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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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11389-200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240-2001 实验动物实验用小型猪

2001-03-09发布2001-03-09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上海市地方标准

实验动物实验用小型猪

DB31/T240-200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用小型猪的遗传分类,繁殖方法,微生物学和寄生虫学要求与检查方法,饲料质量要求与检验方法,环境条件与设施的技术要求,垫料,饮水,圈舍和笼具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物医学实验,生物制品和人体器官移植等用途的各类实验用小型猪的遗传分类,繁育,微生物学和寄生虫学检查,饲养,环境设施.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73-1984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3095-1996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4922-1989实验动物微生物学和寄生虫学监测等级(啮齿类和兔类)

GB 14923-1994实验动物哺乳类动物的遗传质量控制

GB 14924-1994实验动物全价营养饲料

GB 14925-1994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GB /T14926.33-1994实验动物体外寄生虫检验方法

GB /T14926.34-1994实验动物弓型体检验方法

GB /T14926.6-1994实验动物支气管败血性波氏杆菌检验方法

GB 50243-199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DB31/T 159-1995实验用犬微生物质量标准

国际兽疫局诊断方法和疫苗标准手册(1996年,第三版)口啼疫病毒,水泡病毒检测方法.

动物检疫规程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1997年12月颁布>猪伪狂犬病微量血清中和试验操作规程.

3.定义

实验用型猪

本标准所称的实验用小型猪是指经人工饲育,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成年体重不超过40公斤,用于科学研究的猪.

4、遗传分类

根据遗传特性不同,将实验用小型猪分为近交系和封闭群二类.

4.1 近交系

经至少连续4代以上全同胞兄妹(或亲子)交配培育而成,近交系数在55%以上的品质系称为近交系.近交系必须有完整的繁殖系谱和详细的繁育记录.

4.2 封闭群(远交群)

以非近交配方式繁殖生产的一个实验用小型猪种群,在不从外部引入新个体的条件下,至少连续繁殖4代以上,种群不小于16头(8对),称为一个封闭群(远交群).

5.繁殖方法

5.1 近交系实验用小型猪繁殖方法

近交系实验用小型猪的繁殖可分为基础群和生产群

5.1.1 基础群

基础群实验用小型猪严格以全同胞兄妹交配方式进行繁殖,应设小型猪个体记录卡(包括品系名称,近交代数,个体编号,出生日前,双亲编号,离乳日期,交配日期和繁殖记录等)和繁殖系谱.

5.1.2 生产群

生产群实验用小型猪一般以随机交配方式进行繁殖,并应设立繁殖记录卡.

4.2 封闭群实验用小型猪繁殖方法

封闭群实验用小型猪需保持种群规模不低于8对水平.每头种公牛,母猪各留一头子代公,母猪作种用,尽量避免近亲交配.

6、遗传质量检测

近交系,封闭群实验用小型猪的检测方法按照GB14923中的4.2或4.3的动物遗传检测方法执行.

7、微生物学和寄生虫学质量要求

实验用小型猪的微生物学,寄生虫学质量分为普通级,清洁级和无特定病原体(SPF)级. 7.1 普通级实验用小型猪

外观健康,无异常,按国家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定期接种有效疫苗,无人畜共患病和动物裂性传染病.用药物驱除体外寄生虫和致病的体内寄生虫.

经检测不得带有下列病原体:

——口蹄疫病毒;

——布氏杆菌;

——体外寄生虫;

——弓型体.

7.2 清洁级实验用小型猪

在屏障系统下饲养,外观健康,无异常.在普通级实验用小型猪微生物学和寄生虫学质量要求的基础上,经检测不得带有下列病原体:

——支气管败学波氏杆菌;

——猪痢疾螺旋体.

8、微生物学和寄生虫学检查方法

5.1 口蹄疫病毒

按<国际兽疫局诊断方法和疫苗标准手册>(1996年,第三版)规定执行.

6.2 水泡病毒

按<国际兽疫局诊断方法和疫苗标准手册>(1996年,第三版)规定执行.

8.3 布氏杆菌

按DB31/T159中4.4.2.1.1规定执行.

8.4 体外寄生虫

按GB/T14926.33规定执行.

8.5 弓型体

按GB/T14926.34规定执行.

8.6 伪狂犬病病毒

按<动物检疫规程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1997年12月颁布)猪伪狂犬病微量血清中和试验操作规定执行.

8.7 支气管败血波氏杆菌

按GB/T14926.6规定执行.

8.8 猪痢疾密螺旋体(猪血痢)

按猪痢疾(SD)分离培养操作规定进行.

9、微生物学和寄生虫学检查程序.检查规则和检查报告

9.1 检查程序:

等检动物编号后,先进行体外检查,然后无菌采血样,作血清学病原体检测.将待检动物处

死解剖后进行:(1)脏器,肠内容物寄生虫检查;(2)从气管分泌物,肠内容物和脏器中病毒;(3)病

理检查.

9.2 检查规则

9.2.1 取样,送检

普通级,清洁级和SPF级小型猪每年检查一次.

清洁级和SPF级小型猪每季度检查一次猪的生活环境标本和粪便标本.

9.2.2 取样数量

小型猪取样量不少于6头.血液5ML/次,肠内容物10G/次.

9.2.3 取样方法

9.2.3.1 小型猪检测的生活环境标本和粪便标本应不同方位笼舍中选取至少4个采样点,随机

取样.

9.2.3.2 送检猪的容器应按动物级别要求编号和粘标志,安全送达实验室,并附送检单,写明动

物级别,数量和检测项目.

9.2.4 结果判断:所检测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

9.3 检查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外观,病毒,细菌,寄生虫,病理检查的最终结果,判定结论.

10、饲料的质量要求

7.1 感官指标

按GB14924中第3.1条规定执行.

10.2 营养成分指标

10.2.1 营养成分常规检测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营养成分常规检测指标

项目育成用离乳用繁殖用水分,% ≤12.0 12.0 12.0

粗蛋白,% ≥12.0 16.0 14.0 粗脂肪,% ≥ 2.0 4.0 3.0 粗纤维,% ≤8.0 4.0 8.0 粗灰分% ≤8.0 8.0 8.0

表2每千克饲料中氨基酸的含量指标

项目育成用离乳用繁殖用

A,IU ≥2000 2500 2000

D,IU ≥180 200 200

E,,IU ≥10 10 10

K,MG≥ 1.8 2.0 2.0

B1,MG≥0.8 0.8 1.0

B2,MG≥ 2.2 2.6 3.0

B6,MG≥ 1.0 1.0 1.0

烟酸,MG≥9.0 10.0 10.0

泛酸,MG≥11.0 12.0 11.5

叶酸,MG≥0.5 0.6 0.6

生物素,M≥0.10 0.10 0.18

B12,UG≥14.5 15.0 15.0

胆碱,MG≥1240.0 1250.0 1250.0

B-胡罗卜素≥,MG 8.0 12.0 12.0

10.2.3氨基酸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每千克饲料中氨基酸的含量指标

项目育成用离乳用繁殖用赖氨酸,% ≥0.45 0.5 0.60 蛋氨酸+胱氨酸,% ≥0.25 0.30 0.45 精氨酸,% ≥0.17 0.20 0.39 组氨酸,% ≥0.14 0.16 0.25 异亮氨酸,% ≥0.32 0.35 0.38 亮氨酸,% ≥0.39 0.42 0.68 色氨酸,% ≥0.09 0.08 0.10 苯丙氨酸,% ≥0.45 0.50 0.82 苏氨酸,% ≥0.30 0.32 0.40 缬氨酸,% ≥0.43 0.45 0.54 10.2.4常量及微量元素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每千克饲料中常量及微量元素的含量指标

项目育成用离乳用繁殖用

钙%≥0.60 0.65 0.65

磷,% ≥0.50 0.55 0.55

钠%≥0.13 0.15 0.15

镁,% ≥0.04 0.05 0.04

钾,% ≥0.21 0.20 0.17

铁,% ≥80.00 90.00 70.00

锰,% ≥ 4.00 4.45 4.45

铜,% ≥ 4.50 5.00 4.50

锌,% ≥60.00 80.00 40.00

碘,% ≥0.13 0.15 0.15

硒,% ≥0.10-0.20 0.10-0.20 0.15-0.25

8.3 重金属及污染物质指标

按GB14924中第3.3条规定执行.

10.4 微生物控制指标

按GB14924中第3.4条规定执行.

10.5 普通级实验用小型猪采用的饲料应符合上述质量要求,清洁级和SPF级实验用小型猪采用的饲料在此基础上还须来菌处理.

10.6 饲料检验规则

按GB14924中第5章规定执行.

10.7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按GB14924中第6章规定执行.

11、建筑设施及设施区的设置

11.1 选址

11.1.1 实验用小型猪繁育.生产及实验场所应避开自然疫原地.

11.1.2 猪场应选择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向阳通风的地方,远离铁路.码头.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工厂,堆场等用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扰的区域.

11.2 建筑要求

11.2.1 实验用小型猪繁育,生产及实验场所的所有围护结构材料都应无毒,无放射性.

11.2.2 实验用小型猪猪舍的内墙表面应光滑平整.墙面应采用不易脱落,耐腐蚀,无反光,耐冲击的材料;地面应防滑,耐磨,无渗漏.

11.2.3 走廊宽度应大于1.5M,门宽度应大于1M.

11.2.4 各类环境控制设备应定期维修保养,应备有应急电源.

11.3 区域布局

11.3.1 前区的设置:包括办公室,维修室,饲料室及一般走廊.

11.3.2 饲育区的设置:

实验用小型猪繁育和生产场所应包括隔离检疫室,实验用小型猪育种室(舍),种猪繁殖与扩群室(舍),仔猪及生长猪饲育饲育室(舍),待发室,清洁物品储藏室,清洁走廊和污物走廊.实验用小型猪实验场所应包括缓冲间,实验饲育室,清洁物品储藏室,清洁走廊和污物走廊. 11.3.3 后勤区的设置:包括仓库,洗刷间,废弃物品存放处理间,,机械设备,淋浴间及工作人休息.

11.4 其它设施设置:

11.4.1 屏障环境应有缓冲设置.

11.4.2 实验用小型实验场所应与繁育,生产场所分开设置.

12环境条件

12.1分类

12.1.1 普通环境:该环境设施符合实验用小型猪居住的基本要求,适用于饲育普通级实验用小型猪.

12.1.2 屏障环境:该环境严格控制人员和物品进入,饲料,水,垫料,设备和笼具均须经灭菌处理,适用饲育清洁级和SPF级实验用小型猪.

12.2 技术指标要求

实验用小型猪繁育,生产及实验场所设施环境指标应符合表5规定.

表5实验用小型猪环境指标

项目普通环境屏障环境

温度,C 16-29 18-26

日温度,C≤_ 4

相对湿度,% _ 40-70

换气次数,次/H _ 10-20

气流速度,M/S≤_ 0.1-0.2

压强梯度,PA _ 20-50

空气洁净,级_ 10000

落下菌数,个/皿.H≤_ 3

氨浓度,MG/M3≤14 14

噪声,DB≤60 60

工作照度,LX _ 150-300

昼夜明暗交替时间,H _ 12/12或10/14

13、饲养设施条件

9.1 饮水

普通级实验用小型猪饮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清洁级和SPF级实验用小型猪饮用灭菌水.

13.2 垫料

应选用具有良好的吸湿性,尘埃少,无异味,无毒性,无油脂的材料.清洁料和SPF级实验用小型猪采用灭菌的垫料.垫料中的重金属及污染物质残留量应符合GB14924中第3.3条规定.

13.3 猪圈

圈栏可采用墙体或不锈金属栏,高1.0-1.2M,地面呈2%-%3的坡度,圈内设食槽和饮水设施.繁殖种猪每头占圈4-8M2,仔猪及育成猪每头占圈0.5-1.0M2.

13.4 笼具

13.4.1 应选用无毒,耐腐蚀,耐高温,易清洗消毒的耐用材料制成笼具.

13.4.2 普通级实验用小型猪使用的猪圈或笼具须洗刷干净,清洁级和SPF级实验用小型猪使用的猪圈或笼具还须消毒灭菌.

13.4.3 实验用小型猪笼具面积0.5-1.0M2,笼具高度0.5-0.8M2.

13.5 运输

不同级别的实验用小型猪,从饲育区(地)运输至动物实验室(地),需用相应级别和一定大小的运输容器,以保证运输过程不受污染.长距离运输,还需在容器中配置一定量符合相应级别的饲料.

13.6 废弃物及动物尸体处理

14、环境指标测定方法

14.1 温度,相对湿度,气流速度的测定:按GB50243中规定执行.

14.2 换气次数,落下菌数的测定:按GB14925中规定执行.

14.3 梯度压差,洁净的测定:按GBJ73中规定执行.

14.4 氨浓度测定:按GB3095中规定执行.

14.5 噪声的测定:按GB3096中规定执行.

14.6 照明的测定:按GB50169中规定执行.

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冷鲜鸡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2013年9月 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冷鲜鸡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 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简要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 所承担的工作等 (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 近几年鸡肉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如抗生素滥用、速生鸡、禽流感等事件,此外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记录,自2003年12月26日至2005年10月10日,全世界共报告117人感染 禽流感病例,其中60人死亡。2013年3月31日,国家卫计委根据上海卫生部门的主动监测,在全球范围内首次发现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上海市和其他地方政府关闭了活 家禽市场,有效地遏制了这次禽流感的大规模传播。 冷鲜鸡是指对严格执行检疫制度屠宰后的鸡,经过真空快速预冷杀菌,使其温度在1 小时内降为0至4摄氏度,并在后续的加工流通和零售过程种保持此范围温度的鲜鸡肉, 香港称冰鲜鸡。冷鲜鸡,比鲜活鸡有不少优势,比如产业化生产,有一个迅速冷冻的过程,微生物降低到最低水平并保持鸡本身风味,干净,卫生,并成本低,有利于市民健康。由于禽流感的威胁,相关政府部门和消费者也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国内的部分大中城市已经逐渐取缔毛鸡现场屠宰销售的模式,改为供应光鸡的模式(如北京、上海),但行业尚未规范,不够成熟。目前市面上流通的一些冷鲜鸡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能算做真正意义上的冷鲜鸡,而只能说是水盆鸡或冻鸡解冻充当冷鲜鸡。 目前,与冷鲜鸡生产、加工、质量控制、检测等相关的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标准体系尚未建立。因此,本标准将针对目前国际上生鲜肉品的发展趋势和本市肉鸡的生产现状,开展《冷鲜鸡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研究,不仅是本市肉鸡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也将对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引导消费者健康安全饮食理念具有重大意义。冷鲜鸡可以实行工业化生产,生产过程的质量可得到保证,通过全程质量控制,利用冷链物流技术,实现农产品从产地到销地的一体化冷链物流运作;建立温度监控和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在生产流通各环节的品质可控性和安全性,可保障食品安全、消费者健康。 为了进一步完善、提升肉鸡养殖、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能力水平,规范行业行为,确保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本市市民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2013年7月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制定上海市地方标准——《冷鲜鸡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的申请。 2013年8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同意该项目立项,并与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签订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任务,项目编号为xxxx。 项目委托协议书中明确了修订该地方标准的工作方案,包括修订标准的目标意义、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及进度安排,明确了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的工作内容、承担单位、负责人以及进度要求等。 (二)参与协作单位 参与该地方标准制定的单位主要包括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三)简要起草过程

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 分:旅馆、商务办公楼》 DB31/329.8-2007 日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发布了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标准编号:DB31/329.8-2007),现全文刊登如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旅馆、商务办公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设有15间(套)客房或50个床位以上的旅馆,以及500m2(含)以上商务办公楼的安全技术防范。 度假村、培训中心、农家乐、会员制俱乐部和休闲娱乐等场所,以及商住楼办公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0408.1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10408.3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10408.4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10408.5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外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10408.6入侵探测器第6部分: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GB/T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旅馆

DB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30-2003 2003-12-18发布2004-03-15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布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户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修)中的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等项工程与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装修住宅及新建住宅、住宅二次装修的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8478 铝合金门 GB/T8479 铝合金窗 GB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制品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限量 GB1858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6 室内装饰装修材聚氯乙稀卷材地板中有物质限量 GB1858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8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50325 民有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上海地方标准

建筑工程颗粒物控制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of particulate matter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征求意见稿)

目 次 前言.............................................................................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建筑工程颗粒物控制要求 (2) 5 监测要求 (3)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3)

前 言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本市建筑工程颗粒物排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颗粒物监控点浓度限值、最高允许超标次数、以及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我市建筑工程颗粒物的控制管理。 本标准是本市建筑工程颗粒物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附录A为规范性目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华东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捷、王跃、修光利、段玉森、胡鸣、魏海萍、王向明、伏晴艳、张懿华、潘骏、黄蕊珠、黄嫣旻、宋钊、陆涛。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

上海市建筑工程颗粒物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颗粒物监控点浓度限值、最高允许超标次数、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市政工程、混凝土搅拌站、干散货码头堆场遵照执行。 如下情况不适用本标准:IAQI PM2.5大于300时、遇大范围浮尘天气时、降水时。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颗粒物控制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市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 63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HJ 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655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HJ 6641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WS/T 206 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测定方法光散射法 《上海市建筑工程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筑工程 construction project 建筑工程是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上海地方标准 鞋类标识

备案号:13588-2003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203-2003 代替DB31/203-1997 皮鞋产品标识 2003-05-12 发布 2003-10-01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1/203-2003 前言 本标准自1997年发布以来,对规范皮鞋市场、保障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本标准在本次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了市内、外各大商厦、皮鞋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对原标准作了部分修改,为了规范皮鞋的售后服务,这次修订中特将皮鞋质量三包规定纳入地方标准中,使皮鞋生产、销售企业和消费者有法可依。 本标准由上海皮革行业协会、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轻工技术监督所、上海皮革有限公司、上海市皮革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修订。 本标准主要修订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一六工厂、奥康(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二皮鞋厂、上海蓝棠博步皮鞋公司、永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徐纪良、姚逸胜、罗妹英。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1/203—1997 I

DB31/203-2003 皮鞋产品标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皮鞋产品标识的基本原则、标注的主要内容和标注要求、产品标识的形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的皮鞋的产品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703 皮鞋工业术语 GB 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3 定义 GB/T 2703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皮鞋 皮鞋是指用各种天然皮革、人造革、合成革及其它合成材料经缝制、注塑、胶粘、模压、硫化、缝粘结合等工艺加工生产的鞋类,包括旅游鞋、休闲鞋、时装鞋等。 3.2 贴膜革(移膜革) 将预制成的涂饰膜粘于革面的皮革。 3.3 头层革(全粒面革) 粒面花纹保持完整,天然毛孔及纹理清晰可见的皮革。 3.4 二层革 皮革在生产过程中剖下的第二层,没有粒面花纹,而是通过不同整饰方法造出一个假粒面以模仿全粒面革的皮革。 3.5 绒面革(正绒面革) 在粒面磨出天鹅绒般细绒的皮革,绒毛细致并隐约可见毛孔。 1

上海市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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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防雷技术导则 2005-1-31 发布2005-3-1 实施 上海市气象局发布

前言 随着本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的高速发展,各种电子、微电子设备已在小区内大量使用。这些装备耐过电压、过电流能力低,特别是雷电高电压侵入所产生的电效应、热效应以及雷击电磁脉冲的侵入都会对设备和系统造成干扰和永久性损坏,进而可能对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为减少雷电灾害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使小区智能化系统长期正常运行,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海市防雷中心联合提出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编制参照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和国标等相关技术标准,同时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还采纳了各行业在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方面成熟的相关技术。 本导则共分七章和附录。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建筑物防雷、低压配电系统防雷、智能化系统防雷、质量检验要求等。 本导则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防雷中心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的立项及编制得到了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防雷中心领导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上海各大设计研究院专家的指导,在此深表感谢。 主编单位: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防雷中心 参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 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万谱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西岱尔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新区住宅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曹和生高小平陈荣光戴建国黄晓虹陈卫星

目次 1、总则 (5) 2、术语 (6) 3、一般规定 (9) 4、建筑物防雷 (10) 4.1高层及多层住宅 (10) 4.2低层住宅 (11) 4.3信息机房 (11) 5、低压终端配电系统防雷 (12) 6、智能化系统防雷 (14) 6.1一般规定 (14) 6.2信息机房与综合管线工程防雷 (14) 6.3信息通信系统防雷 (15) 6.4安全防范系统防雷 (16) 6.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防雷 (16) 6.6家居智能化系统防雷 (16) 6.7小区综合物业信息服务系统防雷 (17) 7、质量检验 (18) 8、附录 (19)

【地方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

上海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防雷技术导则 2005-1-31 发布2005-3-1 实施 上海市气象局发布

前言 随着本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的高速发展,各种电子、微电子设备已在小区内大量使用。这些装备耐过电压、过电流能力低,特别是雷电高电压侵入所产生的电效应、热效应以及雷击电磁脉冲的侵入都会对设备和系统造成干扰和永久性损坏,进而可能对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为减少雷电灾害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使小区智能化系统长期正常运行,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海市防雷中心联合提出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编制参照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和国标等相关技术标准,同时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还采纳了各行业在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方面成熟的相关技术。 本导则共分七章和附录。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建筑物防雷、低压配电系统防雷、智能化系统防雷、质量检验要求等。 本导则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防雷中心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的立项及编制得到了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防雷中心领导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上海各大设计研究院专家的指导,在此深表感谢。 主编单位: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防雷中心 参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 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万谱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西岱尔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新区住宅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曹和生高小平陈荣光戴建国黄晓虹陈卫星

目次 1、总则 (5) 2、术语 (6) 3、一般规定 (9) 4、建筑物防雷 (10) 4.1高层及多层住宅 (10) 4.2低层住宅 (11) 4.3信息机房 (11) 5、低压终端配电系统防雷 (12) 6、智能化系统防雷 (14) 6.1一般规定 (14) 6.2信息机房与综合管线工程防雷 (14) 6.3信息通信系统防雷 (15) 6.4安全防范系统防雷 (16) 6.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防雷 (16) 6.6家居智能化系统防雷 (16) 6.7小区综合物业信息服务系统防雷 (17) 7、质量检验 (18) 8、附录 (19)

(技术规范标准)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 分:旅馆、商务办公楼》 DB31/329.8-2007 日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发布了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标准编号:DB31/329.8-2007),现全文刊登如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旅馆、商务办公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设有15间(套)客房或50个床位以上的旅馆,以及500m2(含)以上商务办公楼的安全技术防范。 度假村、培训中心、农家乐、会员制俱乐部和休闲娱乐等场所,以及商住楼办公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0408.1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10408.3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10408.4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10408.5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外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10408.6入侵探测器第6部分: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GB/T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旅馆 以接待住宿服务为主,可提供相关设施和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旅社、旅游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

上海市地方标准《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

上海市地方标准《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DG/TJ08-402-2000 前言 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简称收集站)是“九五”期间上海市环卫部门对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系统实施调整、改造的一项改革措施。在居住小区设置收集站替代“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DBJ08-55)中要求设置的垃圾站和垃圾箱房。收集站的运营,减少了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数量,减少了污染点;对提高城市居住小区的环境质量和居住质量都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收集站在处置垃圾时,对居民生活垃圾进行压缩、减容、封闭装箱,提高了垃圾收运效率,也有相当的环卫经济效益。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9月15日在“关于加强本市环境保护和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逐步推广建设相对集中的小型压缩式垃圾收集站”。为了规范、推进收集站的建设,必须明确收集站的设置原则、建筑和环境的基本要求、设备设施的配置依据等以使收集站的建设工作顺利、有效,特制定“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由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管理,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石龙路345弄11号(邮编200232)。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成效良、谭和平、胡善花 1总则 为上海市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以下简称收集站)建设的需要,使收集站设置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新城居住区生活垃圾收集系统中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的收集站。郊县城镇居住区生活垃圾或其他地区垃圾收集设施可参照执行。 收集站在设置时应做到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安全适用、有利于保护环境。 收集站的作业必须实现其服务区域内居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收集站的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对收集站的设置、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2.收集站的设置 凡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建造收集站作为收集生活垃圾的设施。旧城居住区有条件时也应建造收集站作为收集生活垃圾的设施。 新建、改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的收集站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时应设置收集站。 1封闭的居住小区内,应设置收集站。 2居住小区内的垃圾日产量超过4000kg时,应设置收集站。

上海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粉尘爆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验收技术规范》 上海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本地方标准由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原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立项,列入《2018年度第三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为推荐性/制定项目),由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起草。 二、背景和意义 为准确判定、精准整改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经过近年来的工作推动和措施落实,各地区将粉尘防爆作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手段,高度重视粉尘防爆工作,专项整治持续深化,认真落实各项整治措施,推动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深入;各地区聚焦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粉尘等企业,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对照《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严格开展执法检查;持续开展明查暗访和督促指导,深入排查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健全完善法规标准,强化宣教培训,提升能力素质;这些措施的实施为消除和防范粉尘爆炸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着良好的作用。 然而企业安全基础依然薄弱,粉尘爆炸事故时有发生。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粉尘涉爆企业量大面广,历史欠账较多,虽经过几年的专项整治,但企业安全基础依然薄弱,近年来粉尘爆炸事故明显减少但仍时有发生,需要集中整治的突出问题还比较普遍。据调查统计,

各地区粉尘作业场所30人及以上的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粉尘企业仍有多项重大事故隐患没有整改完毕。原国家安监总局2018年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中指出,粉尘防爆整治仍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对除尘系统等关键部位的问题整改还不彻底,隐患依然存在、专项整治工作不平衡,一些地区基础工作不扎实等多方面问题。 造成上述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相关参与方对工贸行业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具体实施的技术要点把握不清和不准确。因此有必要聚焦10项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细节和实际可操作性,切实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制定具备可操作性的技术细则落实重大隐患源头管控措施,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切实维护广大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该标准的制修订能够完善上海市关于粉尘防爆的安全生产标准 体系,细化《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可操作性,指导实际粉尘爆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规范防爆装置的生产、使用和检维修过程。 三、编制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 标准的编制严格遵守严格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要求,总体技术路线遵循了安监总管四[2017] 129 号文《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AQ 4273-201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等规范和标准中对于存在粉尘爆炸危险行业领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标准内容与相关文件要求的“一致性”。 (二)系统性原则

上海地方标准电气安防规范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的第10部分:党政机关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党政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 其他人民团体机关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9 防盗保险柜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党政机关 中国共产党、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的各类机关及其部门的统称。 4 系统要求

4.1总体配置要求 4.1.1党政机关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并应根据本标准表1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4.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认证合格。 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表1 党政机关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上海市地方标准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完整

备案号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95-2008 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 2008—07—31发布 2009—02—01实施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Ⅱ) 1围 (1) 2规性引用文件 (1) 3定义 (1) 4基本要求 (2) 5设备安装与检验 (2) 6作业规程 (3) 7维护要求 (4) 8附则 (4) 附录A(规性附录)高处作业吊篮检查项目 (5) 附录B(规性附录)擦窗机检查项目 (7) 附录C(规性附录)高处作业吊篮日常检查表 (9) 附录D(规性附录)擦窗机日常检查表 (10) 附录E(规性附录)悬挂工具日常检查表 (11)

前言 高处悬挂作业在在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上已广泛使用。高处悬挂作业属于高空危险作业。在高处悬挂作业的过程中有可能产生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将影响公共安全,受到社会、政府的关注。《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的修订将进一步地规高处悬挂作业的管理,预防和减少高处悬挂作业的事故。 本标准与DB31/95-1998相比主要修改容如下: ——增加了高处悬挂作业中对建筑结构的要求; ——对原标准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并细化了作业规程的容; ——有国家标准的指标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按照GB/T1.1-2000对标准文本格式进行修订;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中的附录A、B、C、D、E均为规性附录。 本标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委托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市标准化协会、普英特高层设备、市申锡建筑机械。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礼铭、顾智世、恩频、王琰。 本标准于1998年4月15日首次发布,2008年月第一次修订。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 日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发布了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标准编号: DB31/329.6-2006),现全文刊登如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校(包括大学、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包括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等)、幼儿园(包括托儿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本市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及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市其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 27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DB 31/329.1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DB 31/329.2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部分 枪支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3部分:枪支弹药生产、经销、 存放、射击场所》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民用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 展览、演出道具用的仿制枪支存放场所参照本标准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的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的安全防范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9 防盗保险柜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JR-T0003 银行金库 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枪支 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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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11389-200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240-2001 实验动物实验用小型猪 2001-03-09发布2001-03-09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上海市地方标准 实验动物实验用小型猪 DB31/T240-200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用小型猪的遗传分类,繁殖方法,微生物学和寄生虫学要求与检查方法,饲料质量要求与检验方法,环境条件与设施的技术要求,垫料,饮水,圈舍和笼具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物医学实验,生物制品和人体器官移植等用途的各类实验用小型猪的遗传分类,繁育,微生物学和寄生虫学检查,饲养,环境设施.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73-1984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3095-1996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4922-1989实验动物微生物学和寄生虫学监测等级(啮齿类和兔类) GB 14923-1994实验动物哺乳类动物的遗传质量控制 GB 14924-1994实验动物全价营养饲料 GB 14925-1994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GB /T14926.33-1994实验动物体外寄生虫检验方法 GB /T14926.34-1994实验动物弓型体检验方法 GB /T14926.6-1994实验动物支气管败血性波氏杆菌检验方法 GB 50243-199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DB31/T 159-1995实验用犬微生物质量标准 国际兽疫局诊断方法和疫苗标准手册(1996年,第三版)口啼疫病毒,水泡病毒检测方法. 动物检疫规程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1997年12月颁布>猪伪狂犬病微量血清中和试验操作规程.

上海地方标准:DB31 294-2010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2010版)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2010版) DB31/294-2010 为加强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上海市局技防办组织相关单位对上海地方标准DB31/294-2003《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进行修订,现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修订版DB31/294-2010《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发布。该标准,将从2011年5月1日开始执行,即从5月1日开始对上海市住宅小区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将按新标准执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要求,是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小区、单幢(多幢)独立住宅楼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已建小区、住宅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改建、扩建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03 建设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 2174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GA/T 72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系统技术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A/T 678-2007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3 术语与定义 GB/T 21741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组成 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由周界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室内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实体防护装置以及小区监控中心组成。其中出入口控制系统由楼寓(可视)对讲系统和识读式门禁控制系统组成。

【建筑工程管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J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DGJ08-903-2010 备案号J11761-2010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 安全专业委员会 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1年3月1日

2011.上海 上海市《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备案 建标标备[2010]219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你委《关于上报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现场施工安全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备案内容的请示》(沪建交[2010]116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 J11761-2010。其中,同意将第3.0.1、5.1.1、5.4.2、5.5.4、5.6.1、5.8.3、7.0.1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上海市地方标准《现场施工安全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上海市地方标准《现场施工安全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强制性条文 3.0.1 项目部应针对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并落实现场施工各层次、各职能部门(或岗位)的安全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5.1.1 项目部所有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须禁止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意识、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上岗。 5.4.2 安全验收应分阶段按以下要求实施: 1 施工作业前,对安全施工的作业条件进行验收; 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它重大危险源工程以及设施、设备施工过程中,对可能给下道工序造成影响的节点进行过程验收;

(整理)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金融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证券、保险等金融营业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401 彩色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17840 防弹玻璃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165 防弹复合玻璃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JR/T0003 银行金库 DB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营业网点 金融机构开办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交易和办理其他重要票据交易的金融服务场所。 3.2 自助银行服务网点(自助网点) 金融机构设立的客户可自行完成存款、取款、转帐和查询等金融服务的电子化无人值守营业网点。 3.3 现金业务库房 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的场所。 3.4 现金自助服务设备 金融机构提供给客户用于自行完成存款、取款、转帐和查询业务的设备。设立在营业网点和自助网点以外的称为离行式单体现金服务设备。 3.5 远程安防监控系统(远程监控系统) 对分布在不同地区安防子系统所采集的图像、报警、人员出入等相关信息进行异地集中显示、记录、控制的系统。 4 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2004第3章的规定,并应根据表1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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