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如果因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了他人的重伤或者死亡的,是可能触犯刑法睥交通肇事罪的。缓刑是适用于较轻的刑罚,如果被判处缓刑的,是有一定考验期的,那么,交通肇事罪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呢?律伴网小编马上为您答疑解惑。

交通肇事罪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一、交通肇事罪的含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二、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但过失程度不同,罪过轻重有别,应对罪过轻、较轻的人适用缓刑,罪过重、较重的不宜适用缓刑。

出于过失肇事过失由小到大分为这样几类:

1、因天气差、路况差、车辆性能不佳导致驾驶员尽谨慎注意义务、具备较好的驾驶技术仍可能发生事故,这种情况驾驶员主观过失小、罪过小;

2、因其他车辆违规行驶、行人违规穿行,造成驾车人出于躲、闪的目的撞到其他车辆或行人而造成的事故,这种情况驾驶员主观过失小、罪过小;

3、驾驶员驾车时间长身体疲倦或驾驶员身体素质差、紧急情况下处理不够灵敏或夜间行车,这种情况肇事,主观过失较小,罪过较小;

4、车辆超载、超速、驾驶员边打手机边开车或边吸烟边开车,明显粗心,过失较大,罪过较大;

5、驾驶员酒后开车,无证驾驶、驾驶淘汰车辆、驾驶刹车不灵或存在其他缺陷的车辆上路、车辆无牌照的,造成事故,这些情况驾驶员过失大,罪过大。还有其他情况不一一列举,可以比照上述分类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对于驾驶员罪过大、罪过较大造成事故的,应对其从重惩罚,因为他们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负责任,接近于“放任”的心理态度,当然他们的心理状态往往是“过于自信”,轻信自己是幸运的,不会出事,因此未谨慎注意。笔者认为对罪过大、罪过较大造成事故的应予以实际处罚,判实刑,不宜判缓刑。对于主观罪过小、罪过较小的肇事案件,因为他们主观心态是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或已经谨慎注意而注意力度不够,对他们处罚重没有实际意义,结合其他条件,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三、肇事的被告人除罪过小、罪过较小,还应当具有悔罪表现。那么,什么表现才是“悔罪表现”。

结合交通肇事案件的特征,笔者认为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肇事后是否主动报警、积极施救、保护现场、将损失限制在最小。根据有关交通法规,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对伤者施救、主动报警、保护现场、配合有关机关处理事故是他们的义务,从法学角度讲,这种义务是驾驶员先行行为即肇事行为产生的附随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应加重其责任。尽了上述义务,是“悔罪表现”的体现;

2、肇事的驾驶员要能够实事求是的向事故处理部门陈述肇事的具体情况、原因,不推卸责任,不违心规避法律。做到这一点,是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否则不能认为是悔罪;

3、在事故处理中,肇事的驾驶员及其家人要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损失。在交通肇事案件处理中,常常遇到被告人表达愿意赔偿,但却不做出赔偿的具体行动,仅称“出狱后再赔”或“我在看守所”没办法赔或称“我没有能力赔”,这些都不是积极赔偿的表现。“积极赔偿”应表现为有能力赔的全部赔偿,没有全部赔偿能力的,在赔偿能力范围内实际赔偿,超出能力范围的,借贷赔偿或与受害方达成分期赔偿协议,而不是躲避、找借口。

综上,只有具备上述三点才能认为是具有“悔罪表现”,不具备悔罪表现的,不宜适用缓刑。

四、肇事后逃逸的不宜适用缓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态,因而不具有“悔罪”心理,客观上逃跑,即使其人身不受事故处理机关控制、脱离控制,不愿意承担刑事责任或不愿意对被害方予以赔偿,客观上不具有悔罪行为。因而在其归案后,即使产生了悔罪心理,实施了悔罪行为,但他们的“罪过”比起肇事后未逃逸的大得多,仅应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不宜适用缓刑。

五、针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情况,拟判处缓刑的,如未全部赔偿被害人仅是达成赔偿协议的,应当尽量增加缓刑考验期,使其在考验期内约束其赔偿被害人。

对缓刑考验期内,不按协议赔偿被害人又未与被害人达成延期赔偿协议的,可以考虑对其撤消缓刑。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被害方得不到赔偿,加深了痛苦,而被告人却未履行赔偿义务。所以缓刑考验期是对被告人行为的考验,按协议积极赔偿是其义务,也是其悔罪表现的体现,不严格按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又未能与被害方达成延期赔偿协议的,是其不愿悔罪的体现,应当撤消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其进行惩罚,以此制约被告人积极按协议履行义务,也是罪刑责相适应的体现。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交通肇事罪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相关内容,如果要适用缓刑,是需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悔罪表现较好,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律伴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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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

盗窃罪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 盗窃罪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1 上诉人:____,男,xxx年9月14日出生,汉族,________人,初中文化。xxx 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____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xx年5月24日经____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____看守所。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____城区人民法院(20xx)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xx)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影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1、上诉人不慎参与的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盗窃的犯罪成员中作用明显有区别,应当分清主从、公正量刑。 在上诉人参与的盗窃犯罪中,犯意的产生者、成员的组织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别是车辆的准备者都是第一被告人yyy,每次销赃后的赃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上诉人在盗窃过程中仅仅在开发区那一起他们三人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叫上诉人一起搬动赃物,其余多次上诉人只是为他们开开车门,仅仅起到较小作用,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显属于辅助和次要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上诉人为从犯,根据《刑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由于一审判决在主从犯事实上的认定不清,直接导致上诉人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被忽略,加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2、上诉人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就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盗窃犯罪事实,上诉人的这种情节应当在量刑时得到酌情考虑,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认可。 3、为了体现上诉人的悔罪态度,上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按照司法机关要求随叫随到,并且说服家人积极交纳了罚金5000元,在上诉人参与盗窃金额元的情况下,交纳罚金的表现也应当在量刑时得到体现,一审判决对此体现不够。 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适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上诉人犯罪情节,对上诉人可以宣告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量刑原则。 1、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上诉人在犯罪情节上具有从犯法定情节,又有相当于主动归案的表现,且能全额及时交纳罚金,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要求;从上诉人的犯罪过程可以看

浅析适用缓刑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缓刑制度作为一项刑罚执行的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与轻微犯罪作斗争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但我国的缓刑制度自扎根伊始,其适用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存在许多未尽完善之处,以安徽省定远县法院近六年来缓刑的适用情况为样本,来分析缓刑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一、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适用缓刑的现状 据统计2006年至2011年,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629人,缓刑适用率39%。2006年宣告缓刑的95人,占给予刑事处罚人数的32%;2007年宣告缓刑的94人,占27%;2008年宣告缓刑的134人,占33%;2009年宣告缓刑198人,占45%,2011年宣告缓刑的333人,占64%;2010年宣告缓刑的235人,占58%;缓刑适用率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在适用缓刑的犯罪类型中,以交通肇事案件和故意伤害案件居多,分别占适用缓刑总人数的19%、29%。 二、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职务经济犯罪缓刑适用率偏高。据统计安徽省定远县法院2006年以来因职务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总人数中,适用缓刑的比例超过55%,盗窃罪适用缓刑的比例仅9%,两者相比,相差较为悬殊。尽管职务犯罪适用缓刑比例高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但如此高比例的缓刑适用率,难免在社会公众心目中造成“官官相护”的印象,而且与民众对贪官的痛狠之心相悖甚远。 2、民事赔偿或罚金执行程度的影响较明显,缓刑适用具有一定功利性。在审判实践中将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履行以及罚金是否执行到位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之一的现象较为普遍,以金钱的付出作为犯罪分子悔罪表现的衡量依据之一,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这种做法极易误导“钱可赎罪”、“以罚代刑”的观念盛行,使缓刑成为有钱人的“护身符”,损害了法律的公平、平等和法院的威信。 3、不利于改造罪犯和罪犯再社会化。刑事审判中,对轻缓刑事案件,尤其是那些社会危害性已消除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撤案、取保侯审、不诉等方式予以从轻处理,而我们却要予以逮捕、判刑,坚持走三道工序,其结果是导致加害人对社会失去信心,甚至产生报复情绪,有的在羁押期间又被交叉感染,为日后重新犯罪埋下隐患。 4、不利于被害人权益恢复和补偿的最大化。绝大部分轻缓刑事案件由纠纷、争执、一时冲动引起,一旦予以逮捕、判刑,致使被害人或因得不到赔偿而陷入生活困难,或因害怕加害人出狱报复而终日提心吊胆。有的加害人因被羁押或入狱服刑而发生人格扭曲,其家人特别是子女也因此失去照顾,因而达不到被害人权益恢复和补偿的最大化。此外,轻缓刑事案件大多侵犯的是个人利益,对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损害较轻,因此我们运用公权力的重点应放在促进被害人权益恢复和补偿的最大化上,同时兼顾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而不是通过对加害人施实刑罚来恢复社会公共秩序。 5、判决宣告及执行缓刑公开宣告不到位,不利于对缓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法院在宣判时只是简单宣告对某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及缓刑的考验期限,但对缓刑的意义以及在缓刑考验期间应遵守的行为规范没有明确告知,以致有的被告人对于缓刑的实际含义并不十分清楚。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及定罪量刑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8b6490502.html,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及定罪量刑 随着现在的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多,交通肇事案件也越来越多。情节严重的,涉嫌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交通肇事罪是怎么定罪量刑的? 如果遇到相关交通事故的法律问题,可以找我们的交通事故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一、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缓刑适用的调查报告

浅谈缓刑适用的现实与未来 --09社会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近年来,山东法院系统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思想,在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充分关注罪犯矫正问题,在维护刑罚公正和保证社会安全的基础上,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逐步加大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虽然各地法院缓刑适用率不断提高,对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缓刑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仍需完善。 调查时间:2009.3—2009.4 调查地点: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庭 调查方式:问卷式访谈式 我国刑法典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法的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法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是刑罚裁量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有助于贯彻少捕的政策、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除此之外,还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的发挥刑罚的功能,有助于更好的实现刑法的目的,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缓刑的适用对于现代的审判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在我所进行的调查中发现缓刑在像是中的适用非常频繁,据了解山东法院的缓刑适用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抢劫、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等几类案件中,占全部缓刑犯人数的75.08%。其中,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率最高,已达到此类案件数量的81.5%;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率为58.78%;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为53.9%。而盗窃、抢劫犯罪的缓刑适用控制相对严格,其缓刑适用率分别为27.34%、19.50%。更进一步了解到,2006年山东各级法院判处的缓刑犯人数比2001年增长了83.24%,这与全国的增长趋势是一致的。缓刑适用率的不断增长,是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也表明了缓刑适用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性。但在缓刑的适用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 一是对缓刑适用标准规定不明确,各地法院缓刑适用不平衡。各市法院、同一市的各基层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仍然存在着缓刑适用标准不一的现象,这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其次,由于个法院的要求和实际情况不同,存在机械适用缓刑、个别案件缓刑适用不当的现象。表现在有些案件应当适用而没有适用缓刑,如有的法院要求对抢劫犯罪一律不适用缓刑,有的对未成年人的缓刑适用力度还不够大等等。有些案件依法适用缓刑但社会效果不好,如对职务犯罪缓刑适用率过高群众反响强烈。此外还存在为适用缓刑而刻意地对犯罪分子减轻处罚的情形。 最后、监管不到位,缓刑犯管理失控。对缓刑犯实施监管就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对缓刑犯的具体表现进行观察并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我国修订后的刑法进一步明确了缓刑考察机关,并且详细规定了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所必须遵守的有关缓刑犯监督管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却不难发现,由于监管不力,缓刑犯管理失控的现象仍相当严重。有时07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全文

2015最新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我国每年发生许多起的交通事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者超过20万人。近几年我场的交通事故数量也呈现直线上升,很多交通事故的原因都是酒驾、超速行驶,这就体现了某些人对于交通法规的漠视。我整理了最新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下面我们来看看。 在了解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之前先要了解什么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可以说,如果某些肇事车辆车主不肇事逃逸,而是及时送伤者去医院抢救,也许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就不会一直居高不下了。我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接下来我们一起了解一下什么是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

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臵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刑法学》试题A (4)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 《刑法学》试题-A 院别班级学号姓名 核分人签名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 A.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 B.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C.只有在造成法定损害结果时才处罚过失行为 D.未完成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 2、想像竞合犯之所以被认为是实质的一罪,是因为() A.只触犯一个罪名 B.只造成一个危害的结果 C.只侵犯一个客体 D.只有一个行为 3、甲杀乙,致乙重伤,误认为乙已死,为毁尸灭迹,将乙掩埋。法医鉴定,乙是因窒息死亡。甲的行为() A.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D.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既遂) 4、连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数罪并罚时应当采用()A.限制加重原则 B.并科原则 C.吸收原则 D.相加原则 5、按照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中断的条件之一是在追诉期限内() A.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的违法行为

B.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C.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D.犯罪分子阻止被害人向公检法机关提出控告 6、某甲为铁路扳道工,其工作是在相向的火车驶来时负责将铁轨岔开,以使火车安全运行。一日某甲因奖金分配问题与领导发生争执,为了发泄不满,在其值班期间擅自离开,结果造成两列火车相撞的重大事故。则某甲的行为()A.属于作为的故意犯罪 B.属于作为的过失犯罪 C.属于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D.属于不作为的过失犯罪 7、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在刑事责任中的意义是() A.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B.负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D.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 8、某甲在正当防卫过程中误将前来制止不法侵害的公安人员当成犯罪分子的同伙加以伤害。甲的行为属于() A.想防卫 B.防卫挑拨 C.防卫不适时 D.防卫过当 9、甲为了抢劫乙而尾随乙,在尾随程中甲忽然听到身后有脚步声。为避免罪行暴露,甲匆匆离去。其实甲是作贼心虚,他身后根本没有人。甲的行为()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抢劫罪(犯罪未遂) C.构成抢劫罪(犯罪中止) D.构成抢劫罪(犯罪预备) 10、甲蓄意盗窃,于深夜潜入本单位的财务室,但打开保险柜后,发现空无分文即离开,甲的行为是() A.盗窃既遂 B.盗窃预备 C.手段不能犯未遂 D.对象不能犯未遂 11、甲乙共同实施盗窃犯罪,盗得财物后,甲离去。乙发现屋内有一熟睡的少女,顿起歹意,将少女强奸。对于强奸罪() A.由乙独立负刑事责任 B.甲构成未遂,乙构成既遂 C.甲构成中止,乙构成既遂

我国缓刑守则适用条件.doc

我国缓刑制度适用条件 当代各国缓刑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其适用都有着严格的条件,一般都只针对罪行较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或施行法定刑后其家庭将发生严重困难,本人可能失学等的罪犯。譬如德国刑法典第56条之规定:缓刑适用于被判处1 年以下自由刑者或者被判处两年以下自由刑的具有特别情况的犯罪人。俄罗斯刑法典的第73条规定:对被判处劳动改造、限制军职、限制军纪营管束或剥夺自由,不服刑亦可能得到改造的被判刑人,法院可以判处缓刑。在我国,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一)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缓刑适用的前提要件是指缓刑适用的对象,即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战时缓刑制度中仅限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且只能在战时。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此可知,我国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适用缓刑的对象只能局限于罪行较轻的人犯,而不适用于重刑犯。之所以这么规定与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有关,通过对刑法的学习我们知道,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般来说,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刑期长短的规定是直接反映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刑期越长,其社会危害程度也就越严重,反之,则相应较小。所以被判处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社会危害性是较严重的,不宜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不能适用宣告缓刑。而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宣告缓刑,把他们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可以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体现惩办与宽大的结合,实现刑罚的社会化。这一规定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而且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三年以下的罪刑占大多数,这一规定能够将缓刑的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另外,对于我国主刑中作为最轻刑种的管制,由于其本身是一种不予关押的刑种,所以没有适用缓刑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对于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应不包括三年此本数,以避免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缓刑适用上的泛滥,防止因法官刑罚裁量的随意性造成司法腐败,引发矛盾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二)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是指缓刑的适用标准,即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暂不执行所判刑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适用战时缓刑的标准是罪犯在战争状态下没有现实危险。并非所有的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目的实现是建立在不危害社会的基础上的,只有确保犯罪分子缓刑后不致危害社会,才能实现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同时也节省刑罚执行中人力及物力资源的目的。否则,不仅会给社会带来危害,还将引发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不满,产生对缓刑制度合理性的异议。笔者认为,认定犯罪分子缓刑后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主观方面,包括犯罪分子的成长历程、犯罪后的思想言语、是否积极交待自己的罪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有深刻认识和悔悟

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姓名黄志 学号 1334001267726 学校池州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老师章海北老师 写作时间2015年11月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池州分校

目录 [内容摘要][关键词] 一、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律概念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二、交通肇事案例中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以及交通肇事罪与他罪的区别 (一)交通肇事罪的关键 (二)交通肇事罪与他罪的区别 三、对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的把握 四、交通肇事罪的处理 (一)相关法律方面的认定 (二)减少肇事罪的改善措施 五、参考文献

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姓名:黄志 学号:1334001267726 【摘要】随着中国社会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车辆增多,公路运输路线拉长,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也在不断增加,交通肇事罪已成为当前犯罪体系中最多发的罪行之一。它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团结安定,有时甚至为个人和国家带来严重的利益损失。而中国目前法律体系出现的对交通肇事罪认定和处理在不同城市之间出现认识上的偏差等问题,导致出现很多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定义的解释和方法来对交通肇事罪进行明确的认定和处理方案,在深层次中降低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理;意义;

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一、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概念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对于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也需从这四个方面着手考虑。 1、主体 按照常理来讲,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题,但在特定的环境来看,本罪主体一般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肇事案件对于各方当事人的责任鉴定是十分细致的,比如观察是否违反地区性交通管理规定,命令和城建、路政管理部门等等;比如在交通事故中有非交通运输人员肇事、如非司机开车撞死行人或翻车造成死亡;又如骑车人违反交通法规将行人撞死,这些也都

假释期间重新犯罪能否适用缓刑

假释期间重新犯罪能否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服刑五年后被假释。在假释期间,王某伙同贾某窜至某停车场,盗窃摩托车一辆,价值8370元。王某被抓获后,为减轻罪责,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贾某等3人,使公安机关破获两起重大盗窃案件。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拟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但对于王某在假释期间故意重新犯罪能否适用缓刑,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适用缓刑。理由是:1.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王某在假释期间重新犯罪,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假释,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即两年假释考验期合并执行,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其最高刑期在总和刑期三年以下。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王某虽然在假释期间重新犯罪,在其归案以后,又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从综合情况判断,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3.王某有立功表现,依照刑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也正是这一法律条款的具体体现。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适用缓刑。理由是:1.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然后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合并执行。显而易见,前后两罪的判决活动是相对独立的,对他的从轻处罚不应体现在数罪并罚后的判决中。2.王某的行为不符合缓刑的条件,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后在假释期间又伙同他人盗窃作案,虽然犯罪情节较轻,但说明王某屡教不改,毫无悔改之意,其立功行为只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不能认定是一种悔改表现,假如对其适用缓刑,难以保证其不再危害社会。3.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由此可以看出,在假释期内有一般违法行为尚且要收监执行,更何况是故意犯罪,否则体现不出罪刑相适应的原则。4.王某虽然不是累犯,但他的行为较之累犯来说,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性更大,更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对于王某不能适用缓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办案流程

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办案流程: 1、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 对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一定要快速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迅速抢救伤者,控制肇事者,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寻找目击证人,勘查事故现场,对肇事逃逸的要及时布臵警力进行堵截。进行现场勘查时一定要及时迅速、全面细致。对现场的证据一定要及时提取,依法提取,妥善保管。对需要检验、鉴定的要及时进行检验、鉴定。 2、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它对能否构成刑事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及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据(鉴定结论),它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集中体现,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勘查、调查后做出的专业性很强的科学结论,它只是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不是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决定,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正当权利的依据。 3、立案、破案 对经过调查的交通肇事案,符合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且归自己管辖的,应当立即转为刑事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报经上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立案后,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的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立案,与其它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才能确定肇事者是否有罪。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没有作出事故认定书前,对很多交通肇事案的责任是不明确的,也就是说对能否构成刑事案件是不明确的。因此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很多交通肇事案只有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才能知道应该

适用缓刑上诉状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适用缓刑上诉状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运用法律或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可以 提出上诉,那么,下面是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适用缓刑上诉状, 供大家阅读参考。 适用缓刑上诉状1 上诉人:李xx,男,xxxx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市xx区某 乡某村大街7排5号3户,现羁押于xx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xx市迎泽区人民法院(xxxx)迎刑初字第 23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审量刑畸重,请求撤销xx市迎泽区人民法院(xxxx)迎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从轻处罚,同时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对判决书所述交通肇事的事实认定及定性无异议,但认为量刑畸重,同时应当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对此情节应当予以考虑。 2、综合考虑上诉人认罪态度,积极赔偿,被害人过错,案发时间、地点,过失犯罪,应减少基准刑70%以下。 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13、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5、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7、(1)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 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综上,对于上诉人应 减少基准刑70%以下。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 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 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 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 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 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

山东省盗窃罪量刑标准细则

山东省盗窃罪量刑标准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实施细则】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盗窃数额未达到1 千元,但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构成盗窃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1 次,数额达到1 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数额达到1 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数额达到6 万元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超过1 千元的,每增加250 至3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500至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超过6万元的,每增加5千至8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盗窃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盗窃数额较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盗窃数额巨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 (3)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可以根据损失情况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入户盗窃的;盗窃金融机构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可以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上述情节已经作为定罪情节的除外。 3.罪中量刑情节 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4.罪前、罪后量刑情节 在案发前主动将全部或者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失主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5.确定宣告刑的特别规定 根据盗窃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计算的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如果盗窃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上一档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不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什么情况下适用醉驾缓刑条件-

什么情况下适用醉驾缓刑条件?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以下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上的,或者具有前款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适用缓刑。 一、什么情况下适用醉驾缓刑条件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以下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上的,或者具有前款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适用缓刑。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以下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 (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事故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 (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8)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 (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惩治“醉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重点打击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及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

山东省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超过30 万元的,每增加1 万至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30%以下确定基准刑。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伤亡后果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超过30万元的,每增加0.5万至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30%以下确定基准刑。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

2017年法律硕士法学试题(刑法学样题)及答案

2017年法律硕士法学试题(刑法学样题)及答案

2017年法律硕士法学试题(刑法学 样题)及答案 专业基础课试题 刑法学 一、单项选择题:第1-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2.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单位应当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负刑事责任B.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 C.单位犯罪的实质特征是为了单位的利益D.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3.关于过失犯罪,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B.过失犯不存在未完成罪 C.既处罚过失结果犯也处罚过失危险犯 D.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 4.甲给乙5万元请乙教训丙一顿,乙给丁2万元让丁打丙,并带丁辨认了丙。之后,甲感到害怕,又打电话给乙说不打了,并说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只需乙退回2.5万元。乙当即说听你的,但未向丁转达。丁还是带人将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5.下列情形中,属于必要共犯的是 A.包庇罪 B.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C.寻衅滋事罪 D.组织恐怖组织罪

6.甲、乙通奸生有一女,为避人耳目,将女婴置于人迹罕至的山林中,该女婴因饥渴而死。对甲、乙应当 A.按遗弃罪定罪处罚 B.按虐待罪定罪处罚 C.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D.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7.甲因与丙有矛盾,故邀乙相助打丙。到丙家后,乙冲过去给丙一拳,致丙口鼻流血;甲随即刺丙一刀,造成丙重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对乙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罚。 B.对乙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处罚 C.乙不构成犯罪,因为其拳击未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 D.对乙应当按照主犯处罚 8.甲在盗窃时被当场抓获,经审讯,甲主动交代了自己与乙共同盗窃某仓库的犯罪事实。对甲的交代行为应当认定为 A.自首 B.坦白

盗窃罪缓刑适用条件

盗窃罪缓刑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盗窃罪的缓刑适用条件; (1)盗窃罪缓刑适用条件(1)犯盗窃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 ①实施盗窃行为五次以下,盗窃数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的; ②实施盗窃行为三次以下,盗窃数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的; ③初犯、偶犯,盗窃数额不超过3万元,同时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的。 (2)犯盗窃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①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②一年内多次入户盗窃的; ③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的; ④盗窃公共设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⑤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刑法》的规定 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符合上述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 缓刑的考验期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撤销缓刑的情形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撤销缓刑的两种情形: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的种类 缓刑分为一般缓刑和特殊缓刑(战时缓刑)。 1、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非军人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2、特殊缓刑,是指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 并不是所有犯罪的人都可以被判处缓刑,存在以下5种情形的犯罪人员不能对其适用缓刑: 1、累犯; 2、强奸、抢劫等暴力性犯罪; 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2)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3)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交通肇事罪中刑罚量刑设定

交通肇事罪中刑罚量刑设定与犯罪预防关系反思 指导老师:郑军男 年级:07级九班 姓名:苏云飞 学号:22070927

目录 引言 (2) 一、今年交通事故发生情况概述 (2) 二、交通事故的预防 (3) (一)技术性预防 (二)制度性预防 (三)惩罚性预防 三、交通肇事罪刑罚量刑设定缺陷对预防交通事故的阻碍 (4) (一)现行法律法规概述 (二)现行量刑法律法规的缺陷 (1)量刑过分依赖于结果性评价 (2)量刑忽略了交通肇事的预防阶段 (3)量刑幅度过低 四、对我国交通肇事罪刑罚量刑设定的意见与建议…… (8) 五、结语 (8) 六、注释 (9) 七、参考文献 (10) - 1 -

道路交通事故115.2万起,同比上升1.4%【3】。这些数据表 明,在国家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不懈努力下,恶性交通事故确实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有效遏制,但是交通事故的发生,仍然相当的频繁。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带来了极大的财产损失,同时也给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不可恢复的损害和痛苦,而且也给肇事者本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许多惨痛的事实不断告诫我们,在享受现代交通工具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手段,抑制其消极因素,以真正造福于人类社会。从近3年有关部门统计的数据来看,国家各部门都正在作出大量努力,这无疑使我们对道路交通的安全建设更加充满信心。 二、交通事故的预防 针对道路交通安全这一现代社会的专门化问题,相关部门在大量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交通事故预防体系,归纳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的预防措施: (一)技术性预防 比如对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车辆颜色的研究以发现哪种颜色的汽车更易发生交通事故。 (二)制度性预防 比如规定行人过马路走斑马线、自行车不能走快车道,机动车保险费率与车辆违法情况挂钩等,这两种预防属于事先预防又可称为积极预防。 (三)惩罚性预防 如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给予刑罚处罚。这种针对已经发生事故的惩处措施是一种消极性预防,其在给予行为人相应违法行为报应的同时,威吓行为人不敢再犯,同时教育社会一般公众不要重蹈覆辙。 其中技术性预防主要是采用各种技术手段并加以实证研究进而运用于实践。制度性预防主要是决策部门制定相应的道路交通规则,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是惩罚性预防中的刑罚预防所涉及的问题。我国刑法在将社会危害性严重的交通肇事行为规定为犯罪时,除了让犯罪行为人因其肇事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从刑罚目的上看,更为重要的是使行为人日后在交通运行中谨慎行为,并使他人以此为戒。但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制度设计上过分偏重交通肇事行为的后果和刑罚的惩罚作用,阻碍了其预防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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