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

建筑业营业税
建筑业营业税

(二)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

★建筑业应纳营业税按照建筑业营业额依3%的税率计算。

建筑业的营业额为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营业收入额 = 工程价款 + 费用

★工程价款,由下列4项组成

(1)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单位计算的直接费;

(2)根据直接费数额和管理费收费标准计算的间接费;

(3)根据直接费、间接费和规定标准计算的计划利润;

(4)根据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按国家规定的税(费)标准计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工程价款 = 直接费 + 间接费 + 计划利润 + 税金。

除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同时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

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6. 承包工程建设的企业,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在征收营业税时,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

7. 对招标、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其标底和报价的编制均应包含营业税,中标的价格是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中标价格以后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实际收入额为营业额。

例:建筑安装企业取得的工程收入500万元,材料差价款60万元,劳保费2万元,全优工程奖8万元,则应缴纳的营业税款=(500+60+2+8)×3%=17.1(万元)。

(三)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金融保险业应纳营业税按照金融业、保险业的营业额依5%的税率计算。

★ 1、金融业: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其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济和其他金融业务。

不包括: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业:指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活动。★计税依据:

(一)金融业

1.全额计税:

(1)对一般贷款、典当、金融经纪业等中介服务,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或手续费收入全额确认为营业额。

【提示】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包括加息、罚息)。(2)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若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暖气费、水电煤气费、交通违章罚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佣金)为营业额。

2.余额计税:

(1)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贷款业务,其营业额是以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本期经营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2)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确认为营业额。卖出价和买入价均指的是原价,不包括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所谓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产品买卖业务。特别注意: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若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二)保险业

(1)原则上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如办理出保业务,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2)储金业务:是指以被保险人所缴保费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给被保险人。其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间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存款的月利率。

(3)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4)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扣除。在核算期以后又收回的应收未收保费,将其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5)保险企业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兰亭序

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群贤毕至,少长咸集。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古人云: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大全

2018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大全 一、进项税额抵扣 1分包工程支出 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1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1.2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 1.2.1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2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3 清包工

(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0% 2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6%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2.1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6%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 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0%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税率一般是16% 2.2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6% 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6%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

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6%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3机械使用费 3.1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要注意控制 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3.2租赁机械 3.2.1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 3% 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6%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 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3% 3.2.2租赁机械(租赁设备+操作人员),进项抵扣税率为10% 4临时设施费

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筑业营业税征税范围

第三条??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 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绿化工程、有线电视安装等工程作业。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凡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对工程承包公司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

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实行BT(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 第五条??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从事建筑业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六条??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承包、分包的,分别以承包人和分包人为纳税人。 的,分别以建设方(或投资方)和施工企业为纳税人。 第四章????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对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

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 例:甲产业开发集团是一个综合公司,下辖有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A、C建筑队,2个建筑材料生产厂,B装饰公司,2栋房产,以上各单位均为非独立核算单位。2007年发生相关经营业务如下: 1.A建筑队总承包一项工程,承包合同记载总承包额6000万元,其中建筑劳务费4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2000万元。又将总承包额的3000万元转包给某安装公司(具备安装资质),转包合同记载劳务费2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1000万元。 2.B装饰公司以清包工的形式承包“利得”公司的一项装饰业务,实际收取人工费150万元,辅助材料50万元,工程质量奖20万元。另外,“利得”公司提供设备50万元,提供材料40万元。 3.2年前将其中1栋房产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500万元(期限2年,利率6%,抵押期间房产由银行使用以抵付贷款利息),现贷款到期,但无力还款,银行将抵押房产没收,双方核定房产价值为650万元,余额由银行补齐。 4.将另1栋去年购置的房产销售,购置时的价值为150万元,现售价为200万元。 5.C建筑队自建同一规模的商用写字楼2栋,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建筑施工成本1500万元,建筑施工成本利润率为15%;1栋用来投资入股;与对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另1栋进行销售,现已预收房款5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计算甲产业开发集团应缴纳或代缴的营业税和增值税。 解答: 1.甲产业开发集团承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6000-2000-3000)×3%=30(万元) 甲产业开发集团承包工程提供的自产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2000÷(1+17%)×17%=290.60(万元) 提示:纳税人以签订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符合条件(具备建筑业或安装资质;合同中单独注明劳务价款)的,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收入征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收入,征营业税。 甲产业开发集团承包工程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2000×3%=60(万元) 提示: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员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营业税。 2.甲产业开发集团清包工应缴纳的营业税=(150+50+20)×3%=6.6(万元) 提示: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

建筑业综合税率的计算公式及详细解释

建筑业税率的计算公式及详细解释 1、建筑税是价内税,税前的基数加上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以后就成了工程的总价。把总价看成1,所以就用1来除。 2、以市区为例,税前的基数占总价的比例=1-0.03-0.0021-0.009=0.967,税前的基数加上综合税金等于总价,0.967*(1+综合税率)=1,所以综合费率=(1/0.967-1)*100%=3.41%. 3、 以市区为例,税前的基数=A*(1-0.03-0.0021-0.009)=A*0.967,税前的基数加上综合税金等于工程总价:A*0.967+A*0.967*综合税率=A ,故综合税率=[(A-A*0.967)/A*0.967]*100%=3.41% 4、由上可推出:综合税率=[(A-A*0.967)/A*0.967]*100%=[(1-1*0.967)/1*0.967]*100%= {[1-1*(1-3%-3%*7%-3%*3%)/1*(1-3%-3%*7%-3%*3%)]}*100% 5、将综合税率看为C:则 C =++% 3*%3-%7*%3-%3-1%3*%3%7*%3%3,两边同时加1则可得到: 6、1+C =++%3*%3-%7*%3-%3-1%3*%3%7*%3%3+1=% 3*%3-%7*%3-%3-11所以:C=%3*%3-%7*%3-%3-11-1 7、税率公式=1/1-营业税税率*(1+城建税+教育附加税)-1后得出结果乘以100% 营业税相对于营业额,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相对于营业税额,怎么计算公式是 税率公式=1/1-营业税税率(1+城建税+教育附加税)-1后得出结果乘以100% 8、综合税率={营业税税率*(1+3%+7%)/[1-3%*(1+3%+7%)]}*100%,红色1表示营业税的税率、3%*7%表示城乡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的7%计取、3%*3%表示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计取;蓝色1表示工程总造价 热心问友 2012-04-01 1、建筑工程上算“营业税”都 是先算的不含税的工程造价,而营业税本身都是以营业额(含营业税)计算的,所以: 营业税 =(不含税工程造价+营业税)×3% = 不含税收入×3%/(1-3%) , 也就是说: 营业税的税率 = 不含税工程造价的税金,即“不含税收入×3%” 除以 其所占营业税的比例“(1-3%)”,此处假设营业税的税率为1,那么,去掉营业税的“3%”,就是不含营业税的税率所占的比例了。 在这个“(1-3%)”中,这就是这个“1”的由来。 2、其它两项税都是以营业税为基础的,所以他的计算式中都带这个“1”

案例让你学会营改增后的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

提示: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本月通过认证。 A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所有建筑服务业务均由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施工或分包,企业2016年7月份业务如下: 业务1:本地A建筑项目为营改增后的项目,采取一般计税办法,于当月竣工结算。收取含税工程款220万元,另因提前竣工收取奖励款2万元,一并与工程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均已收到。对A建筑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分包给B工程公司,本月对分包工程进行结算,取得B公司开具的分包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工程款10万,增值税款0.3万元;购买材料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增值税17万。 解析: 1.结算、收取工程款 销项税额=222/1.11×11%=22(万元) 借:银行存款 2220000 贷:工程结算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0000 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解析: 2.支付分包款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0 贷:银行存款 103000 3.购买材料物资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业务2:外市B市政工程项目为营改增前的项目,采取简易计税办法,当

月竣工结算, 收取含税工程款51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尚未收到;发生分包支出103万元。已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预缴增值税12万元,取得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解析: 应纳税额=(515-103)/1.03×3%=12(万元) 预缴税额=(515-103)/1.03×3%=12(万元) 账务处理: 1.月末工程结算 借:应收账款 5150000 贷:工程结算 5000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50000 2.支付分包款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000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000 贷:银行存款1030000 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时间】2011/01/01 【颁发文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提高建筑业营业税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境内从事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按规定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以及按规定应在我区补征建筑业营业税的,适用本办法。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第三条纳税人提供下列建筑业劳务应当依法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一)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饰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油漆等工程作业。 (三)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 (六)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线路及其接收装置的作业。 (七)绿化工程。 (八)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

建筑工程分包营业税政策汇总

分包工程营业税 作者:合同律师版权:合同法网发表时间:2009年免费法律咨询>> 分包工程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时,按照规定,总承包人属于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在与分包方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还应以与分包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其营业税。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后,应按规定对分包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包人以此作为其完税凭证。 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往往涉及多个行政区域,而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由于地方利益竞争,在纳税实践中分包工程的纳税地点有时也成为焦点问题。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总承包人应该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分包或转包人应缴的营业税,即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在什么地方就在什么地方代扣代缴,具体来说就是:①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②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扣缴人的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如果分包或转包人将工程再一次分包或转包出去,有一段工程仍是跨省工程,该段跨省工程的营业税亦由总承包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 如中铁公司(驻北京)承包郑州至武汉的某高速公路工程,把其中两部分分包给甲、乙两施工企业,分段分包或转包后,如果没有跨省,则这两个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如果工程跨省,则跨省工程的营业税,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北京缴纳;如果甲企业将所分包的跨省工程的一部分再次分包给丙、丁两企业,若丙企业所分包的工程未跨省,其应缴营业税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若丙企业所分包的工程跨省,其应缴营业税仍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北京缴纳。 另外,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且其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机构或代理者的,不管此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在会计核算时,分包工程的营业税等流转税由承包方代扣代缴,并由承包方从每期的分包进度款中扣回,这部分流转税形成分包方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与承包方自行完成部分的营业额相关的流转税形成承包方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分包工程营业税 分包工程营业税分包工程营业税<合同法律知识网站:合同法网 新营业税条例下总分包发票应如何处理? 上一篇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前如何申报扣除?/ 下一篇预收账款确认为收入的年限有强制规定吗?2009-12-01 17:25:35 / 个人分类:施工企业财税问题

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最新.doc

2019年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最新 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最新 四大行业税率确定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介绍,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支持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受益,前期

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基本消除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效减轻企业税负。从前期试点情况看,截至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无论是试点纳税人还是原增值税纳税人,都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减税。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并承诺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当前实体经济较为困难,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设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时,按照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做出妥善安排。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 方案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增值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 目前,距离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不足两个月时间,涉及近1000万户纳税人。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要分批次做好对试点那是人的培训辅导以及税控器具的发放、安装,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 此外,国税、地税部门要早日对接,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及时办理纳税人档案交接手续,做到无缝衔接、平滑过渡、按时办

2018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

2018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 2018-06-14 17:16 一、进项税额抵扣 1分包工程支出 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1 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1.2 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 1.2.1 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2 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3 清包工 (1)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 (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0%。 2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6%,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2.1 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0%、16%。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0%;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6%。 2.2 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6%;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2.3 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6%;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3机械使用费 3.1 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要注意控制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3.2 租赁机械 3.2.1 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6%;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3%。 3.2.2 租赁机械(租赁设备+操作人员),进项抵扣税率为10%。 4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工程项目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用,例如购买的脚手架、活动板房、围墙等,这些费用的支出都是可以一次性抵扣的。 5水费 水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0%、3%。 从自来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从其他水厂购买的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10%的进项税。 6电费 电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随后,财政部部长在答记者问中,再次强调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同时也强调,全行业只减不增,不能保证每个企业税负不增加! 《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合计约四万字。 我们根据《通知》及四个附件,将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您快速浏览重点,文件全文和四个附件详细内容可以参阅本公众号对应文章。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问题有来了,具体是哪些建筑服务是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呢? 三、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设工程税税金的依据费率基数

建设工程税税金的依据、费率、基数 一、税金的法律依据 1.1营业税的法律依据 营业税是工程造价税金中的主要税种,按照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征收。 法律依据有:《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等。 1.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法律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工程造价税金中的附加税,按照营业税的税额附征。 法律依据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1.3教育费附加的法律依据 教育费附加是工程造价税金中的附加费,按照营业税的税额附征。 法律依据有:《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等。 1.4工程造价税金的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是一项综合税率,按照工程造价进行计算和缴纳。 法律依据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等。 二、税金计算之税率 2.1税金的征收范围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5项内容,其中: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一个兜底条款,是指上列4项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 2.2税收法规中的税率 《营业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税率如下: 建筑业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率为3% 。 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税率为3% 。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3工程费用中的税率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综合税率如下: (1)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 税率(%)==3.4126% (2)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 税率(%)==3.3485% (3)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 税率(%)==3.2205% 施工单位可以根据企业所在地点,按照上述3种情形选择税率计算公式。建设单位编制标底时,应当参照地方定额的税率标准计算税金。如北京市规定标底中税金不得调整,不得低于现行定额的取费标准。 三、税金计算之基数 3.1税金基数的法律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总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营业额为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但总承包人为分包(转包)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税金的计税基数为税前造价与利润之和,即税金=(税前造价+利润)*税率(%)。税前造价为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

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doc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筑业营业税征税范围 第三条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绿化工程、有线电视安装等工程作业。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凡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对工程承包公司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5年

《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且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可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三)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实施依据 (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四)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三、费用组成内容 (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预算定额的内容一致。 (二)企业管理费包括预算定额的原组成内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增加的管理费用等。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

营业税税率表(2015版)

上海炫企注册公司:https://www.360docs.net/doc/8a7018440.html, 营业税税率表(2015版) 税目征收范围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3% 二、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3% 三、金融保险业贷款、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邮政储蓄业务和 其他金融业务 5% 四、邮电通信业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3% 五、文化体育业文化业、体育业3% 六、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 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七、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 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 权、商誉 5% 九、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5% 备注: 一、建筑业特殊项目 1、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2、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3、钻井勘探、爆破勘探按建筑业征税。 二、文化体育业特殊项目 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 三、娱乐业特殊项目 对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娱乐业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四、服务业特殊项目 1、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 2、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五、转让无形资产特殊项目 1、土地租赁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税; 2、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六、销售不动产特殊经营项目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共担风险不征营业税,投资后转让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说明

一、建筑业纳税地点 ①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③纳税人承包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县(市)工程,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④《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纳税人提供的非跨省建筑安装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以上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限定了承包的非跨省工程在承包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而承包的跨省工程则要回到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这是为了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源泉控制和便于税收的征管。流动性大、工期比较长是建筑业的两个基本特点,而且建筑业的承包工程所在地与企业的机构所在地常常不在同一地点。规定承包的非跨省工程在承包工程所在地纳税,便于当地税务机关随时对工程的施工进行了解和检查,保证税款能及时、足额地收缴。同时,对于建筑安装企业在工程所在地没有纳税的情况,规定了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纳税,从而堵塞了国家税款流失漏洞。 二、建筑业营业税代扣代缴的地点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总承包人应该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分包或转包的应该缴纳的营业税。也就是说,营业税的纳税地点规定在哪里就在哪里代扣代缴。即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义务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 相关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 (1)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纳税,即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应当在所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2)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以下简称跨省工作),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纳税人承包省内跨县(市)工程的营业税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纳税地点。 跨省施工工程,是指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施工的工程,而不是指建筑安装企业跨省去承包工程。 省内跨县(市)施工工程,是指在一个省的范围内,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跨越两个或两上以上的县(市)的工程,而不管施工企业是否在本省施工。 准确地理解跨省工程,必须同时注意两点:第一,工程是否跨省;第二,承包方式,即是承包整个工程还是分段承包。根据这两点,我们就可以确定下列情况是跨省工程: (1)工程跨省,且由一个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 (2)工程跨省,且由一个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的; (3)工程跨省,虽然由多家建筑安装企业分段承包,除某家企业承包的一段跨省工程为跨省移动工程外,其余的皆为非跨省移动工程。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负责人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回应了媒体的提问。  四大行业税率确定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 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介绍,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支持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

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受益,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基本消除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效减轻企业税负。从前期试点情况看,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 2亿元,无论是试点纳税人还是原增值税纳税人,都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减税。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并承诺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当前实体经济较为困难,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设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时,按照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做出妥善安排。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

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 法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筑业营业税征税范围 第三条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绿化工程、有线电视安装等工程作业。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凡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对工程承包公司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及附加税率的计取分析和测算2016410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及附加税率计取的分析和测算 (讨论综合稿) 一、目前建筑企业的营业税率为3%,下游房产企业的营业税率为5%,因为建筑企业营业税最终要向下游的房产企业计价收取,所以相对于建安造价部分,房产企业的合计营业税税负率为8%(3%+5%),加上13%的附加税费(市区,包括城建税、教育附加、水利、防洪费或水利基金),合计营业税及附加的税负率为9.04%(8%*1.13)。 二、营改增后建筑、房产企业增值税率统一设定为11%,相对于建安造价部分,建筑企业已交的11%增值税,下游房产企业就不需再重复交纳,因此,房产企业实际的增值税及附加的税负率为12.43%(11%*1.13)。 三、但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下游房产企业营改增前 9.04%营业税及附加的税负率如折算成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及附加的价外税口径的实际税负率为 9.04%×(1+9.04%)=9.86%。 四、营改增前,建筑企业计取的营业税及附加率(市区)为3.39%×(1+3.39%)=3.50%。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设定的增值税率为11%,比原来3.09%营业税率(3%价内税转化为同比的价外税口径3×1.03)增加了的256%(11%/3.09%-1),这就需要足够的进项税额才能降低税负。建筑企业的钢筋等主材、机械设备的进项税率大多为17%,从理论上分析,如能取得工程造价46.53%比例的具有17%进项税率的材料、设备等发票,增值税负率就不会高于目前3%的营业税率(为简略分析,暂不考虑进项税率11%的运输发票,3%的商品砼发票),否则就要相应增加实际税负率(详见下表)。 施工企业营改增后实际税负理论测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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