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人身损害侵权之债清偿顺序的优先性探讨

破产企业人身损害侵权之债清偿顺序的优先性探讨
破产企业人身损害侵权之债清偿顺序的优先性探讨

破产企业人身损害侵权之债清偿顺序的优先性探讨

————————————————————————————————作者:————————————————————————————————日期: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破产企业人身损害侵权之债清偿顺序的优先性探讨

从三鹿破产结石病患儿零清偿谈起

一、(一)三聚氰胺事件显示企业明显缺乏社会责任

有关注者在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对比《经济日报》与《华尔街时报》对该事件的报道所着力讨论的问题:《经济日报》评论所着力讨论的问题为企业的道德与信誉、企业的道德建设、奶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奶业振兴、扶持奶农与奶企工作、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训、奶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华尔街时报》着重探讨投资中国的风险、中国贫富悬殊与财富分配的正义性、中国企业事故的承责与产品质量监督、民事伤害赔偿的司法机制、中国新闻管制的后果、中国的食品安全恐慌、中国的新闻监督与司法赔偿机制、中国食品安全执法力度、中国食品监管部门的责任。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较之于《经济日报》着重关注的宏观方面,《华尔街时报》关于社会财富分配的正义性、中国企业事故的承责与产品质量监督、民事伤害赔偿的司法机制等微观问题的探讨更为值得

我们关注。

(二)三鹿企业破产结石病患儿零清偿

尽管三聚氰胺事件促成了《食品安全法》的迅速出台,但是关于三鹿奶粉的侵权行为尚未进入尾声。三鹿人身侵权中的患儿能否在破产清偿中得到补偿成为了大家唯一关注的焦点。

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如此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三鹿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属于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普通破产债权。可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三鹿企业破产清偿中侵权责任之债是被列为普通破产债权来清偿的。

2009年11月29日,全国各大报纸均刊载了这样的文章,《三鹿破产已裁定终结, 30万结石患儿无望获得赔偿》,细节内容如下:石家庄中院日前作出裁定,终结已无财产可支配的三鹿破产程序。裁定中显示,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按照法律,企业宣告破产

后,优先偿还的部分包括员工的工资和社保,此后是抵押债权,即如果有银行贷款,那么需要将抵押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拍卖后向银行还债。最后,才涉及到偿还普通债务,包括对患儿的赔偿部分。

(三)对于破产企业零清偿的社会思考与法律思考

破产三鹿零清偿意味着30万名结石病患儿的得到补偿的希望已经落空,痛心之余也留给我们更多的思考恐。首先是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等等问题,也有包括破产企业财产清偿顺序问题,如何更好的进行破产企业财产清偿顺序的设计,为人身损害侵权事件中的被侵权人提供补偿。

二、普通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的制度设计缺陷

(一)我国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缺陷无法弥补受害人损失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人身损害侵权债权,是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

我国现有的赔偿制度以补偿性赔偿为原则,所谓补偿性赔偿原

则,就是指对损害事实负有过错的当事人,须赔偿受害人因其不法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的责任制度。补偿性赔偿具有以下的特征:一是补偿性赔偿以补偿损失为原则,即加害人的赔偿数额不得超过受害人因加害人的违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二是补偿性赔偿的损失范围以实际发生的损失或可预见利益损失为限,即只赔偿受害人因加害人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预见利益的损失。

这种赔偿制度的设计符合我国现实,仅仅是这种最低限度的补偿性赔偿原则,在三鹿企业破产中也无法得到清偿,法律实践展示了这样的法律盲点,当企业面临破产时无力赔偿受害人时,受害人的侵权之债被归为普通财产清偿往往得不到清偿,致使这种最低程度的保障无法实现。

(二)合同之债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相异性

对普通债权的清偿是破产企业财产清偿的最后步骤。普通债权,指除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税收债权外的无担保债权,统称为普通债权,总体上由无担保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组成。

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相比具有差异性:其构成要件、形成原因和归责原则方面就有很大不同,在救济程序和救济方式方面的差别更为明显。合同关系本质上是交易关系,而损害赔偿乃是一种责任关系,

它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产生的,而是侵害人依法向国家负有的责任;合同行为是当事人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行为,是法律所鼓励的话跃经济、创造财富的合法行为,而人身损害侵权是法律所禁止的非法行为。

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优先性

(一)人身权价值位阶的优先性

随着近代人权运动的发展,生存权、健康权作为一项神圣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已经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上得到了确立。为了使这一宪法中的权利得到实现,有关个人与企业的权利受到限制也是理所当然的。

在企业的破产分配中,涉及职工权利、国家税收优先权,为保障企业职工不随着企业破产同时破产,使职工“预支”的智力、体力得以补偿赋予职工优先权是正确的;国家税收的损失就是纳税人的损失,是大量社会财富的流失,需要予以保障。在普通债权中,合同之债和人身侵权损害之债所代表的利益分别为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利益,人身权与健康权的极大损失。因此赋予人身侵权损害之债优先权是符合社会利益的,尤其是在以三聚氰胺事件为代表的大规模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事件中更应该予以确立。

(二)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不可预期性

合同之债的当事人对合同有合理的预期,可以就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采取众多的预防措施,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担保、索取预付款、变更和解除合同等。而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往往是不可预期的,受害人也就不可能或者说很难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对于人身侵权损害这种非合意之债的发生,因为其与合同之债的巨大差异性,在破产财产的分配中对于二者的清偿应该有明确的划分,赋予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在破产财产清偿中的优先权。

?如何理解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

?婚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成立呢

?协议离婚会遇到哪些问题

?夫妻离婚怎样分公司股权

?男女双方结婚条件注意问题是什么

?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婚前‘按揭’房婚后获得的孳息,离婚时如何计算

?夫妻间的债务离婚后如何清偿

?向法院起诉离婚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夫妻共同还贷离婚后房子处理方法

?如何起草离婚协议书(2018最新)

?起诉离婚需要准备的证据有哪些

?夫妻婚后财产能否用于偿还婚前债务

?涉外的离婚诉讼管辖要如何认定呢

?第二顺位监护人有哪些

?涉外结婚的方式包含哪些

?对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的思考

?婚前一起买房离婚时怎么分割

?如何认定是否是可撤销婚姻

?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是怎么样的

?被胁迫结婚,请求撤销需要哪些条件

?离婚时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怎样处理

?子女继承房产的条件是什么以及要缴纳哪些费用

?丈夫教唆他人打妻子是家庭暴力吗

?法律对军人离婚是如何规定(2018)的

?哪些情况不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需要什么材料及具体程序

?确定重婚罪要哪些证据

?关于协议离婚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

?不离婚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财产吗

?如何正确判断和把握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处理离婚纠纷

?起诉离婚一般需要提供哪些基础证据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样子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想要结婚,以下条件不可缺失

?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约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如何行使

?涉外婚姻如何向法院起诉离婚

?子女买房,父母的出资要怎么分割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如何判断

?中俄跨国婚姻结婚应该如何申请办理

?离婚后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吗

?夫妻一方签订完离婚协议后能否后悔

?军人离婚案是如何分割财产

?夫妻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只追偿夫妻一方合法吗

?借父母名买房房子该由谁继承

?精神病患者能签订离婚协议书(2018最新)吗

?法院对同居者财产分割案受理吗

?关于离婚的常用的法律知识

?如何区分非法同居与重婚

?女方写离婚起诉书要有哪些内容

?离婚时婚前按揭婚后还款的房产归谁

?夫妻结婚后买房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协议离婚的定义是什么

?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夫妻债务时应该满足哪些条件?离婚官司中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可以起诉吗

?请求撤销婚姻的条件和程序是怎么样的

?遗嘱不得侵害弱者权益

?我国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是如何规定(2018)的?涉外离婚的方式包含有哪些

?军人结婚条件有哪些要求

?未婚同居后该如何处理财产问题

?如何认定重婚罪,重婚罪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离婚赔偿数额要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继承的放弃是什么意思

?法定监护人可以随意变更吗

?在离婚诉讼中是否有法定期限

?离婚损害赔偿之请求权的基础及构成要件

?离婚时影响孩子抚养权的因素有哪些

?立遗嘱的方法

?无子女离婚协议书(2018最新)的注意事项?简单的离婚起诉书如何写

?分居协议书(2018最新)的内容有哪些

?离婚财产调查的内容有哪些

?夫妻关系包含哪些内容

?按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应该怎样分割

?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应该如何有效举证

?离婚官司不建议当事人请律师的情况和建议当事人请律师的情况分别是哪些

?遗嘱公证的含义是什么

?离婚协议书(2018最新)的基本知识有哪些

?夫妻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 ?离婚房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协议监护人变更应该怎么做

?继承权的原则内容

?非直系亲属是指哪些

?涉外结婚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起诉离婚去法院立案要交哪些材料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管辖是怎么样的

?离婚后退保所得怎么分配

?胎儿继承遗产认不认

?离婚时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能否多分财产呢

?关于重婚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遗嘱未公证的继承人要求继承房产需提供哪些材料

?诉讼离婚时都存在哪些误区

?离婚诉讼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如何办理涉外协议离婚手续

?区分涉外离婚与分居的概念

?发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时应如何处理

企业破产清算顺序是怎样的

一、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应当调查和清理公司的财产。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调查清理的情况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应当指出的是,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不得将公司财产价值低估。 2、制订清算方案。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之后,清算组应当制订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 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总方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是由股东组成的,所以,无须提交股东会另行通过。将清算方案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规定,适用于因违法而解散的清算公司。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二、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 3、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次,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是偿还其他公司债务。 在清偿公司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偿还公司债务,一向没有严格先后、顺序之分,但是,公司财产必须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第二,在催告债术人申报的期限届满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偿债务;第三,在公司清偿全部公司债务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公司财产。 三、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清算组才能够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根据《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

公司债务偿还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一、公司债务偿还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1、破产费。 2、共益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二、公司解散清算有哪些债务 (一)清算费用;包括清算组人员工资、办公费、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费、审计费、公证费、财产估价费和变卖费等。 (二)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公司解散清算中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在公司宣布解散前,参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应获得的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和其他工资收入。社会保险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应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费,包括职工养老、疾病、死亡、伤残、生育、失业等特殊情况下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都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因此公司法规定,拨付清算费用后,首先支付两费。 (三)应缴纳的税款。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四)公司一般债务。解散清算中由于能够足额偿还债务,完整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后公司仍有剩余,一般债权人的地位不同于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和权限,主要原因是解散清算中公司有剩余财产,而破产清算中,由于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会得到全额或完整的保护,则债权

偿还方案关系到每个债权人的重要利益。对此,按照债权平等的原则依照各自的比例清偿。 三、公司债务法人代表要承担责任吗 由公司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法人代表作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企业破产清算后的还债顺序问题

企业破产清算后的还债顺序问题 清偿顺序,是民事诉讼法根据各种债务的性质,对债权人在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规定的偿付顺序。 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例如,破产诉讼的费用、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因为,作为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实际上已转换成债权人的财产。债务人已不能对它们再行使权利。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一、关于破产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二、公司破产怎么清偿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利害分析.doc

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利害分析() 傅蔚冈当一个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众多债权人的清偿顺序该如何排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是这样规定的:(一)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 傅蔚冈 当一个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众多债权人的清偿顺序该如何排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是这样规定的:(一)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同时,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什么是普通破产债权?就是那些除了担保债权以外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企业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各种债权,此类债权大多因正常的商业行为而产生,如各上下游业务企业和该破产

企业之间的各种债权关系;同时也包括因企业侵权而产生的各种债权,此类债权大都发生在消费者和企业之间,如三鹿事件中那些受假奶粉之害的结石宝宝和厂家之间的关系。 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就意味着企业已不能够支付到期债务,而对各种债权的不同顺序安排,意味着注定有一部分债权得不到保护。仔细分析现有的清偿顺序,就会发现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那些与企业的破产有着直接关系的各种债权人往往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而与企业关系稍远的债权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最低。而那些受到现有破产法保护的获得优先顺序的债权人,恰恰是导致企业破产的人。 一般而言,企业之所以会破产,除极少数可归结于外部特殊环境的因素如某种原材料的价格暴涨或者暴跌而导致企业经营行为难以为继,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破产之所以发生,还是企业内部原因所导致。即便是原材料价格暴涨暴跌这种外部因素致企业破产,我们也还可以找到企业内部经营不善的影子。通用汽车之所以进入破产重组程序,从根本上讲是因为企业的经营成本太高,企业员工过高的工资福利影响了它的竞争力;雷曼兄弟之所以破产,表面上看是受次贷危机影响,但究其实质,还是企业内部经营不善、资产配置不合理导致了公司受次贷危机影响过大,从而产生了短期的资金危机,无奈之下只好破产;而三鹿之所以破产,更是源自企业本身不合法经营。

当企业破产清算开始以后破产的顺序是怎么样的

当企业破产清算开始以后破产的顺序是 怎么样的 企业破产在市场经济中是很常见的,企业破产以后面临着就是对企业的清算,▲当企业破产清算开始以后,按照既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对企业的债务进行清偿,确保为履行结束的债务继续履行,破产清算也是企业破产必须经历的。接下来,小编将介绍一下企业破产清算的内容。 ▲一、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1、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2、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破产债权优先顺序

根据我国现行制定法,债权是平等的。债务人清偿债务时,不分债务设立的先后顺序,所有债权人享有平等受偿的权利。但是,当债务人破产时,应当依据《破产法》,一般债务按比例平等受偿,此外,当债务人具有偿还能力时,由债务人选择怎么偿还。 (一)企业破产债务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按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破产清算。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先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 企业支付破产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在企业破产时应当放在首位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继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之后应当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这里主要是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款项。在清偿税务之后,债务的清偿应当立即实现。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法人在清偿债务的时候,前一顺序的债务清偿后,才能以剩余财产清偿后一顺序的债务。但是同一顺序的债权人权利平等,不存在还债顺序先后。如果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就按债券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之弊、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72259664.html, 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之弊、 当一个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众多债权人的清偿顺序该如何排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是这样规定的:(一)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同时,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什么是普通破产债权”?就是那些除了担保债权以外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企业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各种债权,此类债权大多因正常的商业行为而产生,如各上下游业务企业和该破产企业之间的各种债权关系;同时也包括因企业侵权而产生的各种债权,此类债权大都发生在消费者和企业之间,如三鹿事件中那些受假奶粉之害的结石宝宝和厂家之间的关系。 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就意味着企业已不能够支付到期债务,而对各种债权的不同顺序安排,意味着注定有一部分债权得不到

保护。仔细分析现有的清偿顺序,就会发现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那些与企业的破产有着直接关系的各种债权人往往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而与企业关系稍远的债权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最低。而那些受到现有破产法保护的获得优先顺序的债权人,恰恰是导致企业破产的人。 一般而言,企业之所以会破产,除极少数可归结于外部特殊环境的因素——如某种原材料的价格暴涨或者暴跌而导致企业经营行为难以为继,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破产之所以发生,还是企业内部原因所导致。即便是原材料价格暴涨暴跌这种外部因素致企业破产,我们也还可以找到企业内部经营不善的影子。通用汽车之所以进入破产重组程序,从根本上讲是因为企业的经营成本太高,企业员工过高的工资福利影响了它的竞争力;雷曼兄弟之所以破产,表面上看是受次贷危机影响,但究其实质,还是企业内部经营不善、资产配置不合理导致了公司受次贷危机影响过大,从而产生了短期的资金危机,无奈之下只好破产;而三鹿之所以破产,更是源自企业本身不合法经营。 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三鹿破产事件中,那些深受三鹿有毒奶粉之害的消费者无法获得三鹿的赔偿;而制造有毒奶粉的三鹿经营者和职工,却能合法地获得赔偿。据媒体报道,今年11月20日,石家庄法院作出裁定,终结了三鹿集团的破产程序。裁定显示,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这意味着,三鹿已无力承担对结石宝宝的任何

破产企业债务清偿顺序.doc

破产企业债务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由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破产时,需要清偿企业的相关。破产企业不是根据企业来进行随意清偿的。我国的和都有规定破产企业债务清偿顺序的内容。下面为您解答。 清偿顺序,是根据各种债务的性质,对在两个以上的,的财产又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规定的偿付顺序。 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例如,破产的费用、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根据民事诉讼定,企业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

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已作为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因为,作为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实际上已转换成债权人的财产。债务人已不能对它们再行使权利。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相关的债务人在主张自己的债权时,也需要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不能违反法律关于破产企业债务清偿顺序。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的方式和债务人主张的时效问题都是关于企业破产需要了解的重要问题。你需要了解的可以咨询站的专业律师。

公司破产清算赔偿五大顺序

一、公司破产清算赔偿五大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4、破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5、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清算公司的人员组成 根据破产清算工作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必然决定了应当由会计、审计、评估、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并且为了工作开展的便利,对专业人员还要求有一定的资质。因此,清算组成员首先应当从会计师、评估师、律师中挑选,如果根据案件需要,还可以聘请公证员、拍卖师等专业人员参与组成。 三、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 1、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还包括债权和债务。在清理后,还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5、制定清算方案,在经相关部门、组织确认后,即可按照方案来分配财产。 6、清算报告生效。将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进行公告。

企业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doc

企业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费用和共益由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企业很多时候破产都是因为资不抵债,在这种情况下破产势必要对企业所欠的进行清偿。其中就包括了对企业职工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那么企业该按照怎样的顺序来进行清偿呢?下面就让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时用清偿债务。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 1.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管理、变价和分配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 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基本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doc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和医疗、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基本费用,以及法律、行政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对清偿顺序的规定什么呢? 本文为您介绍相关企业对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如果遇到务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免费咨询我们的公司法务进行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破产,是指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企业破产法》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破产案件的;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相关公司法律务实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专业公司法务律师咨询。

论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论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 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那么破产清偿顺序是 怎样的呢?哪些优先清偿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依据 2007年起,《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企业破产部分已被修订; 《企业破产法》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 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 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进一步加大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支付;《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两者相比,《企业破产法》由于颁布时间晚,更适应中国经济情况的发展,其表述更为更为完善,更为具体。 据《破产法》40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 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论企业破产清算的若干财务问题_韦永福

2011年第12期下旬刊(总第466期) 时 代 金 融 Times Finance NO.12,2011 (CumulativetyNO.466) 引言 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等原因所导致的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结果,也是经济运行中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企业破产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摒除不良资产。然而企业破产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经济难题,其中的难点之一就是债务难以清偿。破产清算程序恰恰是企业破产中的关键一环,直接影响到破产企业债务的清偿问题。因此,应当注意破产清算问题,对其关键环节——破产清算的财务管理更要给以足够的重视。 一、破产清算及其财务管理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法院组织清算组接管公司,对企业的破产资产进行评估、清算、处理和分配的一种法律制度。清算财务活动包括清算期间对资产评估、变卖、分配等所发生的经济收支活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管理主要应涉及的内容包括破产财产的界定与变卖、破产债权的确认、破产费用的管理、破产财产的分配。 二、企业破产清算中存在的几个财务问题 企业破产清算中存在的财务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清算工作效率不高 有些清算组人员庞杂,素质不高,他们不具备基本的清算和财务管理的知识、相应的技能和丰富的经验,从而导致在工作中没有明确的思路,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低下,甚至个别企业清算时间会长达一年半之久,这样就大大增加了清算成本和费用。 (二)清算费用过高 破产费用是指在企业宣告破产之后,清算组为了管理、处理破产财产而在破产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但是关于破产财产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占破产财产的比例,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费用开支没有统一的标准,同时清算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致使有的清算小组在破产清算中乱收费、乱花钱,有的甚至在清算过程中消耗掉了全部的破产财产,严重背离了破产清算的最终目标。 (三)破产财产评估缺乏规范,造成国有资产大量丢失 众所周知,破产财产是指企业被依法宣告的破产时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有可用于进行财产年清算和债务清偿的全部财产的总和。破产财产的价值管理与破产财产的清偿紧密相关。但在评估变现时,会遇到许多不合理、不公正的现象。同时由于部门分割,评估管理出现很多问题,致使破产财产的评估、变现缺乏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向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有的甚至流向个人。 (四)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失衡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应当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这一方案要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在通过之后,交由法院裁定执行。破产财产的分配坚持以现金分配为主、实物分配为辅的原则。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在优先清产破产配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依次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补助及社会保险费用;欠缴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比例分配。但是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时常会出现不按法定顺序非配破产财产的现象,比如破产财产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费时,由于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安置费成了无底洞。 (五)清算工作阻力大 有些破产企业缺乏对企业破产相关政策的认识,因此在移交中不积极配合清算组的工作,甚至为了小集团利益,阻碍破产清算组工作,给清算组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此外,有些清算小组人员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聘请破产企业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劳资干事等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破产清算,而是随意外聘财务人员,人员混杂,没有详细而清晰的清算工作计划,职责划分和工作分工不清晰,致使清算组财务账目出现账账不符、账目混乱的现象。 三、企业破产清算财务管理问题原因分析 (一)清算财务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清算财务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是导致清算效率的主要原因。同时管理松弛,人员调动频繁,清算管理人在管理出现失误时,不能及时的给予追究,缺乏责任感,使得他们难以满足管理需要。 (二)产权关系模糊 目前国有企业是我国实施破产清算的主体。这就造成了产权的主题缺位,产权关系不清,债券人缺乏相应的监督力度。同时在产权转让问题上,有些清算组对产权工作不够重视,对资产出售前的原始数据没有进行具体分析,从而使得资产变现缺乏真实性,产权交易不清。 (三)法制不健全 第一,目前现行破产法中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当前清算管理的需要,亟需进一步完善。第二,对破产人造成的经营失败和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失误,并没有相应具体和适当追究制度。第三,清算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不统一,给操作执行带来很大的问题。第五,破产清算过程中还存在严重的有法不依现象。 四、对企业破产清算财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如何处理好企业破产清算,合理的解决破产清算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于规范企业破产清算行为有着重要意义。所以,对于企业破产清算财务管理,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职业性的清算人队伍 人的因素在处理一切事务中都是一个关键因素,破产清算工作自然也不例外。破产清算是一项职业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清算人除了需具备法律和清算知识外,丰富的清算经验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国外,清算人必须像律师和会计师一样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认证。而在我国还相当缺乏这种专业性的清算人员。因此要保证破产清算工作的公正高效运作,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清算人队伍,选择政治思想觉悟高,遵纪收费、责任心强、精通破产业务的优秀人员参加清算工作。 (二)完善企业破产评估制度 针对目前破产财产的评估、变现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的问题,避免破产企业为了逃脱金融债务而调低评估值的现象,必须建立 论企业破产清算的若干财务问题  韦永福 (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广西 河池 547000) 【摘要】本文首先简要阐明企业破产清算的概念以及破产清算财务管理所包含的内容,接着重点论述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有关财务问题,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财务问题的原因,最后,针对各种财务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企业破产 破产清算 财务问题 2 Times Finance

公司破产清算赔偿顺序是怎样的.doc

公司破产清算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1、建立财产清查组织; 2、组织清查人员学习有关政策规定,掌握有关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 3、确定清查对象、范围,明确清查任务; 4、制定清查方案,具体安排清查内容、时间、步骤、方法,以及必要的清查前准备。 一、赔偿顺序 根据《》第204条的规定,须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 (3)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二、破产程序 1、提出整顿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申请破产申请三个月内,被申请的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被申请的破产企业进行整顿,法律规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2、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被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的第一次之前,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应有清偿的期限、数额及要求减免的数额请求。 3、和解协议的讨论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在全体债权人召开的会议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和解协议进行讨论、表决,一旦通过,经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即发布整顿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4、制定整顿方案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企业主管部门见到整顿公告后,应协助企业拟定整顿方案,并交企业职工大会讨论,原企业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主持整顿工作。 5、企业整顿情况的监督 拟破产的企业进入整顿阶段,其整顿的情况由企业职工大会和债权人进行监督,负责整顿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向职工大会和债权人会议报告整顿情况。对企业整顿的过程,职工大会和债权会议应作全程监督,监督企业是否认真执行和解协议,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移财产或非正常压价出售财物、放弃债权等不法行为,如发现有不法行为,应立即向人民法院报告,终止整顿,恢复破产程序。 6、裁决整顿结果 企业经和解整顿后,能按和解协议解决与债权人的,按协议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应公告终止破产程序,恢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反之公告终止整顿,恢复破产程序。 可以分为四个等级,公司在破产赔偿时需优先拨付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业务范围包 括城镇土地开发、房屋营造、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房地产营销等。经营范围的不 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以及物业管理等其他房地 产企业的主要区别。自2009年下半年始,国家对房地产产业的调控措施密集出台,调控力度空前严厉,加之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日益突出,房地产开发企业 的资金链日益紧绷,破产问题开始见诸报端。其后,随着经济增速调低换挡,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现象进一步加剧,给破产审判带来诸多新问题、新挑战。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如何合理确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妥善平衡不同主体利益 诉求。 一、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必要性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具有现实必要性。首先,是基于破产债权特殊性的考虑。一是破产债权性质的特殊性。房地产开发涉及国计民生,相关债权代表的利益往往事关重大,债权类型纷繁复杂,存在诸多价值冲突和利益协调问题。二是破产债权人的特殊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债权人既包括金融债权人、劳动债权人、材料供应商、税收债权人等普通企业破产中常见的债权人,又包括被拆迁人、消费购房人、建设工程承包人等特殊债权人,如果不能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或危及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其次,基于立法问题的考虑。一是目前调整各类破产债权清偿顺位的规则分散、冲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债权顺位的规则,除企业破产法有一般规定外,还分布在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之中,给司法者及市场主体对规则的理解适用带来困扰。二是规则粗略,如在消费购房人优先权的规则中,消费购房人如何认定,何为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均语焉不详。三是规则缺失,如被拆迁人权利保护,预告登记是否具备破产保全效力,均无规则可循。再次,基于司法实务的考虑。实践中,政府往往主动介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更多是关注并尽可能满足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群体的利益诉求,逾越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律的不规范行为并不鲜见。明晰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有利于划定法律红线,更好地规范行政和司法行为。最后,基于交易规则可预见性需要的考虑。法律的作用之一是使人们可以事先了解行为的后果,趋利避害,进而达到调整行为的预期目的。正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编著的《破产法立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所指出:“确立一个明确和可预测的排序分配办法可有 助于确保债权人在其与债务人订立商业安排时明确其拥有的权利。如果是有担保的信贷,可促使这种信贷的提供。”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规则尚存诸多问题,司法实务界认识也不统一,带来的后果是增加市场规则的不可预见性,进而改变正常的商业刺激,抑制市场交易。二、确立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应遵循的基本规则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确定,既是法律技术安排问题,又牵涉重大价值判断。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更是牵涉诸多重大利益,某类债权清偿顺位的确定,往往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影响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格局。因此,厘清确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更显必要。确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基石应当是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破产程序应当实现的 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是破产程序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实质是相同情 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公平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对各类性质不同 的债权加以区分,分别予以必要的保护;对同类债权的构成要件、先后顺序加 以明确,确保可识别性和操作性;同类债权同等对待,按比例清偿。公平原则 包含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两方面。破产领域权利相对集中,权利冲突也最为明

第55讲_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四单元破产清算程序 考点01:破产财产的变价(★)(P352) 1.在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2.破产财产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原则上以拍卖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 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处置的,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评估拍卖费用,或者拍卖不成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采取作价变卖或者实物分配方式。变卖或者实物分配的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处理。(2019年新增) 3.破产财产的变价出售必须以价值最大化即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不能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挂钩,职工安置是政府应负责解决的问题,不允许以低价向购买者出售破产财产的方式换取其对职工的就业安置,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解决政府的财政与工作困难。(2019年新增) 考点02: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P353) 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解释1】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2019年新增) 【解释2】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2019年新增) 2.特殊规定 (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企业破产后债务的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后债务的清偿顺序 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作为市场经济的一方主体—企业,也越来越多。每天有很多企业成立,也就相继有很多企业破产解散。当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资不抵债的时候,企业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于企业的破产,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企业的债务应当怎样承担以及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这些都是在处理企业破产过程中需要处理和解决的问题。下面这篇文章就是围绕这些问题展开的。 《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进一步加大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支付;《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两者相比,《企业破产法》由于颁布时间晚,更适应中国经济情况的发展,其表述更为更为完善,更为具体。 据《破产法》40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据《破产法》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清偿顺序总结: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