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法律案例分析】商业贿赂

【跨国法律案例分析】商业贿赂
【跨国法律案例分析】商业贿赂

【跨国法律案例分析】商业贿赂案件【事件背景】

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ontrol Components Inc.,CCI 公司),是一家从事严峻工况用调节阀设计及生产的跨国性工程公司。美国司法部在官方网站上公布,CCI公司1998-2007年向包括中国、韩国、马来西亚和阿联酋的国家官员、国有以及民营企业员工行贿。仅2003年到2007年,就在约36个国家行贿约236次,贿赂金额超过685万美元。付出总有回报,CCI由此获得大量订单,并得到约4650万美元利润。不过,在被美国司法部调查后,这家跨国公司在7月31日承认海外贿赂指控,同意支付罚金1820万美元。据介绍,CCI的产品和业务主要集中在核工业、发电行业以及石油化工行业。美国司法部公布了CCI行贿给外国国有企业官员的企业名单。

【案情介绍】

2009 年美国司法部披露,CCI 公司在1998 年至2007 年间曾经向30 多个国家行贿236 次,其中,向国内外私有企业的高管和雇员行贿约195 万美元,向各类外国国有企业的官员行贿约490 万美元,由此获得约4560 万美元的巨额利润。美国司法部7月31日发出的公告显示,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橙县的CCI承认了海外贿赂指控,同意支付刑事罚金1820万美元。CCI同时供出了与此相关的9家外国公司,其中包括江苏核能有限公司、国华能源有限公司、中国石油材料设备公司、中石油、东方电气公司、中海油六家中国公司。这家生产控制阀的跨国公司从2003年到2007年展开了“马拉松式”的行贿:它在30多个国家行贿约236次,共计支付了约490万美元。CCI的最终认罪缘于该公司两名前高管马里奥·康

韦诺和理查德·莫洛克“缴械投降”,他们分别承认曾对外国国企高管和员工行贿100万美元和62.8万美元。此后,包括CCI前首席执行官斯图尔特·卡尔森在内的六名该公司高管又被控犯有违反《海外反腐败法案》、《旅行法案》及其他16项罪名。CCI的多位前高管因此难逃牢狱之灾。根据美国司法部的起诉书,除了多家中国大型国有企业被卷入到CCI 公司商业贿赂案件中,还有韩国的水利与核电公司、马来西亚的国家石油公司及阿联酋的国家石油工程公司也被涉及。CCI 公司商业贿赂案件的调查源于公司的内部举报,该公司为了获取销售合同,采取多种方式对终端客户进行行贿,包括为受贿者提供出国旅游、帮助其子女留学等。此外,CCI 公司还向一些具有决定建议权的研究设计院进行行贿,以保证他们的产品能够顺利通过审核。CCI 公司在国内外形成了严密有效的商业贿赂体系,并且得到了公司高管的默许和支持。2009 年7 月31 日,美国加州圣安娜地方法院针对CCI 公司商业贿赂行为提出刑事指控,并判处刑事罚金1820 万美元。法院还向CCI 公司的多名高官提出指控,其中包括前首席执行官斯图尔特·卡森等。与此同时,CCI 公司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协议,由公司设立一个独立的、为期三年的反商业贿赂项目,并实时对项目进行监督,定期向司法部进行报告,以保证公司不会再出现类似的情况。

【法律分析】

跨国公司是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同时为拓展海外市场,跨国公司也逐渐成为海外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海外商业贿赂一方面损害了其他竞争企业的利益,不利于跨国公司本国与东道国的形象,另一方面危及到了实施商业贿赂的跨国公司健康发展。随着国际反商业贿赂力度的加大,跨国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已逐渐成为各国净化投资环境、加强本国反腐败监管的重要手段。

控制组件公司的行贿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将贿赂直接交给对方公司的职员,或者

聘用代理人作为“中间人”将贿赂转交给行贿对象。其中,通过中间人行贿是控制组件公司实施海外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这些中间人一般是其他公司的职员或者行贿对象的亲戚朋友,由于这种行贿方式较大的隐蔽性,使得控制组件公司的海外商业贿赂能够比较隐秘的进行。但是在大部分情况下,控制组件公司并不是直接给予受贿人现金和财物,而是通过培训和考察的名义,安排行贿对象去美国夏威夷、拉斯维加斯等旅游胜地度假旅行。

在美国司法部公布中国贿赂名单多日后,涉嫌企业几乎都没有进一步的回应,大多以沉默视之。而从涉嫌受贿的9家企业背景看,大都是手握垄断资源的“巨头”:且不论中石油、中海油是我国石油产业的两大寡头垄断者,其余几家公司也不例外,或身处重要的能源领域,政府背景深厚;或是大型上市公司,市场影响力巨大。也正因此,受贿名单的出炉很难让我们相信只是“空穴来风”。因为即便其中某家企业的确没有受贿,但是跨国公司将其视为潜在的行贿对象也着实难免。而美国检方的数据显示,2003至2007年间,CCI总共行贿685万美元,其中490万美元用于行贿国有企业的官员和员工。此前曾有媒体报道,跨国公司的“实践经验”表明,商业贿赂能够让其事半功倍地提升在中国市场的业绩。从曝光的CCI 行贿经历看,2003年3月到2007年8月间,该公司通过大肆行贿换取为近百个电厂提供旁路系统的机会,最终占有了70%以上的市场份额。然而,“洋贿赂”的盛行在让行贿与受贿双方获益良多的同时,却导致我国市场秩序的混乱与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大型国有企业成为了商业贿赂的“重灾区”的原因在于,国内行政力量对市场资源配置干预过多,而国有大型企业则在实际上成为了行政力量的代言方。只要手握大权的官员和国企人员敢于放行,无论产品质量如何、无论售价是否合理,跨国公司的触角都就能够轻松占据市场。与之相反,无力进行“利益输送”的其他竞争企业,无论其实际实力如何,则统统将被屏蔽在市场之外,而最终为此贿赂行为买单的则是财政资金与公众荷包,实乃社会资源的损失。

在现实的商业贿赂交易中,行贿者通过贿赂受贿者而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受贿者则多

是掌握着行政权力的政府官员,行贿人通过贿赂受贿人所谋取的经济利益要远大于受贿人从受贿中所取得的利益。然而,在商业贿赂被发现之后,行贿人却往往没有得到严厉的惩处,有时甚至可以逍遥法外。为此,必须加强对行贿人的惩处力度,只有当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一样成为法律严厉惩处的对象,商业贿赂便成为了一个更高风险的犯罪行为,行贿人的收益与成本风险会严重失衡,行贿人的行贿动机会被削弱,商业贿赂就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扼制。

遗憾的是,虽然我国与美国同属联合国反腐败条约国,理应司法资源共享,但在美方已经确认CCI存在行贿事实的情况下,只有国资委责令企业进行内部自查,而真正的司法机关却尚无迹象介入此事。究其原因,我国目前针对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约束并不到位,一些惩戒手段也往往是形同虚设。虽然检察机关曾经建立过“行贿人黑名单”,但却将上榜之人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而历数众多跨国公司行贿案件,鲜见有相关公司和人员受到国内的司法审判,最终导致所谓的“黑名单”成了“空名单”,对“洋贿赂”基本没有威慑作用。需要提及的是,此前的力拓案如果不是受到商业间谍风波的牵连,其中贿赂问题也很难受到检察机关的重视。也正是因此,“洋贿赂”的曝光更多是因涉嫌企业的海外总部而引发。当前我国反商业贿赂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执法机构分工不明确,互相推诿,职责不清,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效果,降低了反商业贿赂执法的威慑力。我国负责治理商业贿赂机构有20 多个,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审计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此外还有专门成立的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对商业贿赂的监督和管理,显示了国家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高度重视,然而却也提高了执法成本,执法效率很难保证。美国反商业贿赂执法机构的设置值得我们借鉴,对每一个执法部门进行明确的分工,明晰执法责任和权限,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杜绝执法机构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

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修改稿)知识讲解

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一直是一颗危害社会的毒瘤,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危害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2006年1月6日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指出,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006年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强调,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自此,在全国范围内拉开治理商业贿赂的序幕。工商机关是查处商业贿赂的专门执法机构,每年都要开展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行动,“十一五”期间工商机关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93117件,其中商业贿赂案件几乎占了此类案件的一半左右。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以及案件查处工作的不断深入,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按照什么标准来判断商业贿赂行为,并以此来指导实践执法办案工作,在执法人员中间产生了分歧和争议。结合查处商业贿赂的具体实际来谈一谈看法。 一、准确理解概念 在法律层面并没有关于商业贿赂的准确定义,涉及商业贿赂的的法律条文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 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国家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对商业贿赂作出了定义: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对这一概念的把握,其中核心就是如何对经营者来进行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关于这一条款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主体资格说,主体资格说通常从主体资格角度理解经营者,认为只有专门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以及营利性服务的具有法定从商资格的 主体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即只有经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成为经营者。一种观点是主体行为说。主体行为说从主体行为的角度对经营者进行广义的解释,认为“虽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但参与经营活动而实施不正当竞争时,也认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企业的职工代表或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例 2003年9月,默沙东中国公司单方面解雇了杭州、广州两地工作的20多名中国区副总经理和医药代表,理由是这些员工“假以学术推广的名义报销娱乐费”(违规给医生提供娱乐),违反了默沙东公司内部的《规范执行公司商业道德准则》(英文简称为SOP)。这些被解雇员工对此强烈不满,称他们所进行的会务活动符合默沙东公司规章制度,履行了默沙东内部审批手续,默沙东中国公司“捏造理由”是为实现在裁员时逃避赔付之实(默沙东与所有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24年,一旦裁员公司将支付高额赔偿)。部分被解雇员工纷纷选择劳动争议仲裁或者直接将默沙东告上了法院,截至目前,初裁以及一审被解雇员工均获胜诉. 默沙东未曾预料,中国裁员不仅惹来官司,并且还遭遇各方非议,近期,质疑默沙东的报道接踵而至。正如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高级公务事务主任丁燕宁所言:“现在我们都在为危机公关而头痛。”7月16日,默沙东部分高层特意从香港来到广州与媒体见面,试图澄清裁员风波的真相。 一位默沙东的在职员工很疑惑地告诉记者:“裁员本是每个公司都会经历的正常的事情,不知道为什么这件事情会闹得这么复杂。” 不断翻新的商业贿赂? 为什么裁员官司不断升级?被解雇员工之一的范小姐在今年6月底的一审判决中胜诉,将获得默沙东公司近48.6万元赔付。她很感慨地说:“当我们离开了默沙东再来看默沙东,会发现它的许多日常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严令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也许正是因为这种视角的不同,范小姐与其他被解雇的员工纷纷与老东家算账,不断检举、揭发默沙东的各种“违规行为”,而最初在裁员理由中涉及的学术推广会则成为了他们手中的证据。范小姐说:“我和这批被辞退的同事们都认为,默沙东频繁的学术推广会绝大多数的目的是要影响这些医疗机构和医生对其产品采购和药品处方行为,是为了增加销售量,由于涉及向医院、医生或酒店支付场地费、聚餐和点心费、差旅费、赞助费及赠送各式各样的礼品,所以与给回扣没有实质区别。这是《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严令禁止的不正当行为。”“我们的销售任务及奖金政策都与学术推广会相关。” 由此,裁员官司从个别员工涉嫌违规很快升级为默沙东作为一个企业是否有违法

商业贿赂犯罪典型案例

商业贿赂犯罪典型案例 (2006-08-26 05:22:20) 荆楚网(湖北日报)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吴建忠(副厅级)受贿案 吴建忠,男,1953年2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副厅级)。 1999年6月至2004年4月,吴建忠在担任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本所后勤行政工作、基建工作、财务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基建往来单位及下属部门职工贿赂共计人民币84万元、美金7000元及金额2万元的消费卡一张。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建忠犯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判处吴建忠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湖北大学副校长李金和(副厅级)受贿案 李金和,男,1952年11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湖北大学副校长(副厅级)。 1998年1月至2004年10月,李金和在担任湖北大学校长助理、兼任后勤产业集团总经理、校招议标领导小组副组长、校基建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副校长期间,利用负责学校后勤、基建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承建该校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及开发教师学生公寓的房地产公司相关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81.8万元、美金4200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金和犯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能退出部分赃款,遂依法判处李金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荆州市胸科医院副院长祁阳红(副处级)受贿案 祁阳红,男,54岁,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荆州市胸科医院副院长(副处级)。 1998年至2006年2月,祁阳红在担任荆州市胸科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其分管该院药品采购、结账的职务之便,为药商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药商贿赂共计人民币63800元。

商业贿赂行为案例及解析

商业贿赂行为案例及解析 案例 2007年4月15日、2007年8月4日,广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医学院签订了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协议书,分别以5.6万美元、3.9万美元的价格成交。该成交价格除了血凝仪和分析仪外,协议内容还包括免费赠送联想品牌电脑1台、中文报告处理软件一套、激光打印机、彩色喷墨打印机、医药试剂等物品。建新县工商分局认为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与广州医学院多次谈判过程中,为击败竞争对手,未按照将血凝仪、分析仪及相应附属设备配套销售的行业惯例销售,而是采取承诺免费赠送电脑、电源、打印机等方式获得交易机会,使其他竞争对手丧失了与广州医学院的交易机会,影响了市场交易秩序。因为电脑、电源、打印机、试剂等是血凝仪、分析仪正常使用所需要的配套设备,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作为赠品免费赠送广州医学院,而未作为配套设备销售,不符合“折扣”行为构成要件。故广源科技有限公司以附赠的方式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建新工商局由此对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做出处罚决定:没收广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9.5万美元、罚款10万元。请问: ①广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的行为是否属商业贿赂行为?为什么②建新县工商分局对广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③如果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建新县工商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采取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解析: ①广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是:本案中,广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击败竞争对手,未按照将血凝仪、分析仪及相应附属设备配套销售的行业惯例销售,而是采取承诺免费赠送电脑、电源、打印机等方式获得交易机会。但电脑、电源、打印机、试剂等是血凝仪、分析仪正常使用所需要的配套设备,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作为赠品免费赠送广州医学院,而未作为配套设备销售,不符合“折扣”行为构成要件,也不属于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8条和

银行反商业贿赂总结

银行反商业贿赂总结 XX年举国上下掀起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银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联社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为我县农村信用社系统开展商业贿赂指明了方向,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与措施。为了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联社领导班子审时度势,迅速在全县掀起了开展案件专项治理活动,通过全面传达会议精神,达共识,找差距,增信心,抓落实,现就活动开展以来情况自查如下: 一、积极贯彻,充分领悟文件精神内涵 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确保发展的保障。我社收到文件精神后,立即召开全体员工会议,要求广大员工认真学习,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按照方案内容、抓检查、抓整改,扎实有效地推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有效开展。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只有扎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活动,并与开展案件专项治理活动等结合起来,才能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全面提升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领导,积极落实案件治理组织体系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一项严肃的管理工作,也是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为使文件精神落到实处,我社及时建立了以社主任XXX同志任组长,副主任XXX同志为副组长,其他同志为成员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三、结合实际,按方案认真开展自查 我们围绕“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的指导原则,按照上级会议精神和自身工作实际,重点自查自纠授权(授信)管理、客户经理及担保出具担保方式的贷款手续、业余揽储、不良贷款清收的手续费支出、大额财务费用的开支、基建工程、房屋租赁、大宗物品采购、资金拆借、出具信用证(保函、资信证明)、抵债资产的入帐与处置及其它大宗资产的拍卖、出售等不正当交易行为;重点排查授权(授信)管理、基建工程、营业网点(办公用房)装修、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处置等商业贿赂案件;重点加强对内部控制、授权(授信)管理、资本约束管理、(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s://www.360docs.net/doc/8917595519.html,,请保留此标记。)财务收支管理、资产的构建和出租出售、劳动用工以及合规文化和商业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建设进行自查。 四、扎实推进商业贿赂治理工作采取多种形式,防止走过场,严格实行“双线”问责制,即对我社业务操作岗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问责;对监督不力、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按照“法人负责,分级自查、双线问责”的原则,严格自查自纠和案件排查工作责任制,一级检查一级。对自查自纠和案件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整改不力、纠正不及时、处理不严肃的,要对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加大案件排查力度,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设立和完善了信访举报制度,拓宽案源渠道。利用各种途径掌握案件线索,依靠社会力量扩大案源,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网络的作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拓宽举报渠道。鼓励内部人员和相关企业举报投诉,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举报商业贿赂问题的积极作用。加强了沟通协调,建立案件协查和移送制度。积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构建商业贿赂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案件协查和移送机制,形成办案合力。对发现的贿赂案件线索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案件,必须依法查处,严惩违法犯罪分子。着眼解决深层问题,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一是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社要坚决摒弃重发展轻管理、重规模轻内控的倾向,纠正片面

对四起典型商业贿赂案例的评析

【字体:大 中 小】 对四起典型商业贿赂案例的评析 2016年01月11日来源: 中国工商报 阅读提示 当前,随着法治工商建设的推进,基层工商机关准确抓住当前商业贿赂的高发易发领域,把查处重点放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疗购销、政府采购、汽车配件、教育行业和商品购销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行业,但商业贿赂案件查办在定性和处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2015年12月17日,本报刊登了4起四川省工商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题研讨会上交流的典型案例。这4起案件案情复杂,定性处理存在争议,集中反映了商业贿赂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具有讨论研究的价值。 一、交易第三方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是否要考虑对交易的影响程度 例如,商场的推销员、饭店的酒水推销员、房产公司的促销人员对购买者的购买意愿是否有影响?有多大的影响?是否能对交易的达成起到决定性作用?笔者认为,上述人员对交易仅仅起到微弱影响,甚至只是推荐、介绍产品的作用,其行为只是引起消费者的关注,消费者依然具有主动权、独立的判断能力和最终选择权。与此相反,如医生、教师、领导等,利用职务之便影响交易的一方或双方,能对交易双方交易的达成起到决定性影响,同时从交易双方或一方获取不当利益。 如果交易第三方对交易双方的影响能够决定交易双方交易的达成,即具有决定性影响,则构成商业贿赂。所谓决定性影响,是指交易第三方能够直接决定对交易任意一方的选择权或是交易任意一方必须依赖于交易第三方的意愿进行交易,或者能够直接决定双方交易的达成。 二、不明示入账、不入账、不入法定账是否构成商业贿赂以及销售返利、促销与商业贿赂的关系 笔者认为,判断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回扣与折扣、商业促销、让利的区别。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回扣一定是账外暗中,但是账外暗中不一定是回扣。账外暗中只是回扣的充分不必要条件,回扣只是账外暗中的形式之一而不是唯一。现在,对于此类问题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的主流意见,更多体现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收买对方的主观意图。 销售返利等商业促销行为的表现,往往在交易达成的事前和事后,按照双方合同等约定的内容给付一定的价款,以刺激对方销售产品,如果没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没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不宜按照商业贿赂定性。但如果企业管理人员将返利据为己有,则可能构成个人的贪污行为。综上笔者认为,账外暗中是不是回扣一定要按照实际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通过现象看本质,不能简单把账外暗中等同于回扣。 三、以给付钱物等方式串通拍卖是否属于商业贿赂 笔者认为,此类问题本质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等特别法的关系问题。在查办类似案件时,应仔细分析行为的违法主体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违法行为的本质破坏何种市场关系以及该市场关系是否有特别法规制。通过给付钱物达成串通拍卖的目的,是一起典型的串通拍卖的案件,以商业贿赂定性处罚,不失为一种权益之计。但笔者认为不宜倡导、鼓励在串通拍卖的行为中抽其一段以商业贿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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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贿赂案件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滋生蔓延,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群众利益,败坏社会风气,诱发腐败和经济犯罪,成为影响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 笔者仔细剖析近几年查处的一些商业贿赂案件,提出几点浅显的看法,希望可以为当前的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一是发案领域相对集中。 从近几年查处的一些商业贿赂案件看,案件主要集中在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国有企业转制中国有资产流失、药品医疗器械购买中收受回扣、工程建设中违规审批、政府采购中明招暗定、泄露标底等等,行业特点明显,案件类型单一。 二是手段隐蔽,调查取证难。 商业贿赂往往十分隐秘,基本上都是行受贿双方“一对一”进行,既没有旁证也没有书证、物证。 且通常以“正当”商业回报为借口,经营者往往设有帐外帐,对外以各种名目将贿赂款列入生产成本,或巧立名目以其它合法开支的形式进行入帐。 同时,因为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长期建立了利益关系,相互之间的行受贿行为已很默契,案发后受贿人不会轻易交待受贿事实,而行贿人通常较难找到,找到后也不会轻易提供行贿证据。 三是窝案串案明显。 表现为行贿人为谋取自身利益,采取各种手段用财物同时贿赂多位国家工作人员,从“点对点”式的贿赂发展到“点对面”式。 违法犯罪涉及的人员较多,成分复杂,而且连续作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有的是连续几年都送给个人财物,还有的行贿者在一片地域行贿,办理一案就可以挖出一窝,牵出一串。 如某化工厂厂长钟某某一案,行贿者兰某为低价收购该厂国有废旧设备,在贿赂钟的同时也贿赂了化工厂副厂长、会计等人,从而达到其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同时,通过行贿者兰某又牵出了另外一起受贿案件。 二、引发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1、“潜规则”意识严重近年来,一些行业领

案例分析_采购与付款业务循环内部控制

采购与付款循环业务环节案例分析 B公司主要经营中小型机电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目前主要采用手工会计系统。通过对B公司内部控制的了解,记录了所了解的和购货与付款循环的内部控制程序,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对需要购买的已经列入材料清单基础上的由仓库负责填写请购单,对未列入存货清单基础上的由相关需求部门填写请购单。每张请购单须由对该类采购支出预算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批准。 (2)采购部收到经批准的请购单后,由其职员E进行询价并确定供应商,再由其职员F负责编制和发出预先连续编号的订购单。订购单一式四联,经被授权的采购人员签字后,分别送交供应商、负责验收的部门、提交请购单的部门和负责采购业务结算的应付凭单部门。(3)采购人员F根据请购单向公司的长期供应商C公司发出订购单,采购人员F长年以来一直负责向C公司采购材料。 (4)根据仓库部门记录,C公司虽然经常出现交货不及时、数量不符等问题,但由于从C公司采购的材料的价格相对较低,因此财务部门指定C公司为B公司材料的主要供应商。(5)验收部门根据订购单上的要求对所采购的材料进行验收,完成验收后,将原材料交由仓库人员存入库房,并编制预先未连续编号的验收单交仓库人员签字确认。验收单一式三联,其中两联分送应付凭单部门和仓库,一联留存验收部门。 (6)对于验收部门发现的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B公司要求采购部门与C公司进行谈判并确定适当的折让金额,并授权财务经理审批折

让金额,折让金额一经确定,财务部门即应编制贷项凭单,调整应收账款。 (7)应付凭单部门核对供应商发票、验收单和订购单,并编制预先连续编号的付款凭单。在付款凭单经被授权人员批准后,应付凭单部门将付款凭单连同供应商发票及时送交会计部门,并将未付款凭单副联保存在未付款凭单档案中。会计部门收到附供应商发票的付款凭单后即应及时编制有关的记账凭证,并登记原材料和应付账款账簿。(8)应付凭单部门负责确定尚未付款凭单在到期日付款,并将留存的未付款凭单及其附件根据授权审批权限送交审批人审批。审批人审批后,将未付款凭单连同附件交复核人复核,然后交财务出纳人员J。出纳人员J据此办理支付手续,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在每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会计主管审核。 (9)每月月末,财务经理授权负责付款的出纳人员J负责定期核对供应商的订单,针对发现的任何差异,追查本公司的会计记账是否有误,并与供应商及时联系,调整差异。 试逐一判断上述每一业务环节是否有内控缺陷?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日期:10-07-19 原告某商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经营的某商厦系向个体经营户出租经营摊位的商场。原告在经营期间,为促使导游引导外地来此游客到其商厦购物,规定凡导游带领游客到商厦购物的,按游客人数给付导游和司机一定金额的“导购费”。被告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查明后,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为促进其商场商品销售,用现金贿赂旅行社导游及司机,让导游及司机带游客到商厦购物,原告物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工商局于2002年11月22日对原告物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商业贿赂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元。物业公司对该处罚不服,于2002年12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处罚,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被告工商局作出的对原告的处罚。 法院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审理期间撤回上诉。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界定商业贿赂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有法律规定,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对其内涵、界定都缺乏明确的规定,这也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商业贿赂如何认定的难题。 商业贿赂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商业犯罪案例

商业犯罪案例 【篇一:商业犯罪案例】 紧接着检查人员从一家行贿企业的记录里发现,收取回扣的并不止 是开江县县医院一家。从2005年5月到2006年1月,四川全省医 疗卫生系统的专项反商业贿赂行动当中,包括全省各地的36名医院 院长、副院长在内的128人被依法查处,涉案金额上千万元。主持人:其实从这个片子里,大家更多看到的是结果,终于大白于天下了,但是真正这个过程是非常艰难的一个过程,今天我们也把肖大 夫请到我们的演播室,欢迎您肖大夫。我看上面说您举报了八年, 按理说您本身又是医师,而且还是主任,像进药、回扣有非常详细 的记录,证据明确,为什么需要这么长的时间? 肖启伟:药品回扣应该说在九年、十年前就存在,到1998年以后, 大量的药贩子就到医院,他不是给院长,他要给院长、副院长、分 管药品的副院长、书记、药剂科主任、药房的工作人员、医生等等,总共大概有七到八道关口全部要打通,药贩子直接跟医生面对面接触,而且临床各个系统的用药基本上都涵概了所有的回扣药,过去 回扣药的品种比较少,1998年以后就比较多,因此医生的处方基本 上是回扣药,过去一个处方就是几十块钱,以后可以到几百,甚至 上千元,这样病人就承受不起,因此这个回扣就比较严重。 主持人:肖大夫,你一个月最多可以拿多少回扣? 肖启伟:我是外一科的主任。 主持人:主任级别的,比一般医生还多一点是吧? 肖启伟:因为我们有具体分管床位,我们是必须要开处方才有回扣,药贩子是根据你的处方均额来算你的回扣。 主持人:医生都爱开大单子吗? 肖启伟:都是大处方,而且是过度治疗,我每个月有时候可以有两 三千元,有时候有三百、五百元不等,但是我们有的医生一个月可 以上五千、六千都有。这个问题一开始大家对这个认识比较茫然, 认为这是一个新鲜事物,我们的院长也跟我们讲,搞一点回扣,医 生待遇比较低,通过这个途径来提高自身的待遇。 主持人:当时你们意识到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吗,或者说是违法的? 肖启伟:一开始还没有这样认识,以后就看到这个病人承受不起, 我们的处方他不在医院买药,全部拿出去买,而且就骂医院,认为 医院是敲他们的竹杠,这个时候我们就发现医院的名声不好听,而

【跨国法律案例分析】商业贿赂

【跨国法律案例分析】商业贿赂案件【事件背景】 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ontrol Components Inc.,CCI 公司),是一家从事严峻工况用调节阀设计及生产的跨国性工程公司。美国司法部在官方网站上公布,CCI公司1998-2007年向包括中国、韩国、马来西亚和阿联酋的国家官员、国有以及民营企业员工行贿。仅2003年到2007年,就在约36个国家行贿约236次,贿赂金额超过685万美元。付出总有回报,CCI由此获得大量订单,并得到约4650万美元利润。不过,在被美国司法部调查后,这家跨国公司在7月31日承认海外贿赂指控,同意支付罚金1820万美元。据介绍,CCI的产品和业务主要集中在核工业、发电行业以及石油化工行业。美国司法部公布了CCI行贿给外国国有企业官员的企业名单。 【案情介绍】 2009 年美国司法部披露,CCI 公司在1998 年至2007 年间曾经向30 多个国家行贿236 次,其中,向国内外私有企业的高管和雇员行贿约195 万美元,向各类外国国有企业的官员行贿约490 万美元,由此获得约4560 万美元的巨额利润。美国司法部7月31日发出的公告显示,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橙县的CCI承认了海外贿赂指控,同意支付刑事罚金1820万美元。CCI同时供出了与此相关的9家外国公司,其中包括江苏核能有限公司、国华能源有限公司、中国石油材料设备公司、中石油、东方电气公司、中海油六家中国公司。这家生产控制阀的跨国公司从2003年到2007年展开了“马拉松式”的行贿:它在30多个国家行贿约236次,共计支付了约490万美元。CCI的最终认罪缘于该公司两名前高管马里奥·康

新形势下反商业贿赂的新措施

新形势下反商业贿赂的新措施 新形势下反商业贿赂的新措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而商业贿赂行为严重地腐蚀着市场,极大地威胁着我国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成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巨大绊脚石。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今年,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对我国反腐败与反商业贿赂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提供了加强反商业贿赂工作新的契机。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上,商业贿赂犯罪的特征、态势与治理问题,成为与会代表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与犯罪特征商业贿赂并不是我国刑法确立的一个罪名,它只是犯罪学意义上的“罪名”,究竟应如何科学界定商业贿赂这一概念呢?来自武汉大学的康均心教授认为,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应综合考虑我国立法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既要符合我国国情,又应适应国际合作的要求。因此,所谓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有关单位或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直接或间接向国内外拥有职务的单位、个人提供、许诺给予、提议给予和实际给予财物及财物之外的一切不正当利益,并侵害他人职务廉洁性;或者拥有职务的有关单位、个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害职务廉洁性,索取或收受财物及财物之外的一切不正当利益,意图为他人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来自司法实务部门的代表普遍认为,尽管近年来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商业贿赂犯罪还是大面积地存在,并且不断出现新情

况、新特点。河南省检察院的朱艳菊检察官分析,当前的商业贿赂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犯罪领域不断扩展,热点领域、重点岗位或带有垄断性质的部门成为“重灾区”;第二,权力、职位主动“寻租”现象突出;第三,作案时间长、次数多,大要案比例高;第四,犯罪方式更加隐蔽;第五,行贿、受贿手段多样化,除直接物质利益之外,间接物质利益以及非物质利益也成为“交易”的标的;滤布第六,案中有案,窝案、串案情况十分普遍。从更具体、更微观的角度解析商业贿赂犯罪,也是本届研讨会的鲜明特色。河北大学教授孟庆华对目前引起广泛关注的高校商业贿赂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当前“象牙塔”内商业贿赂主要发生在以下四个领域: 一是图书、教材、辅导教材、教学仪器设备的购买; 二是大宗货物、学生用品的购买; 三是校园建设工程; 四是教学行政审批活动。孟庆华教授认为,当前高校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机制的滞后,是导致高校商业贿赂犯罪频发的重要诱因之一。 二、发案原因与治理难题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离不开一定的土壤和环境,来自山东警察学院的李锡海教授将其归纳为: (1)经济原因。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虽然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但仍不健全,许多原本需要由市场进行配置的资源,仍需要权力者的决定,通过向这些权力者行贿而获得市场收益,逐渐成为经济领域的潜规则。(2)社会文化原因。自古以来,中国都是一个熟人社会、关系社会,反映在经济

西门子个案的商业贿赂治理研究

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治理研究(西门子案) 李福珍1指导老师:黄荣斌 (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广州,510520) 摘要:西门子全球贿赂案震惊海内外,涉案金额高达16亿欧元,中国成为了商业贿赂的重灾区。近年来,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商业贿赂丑闻频发,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凸显出 我国在立法、监管以及市场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立法迫在眉睫, 有必要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治理对策进行深入研究,尽快完善国内立法,打击跨国公 司的商业贿赂现象。本文从典型个案,根源探究和治理对策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关键词:腐败商业贿赂治理西门子 1.西门子腐败案的曝光 事情起源于2006年9月初,意大利一个地方检察机关首先对西门子展开调查,指西门 子在上世纪90年代为谋求意大利国有电信公司的订单,向意邮政部前高官实施巨额贿赂,金额达数千万欧元。随后,该事件不断升级,调查审计涉嫌可疑资金不断增加,最后涉案金额高达16亿欧元,多名高管先后被捕。因为中国腐败案的高发率,再加上过去的朗讯贿赂丑闻,从事件一发生,就开始有媒体关注西门子中国区是否涉及贿赂丑闻。2美国司法部所属法庭文件显示,从1998年开始,西门子交通技术集团、输配电集团、医疗集团及两家美国子公司涉嫌向中国的某些官员和医生行贿,这些贿赂令西门子赢得23亿美元以上的订单。这些年,西门子中国区无疑是其全球增长最快的市场。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仅有一名受贿者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2008年3月8日,松原医院一名放射科主任被法院定罪,他从西门子销售人员那里受贿6万美元,被判有期徒刑14 年。如果说中国是西门子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不禁让人怀疑为什么只有一名受贿者接受了制裁。 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极具隐蔽性,被业内人士称为“完美贿赂”。赞助受贿方的子 女出国留学或为其安排工作,承诺待受贿方退休后聘请其担任自己企业的顾问等等。 2.西门子商业贿赂在中国的形成原因 2.1西门子的原因 2.1.1制度化 1李福珍(1990—),女,工商管理专业2009级本科生。

商业贿赂查账技巧

商业贿赂查账技巧 今年,国家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六项任务之一;国家工商局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中之重的工作,要求加大力度,积极办案,重点查办药品购销、财产保险、旅游购物、商业零售和娱乐服务等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关键是查帐。为扎实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将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在检查当事人财务账目时应当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和检查的方法整理、编辑如下。 一、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时,办案人员要把握住几个要点 1、涉嫌行贿或受贿的款项往来的证据; 2、行贿方和受贿方有没有将支出或收入记入法定帐目,也就是是否依法入帐; 3、受贿款项的用途与收受的名目是否相对应。比如,在查处超市假借名义滥收费用行为时,首先通过查帐掌握其以各种名义收受供货商贿赂的证据,然后看这些款项有没有记到“往来帐目”的“其他业务收入”帐上。因为依法入帐不是光入帐就行,还要看是否按《会计法》和财会制度记入法定帐目。再然后就是看以某种名义收取的费用是否用在对应的用途上,如“广告费”、“宣传费”是否用在广告宣传方面等。二、商业贿赂案件定性时,应当把握好的几个关键问题

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商品交易(服务)的经营者,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的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属于执行职 务行为,由经营者承担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具有合法资格通过促成交易而获取佣金的独立中间人不是商业贿赂行为 的主体; 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于故意和自愿而进行的行为,如受到恐吓或胁迫而进行的行为属于遭受勒索而不构成商 业贿赂; 3、“帐外暗中”只是回扣的构成要件而不是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经营者的行为只要符合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就算是明示的行为,且如实入帐甚至交纳了税金,同样构成商业贿赂; 4、要正确区分回扣与折扣、回扣与佣金。回扣与折扣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帐外暗中”还是“明示入帐”,回扣与佣金的区别关键在于收取报酬方是否具有合法的独立中间人资格。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的问题,需要在理解立法原意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准确把握,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 三、辨认商业贿赂行为的几种方法 (一)从账目记载方法入手辨认捕捉折扣折让掩盖下的商业

最新整理浙江省商业贿赂十大典型案例分类点评.docx

最新整理xxxx省商业贿赂十大典型案例分类点评招揽生意有“提成”,物资购销有“回扣”、提供信息有“佣金”等等,只要有项目,相关人员就能从不同方面拿到各种“好处费”。商业贿络,这种在某些行业普遍默认的“潜规则”,已经成为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和一大公害。20xx年伊始,中国前所未有地向商业贿赂全面宣战。这场自上而下的风暴,针对的是已侵入经济肌体的“潜规则”,面临诸多现实挑战,将不会在短期内平息。昨日,xxxx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近年来查处的10大典型商业贿赂案件,并出台八项措施,对商业贿赂进行组合拳出击。 昨天,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近年来查处的十宗典型商业贿赂案例,涉及医疗卫生、商品零售、房地产、旅游等几大行业。为此,本报专门邀请反不正当竞争专业人士、省工商局经济检查处朱小都处长对此进行了分类点评。 行业一:医疗药品业 可能行贿主体:医疗用品生产、代理、销售商 可能受贿主体:医务人员 贿赂形式:药品回扣、劳务费、差旅费、赞助费、新药推荐费 -瑞安市医药公司收受药品企业给予的贿赂款案 瑞安市医药公司自1998年至20xx年3月份期间,在药品购销活动中,收受汕头市金石制药厂、xxxx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xxxx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药品生产经销企业以“推广费、宣传费、返利款”名义给付的折扣款、让利款、返利款等款项和实物共计xxxx2270.65元。 -嘉善医药有限公司在药品采购过程中收受药品企业给予的贿赂案 20xx年至20xx年6月,xxxx嘉善医药有限公司在采购xxxx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的复方阿胶浆等产品,以及从xxxx和黄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

麝香保心丸等药品过程中,收受xxxx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返利、折让等名义支付的回扣39322.42元,xxxx和黄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返利、折让等名义支付的回扣79991.75元,合计119314.17元。 -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为推销药品向医院、药店行贿案 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于20xx年在宁波设立办事处,从事药品推广和销售活动。其通过向宁波、xxxx、舟山、台州地区的多家医院、药店、医生采取宴请、送礼、现金返利、旅游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所支出费用由宁波办事处的医药代表以“专项费用”、“推广费”等方式向公司报销,所有支出均未在帐务上如实反映。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在20xx年实现药品销售额约700万元。 朱小都:近年来,商业贿赂已成为药企推销产品的常规手段和竞争砝码,收受回扣和财物也成为医疗机构的普遍现象。在药品、医疗器械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通常分为二个环节:一是商业销售环节的商业贿赂行为。这个环节主要是药厂与代理经销商、代理经销商与二级经销商或用药单位之间,在经销关系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二是医院临床用药环节的商业贿赂行为。这个环节主要是药厂或代理经销商与具体用药单位(如医院、诊所等),在招标、进药、医生开方等环节中产生的商业贿赂行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销售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给予医疗行业单位、个人回扣,以达到占领、扩大和巩固市场,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目的。通过系列案件的查处,我们发现商业贿赂充斥着药品、医疗器械行业,几乎是“无贿不成交”。医院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中的腐败贿赂行为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也造成了冲击。当前,我国医疗费用和药品价格普遍虚高,其中很大一部分被用来支付给予医院采购主管人员的高额回扣,提高了医疗费用的成本,并转嫁到患者身上,大大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行业二:房地产行业

合规培训法律专题培训之“商业贿赂”培训

专题培训之“商业贿赂” 公开数据显示,2005年7月至2011年12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02214件,涉案金额260.6亿元。2013年,据国家统计,当年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4521件,案值15.24亿元。《刑法修正案》(九)目前正在提请审议中,拟进一步加大贿赂等犯罪的处罚力度。为进一步明晰何为商业贿赂,便于大家在经纪、投行、产品代销及投顾等各项业务开展过程中严防商业贿赂风险,依法合规展业,我部特制作本期《法律知识传递之商业贿赂》,供参阅。 一、什么是商业贿赂 我国无专门的“商业贿赂法”,对商业贿赂的规定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及《刑法》中与行贿、受贿有关的十项罪名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 1、商业贿赂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含服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对“回扣”及“帐外暗中”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此外,《规定》还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2、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刑法》规定 1、十项罪名 目前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的罪名有十项,基于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及犯罪行为等方面的差异,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以及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2、规范行为 包括不限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

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调查报告(样本)

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调查报告 前言:通过近三年的法学专业学习,本人对法学的基本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为了更深入地学习法律知识,使理论知识更好地运用于实际工作之中,2016年8月25日至9月10日,我在县法院进行了实践。 法学专业实践性强,通过参加法律实践活动,有利于加深对社会实际,特别是国家法制建设状况的认识,接受法学思想和业务能力的基本培养,训练提高我们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使我们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并为撰写毕业论文收集资料打下基础。 作为从事基层工作的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在工作中显得尤其重要。实践活动给我提供了一个全面了解法律知识的好机会,通过实习,我接触了不少案例,体会很深,本人就特别关注的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问题做了社会调查。调查采取了解具体案例与巩固相关理论知识相结合的方式,在实习单位和指导老师的大力支持下,获得了丰富的资料和素材。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一)调查对象:建筑、医疗行业经及商业贿赂相关案例 (二)调查方法:调取案例、暗访相关行业负责人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行为已逐渐渗透到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发展秩序。以新疆乌鲁木齐市为例,2014年至20015年10月,该市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86件312人,其中贿赂案件121件125人,在贿赂案件中,属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01件104人,占贿赂案件的84%。通过对商

业贿赂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分析,以期掌握此类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措施。 (一)商业贿赂犯罪所呈现的特点 1、大案要案突出,串案窝案多。在2014年至2015年底乌鲁木齐地区所查办的101件商业贿赂案件中,大案63件,占62%,要案16件,占15.8%。 近年来,商业贿赂呈现群体性趋势,在所立案件中,窝案串案49件,占48.5%。如中石化西北石油局计划处处长王某等五人的系列受贿窝案;自治区建工医院骨科六名医生受贿窝案;新疆医科大学一附院、二附院多名医生受贿窝案等。 2、犯罪主体发生变化,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所占比例高。在立案的104人中,涉嫌犯罪的国有企业单位38人,国有事业单位23人,分别占36.5%和22%。二是专业技术人员犯罪突出,且大多是掌握一定决定权、处分权和行政审批权的“实权人物”,如水磨沟区立案的医疗购销领域11人中,担任行政职务的科主任和院长就有8人。三是涉案人员文化程度高。在立案的104人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81人,占77.8%,其中研究生学历5人中专、高中文化程度的17人,占16.5%,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仅有6人,占5.7%。 3、发案部门集中,行业特征明显。商业贿赂多集中在公共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掌握稀缺资源的垄断程度高的行业和部门。从这两年的情况看,医疗购销、工程建设、资源开发与经销等领域是乌鲁木齐地区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高发领域,如“回扣”、“开单提成”已经成为近年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企业推销产品的惯用手段和竞争砝码,且愈演愈烈。在101件案件中,医疗购销领域32件33人,占31.6%;工程建设领域17件17人,占16.8%;国有企业租赁、变卖资产、物资购销等领域16件15人,占15.8%;石油、

商业贿赂案件中_违法所得_认定计算的探讨_吴发龙

在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违法所得(或非法所得)的认定和计算问题一直是个难点,2008年出台、2009年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为这一难题提供了统一认定计算标准,大大方便了基层执法工作。然而,执法实践中的问题千变万化,如何理解和运用《认定办法》是工商行政处罚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仅就现实中商业贿赂案件违法所得问题的一些难点进行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1.如何理解总则和分则的关系。《认定办法》第二条给出了违法所得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即违法所得=违法收入-合理支出,这是一般性规定。《认定办法》第三条至第八条的分则针对六种不同性质案件给出特殊性规定。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般性规定与特殊性规定具体如何运用? 2.违法收入是否包括应得?如:甲企业通过给付乙公司采购员回扣的方式取得合同,合同金额10万元,但截至立案时,乙公司的货款只给付了8万元,那么甲企业的违法所得是8万还是10万?即违法所得是否包括已得和应得? 3.合理支出是否包括人工、水电、租金?《认定办法》第二条的总则提到扣除合理支出,这里是否包含人工工资?分则中列举的都没有提到扣除人工工资,实践中如果要扣除人工工资也是难以操作的。如:甲公司通过给付乙公司采购员回扣的方式取得合同,销售给乙公司一台挖掘机。如果要扣除人工工资,那么扣除哪些人的工资,是车间工人吗,那么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的人工要不要扣除?车间工人一个月不止生产一台挖掘机,那扣除多少比例的人工算合理? 正因为计算的困难,制度规定和实践操作中都不扣人工工资,但是这样也有一定的问题。比如某计算机软件公司,通过给付回扣的方式拿到一单100万的业务,当事人集合所有员工的智慧,开发了一个软件,该单业务中除了员工工资,当事人没有其他任何成本,如果不扣除人工,那么这100万就要作为违法所得全部没收,当事人觉得不公平。但是《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该案件中又不存在商品购进款,现实中如何处理? 4.没有任何票据证实下,如何计算违法所得?现实中,有些企业出于各种原因,没有开具正式的发票,甚至有些是口头合同,连送货单都没有,在没有任何票据支持下,如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5.一次性购进、但属于长期消耗品的成本,如何计算支出?如:甲公司通过给付乙公司采购员回扣的方式取得合同,合同金额10万元,甲企业为了完成订单,购买了一台价值100万的设备,但是这台设备是可以长期使用的,那么在计算当事人商品购进款时,如何计算当事人成本? 6.反向商业贿赂中,如何计算违法所得?反向商业贿赂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实践执法中的一种俗称,指的是经营者在购买商品时进行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案件中“违法所得”认定计算的探讨 文/吴发龙黄爱娟 (作者单位广州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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