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一、名词解释

(A 卷)1、学校的法律地位

答: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指学校在不同法律中的地位及其他主体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内容与责任。

2、教育法

答:教育法就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综合。

3、法律意义上的学校

答:从法学的视角看,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4、行政法律责任

答: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为行政责任,进一步说,就是行为主体违反了属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在行政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5、教育法的遵守

答:指的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教育法律规定的要求行为具体说,守法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谁守法,即守法的主体是谁;二是守什么法,即守法的内容。

(B 卷)1. 教育法的实施

答:教育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和实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它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个人都要遵守教育法;二,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教育法,准确适用教育法,保证法律的实现。

2. 教育法律救济

答: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校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节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3. 法律意义上的学生

答:法律意义上的学生就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机构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4. 教师聘任制度答:学校教师聘任制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教师管理制度,是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同形式确认教师的职务、职责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教师任用制度。

5. 教育立法

答:教育立法就是指由特定立法主体依照一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修改或废止教育法律法规的专门活动。

(C 卷)1. 教育法律责任

答: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的主体违反了教育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义务,是由于违反教育法规定的行为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它具有国家强制性、专权追究性、规则的特定性。

2. 法律上的教师

答: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3. 教育法律规范

答: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般行为原则,这种规则体现了通知阶级的意志,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警察、军队、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作后盾的。

4. 教师申诉制度

答:《教师法》确立的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程序的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的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5. 依法治教

答:依法治教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

二、解答题

(A 卷)1.研究学校法律地位的意义。答:①学校的法律地位决定学校法律关系的类别、性质;

②学校的法律地位决定学校法律关系的内容;

③学校的法律地位决定法律关系主体的责任形式。

2. 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及其结构。

答:涵义: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

结构:1、假定(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2、处理(处理是指教育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

3、奖惩(奖惩是指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

3. 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与企业法人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1、学校的设置目的不同于企业;

2、学校的经费来源不同于企业;

3、对学校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

4. 教育法的作用。答:(一)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⑤强制作用。

(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①确认和保障教育的性质和方向;②规范教育权力运行;③实现教育管理科学化;④保障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⑤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教进程;

⑥促进和保障教育平等。

(B 卷)1.如何完善教师聘任制?

答:①从立法上讲,对教育法中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并及时制定与上述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下位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②从法律监督的角度讲,加强对学校聘任权的监督是保证聘任过程公正、公平、公开的有效途径;

③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明确教师聘任的法律依据是化解聘任纠纷的有效途径。2.学校依法享有的权利。

答:①自主管理权;②实施教学权;③招收学生权;④管理处分权;⑤颁发证书权;

⑥聘任教师权;⑦管使设经权;⑧拒绝干涉权;⑨法定其他权。

3.教育行政执法的概念?

答:从法、主体、权力和客体四个要素理解教育行政执法的概念:

①教育行政执法是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②教育行政执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③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的活动;

④教育行政执法是以特定的事项和特定的教育管理相对人为对象的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

4.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内涵与内容及其成为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

答:(一)内涵: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义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内容:第一,物和物质财富。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第二,非物质财富。主要是指智力成果;

第三,行为。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其权利和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三)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

(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

(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5.学生伤害事故及其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

答:(一)广义的“学生伤害事故”包括在学校内发生的学生、教员、设施、设备的事故以及盗窃、火灾等其他灾害的总称;狭义的“学生伤害事故”是指与教育活动密切相关的生活场地中发生的学生受伤、疾病、死亡事故。二)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元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P346)(C 卷)1. 教育司法的要求。

答:①公正准确;②合法合理;③及时高效;

④司法平等;⑤司法独立。

2. 教育法的特点。

答: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定;

4、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3.教育立法的意义和原则?

答:(一)教育立法的意义:

1、是先打教育普及化的要求;

2、是现代教育公共化的要求;

3、是现代教育法制化的要求;

4、是现代教育民主化的要求:平等、开放、自由。(二)教育立法的原则:较高的概括性、较强的操作性、相对的稳定性。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尊重教育的客观实际、要深入实际全面调查教育实践、要根据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要求;

(2)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核心是体现教育公平——义务教育的机会、内容与过程的平等;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

(3)系统性的原则:按照层级来建设,要协调一致;

(4)稳定性与发展性原则:稳定性是其内在属性,体现的是权威性和严肃性;发展性就是与时俱进。

4.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答:①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③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肾虚制度;

④从对教育申诉的处理看,教育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育申诉的处理活动,是行使其职权的行为,并且其处理结果能够直接对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产生法律后果,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5.学校行使学生纪律处分的原则。

答:①处分行使的原则之一:比例原则;

②处分行使的原则之二:法律保留原则;

③处分行使的原则之三:正当程序原则;

④处分行使的原则之四:平等原则。

6. 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

答:(一)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化教育管理观念;(二)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三)运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四)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五)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6.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答:(一)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二)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五)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六)终身性原则。

5. 教师惩戒权的内涵及其惩戒与体罚的不同?

答:(一)内涵:是教师依法对学生的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其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权力。

(二)与体罚的不同:

①从目的上看,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从而“不愿”

犯错,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

②从程度上看,惩戒是不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

职业权利之一;而体罚不仅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③从手段上看,虽然二者都是通过施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来达到最终的目的,

但痛苦的内涵不同,惩戒中的“痛苦”是学生幡然悔悟后的痛苦,多是内发的;体罚中的“痛苦”更多地是教师施加给学生的,多是外铄的;

④从效果上看,惩戒能使学生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且能增进师生感情;

而体罚虽然也能使学生改正错误,但学生完全是被动的,学生往往还会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导致更加严重的违规行为。

6. 依法治教的意义。

答:(一)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二)依法治教会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三)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四)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五)依法治教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和教育管理参与权的需要;

(六)依法治教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改革的

法律保障;

(七)依法治教是有效解决教育纠纷的法律手段。

1、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并重点阐述教育法律关系内容中权利与义务的表现形式及其二者的关系。

答:(一)内容: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表现形式:权利的表现形式一般为: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三种;

义务的表现形式一般为:作为、不作为、接受国家强制三种。

(三)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为:结构相关、功能互补、数量相当、价值主从(权利本位)。

2、如何完善学校教师聘任制以及教师聘任制的未来走向?

答:(一)完善:①从立法上讲,对教育法中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并及时制定与上述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下位法规是时分必要的;

②从法律监督的视角讲,加强对学校聘任权的监督是保证聘任过程公正、公平、公开的有效途径;

③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明确教师聘任的法律依据是化解聘任纠纷的有效途径。

3、我国教育法的体系结构

依法治校为什么是学校管理的必由之路,并解释依法治校的内涵以及实现依法治校的基本途径?

答:(一)当前,学校管理活动的自主性、复杂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多样性显著增强,法律问题、管理漏洞与矛盾纠纷日渐突出,给学校管理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学校必须通过依法治校,实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必须在管理总重视对自身法定义务的遵守,依法实现与公民、社会其他组织的对话与合作,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二)内涵:依法治校是指政府依法管理学校,学校依法办学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基本途径:1、切实转变对学校的行政管理方式;

2、建立健全依法治校工作机制;

3、建立健全依法治校考核评价机制;

4、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

4、什么是教育执法?结合实际论述我国教育执法的特点和原则。

答:教育执法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特点:第一,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确定性;第二,教育行政执法程序要求的严格性;

第三,教育司法审查的全面性。

原则:1、合法性原则;2、应急性原则;3、合理性原则;

4、公开、公正原则;

5、权责统一原则;

6、不停止执行原则。

5、依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答:1、接受并享有教育权;

2、获取物质保障权;

3、公正评价与获得证书权;

4、申请法律救济权。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 1、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①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②教育的公共性原则;③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2、试述教育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纵向和横向结构 3、试述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4、我国有哪些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 七部 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最新修改 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 1、如何理解教育法制。 三种含义: 1)、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合。 2)、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过程。 3)、将其理解为依法治教,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 2、试述教育法制的特征。(P36) 1)能保障国家教育权的有效行使;2)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3)能保障学校自主办学;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法规体系;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7)有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3、结合实际谈谈如何依法执教。 依法执教指依照法律管理教育事业。具体而言,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有关教育的治理活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 依法执教包括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依法执教 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 1)加强制度建设。2)保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3)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第三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1、简述教育立法的程序。 1)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3)教育法律的通过;4)教育法律的公布。

浅析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

2012年第27卷 第11期 南昌教育学院学报 高等教育收稿日期:2012-10-20 作者简介:谭化容(1969-),女,四川遂宁人,副教授,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宪法学方向的研究。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世纪,是中国发展的世纪。中国法学教育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而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法学教育的基本出发点,但长期以来,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没有一个确定的目标。在新的历史时期,法学教育肩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部门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各类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律人才[1]。我国的法学教育层次较多,不仅有法学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而且还有法学大专、中专教育和法学成人教育。而法学本科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的重点。因此,我们有必要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合理安排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使我们培养的人才更适应社会的要求和需要。笔者就此谈谈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 。 一、具有以法学专业知识为主体的多元知识结构 专业知识是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向未来法律职业领域发展的基石。它是指法学本科生在法学学科上所应达到的学术水平。本科法学教育既为法学硕士教育打基础,又为法律实践打基础。这种教育的地位和性质决定了要建立系统而完整的法学基础知识体系,体现基础性、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特点。[2]专业知识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基础,着力加强以全国法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的14门核心课为主体的基础理论教育对学生进行基础理论知识的系统化的培训,以期形成开放的、具有极强的法学理论知识接受和再生能力的法学专业自身的理论体系,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法学创新人才必须要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才能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法律人才不仅要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而且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以及一些专门领域知识有所了解。正如肖扬(当时任司法部部长)在1996年全国法学教育工作会议指出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建立,随着经济活动、社会活动日益走上法制轨道,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已经呈现新的时代特征,法律人才不仅为政法部门和其他法律部门所必需,而且日益成为全社会急需的通用人才,成为管理国家和各项事物的主干人才。”这就说明社会管理型的通才要求,在客观上增加了法学教育中的非专业教育的成分。在四年本科法学教育中,学生不仅要精通法律和法学原理,而且要掌握人文科学、经济学、自然科学知识,并能熟练掌握外语。因为法律不是社会生活中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探索的其他领域而可以独立的领域,而是社会生活的一个“交换指南”。面对客观要求,学校在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设置上,必须要改革。要改变传统法学教学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的局面,必须拓宽专业口 径 、拓宽学生视野、学习内容 ,加强法学相关学科或多学科的有机联系。 二、具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践能力 在社会科学中,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社会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传统本科法学教育注重书本、课堂理论教学,疏忽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律教育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在校期间的基本知识学习阶段,局限于知识传授和使学生取得良好的成绩,不够重视培养和训练学生掌握从事实际工作的技能,较少顾及学生今后个人的发展与工作需求,造成学生“知晓”过于“能做”。专业划分过于狭窄和细化,学生强于具体的专业知识,弱于现实社会环境中有效运用和发挥专长的能力。二是法律教育缺乏司法研修这一重要的阶段。[3] 自从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界以其职业的敏感性,十分关注司法考试这一重大举措对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学人才培养势必产生的影响。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应有机地结合起来。虽然法学教育人才并不一定都从事法律职业工作,但接受法律教育应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面对法学教育的实际和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提出的要求,在本科法学教育中,我们应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不但要培养学生具有逻辑严密、功底扎实的文字表达能力;雄辩的口才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具有准确陈述法律事实、寻找甄别法律证据、适用法律的实际能力。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比如在上个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临床法学教育”课程建设,这种教育的出发点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知道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的基本能力。在法学教育中适当提高实践性的教学内容,大力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法律诊所等活动。另外还应该着力加强学生的实习管理工作,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事求是、忠于法律、刚正不阿、秉公办案的业务能力;分析案情、解决案件中疑难问题的能力;运用语言和注重文字表达的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合作意识与合作能力 在以往的法学教育中,我们一直强调培养学生的观察、理解、分析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我们却不太注重对学生的合作精神进行有意识的引导和培养。然而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却是未来社会法律人才的必备品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6届大会的研究报告《学会生存——教育的今天和明天》中就提出“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培养感情方面的品质,特别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中的感情品质。系统的训练有助于人们学会彼此 浅析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 谭化容 (内江师范学院政法与历史学院 四川内江 641112) 摘 要: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中,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法学教育的基本出发点,具有以法学专业知识为主体的多元知识结构、从事法律职业的实践能力和较强的合作意识与合作能力,是新世纪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 关键词:法学教育;本科;培养目标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757(2012)11-0042-01 (下转第54页)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摘要]从1949年到2009年,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几次大的改革,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化法学教育模式,但中国法学教育依然面临着来自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审视和挑战。文章通过对两广部分高校法学教育现状的调研,提出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盲目扩张与质量下降并存、大众化教育与精英化教育相矛盾、理论教学与法律实务相脱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矛盾等问题,并深入探讨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提出改革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方法、学制体系,加强法律实务培训等措施。 [关键词]法学教育现状发展趋势 中国法学教育有着60多年的历史,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但也面临着沉重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当前,法学院系应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法科学生如何就业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学者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当前法学教育的现状分析 1.盲目扩张与质量下降并存。在我国,受利益驱动,法学专业成为最热门的专业之一,几乎每所院校都在争取设立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除专门的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设置法学院系外,师范院校、外语院校、财经院校也基本开设了法学专业,就连农业、林业、石油、化工等理工科院校,甚至艺体、医学类院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2010年,全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已达620所,在校法学本科生将近30万人。据统计,广东省39所本科院校,除5所医学院校和3所艺体院校因学校性质不宜开设法学专业外,其余31所院校就有28所独立设置法学院系或开设法学专业;广西22所本科院校,除4所医学院校和1所艺术院校因学校性质不宜开设法学专业之外,其余17所院校就有13所院校设置法学院系或开设法学专业,且在2005年之后设立法学院系的多达7所。不少院校一块法学牌子高高挂起,二三个教授便申办法学专业的情形并不鲜见,但无论是办学的软件条件还是硬件条件都存在不足,很多法学院系的师资力量比较薄弱,学科知识结构也不尽合理。据调查,广州市某大学法学院30余名教师中,来自历史、政治、科学社会主义、哲学、外语、中文等学科的教师竟然占据了半壁江山,在仅有的法学科班出身的教师中,本系毕业留校者又占据了一半以上。广西13所开设法学专业的院系,正高职称法学教授在4人以下的就有6所,即使在发达的广东地区,部分法学院系也仅有2~3名教授。实际上,相当多的院校并不具备设置法学专业的基本条件,师资专业性不强,课程设置不合理,培养目标不明确,软硬件设施缺乏,在盲目扩张的同时,教育质量呈下滑趋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913247210.html,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作者:唐良艳 来源:《课程教育研究》2017年第25期 【摘要】当前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教学体系,必须立足于目前我国的国情及实际情况,在不断深化法学理论研究的前提下加强我国法学学科建设,构建并完善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下面具体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学模式的各项特征进行阐述。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学模式基本特征 【中图分类号】G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25-0014-02 法学体系是我国法制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从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一直都非常重视法学教育,并在法学理论研究上投入了很多,旨在推进法学学科及教材体系建设。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开始了有关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及世界政治方面的研究。 1.多层高等法学教育体系趋于成熟 中国法学教育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在学历层次上主要由中转、大专、本科等部分构成,随着近年来法学教育中国模式开始形成,中专层次渐趋取消,大专教育也逐渐缩减,目前该教学体系主要由法学学士、硕士及博士阶段教育构成,法学专科教育仅起到补充性作用,目前该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基本发展成熟。中国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主要定位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培养研究型的人才,该专业毕业的学生为学术法律人,并非实务法律人,从当前的法学二年级学科专业招收现状可以看出,法学硕士教育的学术性指向非常明显。中国法律硕士教育发展经历了从专门招收法学本科生,发展到了法学与非法学本科生均招收,旨在培养行政执法、立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方面的高层次管理与专业人才。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快速扩大,法学博士教育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并逐渐成为我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重要力量。 2.多元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基本形成 中国大学法学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提供理论基础,其目的并不在于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其人才培养模式特点在于,既要传授法律知识与法学理论,同时还体现出了一定专业特性的法学特色教育,它贯穿于整个法律职业生涯中。法学基本教育在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虽然当前法学教育机构多种多样,体系中也有很多不同的层次,法学教育开展的过程差别也很大,但是法学基本教育是相同的,其最基本教学内容都是法学基本理论及基本知识。这里以法学本科教育为例,专业课程设置上共设置了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刑事诉讼法等14门课程,是国家统一的核心课程,也是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重点内容。法律大专、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也有层次、学科上的不同,但是目前其整体上的统一性基本形成。 3.多轨制法学教育制度初步完善

(完整版)教育法学题库及参考答案.

《教育法学》复习题本科 一、单选 ( A ) 1.我国的教育基本法是_____。 A.《教育法》 B.《教师法》 C.《宪法》 D.《义务教育法》 ( C ) 2.教育法律规范由三个要素构成,即_____。 A.条件、内容和处理 B.假定、责任和制裁 C.假定、处理和制裁 D.处理、责任和制裁 ( C ) 3.根据宪法和法律(包括教育法律)授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_____。 A.教育基本法 B.单行教育法 C.教育行政法规 D.教育行政规章 ( A )4.根据我国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事故一般适用_____。 A.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原则 ( B )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_____。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 C.教育政府规章 D.教育单行条例 ( B )6.一般说来,教育法规的解释可以分为_____和_____两种。 A..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B.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 C..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D..学理解释和司法解释 ( C )7.最早提出义务教育概念的是著名的宗教改革运动领袖是_____。 A.加尔文 B.胡格诺 C.马丁·路德 D.林肯 ( D )8.在现代社会中,教育权的结构一般由_____组成。 A.家庭教育权、学校教育权、教师教育权组成的 B.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学生教育权组成的 C.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教师教育权组成的 D.国家教育权、家庭教育权、社会教育权组成的 ( A ) 9.教育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_____。 A.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 B.教育法律现象的存在 C.教育法律制度的存在 D.教育法律意识的存在 ( D ) 10.《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系指______到______岁的中国公民。 A.0——16 B.0——.14 C.0——15 D.0——18 ( D )11. 1995年,_____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A. 教师法 B.高等教育法 C.义务教育法 D.教育法 ( B )12.《教师法》属于______。 A. 法律 B.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规章 ( D )13.《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____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

电大法学本科学习计划

电大法学本科学习计划 今秋,我报名参加了临海市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本科的学习,计划用二年半的时间修完全部课程,力争取得电大开放式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证书,现将我的学习计划列出如下: 一、参加并争取通过电大法学专业的所有必修课,学习课程如下:开放将于学习指南,英语II(1)(2),中国法制史,刑法学,民法学,国际公法,计算机应用基础,国际私法,劳动法学,合同法,商法,国际经济法,综合实践环节《法学本》,知识产权法,法律文书。 二.面授自古以来就有之,但电大面授不同于传统的面授,它的功能是“点拨”与“解惑”。在面授课中,教师对教材的重点、难点以及上课时集中思想,把不懂、不理解的地方弄清,把有限的上课时间充分地利于提高听课质量……………………………. 三.学习仅靠面授是不够的,由于课时安排紧张,面授课主要功能是“指点”,必须利用更多的时间去学习、理解知识,充分利用时间把学过的知识进行整理、总结、力求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能,做到“温故而知新”……………………………… 四、成立学习小组,解决学习困难 俗话说“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所以班主任就帮我们班制也了班级所有同学的通讯录,全班分成四个组,选出了小组长,以便于有组织的学习和讨论,有什么事情大家还可以互相通知、转告,还可以提高学习效率,因为我们有些同学平时所学的知识与现在所读专科的专业不一致,既要学习现在的知识,又要补充平时工作中积累的知识,这样有了班级通讯录,成立了学习小组,大家就可以一起讨论,共同提高…………………………………………………… 五、积极参与多媒体教学,掌握学习内容

多媒体教学手段相对于传统教育模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尤其适应我们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为我们“自主学习”提供了极大方便。我们要把书本上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努力提高工作效力……………………………………………………….. 六、极完成课后作业,及时消化和巩固知识 做作业和练习是一种基本的学习活动,它的目的是检查学过的的知识能否及时消化,检查是否具备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正确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独立思考核和独立操作,做到“做作业和考试一样,考试和平时做作业一样”。对于作业做错的原因,应认真分析,对症下药,直到弄明白为止;对于难题,应认真钻研,加深对难题的理解,直至问题决………………………………………. 七、做好课后复习,让知识提高和升华 复习的目的,一方面是解决预习和上课时没有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则可以使知识系统化,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认识,相信制定了这个学习计划,对我今年的学习有助于帮助,可以有计划、有条理的去学习,争取在今年将所学的学科全部通过………………………… 2011秋季法学本科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 一、新《宪法》的理念 1、以人为本 2、尊重和保障人权 3、正当程序原则 二、教育法律的范式转型 1.从单向度的政府选择模式到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相互博弈; 2.从制度意义上的公益性到实践意义上的公益性; 3.从教育效率到教育公平。 三、事业单位改革 1.事业单位的概念 “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 传统事业单位制度的特征 (1)政治、社会保障、服务功能的合一性; (2)资源的不可流动性 (3)事业单位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 3.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 (1)从单位到法人:自主权 (2)从财政拨款制到分类管理:经费体制改革 (3)从任命制到聘任制:人事制度改革 (4)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分配制度改革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共20条); 《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共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共4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共8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共40《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共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共68条)。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创新与确立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创新与确立 本文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为核心,分析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确立方面存在的不足及其影响,着重论述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应当具备的内容。 [标签]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创新确立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渐成蓬勃之势。但是,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造成所培养的法律人才质量不是太高。其症结何在?笔者认为,最根本的问题是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有缺陷。而要完善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首先就要科学确立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为此,本文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创新与确立进行了探讨。 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存在的不足及影响 我国法学教育较国外发达国家起步较晚,且法学基础薄弱。1979年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民主与法制的不断进步,法学教育不断加强,富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法学教育基本上形成了完善的体系。但纵观我国务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较,仍有以下不足, 1.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过于重视政治性,特别强调培养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忽视法律知识技能的掌握。其实,在法治国家,法律即是行为的规范或最高准则。过分强调政治性,有违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利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不利于法律至上思想的形成,也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2.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不明确、不具体,缺乏针对性。如某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本专业培养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有较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知识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从中可以看出,该专业培养目标仅指出培养高级法律专门人才,但缺乏人才所从事的明确工作方向。世界上其他国家法学教育的培养方向十分明确,如美国法学教育培养律师;德国法学教育培养法官、检察官及高级行政官员;日本法学教育培养司法人员。 3.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内容不全面。大部分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仅强调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掌握,忽视创新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因此,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教学方式大都采取单调的课堂讲授,缺乏课堂讨论及案例教学;考试方式大都采取闭卷的书面考试,对实践性教学重视不够。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存在的不足,直接影响了法学教育的发展。在高等法学教育领域,长期偏重基础教育,对应用性教育重视不够。如果用“帕累托最优”的20:80规则来衡量,我国法学教育在多数情况下是用20%的资源发展应用性教育,而将80%的资源用于发展基础教育。这与美国的法学教育比例刚

法学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摘要:在教育过程中,应该要从多方面着手,不仅要加强法律课程的教育,还应该要 加强实践教育的力度,加强学生的自我教育,从而提高大学生应对各种危害的能力。 关键词:法律教育;现状与对策 一、法律教育的目标以及面临的问题 1.高校法律教育的目标 高校法律教育是高校教育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法律教育对于大学生基本权益的保护、 预防大学生的各种犯罪行为有很好的帮助。高校在教育过程中,将法律教育纳入到常规教 育范畴中,可以帮助大学生加强对自己的保护,能够在社会上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能够 利用法律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另外,法律教育还有一个目标是对法治精神进行 宣传,法治的精神在于实现社会公正与平等,倡导人性的独立、尊严等。落实到大学生群 体而言,通过法律教育的手段,可以使得大学生自身的法律素养得到有效地提升。 2.高校法律教育面临的问题 在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律意识水平还比较淡薄,主要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大学生缺乏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指的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信服, 将法律当成一种行为准则以及约束的方式。由于我国的法治现状、经济社会现状等诸多影响,导致很多大学生缺乏相应的法律信仰,对法律的作用以及法律的内涵认识不到位,最 终对法治化社会缺乏相应的信心。第二,当前大学生的整体法律知识水平还比较低。法律 知识是形成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基础,也是衡量一个人的法律意识是否够高的依据和标准。当前由于很多大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并没有接受系统化的法律教育,大学生自身对法律知 识的学习程度也不够,因此导致大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整体水平还比较低,有比较明显的欠缺。很多大学生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根本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甚至不知道别人的行为已经对自己造成了侵害,整体上表现出法律知识水平低下。第三, 当前大学生的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部分,由于各种法律 知识的缺乏,导致大学生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制观念。除了遇到一些侵权行为时不知道 如何应对之外,还有可能出现大学生自身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些问题都反映出大学生的法 律观念比较淡薄的现状。 二、高校法律教育的对策 1.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完善法律基础课堂教学 在高校教育过程中,法律教育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在进行法律教育时,要对教育 的内容进行丰富和完善,对法律基础课堂教学进行完善,从而使得大学生可以接受更加全 面的法律教育。在教育过程中,要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继承法、诉讼法等各种法律 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进行学习,从而使得大学生可以理解到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在履行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摘要: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目前正处于改革创新阶段。主要介绍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首先探讨了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状况,主要包括从清朝末年到北洋政府时期再到南京国民时期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状况;其次探讨了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这段法学教育发展过程;再次探讨了改革开放之后至今的中国法学教育状况;最后讨论了中国法学教育制度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法学教育;历史发展;发展趋势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专门教育,是社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特指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的而进行的系统化、理论化的专门教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教育。中国法学教育历史悠久,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急需改革。本文就中国法学教育问题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一、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据现有的史籍记载,早在春秋时期,便有著名讼师邓析开设私塾,传授法律知识。但作为国家兴办的法学教育来讲,则始于三国时期的魏明帝。据《三国志·魏·卫顗传》记载,魏明帝即位,卫顗上书“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这时,中国便出现了专门负责研究律的部门和官员——律博士,形成了比较正规的法学教育。

当然,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世纪末的“清末修律”运动是中国法律史上影响深远的法律革命,它不仅打破了在中国延续了2000多年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也直接导致了清末法学教育的产生。1904年,直隶法政学堂成立,标志着中国第一所比较正规的法学院校的诞生。到1909年,全国共设法政学堂47所,学生12282人,占当时全国学堂总数的37%和学生总数的32%。 在北洋政府时期,中国法学是比较热门的专业,法科学生的数量无论在全国大专院校的学生总数中,还是在综合性大学的总数中,所占的比例都是很高的,一般均占50%左右。 南京国民政府进一步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联系起来,强化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按照1933年的《考试法》和1935年的《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将司法官的考试列为十三类高等考试之一,与此同时,国民党政府对法学教育直接控制,司法院有权审批法学院系,规定统一的必修课程,审定年度教育计划,颁发毕业证书。这种直接控制,使法学几乎成了“官学”,后来竟限制法学专业的招生人数,从而导致了法学院系数量的下降。另外,他们又调整和优化了法学专业的课程结构,模仿日本、欧美,逐步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核心的课程体系,并出现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朝阳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法律实务为重点的院系;另一种是以东吴大学、中央大学、湖南大学法学院为代表队的以理论研究为重点的法学院系。 二、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法学教育

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及教育模式的重置探讨

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及教育模式的重置探讨[摘要]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培养出更多法学专业人才,为司法理论 体系完善和法律制度创新提供更多人力资源。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并不够完善,其中还存在面临着一些选择难题和困境。如何完成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有效重置成为了当前相关教育部门关注的焦点。文章在分析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基础上,来谈谈教育模式的重置方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法学教育;选择;目标困境;教育模式;重置 法学教育与其他专业教育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法学教育本身是为了法律制度完善和创新而服务,所选择的法学教育模式与法学教育目标不同,未来的司法发展方向越会出现较大的差异。因此可以说,慎重选择法学教育模式,制定法学教育目的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对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不但是一个教育理念的选择,更是一个教育技术方法的选择。目前中国法学教育模式还徘徊在大陆法系教育和英美法系教育之间,并且仍面临着一定的法学教育目标困境。以下笔者就结合自己的理解和认识,来对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进行简单分析,并探讨其教育模式的重置途径。 一、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目标的特点 就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现状而言,其教育目标所表现出的特点主要依附性、特殊性和综合性。 (一)依附性。从社会历史发展角度来看,法学体系一直以来都是为当前统治者或社会领导者而服务的。也就是说,法学本身并不具备独立性,其发展是根据当时的社会形态和政治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很难有属于自己的发展特色和规律。即使发展到今天,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在设定上依然是为政治和经济的发展而服务,其与一般的人文社会科学并无太大区别,并没有体现出自己的特殊性和相对自治性,这对于法学体系的健康发展而言是极为不利的。 (二)特殊性。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遵循依法治国的思想理念,这样就将法律放在了一个较高的政治地位,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在实际的法学教育实践中,法学教育已经基本形成了围绕立法、司法的教育体系,其所培养出的法学人才在社会立法和司法机关工作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立法方向和司法发展趋势。因此可以认为,法学教育目标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其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着我国未来的法治发展,是与其他行业或人文专业的教育目标有着明显区别的。 (三)综合性。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一直以来都受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教育模式的影响,分别吸取其中的应用优势,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如大陆法学教育模式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对学生的判断力和洞察力要求较高,而英美法系教育模式则更注重其广泛性和灵活性,对学生立法技巧和辩论技巧的培养有着一定借鉴意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及其对法学教育的启迪 【摘要】法律诊所教育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促进学生对法学理论的深入理解,其优点在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该教育模式对我们的法学教育及其改革有很重要的启迪。 【关键词】法律诊所法学教育模式法学教育改革启迪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简况 1.法律诊所的含义 法律诊所(clinic legal education)又称诊所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望文生义,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为“临床法律教育”。是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其优点在于培养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特别是律师职业技能,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1] 从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首次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全国7所高等院校尝试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

开设“法律诊所教育”选修课程。后来,包括西北政法大学在内的许多政法院校以及设有法学专业的院校尝试了法律诊所教育模式 展开教学。 2.法律诊所产生的背景 20世纪美国的民权运动使得律师和法学院的学生们不仅专注于 高深的法学理论,同时更多地开始关注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作用以及不足。这种变化让美国法律界和法律院校开始认识到:法律院校不仅应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应培养学生有意识地为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于是,法律诊所教育便应运而生。从形式上看,法律诊所教育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里,医科学生除理论学习之外,还必须花费大量时间从事临床实习,实 习的地点便在医院或诊所。他们在诊所为不同的病人诊断和治疗,完成一名执业医生全部执业素质的训练。而美国法律界、法学教育界正是看到医科学生在诊所实习能较全面地接受真实医务增强实 践能力的特征,便将这种医科实习方法移植到法学教育中,故命名 为“法律诊所”。[2]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特别强调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增强法律运用的真实感,能够让学生切身体会实际办案以及操作运用法律的过程,而不像课堂教学中案例分析的许多案例是虚拟的、呆板的,只满足案件设定者的教学需要。 3.法律诊所课程教学形式 法律诊所教学形式比较灵活,但一般包括角色扮演和实际代理案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高等教育法规实用教程》教学大纲 一、教学目的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教程》是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的课程之一。通过本课程的培训,使新教师比较系统地全面掌握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熟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条文内容,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涉及高等教育法律法规问题的能力;帮助新教师树立依法治教的意识,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并学会运用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教学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一讲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法律干预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的主要领域,了解我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的立法发展概况。(一句话有两个的) 讲授内容 一、高等教育的起源 二、特许状制度与大学自治传统 三、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 四、我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 讲授重点 1、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的三个领域 2、我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的概况 第二讲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和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了解高等教育活动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了解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讲授内容 一、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

(二)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二、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一)高等教育领域的两种行政法律关系及其责任形式 (二)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形式及其归责原则 (二)高等学校领域的特殊民事责任 讲授重点: 1、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2、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3、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4、高等学校活动的特殊民事责任 第三讲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基本模型的基本要素,包括确立高校法人的公共利益目标、法人内部治理结构的权利机制、法人外部治理结构的权利机制、高校法人内部权利主体的权利制衡等。 讲授内容 一、处于转型期的我国高等学校 二、急需法人治理的高等学校 三、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质 四、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型 学习重点 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型 第四讲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学业证书的意义、种类及其法律效力;了解学位制度的意义、学位

法学本科读书计划

法学本科读书计划 一、大学一年级可读书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阅读秩序》、《送法下乡》] [点介] 本书最大的价值当在法学“启蒙”。它会告诉你我们在观察法律现象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视野和方法,应该如何培养我们的学习和研究进路,以及,如何揭示常识、挑战既有的知识和观念。对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来说,读完此书,会感觉法律原来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枯燥。后面的《送法下乡》一书可以说是第一本书的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具体运用,更加充实和饱满,虽然我还是觉得其《本土资源》一书最为重要。 2.俞吾金:《问题域外的问题》 [点介] 作为一本哲学知识和流派介绍的通俗读本,该书不仅可以把读者引入一片新的哲学天地,更重要的是,该书在开辟和拓宽学生的问题域上,特别在怎样形成自己的问题意识上,有着相当的帮助。如何提问、提什么样的问题,这是大学期间一直要注意训练的能力,它在很多时候比具体的知识要重要得多。 3.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江村经济》] [点介] 今天我们离费先生写作此书的年代已经相去六七十年,但费先生于书中所做的对中国现状的分析对今天的中国仍然是那样的切中肯綮;费先生所具有的问题意识和文章风骨,我们今天仍然还差之甚远。每一个法律人都应该反思:法学的知识贡献在哪里? 4.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 [点介] 透视中国社会实际运行的游戏规则。为什么在我们的正式制度外,还会有一套更为适用的潜在的规则?作者从历史中的故事投射到当今的现实。我们可以从中反思:法律在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条件上什么?法律的道德善恶与实际的利害格局存在什么样的关系?我们是在自我欺骗的冰山上生存,还是在苦涩的反省中奋起? 5.王小波:《沉默的大多数》[《黄金时代》] [点介]这是一本清醒的书、理性的书、幽默的书和智慧的书。它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对人生和社会的洞察,更重要的是告诉我们什么是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精神;什么是真正的人文关怀。作为法律人,也许此书给予我们的最大启迪是:缺乏对“沉默大多数”的关怀、缺乏某种“精神家园”的法律,是没有生命的法律。但是各位一定要记住:王小波的小说,特别是《黄金时代》,读起来更加让人回味。 6.安徒生:《安徒生童话全集》 [点介] 我们缺乏的正是一个安徒生笔下的童话世界,这个世界是一个真实的世界,是一个有着幸福与苦难、欢笑与泪水的世界。学习法律的人最怕的就是丧失一颗童心。对于那些没有读过安徒生的故事的人,我要告诉你们:走进这个世界吧,现在还来得及,它会使你们获得更健全一些。 7.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要点汇总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要点 1简述教育法治化的内容与特征 教育法制化内涵:通过法律规章来协调、规范和引导教育关系以及教育行为,从而保障教育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和制度化教育法治化包含以下内容: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守法。 教育法治化具有以下特征:教育法治的权威化;教育治理的法律化;教育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教育法治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 2试述高校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及提升的路径。必要性:教师作为公民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的法治素养要求:p9 (1)教育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育人的本质决定了法治社会的教师更应该知法、守法和用法,教师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有可能培养出具备法治素养的学生。 (2)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和价值需求使得教育问题复杂化,只有教师的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更可能依法执教,维护自己和学生的权力,从容面对各种教育问题,促进教育的繁荣与发展教师法治素养主要表现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 (1)法治意识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 (2)法治思维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重点。 (3)法治精神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 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路径 (1)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

(2)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 (3)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 依法治教和教育法治化的关系:依法治教体现的是高等教育的“管理”,教育法治化对应的是高等教育的“治理”,依法治教的实质是通过法律来管理教育,强调的是自而下的行政化的管理,法律是管理的工具 推进一流大学和一式 第一步到2020年,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千学科进入世界流学料前列; 第二步到2030年,更多的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前列,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高等教育整体实力显著提升; 第三步到本世纪中叶,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数量和实力进入世界前列,基本建成高等教育 4简述《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02020)》规定的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 (1)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心地位);(3)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4)提升科学研究水平:(5)增强社会服务能力:(6)优化结构办出特色:(7)促进高校办出特色,(8)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流学程 5、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高棱设置专业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期,(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3)有稳定的科会人求,(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5)有

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模式的完善

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模式的完善 发表时间:2019-04-29T16:10:01.840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4期作者:魏红梅 [导读] 摘要:目前,我国的法学专业教学模式只重视学生的理论素养,对实践能力关注较少,这种教学模式使高校的法学专业学生在毕业的时候没有什么实践能力,所以这些毕业生必须要在工作岗位上重新学习。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培训中心甘肃金昌市 737100 摘要:目前,我国的法学专业教学模式只重视学生的理论素养,对实践能力关注较少,这种教学模式使高校的法学专业学生在毕业的时候没有什么实践能力,所以这些毕业生必须要在工作岗位上重新学习。从2005年起,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状况就开始走逐年下滑,法学专业甚至成为了最难找工作的几个专业之一。如何破解法学专业就业难的问题,是我们必须要认真思考的问题。近几年,国家开始逐步认识到法学专业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联合出台了一个文件,即《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这个文件明确指出法学专业必须要更加突出实践教学,学生必须要具备一定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促使法学专业必须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结合起来。 关键词: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改革 一、法学实践教学概述 法律是一种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教学主要是传授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的运用技能,通过虚拟场景模拟法律知识的社会运行,或者真实观摩法律实践案件、实验鉴别具体案件中的证据、推理法律案件所表征的事实情况,训练学生法律知识应用、法律思维、法律推理以及法律语言的运用,提升其法律职业技能的教学方式。实践教学能够帮助学生积累法律运用知识,丰富实践经验,发挥学生学习法律、运用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与锻炼理论联系实践和法律问题发现、解决的能力,最终为从事法律职业奠定基础。实践教学能够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够引导学生注重知识学习的实践性方向,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法律应用的创新能力。实践教学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听、说、思、写、辩的能力,教会学生如何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写作、表达和行为,执业过程中表现出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能力和才智,其最终目的就是教育出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职业化专门化的法律人才。通过不同实践内容和不同实践形式的训练,不仅能够使学生较好地掌握法学基本知识和法律知识体系,而且能够培养学生的法律推理、法律语言运用、法律文书制作等法律职业技能。 二、我国法学教育现状 作为我国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学教育,其目的主要是传授法律基本知识、训练法律职业思维、培养合格乃至优秀的法律人才。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体现在师资力量的积累,教学内容的丰富,教学方式的多样等方面。虽然这些成就是可喜的,但我们也应该正视我国的法学教育与国外的差距以及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新问题,这应引起我们的重视,积极面对并尽快解决这些问题。第一,法律信仰教育缺失;第二;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第三,与法律资格考试的关系失衡。理论与实践脱节是我国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的现象,究其根本,主要是因为:第一,我国的法学教学模式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教学模式。也就是我国的法学教学模式是以法律概念作为基本元素来讲授,然后逐步讲授相关法律规则、原则乃至法律制度,从而构建起完整的法学教学体系。这样下来,就形成了我国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局面;第二,受我国高校人事制度和教育制度的限制,导致高校的老师有相当部分缺乏丰富的实践经验。这样一来,培养出的学生的职业素质可想而知。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势必不能培养出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专业人才。 三、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完善措施 1、理论教学与实践教育并重 传统的法学教育更多地与其他通识性学科教育相同,注重通识性教育和素质教育,在教学内容上只是注重理论传授,即对学生进行系统化理论教育。作为一门本身属于实践应用型的学科,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当是培养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专门人才,教育内容应当是应用型和实践型的。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从理念更新入手,转变通才教育理念,转而进行应用型人才培养,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求。同时,应当转变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理念,实现系统知识培养与实践能力并重,培养其职业伦理和职业技能。在应用型人才培养理念指导下,围绕提升实践应用能力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改革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考核方式以及学术评价系统。同时,采取开放式培养模式,与法律实务部门联合培养,解决应用型法治人才社会需求持续增加与高等院校实践教学资源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 2、建立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学校层面要有顶层制度设计,要建立法学实践教学管理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实践教学建立成熟稳定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老师的积极性。要对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把控和管理,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要对实践教学质量进行总体管理,确保实践教学取得好的教学质量,最终达到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的目的。所以,必须要建立科学、合理、可行的实践教学评价机制,评价机制必须能全面的反映实践教学的全过程,既要对教师进行评价,也要对学生的学习成效进行评价,还要对课程设置是否科学合理、运行是否规范有序进行评价和管理。3、把握教学侧重点 在法学实践教学工作中,教师要为学生制定针对性的教学计划和目标,让学生沿着教师的指导思路正确前行,从而把控住学习的重点,让实践学习有所成绩。此外,法学专业的分项较多,明确教学目标能够让学生找准自己的定位,并真正培养出满足不同需要的法律人才。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是法律实践教育的基本目标,从世界范围看,不同国家对法律人才的培养目的基本存在一致性,但在价值观取向上却不同。例如,在一些欧美国家,法律系的学生重视其实用性技能的传授,在实践教学中亦关注学生“实战”技巧的培养,其学生毕业后往往从事法律职务。 4、引入 CIPP 模式完善教学效果考评体系 CIPP模式是美国教育评价家斯塔弗尔比姆提出的课程评价模式,他认为评价过程由背景评价(ContextEvaluation)、输入评价(InputEvaluation)、过程评价(ProcessEvaluation)和结果评价(ProductEvaluation)组成。依据这一理论,独立学院法学教学效果考评体系需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一,摆正人才培养定位,明确教学目标。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应为培养应用型法治人才,其教学目标在于使学生掌握丰富扎实的法律知识并具备一定的实务操作能力。法学专业的每门专业课都应围绕这一目标和人才培养定位展开,课程设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都要以此为导向。唯有此,方能保证目标的实现。二,建立科学高效的教学评价监督机制。对教师的评价不仅仅关注其教学效果,还应注重其教学投入、教改努力等方面,教学评价从多方面展开,既有反映法学专业教学的常规性指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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