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考试作弊罪只对组织者处罚吗

组织考试作弊罪只对组织者处罚吗
组织考试作弊罪只对组织者处罚吗

组织考试作弊罪只对组织者处罚吗

刑法修正案九当中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严重打击了在国家考试中的一系列犯罪行为,那么组织考试作弊罪只对组织者处罚吗?这可以从此罪的处罚规定中进行了解,接下来,就让小编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只对组织者处罚吗

今年8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要求“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和帮助组织作弊行为。

因此,组织考试作弊罪不仅是对组织考试的人进行处

罚,同时还会对帮助作弊的人进行处罚。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相关问题

▲1、“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认定。我国历来是考试大国,各种考试过多、过滥,已经为社会各界所普遍诟病,大大小小、种类繁多的考试理应被区别对待。国家考试是一个大概念,种类数量繁多。在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增设过程中,《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原“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的规定,就因为范围过大而被进一步限定,修改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但是具体范围仍不十分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上述考试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实践中,对于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一般也不存在争议。争议较多的是国家资格考试(如国家司法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等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国家水平考试(如外语水平考试、普通话测试等)。目前,国务院下属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中设立的考试,有的虽然也是全国统一考试,但并非法律设立。甚至不排除某些国家机关自己滥设考试,或者默许、纵容甚至配合某些社会组织设置考试的情况存在,这在资格考试中尤为突出。对此,必须严格要

求,即国家行政机关只能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纳入许可领域的职业和社会活动领域设定资格考试。一些职业准入性考试将尽量由协会等组织。目前,根据一般理解,“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除了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还包括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对此,仍然需要相应的解释,以更明确地划定范围。

▲2、组织作弊,即行为人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的行为。近些年的考试作弊行为大多呈现出“多人对多人”的集团式作案方式,形成了“术业有专攻”的利益链。作弊行为一般通过“传出试题”和“传入答案”两个主要过程来实现。整个作案流程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多人配合,共同牟取暴利,其中组织行为居于核心地位。这里的组织行为是指发起、组建和设立考试作弊的团伙,为组织考试作弊活动制定计划、进行谋划和布置,实际指挥、调整具体措施的实施、人员的分工与安排等。组织的对象也不仅限于考生,组织家长、监考人员或者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的,也属于组织作弊。

▲3、帮助他人组织作弊,即在明知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的前提下,仍提供帮助。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帮助行为即使不单独规定,也不会造成处罚上的困难。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将其提升为实行行为,直接依照组织作弊的规定处罚,体现了从严惩治帮助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立法意图。

这主要考虑到考试作弊已经从单打独斗变为团伙预谋

作案,帮助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已趋常态化。尽管作弊行为的组织者领导、策划、指挥、协调整个作弊活动,但作弊团伙的其他参与者、帮助者对整个作弊计划的完成亦起到重要的作用。对其若一律以从犯论处,会导致刑罚畸轻、罚不当罪、打击不力的结果,所以有必要和组织作弊犯罪适用相同的法定刑幅度。

从总体看,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增设,扩大了处罚范围,强化了处罚力度。以往,对于作弊器材的提供者、使用者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论处,但上述两个罪名当时的法定最高刑分别是3年和2年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将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最高刑规定为7年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组织考试作弊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帮助他人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即可成立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出现国家正常的考试秩序、考生公平竞争的权利受到实际侵害的结果,即不以实际损害

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如果情节严重的,加重法定刑。这里的情节严重,应当从具体的方法、手段、次数、参与人数、是否造成结果以及结果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大小等方面综合衡量。

根据以上内容介绍,我们知道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法律不仅严厉打击组织作弊者,对帮助作弊的人也是要进行相应处罚的。涉嫌此罪的法律后果还是比较严重的,因此建议最好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助进行辩护。

关于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

关于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 为了把六中学生培养成有良好学风、有真才实学、诚实守纪、在强烈公平竞争意识的人才,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在考试中端正考风,严肃考纪、杜绝作弊现象,经行政会研究决定: 一、组织实施考试: 1、年段、老师要反复教育学生端正考风,每次大考前要让每一个学生及其家长都知道什么是违纪?什么是作弊?知道学校严肃考纪的决心及从重处罚作弊的规定。 2、设立考场办公室,考试实行单人单桌,班主任要事先编制好考场座位,注意使各考室监考水平相当。 3、对学生违纪、作弊处罚公告须在考试第二天公布,并通知有关部门和老师。 二、对学生违纪的处罚: 1、监考老师发现考生违纪,当场核准姓名,记录在案,在教务处通知任课老师扣违纪学生卷面成绩30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2、以下行为视为违纪: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用品(如计算器等)进场; ②调换座位经指出后尚能改正的; ③座位不对齐,试卷摊开等纠正一次后又重犯的; ④监考老师宣布考试开始前提前作答的; ⑤监考老师宣布考试结束后仍在作答的。 三、对学生作弊的处罚: 1、监考老师发现作弊要及时报告考场办公室由主考认定。 2、对第一次作弊的处罚:①留校察看半年;②试卷记零

分;③通报家长;④操行评为不及格并记入学生手册;⑤取消当年所有的荣誉称号。 3、对累计第二次作弊的处罚: ①初中学生留校察看一年,记入学籍卡片及本人档案; ②高中学生勒令退学。 4、有以下一项行为者视为作弊,其中有物证的随记录上交,无物证的必须记录作弊时间及情节: ①调换座位经当面指出仍不改正,或用涂改姓名实现调换座位的; ②交头接耳、打暗号、作手势的; ③传接纸条答案的; ④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不管当事者如何辩解没看) ⑤抄袭他人试卷或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的; ⑥利用交卷时机偷改答案的; ⑦试卷被判为雷同的。 5、作弊者干扰抗拒监考老师取证、表现恶劣、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初中学生给予勒令退学,高中学生开除学籍。

关于考试作弊检讨书范文

关于考试作弊检讨书范文 关于考试作弊检讨书范文 关于考试作弊检讨书范文1 敬爱的老师: 在此,我诚恳地向您检讨我的错误行为,希望能得到您的原谅。在期中考试的时候,我看了旁边的同学的答案,而这道题我又确实不会做,而且我们平时关系也比较好,又是月考,觉得也没什么,所以就看了他的试卷。通过事后老师的教育,我自己的反思,我现在认识到这个行为是非常错误的。 这样做破坏了考场的纪律,现在我认识到,无论是怎样,只要是作弊,就都违反了考场纪律,考试无论大小,都应该是严肃的,只要是违纪,都是不应该的。 其次,这样做不仅自己没有进步,还会让自己以后产生依赖性,现在我认识到,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如果我真的想要获得好成绩,应该是在考试之外的时候认真刻苦的学习,而不是去看被人的答案,考场上的这种行为,一方面是一次性的,并不能让我真正学会,而且还有可能使我养成不良的考试习惯。 所以,这样做真的很不应该。我觉得这件事暴露了我在思想上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现在我真的很庆幸老师能及时地发现我的问题,给与我

警醒和教育,如果我不是在现在,而是在真正的大考中出了事,就会真正影响我一生了。 在这里,我向老师,也向所有人郑重承诺我今后一定不会再做这种事情,一定严守纪律、端正态度,争取在学习上取得更大的进步。也希望大家能继续监督我,帮助我,使我能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关于考试作弊检讨书范文2 尊敬的老师: 在xx考试中,本人由于想通过考试,平时又不努力学习,因此在考试中想利用作弊来通过,对这件事我在此检讨,诚恳反省。 在考试时想着作弊不会被老师发现,但事实我错了,站在讲台上的老师对同学的一举一动看得清清楚楚。 事后,班主任也找了我谈话,让我更深层次的认识到了错误,自己也反省了好几天,我真的错了,要想通过考试,只有靠平时的努力,不应该像我这样在考试中作弊。 像我这样不仅让自己走错路,还让同学帮我,也使他做错事,想想作弊真的是害人害己啊! 老师经常教育我们做人要诚信,不应该在考试中作弊,而我没有听从老师的教诲,考试作弊不仅让自己难堪,更让

考试作弊入刑之我见

考试作弊入刑之我见 几乎可以说,每一个上过学经历过考试的人,总有那么一两次考试作弊的行为。小学时候考试,我们会给临近的小伙伴递纸条亲密合作,初中,我们或许在手心记下背不过来的历史书,高中我们渐渐长大,开始利用现代通讯工具更加便捷的“走捷径”,甚至于,曾经的某个时代高考的替考现象也十分严重,即便严格的国家考试,也挡不住“作弊大军”的汹涌来袭,可谓逢考必有抄。在我们的学习生活中随处可见的考试作弊现象,大部分是老师父母打骂几句、道德谴责一下就能解决的,法不责众并不是没有道理的,毕竟考试作弊现象太普遍。但是,在一些重要的考试中,比如国家公务员考试、高考等,考试作弊是违反法律规定,甚至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我国在2004年出台的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了4种特别严重的考试舞弊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这些行为包括:一是组织团伙作弊的;二是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是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如果考生有这些舞弊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但是似乎这种隔靴搔痒的行政处罚方式并不能有效制止考试作弊风气,反而因为处罚未到实处而使作弊风气见长,2015年的江西替考案、2014年的河南杞县替考案、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等层出不穷,有效的制止舞弊之风迫在眉睫。 考试公平,关乎到考生的个人命运、社会和谐稳定以及诚信体系的构建。考试作弊行为破坏了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同时还会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为了规范考试纪律,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在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体系,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刑法开始对考试舞弊行为加以规制,一方面,不仅处罚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还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也就是说,以后找人代考,或者当“枪手”都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这有助于依法综合整治考试作弊乱象。另一方面对于考试作弊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也加大了。 但是,防范考试作弊,我们的措施不可谓不完善,尤其在高考、国家公务员考试这样的重大考试中,手机、电子表等通讯工具严禁带入考场,监考老师会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检查;考生身份信息会仔细核查,如果存疑还可以用专门设备检验证件的真实性;考场外还安装信号屏蔽设备,即便偷带手机进了考场也无法使用;考试期间,考场内还有不止一名监考者巡视,在这样较为严密的防范考试作弊的情形下,尽管考生有心作案,也未必会有机会,我们不能忘记,“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如果考试监管体系出了问题,考务人员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严格的考试规范不仅无法得到执行,可能反而倒转过来成了他们沆瀣一气、搞暗箱操作的最好伪装。 考试作弊入刑,表面看体现了我们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其体现出来的问题却不得不令人深思,若说小时作弊是由于年幼无知,初中高中是玩心正盛不甘落败,可是更加成熟乃至受过高等教育的我们为何在参加国家考试时为何也频频出现作弊行为呢?究其原因,一方面,大学生的自我约束能力低下,存在侥幸心理。当今时代的我们,无论做什么似乎都缺少一股铁杵磨成针的勇气和毅力,反而学会了临时抱佛脚,学会了投机取巧,而忘了吾日三省

XXX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

XXXX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考试秩序,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平公正,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考风考纪、学风、校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学校所组织或承担的各级各类考试和学校在籍注册的各类学生。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严重的考试违纪行为。 第三条处分类型:(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进入考场后,不听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者有其他异常行为的; 5. 发现本人桌面有由他人所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而未向监考教师汇报的; 6. 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 开考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传、接、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4. 在评卷过程中发现有两份以上试卷答案相似,并被认定为雷同的; 5. 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的、隐匿、撕毁他人或本人试卷的; 7.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 有计划的组织作弊并在考场中被发现; 9. 替考或者请人代考的; 10.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窃取试题(卷)。 第六条处分 符合第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符合第四条第5款、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10 款、第11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对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好者,酌情从轻处理;态度恶劣、再次违纪或作弊者从重处分。 第七条本校在籍学生协同作弊者,给予同等处分。 第八条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九条处理程序 学生违纪、作弊发生后,监考人员应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考场

考试作弊检讨书范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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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极坏的影响。这种行为,即使是并没有把答案传给别人,或者给别人答案,仍然是不对的,此举本身就是违背了做学生的原则。我只是顾着自己的利益,和一时的想法,完全不理会监考老师的感受。这也是不对的,人是社会的人,大家不应该只是想着自己,我这么做,害的那个是那个同学,他期盼着我的答案,我这样做,看似在帮助他,实际上是在害他。 而且,考试的时候作弊本身也是对监考老师的不尊重。所以,当监考老师把这件事情告知学校,也是为了让我深刻的认识到这点。其次,我考试作弊的行为也是一种对老师的工作不尊敬的表现。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自古就讲究尊师重道,这是一种传统的美德,过去我一直忽视了它。抛开着一层面,不单单是老师,无论对任何人,我们都应该尊重他,尊重他的劳动,他的劳动成果。我这样做,直接造成了不尊重老师,不尊重他人,不尊重他人劳动的恶劣影响。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一名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来说,这种表现显然不符合社会对我们的要求。 考试作弊是学校三令五申明文禁止的事情,情节十分严重,后果十分恶劣,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对家长的不负责任,更是对老师对学校的不负责任,这是对学校规章制度的违抗,是对老师教学的不尊重,是对其他考生的不公平,这种从小到大都被强调是不可尝试的事情,竟然在今天被我做了,是我一时糊涂

《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分析 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对考试作弊行为多认定违法行为,以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惩戒,但收效甚微,远远达不到威慑作用,以至于各种“作弊门”事件频发,甚至有越演愈烈之势。《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的考试作弊犯罪的行为方式涵盖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行为以及代替考试行为,该三种行为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犯罪,这必将有助于惩治此类犯罪,强化公平公正的社会观念。 一、考试作弊入刑的进步意义 近年来,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考试频繁曝出“作弊门”,如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2015年的江西替考案等。而我国在处理此类案件也常常陷入无法可依的两难之地,司法机关往往无法受理案件,只能转给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处理。目前调整考试作弊行为的行政法律依据主要是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以及教育部颁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但这些规定的处罚力度显然无法达到遏制此类行为发生的效果。因此,要求将考试作弊作为刑事犯罪的呼声十分强烈,考试作弊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在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作弊的刑事责

任作出了专门规定,这对打击近年来越来越猖狂的作弊行为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遏制也会更加有针对性。 二、《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的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对考试作弊犯罪作了详细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2015年10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将条文中规定的三种行为规定为三个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考试犯罪立法的核心在于对适用范围和行为类型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对这一规定的分析笔者将从适用范围和行为类型两个方面展开。 (一)适用范围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

辽阳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辽阳职业技术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根据《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过程中对学生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本办法所指的学生为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处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处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要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进行,要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给予其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等非考试用具进入考场者;

(二)考试结束时间已到,故意拖延不交卷,经催促仍继续拖延时间者; (三)交卷以后,故意在考场逗留影响考场纪律者; (四)有属于考场轻微违纪的其他行为者。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考试时,互相传递纸条、试卷或利用通讯工具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二)交卷以后,故意在考场逗留,给其他学生说题、提示或者扔纸条者; (三)趁收卷时进行作弊或者协助作弊者; (四)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警告处分,再次考试违纪、作弊者; (五)有属于考场作弊的其他行为者。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预先约定,合伙作弊者; (二)不听从监考教师批评、处理,故意纠缠、谩骂监考教师者; (三)参加考试不交卷又谎称已交卷者; (四)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再

决定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 作弊现象很普遍,不过普遍并不意味着理所当然,当发现作弊现象时,有关的部门就会对作弊的人员作出处分的决定。下面给大家带来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供大家参考!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篇一 在考试期间扰乱考场秩序,情节严重。 在考试期间作弊,根据《xx市高级中学学生奖惩条例》规定给予以上同学警告处分。孙xx在考试当中组织作弊,赵xx在考试期间带手机进入考场作弊,根据《xx市高级中学学生奖惩条例》规定给予以上两位同学记过处分,班主任约谈家长通报违纪事实并责成以上八位同学班级内深刻检讨承认错误,取消以上同学所在班级本周文明班级评比资格。 xx市高级中学 20xx年x月x日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篇二 学生处: XXX,男, 学号XXXXXXXXXX, XX学院200X级XX专业本科1班学生。 该生于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考试作弊,根据《xx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十四条规定,经我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建议给予XXX同学警告处分。 XX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 盖章( 20xx年x月x日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篇三 各二级学院、各部们处室: ××学校×年级××系××班××同学,平时学习不认真,经常旷课,缺交作业,上课讲话打瞌睡,在×月×日财务会计期末考试中作弊。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当时该生将事先准备好的字条放入铅笔盒,乘打开时偷看,其不断打开关闭笔盒的情况引起监考老师的注意,当老师要检查笔盒,他执意不肯交出,后又迅速将字条揉成一团塞进口袋,并称老师无权搜身,不肯承认自己的作弊行为,态度极为恶劣,还影响了其他同学的考试。 根据《考场纪律》、《学生手册》第X章第X条,对该学生取消其该门课的考试成绩,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如态度恶劣则给予记过处分或开除学籍。 希望全体同学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考试规则。 (XX学校教务处印) 二OXX年X月X日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篇四 何xx(学号:20xx441xxx),我校建筑工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20xx 级工管普200xx01班学生。20xx年2月21日该生在《大学英语Ⅲ》

关于作弊检讨书合集8篇

关于作弊检讨书合集8篇 作弊检讨书篇1 尊敬的老师: 您好! 在此,我诚恳地向您检讨我的错误行为,希望能得到您的原谅。在期中考试的时候,我看了旁边的同学的答案,而这道题我又确实不会做,而且我们平时关系也比较好,又是月考,觉得也没什么,所以就看了他的试卷。通过事后老师的教育,我自己的反思,我现在认识到这个行为是非常错误的。 这样做破坏了考场的纪律,现在我认识到,无论是怎样,只要是作弊,就都违反了考场纪律,考试无论大小,都应该是严肃的,只要是违纪,都是不应该的。 其次,这样做不仅自己没有进步,还会让自己以后产生依赖性,现在我认识到,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如果我真的想要获得好成绩,应该是在考试之外的时候认真刻苦的学习,而不是去看被人的答案,考场上的这种行为,一方面是一次性的,并不能让我真正学会,而且还有可能使我养成不良的考试习惯。 所以,这样做真的很不应该。我觉得这件事暴露了我在思想上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现在我真的很庆幸老师能及时地发现我的问题,给与我警醒和教

育,如果我不是在现在,而是在真正的大考中出了事,就会真正影响我一生了。 在这里,我向老师,也向所有人郑重承诺我今后一定不会再做这种事情,一定严守纪律、端正态度,争取在学习上取得更大的进步。也希望大家能继续监督我,帮助我,使我能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谢谢! 检讨人:xxx 20xx年x月x日 作弊检讨书篇2 敬爱的X老师: 我怀着十二万分的愧疚以及十二万分的懊悔向你们写下这份检讨书,我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向老师做出深刻检讨: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考试纪律不重视的必然结果。自己身为学生,应该严以律已,对自己严格要求!然而自己却不能正确地帮助同学,给其他同学带来了恶劣的影响;虽然自己并非有意。可是,由于自己的错误,给学校风气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后果不堪设想~~~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学习生活没有足够的自律心,也没有把学校要求切实做到,没有真正理解学校和老师良苦用心。在自己的思想中,没有对义气有真正的理解。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苗头。

组织考试作弊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6)

组织考试作弊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考场舞弊问题自古有之,常见的如买卖考题、夹带文字材料、替考等等,但近年来随着通讯技术、设备小型化技术的发展,考场舞弊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为应对这种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9月公布实施,笔者以此为切入点,浅析考试作弊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法律内涵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主体要求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考试之中进行作弊,而放任或者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方面来看,组织考试作弊要求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从客体方面来看,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客体为包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不难发现组织考试作弊罪所保护的法益在于——国家考试的管理秩序、国家考试的公平性,同时这也引出一个问题,即什么是“国家考试”,非“国家考试”之中的作弊够不够成此罪的问题。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之中“考试”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之中的考试专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当前可以明确的包括三类:其一为国家教育考试,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即“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其二为

公务员录用考试(包括国考、省考),其三为国家专业资格考试,包括:法律职业、教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专业技术、资产评估师、医师、执业药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 除了上述三类考试之外,法律还规定“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同样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笔者通过查阅和整理现有案例之后发现,当前的司法实践之中,还存在以下几种很普遍,但容易被忽视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试。 (一)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 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是一个非常普遍的,却很容易被大众忽略不属于国家考试的考试。在现实的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之中,无论是科目一、科目二还是科目三,普遍存在替考、买过的行为,而且大众很难把机动车考试当做一个与高考、公务员考试分量相等的考试,因此现实生活中也有许许多多的人因为在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中的作弊行为而涉嫌刑事犯罪。 笔者大概检索了之后发现,仅2019年一年之内,因为在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之中作弊被判处刑罚的案例就高达一千余例,这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这种小众犯罪来说,已经是比较高的案发率了,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重视。 (二)驾驶员满分学习考试 相比于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驾驶员满分学习考试更是难以让人把其与国家考试相联系。根据(2019)川170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

考试恳求作弊撤销处分思想汇报

考试恳求作弊撤销处分思想汇报 尊敬的校领导 从我因考试作弊接受处分到现在已经近一个月了,虽然这个月我们已经放假了,但我并没有放纵自己,时刻自我反省,严格要求自己,现在我将以最真诚的态度,向校领导递交我的第一份思想汇报。 本月十三号下午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试中,我因给同学抄袭试卷被发现,被处以记过处分,经过老师和领导的教育和批评,我深深地认识到了错误的严重性,于是我向老师递交了一份深刻的检讨,接受了学校的处分。下来后有真诚的向被我连累的那位同学道歉,回家后及时向父母承认错误。我深知“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有过必要改之。虽然考试作弊算不上是什么不可饶恕的错误,但也应当引起我足够的重视,以此为鉴,反省自己,找出错误,改正错误,遵守纪律,按原则办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远大的理想和抱负。 我知道考试作弊于学校,于同学,于自己都不利,一则,违反学校的校规校纪,给学校的学风和校风建设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二则,连累了抄袭我卷子的同学受到处分,助长了拿来主义的错误学习风气,是这位同学不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对该同学以后立足于社会产生不利影响。三则,是我自身素质的体现不顾校风校纪一意孤行缺乏集体主义感;

知道同学作弊不予以阻止还助长不良风气,严重的缺乏正义感是自私的表现。好的素质塑造好的形象,正确的人生观影响正确的人生。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放假回家后,我不仅帮助妈妈整理家务,准备过年,还按照计划复习功课,阅读名著,文摘,关心国家时事政治,社会动态。以此来体会父母的劳苦心酸和良苦用心,巩固科学文化知识,拓展视野,丰富自己了解国家和社会的动态了解自己与社会所需的人才的差距,争取在学习上,生活上,思想上以及未来工作上,都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做一个党,国家和人民都需要的人,争取在充实自己,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也能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人无信不立。”曾子杀猪为一“信”字,孔明接受“托孤”为一“诚”字;因有了“诚信”二字,百年的老店得以顾客盈门,刘邦的约法三章得以千年传为美谈。因为诚信,商鞅才得以立法于市井,赤兔马才得以为后人所敬仰。人无信用十步难行,诚信是最好的无形资产。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更应注重诚信,所以我该学习诚信待人,绝不在做类似于考试作弊这种有失诚信的事。关于诚信也是我这段时间着重思考和树立的素质之一。 以上就是我近一个月来的思想动态,请校领导检查。 此致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 本文是关于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篇一 在考试期间扰乱考场秩序,情节严重。 在考试期间作弊,根据《xx市高级中学学生奖惩条例》规定给予以上同学警告处分。孙xx在考试当中组织作弊,赵xx在考试期间带手机进入考场作弊,根据《xx市高级中学学生奖惩条例》规定给予以上两位同学记过处分,班主任约谈家长通报违纪事实并责成以上八位同学班级内深刻检讨承认错误,取消以上同学所在班级本周文明班级评比资格。 xx市高级中学 20xx年x月x日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篇二 学生处: XXX,男, 学号XXXXXXXXXX, XX学院200X级XX专业本科1班学生。 该生于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考试作弊,根据《xx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十四条规定,经我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建议给予XXX同学警告处分。 XX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盖章) 20xx年x月x日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篇三 各二级学院、各部们处室: ××学校×年级××系××班××同学,平时学习不认真,经常旷课,缺交作业,上课讲话打瞌睡,在×月×日财务会计期末考试中作弊。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当时该生将事先准备好的字条放入铅笔盒,乘打开时偷看,其不断打开关闭

笔盒的情况引起监考老师的注意,当老师要检查笔盒,他执意不肯交出,后又迅速将字条揉成一团塞进口袋,并称老师无权搜身,不肯承认自己的作弊行为,态度极为恶劣,还影响了其他同学的考试。 根据《考场纪律》、《学生手册》第X章第X条,对该学生取消其该门课的考试成绩,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如态度恶劣则给予记过处分或开除学籍。 希望全体同学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考试规则。 (XX学校教务处印) 二OXX年X月X日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篇四 何xx(学号:20xx441xxx),我校建筑工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20xx级工管普200xx01班学生。20xx年2月21日该生在《大学英语Ⅲ》考试中请同学罗xx代考。 罗xx(学号:20xx441xxx),我校建筑工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20xx级工管普20x-01班学生。20xx年2月21日该生在《大学英语Ⅲ》考试中代同学何xx考试。 根据《xx科技学院考场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二名学生行为构成作弊,其相应行政处分随后作出。 特此通报 xxf科技学院 教务处 3月27日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篇五 学校广大师生: 我校xx学院xx专业x班的xx同学,在20xx-20xx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英语考试中,私自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进入考场,并进行抄袭。经老师劝说后,该同学仍然拒不改正,一犯再犯,后被监考老师取消考试资格。 Xx同学无视考试纪律,严重破坏正常的考试秩序,在同学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为进一步端正考风,经学院研究决定,给xx同学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广大同学要以xx同学的作弊为戒,努力学习,采取对学院、对家长、对自己

考试作弊检讨书

考试作弊检讨书 3篇 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出现了失误后,为了防止此类事情再度出现,常常要求写检讨书,以对出现的问题和过错进行检讨,在写检讨书时犯错的原因要描述清楚。检讨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xx帮大家整理的,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 尊敬的辅导员: 您好! 诚信考试是我们每一位学生都应该遵守的一个信条,我们从小到大的每一次考试老师也和我们强调诚信考试。我们到现在的大学学习中,也应该更加的明白诚信考试的重要性。但是我却因为自己害怕承担考试过不了的后果,于是在这周六的补考考试中偷偷用纸条作弊,被学校在外巡考的老师发现,并当时就给了我这场考试作废的处理,之后学校也会对我这次考试作弊做出后续的处理,我也知道处理结果是对于自己很不利的。 我们在每次考试开始前,我们班的团委都会组织开展关于诚信考试的班会,就是用来教导我们在考试中应该如何去做,并且警示我们不可以做出在考试中作弊的行为。我们在每次诚信考试的班会开完以后,还会在诚信考试的文件上签署自己名字,也是让自己在考试中不要做违反考场纪律的承诺,但是我现在去打破了自己的这个承诺。自己都已经在考试承诺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自己有应该按照文件上的事项,去完成这次的补考考试,而不是用小字条在考场上偷偷作弊。 我只看到了补考没有过会造成的后果,但是我却没有看见在考试中作弊,被抓到会是什么样的后果。这次补考不过我可以参加学校的重修考试,重新将这门课程学习一遍,这样也只会多花掉我一点点时间,而且我之后还有很多次补考的机会,完全没有理由非要在这次考试中作弊。我们学校对于作弊学生的处理是取消学生学位证证书的资格,这个处罚不是现在可以承受的了的。好在这次我认错的态度比较好,再加上辅导员老师在我犯错后有帮我,才让学校减轻了对我这次考试的惩罚,让我在之后毕业可以拿到学校给我颁发的学位证,不辜负了自己在这四年的大学学习。

考试作弊处罚通报

考试作弊处罚通报 考试作弊是一种很不好的现象,学校会对考试作弊的学生进行通报批评,下面我给大家带来考试作弊处罚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 考试作弊处罚通报范文一 唐xx(学号:xx06540285),我校化学与化工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20xx 级(化工应20xx-01班)学生。20xx年3月28日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VB 语言)考试中, 该生违反考场规则,在考试时间内使用通讯设备。 根据《xx科技学院考场规则》第十一条第八款规定,该生行为构成作弊,其相应行政处分随后做出。 特此通报 xx科技学院 教务处 年3月28日 考试作弊处罚通报范文二 20xx级社工系社工专业xx班学生兰xx,在20xx年月24日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中,将移动电话放在身上衣袋内,在考试过程中移动电话发出铃声,被监考教师发现并没收。 CET考生守则第3条规定:"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 北京地区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监考员考场指令第2条规定:"禁止携带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等进入考场。已将上述物品带入考场的,请立即关上电源,交监考员代为保管,否则以作弊论处。"(本指令制作在听 力磁带上,考试开始时已经予以播放。) 兰小伟违反考场规则,其行为已构成考试作弊,特此通报。 教务处 年月24日

考试作弊处罚通报范文三 在本次毕业班期末考试中,电气系吴老师阅卷时发现,220xx4班的一份试卷上有截然不同的两种笔迹,随即将此情况报告教务处,教务处立即会同电气系、机电系进行了核查。 调查发现,220xx4班刘xx、秦xx在《工厂电气》期末考试中,将试卷相互交换进行作弊,两位同学已承认作弊事实。据此,学院给予刘海、秦晓东两位同学行政记过处分,该门成绩作零分处理;该场考试监考老师张彦明因监考失察给予教学告诫;对及时发现问题的吴会琴老师予以表扬。 期末考试在即,为严肃考风考纪,希望各位老师做好试卷保密工作,考试中教师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学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发现违纪现象将从严处理。 教务处 年6月15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011年3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考试作弊检讨书范文

考试作弊检讨书范文 日期:2010-1-13 浏览:7185 【加入收藏】【打印】【字体:大中小】 考试作弊检讨书范文是一篇关于检讨书的范文,由中国范文网编辑收集整理!免费提供,希望能够帮助您。 尊敬的老师: 我由于在考试的时候写答案给我别的同学,造成了作弊行为,当时监考老师对我进行了教育,但是本人还未认识到这件事情的严重性,于是监考老师将此事告知系里,希望系里老师能教育我。在学校老师的教育和同学们的帮助下,我终于意识到自己犯的错误的严重性。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 我在考试的时候写答案于小纸条上,并且试图将其传给其他的同学,这是有悖学生的行为,其结果损害了多方利益,在学校造成极坏的影响。这种行为,即使是并没有把答案传给别人,或者给别人答案,仍然是不对的,此举本身就是违背了做学生的原则。我只是顾着自己的利益,和一时的想法,完全不理会监考老师的感受。这也是不对的,人是社会的人,大家不应该只是想着自己,我这么做,害的那个是那个同学,他期盼着我的答案,我这样做,看似在帮助他,实际上是在害他。 而且,考试的时候作弊本身也是对监考老师的不尊重。所以,当监考老师把这件事情告知学校,也是为了让我深刻的认识到这点。其次,我考试作弊的行为也是一种对老师的工作不尊敬的表现。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自古就讲究尊师重道,这是一种传统的美德,过去我一直忽视了它。抛开着一层面,不单单是老师,无论对任何人,我们都应该尊重他,尊重他的劳动,他的劳动成果。我这样做,直接造成了不尊重老师,不尊重他人,不尊重他人劳动的恶劣影响。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一名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来说,这种表现显然不符合社会对我们的要求。 考试作弊是学校三令五申明文禁止的事情,情节十分严重,后果十分恶劣,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对家长的不负责任,更是对老师对学校的不负责任,这是对学校规章制度的违抗,是对老师教学的不尊重,是对其他考生的不公平,这种从小到大都被强调是不可

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考试作弊已入刑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

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侵犯考生个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 相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对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_机关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 法_机关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本科课程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 号)和《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课程考试和考查,学生参加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一)未按规定携带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 (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至试卷分发时尚未将复习资料、书包、手机以及其他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四)自带稿纸或者其他纸张(与考试课程无关)的; (五)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使用考试规定所需的参考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六)在考场内或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属于(一)款者,取消考试资格; 属第(二)至(七)款者,考试工作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无视警告而继续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予以警告处分。 第四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他人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或者默许他人旁窥自己的考试材料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行为双方; (三)擅自将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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