作内容,明确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政策法规宣传,组织推进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建设。房管部门要加强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促进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开展。明确工作任务。各区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应建尽建”的要求,对符合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建筑区划,督促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各区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以街道办事处为主要对象的工作目标年度考核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业主大

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住宅物业区域(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国有投资高于50%以上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条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者住宅物业区域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政府提倡住宅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政府鼓励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七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 第十条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履行招标人的职责具体组织招标活动。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组织评标的能力,包括:(一)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除外);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财经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招标工作经验的人员。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可从市房产管理局推荐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选定,并查验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的推荐,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或招标人与委托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格、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间)数、建筑结构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环境条件、投标报价测算所需的各类技术参数和指标、物业档案、物业总平面图、物业管理用房配置、专项维修资金建立等;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及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要求投标书中有投标人基本情况)、份数等; (五)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包括是否将投标文件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 (七)招标活动方案,包括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开标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等; (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九)悔标的责任;

2取得物业管理项目的途径 招投标

1.1取得物业管理项目的途径 一、不同历史时期的房屋管理 (一)计划经济下的房屋管理 传统的房屋管理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福利分房制度,由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事业单位采用行政手段,直接对房屋进行管理,管理机构是房管局、房管所或房管总公司和房管分公司,实行两级或三级管理。 (二)市场经济下的房屋管理 物业管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房改的产物,由专业化的企业通过市场竞争取得管理项目,采用科学管理的手段进行社会化管理提供有偿服务,其管理机构是物业管理公司。 二、市场经济下物业管理项目的取得 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型服务性的行业。物业管理的实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企业。由于房屋产权属个人所有,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合同或契约,接受业主委托(雇用),代表业主并运用经济手段经营管理物业。 (一)谁开发、谁管理 10多年前,在房地产市场刚刚启动时,物业管理概念未被广大业主所认识,物业管理也未被绝大多数业主所接受。为避免开发商开发出的楼盘卖出后由于产权分散而无人管理,政府制定了“谁开发建设、谁负责管理”的政策。当时绝大多数的小区(大厦)都是由开发商属下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的。 (二)招投标 随着人们对物业管理的认识提高和行业的发展壮大,以及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物业管理逐步走向市场化、社会化。一大批专业的管理公司,凭借素质良好的人才及丰富的经验、优良的服务态度获得开发商及业主的信赖,为开发商承担了物业经营的最后一个环节--管理服务工作,从而实现了物业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也使物业管理的招投标成为可能并进而成为必须。 物业管理招投标彻底变了物业管理由房地产开发派生出来并依附于房地产开发的状况,使物业管理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独立进入市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施专业化管理,从体制上解决了建管不分产生的弊端,在业主、政府、物业招投标单位各个层面强化了市场化物业管

河南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河南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 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2012〕19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3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4日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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