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81号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葛红林

2014年1月3日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营造企业信用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以及企业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及社会活动的市场主体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信息提供单位是指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单位。

第四条(信息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全市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征集、共享企业信用信息,由门户网站成都信用网向社会发布。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或本行业内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评价制度。

第五条(管理机构)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使用。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机制,并提供工作保障。

第六条(协调机构)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信息提供单位和有关单位组成并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和应用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组织协调和研究解决。

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以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工作原则)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独立、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信用共建)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有关活动。

鼓励项目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经营决策等活动使用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章征集

第九条(信息征集)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接收、整理、储存等活动。

第十条(信息来源)

企业信用信息的来源主要为信息提供单位提交、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

心自行采集和企业自主申报。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或本行业内的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提供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内容)

信息提供单位和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标准、行业管理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采集目录。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每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数据采集目录向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特殊情况急需记录或更新的,应当即时提交或更新。

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可以自主采集能够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企业可以自主申报能够用以分析、判断本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信息分类)

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业绩信息、提示信息、预警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十三条(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行政许可情况;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情况;

(四)企业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公积金缴存等基本情况;

(五)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审验的结果;

(六)企业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

(七)其他基本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撤销等内容。

第十四条(业绩信息)

企业业绩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企业获得区(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奖励表彰和政策性资金扶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区(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奖励表彰的;

(二)企业被税务部门评定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

(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或获得中国名牌、四川

名牌的;

(四)企业通过质量标准认证的;

(五)企业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

(六)企业获得行业协会表彰的;

(七)其他业绩情况。

第十五条(提示信息)

企业提示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行政机关对企业的监管等级信息;

(二)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企业生产或销售的商品被依法检验确定为不合格的;

(四)企业被限制设立分支机构的;

(五)企业被依法认定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企业被依法认定拖欠税款的;

(七)企业被依法认定拖欠社会保险费的;

(八)企业拖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较大的;

(九)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十)企业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认定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的;

(十一)企业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认定拖欠水、电、气等费用,数额较大的;

(十二)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提示信息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预警信息)

企业预警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专项或周期性检验、检测、检疫(含年检年审)的;

(二)企业取得的许可证件(审批文件)失效或过期的;

(三)企业被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逾期未执行行政处罚的;

(五)企业已进入吊销程序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预警信息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警示信息)

企业警示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企业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审验、检测、检疫(含年检年审)的;

(三)企业被行政机关撤销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四)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实施市场禁入的;

(五)企业被依法认定为偷、逃、骗税款,数额巨大的;

(六)企业被依法认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七)企业被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文书的;

(八)企业被依法认定为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或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九)企业拖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巨大的;

(十)企业收到催建通知后仍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

(十一)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企业被依法认定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十三)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警示信息: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不履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

第三章发布

第十八条(发布范围)

企业的基本信息、业绩信息、预警信息、警示信息通过成都信用网向社

会发布。企业可以向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申请公开发布其在信用信息系统中的提示信息。

第十九条(发布期限)

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本信息发布期限为永久;

(二)业绩信息、预警信息、警示信息和依申请发布的提示信息发布期限为三年,但有有效期限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发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发布。

第二十条(预警解除)

在预警信息发布有效期内,企业已主动配合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义务,可以提前解除预警。对符合解除条件的,预警信息的提供单位应当及时解除预警信息的发布。

第二十一条(数据更正)

信息提供单位提交的信息确有错误的,该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知道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企业认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向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提交异议申请。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告知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需要更正的信息完成更正;信息无误的,向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提交书面处理意见,并由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告知该企业。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二条(信息查询)

社会公众可通过成都信用网免费查询企业的基本信息、业绩信息、预警信息和警示信息。企业可查询本企业提示信息。

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共享企业的基本信息、业绩信息、预警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但不得将提示信息公开披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公开披露的除外。

企业基础信用报告应当根据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做出客观描述。企业可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向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申请出

具本企业基础信用报告。行政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行政管理或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委托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出具企业基础信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信息应用)

行政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日常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以及项目审批、专项资金安排、政府资金补贴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和重点工作中,应当查询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将企业信用记录(或企业基础信用报告)作为决策的依据。

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有提示信息、预警信息、警示信息的企业,视其情节采取下列措施:

(一)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点;

(二)三年内不授予荣誉称号,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

(三)三年内限制或者取消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资格;

(四)取消企业法定代表人评优评先资格;

(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明确的限制性条款,依法禁止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

(六)取消其财政补贴资格和政府补贴扶持(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优惠政策;

(七)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等事项中,依法对其做出相关限制,或者依法取消有关申请资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措施。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根据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但不得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牟利或违法限制、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四条(企业责任)

企业对自主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申报虚假信息的,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其申报资格,撤销虚假信息的发布,并将该行为记入警示信息。虚假申报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信息提供单位责任)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所提交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信息提供单位未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交信用信息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和企业重大损失的,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相应处理,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提供单位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采集信用信息的;

(二)篡改、虚构信用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披露或者泄露信用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答复异议申请的。

第二十六条(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责任)

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应当对其自行采集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自行采集的信息未作审查的,造成社会严重负面影响和企业重大损失的,应当视情节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参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57号)同时废止。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管理是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运用建筑行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主动采集在本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生成年度信用管理评价等级(以下简称年度评价等级)和管理提示,对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包括: (一)在宁夏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外省进宁施工、监理企业。 (二)在宁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试验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

专家、安全员、质检员及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第四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信用信息的录入、校对、确认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督查、考核,保证信用信息录入的合法性、时效性、准确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调查研究、组织实施及相关协调工作,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监管。 第七条履行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建设职能机构,依据《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确定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的分值、不良行为或良好业绩的评价档次。 第八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应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含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建设职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信用信息,按照谁负责、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理(罚)、谁录入,在业务办

(信用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方案

(信用管理)信用信息平台 建设方案

信用信息体系平台 建设方案 2017年x月x日 目录 1.平台概述 (6) 1.1. 建设背景 (6) 1.2. 建设目标 (6) 1.3. 建设原则 (7) 1.4. 建设内容 (8) 1.5. 建设依据 (9) 2.平台需求分析 (9) 2.1. 系统业务需求分析 (10) 2.1.1. 信用信息资源整合的需求 (10) 2.1.2. 政府部门开展信用联合奖惩的需求 (11) 2.1.3. 社会公众信用信息化需求 (11) 2.1.4. 重点领域诚信建设信息化需求 (12) 2.1.5. 重点人群诚信建设信息化需求 (12) 2.1.6. 其它个性化的信用信息使用需求 (12) 2.2. 信用数据征集范围及来源分析 (13) 2.2.1. 信用数据的征集范围 (13)

2.2.2. 信用数据的主要信源单位 (13) 2.3. 系统主要功能需求分析 (14) 2.3.1. 信用信息资源编录管理流程 (14) 2.3.2. 信用信息共享流程 (15) 2.3.3. 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流程 (16) 2.3.4. 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流程 (18) 2.4. 非功能性需求分析 (18) 2.4.1. 系统性能指标 (18) 2.4.2. 集群和负载均衡 (19) 2.4.3. 可扩展性 (19) 2.4.4. 可靠性 (19) 2.4.5. 安全性 (20) 2.4.6. 可用性 (21) 2.4.7. 帮助文档 (21) 3.总体设计 (22) 3.1. 总体建设思路 (22) 3.2. 系统总体架构 (22) 3.3. 数据架构 (24) 3.4. 技术路线 (25) 3.4.1. J2EE的体系架构 (25) 3.4.2. MVC处理模式 (26) 3.4.3. XML规范 (27)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市[2007]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西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西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共享应用,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安全的原则,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公共信 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域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发布与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有关的管理制度; (二)指导、考核相关部门征集、披露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相关工作; (三)指导、监督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运维和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 第六条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和共享服务的统一平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市信息中心(市征信中心)是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建设、运维和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整理、保存和管理公共信用信息,及时接收省平台数据,并负责省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交换; (二)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处理异议申请; (三)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服务; (四)执行国家、省、市信息安全相关规定。 第七条信息提供单位要建立内部工作制度、责任制度,协同做好本行业、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使用等相关工作。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试题库 (1)

附件:1 省市县所四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核工作题库 1.(B)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 A.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B.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C.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C)起施行。 A、2013年10月1日 B、2014年7月3日 C、2014年10月1日 D、2015年10月1日 3、企业应当于每年(B),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A、1月1日至3月31日 B、1月1日至6月30日 C、3月30日至6月31日 D、6月31日至12月31日 4、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B) A、自年报完成后十日内修改 B、应当在6月30日前修改;

C、不能修改 D、随时可以修改 5、下列哪种情况不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D) A、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B、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C、通过登记地址无法取得联系的。 D、抽查时拒不配合的。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D)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A、5 B、10 C、15 D、20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D)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A、5 B、10 C、15 D、20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新版】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测绘资质单位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集、发布和管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测绘资质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指导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负责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测绘资质单位资质条件、年度报告公示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不良信息分为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轻微失信信息。 第六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主要来源如下: (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集;

(二)测绘资质单位申报; (三)政府有关部门公开; (四)经查实的公众举报; (五)其他有关渠道。 征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七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要求,逐步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治。 第八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第九条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

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方案

. 信用信息体系平台 建设案 2017年x月x日

目录 1.平台概述 (8) 1.1. 建设背景 (8) 1.2. 建设目标 (9) 1.3. 建设原则 (9) 1.4. 建设容 (11) 1.5. 建设依据 (12) 2.平台需求分析 (12) 2.1. 系统业务需求分析 (12) 2.1.1. 信用信息资源整合的需求 (13) 2.1.2. 政府部门开展信用联合奖惩的需求 (15) 2.1.3. 社会公众信用信息化需求 (15) 2.1.4. 重点领域诚信建设信息化需求 (16) 2.1.5. 重点人群诚信建设信息化需求 (17) 2.1.6. 其它个性化的信用信息使用需求 (17) 2.2. 信用数据征集围及来源分析 (17) 2.2.1. 信用数据的征集围 (18) 2.2.2. 信用数据的主要信源单位 (18) 2.3. 系统主要功能需求分析 (19) 2.3.1. 信用信息资源编录管理流程 (20) 2.3.2. 信用信息共享流程 (20)

2.3.3. 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流程 (21) 2.3.4. 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流程 (24) 2.4. 非功能性需求分析 (25) 2.4.1. 系统性能指标 (25) 2.4.2. 集群和负载均衡 (26) 2.4.3. 可扩展性 (26) 2.4.4. 可靠性 (26) 2.4.5. 安全性 (27) 2.4.6. 可用性 (28) 2.4.7. 帮助文档 (29) 3.总体设计 (30) 3.1. 总体建设思路 (30) 3.2. 系统总体架构 (30) 3.3. 数据架构 (31) 3.4. 技术路线 (32) 3.4.1. J2EE的体系架构 (33) 3.4.2. MVC处理模式 (34) 3.4.3. XML规 (35) 3.4.4. SOA体系结构 (35) 3.4.5. ESB服务总线设计 (37) 4.平台详细设计案 (40)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促进本市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与共享,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对企业经营活动中有关信用的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前款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提示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构成。第五条下列信息记入身份信息系统: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五)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第六条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 (三)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第七条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的。 (二)企业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以及经检验被定为未合格等级的。 (三)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浙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发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向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收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工作的领导。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 和发布的综合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具体办理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级经贸、外经贸、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民政、劳动保障、全监管、环保、信息产业、科技、文化、出版、广电、公安、物价、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关、检验检疫、证券、银行、保险等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应当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手段征集和公布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无偿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 的整理、存储、维护、数据安全等工作。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七条下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向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 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将本部门信息汇总后提供给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

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系统项目建议书范本

3需求分析 3.3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3.3.1项目建设必要性 3.3.1.1推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是**落实科学进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明确指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进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创新和改进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市场和社会相结合的信用奖惩制度,着力营造讲诚信、守信用的环境氛围,着力提升都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养,将信用制度建设作为改善公共服务环境、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手段,有力促进社会和谐有序。 3.3.1.2推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是**建设“四个中心”和国际大都市的要求 诚信是一种软实力,更是一种竞争力。从历史经验看,一个地区的信用状况是决定其环境竞争力和要素聚拢力的决定性因

素。企业之因此到**来投资、交易,人们之因此到**来工作、生活,专门大程度上是得益于**良好的信用环境。**正处于推进“四个领先”、建设“四个中心”的关键时期,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金融、航运、商贸等领域的信用风险防控,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有利于深化国际合作与交往,树立国际品牌和声誉,提升**的软实力和国际阻碍力,适应全球化新形势的要求。 3.3.1.3推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是**实施“创新驱动、转型进展”战略的要求 **正处于“创新驱动、转型进展”的攻坚时期,要实现** 新一轮的经济转型,要为增长查找新的动力,现代服务经济必将唱主角。而诚信,正是现代服务业的核心竞争力。因为以专业化、分工化、外包化为基础的现代服务经济,其有序有效的运行,必须依靠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构建牢固的诚信关系。从本质上讲,向服务经济转型本身确实是向信用经济转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公布、奖励和惩戒机制,有利于形成信用文化和老实守信的良好适应,制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商务环境和投资环境,使人才、

诚信管理办法-20180224

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802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本信息,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设备检测、造价咨询、材料生产、设备器具租赁与安装维保、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应企业(单位)负责人、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施工现场管理、检测等执(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实行全省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将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可建立本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并实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四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单位)信用信息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两大类。企业(单位)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别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五条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础信息,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

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方案

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XX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XX—20XX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XX〕16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XX〕88号)精神,有效推进XX区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以下简称“全区一张网”)工作,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共享应用工作,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国家级重大政务信息化工程,是建立健全统一市场监管体系、构建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共享和利用的国家级一体化信息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各类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到企业名下,统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形成全国“一张网”。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XX)已基本建成,对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使用“全区一张网”,通过“一网归集、双向服务”,实现企业信用信息“进得来、拿得出、用得好、管得住”。“一网归集”,即发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企业信息源头的基础作用,按照将企业信息记

于企业名下的归集路径,通过信息平台建设,建立面向政府、面向社会的信息归集机制,促进部门、地方、行业企业信息互联互通,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双向服务”,即一方面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门户,为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等互联网应用服务,有效解决企业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通过系统的协同监管功能,实现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实现企业信息大数据监管,实现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 二、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 1.信息归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实施方案》的要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归集的信息主要包括工商信息、企业自主公示信息、其他政府部门信息和司法部门信息。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来归集信息,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利用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高采集效率,建立完善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和共享工作机制。20XX 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信用中国(XX区)网站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归集企业信息的共享工作。 “其他政府部门信息”主要包括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信息、联合惩戒信息及小微企业享受政策扶持信息等。由产生信息的政府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的互联共享。各相关部门要通过访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部门协同监管系统“信息提供”模块进行归集,访问权

常德市住建行业信用信息手册管理办法

常德市住建行业信用信息手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住建行业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和《常德市住建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企业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验检测、施工图审查、建筑材料设备供应、施工机具租赁和安装拆卸等住建行业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手册登录、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建行业企业信用信息手册(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手册》),是指用以记载住建行业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信息、承接工程信息、质量安全管理及市场诚信行为等信息的手册。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市住建行业企业《信用信息手册》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建筑行业信用信息建设及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度安排。

第五条《信用信息手册》采用电子版本方式,企业可自行打印书面版本。由市住建行业信用信息建设及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对《信用信息手册》实施日常监管,并每年核验一次。 第六条住建行业企业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信息中心申请网上登录电子《信用信息手册》,含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执(从)业人员等信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应主管业务科室核验原件,校对无误后锁定登录信息。 第七条《信用信息手册》作为对我市住建行业企业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监管的重要手段,其记录的内容将作为企业在项目投标、资质监管、信用评价、评先评优等方面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第八条全市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在办理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企业资质增项、晋级、变更和评先评优、查验检测报告、办理起重设备安装登记、备案等应当查验该企业《信用信息手册》信息。没有办理《信用信息手册》的应告知先办理《信用信息手册》。 第九条住建行业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持相关凭证原件,及时到市建筑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变更《信用信息手册》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规范物流企业市场行为,增强全社会的信用观念,推进物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以及社会化服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物流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从事物流活动的企业,其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流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物流企业的信用记录,以及物流企业自身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负责对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联合会具体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管理工作,并承担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依据本办法建立的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整合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为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条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规范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八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联合会对物流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活动。 第九条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信息提供单位提供和企业自行申报两种方式。 信息提供单位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准确地向联合会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 物流企业可以自行向联合会申报关于本企业资质等级、产品及管理体系认证、商标注册及认定、银行信用等级、企业或者产品获得的合法荣誉以及其他请求记录的信息。物流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应当向联合会提供原始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 (一)企业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类型、登记注册机关、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等; (二)企业综合素质:领导层素质、业务人员素质、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年限、公司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等; (三)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损益表、企业现金流量表、企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 (四)企业管理指标: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危机管理等; (五)竞争力指标: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发展规划及策略、自主品牌建设等; (六)企业信用记录指标:诉讼记录、质检记录、劳保记录、工商信用等级、纳税记录、银行信用等级、海关信用等级、高管人员信用记录、企业相关公共记录、社会责任实施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9.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营造社会诚信环境,降低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成本,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的公共信用建设,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协调解决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其所属的公共信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的处理、披露、使用、服务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公共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 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 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和诚信信息平台。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 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 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

信用信息体系平台建设详细设计方案

信用信息体系平台建设详细设计方案 1.1.标准规范建设 1.1.1.数据规范编制 1.1.1.1.数据标准 ?元数据标准。元数据是指对数据的描述,例如数据交换频率、数据字段、共享范围等信息。元数据标准制 定是为各监管部门数据收集、整合与应用时提供统一 的指引作用,本项目元数据标准定义市场监管信息资 源的核心元数据及扩展方法,分别定义关系数据表、 文件格式数据、服务数据三类格式数据的核心元数据 定义,为市场监管目录设计与资源目录模块开发奠定 标准模板基础; ?数据元标准。数据元是指数据库中字段的格式规定。 因历史原因,各监管部门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没有 统一的数据标准统一开发规范,当前跨部门监管数据 资源不对称、格式不统一等问题严重,本项目在整合 数据过程中,数据元标准制定统一规范了跨部门监管 数据的字段与格式要求,向各监管部门明确提供数据 的统一格式要求,也是本平台数据ETL过程的重要标 准。 ?信用信息分类规范:为加强社会信用信息资源的记录、

整合、应用,规范和指导各部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 设,将制定信用信息分类规范。规范是在梳理市信用 信息资源基础上,参照省、国家信用信息相关标准规 范编制而成。 1.1.1. 2.目录标准 ●信息资源目录编码标准。根据资源提供部门、数据类 型等提出社会信用信息目录、资源、市场监管号、资 源目录版本的统一编码规则; ●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基于数据标准与信息资源目 录编码标准制定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共享目录》,通过定期更新发布方式提供各监管部门使用。 1.1. 2.技术规范编制 1.1. 2.1.开放接口接入规范 为方便第三方系统接入,以加快数据实时共享性,提供丰富的数据应用方式本期为第三方系统提供开放接口,开放接口包括第三方系统向《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平台》提供数据的接口,以及第三方系统应用《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平台》的数据接口。数据交换接入规范提出数据开放接口的提供与应用规范,为第三方接入单位提供标准的指引技术文档。 1.1. 2.2.信息资源公开技术规范

客户信用管理办法

********** 有限公司 《客户信用管理办法》 (2011年试行版)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信誉、资信状况,规范公司客户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应收帐款的日常管理和健全客户的信用管理体系,避免业务经营活动中因客户信用等问题给企业带来损失,对客户在销售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有效控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发生经济业务的所有客户的管理,含供应商、销售客户及其他客户。 第三条根据本公司的经营实际情况,成立由公司总经理牵头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参与的“客户信用评审小组”,建立往来客户资信评估体系, 确定业务客户授信标准,对公司正常的往来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及时报告董事长,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务部门执行和通知财务部门监督。 二客户信用的评价 第四条客户信用评定程序 财务部参考客户资产规模、业务规模、净利润、银行信誉、行业内声誉及资金担保能力等指标负责拟定企业信用政策及信用等级标准,业务部需提供参考建议及企业客户的相关资料作为政策制定的参考。根据对客户的信用调查结果、业务往来过程中客户的表现以及公司经营特征,可将公司客户分为代理及自营两大类,每类又分为三级,具体如下表所示。 公司对所有赊账、赊货、需预付货款的业务原则上都要求客户提供有效担保。 第五条业务员在采购谈判及销售谈判时,应按照“客户信用评审小组”评

定的客户等级给予不同的采购及销售政策。 1.对A级信用较好的客户,可以给予一定的预付款额度、赊销额度及回款期限。 2.对B级客户,一般要求现货现款及现款现货。可预先设定一个信用额度,再根据信用状况逐渐放宽。 3.对C级客户,要求现货现款及现款现货,原则上不给予任何信用交易,坚决要求供应方现款现货或先货后款;采购方现款现货或先款后货。 本条所指给予客户的信用赊销额度,指的是公司对同一客户业务累积的赊销额度,不是指单笔业务赊销额度;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客户的任何一笔业务不能出现违反合同主要条款的事项,否则其业务将被中止,公司将视其改进情况予以恢复业务,或最终取消其赊销信用额度、停止其业务。 第六条客户的信用政策实行动态管理,财务部可以随着业务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而提请“客户信用评审小组”进行客户信用政策的调整。业务人员所负责的客户业务如需超过规定的信用限度时,需客户信用评审小组审批,未经审批的超额信用业务,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财务部负责对客户信用等级的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对客户销售政策的调整建议,经“客户信用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后,通知相关部门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三客户的动态管理——事前管理 为了做好客户动态管理,要求做到对公司客户实行事前、事中及事后管理。 第八条初始客户的信用信息调查。 在执行新业务之前,公司需对此客户进行信用调查。公司委托业务部及财务部选择以下途径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 1.外部调查:通过银行、工商、保险、媒体、网络及关联客户或行业组织等多种渠道进行调查和了解。 2.内部调查: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包括从*****股份系统内单位获取客户的相关信用情况。 3.实地调查:通过我司人员与客户的接洽过程中负责调查、收集客户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财务部进行分析、评估客户企业的信用状况。 收集客户相关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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