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森林资源可持续监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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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森林资源可持续监管方案

林业局森林资源可持续监管方案

森林资源是林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林业生态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进步探索我县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新模式,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的通知》精神和省林业厅文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长泰县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长泰县位于东北部,属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光热水资源丰富。全县土地面积135万亩,林业用地面积100万亩,其中生态公益林地27.5万亩,森林覆盖率66.4%,活立木蓄积量307万立方米。桉树面积33.7万亩,所占林地比重在全省名列前茅,年可采伐桉树5万多亩,桉树已成为长泰森林资源的新增长点。

二、试点的指导思想、实施原则和总体目标

㈠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增强生态系统功能、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宗旨,以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优化森林资源结构为主线,以将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实施落实到山头地块为载体,实现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提升我县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水平。

㈡实施原则

1、持续发展原则。在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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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观念,创新机制,既考虑经济发展的需求,又注重森林资源质量的提高和森林结构优化,充分协调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努力实现森林资源持续、稳定、科学发展。

2、分类指导原则。按照“沿海林业,重在提高效益”的发展思路,坚持保护和利用并重,实行分类经营,分类指导,探索公益林与商品林的经营措施,针对不同森林结构和不同起源的林分等特点,开展相应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

3、科学经营原则。根据不同经营主体类型,在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的总体框架下,按照广大林农能接受、林业部门可操作和具体实施简易实用的原则,分别编制详细、简明、简易的森林经营方案,推行按小班面积控制采伐,引导林农走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经营之路。

4、以人为本原则。森林采伐管理改革主要落实的是林木处置权,通过制定科学规范的林木采伐计划分配方法,对采伐指标分配实行“阳光”操作,鼓励引导经营主体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赋予广大利益群体的参与权、知情权,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

㈢总体目标:至“十二五”期末,我县有林地面积达90.7万亩,森林覆盖率达67.15%,森林蓄积量达到331.74万立方米以上。通过试点,全面完成长泰县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集体和其他所有制森林经营单位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率达100%。届时,我县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将以《长泰县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为指导,以各类森林经营方案实施为基础,以多种森林经营技术和模式为支撑,全面推进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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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

三、试点任务和主要内容

㈠试点任务:

根据我县“十二五”林业发发展规划,围绕积极探索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的模式和技术体系,深入开展以推行森林经营方案实施和森林采伐管理改革为重点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实现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优化森林资源结构,推动我县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㈡主要内容:

1、调整生态公益林布局。

在前期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时,因认识不足、技术失误、时间仓促等原因,我县现有生态林布局不尽合理,有些重要区位没有得到保护,一些重点商品林区错划为生态林。为妥善处理林业生态建设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必须从本县实际出发,调减生态公益林总规模,并对全县生态公益林与商品布局进行微调,将以下4种区位明显的林木林地区调整为生态林:一是生态脆弱区的林木林地;二是生态区位重要的区域,如饮用水源保护地、农田灌溉水源分布区及坡度陡采伐后难以更新的;三是高速路、国道、省道、铁路两侧和江河两岸一重山;四是位于城区四周、景区周围等具有保护价值的商品林。同时,将一些生态区位不重要地段的生态林调整为商品林,使其布局更趋合理。

2、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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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XX年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为依据,编制长泰县森林经营规划,确定全县林业发展目标和方向,制定森林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在森林经营规划框架控制下,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要求国有单位编制较为全面的森林经营方案;鼓励股份林场、个私联合体等编制简明经营方案;引导分散经营的农户走合作经营之路,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其它以乡镇为单位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对通过审定的森林经营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测算限额;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科学经营的原则测算核定森林采伐限额,构建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可持续经营体系。

3、简化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⑴林业用地种植的林木坚持限额管理和凭证采伐制度。实行采伐限额总量控制,按生态林、商品林蓄积限额分项控制。取消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分项。采伐限额实行五年总控,年度间可以调节使用,节余采伐指标顺延使用,提前使用不超过年度限额的30%。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备案制,改“蓄积、出材”双项指标控制为“蓄积”单项控制。以蓄积指标同上级下达的采伐限额对接,通过伐区调查作业设计,将蓄积控制转化为实地面积控制。改现行的核查蓄积量为按面积核查,以采伐面积四至为限。林业用地种植的各类林木都必须凭采伐证采伐,采伐木本果树、竹类的可不搞伐区规划和伐区作业设计,可按株数控制,不抵采伐限额,不征收林业规费。

⑵非规划林地种植的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采伐时不必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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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林木采伐许可证》,不搞伐区规划和伐区调查作业设计。但应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向当地林业站报备在非规划林地植树造林的情况。需要采伐时,业主应将采伐地点、树种、数量等情况书面报当地乡镇林业站备案,经林业部门派员勘查核实后,在林木所在村和林业站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印制有统一编号的《非规划林地采伐证明》和《非规划林地运输证明》规范文本,以便掌握非规划林地的木材生产量,同时防止规划林地和非规划林地采伐管理混淆。林木采伐后需要运输的,凭当地乡镇林业站的非规划林地采伐或运输证明在本县范围内运输。出县的,凭当地乡镇林业站的证明办理全省统一的《木材运输证》。群众采伐运输非规划林地种植的木本果树、竹子,要求办理采伐运输证明的,林业站可以出具证明。

4、实行森林采伐分类管理

按照沿海林业划分的布局,探索森林资源分类管理o具体措施,实行分区施策,将全县林业用地划分为生态林和商品林“两大类”:一是对生态公益林总体上管严,分三级管理:

一级:严格保护型生态林。对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坡度达35℃以上,采伐后难以更新,生态极度脆弱区的林分严禁采伐。

二级:重点保护型生态林。(1)对列为国家一级保护的生态林,特种用途林、只准进行抚育间伐或更新采伐,禁止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采伐,更新采伐只准采取择伐和渐伐方式,严禁皆伐。(2)高速路、国道、省道、铁路两侧的生态林不得皆伐,实行隔行隔带择伐,采伐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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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限制;(3)江河两岸一重山以及位于城区四周、景区周围等具有保护价值的生态林、可进行小面积皆伐更新改造、择伐更新改造和综合更新改造等方式,抚育采伐蓄积强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5%,更新采伐时应实行隔带或小块状采伐,每条采伐带最大宽度不得超过30米,采用小面积皆伐更新,每块最大面积不得超过3公顷。二级生态林采伐后积极套种阔叶树种,特别是珍贵乡土树种,促进形成复层异龄林,不断提高生态及景观功能。

三级:一般保护型生态林。生态区位一般的,立地质量在Ⅲ类地以内、坡度35度以下、不易造成水土流失的人工林,要统筹生态和经济效益,提倡多树种造林、培养大径材,在保证更新和科学配置伐区的前提下,允许对达到自然成熟期林分按小班面积或自然地形界线皆伐。各树种自然成熟期按省林业公布的主伐年龄确定。对一般保护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内郁闭度在0.4以下或亩蓄积3立方米疏林地、或遭受严重灾害无培育前途,虽未达到自然成熟期的低效生态公益林,经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认定后,可以按小班面积办理采伐许可证,实施皆伐改造,以增加有林地面积,提高森林的防护效益。一般生态林地采伐后,要积极营造闽粤栲、火力楠、红锥、相思树等乡土阔叶树种和其他阔叶树种,逐步实现把单层纯林改造成复层林或混交林。一般保护生态公益林地已种植桉树的,可按照《省林业厅关于市生态公益林桉树限制性经营利用试点的批复》的规定进行限制性经营利用,一般保护生态公益林地已种植经济林、竹类的,参照人工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但采伐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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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按生态林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二是商品林总体上放活,分两类管理:

第一类是天然商品林:优势树种为阔叶树的,坡度35度以上的禁止采伐;坡度35度以下,对采伐后可以更新的按小班面积进行择伐。优势树种为针叶树的,坡度35度以上的按小班面积对针叶树进行择伐利用,坡度35度以下的按小班面积进行限制性采伐。

第二类是人工商品林:包括人工起源的一般用材林(含珍贵树种造林)、工业原料林、竹林、经济林、薪炭林,原则上给予放开经营,以森林经营方案为指导,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按市场机制的原则,根据经济成熟或工艺成熟自主设定主伐年龄,采伐不受坡度、面积、树种等因子的限制。但要积极引导经营者适当延长生长周期,培育大径材。

四、工作进度及完成时限

㈠XX年2月成立长泰县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领导小组,制定试点实施方案,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㈡XX年3月份,召开全县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工作启动会,传达学习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有关文件精神,安排部署试点工作。

㈢XX年12月底前完成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方案修编工作,并付诸实施。

㈣XX年6月底前完成长泰县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编制,并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评审。

㈤XX年6月至XX年12月组织开展集体林和其他所有制森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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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合作经济组织为单位编制简明森林经营方案。

㈥XX-XX年,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一批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示范场、示范村、示范林,以点带面,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推广。

㈦每年12月份,进行阶段性试点总结,找出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为深化试点提出对策。

五、保障措施

㈠组织保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林业局长担任组长,分管林政、资源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林政、资源、规划、林改、营林、科技、执法、财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检查监督。

㈡限额保障。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在做好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条件下,应根据我县可伐资源,重新核定试点期内的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按生态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办法,取消采伐类型限制,将上年度结余的商品林采伐指标可结转试点年度使用,经报省厅批准或备案后使用,确保采伐改革有指标执行。我县要坚持伐区调查设计,用伐区调查设计的蓄积与采伐面积范围的实际产材互相验证。

㈢监管保障。县森林公安、林业执法大队等将加大对伐区采伐、检验人员及木材流通、经营加工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稽查力度以及未按时完成迹地更新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借改革之机出现的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收滥购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林区安定稳定,促进生态受保护、林农得实惠,保障试点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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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经费保障。根据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试点工作任务和要求,完成这项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县林业部门将本次改革作为每年的林业项目之一,落实项目资金,试点工作经费的筹措准备采取地方财政落实一点、上级主管部门支持一点、林业局从办公经费挤一点的办法,以确保试点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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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队伍建设材料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不断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 ——ⅩⅩ森林公安局 ⅩⅩ森林公安局正式设立于1993年,成立之初其名称为“ⅩⅩ林业公安科”,当时共选调干部6人,普化同志担任科长职务。1996年经州编委重新核定编制为7人,1999年更名为“ⅩⅩ森林公安局”、“ⅩⅩ森林警察支队”,全局现有民警6人,其中正、副局长各1人,普化同志担任局长。 ⅩⅩ森林公安机构由于历史原因设立较晚,1991年全州仅有3个林业公安派出所(同仁县林业公安派出所、尖扎县林业公安派出所、麦秀林区林业公安派出所),共有民警14人。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逐步发展壮大,到2006年已成为拥有1个地级、4个县级森林公安局、7个派出所、54名民警的队伍。 黄南藏族自治州位于青海省东南部、地处九曲黄河第一湾,辖同仁、尖扎、泽库、河南四县,州政府所在地隆务镇距省会西宁180公里,总人口21.23万人,全州总面积1.89万平方公里,境内有较为丰富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全州林业用地为283.55万亩。其中有林地59.9万亩,疏林地22.17万亩,灌木林地3.06万亩,宜林地37.2万亩。在有林地中,天然林面积57.54万亩,占

有林地面积的4%,活立木总蓄积量519万立方米,天然林蓄积量占95.79%。ⅩⅩ林业资源的主要特点是:灌木林地面积大,占林业用地面积的56.78%,天然林比重大,占全部林业用地的99.16%,人工林比重小,仅占0.84%。野生动物有100余种,主要有雪豹、蓝马鸡、岩羊、血雉等,都是我国特有物种,具有较高的科研和经济价值。 多年来,ⅩⅩ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克服工作任务重、警力严重不足、经费短缺等困难,不断加大执法力度,连续几年在林区开展了“破案攻坚战”、“春雷行动”、“绿剑行动”、“三江源行动”“天保行动”、“猎鹰行动”、“候鸟行动”等专项打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各类案件发案率明显下降,林区社会治安秩序趋于稳定,森林防火工作取得连续十二年无森林火灾发生的好成绩。与此同时,为确保民警执法水平的提高和办案质量,州森林公安局注重加强基层森林公安队伍建设,通过在全州开展执法质量考核、岗位练兵以及加大民警培训力度等,逐步规范了基层森林公安民警队伍管理和办案程序,进一步提高了全体森林公安民警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为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长期以来,ⅩⅩ森林公安局通过不断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保持和发扬森林公安艰苦奋斗、顽强拼搏,无私奉献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职责,取得了上级认可、群众满意的成绩。在近年来省森林公安局各项工作考核中名列前茅,曾荣立集体二等功,被最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宁夏林木种苗管理总站赵正峰 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林业局于2011年11月14日印发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这是我国第一部《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办法》从2011年11月14日开始实施,它有效填补了我国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律空白,有利于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对国有林场建设管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深远意义。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重要力量,管护着全国近四分之一的珍贵森林资源,在生态安全维护、后备森林资源培育、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家一直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国有林场管理规定,在某些方面使国有林场管理长期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各地侵犯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和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同时,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集体林地已经基本承包到户,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农民个人财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破坏。与之相对,国有林的管理相对比较薄弱,日益成为各种矛盾和纠纷的集中发生地带,严重影响国有林作用的发挥和国有林场健康发展。此外,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加快和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社会各个领域的立法工作都在开展,如资源管理领域、文化领域、医疗卫生领域等,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逐步完善,而作为我国林业建设重要力量的国有林场的立法工作却迟迟没有实质性推进,与整个社会的法制进程很不协调。因此,为切实加强国有林场立法工作,依法保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国家林业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历经三年多时间,制定出台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国有林场六十多年来没有法律的空白,有利于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近年来,一些省份已经制定了地方性国有林场管理法规,如山东省出台了《国有林场条例》,湖南、湖北、甘肃等省制定了本省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福建省出台了《国有林场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等,这些都为制定全国性的国有林场管理规范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

森林资源管理方案

森林资源管理方案 一、加强林地管理工作 各地要把保护林地作为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国家对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明奖惩,强化责任,采取严格措施,加强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形成“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占补平衡”管理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近年来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认真清理,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的处理力度。各地实施的土地治理工程,凡属于林地的治理后必须用于造林,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 二、规范集体森林资源流转行为 (一)依法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凡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农户同意,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林业生产要素市场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公开进行。林地和林木的流转应按“林业要素市场”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评估,不得搞暗箱操作、贱卖山林。森林资源依法流转后,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监管,搞好服务,督促林地使用者及时造林。 (二)认真抓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地林业部门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林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认真审查申请材料,把好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关。对“四至”清楚、权属关系明确、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的每宗林地,要及时为林权所有人办理林权证。凡流转程序不合法、林权登记手续不完备和林权争议未解决的一律不得办理林权证。 (三)积极支持和鼓励集体林地向林浆纸项目流转。依法管理。 (四)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收益部分要确定合理的分配方式分利到户。提留前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农户或村民代表同意。农户每年的收益部分都要以股权证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资字[2014]32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4.04.01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 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办资字〔2014〕32号) 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监督系统案件督查督办工作,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

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工作的管理,加大案件督查督办力度,有效地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负责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专员办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和监督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森林资源管理的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专员办督查督办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主要包括: (一)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批转查办

当前森林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森林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林伟军 森林公安作为国家公安机关派驻林区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是国家公安机关的一个专业警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稳定,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保障林业建设顺利进行的神圣使命。在新形势下,作为森林公安机关更应充分履行职责,在林业主管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坚强领导和指导下,理顺内部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林业法制,强力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实现林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一、当前森林公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森林公安执法主体资格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县区级以上森林公安机构多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内设,并同时受林业、地方公安和上级森林公安管理和指导,内设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和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同时,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未实行财政一级预算,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二)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确 一是治安案件管辖方面:森林公安机关以保护森林资源为己任,理应受案查处所有涉林治安案件,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四项: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林区内

发生的案件。而对非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当管辖哪些治安案件却没有明确,导致部分森林公安机构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查处涉林治安案件。 二是刑事案件管辖方面:在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明确19种森林案件划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管辖限制性条件多,而且很不完善,不同程度引发管辖争议。在刑事案件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时,常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手材料简单粗糙和所收集证据不够全面客观而导致质量不高,因此对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案件较少提出复议、复核,致使一些本应受到惩处的案犯未能受到应有的惩处。 三是县区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不明确。森林案件大多由县级森林公安查办,而县级森林公安受警力、装备、技术等制约,缺乏处置应对大要案件的能力。一些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的案件以及地方重点工程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等案件,很难得到有效处理。 (三)执法权限受到限制。 当前,我省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大多数未能以自己名义办理治安案件和立案侦查森林刑事案件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及移送起诉。一是《森林法》中赋予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责与森林公安机关所拥有的职权没有形成有机统一,有责无权,履职困难,森林公安办案,其他名义处罚。二是留置盘问、传唤、检查、行政处罚等手续报批复杂,侦查破案效率低下。三是森林公安查办案件,受专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 者评选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4.09.20 【实施日期】2004.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 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多年来,全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森林资源管理系统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艰苦奋斗,为我国森林资源持续保持“双增长”,保障“六大工程”顺利实施,推进林业的历史性转变和跨越式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涌现出一大批工作优异、事迹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了弘扬先进,激励社会各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积极性,推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的通知》(林资

发[2004]96号)的要求,决定开展森林资源管理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和范围 (一)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单位150个,范围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森工林业局;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森林资源管理、林政执法和资源监督机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其它从事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林业企事业单位,包括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和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及所属部门。 (二)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工作者200名,对象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从事森林资源管理、林政执法、资源监督和科研教学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

2018年森林督查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森林督查工作实施方案有效遏制违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项制度,认真完成县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自查自评;监督检查2个州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下面是带来的2018年森林督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乡生态文明建设,及时发现和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以优异的工作成绩迎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厅组织开展的以森林资源监测、检查、执法全覆盖为主题的森林督查,以及同时开展的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工作,经乡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全国森林资源督查工作是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和中央环保督查、全国国土资源督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创新森林资源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长效责任和制度体系,着力解决当前森林资源监管“被动式发现、运动式查处”的问题,切实加大对违法破坏林资源行为的发现、查处、整改和恢复力度,有效遏制违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督促各村委会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项制度,

提升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不断开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资监函〔2018〕23号)、《**省2018年森林督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关于开展2018年森林督查工作的通知,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以林地“一张图”为基础,充分应用遥感技术,建立健全“天上看、地下查”常态化的监督和执法机制,实现全乡森林资源的监测、核查、执法“三个全覆盖”为目标,确保破坏森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查处、整改和恢复到位,有效遏制违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项制度,认真完成县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自查自评;监督检查2个州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 三、工作内容 (一)县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自查自评。内容包括各村委会涉及林地面积、林地保有量、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营造林等量化指标在内的责任制建设、保障措施、工作实效和特定检查四个方面。

关于当前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问题

关于当前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问题 的探讨及改进建议 当前,森林公安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森林公安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体制的逐步理顺、大力加强“三基建设”等措施的实施,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高度重视,为森林公安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难得的机遇,也使森林公安成为生态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主力军和中坚力量,并且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安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领导和机关以及人民群众对森林公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迫切要求森林公安在队伍正规化建设、执法办案、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有新的跨越,实现森林公安全面建设的标准化、规化、制度化、法制化。下面,就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执法办案、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队伍正规化建设方面 一是警力严重不足。就我县而言,现有森林公安民警28人,负担着全县430万亩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人均保护面积十几万亩,而且28人中除满足局设机构必需的人员安置外,每个派出所只能有3人。森林公安民警因森林管辖面积大,生活办案条件落后,案件发生多而侦破难等工作压力影响,警力严重不足。 二是民警素质参差不齐,年龄结构差异较大。就我县而言,目前民警的来源渠道一个是从社会上公开招录,再一个就是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虽然警力在数量上比以往增加了,但是从人员业务素质上看,有少部分民警在某些方面还有所欠

缺,能力素质有待提高;军转干部初次踏进公安的大门,新的岗位必然需要给他们时间去适应,加之培训转警受名额等因素的限制,导致在专业上需要他们自己去摸索和在实践中去学习,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年龄差异较大,断层现象严重,有少数民警年龄已达50岁以上,虽然他们工作任劳任怨,但因精力、体力有限,有时工作效率不是很高。 三是管理欠规。森林公安在队伍管理上虽然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但存在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全面、不完善、表面化和执行不力的现象,导致在某些细节上出现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加强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首先,必须依靠制度管人,要从制定各类管理“规矩”入手,认真分析队伍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查找原因,完善制度体系建设,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其次要加大执行力度,若执行不力,一些“顽症”就会反弹,很多制度、规章就成了一纸空文, 制度要一套,实际做的又是一套,不少工作浮于表面, 导致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水平在低层次徘徊。 四是教育训练跟不上。虽然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都按照上级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大练兵活动,提高了民警的体能、技能素质。但森林公安机关在训练方法、训练机制方面还不规,不能充分调动民警的练兵积极性,练好练坏一个样,没有训练激励机制,没有采取战训合一的模式,练兵效果不佳,摆“花花架子”,有存在为应付上级考核而练的现象。 (二)执法办案方面 一是执法体制有待进一步规。治安管理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国治安管

2016年林业局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总结

2016年林业局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县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围绕“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发展思路,不断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创新工作思路、改进管理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作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县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在逐步完善和不断规范的基础上,得到了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也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森林资源得到有效管护,森林生态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林产业逐步发展壮大,林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显著提高。 (一)完善了森林资源管理措施 一是逐步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制定了相应的考核办法,并将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纳入对政府的考核范围。通过建立目标责任制,真正做到各级政府认真履职、林业部门狠抓落实,使全县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健全、管理有序、依法行政、便捷高效、保障有力; 二是以乡镇和林场为单位,对各自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划分管理责任区,制定管护方案,落实管护责任人员和护林员。每一个管理责任区有一名林业站人员负责,责任区内

根据森林资源情况从每个村寨配备相应护林员进行日常巡护,具体责任落实到个人和山头地块; 三是制定林业站管理制度、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木材加工厂管理制度、护林员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强化各个环节的管理。 (二)规范了林权林地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林地林权的管理。 一是加强对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的管理。围绕“依法审批、节约用地,占补平衡”的林地管理机制,主动介入,积极指导,配合用地单位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年度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林地行为。 二是建立健全林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实现林权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全年共排查各种林权林地纠纷15起,完成调解1起,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县人民政府下行政处理决定4起,建议或转交10起,调处率100%; 三是实施低效林改造项目3万亩,有效地改善了林分结构,调节林地的生态功能,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编制《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编制 《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的通知 为了有针对地加强对林业区划范围内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管理,促进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利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林业局决定组织编制《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以下简称《保护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保护目录》的意义 森林风景资源是我国自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形象的重要构成要素,是激发人类创造性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理念的重要源泉,是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提高自身生活质量的重要载体,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通过编制《保护目录》,将林业区划范围内具有稀有性、典型性和突出普遍价值的森林风景资源纳入重点保护范围,实行分类管理,对强化遗产资源保护,进一步发挥森林风景资源在凝炼国家良好形象、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弘扬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方面的作用以及充分发挥林业的多功能、多效益,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户外游憩需求,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对此要提高认识,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二、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范围 根据《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标准(GB/T18005-1999),森林风景资源包括森林资源及其环境要素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所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物质和因素。本次编制《保护目录》的“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是指各类森林风景资源中从审美、保护、科学、历史、文化等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稀有性、典型性和突出普遍价值的珍贵的森林风景资源,具体包括: (一)具有神奇的地形地貌、独特的植被景观对比及其他特殊景观特征的各种森林风景资源类型的杰出典型。 (二)曾经有过广泛的分布,但由于人类的定居和开发,逐步消失残存的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景观。

非法占用林地处置方案【最新版】

精选非法占用林地处置方案 按照县委、县政府在全县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活动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沿海防护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推动全镇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活动,杜绝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现根据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以全县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从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建设与保护沿海防护林的重要意义,以建设绿色“滨海新城”为目标,进一步规范我镇征占用林地的管理,切实保护林地资源,促进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治理目的 (一)通过专项治理,使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势头得到全面有效遏制,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二)通过专项治理,使一批生态脆弱区域和群众反映强烈地段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得到依法处理,恢复林地使用性质。 (三)通过专项治理,使广大群众保护林地的意识明显增强,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明显提高,镇村干部真正担负起辖区森林资源保护的责任,进一步加强林地监管工作,杜绝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切实保障林地资源安全。 治理重点 (一)重点治理区域。 南境村、近院村、深土村、大店村4个临海村。 (二)重点治理内容。

XX年1月以来发生的各类违法占用林地案件。 1、非法占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也占)林地的建设项目; 2、非法侵占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有查处未恢复原状的积案; 3、历年来查处的积案和新发生毁林占地案件。 时间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于XX年9月17日起至10月30日止,分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9月17日—9月20日)。 成立深土镇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部署治理工作有关事宜。 (二)宣传阶段(9月20日—10月15日)。 召开沿海村征占用林地专项治理动员大会,部署具体任务。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开展征占用林地专项治理的目的、意义。 (三)清理阶段(9月20日—30日)。 根据县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现场会的要求,XX年1月以来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大清理,各村要组织人员进行自查,并将被占用林地具体地点、面积、占用时间、当事人等相关资料,按照已查处和未查处分别建立台帐,统一上报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县相关领导带领清查组人员到各重点村逐片逐块清理核实。 (四)整治阶段(9月30日—10月30日)。 积极配合和拥护县政府整治非法占用林地相关举措,对处于基干林带、沙荒风口且群众反映强烈的敏感地带,积极主动与上级有关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 决定 国家林业局令 (第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已于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王志宝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 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1998年06月26日实施日期:1998年07月01日(中央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 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查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国家林业局关于表彰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国家林业局关于表彰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优秀组织奖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林护发[2015]161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5.12.08 【实施日期】2015.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林业局关于表彰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组织奖的决 定 (林护发〔2015〕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我国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疫病防控工作中取得巨大成就,涌现出一批爱岗敬业、求真务实、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弘扬先进,进一步激励广大林业工作者献身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事业的积极

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我局组织开展了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组织奖评选活动,经认真审核,现决定授予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刑侦大队等188个单位“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先进集体”称号(见附件1),授予田颖、刘鑫垚等281名同志“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先进个人”称号(见附件2),授予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山西省自然保护区管理站等10个单位“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优秀组织奖”称号(见附件3)。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疫病防控工作中不断开拓进取,竭诚奉献,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再立新功。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及广大林业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为榜样,进一步发挥主观能动性,脚踏实地、扎实工作,为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先进集体(188个) 2.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先进个人(281名) 3.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优秀组织奖(10个) 国家林业局 2015年12月8日附件1 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先进集体(188个) 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有效遏制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森林城市创建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广泛宣传,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严格管理,持续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森林资源总量稳定增长,全市林业用地面积2404万亩,占国土面积的81.82%,活立木总蓄积量4318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66.5%,位居全省前列。但全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非法开矿采石、乱开滥垦、毁林开荒等非法破坏林地问题整治不彻底,植被恢复不到位,有的违法行为没有停止,非法使用林地问题依然存在;无证、超限额采伐,以发展食用菌产业为名,乱砍滥伐林木问题比较突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木材的问题屡屡发生,扰乱了正常木材流通秩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保护植物现象在部分地方比较猖獗,也极易引发人身伤亡和火灾安全事故。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

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职责,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各项工作 (一)加强林地管理,规范林地征占用行为。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森林法》和林地保护的有关规定,符合征占用林地条件的各类建设项目,执行使用林地许可制度;不符合征占用林地条件的,坚决禁止使用林地。要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或肆意破坏林地资源行为,进一步规范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严禁越权审批、违规审批或以临时占地之名代替永久占地审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非法征占用林地专项整治活动,对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案件,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对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制度,禁止非法采伐林木。严格执行省、市“X”期间林木采伐相关政策规定,除房前屋后的四旁树、自留地树木、批准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外,所有采伐胸径5公分以上林木的都必须纳入限额管理。各县区要严格执行规定,绝不能挪用、挤占,更不得私自调整和增加采伐限额,严禁超限额采伐林木。发展食用菌产业,要按照“有指标、有资源、秩序好、管得住”的要求,以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为前提,适度发展,并计

2005年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林业《决定》),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推进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生态建设状况处于“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经过多年努力,初步建立了以行政管理为主体、监督检查和综合监测为两翼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强化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理念。特别是近五年来,认真贯彻“严管林"方针,全面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程,森林资源呈现出面积和蓄积持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的可喜局面。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我国森林面积已达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上升为18.21%,活立木总蓄积达136.18亿立方米。森林资源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改善,是推动我国生态建设状况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因素。 2.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效益低下,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一些地方过度依赖森林资源、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增长,林地非法流失、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机构队伍不稳定,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薄弱,不能适应当前林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特别是,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打赢相持阶段攻坚战,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显得十分必要。 3.把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持续发展的命根子。森林数量的多少、质量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生态状况的重要指标。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林业和生态建设中赋予森林资源管理核心地位,在林业产业发展中赋予森林资源管理基础地位,在林业行政执法中赋予森林资源管理主体地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意见.doc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意 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厦府办[1997]208号 发布日期:1997-12-30 执行日期:1997-12-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1997〕141号),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必须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制度,坚决制止超限额采伐各

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认真履行政府职能,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严禁超限额采伐。凡采伐林木必须使用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将采伐许可证委托其它单位和部门核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完善伐区调查设计“双持证”制度,切实加强伐区生产管理和检查监督,认真搞好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必须严格执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坚决制止乱批滥占、破坏林地的非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坚持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和征占用林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林地,强化对林地管理的检查监督。要组织土地、林业、园林绿化等部门,对辖区内1995年以来非法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该补办手续的要限期补办手续,该补偿的要如数兑现补偿;该收回林地使用权的,要坚决收回。今后,凡征占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定权限,先经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并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凡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要凭《使用林业许可证》及有关材料,依法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林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适合于我市林地保护管理的法规、政策,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加快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初稿)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 加快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根据8月12-14日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培训班上各单位的交流情况,目前,规划编制工作进展缓慢。为推进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保证省、县级规划和林地“一张图”建设成果质量,请各单位进一步加大省、县级规划编制工作推进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省、县级规划编制工作的紧迫性。根据《国家林业局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林规发[2010]203号)的精神,编制省、县级规划是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以规划管地的重要环节,是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根本保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

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大规划编制工作推进力度。 二、明确责任,加快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文本编制进度。省级规划编制责任主体是省(区、市)人民政府,县级规划编制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的能动性,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省级规划文本编制,报国家林业局审查;2011年9月30前完成县级规划试点工作,形成县级规划文本范本;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县级规划文本编制,报各省(区、市)林业厅(局)审查。不能按期完成规划编制的,将暂缓下达2012年占用征收林地定额。 三、狠抓落实,全力推进全国林地“一张图”建设。林地落界工作分三批完成:北京、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湖南、广东、贵州、青海、内蒙古森工、吉林森工、龙江森工、大兴安岭森工13个单位,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天津、山西、吉林、上海、江苏、湖北、广西、海南、云南、甘肃、宁夏11个单位,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河北、内蒙古、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西藏、陕西、新疆、新疆兵团12个单位,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各地林地落界成果须经县级单位全面自查、省级单位抽样检查、国家核查的方式进行检查验收。没有按时完成林地落界的单位,将暂缓下达下一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 四、加强沟通,建立工作进展报告制度。各单位要及时向国

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责

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根据《森林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内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森林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此规定,森林公安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范围包括以下5种:(一)盗伐林木案件; (二)滥伐林木案件; (三)违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四)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 (五)毁坏森林、林木案件; 二、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 三、根据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森林公安机关主要管辖下列治安案件: (一)扰乱单位秩序案件中,扰乱森林公安机关秩序的案件; (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中,谎报森林火情、森林

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三)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案件中,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案件; (四)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案件中,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案件; (五)盗窃案件中,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盗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的案件; (六)诈骗案件中,诈骗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案件; (七)哄抢案件中,哄抢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案件; (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案件; (九)敲诈勒索案件中,敲诈勒索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案件; (十)故意损毁财物案件中,故意损毁林木、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林业服务标志的案件; (十一)阻碍执行职务案件中,阻碍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 (十二)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案件中,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

林业系统机构设置

国家林业局机构设置 办公室 政策法规司 造林绿化管理司 森林资源管理司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 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 森林公安局 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 科学技术司 国际合作司 人事司 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局 河北省林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 内设机构及职能(共设12个处室) 1、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局机关各项议事规则、工作制度;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信息、督查、信访、保密、保卫、行政后勤及财务工作;负责林业宣传和省林业局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2、植树造林处 组织拟定有关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森林经营、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规程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沙治沙等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负责造林绿化重点工程建设和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薪炭林、药用林、特种用途林等)、风景林的培育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林果桑花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指导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景观景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3、果树蚕桑管理处 组织拟定有关果树、蚕桑、花卉的政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果树蚕桑花卉的管理和干鲜果品、蚕桑、花卉基地(场、圃)的建设工作;指导果树、果品、蚕桑、花卉的生产经营;负责果树、蚕桑、花卉品种改良和品质提高。 4、森林资源管理处(政策法规处) 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管理,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和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以及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检查验收;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运输和林区木材的加工;负责林地、林权管理,承办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管理;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防治荒漠化和林业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林业行政执法、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林业普法宣传教育。 5、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处 研究拟定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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