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类)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类)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类)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

(综合管理类)

一、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取得的预收租金,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上述两项政策规定是否可理解为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租金超过9万元,不可对租金按期进行分摊,需缴纳增值税?

答: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于收到租金收入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二、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是否算“取得不动产”?

答: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按“取得不动产”办理。

三、对于其他个人既有出租不动产收入又有其他应税服务收入的,怎么适用小微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四、甲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租赁个人店铺一间,需一次性支付给房东乙一年租金共15万。除此之外,甲企业还需单独支付给上一承租人丙18万元的“转让费”,该笔转让费按什么项目征税?

答:转让费视为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计税。

五、本地商务、卫生等部门规定,生猪宰杀实行定点集中屠宰。生猪宰杀企业有两类业务,一种是仅提供宰杀场所,收取场地费;另一种是既提供宰杀场所,又提供宰杀服务,并收取宰杀服务费用。请问该应税行为适用生活服务业哪个行业细目哪个征收品目?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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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仅提供宰杀场所收取场地费的按不动产经营租赁项目征税;对同一客户既提供宰杀场所又提供宰杀服务的,按兼营处理,要分别核算销售额。宰杀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中的其他服务。宰杀

环节不属于流通环节,不适用免税政策。

六、企业预存高速公路ETC储值卡费用,收到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开出的地税局普通发票(5月10日),一是请问储值费用可否计算抵扣?二是地税发票可否作为计算抵扣依据?

答:ETC储值卡费用暂不予以抵扣。ETC储值卡地税发票不能作为计算抵扣依据。

七、驾校在发生教学业务同时有租赁场地,是按兼营还是混

合销售,如果兼营,该如何区分?

答:属于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

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八、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价格中(包含土地使用权转让

价格)因先进行产权登记,税务机关已按销售不动产5%征收率计

算已征收税款,但纳税人在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土管部门在

销售价格中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而土地使用权转让按3%征收税款,从而产生应退税税款,是否需要退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第三条规定,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九、企业选择差额征收增值税的行为,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答:暂不需要备案。

十、企业购买的绿化服务和花草可以做进项抵扣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中对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已做出具体明确,对于企业购买的花草如果不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当予以抵扣。

十一、所谓不动产的取得,如何界定取得时点?

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时间如何划分没有明确,在总局明确前,暂按以下原则把握:(1)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或抵债方式取得,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取得的时间。(2)纳税人出租或转让自建不动产,以建筑工程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3)对于不动产转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确定不动产“取得”时间,即: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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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某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其在营改增之前已动工兴建一处不动产,目前尚未完工,其发生的材料款、设计费、建筑费等费用,营改增前后均支付了款项且未索取发票,付款的比例与工程进度并不相符,其余尾款拟在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付清并同时收取全额发票。请问企业该不动产在建工程所含的材料费、设计费等是否可以进行抵扣?以哪个时间节点为标准?

答: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可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属于5月1日以后发生的材料款、设计费,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三、在省内有总分机构的纳税人,其减免税备案可否由总机构统一备案,各县分支机构可根据省总机构备案情况统一享受优惠政策?

答:实行汇总纳税的,可由总机构向其主管国税局办理享受免税政策的备案,总机构将备案登记表格进行复印后传递至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将复印件提供给其主管国税局留存,不再重复办理备案手续。

十四、环保局下设机构取得垃圾处置劳务收入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年78号)文件规定,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

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业务。如属于上述定义,则可按财税2015年78号文件规定,享受“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即征即退70%”优惠。

十五、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销售不动产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请明确“用于公益事业和社会公众”的对象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社会公众指参与社会活动的民众群体。

十六、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我省可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5月1日以后,扣除的标准为9600(8000上浮20%),还是按减去地税提供的本年已扣减税额为标准做备案?

答:应减除已在地税本年扣减的部分。

十七、对于集团内各单位之间及集团总部与下属各单位间的资金占用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除集团内统借统还外,集团内部之间无偿占用资金,按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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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当地政府为盘活本地的国有资产,将部分行政单位的不动产划拨到一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划拨的同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该类转让业务,不动产转让方(部分行政单位)未从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获取收益及相关利益,属于行政指令性划拨,不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请问该项资产划拨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答: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也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九、房产公司的廉租房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年36号)附件3文件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

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因此房产公

司的廉租房不属于公共租赁住房,不能免税。

二十、苗木生产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提供绿化工

程的苗木企业,在为客户提供绿化工程时,使用了自产自销的苗木,该项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答:在总局未明确之前,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

业服务,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六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和建筑业服务的销售额。

二十一、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后,企业新增不动产等所支付

的进项税额允许纳入抵扣范围,请问对实行免抵退税的出口企业

在本次营改增后购置不动产等支付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享受出口

免抵退税?

答:可以。

二十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 中“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请问:这一条款规定“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取得的”这个时间点怎么界定?

答: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以该服务改征增值税的时点来确定是否可选择简易计税。

二十三、企业2016年4月20日签订建筑开工合同,5月1日之后取得大量进项发票并分两年抵扣,年度办理竣工结算入固定资产,2017年元月将一栋大楼大部分对外出租,一小部分用于办公,出租部分可实行简易计税吗?

答:纳税人出租自建不动产,以建筑工程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题中企业出租该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二十四、税总函〔2016〕145号: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对没有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事业或行政单位,只发生的出租不动产或偶然销售不动产,税务机关是否也可比照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没有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军事等单位,可以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租赁合同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加盖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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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企业以软件产品销售、软件服务为主的单位,同时从事智能楼宇工程安装。营改增后,企业购进软件产品并提供一项智能楼宇工程安装,其中合同中软件和设备销售额占比约70%,安装调试为30%,该项业务是按销售货物全部征17%,还是按建安工程全部征11%?还是可按企业财务核算的情况,分别按销售货物和建安工程征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2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题中企业购进软件产品和设备并提供安装调试服务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二十六、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如何确定不含税收入?

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暂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车辆通行费/(1+3%)*3%;

通行费抵扣按照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年86号)规定处理。

二十七、对于安利等企业,普遍存在的其他个人提供代理等服务,如何适用增值税优惠?

答:对于按月结算销售额、长期连续提供服务、但又没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个人,适用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个人偶然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按次征收500元/次的起征点政策。

二十八、部分金融企业反映,由于行业内部对资金支付的监管要求及业务模式的特殊性,部分业务会出现“三流不完全一致”的现象,如分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以分公司名义购买货物或服务,发票由客户开具给分公司,而款项由上级公司实际支付,请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在确保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付款方与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可以抵扣,但需- 10 -

出具相关证明资料。建议企业事前与主管国税局进行沟通和说明,并保留能够证明业务真实的相关资料。

二十九、企业经营费用报销中存在员工个人刷卡或现金先垫款支付给货物、劳务、服务销售方的情况,以企业名义取得对方开具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劳务、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上述付款方为实际付款方。企业取得员工个人刷卡或现金先垫款支付的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原则上可以抵扣,但应附企业实际支付款项的证明资料(如员工报账资料),为避免以后出现争议,同时企业从加强内部监管的要求,大额支出应以企业名义支付。

三十、企业与客户发生诉讼时,由于审判结果尚不明确,律师费用可能由企业承担,也可能由客户承担,诉讼前支付律师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企业取得的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尚未确定用途的,可先按规定申报抵扣;实际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如法院判决由客户承担)后,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十一、房屋租赁费和装修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否全额抵扣税款?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企业房屋租赁及装修费进项税额抵扣按以下形式处理:

(1)不动产租赁费,或所租不动产维修费的进项税额,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可全额一次性抵扣;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不得抵扣。

(2)自有不动产装修,兼用于上述项目且超过不动产原值50%,为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两年全额抵扣;

(3)自有不动产装修,兼用于上述项目且未超过不动产原值50%的,其进项税额全额一次性抵扣;

(4)自有不动产装修,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十二、异地出租不动产预缴税款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因此企业异地出租不动产不需办理外管证,到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时,需进行异地税源登记,登- 12 -

记时需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如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需提供该单位负责人身份证。预缴时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三十三、残疾人提供服务免税问题?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六项规定,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具体按以下意见处理:(1)必须是残疾人本人提供的服务;(2)需提供国家认可的残疾证件;(3)残疾人注册公司提供的服务,或者公司雇佣的残疾人员工提供的服务,不得免征增值税。

三十四、总分机构间货物调拨是否视同销售?

答: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十五、地税局支付的个税手续及车船税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取得货物、劳务、服务收入,如无政策规定属于不征收增值税或者免征增值税收入,都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税务部门支付的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应按“商业辅助服务--经济代理服务”征税。

三十六、火车站及航空公司退票费是否要交增值税?

答:应征增值税。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三十七、某外地企业在本地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如何纳税?

答:总局明确之前,暂按以下原则处理:在土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一般计税预征率3%,简易计税预征率5%),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和开具发票。

三十八、农民出租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可否免征增值税?

答:在总局明确前,暂参照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三十九、电信业运营商个人代理人可否汇总开具发票?

答:对代办电信业务且月代理费收入3万元以下(不含税)的个人代理人,可比照保险业代理人,由运营商县公司统一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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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1.关于“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方式是否包括租入?以购买方式取得不动产的取得时间是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还是房产证的时间?对于自建的不动产,是竣工时间还是实际投入使用时间? 答:“取得的不动产”中的取得方式包括租入。 纳税人以购买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暂以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作为不动产取得时间。 纳税人自建不动产,取得时间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其自建的定义是什么? 答:企业采取下面任一种方式建成的不动产都属于自建不动产: 企业完全使用自己聘用的员工进行施工,最终建成不动产。 企业既使用本企业员工进行施工,也对外购买建筑服务。

企业作为建设方,将不动产建筑工程承包给建筑企业或个人。 3.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做进项转出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不需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也不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4.政府向拆迁户发房票,拆迁户凭房票到当地任何房地产公司购房都可抵购房款,请问开发企业收到房票时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房地产企业收到房票时,暂不需要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兑现时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不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需预缴税款。 5.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屋已经以房地产企业名义分户办理了产权登记,企业直接出售或出租后再出售,如何判断其销售的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是执行《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还是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一、“营改增”范围问题 1、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劳务派遣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2、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为陆路运输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3、工程监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工程监理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4、咨询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咨询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专业知识咨询服务也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5、不动产的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不动产(包括组成部分)的租赁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6、建筑安装劳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7、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净化工程设计为设计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净化工程施工为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8、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税率是多少? 答: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其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如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款,征收率为3%)。 9、技术检测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答:技术检测服务为认证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10、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是否属于此次营改增的范围? 答: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二、差额征收问题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差额征收项目的,是按扣除之后的销售额计算吗?

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版)操作手册-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 2018年增值税操作手册 江西税友 更新日期:2018.8

目录 一、系统介绍 (2) 二、软件安装注册 (2) 2.1 软件下载 (2) 2.2 注册 (2) 2.3系统登录 (3) 2.3 找回密码 (4) 三、网上申报-增值税 (5) 3.1下载期初数据 (5) 3.2申报表填写与编辑 (5) 3.3申报表发送 (8) 3.4申报结果查询 (9) 3.5扣款请求 (10) 3.6查询统计 (10)

一、系统介绍 系统主体模块区分为两块,分别为:网上申报、汇算清缴。 网上申报:主要实现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外的其他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月季报、消费税、财务报表等)申报及扣款功能,并实现包括发票数据、历史申报数据的查询功能; 汇算清缴:主要实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扣款功能及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申报功能。 图1-1 软件界面 二、软件安装注册 2.1 软件下载 软件下载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897012742.html,–自助服务-下载中心下载“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版)安装包”。安装完成后,桌面上自动生成红底税字图标(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的快捷方式。 2.2 注册 初次点击图标启动会弹出注册向导,帮助您完成企业信息注册。 企业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名称和行政区划,设置后点击【下一步】。

纳税人识别号:输入企业的税号,三证合一的企业输入三证合一后的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企业完整的单位名称; 行政区划:企业注册地的行政区划。 图2-1 注册 2.3 系统登录 为了给用户带来更安全的办税体验,2018年8月开始我们对客户端登录方式进行了修改,原默认的登录名admin修改为用户注册时输入的【纳税人识别号】,登录密码修改为原来的【申报密码】。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123456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 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3%),税额为100/(1+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3%)*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 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 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 4.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 答: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以,均属于现代服务业的租赁服务。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二) 1.我公司原来是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如何判断?

税务局12366上的热点问题解答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之前未开具发票的,5月之后按什么税率补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即财税政策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二、办理退房时,是否可以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契税。 三、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不需要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减低财税风险。因此,不需要单独做备案。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什么类型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

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五、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六、企业购买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营改增热点、疑难问题汇编(四)

营改增热点、疑难问题汇编(四) 一零八、出租土地使用权如何征税? 答:根据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零九、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哪种应税行为? 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一零、温泉酒店的温泉门票收入属于餐饮住宿服务还是居民日常服务? 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 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5项“居民日常服务”。 一一一、纳税人仅提供将饮食从餐厅到消费者的送餐服务,不提供餐饮也不提供布菜等配套服务,应按照哪个税务征税? 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6项“其他生活服务”。 一一二、酒店提供住房、餐厅用餐、洗衣、电话、食品饮料(房间)、用车接送机服务,若受票方为一般纳税人,酒店应该如何开具发票以及各收入项目所涉及的税率? 答:除房间内迷你吧与住宿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外,均属于住宿服务的兼营服务, 应分项目核算和开具发票,而且餐厅用餐、洗衣属于餐饮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 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酒店住房(包括房间内提供的食品饮料等):住宿服务,6%; 餐厅用餐:餐饮服务,6%; 洗衣服:居民日常服务,6%; 电话、电信服务:11%; 用车接送机:交通运输服务,11%。 一一三、住酒店送早餐,是按酒店业缴税,还是分别划分酒店、餐饮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分别开具发票? 答: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例如早餐)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 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 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一四、餐饮住宿业纳税人提供婚宴套餐服务,其中含餐饮、住宿、汽车、美容等,是否可以作为混合销售行为?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热点难点问题及答案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热点难点问题及答案 1.问: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 答: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问题可以从内容和历史使命两个方面来回答。首先,从内容上说,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体现在马克思主义三个重要组成部分相互联系,从不同的理论角度和侧面论证和解决共同理论主题——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与趋势。具体的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理论基础:其中辩证唯物主义展示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自然观;历史唯物主义展示了马克思主义在自然观基础上对人类社会和人类历史的理论观点。两者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马克思站在辩证唯物主义的基础上,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揭露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论证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趋势,它既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具体运用,又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理论验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目标指向,马克思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论证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预测和描绘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的美好图景,也使社会主义理论从空想变为了科学。综上所述,从理论内容上来说,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的理论层面论证和展示了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的理论命题,三者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其次,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历史使命——解放无产阶级及全人类来说,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解决的是人类如何从自然对人的束缚中解放出来;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解决的是人类如何从社会对人的束缚中解放出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是在马克思当时所处的历史时代下,如何解放无产阶级;科学社会主义是无产阶级和全人类获得自由和解放的前景与方面的描绘。三者从时间、空间、条件不同的维度指向了一个共同的历史使命——解放无产阶级和全人类。总之,无论从理论内容,还是历史使命上,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相互联系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整体性也通过三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彼此联系展现出来,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认识来源于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整体性的认识和把握。 2.问:既然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理论,为什么在这个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前苏联社会主义还会解体? 答:马克思主义理论是科学的理论不等于说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一个终极理论,由于时代背景和时代主题的变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从它产生那一天起就面临着不断丰富、创新和发展的境况。在社会主义实践中,马克思主义理论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不断解决新问题,并在不断解决新问题中获得丰富和发展。但前苏联社会主义自斯大林伊始,教条地理解和运用马克思主义,不顾前苏联社会主义建立的历史前提已与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社会建立的历史前提有所不同,在苏联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教条地搬用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的描绘,形成了前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模式——斯大林模式,僵化了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出现了种种社会矛盾,这种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和运用本身已经远离了马克思主义所倡导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恰恰是非1的、教条的理解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失败。戈尔巴乔夫上台以后,面对着西方社会的和平演变政策的大举压境,不仅没有坚持马克思主义,反而在“新思维”的指导下,放弃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和指导作用,这才是前苏联社会主义解体的真正原因。 3.问: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吗?还有没有别的标准? 答: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说,只有实践才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不存在其它的标准。当然,这并不排斥人类理性和逻辑证明在检验认识真理性过程中的作用。可是,逻辑证明尽管重要,但它毕竟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逻辑证明的前提、规则、结论,仍然要通过实践检验去确定其真理性与科学性。逻辑证明是实践检验的必要补充,却不能代替实践检验,也不能脱离实践单独进行。具体的实践有局限性,实践检验认识只能是一个过程,无限发展的实践最终一定能鉴别认识的真理性。因此,在坚持实践标准时,要防止把实践标准简单化。 4.问:“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是否是对客观真理的否定? 答:“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是说对同一事物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见解。这是由于人的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是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人的正确认识不仅具有客观性,而且具有主观性和差别性。客观真理是指人的认识中含有不依赖于人的客观内容,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表明人的认识的主体差别性,而这些具有差别的认识是否是真理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是真理,应由实践来检验。承认人的认识上的主观性和差别性,并不等于否定客观真理。 5.问:在高度机械化、自动化的企业里,价值是不是唯一的由工人的活劳动创造的?先进的机器设备是否也能创造价值? 答:在高度机械化、自动化的企业里,商品的价值也只能是由工人的活劳动创造的。先进的机器设备并不能创造出新的价值。因为机器设备并不是独立的生产要素,它不能离开其他生产要素(特别是人的劳动力)而独立存在。机器设备的开发和应用离不开包括科技人员、生产人员、管理人员等在内的众多的“总体劳动者”的艰辛劳动。机器设备的开启、监视、调试、信息处理和检修等,也都离不开人的劳动。所以,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机器设备只是作为“物”的要素、作为不变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在生产过程中,不变资本的价值可以通过活劳动转移到商品当中去,但它本身不会创造新价值。现实生活中,采用先进设备的企业之所以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并能实现较多的利润收入,原因主要在于,先进的机器设备虽然本身不能创造价值,但利用先进的机器设备进行生产却可以大大提高人的劳动生产效率。在某一部门劳动生产率既定的前提下,如果哪一个个别企业率先采用了先进的机器设备进行生产,该企业的个别劳动生产率就会大大高于部门平均的劳动生产率,其所生产的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就会低于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的社会价值,而商品在市场上是按照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价值进行交换的,因此,采用先进设备的企业在市场交换过程中就可以获得超额的价值补偿,获得较高的利润收入。

北京国税2017年11月12366解答营改增及企业所得税的12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北京国税2017年11月12366解答营改增及企业所得税的12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 的经验)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17年11月) 1.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按照零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申报时比照差额征税申报处理。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能否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或退还?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3.购买方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开具了信息表交给销售方,但是销售方当月没有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具了红字发票并没有及时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应当在哪个月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购买方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4.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是否需要收回原蓝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如果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对于已经交付购买方的专票,购买方需要将未用于申报抵扣的蓝字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给销售方;对于购买方开具信息表的情形,如果购买方已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热点难点问题与答案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热点难点问题及答案经远离了马克思主义所倡导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恰恰是非 1 的、1.问: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教条的理解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失败。戈尔巴乔夫上台以后,面 答: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问题可以从内容和历史使命两个方对着西方社会的和平演变政策的大举压境,不仅没有坚持马克思 面来回答。首先,从内容上说,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体现在马克主义,反而在“新思维”的指导下,放弃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 思主义三个重要组成部分相互联系,从不同的理论角度和侧面论位和指导作用,这才是前苏联社会主义解体的真正原因。 证和解决共同理论主题——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与趋势。具 体的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理论基础:其 3.问: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吗?还有没有别的标 中辩证唯物主义展示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自然观;历史唯物主义准? 展示了马克思主义在自然观基础上对人类社会和人类历史的理答: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说,只有实践才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 论观点。两者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世一标准,不存在其它的标准。当然,这并不排斥人类理性和逻辑 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主要证明在检验认识真理性过程中的作用。可是,逻辑证明尽管重要,内容,马克思站在辩证唯物主义的基础上,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但它毕竟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逻辑证明的前提、规则、结论, 观点和方法,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揭露资本主义社会仍然要通过实践检验去确定其真理性与科学性。逻辑证明是实践 的基本矛盾,论证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趋势,它既是马克思主义检验的必要补充,却不能代替实践检验,也不能脱离实践单独进 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具体运用,又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行。具体的实践有局限性,实践检验认识只能是一个过程,无限 理论验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目标指向,马发展的实践最终一定能鉴别认识的真理性。因此,在坚持实践标 克思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通过准时,要防止把实践标准简单化。 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论证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 预测和描绘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的美好图景,也使社会主 4.问:“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是否是对客观真理的否定? 义理论从空想变为了科学。综上所述,从理论内容上来说,马克答:“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是说对同一事物不同的人有不同的 思主义理论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的理论层面论证和展示见解。这是由于人的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是主体和客 了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的理论命题,三者紧体相互作用的结果。人的正确认识不仅具有客观性,而且具有主 密联系,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其次,从观性和差别性。客观真理是指人的认识中含有不依赖于人的客观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历史使命——解放无产阶级及全人类来说,马内容,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仁者见仁,智者见 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解决的是人类如何从自然对人的束缚中智”表明人的认识的主体差别性,而这些具有差别的认识是否是 解放出来;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解决的是人类如何从社会对真理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是真理,应由实践来检验。承认人的认识 人的束缚中解放出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是在马克思上的主观性和差别性,并不等于否定客观真理。 当时所处的历史时代下,如何解放无产阶级;科学社会主义是无 5.问:在高度机械化、自动化的企业里,价值是不是唯一的由工 产阶级和全人类获得自由和解放的前景与方面的描绘。三者从时人的活劳动创造的?先进的机器设备是否也能创造价值? 间、空间、条件不同的维度指向了一个共同的历史使命——解放答:在高度机械化、自动化的企业里,商品的价值也只能是由工 无产阶级和全人类。总之,无论从理论内容,还是历史使命上,人的活劳动创造的。先进的机器设备并不能创造出新的价值。因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相互联系为一个不可分割为机器设备并不是独立的生产要素,它不能离开其他生产要素 的整体。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整体性也通过三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彼(特别是人的劳动力)而独立存在。机器设备的开发和应用离不 此联系展现出来,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认识来源于对马克思开包括科技人员、生产人员、管理人员等在内的众多的“总体劳 主义理论整体性的认识和把握。动者”的艰辛劳动。机器设备的开启、监视、调试、信息处理和 检修等,也都离不开人的劳动。所以,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机 2.问:既然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理论,为什么在这个科学理论的指器设备只是作为“物”的要素、作为不变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发挥 导下,前苏联社会主义还会解体?作用的。在生产过程中,不变资本的价值可以通过活劳动转移到 答:马克思主义理论是科学的理论不等于说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一商品当中去,但它本身不会创造新价值。现实生活中,采用先进 个终极理论,由于时代背景和时代主题的变化,马克思主义理论设备的企业之所以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并能实现较多的利润 从它产生那一天起就面临着不断丰富、创新和发展的境况。在社收入,原因主要在于,先进的机器设备虽然本身不能创造价值, 会主义实践中,马克思主义理论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的但利用先进的机器设备进行生产却可以大大提高人的劳动生产 基础上不断解决新问题,并在不断解决新问题中获得丰富和发展。效率。在某一部门劳动生产率既定的前提下,如果哪一个个别企 但前苏联社会主义自斯大林伊始,教条地理解和运用马克思主义,业率先采用了先进的机器设备进行生产,该企业的个别劳动生产 不顾前苏联社会主义建立的历史前提已与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率就会大大高于部门平均的劳动生产率,其所生产的单位商品的 社会建立的历史前提有所不同,在苏联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教条个别价值就会低于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的社会价值, 地搬用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的描绘,形成了前苏联社会主义建而商品在市场上是按照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价值进 设的模式——斯大林模式,僵化了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并在此基础行交换的,因此,采用先进设备的企业在市场交换过程中就可以 上出现了种种社会矛盾,这种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和运用本身已获得超额的价值补偿,获得较高的利润收入。

餐饮住宿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5月1日营改增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是否还可以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文继续有效,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兼营现场消费的纳税人,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也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 2、某公司提供餐饮服务未达标,但外卖销售自己制作的月饼等收入超过50万,这种情况是否需要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 1、酒店业应按照哪个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2、如何界定“餐饮服务”和“饮食外卖服务”? 答:提供了饮食,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饮食场地、传菜、分餐等),属于餐饮服务。 3、如何界定“住宿服务”和“不动产出租”? 答:在提供了住宿场所的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房间清洁、住宿安保等),属于住宿服务;不同时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 4、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哪种应税行为? 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5、温泉酒店的温泉门票收入属于餐饮住宿服务还是居民日常服务? 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5项“居民日常服务”。 6、酒店式公寓按酒店业缴纳增值税,还是按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云南国税12366营改增专题第16及17期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云南国税12366营改增专题第16及17期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营改增各地口径:云南国税12366营改增专题第16及17期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1.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差额征税的部分没差额扣除完,营改增后能不能继续扣除?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的第十三款规定:“(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是否需要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3.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三)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三) 高金平/ 2016-05-30 760 文字大正常小 ?标签: ?会计技术 ?税法解读 ?发票相关 ?房地产税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1、房地产企业开发“烂尾楼”对试点前计算营业税尚未扣除的买入价余额如何处理?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三)项第1目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某公司原以10亿元购入一个刚出正负零(刚从地面露出)的在建房地产项目,缴纳营业税50 00万元,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关于税目及营业额的相关规定,其购入项目开发完再销售的,允许按照扣除买入价后的差额作为营业额征税,但税务机关要求按销售面积配比扣除。截至2016年4月30日,尚有2500万元未抵扣。申请退还营业税时遇到下列难题:(1)该项目被国税认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老项目,不属于地税管理的“纳税人销售外购的不动产”的征管范围,因此试点后销售开发产品计征增值税时,无论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还是按一般计税方法,均不能将试点前尚未扣除的买入价余额2500万元从销售额中扣除。(2)国税不允许计算增值税时扣减销售额,遂企业要求地税退回营业税,地税认为,这是税制存在问题,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允许退还营业税的情形,不予退回营业税。 请问: (1)本项目后期应纳增值税若归国税管理,其购入在建项目的金额能否从销售额中扣除?若不能扣除,卖方购入土地的价格能否在本企业扣减销售额? (2)36号文件规定能够退还营业税包括哪些情形?原营业税差额征收不足抵扣的,营改增后能否将未抵扣购入所含税款请求地税局退回?目前地税局不接受这种申请,怎么办?答:(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目规定,只有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销售额才允许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且允许扣除的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因此,该企业销售剩余开发产品,无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是一般计税方法均不得扣除受让的在建工程剩余买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类)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 (综合管理类) 一、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取得的预收租金,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上述两项政策规定是否可理解为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租金超过9万元,不可对租金按期进行分摊,需缴纳增值税? 答: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于收到租金收入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二、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是否算“取得不动产”? 答: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按“取得不动产”办理。 三、对于其他个人既有出租不动产收入又有其他应税服务收入的,怎么适用小微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四、甲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租赁个人店铺一间,需一次性支付给房东乙一年租金共15万。除此之外,甲企业还需单独支付给上一承租人丙18万元的“转让费”,该笔转让费按什么项目征税? 答:转让费视为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计税。 五、本地商务、卫生等部门规定,生猪宰杀实行定点集中屠宰。生猪宰杀企业有两类业务,一种是仅提供宰杀场所,收取场地费;另一种是既提供宰杀场所,又提供宰杀服务,并收取宰杀服务费用。请问该应税行为适用生活服务业哪个行业细目哪个征收品目?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 2 -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35个热点难点问题

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房地产) 1.关于?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方式是否包括租入?以购买方式取得不动产的取得时间是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还是房产证的时间?对于自建的不动产,是竣工时间还是实际投入使用时间? 答:(1)?取得的不动产?中的取得方式包括租入。 (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以购买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暂以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作为不动产取得时间。 (3)纳税人自建不动产,取得时间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其自建的定义是什么? 答:企业采取下面任一种方式建成的不动产都属于自建不动产:(1)企业完全使用自己聘用的员工进行施工,最终建成不动产。 (2)企业既使用本企业员工进行施工,也对外购买建筑服务。

(3)企业作为建设方,将不动产建筑工程承包给建筑企业或个人。 3.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做进项转出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不需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也不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4.政府向拆迁户发房票,拆迁户凭房票到当地任何房地产公司购房都可抵购房款,请问开发企业收到房票时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房地产企业收到房票时,暂不需要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兑现时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不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需预缴税款。

“营改增”部分热点难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部分热点难点问题解答 1、冷库租赁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冷库的租赁属于不动产租赁,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2、“煤矿工程建设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煤矿工程建设咨询”实际从事的是委托管理合同,不属于“营改增”范围。“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属于“营改增”中“鉴证服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招投标代理服务”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3、工程监理是否属于本次“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工程监理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4、代购机票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在场站内提供票务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在非场站提供的票务服务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5、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劳务派遣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6、酒店承办会议,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若酒店主办会议服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若酒店只租赁会议场所,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7、物业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物业服务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8、2013年8月1日后信息技术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企业最关注的九个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

如今税改的重头戏依然是“营改增”,随着“营改增”扩围不少企业被列入了营改增的行列。营改增企业的税务处理是否与之前一样呢,那么又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呢?下面阜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给大家带来企业一定会碰到的九个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 1.生产企业为安全防火,购买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 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生产企业为安全防火,如果购买的消防设施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那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生产企业购买的灭火器,只要其用途不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范围,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进项。 2.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的小轿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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