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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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体制改革

监狱体制改革

监狱体制改革,是从源头上、机制体制上解决监狱工作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一项重大决策。

一、关于准确把握监狱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问题。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点与难点问题是监企分开与收支分开,特别是监企分开。工作中,应当注意纠正两种片面认识:一是简单化认识。即在监企分开中搞形式主义,“名”分暗合、换汤不换药;二是绝对化认识。即搞一刀切,背离监狱企业作为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场所和生产手段的特殊企业的本质属性,形成监企脱节甚至监企对立。必须在坚持改革基本方向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湖北实际、结合监狱单位具体实际,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紧紧抓住试点工作的本质性、方向性问题,认真分析和解决不同时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既不随意变通,达到改革的预期目的。在推进监企分开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几点:一是在管理体制上,子公司受集团公司领导并对其负责,与监狱不再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两个平行的协作主体;二是在领导体制上,监狱长不兼任子公司法人代表,由集团公司指定一名执行董事兼任子公司经理;三是在协调机制上,过渡期内由监狱党委牵头联席会议制度,但只负责协调监、企双方合同或协议范围内出现的矛盾与问题,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至形成新的监企合一。在收支分开工作中,监狱与子公司不直接发生资金往来,子公司向监狱支付的罪犯劳务费,由子公司上交到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与省监狱管理局统一结算,省监狱管理局再按规定分解到各监狱。为加强监督,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委派并对集团公司负责。

二、关于监狱企业的定位问题。对于监狱体制改革后监狱企业的定位,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希望把监狱企业定性为事业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运作模式;一种是认为监狱企业应该完全照搬公司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以上这些观点都是对监狱企业没有一个正确的定性,没有把握特殊企业的实质。在监狱体制改革后,监狱企业的性质仍然是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场所和生产手段的特殊企业,为改造罪犯服务,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企业。监狱企业与社会企业的关系是个性与共性的关系。存在四个不同点:一是性质不同。监狱企业是依法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提供劳动场所和生产手段的特殊企业,是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任务不同。监狱企业的主要任务是为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和技能培训,作好生产计划、原料供应、产品营销、技术指导、市场开发等工作;三是劳动力不同。监狱企业的主要劳动力是罪犯,而罪犯具有流动性、不稳定性、不可选择性以及文化素质不高、劳动技能参差不齐等特点;四是享受的政策不同。监狱企业享受免交企业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专项贷款核销、政策性破产等金融优惠政策,享受建贷贴息、技术改造贴息等生产建设优惠政策。随着新体制的逐步建立与规范,监狱生产的经济性任务必将逐步淡化,而对罪犯劳动改造的功能必须加强,监狱生产必将从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向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根本性转变。监狱企业的定位和管理必须抓住“特殊企业”这个关键,坚持在特殊方面做文章,结合监狱生产产业、产品的不同构成,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试点,监企分开后的监狱企业是独立的企业,不是行政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同时也不同于社会企业,政府应给予扶持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在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运行稳定正常后,应通过特殊立法的方式,将有关重点问题明确下来,包括监狱企业的性质、授权、应享受的特殊优惠政策以及委派警察的公务员身份等。

三、关于企业经营管理理念问题。对于监狱体制改革后监狱企业的管理理念,在讨论中存在两种认识,一种是认为完全向社会企业看齐,追求效益和利润最大化,提高职工收入水平;一种是监狱企业管理可以放松了,完全向西方监狱的罪犯劳动习艺化方向发展。这两种观点都脱离了监狱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实行监企分开,不是简单的监企分家,而是为了重新构建统一规范、管理严密的刑罚执行制度体系和机制、新的监狱企业组织形式和新的运行机制,不断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监狱企业管理方式改革必须抓住三个方面的重点:一是监狱企业的性质,是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场所和生产手段的特殊企业。二是必须为教育改造罪犯服务,向以改造罪犯为宗旨的方向转变。三是必须是有效生产,也要讲求效益,既使罪犯感受到其生产劳动的价值,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关于监狱企业的管理体制问题。对于监狱企业的管理体制,主要存在两种认识,一种是监狱不再管监狱企业,监狱企业的管理完全交给省监狱局的集团公司管理;一种是监狱要管监狱企业,但担心管不了、不好管、管不好,出现监管改造与监狱生产“两张皮”,影响监狱整体工作。监企分开后,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如何将二者有机地

结合起来,实现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目的,这是监狱体制改革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坚持省监狱管理局的统一领导是监狱和监狱企业管理体制的本质特征,与《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总经理管理体制既有共性特点,也有个性特点。从共性上看,监狱国有独资公司由政府出资,由政府授权经营管理,从产权性质上看仍是国有企业,也要组建董事会决策机构、总经理执行机构,同时也要设立相应的党组织和群团组织;从个性上看,监狱企业是监狱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监狱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是省监狱局领导下的监狱企业,必须在省监狱管理局统一领导下建立监狱与企业之间有机联系、密切配合、规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五、关于监狱基层监区、分监区监企分开的运作形式问题。在监企分开的运作上,省监狱局和监狱这两个层次比较容易操作,但对监狱基层的监企分开,基层的同志普遍反映难以界定、分不开、不好分,是实行监企分开最大的困难所在。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行“两个调整”,作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较好成效。一是严格按照司法部、财政部的规定,实行了资产分开;二是基本实行了财务分开,收支分开;三是实行了核算分开,这些工作为开展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创造了条件。基层监区是监管改造和生产经营的实体单位,监企分开的本质特征在于资产分开、收支分开、财务分开、核算分开,而不能简单地将监区分成监管和生产两大阵营。基层监区、工厂车间的实际运作过程既是从事监管改造的执法过程,又是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生产过程,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联系。要进一步完善监狱基层的资产分开、收支分开、财务分开、核算分开等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管理,积极探索有利于监狱改革与发展的监企分开,而不要追求绝对化、极端化的形而上学的分开。

六、关于收支分开的认识和监狱企业发展动力问题。基层对收支分开有一种模糊认识和担忧。模糊认识即是把我们的收支分开与公、检、法的“收支两条线”混为一谈;担忧的是监企分开后,监狱警察工作业绩与监狱企业经济效益脱钩,造成监狱警察丧失主动配合企业抓生产的动力,企业难以发展。对这两个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监狱体制改革所说的收支分开与公、检、法等其他机关的“收支两条线”有本质区别,我们的收支分开是完全意义上的分开,目的是要建立监狱经费全额拨款的财政保障体制,而不是将企业收入上缴国库后再返还用于负担监狱经费。收支完全分开可能会阶段性出现亏损盈利一个样,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必须进行正确的引导,第一,实行收支分开,企业也要讲效益,企业支付罪犯劳务费,要与罪犯劳动态度、劳动价值挂钩;企业吸纳工人就业,工人收入要与企业效益挂钩;企业要创造价值,不能办亏损企业,要通过生产发展,逐步消化历史包袱,增加积累,促进企业发展。第二,也是本质方面,绝不能再将企业生产收入与监狱经费挂钩、与民警工资奖金挂钩,监狱与企业不能发生直接的经费结算关系,不能因小失大,患得患失,因为枝节问题影响财政全额保障体制的重大政策落实。第三,必须改变观念,不能用经济杠杆推动警察履行公务。劳动改造罪犯是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监狱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不能因为警察的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脱钩,就懈怠劳动改造罪犯的任务,那是失职和“不作为”的行为。

七、关于规范运行的问题。基层普遍反映,监企在形式上分开并不困难,难的是如何处理协调分开后二者间的关系,如何处理企业经济效益与教育改造罪犯之间的矛盾。我们认为,规范运行,必须在新体制下规范监狱的运行机制、规范监狱企业的运行机制以及规范二者之间的运作关系。第一,规范新体制下的监狱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罪犯劳动改造指标考核体系,明确监狱、民警、罪犯在劳动改造方面的作业内容、考核指标与奖惩办法,形成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统一完整的刑罚执行考核体系。建立罪犯劳动改造指标考核体系,可在制度上确保劳动改造成为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监狱主动配合企业搞好生产的动力机制问题。同时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警务管理、综合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监狱工作运行机制。第二,规范新体制下监狱企业的运行机制。通过组建监狱企业集团,改革监狱企业管理体制。重点明确母子公司体制下,母公司的管理边界,规范集团的运行机制。在集团组建初期,集团公司根据授权,建立“3+3+1” 的管理模式,第一个“3”指集团公司行使好出资人的三项基本权利:重大经营决策权、经营者选择权、投资收益权;第二个“3”是指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做好三项管理与监督:预决算管理、战略管理和运营监控指导管理;“1”是指做好产权事务管理。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主要是采取法律手段和经济

手段,包括通过审核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建立和完善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行使集团公司的股东权力以

控制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建立对子公司国有资产运营绩效的评价体系。不再用行政手段干预子公司经营行为。在集团公司整体运作基本转入正常并与子公司建立起紧密的业务关系后,集团公司进一步延伸其管理和服务,对以下内容进行集中统一,简称“六个统一”:即统一集团的核心思想和理念体系,保持员工行为规范和企业识别系统的一致性;统一普遍性的企业标准和规章制度,保持集团经营的一体化;统一规划集团的产业布局和投资项目,保持发展战略和决策的一致性;统一人事招聘和任用,保持人事政策和制度的一致性;统一财务管理系统,保持控制体系一体化;统一提供能发挥整体效益的服务,包括金融、培训、信息、重大策划、后勤保障、重要商务、重要社会关系处理等服务。第三,规范监狱与子公司的运作关系。一是通过合同或协议加以约束。分开后的监狱与子公司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确保监狱和监狱企业的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地进行。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子公司必须使用罪犯劳动力,监狱必须向子公司提供罪犯劳动力。具体内容:劳动力数量、劳动力费用标准、产品质量、工期、生产消耗、生产安全要求、劳动力培训,以及发生矛盾和问题时的仲裁办法等。二是通过制度加以规范。监狱及子公司必须从改造罪犯的大局出发,分别建立健全加强双方协作的工作制度。罪犯劳动成果与考核奖惩紧密结合,民警确保劳动改造计划完成情况与工作绩效紧密结合,监狱履行双方合同情况与劳动改造罪犯结果紧密结合。建立监企双方情况定期交流、沟通的机制,由监狱劳动改造科负责处理双方日常工作协作事务。三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加以协调。在一段时间内,由监狱党委负责牵头,建立监狱与子公司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处理监狱与监狱企业之间的合同或协议范围内的各种矛盾和具体问题。八、关于机构、队伍的整合问题。当前,强调成立集团公司、子公司,强调招聘专业人员等,就容易形成一种认识,即:认为这次体改又要增加一些机构,分流一些民警专门搞企业,企业分开后将招聘一大批人员。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这次机构改革必须对现有机构、队伍进行科学整合,合理配置。监狱体制改革后,监狱系统将形成三支队伍:一是直接从事监管改造的民警;二是在企业为罪犯提供劳动岗位的委派民警(包括聘用的技术人员);三是辅助管理、技术辅导和关键要害部位的工人。三支队伍的工作性质、指导思想、宗旨没有本质区别,都是为改造罪犯服务的队伍,同等重要,不可偏废,这三支队伍是对监管改造工作的加强,而不应该是削弱。在改革中,如果机构和队伍整合不好,一方面会造成现有民警思想不稳,大多数监狱民警不愿去企业工作;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大量从社会招聘人员,又会造成新一轮的机构、人员臃肿,也会对维护监管安全、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带来负面影响。机构分设、人员分岗的本质是为了改造罪犯、传授技能、协助对罪犯劳动的管理,不是简单的新一轮机构改革,不是简单的增设机构、增加人员,而是对存量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按照理顺体制、规范操作的要求,对资源进行整合。总的要求应是贯彻“人随事走”的原则,先分开、后调整、再完善。九、关于继承和创新的关系问题。监狱体制改革从提出到宣传、到试点、即将推进,时间很急,对基层同志来讲,一方面要搞体改,一方面要抓日常工作。既要准备好按新的要求工作,还要按老办法抓日常工作,有时在思想上有些茫然。这里面有一个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渐进的关系,必须处理好。比如湖北从90年代末以来实施了“两个调整”和“三制一法”改革,大规模地调整了监狱布局,撤减了一批学校、医院等监狱办社会机构,实施监企适度分开,推行了工人做工,探索了“农场+基地”、“公司+车间”模式,试行了监企财务适度分开工作。尽管在提法上没有说是体改,但这几年湖北监狱改革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与这次监狱体制改革是一致的,而且取得了明显成效,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工作机制,应该说是为监狱体制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条件,这些改革、调整是沿着体改的目标方向在前进,是量的变化,与监狱体制改革是前提与结果的关系,是从量变到质变的关系。我们要认真总结几十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监狱工作的发展规律,正确处理监狱体制改革与过去工作的关系,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在继承中不断发展。十、关于总体实施时间和分类指导的问题。既要按照司法部的要求,把握原则、严格程序、稳步推进,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圆满完成监狱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又要在具体改革进程中,按照整体推进、分类指导、分别实施的原则,紧密结合各监狱的具体实际,分层面、多层次地稳步推进,不搞一刀切,不求齐步走。

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探讨(一)

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探讨(一) 内容摘要 监狱经济是伴随着监狱及其行刑活动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它的存在及其发展不仅能使罪犯劳动力资源得到开发利用,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贡献,而且还能为监狱有效执行刑罚提供物质保障和现实载体。而监狱经济的运行状况,直接取决于监狱经济体制。 在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监狱经济体制是一种权力高度集中、监狱和监狱企业合为一体的体制,并且一直延续到今天。但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狱企业在竞争中力不从心,处于弱者地位,经济效益不断下滑,监狱的生存也受到了直接威胁,监狱的改造质量水平因此而不断下降。表现在监狱经济方面,面临着监狱企业补充监狱各项建设经费、生产经营债务、办社会等负担过重;监狱企业长期投入不足,发展空间严重受阻;传统监狱企业管理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等主要困难与问题。表现在监狱经济体制方面,存在监狱刑罚执行、教育改造职能和监狱经济管理职能难以到位;监、企、社混合多元体制造成监狱工作复杂与艰难;现行监狱经济体制的瑕疵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等主要弊端。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及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以“监企合一”为核心的监狱经济体制面临的困难与弊端逐步显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因而这一问题也是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文在对监狱经济发展历程进行总结回顾的基础上,明确了监狱经济

的重要地位,论证了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从多方面分析了监狱经济体制存在的弊端和问题,并提出了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对策。本文认为,必须加快监狱经济体制改革,要加大改革力度,落实全额保障政策,推进监、企、社分开,使监狱更好地履行刑罚执行职能;要认真执行政策,将监狱执法经费支出与监狱企业收入分开;要努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监企关系,建立促进新型监狱体制规范运行,以“全额保障,监企社分离,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从体制、机制和源头上解决目前监狱经济体制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从而真正建立和完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和工作机制。 关键词:监狱经济改革探讨 目录 摘要 (1) 引言 (4) 一、监狱经济的概述 (7) (一)监狱经济的基本涵义 (7) (二)监狱经济的主要特点 (7) (三)监狱经济关系 (9) (四)监狱经济的产生原因 (10) 二、我国监狱经济及相关体制发展的历史沿革 (14) (一)新中国监狱生产的创建阶段15

监狱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监狱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监狱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提要:目前我省的监狱体制改革主要存在着监企分开不到位、监狱企业经济风险过大、监社分离改革滞后、罪犯劳动改造制度不健全、产业结构不合理等系列问题,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寻求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快监社分离和工人企业改革步伐,深化监企分开改革,采取多种途径解决改革成本问题,健全和完善各项政策和法律体系,走出一条符合湖北监狱工作实际的改革新路子。 关键词:监企分开 办社会 劳动改造 政策 我省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国务院,司法部和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经过近两年来的大胆探索和实践,已取得了重大突破和积极的成果。但监企社合一体制下几十年来积累的历史问题不可能一下子得到解决,而监狱体制改革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改革,没有现成的模式可资借鉴,在监企分开运行初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正确地认识和分析这些问题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化监狱体制改革,促进监狱和监狱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监狱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企分开模式不统一为监企分开改革不到位提供了便利。由于司法部提出了“先分开、后调整、再完善”的监企分开改革原则,而五十余年监企社合一体制运行到今天已积累了许多一时难以解决的现实矛盾,这使得习惯于旧体制的监狱广大民警职工对监企分开改革还一时难以接受。我省根据各监狱的实际提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监企分开模式,这三种模式是按照监企在紧密联系的生产环节的分离程度不同划分的,对不同模式的选择也就决定了各监狱和监狱企业分开的程度不一。同时,监狱企业党组织工作仍属监狱党委直接领导,公司总经理仍为监狱党委成员,公司工作的民警仍由监狱进行统一管理,工资待遇与监狱民警一样,监企关系通过监狱党委召集的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这些改革的制度安排与监企分开模式的灵活选择结合在一起,必然带来监企关系和管理体制的混乱,使部分监狱监企分开的体制改革不到位,监狱和监狱企业明分暗不分,很容易使改革退回到监企合一的体制。 2、对监企分开改革可能带来的监狱经济风险估计不足,监狱企业面临内外压力过大。作为上层的改革决策者,更多的从市场经济理论的角度看到了监企分开改革对监狱企业所带来有利形势,过高的估计了监狱企业的经济增长能力,在政策上按照不低于监企分开之前的上年经济发展水平进

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

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摘要) 监狱的性质和属性决定着其中心任务是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一、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现行司法行刑的基本手段,有着其理论和法律依据,其功能体现在监狱工作各个方面。 (一)罪犯劳动的长期存在有其理论和法律依据。 罪犯劳动是一种客观存在,是法律赋予监狱完成监管改造任务的途径和手段。 (二)罪犯劳动的存在和发展是确保监管秩序安全稳定、监狱事业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罪犯劳动在监管改造工作中主要有五大功能,罪犯劳动的长期存在和持续发展依然是确保监狱监管改造罪犯任务的实现和《监狱法》贯彻落实的客观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组织罪犯劳动就成了监狱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和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重要阵地。 二、监狱运行体制和监管改造形势在变化发展,但劳动改造对监管改造质量的提高依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罪犯的劳动过程是一个主客体双方互相作用、影响的过程,罪犯可以体会到劳动作为人生本质的真实性和自我价值实现的根本性。 2、罪犯劳动是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劳动的再现和回归,使监狱从单纯监禁和单纯教化的模式中解脱出来。 3、罪犯劳动不仅是行刑手段,同时也是行刑目的,劳动改造实现了行刑手段和行刑目的的辩证统一。 三、充分认识和发挥劳动对罪犯行为的矫正重塑功能及其对教育改造的促进作用,实现监管改造工作的安全稳定、持续发展。 (一)罪犯劳动组织管理应以法制化为前提。 1、从法制的角度对罪犯劳动合理定位。 2、法制化呼唤经费保障的立法加强。

3、劳动组织安排要注重罪犯公民权利的保障。 (二)罪犯劳动组织管理应以科学化为要求。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2、要全面加强基础管理,基础管理要注重理念和方法手段的科学性。 3、要遵循新时期劳动改造罪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罪犯劳动生产应以社会化为目标。 1、最大限度地发挥罪犯劳动过程的再社会化的作用。 2、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罪犯的技能培训。 3、与市场接轨,改进对罪犯劳动改造成果的评估方法。 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笔者认为坚持依法组织管理罪犯劳动是依法治监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坚持面向再社会化,科学组织管理罪犯劳动是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推动监狱各项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实现途径和重要保障。

监狱企业改革思考

监企分开高效运作发展监狱经济 ------监狱改革中有关监狱企业若干问题的思考 姓名:郭小刚 班级:MBA341 学号:3103080037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监企分开高效运作发展监狱经济 ------监狱改革中有关监狱企业若干问题的思考 〔背景资料:自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监狱体制一直实行监企合一的体制,即监狱执行刑罚职能,同时又从事生产劳动。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既满足了《监狱法》所规定的劳动改造的要求,又为监狱补充了国家财政对于监狱经费拨款的不足。但是,随着社会主市场经济的建立,监狱企业普遍因缺乏竞争力而陷入困境,监狱不仅得不到改造经费反而为监狱企业背上了经济包袱。这种监狱体制极大地影响了监狱职能的正常发挥,更甚者直接影响了国家司法行政职能的实施,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003年1月31日,国务院印发了《转批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包括陕西等六省(市)内开展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本文试图就此次监狱体制改革中有关监狱企业的若干问题,发表一些看法。〕 一、现行监狱体制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现行的监狱体制产生于建国初期,在当时的政治背景和生产力状况下,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管理体制。这一体制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加强国家政权建设、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我国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现行的监狱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其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1、监企合一,使得监狱职能严重错位。长期以来,由于国家财政对

关于进一步深化监狱体制改革的思考

关于进一步深化监狱体 制改革的思考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关于进一步深化监狱体制改革的思考 潍北监狱八监区王海亮进一步深化监狱体制改革,是新形势下监狱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号召我们要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并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提出要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监狱机关是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加快推进监狱体制改革。 监狱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分工中,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唯一的职能是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古今中外,各国可以因经济、文化、社会形态不同,但对监狱的定位是基本一致的。犯罪招致刑罚,刑罚产生监狱。只要国家存在,监狱就不会消亡。因此监狱不仅是国家的暴力机器,从某种意义上讲,监狱更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福利机构,是社会“公共产品”,是实现社会发展与公共安全的需要,再穷的国家也不能没有监狱。监狱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只能由国家由政府来办。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监狱却是自己“办”监狱。监狱职能多元化,在办监狱的同时,还承担了办企业、办社会的职能,每一所监狱,同时又是一个工厂或农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在实际操作中,既按照管理

监狱的模式来管理企业,又按照管理企业的模式来管理监狱。这种监企合一的体制是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基础上形成的。由于实行军事化管理,由于生产成本低,由于产品不需竞争,监狱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比社会同等、同类企业差。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监狱的费用基本上由监狱企业自我解决,包括干警、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罪犯的生活费用,监管警戒设施维修、更新等等,同时监狱还承担了本应由社会承担的安排监狱干警、工人的家属、子女就学、就业等社会负担。国家对监狱不仅不需“办”,相反,监狱每年还能向国家上交部分财政收入。如果说,这种畸形的体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还有存在的必要和合理性的话,那么在市场经济的框架里,则完全失去了其存在的空间和条件。尽管监狱的困难已经越来越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财政投入不断增多,“皇粮”,“囚粮”逐步到位,但是如果不对现有体制进行彻底性变革,仍然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如果监狱生产仍然能够带来利益驱动,就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监狱的困难,监狱的安全稳定也就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证。我们必须大胆地从前辈们基于当时历史条件定下的条条框框中走出来,从“存在就是合理的”保守思想中解放出来,按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正本清源,给监狱以准确定位,还监狱以本来面目,对监狱体制进行彻底改革,以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办监狱,实现监狱本质职能的回归。所谓国家办监狱,是指监狱由国家“经营”,监狱的费用由国家承担,监狱组织罪犯劳动生产所获得的收益归国家所有。简言之即实行“收支两条线”。只有这样,

监狱体制改革

监狱体制改革 监狱体制改革,是从源头上、机制体制上解决监狱工作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一项重大决策。 一、关于准确把握监狱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问题。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点与难点问题是监企分开与收支分开,特别是监企分开。工作中,应当注意纠正两种片面认识:一是简单化认识。即在监企分开中搞形式主义,“名”分暗合、换汤不换药;二是绝对化认识。即搞一刀切,背离监狱企业作为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场所和生产手段的特殊企业的本质属性,形成监企脱节甚至监企对立。必须在坚持改革基本方向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湖北实际、结合监狱单位具体实际,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紧紧抓住试点工作的本质性、方向性问题,认真分析和解决不同时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既不随意变通,达到改革的预期目的。在推进监企分开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几点:一是在管理体制上,子公司受集团公司领导并对其负责,与监狱不再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两个平行的协作主体;二是在领导体制上,监狱长不兼任子公司法人代表,由集团公司指定一名执行董事兼任子公司经理;三是在协调机制上,过渡期内由监狱党委牵头联席会议制度,但只负责协调监、企双方合同或协议范围内出现的矛盾与问题,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至形成新的监企合一。在收支分开工作中,监狱与子公司不直接发生资金往来,子公司向监狱支付的罪犯劳务费,由子公司上交到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与省监狱管理局统一结算,省监狱管理局再按规定分解到各监狱。为加强监督,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委派并对集团公司负责。 二、关于监狱企业的定位问题。对于监狱体制改革后监狱企业的定位,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希望把监狱企业定性为事业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运作模式;一种是认为监狱企业应该完全照搬公司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以上这些观点都是对监狱企业没有一个正确的定性,没有把握特殊企业的实质。在监狱体制改革后,监狱企业的性质仍然是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场所和生产手段的特殊企业,为改造罪犯服务,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企业。监狱企业与社会企业的关系是个性与共性的关系。存在四个不同点:一是性质不同。监狱企业是依法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提供劳动场所和生产手段的特殊企业,是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任务不同。监狱企业的主要任务是为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和技能培训,作好生产计划、原料供应、产品营销、技术指导、市场开发等工作;三是劳动力不同。监狱企业的主要劳动力是罪犯,而罪犯具有流动性、不稳定性、不可选择性以及文化素质不高、劳动技能参差不齐等特点;四是享受的政策不同。监狱企业享受免交企业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专项贷款核销、政策性破产等金融优惠政策,享受建贷贴息、技术改造贴息等生产建设优惠政策。随着新体制的逐步建立与规范,监狱生产的经济性任务必将逐步淡化,而对罪犯劳动改造的功能必须加强,监狱生产必将从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向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根本性转变。监狱企业的定位和管理必须抓住“特殊企业”这个关键,坚持在特殊方面做文章,结合监狱生产产业、产品的不同构成,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试点,监企分开后的监狱企业是独立的企业,不是行政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同时也不同于社会企业,政府应给予扶持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在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运行稳定正常后,应通过特殊立法的方式,将有关重点问题明确下来,包括监狱企业的性质、授权、应享受的特殊优惠政策以及委派警察的公务员身份等。 三、关于企业经营管理理念问题。对于监狱体制改革后监狱企业的管理理念,在讨论中存在两种认识,一种是认为完全向社会企业看齐,追求效益和利润最大化,提高职工收入水平;一种是监狱企业管理可以放松了,完全向西方监狱的罪犯劳动习艺化方向发展。这两种观点都脱离了监狱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实行监企分开,不是简单的监企分家,而是为了重新构建统一规范、管理严密的刑罚执行制度体系和机制、新的监狱企业组织形式和新的运行机制,不断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监狱企业管理方式改革必须抓住三个方面的重点:一是监狱企业的性质,是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场所和生产手段的特殊企业。二是必须为教育改造罪犯服务,向以改造罪犯为宗旨的方向转变。三是必须是有效生产,也要讲求效益,既使罪犯感受到其生产劳动的价值,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关于监狱企业的管理体制问题。对于监狱企业的管理体制,主要存在两种认识,一种是监狱不再管监狱企业,监狱企业的管理完全交给省监狱局的集团公司管理;一种是监狱要管监狱企业,但担心管不了、不好管、管不好,出现监管改造与监狱生产“两张皮”,影响监狱整体工作。监企分开后,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如何将二者有机地

监狱体制改革范文

监狱体制改革范文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监狱体制改革范文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范文,网,体制改革,监狱,,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法律法规中查看更多范文。 作为全国监狱体制改革试点之一的重庆市,把理顺监企之间的关系作为监狱体制改革的重点,探索出“人”字型管理架构:“人”字型的头部是监狱管理局,一撇是监狱,一捺是监狱企业,监企双方在监狱局的领导下,建立起平行协调的运行体系。 改革前:忙于抓经济,主业被忽视 重庆市监狱系统有11个押犯单位。多年以来,监狱领导们“穿上警服就是警察,脱了警服就是企业老总”的现象在监狱普遍存在。永川监狱监狱长罗长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以前,大家在工作中感觉职责不清,监狱长既要对罪犯改造负责,同时又要对行政工作和经济工作负责,企业行为和执法行为集于一身。监狱经济较为紧张时,

监狱长的精力就主要放在企业上。监狱罪犯改造主要由党委书记来抓,监狱长却管得较少。” 另外,监狱发展经济的好坏还要纳入上级部门对监狱的考核中。以前,监狱每年的工作目标为:监管改造、生产安全、经济完成情况、队伍建设。监狱只有全部完成这四项工作,才能获得奖励经费。据监狱干警们说,曾经有一年,重庆某监狱的年度工作计划中甚至出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字眼。在经费保障不足的情况下,不仅各监狱干警的收入分配不公,而且同一监狱内部各监区间收入也有差距,有的监区干警奖金超过工资收入,有的监区干警甚至连工资都拿不全。 监企关系实现六分开 企不分、职责交叉错位的监狱体制,不仅容易孳生司法腐败,而且不利于罪犯的改造。针对这一问题,重庆监狱体制改革从“全额保障”入手,实行“监企分开、收支分开”,重新规范监狱与监狱企业的关系,实现了监狱刑罚执行功能的专门化。 20XX年11月,重庆全面启动监狱体制改革,组建了重庆市渝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每个监狱各自成立子公司,由渝剑集团统一管理。监狱警察负责劳动现场的管理,监狱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划转到公司。为了保证分开后监狱企业的正常运转,重庆采取由市监狱管理

监狱体制改革中的狱政管理工作

监狱体制改革中的狱政管理工作 狱政管理是监狱工作的基本内容,它作为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在监狱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对维护监狱安全、准确执行刑罚,提高改造质量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作为监狱工作最集中概括和全过程表现的狱政管理,其在监狱体制改革中的成效如何,不仅从根本上制约着狱政管理自身的质量与效果,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狱工作的科学化乃至法制化、社会化。因此,在全面推进监狱体制改革过程中,将狱政管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始终不断加强与完善狱政管理工作,不仅是当前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而且为监狱工作今后发展走向所要求。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狱政管理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形成了许多具有特色的狱政管理理论和制度,对今后的狱政管理工作提供了方向性指导。但是,在新的形势下,监狱体制改革中的狱政管理工作出现了新的问题。 一、狱政管理工作的现状 1、当前狱政管理工作缺乏科学化。 首先狱政管理工作的理念不科学。狱政管理工作在理论上多致力如何安全的研究,措施上也多围绕如何构筑物质防线进行,对提高改造质量的管理手段探索较少,只满足于对罪犯“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的水平,管理的随意性、粗放性较强,管理工作的教育性、针

对性不够强。其次,狱政管理工作效能高低的评判标准不科学。为了保证监狱的改造安全,狱政管理过程中,有些监狱偏重于监狱安全的静态性,只许罪犯“规规距距”,人为地阻却民警与罪犯的在许多情况下的良性互动,忽视了监狱安全的本质在于动态性,以及对于绝大多数可改造和求改造的罪犯而言,秩序与安全,其实也是他们的需要,他们可以也应当是自觉维护秩序与安全的一种力量。评判狱政管理工作效能高低的标准,绝大多数是看监狱是否保持了安全稳定,这样不利于狱政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不利于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第三,狱政管理部门的职能界定不够科学。狱政管理部门职能过多,权力过大,变成了不成文的牵头管教部门,是“大狱政”,这不利于其他部门特别是教育改造部门有效地开展工作,不利于监狱对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不适应当前监狱“三化”建设对监狱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2、狱政管理工作的观念陈旧,缺乏创新性与现代性。 当前,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加强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已成为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然而,把安全作为狱政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广大监狱工作者几十年来形成的传统观念,有许多狱政管理工作落后于当前监狱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主要表现在:如狱政管理模式依旧是沿袭军队的管理模式;管理行为随意性大,目标不高;对罪犯会见物品、清监搜身、日常监控等管理活动仍依靠一看二摸感官感觉,手段原始、落后,难以应付监狱突发事件的处理;部分监狱人民警察认识偏差,仍然凭借个人经验从事狱政管理工作,对罪犯的防范重点有问题,在不少监狱“管人头”防逃跑的措施设施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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