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区结婚登记程序

北京海淀区结婚登记程序
北京海淀区结婚登记程序

提交申请(当事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受理-初审-当事人填写双方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书-审查(登记员填写审查表)-登记(交纳工本费、发证)

2018年民政局婚姻登记工作计划

2018年民政局婚姻登记工作计划 (一)继续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为贯彻《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引导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婚姻权益,在社会上倡导文明婚姻家庭和生活行为。通过宣传栏、发放告知单、印制《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册子等形式开展宣传。继续开展丰富多样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婚姻法律法规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婚姻登记制度的基本精神,不断增强遵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自觉性。 (二)努力提升民政公共事务管理服务水平。一是进一步提升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水平,开展网络登记服务,补录婚姻登记电子档案,使婚姻登记信息实现全国联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免费自愿婚前医学检查和优生优育的宣传工作。 (三)继续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执法依据和工作程序的公开工作,虚心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完善以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为核心的婚姻登记工作制度,切实提高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为民、便民、利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婚姻登记质量,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推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四)深化依法行政,开展好依法治办理工作。深入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促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通过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活动,组织广大市民全面学习政策和法律法规等形式,不断强化和提高

婚姻登记人员依法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五)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队伍建设。按照建设一支业务精通、行为规范、执法严明、服务周到、素质优良的婚姻登记员队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或考试,深化和完善民主评议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不断调动和激发全体婚姻登记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继续加强婚姻登记处软硬件建设,积极营造温馨祥和的登记环境;积极探索部门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进一步挖掘婚姻数据对加强社会管理的积极作用。 (六)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暂行规范》程序履行职责,做好登记工作,确保婚姻登记“三率”均达到100%。加强档案管理,按规定装订婚姻档案,保证婚姻登记档案的完整性。 总之,在工作中要积极创新,服务发展大局,加强业务学习,要进一步加强依法登记,严把登记关,严把程序关,为当事人服好务,从而促进我县婚姻登记工作迈上新台阶。

北京民政局离婚协议书范本

北京民政局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 身份证号: 住址: 女方: 身份证号: 住址: 风险提示:双方信息 信息切记不可填错!这是确定离婚双方在法律角度上的身份特征,确保离婚协议订立当事人的唯一性。若是信息有误差,可能导致协议直接无法生效。 男女双方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记结婚,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儿子________。现因_____________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双方自愿离婚。 风险提示:抚养费的约定 一般而言,无特殊情况(例如孩子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的约定是给付到孩子18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但在现实情况中,上大学甚至大学毕业后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的孩子很普遍。如果你们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则默认抚养费支付至高中教育完毕;

在你们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你们的约定。比如,你们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根据离婚协议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二、儿子________由男方监护抚养,女方支付抚养费________元/月,一年一付,每年月_____日前支付,上述款项包括学费、生活费、女方应付至儿子大学毕业。(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每年适当递增_____%),但如遇儿子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或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需较大开支,由双方各半承担; 风险提示:探视权的约定 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你必须十分重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探视权的相关规定,并作出明确约定,要强调细节。 三、女方对儿子享有探视权,男方应积极配合,原则上每月______次,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四、夫妻共同财产按以下分割: 1、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_________万元(该款包括但不限于女方拆迁补偿、安置、过渡、奖励等费用),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当日付清。

小议婚姻登记瑕疵

小议婚姻登记瑕疵 ------张臣波案件讨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的登记瑕疵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而这个问题却没有现有的法律可以直接适用,这就导致了一系列像张臣波案件这样的尴尬状态甚至各种纠纷。 张臣波案件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张臣波(男,浙江省临海市的一位村民,2008年5月结婚时31岁)与当事人“黄慧”(女,贵州人,当时24岁)在别人介绍下认识后的第四天就到当地进行的结婚登记,但在拿了彩礼(一万五千左右)、领了结婚证三天之后,“黄慧”以回娘家为借口,“消失”了。当当事人张臣波发现这是一起骗婚案后,想起诉离婚却被法院告知不能离婚,原因是“黄慧”出具的身份证不是本人的,而户籍证明也是假的,也就是找不到离婚的对象。于是张臣波就成了一个离不了婚的新郎。 张臣波是否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可撤销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在本案中,张臣波就是要跟自己眼前的女子结婚,很明显不是受胁迫的,所以张臣波不能申请撤销此婚姻。 再看是否可以认为是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

效的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年龄的。从这一条上看,张臣波又不符合上述的任何一条,所以他又不能起诉宣布婚姻无效。 当事人张臣波既离不了婚,有不能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正处在结了婚,却又没有妻子的尴尬状态。在当事人出示各种婚姻登记所需的证件后,婚姻登记机关有义务去审查这些证件的真实性。但由于审查的难度,婚姻登记人员的素质限制、精力限制等一系列主观和客观原因,结婚登记机关也无法保证能甄别前来进行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的证件的真实性。特别是在有很多人前来登记,身份证上的照片与当事人本人看起来没有特别明显的差别,其他证明的印章没有明显的瑕疵的情况下,登记人员就只能给予结婚登记,发放结婚证。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又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骗婚的撤销权。那么,像张臣波这样的“骗婚”是不是就没有解决途径了呢? 2011年7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婚姻法解释出台之后,张臣波就可以一婚姻登记存在瑕疵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给予解决问题。 从民事行为的成立上来看,该婚姻关系根本就无法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各项制度

民政婚姻登记处工作职责 一、宣传婚姻法律,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证件,开具婚姻登记证明。 三、倡导文明婚俗,提供便民优质服务。 四、提高业务水平,完成单位交办工作。 民政婚姻登记处婚姻登记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熟悉婚姻登记业务。 二、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严把登记关,保障公民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收礼,不受贿,不徇私情,不弄虚作假,不刁难群众。 四、真填写打印各种婚姻文书,做到整洁规范,不遗漏,及时整理婚姻档案并按要求立卷、保管和使用。 五、上班时间不得处理个人私事。 六、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收费标准。 七、忠于职守,仪表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各蔼,服务周到。

八、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告知制。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民政婚姻登记处工作员行为规范 一、工作作风 1、为人民服务,做人民满意的婚姻登记员。 2、严格程序,热情服务,勤政高效,求实创新。 二、优质服务“四好”、“五心” 1、“四好”:服务态度好、遵守承诺好、工作质量好、执行政策好。 2、“五心”:对待群众热心、解答咨询耐心,处理问题细心,服务工作诚心、听取建议虚心。 民政婚姻登记处礼仪规范 一、态度热情,耐心细致,和蔼可亲,摆正心态。严禁为不问不理,精神不振。 二、语言文明,谈吐儒雅,用词得当,使用祝福语。严禁脏话、土话。 三、行为得体,面带微笑,说话清楚,走路轻缓,举止

文雅。严禁醉酒上班,索取财物。严禁乱收费,搭车收费。 四、服装整洁,佩证上岗,着装得体。严禁奇装异服。 五、办公场所整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茶水卫生。严禁物品杂乱无章。 六、在岗时间不得吸烟,吃零食,聊天,玩游戏等。 民政婚姻登记处政治学习制度 一、政治业务学习具体按政务中心安排,民政局有特殊情况除外,每次学习留一人值班,其他人员一律参加,除出差、开会、请假外,原则上不得缺席。 二、学习内容。民政局、政务中心规定的学习文件,时事政治、婚姻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及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安排布置工作。 三、学习时必须集中精力,遵守会场纪律,做好笔记,不做与学习无关的其他事。 四、时间安排。原则上按民政局、政务中心规定,如遇特殊情况提前或顺延,听后通知。 五、学习形式。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学以致用,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861877330.html, 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86-09-10 生效日期: 1986-10-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民民字[1986]第339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本市婚姻登记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都要到当地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严格遵照《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关联法规:

第三条本市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市民政局。 第四条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均有责任如实为本单位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借故限制和阻挠。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五条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关,应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要由经区、县民政局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专门负责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需变动,应同区、县民政局协商。 第七条婚姻登记员必须做到: (1)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对当事人主动热情、态度和蔼不刁难当事人,不徇公情;

(3)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科学执法; (4)工作认真负责、深入细致,不草率、不拖拉。 关联法规: 第八条姻婚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要尽量方便群众,办公时间要固定,并在本辖区内公布。 第九条婚姻登记员要结合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情况,讲解《婚姻法》,使当事人能知法、守法,并进行晚婚晚育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提倡节俭办婚事,反对铺张浪费,抵制封建主义的陈规陋习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 关联法规: 第十条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好婚姻登记档案。 区、县民政局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上述两种证书同原《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及其解决

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及其解决 一、婚姻登记 对于婚姻登记是一种怎样的行为?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婚姻登记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申请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婚姻登记机关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做出婚姻登记行为,并对此行为负责。另一种则认为婚姻登记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婚姻确立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 二、婚姻登记瑕疵 婚姻登记瑕疵是指在婚姻登记程序之中存在着程序违法或是欠缺必要的形式等缺陷。这些缺陷从审查的内容具体可以分为程序瑕疵和实体瑕疵。程序瑕疵是指在婚姻登记过程之中违反程序规定而造成的瑕疵。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实质上是对结婚的程序要件做出了规定。实体瑕疵是指违反婚姻登记实质要件的瑕疵。而实质要件则是《婚姻法》的第五、六、七条做出了相应规定。 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主要是判断婚姻是否有效,如果是婚姻实质要件出现瑕疵,则可以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撤销或是判决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再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是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此种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此种婚姻明显欠缺结婚合意的实质要件,所以可以予以撤销。此种实体瑕疵问题较好解决,只需要申请权人向法院或是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即可。而婚姻登记的程序要件主要是判断婚姻的成立与否,符合婚姻登记程序要件,婚姻成立,否则婚姻不成立。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主要包括了:越权登记、非本人登记、非婚姻登记员登记、瑕疵材料登记、错误登记、未完成登记等五种。 具体到张成波的离婚案件之中,显然张的婚姻登记出现的瑕疵不是实体瑕疵,故其婚姻不能依婚姻登记的实体要件缺乏而宣告无效或是撤销。张的婚姻登记出现的问题是婚姻登记一方是使用了虚假证件,属于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之中的瑕疵材料登记。尽管在原《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一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但是该条例已经被《婚姻登记条例》所取代。而在《婚姻登记条例》之中并没有关于婚姻登记程序性瑕疵而撤销婚姻登记的规定。所以张成波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也被拔去,现在的他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离不了婚的男人。 三、几种解决方案之尝试: 学界对与婚姻登记的性质有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之争,自然站在不同的角度,或是民事角度或是行政角度都会会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来。 有学者主张婚姻登记时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自然就是可诉的行为。所以他们主张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因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而出现的离不了婚的问题。他们提出用行政诉讼解决此种问题的依据有二。第一,婚姻登记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能够对自己的做出的行为负责。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婚姻登记的时候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查证,婚

婚姻登记处是民政局吗

百万新人信赖的结婚网站婚姻登记处是民政局吗 【婚礼纪】是一站式结婚服务平台,“电子请柬”和“照片视频”免费制作,探讨年轻男女的婚恋问题,解决各类备婚难题,浪漫婚礼一键搞定。 结婚前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婚姻登记,大家都知道婚姻登记都是去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那么婚姻登记处是民政局吗? 一、婚姻登记处是民政局吗 婚姻登记处是民政局的下属机构,属于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民政局和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 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是民政局的下属部门,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婚姻登记处和民政局的职责 婚姻登记处职责: 1、负责办理婚姻登记,办理本辖区户籍居民之间或者一方是本辖区户籍居民与另一方 是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外国人员之间婚姻登记。

百万新人信赖的结婚网站 2、补发婚姻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民政局职责: 1、救灾救济 只要在民政局管辖范围内的地区发生了自然灾害,多样化的救济活动就是不可或缺的。作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只要将所有的实情禀告了上级领导,就能够获得各项福利救济。另外,民政局也负责一些公益活动,倡导大家或者团体捐款。 2、双拥安置

百万新人信赖的结婚网站 一般来是,民政局也负责一些烈士家属的资金发放。当有贡献的社会工作人员在自然事故中出现了意外时,相关的工作人员会进行安抚和安顿烈士的家人。从而让对这个社会有贡献的人得到最基本的关怀,让这个社会更加和谐。 3、婚姻管理 民政局负责管理年轻人婚姻的职责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当一对新人的爱情发展到了如火如荼的地步时,婚姻登记自然是最紧要的步骤。只要新人登记了自己的结婚证之后,法律就能够光明正大的保护每个人的权益。同时离婚登记也是民政局义不容辞的责任。 4、管理每个单位 在这个社会上,如果大家想要开公司、开店铺等这些项目,就必须要到民政局去办理登记,同时也要无条件的接受民政局的管理政策。 5、负责弱势群体救助 当这个社会上的儿童、流浪人员、妇女等这些比较微弱的人员需要求助的时候,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就会负责救助和安抚大家。 婚姻登记处不是民政局,只是民政局底下办理婚姻登记的一个窗口,办理离婚、结婚需要去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

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婚姻登记是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确立的婚姻生效的要件之一,然而,在行政法和婚姻法理论界及实践中对婚姻登记的法律性质、瑕疵婚姻登记效力存在诸多疑点和争议。下文是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本市婚姻登记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都要到当地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严格遵照《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第三条本市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市民政局。 第四条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均有责任如实为本单位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借故限制和阻挠。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 第五条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关,应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要由经区、县民政局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专门负责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需变动,应同区、县民政局协商。 第七条婚姻登记员必须做到: (1)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对当事人主动热情、态度和蔼不刁难当事人,不徇私情; (3)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科学执法; (4)工作认真负责、深入细致,不草率、不拖拉。 第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要尽量方便群众,办公时间要固定,并在本辖区内公布。 第九条婚姻登记员要结合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情况,讲解《婚姻法》,使当事人能知法、守法,并进行晚婚晚育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提倡节俭办婚事,反对铺张浪费,抵制封建主义的陈规陋习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 第十条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好婚姻登记档案。 区、县民政局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上述两种证书同原《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申请书》、《离婚申请书》、《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按民政部格式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加盖印章。 《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须贴男女双方像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离婚证》和区、县民政局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

婚姻家庭案件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婚姻家庭案件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时间:2009年11月28日星期六9:00-12:00 地点:财政部礼堂 主讲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吴晓芳 我在最高院主要负责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工作,经常需要到基层法院进行调研。近年来婚姻家庭案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相同的案情各地法院却经常出现不同的判决。所以最高院准备尽快出台婚姻法解释(三)。今天和各位在座的律师一起探讨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关于婚姻登记瑕疵申请撤销或无效的问题 我国的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的理由只有四条,即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但在审判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却以第十条规定之外的理由来申请婚姻无效,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1、使用假的身份证明登记结婚的 例如妹妹未达到法定婚龄时,使用姐姐的身份证明来登记结婚。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法院内部目前还存在争议,一种意见

认为这种情况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应该按照离婚处理;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我个人看法认为应该按照一般的离婚案件处理。 2、骗婚的情况 近年来,骗婚的案子越来越多。例如女方使用假的身份证明和男方登记结婚,达到自己的目的后便跑了。这时男方想要取得救济的办法会出现尴尬的状况。如果男方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不会受理,因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如果男方申请婚姻无效,此情况也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的任何一种情况;男方到民政部也得不到保护。这时,男方没有办法解除婚姻关系,也不能再次结婚。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男方应该如何取得救济? 现在我们最高院民庭正在和行政庭商量解决此种情况,建议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局撤销结婚证。 3、婚姻登记时一方未到场的情况 例如在婚姻登记时,男方因有其他事务未能到场,男方的亲戚帮忙进行的登记。婚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后男方因意外身亡,现在男方母亲以婚姻登记时的瑕疵来申请婚姻无效。 我认为只要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即便有一方不能亲自到场,不影响婚姻登记的效力。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瑕疵结婚登记案件的处理方法

瑕疵结婚登记案件的处理方法 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瑕疵结婚登记是指男女或者伴侣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瑕疵结婚登记案件的处理方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瑕疵结婚登记案件的处理方法1、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情形有哪些? (1)资料不齐全就进行登记。结婚登记时,尽管有些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但是由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审核不严格,就进行了结婚登记,这样也是不行的。 (2)婚姻当事人没有亲自到现场。婚姻法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要询问结婚当事人是否自愿结婚,征求他们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结婚登记的双方没有亲自到场,这应该是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的大问题。 (3)提交伪造的资料。有些当事人提供给婚姻登记机关的材料是伪造的,例如伪造年龄等。 (4)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并不是任何婚姻登记机关对任何人的婚姻登记申请都有权批准,但是有些婚姻登记机构,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婚姻登记也进行了操作,这是程序上的问题。 (5)冒用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登记。有些当事人通过借用他人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进行了结婚,这导致了登记的婚姻当事人与实际当事人不符,也给被冒用或者借用人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

便。 2、结婚登记有瑕疵,起诉离婚,人民法院有权驳回起诉吗? 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对于当事人因为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的审理也是各不相同。比如当事人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签字履行相关手续,结婚证上的名字及身份证号与本人不符,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以此为由起诉离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明文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结婚登记有瑕疵,起诉离婚,人民法院有权驳回起诉。 3、结婚登记瑕疵会影响婚姻效力吗? 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明确了如何处理结婚登记瑕疵问题,我们应如下理解该条款: 第一,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所持理由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人民法院将会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doc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

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并对外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相应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新中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发展 我国先后颁布了1950 年、1980 年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于2001年进行修订,其中均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相关内容。1950 年婚姻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为落实新的婚姻登记制度,我国原内务部或民政部,曾在1955 年、1980 年、1986 年和1994 年先后颁行过4 个婚姻登记办法或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婚姻法都是坚持婚姻登记成立的原则,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又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具体如下: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1994年2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以前。在这个阶段,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的原则。早在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其问题九是:“结婚为什么要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结婚没有登记是否必须补登记?”答:婚姻法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为的是人民政府应具体查明:结婚是否出于双方自愿,是否已够法定婚龄,是否买卖婚姻,是否合乎一夫一妻制,有无违背亲属间禁止结婚规定等情况;经查明合法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给以法律保护。同时可以使男女在结婚前慎重考虑结婚问题,婚后更好地巩固夫妻关系,严肃地处理家庭问题。因此,结婚必须男女双方亲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婚姻登记机关已建立而不去登记是不应该的。对事实上已结婚而仅欠缺婚姻登记手续者,仍认为是夫妻关系,可不必补行登记。如其自愿补行登记者亦可补行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在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男女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应遵守婚姻登记制度,进行婚姻登记。”这一问答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实行婚姻登记的意义所在;二是明确了没有登记而“结婚”的性质——仍然可以视为夫妻关系。可见,这一时期未登记同样可以结婚,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原则。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采取的是有条件的承认;这期间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于1956年11月14日颁行的《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和1957年3月6日颁行的《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这两个文件将社会现象意义的同居称为“事实上己经结婚,’,将法院的定性称为“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离婚案件法律实务探讨

婚姻登记瑕疵法律实务问题探讨 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诸多离婚案件中,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的现象数见不鲜,存在的瑕疵情形也复杂多样。实务中,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情形主要有:1、当事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2、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领取结婚证的;3、结婚证登记信息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下面进行逐项分析。 首先应明确能否因为婚姻登记瑕疵而认定婚姻无效。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可见,婚姻无效的情形一是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二是未经过婚姻登记程序缔结婚姻。对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该条只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没有任何兜底条款和外延范围,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由此可见,不能因为婚姻登记存在瑕疵而当然认定婚姻无效。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对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的效力提出异议,认为不存在夫妻关系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

起诉。但同时《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首次明文赋予了当事人救济手段,如果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当事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有关法律实务问题 1、因未达到法定婚龄而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的, ①诉讼时双方仍未或一方仍未达婚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不能认为双方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按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如果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一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法院发现确系无效婚姻的,应当宣告婚姻无效,同时驳回离婚起诉,对因此产生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纠纷法院继续审理即可;如果当事人仅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发现有婚姻无效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并当依职权宣告婚姻无效,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②如果诉讼时双方均已达婚龄,再以结婚时未达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由于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种情况下,由于诉讼时双方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质的和形式的结婚要件,应当认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按照离婚案件进行处理。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政策解读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最近,民政部下发了《民政 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相关负责人就社会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03年,民政部出台过《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时隔12年出台新的规范,主要是针对哪些新问题进行了修订? 自2003年9月24日《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实施以来,我国婚姻登记工作更加规范,婚姻登记当事人权益得到更好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暂行规范》已不能满足当前婚姻登记工作的实际需要,亟需修订。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主要对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内容、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办理程序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修订的重点包括:首次提出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要求;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将婚姻家庭辅导和结婚登记颁证工作纳入《规范》;提出了婚姻登记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要求;补充完善了补领证件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本地区人民法院的婚姻信息共享工作,为规范婚姻登记进一步提供支撑条件等问题。 问:为什么增加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要求? 原《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没有明确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要求。因此,为方便当事人就近办理婚姻登记,

很多地方设置了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特别是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很多地方领导要求将辖区所有婚姻登记管辖权下放到乡(镇),以此作为联系群众、方便群众的举措。婚姻登记工作与群众人身、财产权益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确立以及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和债务关系,同时还涉及个人隐私的保护,需要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大多数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员由民政助理兼任,力量不足,人员变动大、更换频繁,导致办理登记随意性大、搭车收费现象和违法违规办理时有发生、办理登记时间无法保证等问题。同时,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无独立办公场所,硬件设施较差,不能实现实时在线登记,没有档案室、档案管理不规范,不仅不能给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便利,更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必须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要求,确保婚姻登记依法依规、便民利民。 问:婚姻信息化联网现状,什么时候能实现全面联网? 近年来,民政部门不断加大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力度,自2012年6月起已经实现部、省两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县级以 上民政部门已基本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和在线婚姻登记。为推

新婚姻法辩论赛 整理

争论的要点 1,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否使女性的婚恋观有所改变? 第一,妻子更被动。 女人在经济上更被动。如今的职场,男人的工资普遍要比女人更高,所以,婚前买房大多是婆家和男性来承担。如今,不仅逼得女人在家庭中越来越被动。女人辛苦持家,生孩子,侍奉公婆,你不能有抱怨,还得担心哪里伺候不周,否则就下岗,下岗了也没赔偿啊。最后年老色衰离了婚。对不起,房子是人家男人婚前买的,没你份儿。那婚后共同财产倒可以共享?但普通人家有多少婚后财产?大都培养孩子了。也就是说,女人,你白当了几十年的保姆,白白陪睡了男人几十年。妻子的地位,摆明了还不如职业小姐吗?? 第二,出轨率上升,尤其是男人出轨。 给第三者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这说明,男人出轨的代价会减小,为男人包二奶扫清了障碍,男人完全可以玩了白玩;就算离婚也没关系,不用跟妻子分房子,这势必会滋生越来越多的出轨男人。 个人认为,“给第三者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这条纯属扯淡,这可能吗,执行得了吗?这分明是挑起女人的战争。男人给第三者的钱,通常没有借条或者证据的,同时,具体数目多少老婆也未必知道,再说了,要人家吃进去的吐出来,这容易吗? 第三,离婚率上升。 正因为,男人出轨的代价变小,男人离婚的代价会减小:婚前男人自己买的房子归男人,婚前男人父母给其买的房子也归男人,离婚时女人没份。同时,丈夫送给老婆的房子只要没过户就可以反悔,男人因为妻子不生孩子就可以合法离婚,这些都可能加深夫妻矛盾,从而导致离婚率将会大幅上升。 第四,生儿生女的父母压力一样大。 婚前房产归自己,这说明:女孩子有一个能付房子首付的父母是多么重要。寒门难出贵子,寒门别想攀高枝,攀了高枝人家的财产也与你无关。这逼得女方的父母也很有压力。之前,生儿子的父母会觉得压力大,攒钱买房子娶媳妇而。如今,女儿再也不是招商银行,则是建设银行。生女儿的父母压力也变大了。这种情况下,逼得女儿的父母也要掏钱赞助买房子。 第五,女人自己买花戴,女强人更多。 新婚姻法出来,什么是王道?自己老爸老妈牛是王道,要么自己牛才是王道。靠自己才是王道。男人靠不住,婚姻靠不住,那就自己努力赚钱了。 所以,未来职场上,会催生越来越多自力更生的大女人、女强人。这算好事儿吗?届时男人可能会发现,职场上越来越多的女人会来跟他们竞争。而在职场上的女人,会更加没有性别之分,她们会像男人一样去奋斗。 第六,不婚族壮大。 女人结婚图什么?新婚姻法出来,从法律上你图也图不了啥了。不仅该有的权利减少了,义务反而加重了。比如生孩子,这是双方的事情。这不是义务,而是约定。生孩子,要看双方的条件,比如年龄、身体体质。生孩子是要看双方的各种条件的。不能把所有问题都推给女方。这显然又是大男子主义十足的条框。 如果说女人必须生孩子是义务,那男人就必须赚钱养家买房子是义务。这明显就是偏袒男人的条款,同时也是为男人离婚提供借口的条款。 照这样下去,只会让更多女人选择不结婚,不婚族会越来越壮大。因为婚姻已经无法给女人保障,还不用受十月怀胎之苦。这会让女人对婚姻的期望程度降低,甚至宁愿同居也不愿意离婚。

结婚登记瑕疵不同情形的处理

结婚登记瑕疵不同情形的处理 结婚登记瑕疵存在不同的情形,其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 1.一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对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认为彼此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对此因如何处理为宜。我们认为,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其前提应是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诉讼时应向法院提供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如果一方对配偶关系提出异议,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这里还涉及民政部门。从民事审判来讲,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同时进行释明,告知其可以找民政部门解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的认定和处理 我们认为,一方或双方没有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由他人代理甚至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这里又可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1)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且对此不持异议,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公开举行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凭结婚证办理准生证或申报子女户口等行为,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婚姻行为不得代理,而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办理,其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系完全自愿地结为夫妻关系,这是婚姻成立的本质特征,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其缔结的婚姻一律无效。换句话说,即便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部门也会拒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只要查明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并完成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其结婚登记中的瑕疵是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的。 (2)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结婚,他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 我们认为,由他人冒名顶替登记结婚,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结婚意志,如果被冒名的当事人请示撤销结婚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为妥? 我们认为,实际生活中,因一方未达法定婚龄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结婚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经过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

民政局开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样本

民政局开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样本 婚姻是我们人生中的大海寺,在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明的时候,我们就需要从档案中拿出民政局开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来证明我们 是单身的。下面是给大家的一些关于民政局开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样本的模板,希望对大家有用。 证明编号: 当事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婚姻登记机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日至今的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当事人在本登记机关有婚姻登记记录。 此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本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内目前无婚姻登记记录,不包括在本辖区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 出证机关: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照片粘贴处

并加盖钢印 鄂(20xx)应婚证字第(439)号 当事人____,男,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__号码:X,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与声明,经查阅我婚姻登记机关从____年____月____号至____年____月____ 日的电子婚姻档案,未发现当事人有婚姻登记记录。 此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本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内目前无婚姻登记 记录,但不排除在本辖区以外其它地方的婚姻登记。(此证明仅限当 事人办理房屋交易使用) ____________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____年____月____日 当事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号码: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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