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31节-侵犯财产罪(3)-陈永生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31节-侵犯财产罪(3)-陈永生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31节-侵犯财产罪(3)-陈永生

五、诈骗罪:

(一)诈骗的环节:

(1)有欺诈的行为;(2)被害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3)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对财产作出了处分;(4)犯罪人财产增加;(5)被害人财产减少。

重点注意第二、三点:

1.被害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

(1)被害人必须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如果被害人没有陷入错误的认识,而是因为其他原因,如因为同情被害人、为防止被害人难堪、为了讨好被害人、为了贿赂被害人等原因而对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分,那么构成诈骗罪未遂,而不构成既遂。

(2)只要被害人对自己财产的种类有正确认识即可,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有完全认识。对此,理论上存在不同看法。

①在受骗者没有认识到财产的真实价值(价格),但认识到处分了该财产时,应认为具有处分意识。例如,甲在某商场购物时,将便宜照相机的价格条形码与贵重照相机的价格条形码予以更换,使店员将贵重照相机以便宜照相机的价格“出售”给甲。店员客观上处分了照相机,但他没有意识到所处分的是贵重照相机,应认定具有处分意识。

②在受骗者没有认识到财产(或财物)的数量但认识到处分了一定的财产时,也宜认定为具有处分意识。例如,乙将一个照相机包装盒里的泡沫取出,使一个包装盒里装入两个照相机,然后拿着装有两个照相机的一个包装盒付款,店员以为包装盒里只装有一个照相机,仅收取了一个照相机的货款。店员认识到自己将包装盒里的“财物”处分给了乙,也具有处分意识。

③在受骗者没有意识到财产的种类而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时,不宜认定具有处分意识。例如,丙在某商场购物时,偷偷地从一箱方便面中取出几袋方便面,并将一个照相机放在方便面箱子里,然后拿着方便面箱子付款,店员没有发现方便面箱子里的照相机,只收取了一箱方便面的货款。店员虽然认识到自己将方便面箱子里面的“财物”处分给了乙,但没有认识到处分方便面之外的照相机,应当认为店员没有处分照相机的意识,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④在受骗者没有认识到财产的性质而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时,也不宜认定具有处分意识。丁发现被害人的一本名为《诈骗罪探究》的书中夹有一张清代邮票,便讨要该书,被害人在没有意识到该书中夹有贵重邮票的情况下,将书送给丁,丁将其中的邮票据为己有。被害人客观上也有处分邮票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处分邮票的意识。丁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丁实际上是以要书为名掩盖盗窃事实。

(18年回忆版)【案情】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一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 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王某果然认错,支付了30000元。

【问题】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2.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对财产作出了处分。

(1)被害人必须有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意思。如果被害人虽然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但并没有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意思,此种情况下,即便犯罪人以某种方式获得了财产,也不构成诈骗罪,通常构成盗窃罪。

(17年)17.郑某冒充银行客服发送短信,称张某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重新验证。张某信以为真,按短信提示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又将收到的编号为135423的“验证码”输入手机页面。后张某发现,其实是将135423元汇入了郑某账户。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郑某将张某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转移张某财产的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B.郑某虚构事实,对张某实施欺骗并导致张某处分财产,应以诈骗罪论处

C.郑某骗取张某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D.郑某利用电信网络,为实施诈骗而发布信息,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

【答案】A

(16年)17.关于诈骗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

A.甲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通过预先植入的木马程序取得他人财物。即使他人不知点击链接会转移财产,甲也成立诈骗罪

B.乙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取得他人财物的,由于他人知道自己付款,故乙触犯诈骗罪

C.丙将钱某门前停放的摩托车谎称是自己的,卖给孙某,让其骑走。丙就钱某的摩托车成立诈骗罪

D.丁侵入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刘某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对丁应以诈骗罪论处

【答案】B

(2)被害人必须在错误认识的支配下同意处分自己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反之,如果被害人虽然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但并没有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进行处分的意思,而只是同意将财物给被害人挑选一下,试穿一下,提拿一下,看护一下,等等,此种情况下,即便犯罪人以某种方式获得了财产,也不构成诈骗罪,通常构成盗窃罪。

(3)如果行为人捏造了一个令人恐惧的事实,迫使被害人因害怕被迫交付钱财,同时符合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件,属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17年)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

【答案】在甲与乙商定放弃犯罪时,乙假意答应甲放弃犯罪,实际上借助于原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绑架了其小孩,继续实施勒索赵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理由是:因为人质已经不复存在,其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因为乙向赵某发出的是虚假的能够引起赵某恐慌、担忧的信息,同时具有

错误!文档中没有指定样式的文字。

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因而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未遂),数罪并罚。

(16年)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

孙某将赝品出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孙某出卖赝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孙某以为出卖的是名画,不具有诈骗故意。

(15年)5.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

【答案】D

(13年)17.乙驾车带甲去海边游玩。到达后,乙欲游泳。甲骗乙说:“我在车里休息,把车钥匙给我。”趁乙游泳,甲将该车开往外地卖给他人。甲构成何罪?

A.侵占罪B.盗窃罪

C.诈骗罪D.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

【答案】B

(13年)61.关于诈骗罪的理解和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曾借给好友乙1万元。乙还款时未要回借条。一年后,甲故意拿借条要乙还款。乙明知但碍于情面,又给甲1万元。甲虽获得1万元,但不能认定为诈骗既遂B.甲发现乙出国后其房屋无人居住,便伪造房产证,将该房租给丙住了一年,收取租金2万元。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请客(餐费1万元)后,发现未带钱,便向餐厅经理谎称送走客人后再付款。经理信以为真,甲趁机逃走。不管怎样理解处分意识,对甲的行为都应以诈骗罪论处D.乙花2万元向甲购买假币,后发现是一堆白纸。由于购买假币的行为是违法的,乙不是诈骗罪的受害人,甲不成立诈骗罪

【答案】BCD

(11年)陈某杀死李某以后,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答案】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

(10年卷四案例)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二)三角诈骗的成立要件:

第三人(被骗人)必须是对被害人的财产有处分权的人。

(16年)59.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不考虑数额)?

D.顾客购物时将车钥匙遗忘在收银台,收银员问是谁的,丁谎称是自己的,然后持该钥匙将顾客的车开走

【答案】ABCD

(15年)19.菜贩刘某将蔬菜装入袋中,放在居民小区路旁长条桌上,写明“每袋20元,请将钱放在铁盒内”。然后,刘某去3公里外的市场卖菜。小区理发店的店员经常好奇地出来看看是否有人偷菜。甲数次公开拿走蔬菜时假装往铁盒里放钱。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乘人不备,公然拿走刘某所有的蔬菜,构成抢夺罪

B.蔬菜为经常出来查看的店员占有,甲构成盗窃罪

C.甲假装放钱而实际未放钱,属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D.刘某虽距现场3公里,但仍占有蔬菜,甲构成盗窃罪

【答案】D

(15年)63.下列哪些行为触犯诈骗罪(不考虑数额)?

A.甲对李某家的保姆说:“李某现在使用的手提电脑是我的,你还给我吧。”保姆信以为真,将电脑交给甲

B.甲对持有外币的乙说:“你手上拿的是假币,得扔掉,否则要坐牢。”乙将外币扔掉,甲乘机将外币捡走

C.甲为灾民募捐,一般人捐款几百元。富商经过募捐地点时,甲称:“不少人都捐一、二万元,您多捐点吧。”富商信以为真,捐款2万元

D.乙窃取摩托车,准备骑走。甲觉其可疑,装成摩托车主人的样子说:“你想把我的车骑走啊?”乙弃车逃走,甲将摩托车据为己有

【答案】ABD

(14年)19.乙购物后,将购物小票随手扔在超市门口。甲捡到小票,立即拦住乙说:“你怎么把我购买的东西拿走?”乙莫名其妙,甲便向乙出示小票,两人发生争执。适逢交警丙路过,乙请丙判断是非,丙让乙将商品还给甲,有口难辩的乙只好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交警丙没有处分权限,则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答案】D

(08延)59.丙是乙的妻子。乙上班后,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我是乙的新任秘书,乙上班时好像忘了带提包,让我来取。”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提包(价值3300元)后逃走。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盗窃罪的直接正犯B.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C.盗窃罪的间接正犯D.诈骗罪的直接正犯

【答案】ABC

错误!文档中没有指定样式的文字。

六、侵占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一)对象必须是:为他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1.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应作扩大理解。

所有在没有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控制的他人的财物都属于广义的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包括代送、代取、借用、租赁、加工承揽、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控制他人的财物,都属为他人保管的财物。

2.遗失物与遗忘物无需作出区分。

有学者认为,遗忘物和遗失物应当进行区别:(1)遗忘物是有意放置,无意拿走,遗失物是无意拉下;(2)遗忘物的所有者通常能模糊记起放在哪儿,遗失物的所有者往往无法记起拉在哪儿。

有学者认为无需作出区分,侵占遗忘物和遗失物都构成侵占罪。

由于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不作出区分,因而建议大家以第二种观点为准,也就是对遗忘物和遗失物不作区分。

(17年)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

请回答第86—88题。

86.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从抽油烟机中窃走金饰,破除刘某对金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B.王某未经李某同意,窃取李某与其共同占有的金饰,应构成盗窃罪

C.刘某客观上已将抽油烟机及机内金饰交给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取走金饰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D.刘某将金饰遗忘在抽油烟机内,王某将其据为己有,是非法侵占他人遗忘物,构成侵占罪

【答案】A

(二)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已经处于行为人合法控制之下,行为人将其据为己有,才成立侵占罪:合法持有,非法侵吞。

这是本罪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的关键所在:侵占罪非法占有的意图发生在合法控制他人财物以后。而盗窃、诈骗则相反,是先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之后,再采取一定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财产。如出租车司机侵占客人遗忘的财物,定侵占罪;下一位旅客偷偷拿走定盗窃罪。旅客遗忘的财物,宾馆老板据为己有的构成侵占罪;其他旅客据为己有的,构成盗窃罪。

不过,要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1.遗忘在公共场所的物品任何人据为己有,拒不交还,都构成侵占罪,不要求符合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这一要件。

2.如果对同一财物有两个以上有控制权的人在场,下位者附属于上位者,认为该财物在上位者的控制之下,不在下位者的控制之下,下位者据为己有不符合侵占罪的第二项条件,不定侵占罪,定盗窃罪。

(17年)18.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侵占罪?

A.张某欲向县长钱某行贿,委托甲代为将5万元贿赂款转交钱某。甲假意答应,拿到钱后据为己有

B.乙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赵某,虽收取房款却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又将房屋出售给李某

C.丙发现洪灾灾区的居民已全部转移,遂进入居民房屋,取走居民来不及带走的贵重财物

D.丁分期付款购买汽车,约定车款付清前汽车由丁使用,所有权归卖方。丁在车款付清前将车另售他人

【答案】D

(16年)59.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不考虑数额)?

A.酒店服务员甲在帮客人拎包时,将包中的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据为己有

B.客人在小饭馆吃饭时,将手机放在收银台边上充电,请服务员乙帮忙照看。乙假意答应,却将手机据为己有

C.旅客将行李放在托运柜台旁,到相距20余米的另一柜台问事时,机场清洁工丙将该行李拿走据为己有

D.顾客购物时将车钥匙遗忘在收银台,收银员问是谁的,丁谎称是自己的,然后持该钥匙将顾客的车开走

【答案】ABCD

(14年)60.甲的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不考虑数额)?

A.某大学的学生进食堂吃饭时习惯于用手机、钱包等物占座后,再去购买饭菜。甲将学生乙用于占座的钱包拿走

B.乙进入面馆,将手机放在大厅6号桌的空位上,表示占座,然后到靠近窗户的地方看看有没有更合适的座位。在7号桌吃面的甲将手机拿走

C.乙将手提箱忘在出租车的后备箱。后甲搭乘该出租车时,将自己的手提箱也放进后备箱,并在下车时将乙的手提箱一并拿走

D.乙全家外出打工,委托邻居甲照看房屋。有人来村里购树,甲将乙家山头上的树谎称为自家的树,卖给购树人,得款3万元

【答案】ABCD

(12年)18.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

C.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

【答案】A

(11年)62.关于侵占罪的认定(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B.乙下车取自己行李时将后备厢内乘客遗忘的行李箱一并拿走变卖。乙行为构成侵占罪【答案】ABCD

(10年)6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

C.甲在宾馆房间“拾得”前一顾客遗忘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答案】ABCD

(三)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常将侵占罪与对象认识的错误一起考。

最常见的考法是:不是遗忘物,而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很简单,此种情况下“将错就错”,直接按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对象定罪。不过,此种情况下,如果定侵占罪,仍然应当同时符合侵占罪的两项条件:首先,按照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该物属遗忘物;其次,按照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该物在其控制之下。反之,如果按照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该物属遗忘物,但该物不在其控制之下,此种情况由于不符合侵占罪的第二项条件,仍然不能定侵占罪,通常定盗窃罪。

(03多选)47.结合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以下案件哪些不构成侵占罪?

A.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答案】ABCD

(04年)88.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手机,价值2.6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丢失,便报案。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提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所以,甲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B.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因而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C.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D.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而甲又没有盗窃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又由于甲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提包事实上不属于遗忘物,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成立侵占罪

【答案】AB

七、职务侵占罪:

重点注意与贪污罪的区别:主体不同,本罪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14年)17.公司保安甲在休假期内,以“第二天晚上要去医院看望病人”为由,欺骗保安乙,成功和乙换岗。当晚,甲将其看管的公司仓库内价值5万元的财物运走变卖。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一犯罪?

A.盗窃罪B.诈骗罪

C.职务侵占罪D.侵占罪

【答案】C

八、挪用资金罪:

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仅在于主体不同,本罪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九、挪用特定款物罪:必须是挪作公用,否则构成挪用公款罪。

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

1.概念:

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从宽处罚的条件:

有上述行为,(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2)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3)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年)4.《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答案】C

十一、毁坏型的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通常3年以下,最高7年以下)。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

关键是对象不同,只有破坏的是机器设备、耕畜、种子、禾苗等工农业生产资料,才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否则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就这两罪而言,破坏生产经营罪优先,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例如,烧毁鱼塘旁边的大棚以及大量养鱼工具和饲料,定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的区别: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对财物进行利用的意思。由此可见,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原所有人的占有、建立自己对财物的占有、对财物进行利用三个要素构成。

破坏型的犯罪没有利用的意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有利用的意思。注意:这里的利用只要求按照对行为人有意义的用途使用就可以了,不要求按照财物通常的用途使用。

(14年)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

87.关于事实二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

错误!文档中没有指定样式的文字。

B.对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与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作相同理解

C.郑某等人在利用面包车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答案】ABCD

(11年)61.下列哪些选项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A.男性基于癖好入户窃取女士内衣

B.为了燃柴取暖而窃取他人木质家具

C.骗取他人钢材后作为废品卖给废品回收公司

D.杀人后为避免公安机关识别被害人身份,将被害人钱包等物丢弃

【答案】ABC

刑法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刑法)

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 2019年刑法大纲2020年刑法大纲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二章犯罪概说 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三章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 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第六章共同犯罪第六章共同犯罪 1

第七章单位犯罪第七章单位犯罪 第八章罪数形态第八章罪数形态 第九章刑罚概说第九章刑罚概说 第十章刑罚种类第十章刑罚种类第十一章刑罚裁量第十一章刑罚裁量第十二章刑罚执行第十二章刑罚执行第十三章刑罚消灭第十三章刑罚消灭 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2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罪 第十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 罪 第十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 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 对公司、企业的管理 秩序罪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 司、企业的管理 秩序罪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 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 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 融诈骗罪第二十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融诈 骗罪 第二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 害税收征管罪第二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 收征管罪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 犯知识产权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犯知 识产权罪 3

四川大学法硕(非法学)考研经验——初复试备考分享

四川大学法硕(非法学)考研经验 ——初复试备考经分享 看到自己榜上有名的那一刻,久悬的心终于安全落地了,感谢那个努力的自己哈哈哈。那就先简单介绍下我自己吧!我是四川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在读老学姐。初试分数370分,专业课123分,综合科115分,英语66分,政治66分,其中对英语政治最为满意了啦,哈哈哈,虽然不是什么高分,但真的是很喜欢这个吉利的数字鸭~~~。 很多小盆友一开始看到我的分数觉得这分数稳上之类的,但请听我娓娓道来,川大复试的坑又大又深并不是大家所认为的360以上都是安全线,身边一个刚认识的妹子,363的高分落榜了!是的,你没有听错363分落榜了!深感惋惜,还记得当初说好的要做舍友,一个结果出来却要各奔东西,这就是残酷的现实吧。 下面我就以老学姐的身份谈谈如何备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初试,应对川大的复试吧。 一、初试 (一)推荐书本 1.《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分析》(教育部考试中心)、《凯程法硕宝典》 各位学弟学妹们认准了,特别是第一本书,他是我们专业课以及综合课复习的基础!不论你身处复习的哪个阶段,请从始至终都要抱紧它。将其背熟背透,上考场准保惊喜多多。这是我个人觉得备考法律硕士(非法学)时不论背多少遍都不为过的书了! 2.《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 这时候想必有人想问了,为什么要买《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虽然不涉及具体的知识点,但是《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分析》是按照《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来的,直接看考试分析,我们会感觉到,知识好多好杂!简单的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是《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分析》的骨架,通过考试大纲你可以很快形成知识框架,同时在熟悉考试分析之后可以根据考试大纲的框架复习相关知识点,方便查缺补漏,建议等到9月底考试大纲最新版本出来后再购买。 3.《基础配套练习》作为前期熟悉知识点使用 4.《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凯程法硕真题汇编》 “重者恒重”,历年真题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这本主要是为了看历年真题的答案和解析。做题的话推荐购买《凯程法硕真题汇编》,方便大家重复进行刷题。真题非常重要,它是你复习过程的指南针。 4.《法律硕士联考考试指南》(人民大学出版社)主要是看刑法分则,也可以等最新版本出来后,当然网上会有关于指南刑法分则的pdf版本,大家也可以自行到打印店打印,省钱又方便。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 危害结果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考点5 危害结果★★ 1.危害结果的种类: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标准:危害结果是否属于犯罪的构成要件。 2.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前者是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后者是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危险状态——侵害犯与危险犯。 3.结果与犯罪的分类:(1)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2)结果的发生与犯罪终了的关系——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 4.结果加重犯四要素:★★★ (1)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3)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4)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法条示例】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考点6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归责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的“因”必须是实行行为,而实行行为是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危险的行为。因此: (1)如果某个行为根本不是具有导致法益侵害结果的危险的行为,则不能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例如,甲劝乙乘坐飞机,乙因飞机失事而死亡,甲这种劝说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实行行为,因此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如果某个行为减少了法益侵害的危险,也不能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例如,乙即将被车撞到,甲猛地推开乙,致乙倒地轻伤。此时,就不能将乙轻伤的原因归责到甲的救人行为。 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 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的特点 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与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 四、为什么要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为我们要确定行为人是否需要对危害结果负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是确定将危害结果归属于哪个行为的理论。认定因果关系,意味着将结果归属于某个实行行为。 五、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本质★★★★★ 某个实行行为危险的现实化

考研经验交流法学学硕(非法本)

经验交流分享法学学硕(?非法本) 我是周勤,19级东北北财经大学经济法学上岸,我是三跨(跨省跨学校跨专业)今年年初试335分,排名13名,我考的是经济法学专业,本专业是金融学,虽然分数不是很高,但是只要有需要我帮助的,只要我可以做到的我会尽量帮助大家的,分享谈不上,不过交流还是可以的! 一、专业课时间安排 1.3?月份收集资料料和信息 2.4-6月份第一轮复习第一轮复习我主要是专业课看视频和看书,视频我是看的文运法硕的视频,在b站上搜就可以了了,我看视频主要是?己是跨考,毕竟有案例例分析,所以需要理理解法条,而且理解之后会较好记忆。 3.7-8?月份第?轮复习,主要是背书,一本书全背,根据课后习题来辅助划重点来背书。 4.9?月份到考试,第三轮复习,边背书,边背真题,做每单元的知识点框架图,把真题过一?片之后把真题的问题标记在书本上,便于掌握知识点,便于明?白哪里是考点。然后就是?直背书和背真题,主要是重复。 二、专业课复习小技巧 1.专业课视频:我看专业课视频主要是是看一下老师是怎么理理解和授课的,我看的视频主要是文运法硕的视频,他们是法硕联考的视频,但是对于跨考?生是个很不不错的选择,在吧b站上可以选择

2倍速播放,对应的文运法硕的笔记直接网上搜索就可以了了,刑法我看的是陈永生老师的,?法看的是杨烁老师的,宪法看的是王旭老师的,法理学看的是马峰老师的,看了他们的基础和强化视频,我看的是18年年的,你们可以参考20年的视频。 2.知识点框架图:我在第三轮的时候做的框架图,在背真题的时候,把真题标记在框架图和书本上,便于后期的记忆,在看真题和课后习题的时候,就会慢慢?己总结出考试的重点与考点,不同的彩笔标记下就可以了了,这样后期在背的时候会明?那些是重点和考点。 3.公众号:我关注了?文运法硕的公众号,虽然它是联考,但是可以去参考里面的学习经验,它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分享一些经验,也会分享具体阶段的复习进度,不知道?己进度怎么样的时候,可以去看看里面分享的经验,对一下自己的复习进度,可以及时的调整自己的复习计划。 4.我的时间计划表:我的时间计划表,每个月都会做个计划表,随时调整调整,也有自己的周计划表,每天按时打卡,以此来督促自己的任务是否完成,我感觉这个习惯挺好的,到备考的后期很多人会出现迷茫和慌乱,而这个计划表就会让我自己学习进度有条不紊的进行,也不不会浪费时间,自己也会充满动力。每个人的习惯不不同,我也只是个建议,希望可以相互借鉴。 5.关于背书记忆:刚开始的时候,背的书肯定会忘记的,这个不用担?,你就只管背书就可以了,多背,就会好很多,我为了记忆更牢固,我边背书边用写在草稿纸上,感觉确实还不不错,就是背的慢一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42节刑法分则-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杨艳霞

专题二十三 渎职罪 *【本讲聚焦】 本讲也是重点章,每年必有题目。首先要掌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关系。其次,对于大纲里列出的一级罪名,要掌握其具体构成要件。再次,对于非一级罪名,要知道其罪名。最后,还要掌握本章犯罪和受贿罪的关系及具体并罚规则。 *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刑法》第397-419条*【目次】 考点1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考点2 一级罪名 考点3 二级罪名 *【知识点结构】 *【知识点讲解】 考点1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本类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的主体作了扩大:(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2 一级罪名 1.[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考点提示】 【本章主要内容提示】 应注意把握本章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是一般条款,同本章其他特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此应按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原则定罪量刑。 普通的渎职罪 特殊的渎职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 渎职罪与受贿罪的并罚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对于第399条的4个犯罪:择一重罪 对于其余的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完整版)陈永生刑法讲义

理论精讲阶段刑法学讲义 陈永生主讲 需要说明的是,本讲义内容的排列与考试大纲有一定的差别。由于考试大纲不少内容司法考试实际上不会考,因而我这里不讲;另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考试大纲自08年将每一节升格为一章,但实际上,这两类犯罪考试分数比重并不大,因而我还是将其作为一章;此外,有些内容大纲里没有规定,但实际上司法考试经常考到,因而我将其单列为一个问题甚至一章予以讲解。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解释: 1.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 (2)立法可以创制新的规则,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不得超越法律条文字面可能具有的含义,不得创制新的规则。 2.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 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又包括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 注意: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扩大解释,但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就司法考试而言,最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理论基础:保障人权。 2.派生规则:8项派生规则。这8项派生规则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形式方面的要求和实质方面的要求: (1 (2)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法:排斥判例、排斥习惯法。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4)禁止有罪类推;不禁止扩大解释。 (5)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6)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必须明确。 (7)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合理。 (8)禁止不均衡的、残酷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个方面,重点注意刑法的空间效力。 基本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注意:这四项原则有优先顺序;只考虑我国有没有管辖权,不考虑其他国家有没有管辖权(公法无冲突)。 一、属地管辖权:也就是中国刑法在中国领域内如何适用。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范围:对领域的理解,大家要注意: (1)不仅包括领陆,还包括领空和领水。

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2012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刑法 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11年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有四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 刘凤科——张明楷弟子,彻底的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方鹏——陈兴良弟子 1、命题人周光权、张明楷弟子。 2、刘凤科,不推荐,第一,观点过于激进,彻底新理论代表。第二,11年讲义雷同柏浪涛《刑法攻略》,第三,授课,做题方式,讲授方式上经常讲案例,并要求学生用案例去套考题,容易混乱,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3、韩友谊,不推荐,新理论内部也有争议,但是现在只会考新理论内部达成共识的知识。也即温和新理论。而韩友谊,很多时候在讲一些不考的知识点,比如结果无价值论或者行为无价值论,并且09年

刑法案例题惨败,猜中案情,解析全错,同时,非常爱举例,而且举例通常举一些很多已经考过的真题,不符合刑法当下的考察趋势,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4,重点问题一、推荐用书《2012刑法攻略-讲义卷》或者《刑法要义》(此书适合各种忙的同学,内容简练,同样是柏浪涛编写。) 5、重点问题二、刑法真题的选择,《2012刑法攻略-真题卷》,此书收录02-11年所有刑法真题,并且用温和新理论全部重新解析。 附注:司法考试06年开始,开始考察温和新理论,06年以前属于拼题,体系乱,理论争议大,此次《刑法攻略-真题卷》的面世,价值极高。 5、《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编的刑法部分真题。 6、柏浪涛谈2012年刑法备考方略: https://www.360docs.net/doc/8a16184257.html,/v/b/68540454-2083485021.html 7、看到这里,停!,先把上面这个视频看了,再继续看下面。 8、争议知识点的考察: 这几天经常遇到有考友问某个问到底以什么观点为准? 现在整体是用新理论这是肯定的 但是新理论内部根据坚持客观主义的程度 又分为温和的新理论和彻底的新理论 怎么考察? 1、考察新理论达成共识的知识点 2、使用考研型题目,问:现在学界对某一个问题有几种观点? 例子: 1、11年卷二单选考察正当防卫。 2、11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死者占有问题。 3、10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事前故意问题。

2019法考讲义-第03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违法构成要件(1)-杨艳霞

第五章 违法构成要件 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 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构成要件要素3730%无 不作为犯罪1011100%无 危害结果2220%无 因果关系1020100%无 考点一 构成要件要素 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2/4)1 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考点二 不作为犯罪 1.丁是精神病人,甲之妻郭某系丁的监护人。一日,二人到丁父母家吃饭时,丁和其父母争吵,丁拿起菜刀将其父母砍死(实际未死),郭某未制止、未呼救也未报警,而是关了门走了。丁父母流血休克而亡。郭某事后还洗了丁的血衣,事后证明丁当时精神病发作没有责任能力。问:郭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郭某是否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2018年客观题试卷一)2 【答案解析】郭某作为丁的监护人,有制止丁杀人的法定义务。其既不阻止、也不报警、也不救治,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其既然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她清洗丁的血衣的行为就是给自己的犯罪毁灭证据,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3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1答案:D 2答案:郭某作为丁的监护人,有制止丁杀人的法定义务。其既不阻止、也不报警、也不救治,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其既然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她清洗丁的血衣的行为就是给自己的犯罪毁灭证据,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3答案:D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考研导师陈永生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考研导师陈永生一、个人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系别职称职务办公电话 陈永生男金融学院教授 二、教育背景 起止年月(本科起)院校及系、专业 1979—83年四川财经学院统计系经济学学士 1983—86年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经济学专业经济学硕士 起止年月单位及职务 1986—95年西南财经大学经济研究所 1995年至今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讲授课程层次讲授课程名称 本科投资学,货币金融学,金融市场学 硕士证券市场理论与投资, 证券投资分析 五、主要研究领域与方向(不超过3个方向) 证券投资分析 不确定条件下的选择理论 行为金融学 六、主要研究成果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阶段与制度建设00年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证券市场的制度、行为与效率00年2期《经济学家》 论证券发行的信息公开制度2000年6期《理论改革》 证券投资原理01年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论证券发行的注册制和核准制2001年1期《天府新论》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02年 证券交易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02年 证券发行与承销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02年 证券投资分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02年 证券投资分析课程光盘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03年 证券发行制度的比较分析《财经科学》00年增刊 投资学03年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过度包装假说

--我国新股收益率的实证研究2006年1期《天府新论》 论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对价的公平性2006年6期《西南金融》 七、承担的研究项目 四川省社科普及课题: “个人理财研究” 何时何地在何地受过何种奖励 “金融学科人才培养方案” , 2005四川省教学成果二等奖 “投资学”课程, 2005四川省精品课程 “我国中小城市发展模式研究”中华社科基金资助课题,98年获四川省人民政府三 等奖 九、社会职务(学会会员、理事、(独立董事)等) 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委员会专家委员 四川省金融学会会员 【金融硕士考研经验】凯程2015年考取全国金融硕士超过200人,经验分享视频见凯程光荣榜,其中基本都是跨专业的学生,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本科二本的同学。各校金融硕士在录取的时候非常公平,招生人数多(各个学校招生人数咨询凯程老师),加上凯程的专业辅导与人脉关系,凯程已经成为了金融硕士的黄埔军校,每年考取各校金融硕士的人数是其他院校的总和还要多。在凯程网站有很多成功学员的视频,凯程学校里有专门针对道口、清华经管、北大、人大、中财、贸大等院校的内部讲义,这是其他机构所不具备的,同学们到了凯程学校可以实地查看(有些机构根本就没有开过金融硕士课程,自然没有讲义了)(其中中财金融硕士讲义包括:中财金融硕士凯程通,中财金融硕士热点讲义,中财金融硕士真题讲义,中财金融硕士冲刺讲义、题库等)。此外,其他机构1个经验谈视频都没有,凯程的金融硕士经验谈非常多,在凯程网站有展示,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同学们能够正确选择考研辅导班,凯程一直以来,以“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为理念,创建最强的金融会计考研培训学校。 【金融硕士微信公众号】关注凯程微信,获取最新清华、北大、人大、中财、贸大金融硕士报考信息,参考书,真题,辅导班信息,欢迎添加凯程微信公众号。 【联系老师】:您可以点击页面的在线客服(周一到周日,9-18点,其他时间段请留下您的问题和联系方式,老师会24小时内电话联系您,为您解答疑难问题) 【考研辅导班】: 凯程教育: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23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陈永生

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本节所有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 展开一点:本章最前面两节以及最后两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所有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二、法条竞合问题:就是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与和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一)构成犯罪的条件: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共九个罪名。这九个犯罪构成犯罪的条件如下: 1.一般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构成犯罪,伪劣产品未销售,查处的价值金额达15万元的,也以犯罪论处,定未遂。 2.特殊罪名: (1)行为犯两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 (2)危险犯两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3)结果犯四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二)法条竞合的处理: 1.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未达到5万元以上的,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不一定构成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1)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没有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该种特殊伪劣产品罪。 (2)不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 (3)既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同时销售额又达到了5万元以上,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以及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4年)58.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 A.甲销售的假药无批准文号,但颇有疗效,销售金额达500万元,如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较轻,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答案】ACD 三、实施本节之罪,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虚假广告、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属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司考老师推荐

2013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最 新) By新浪微博@张三太郎-柏浪涛疯狂粉丝 司客网PS:推荐很久了,但是自己一直也没认真看,今天看了下,写的比较客观,老师基本上也是我赞成的,推荐大家参考,但是这并不代表它适合每一个人,我的建议是,现阶段先听一下2012年一些老师的系统强化课程,一方面对知识点做好预习准备,另一方面寻找适合自己的老师,不至于到了2013年手忙脚乱。 另外,可能有一些新考生发现,为什么大名鼎鼎的某司法考试教育机构里的老师这里面几乎没有呢?个人认为这篇文章可以说完全没有刻意回避和黑某个老师,大家可以亲自试听或者与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学多多交流自会选择出最适合自己的老师。 博主按语: 1、本文旨在当下混乱的司考市场下给大家拨开迷雾,笔者最近发现很多童鞋转载本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很多童鞋转载了我的2012年版本(2012年2月17日版),由于本文的字数限制问题,我会对一些问题在其他博文上进行补充,本文根据每年情况变化会进行适时性的修改,13年根据本人了解总结出2013年版如下: 2、一门科目,只要认准一个老师,最多两个,而且这两个要能互补或者补强的,当你选择好了之后,其他的就连看都不要看,除非你这门的体系已经非常了解,已经有足够的辨别力,我在后面介绍各科老师的时候,会尽量给出我的最终选择,推荐的教材,基本上是最详细的本版,牛X的老师都是走穴的,你懂的。 刑法 刘凤科+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

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刘逢校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只有五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王海军 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鹏——陈兴良弟子 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是弟子,这点没问题。)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乐毅?乐哥也是讲新理论的???NO!刑法新理论这玩意,是讲血统的!不是你为了适应命题人的理论(或者说适应市场需求更贴切?)半路出家就可以讲得好的!貌似乐哥09、10年还在讲旧理论吧!?这一点,乐毅和韩友谊是一样的,新理论的半吊子,这个问题下面再说,只不过韩友谊出家得早一点!虽然他讲课很黄很搞笑!但是司考不是拿来给你讲相声的! 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你懂的。 2、刘凤科,张明楷大弟子,温和新理论,适合于听完小柏用于理论提高,或者倒过来也行,刑法想拿高分刘柏二人必听!凤科大帝早就明声在外,理论比较深,课时比较长,听两遍最好, 特别提示:到串讲阶段刘凤科一定会讲他的168题,神一样的题目,再注意:关注的不是他题目的答案,重点关注他讲题的思路。 3、王海军,张明楷在读弟子,强烈不推荐!整天说“刘凤科是我师兄哦,你知不知道!?刘凤科我师兄哦!!!刘凤科是我师兄哎!!”我擦!!!刘凤科是你师兄关我屁事!!!整天张明楷张明楷,张你妹啊!?彻底的新理论(直接讲原汁原味的新理论,日本那套,和韩友谊有点像,韩胖子的问题下面再说。),讲义多半是抄刘凤科和柏浪涛的,而且他妈偷懒还抄得不全!你本人最恶心的刑法老师之一,11年刚出道,讲课不咋地,博士还没毕业,长得跟马加爵一样,就是爱装B,貌似每周都要飞到日本去留学,你是去日本参加辅导班么?我擦! 4、韩友谊,半吊子新理论,不推荐,新理论内部也有争议,但是现在只会考新理论内部达成共识的知识。也即温和新理论。而韩友谊,很多时候在讲一些不考的知识点,比如结果无价值论或者行为无价值论,并且09年刑法案例题惨败,猜中案情,解析全错,同时,疯狂的举例,而且举例通常举一些很多已经考过的真题,不符合刑法当下的考察趋势,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A韩友谊的定位:张明楷《刑法学》“读者”之一,不是张明楷的学生,为什么?因为他是北大的,人家张明楷是清华的,和你喝茶?开什么玩笑? B关于韩友谊研究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大塚仁的问题 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大塚仁是日本刑法学界的两位奇才,日本司法考试的权威学者,我们所说的德日刑法,其中的部分理论,主要就是来自于这两位奇才,但是要明确一个问题,日本刑法虽然也是坚持的客观主义,也即新理论,但是在日本刑法学界也存在巨大的争议,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刑法总则-责任要件符合性(责任要件1)(2)-杨艳霞

表5-4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学术争议】 1.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参见图表。请同时掌握两种观点和分析方法。 2.对事前的故意的认定。(1)将甲的前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对二者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想象竞合处理(这是理论上的不同观点,既有人认为应并罚,有人认为应按照想象竞合处理);理由是,毕竟是因为后行为导致死亡,但行为人对后行为只有过失;(2)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理由是:①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埋尸行为不异常);或者,②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一体性,故意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的全过程。 【说明】通说为第二种观点,理由是①。1 (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它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也包括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情形。 A.甲欲盗窃普通财物,却盗窃了枪支。 B.乙欲杀丙,却将丙身边价值三万元的宠物打死。 根据法定符合说,应当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例如A,只有认定为普通盗窃罪才能主客观相一致。B,只有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才能主客观相一致。 【处理】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的原则处理。例如A:按照盗窃罪既遂(将枪支评价为财物)和过失盗窃枪支罪(不构成犯罪)择一重罪论处。 【实践】 (1)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53)2 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 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2)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2002年真题)3 1第二种观点之下有两种解释理由,通说采取第一种。 2【答案】AD 3【答案】A。直接故意。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19节-数罪并罚 缓刑 减刑 假释 -陈永生

第十一章数罪并罚 第十一章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1.吸收: (1)无期、死刑与其他刑罚:数刑中有无期或死刑,执行最重的。 (2)有期徒刑与拘役: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2.限制加重:数刑中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期、拘役或管制。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并科: (1)主刑与附加刑。 (2)附加刑之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有两个以上的犯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相加可以超过5年,不受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以及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不得超过5年的限制。 第二,无论是没收全部财产还是没收部分财产,与罚金之间都是并科。 (3)有期徒刑与管制,拘役与管制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17年)55.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对甲只需执行有期徒刑 B.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管制1年。对乙应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管制 C.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发现应被判处拘役的漏罪。数罪并罚后,对丙只需再执行尚未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 D.丁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犯应被判处1年管制的新罪。对丁再执行2年有期徒刑后,执行1年管制 【答案】ABCD (16年)55.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1)和(2)的,执行(3);数罪中所判处的(4),仍须执行。将下列哪些选项内容填入以上相应括号内是正确的? A.(1)死刑(2)有期徒刑(3)死刑(4)罚金 B.(1)无期徒刑(2)拘役(3)无期徒刑(4)没收财产 C.(1)有期徒刑(2)拘役(3)有期徒刑(4)附加刑 D.(1)拘役(2)管制(3)拘役(4)剥夺政治权利

2015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仅供参考)

2015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个人主观性较大,仅供参考!!! 1、本文旨在当下混乱的司考市场下给大家拨开迷雾,本文会根据每年情况变化会进行适时性的修改。 2、一门科目,只要认准一个老师,最多两个,而且这两个要能互补或者补强的,当你选择好了之后,其他的就连看都不要看,除非你这门的体系已经非常了解,已经有足够的辨别力,我在后面介绍各科老师的时候,会尽量给出我的最终选择,推荐的教材,基本上是最详细的本版,牛X的老师都是走穴的,你懂的。 3、老钟曰:“翻到你最信任的民法老师写得教程,他写的合同部分,看他能再给你提供什么启示?能对你有什么帮助?你一看他的书,TM连帮助都没有,把书撕了,换人!”“不带着问题,不带着你的鉴别力,那你学习的效率是很低的。” 4.最终的目的:一定要看该老师的课和教材看完之后对你做题有什么帮助,如果某一道题你看得出来有意回避或者不讲,或者讲得暧昧不清的,或者上课光讲笑话(专门术语:相声流)的,遇到这种,把书撕了,换人!一定要讲干货! 5.第一次失利的同学,两考的同学,说难听一点第一次参考被坑过一次的同学,关于老师的重要性,肯定深有体会。 6、千万不要陷入-老师万能论-当中去,好老师,是帮你找准方向、减负。但是真题该做的做,该背的还是要背!!!!!!!!!!!!!! 首先,关于今年教材、模拟题、真题、法条等推荐: 我们推荐的司考书籍,涵盖教材、真题、模拟题、考纲等,是历年通过学员的总结出来的,是一个完成的体系,均可以联系我们购买。 推荐一:2015司法考试厚大司考讲义全8本,行政、民法、民诉、商经、刑法、理论、刑诉、三国 推荐二:2015国家司法考试厚大司考厚大真题全套8本 推荐三:上律·指南针教育 2015版国家司法考试指南针法律法规汇编8册 推荐四:三大本 推荐五:考试大纲 推荐六:考前模拟题 其次,说说各个科目及授课老师刑法 刘凤科+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阮齐林、陈永生、袁登明](坚守旧理论)、徐光华、罗翔、

2019法考讲义-第06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责任要件-杨艳霞

第七章 责任要件 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 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故意犯罪1014100%第十四条事实认识错误1015100%无过失犯罪104100%第十五条 说明: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考查经常结合对刑法分则的考查进行,因此年年都有数道题目。 考点一 故意犯罪 1.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2016/2/5)1 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 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2.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2012/2/5)2 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 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 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 3.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2/5)3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考点】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1答案:A 2答案:D 3答案:D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29节-侵犯财产罪(1)-陈永生

第二十一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一章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一)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暴力手段: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只能针对被害人,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的暴力可以针对被害人,也可以针对被害人的家属、亲友等。 胁迫手段:抢劫罪的胁迫手段只能是暴力胁迫,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的胁迫手段可以是暴力胁迫,也可以是精神胁迫。 其他手段:药物麻醉、灌醉酒等。 (17年)60.关于抢劫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欲进王某家盗窃,正撬门时,路人李某经过。甲误以为李某是王某,会阻止自己盗窃,将李某打昏,再从王某家窃走财物。甲不构成抢劫既遂 【答案】ABD (09年)19.甲、乙、丙、丁共谋诱骗黄某参赌。四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入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但因甲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四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后离去。上述四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A.赌博罪B.抢劫罪 C.盗窃罪D.诈骗罪 【答案】B (二)实施暴力和取财的时间:两个当场。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以及绑架罪的关键区别。 但是应注意以下两点: 1.对当场的理解不应太机械:即使犯罪涉及两个以上的地点,但如果这两个以上的地点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仍然应当视为是当场。 2.抢劫借条(欠条)也构成抢劫罪。 (10年)17.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伤害罪B.抢劫罪 C.非法侵入住宅罪D.抢夺罪 【答案】B (三)取财的对象: 向被害人本人取财。这是与绑架罪的关键区别,绑架罪是向第三人取财,并且犯罪人必须是利用第三人基于对被害人生命安危的担忧取得钱财。 通常情况下,向被害人本人取财,定抢劫罪;向第三人取财,定绑架罪。但是,有以下

2019刑法罪名大全共17页word资料

刑法罪名大全--451个罪名全排 201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这样,我国2019《刑法》及七个修正案和一个单行刑法共规定了444个罪名;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又增加了7个罪名、改变了3个罪名;因此,从今年五月一日起,我国刑法将共有451个罪名。有下划线的是新罪名、改变的罪名。 体例:罪名序号罪名所在条款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个罪名) 001背叛国家罪(102,113) 002分裂国家罪(103·1,106,113) 003煽动分裂国家罪(103·2,106,113·2) 004武装叛乱、暴乱罪(104,106,113) 005颠覆国家政权罪(105·1,106,113·2) 00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5·2,106,113·2) 00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113·2) 008投敌叛变罪(108,113) 009叛逃罪(109,113·2) 010间谍罪(110,113) 0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1,113) 012资敌罪(112,113)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47个罪名) 013放火罪(114,115·1) 014决水罪(114,115·1) 015爆炸罪(114,115·1) 016投放危险物质罪(114,115·1) 0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4,115·1) 018失火罪(115·2) 019过失决水罪(115·2) 020过失爆炸罪(115·2)

0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115·2) 0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2) 023破坏交通工具罪(116,119·1) 024破坏交通设施罪(117,119·1) 025破坏电力设备罪(118,119·1) 0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8,119·1) 0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119·2) 0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119·2) 0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119·2) 0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9·2) 0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20) 032资助恐怖活动罪(120之一) 033劫持航空器罪(121) 034劫持船只、汽车罪(122) 0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23) 0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1) 0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2) 0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5·1)03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5·2) 040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26) 041盗窃、抢夺枪支、弹约、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1) 04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2) 04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28·1) 04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28·2·3·4) 045丢失枪支不报罪(129) 04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30)047重大飞行事故罪(131) 04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32) 049交通肇事罪(13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