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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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Q/JD G0407-201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流动资金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和各子公司对流动资金的管理。

2 管理机构及职责

财务中心负责流动资金管理和考核;

采购中心负责储备资金的管理;

生产平台负责本制造生产资金的管理;

国内营销管理中心、国外营销管理中心分别负责国内、国外产成品和进口材料的储备资金管理。

3 管理活动内容与要求

3..1 流动资金管理机构

财务中心预算管理部负责统一管理流动资金及定额流动资金的归口管理。

采购中心负责本公司生产、技改以及维修等原材料、燃料、机电配套外购件、外协件、设备的备品备件、工、夹、刃、量及专用工具等储备资金的归口管理。

生产平台负责自制半成品、在制品等生产资金管理。

技术质量中心负责质量管理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新产品模具等储备资金管理。

营销中心负责产品销售,成品资金的归口管理。

国外营销中心负责进口材料资金的归口管理,

浙江东宝电器有限公司财务由财务部代管的独立核算公司,公司内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江苏星星家电科技有限公司是下属独立核算子公司,公司内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各部门流动资金管理职责

财务中心预算管理部职责:

a)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有权制止。

b) 编制各种计划,主要有:

财务年度、季度财务计划;公司内部考核计划,以销售结算年度为准时,(即上年11月至本年10月),对外财务计划以公历年度为准时。(即1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c)贯彻实施流动资金指标和计划执行分析:

——根据核定的流动资金指标,按期分解下达各归口管理部门;

——定期督促检查、分析流动资金的实现情况;

——及时组织各归口管理部门清理债权、债务、督促有关部门清理在途资金。

投融资管理科:

定额借款计划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年度中,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

展,增加贷款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新增投量、投向和使用效益,财务总监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总经

理审批追加。

方可办理对外担保,总之不管对内或对外凡是提供银行或单位个人的资金担保,一经确认后投融资管理科必须备查记录和担保资料备案,跟踪完成还款期限内的变化,发现不正常情况及时报告,减少损失。

采购中心职责:

a) 编制采购订货计划,以确保储备资金不超过指标;

b) 制定各类物资储备定额,并建立、健全定额管理办法;

c) 制定分管的储备资金定额;

d)建立、健全各类物资管理,确保帐、物一致,做好仓库稽核工作;

e) 配合好财务中心投融资管理科工作;

f) 积极组织修旧利废和综合利用。

生产平台职责:

a) 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组织实施旬作业计划和投料计划。

b) 加强生产计划管理,组织均衡生产,加速资金周转,保证生产资金指标的实现。

国内营销中心职责:

a) 编制产品销售年、季、月销售计划,确保生产、储备所需的资金。

b) 制订并实施产成品期量标准,做到健全产成品收、发、存的发货手续,确保在途和在库的合理储备。

国外营销中心职责:

a) 编制进口材料和出口产品销售的年、季、月计划,确保生产、储备所需的资金;

b) 负责进、出口资金的合理使用。

C)制订并实施产成品期量标准,做到健全产成品收、发、存的发货手续,确保在途和在库的合理储备。

按照流动资金分块管理原则,制定各种资金定额,具体参照以下资金分类:

原材料

辅助材料

燃料

储备资金低值易耗品

修理用备件定额流动

生产领域中包装物资金

流动资金外购半成品

在制产品

生产资金自制半成品

流动资金待摊费用

产成品

成品资金

流通领域中外购商品

流动资金应收款非定额流动

结算及货备用金资金

币资金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

Q/JD G0407-2010

流动资金管理原则

通过对流动资金的管理,确保流动资金的完整无损。

在流动资金管理中坚持管钱与管物相结合,经济核算与经济分析相结合,以实现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企业流动资金增减变化情况。

在流动资金管理中,实行公司(含各子公司)统一计划,分级归口管理。

在流动资金使用时,坚持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以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流动资金的需要。

实行专款专用、不随意挪用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的计划管理

全公司(含各子公司)按年、季、月编制企业流动资金计划,(当月、季的30日前)报送财务中心投融资管理科,汇总平衡后于次月5日前批复各相关部门。编制计划的依据有:(附资金收支计划表)

——生产计划;

——采购计划;

——产品销售计划;(包含国内、外产品销售)

——生产所需的各种消耗计划等;

——进口料件的计划

财务划中心投融资管理科负责流动资金的统一测算和综合平衡,各归口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计划项目和定额使用,严禁无计划开支。

依照计划期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在核定资金定额和预测目标的基础上编制年、季、月各项流动资金占用计划,总体上不能突破总计划,如特殊情况需申报补充计划经批准后才能执行。

各项资金归口单位,负责编制本系统的年、季、月各项流动资金占用明细计划,并上报财务中心投融资管理科。

生产计划变更时,若对资金指标有较大影响时,流动资金计划应随生产计划一同调整。

流动资金的分析

,财务中心投融资管理科按年、季、月提供公司领导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和利用效果的综合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建议。.2 各项流动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归口管理系统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每月5日对月度流动资金的占用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题、全面、系统、综合分析,分析结果报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长。

流动资金的分析方法,有:

——本期实际与本期计划对比;

——本期实际与上年同期对比;

——本期实际与本单位历史最好水平对比;

----本期实际与年度计划分析。

流动资金管理的程序

核定定额

根据公司年度的目标方针,结合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对生产、储备等所需的流动资金,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核定定额。

掌握情况

对非定额流动资金,应加强管理并及时进行结算,及时掌握银行存款等变化情况。

计划

根据公司(含子公司)生产、销售计划编制年、季、月财务收支计划。

预测收支

及时掌握销售收入、税金上缴、借贷款计划,各项费用开支计划,预测计划完成情况。

资金分析

对流动资金采取对比分析法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或建议。

信息反馈

通过信息反馈,掌握公司及各子公司的生产资金、储备资金及成品资金的升降变化情况,为加强流动资金管理,更好地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提供数据和文字资料供各级领导参考。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和不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及我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三)按中国**银行集团客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运转正常,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我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三)借款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借款人流动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 (五)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机构授信调查人员应按照我行授信调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授信调查,发起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评级,并形成授信调查报告。授信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试行)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经营管理,有效控制授信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及《某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它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含),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其中: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一年至三年(含)的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借款人授信总量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政策,实施贷款的全流程管理。 第六条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除需符合《某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对借款人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借款人承诺按本细则有关规定配合我行的贷款支付管理,为我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情况;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借款人,不得发放授信: (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淘汰类行业; (二)高能耗、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行业;

流动资金贷款操作流程.doc

流动资金贷款操作流程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XX行(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操作规范和控制要点,旨在确保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规范操作,使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 3.2.缩写 无 3.3.分类 无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不相容职责 主任 负责对授信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 务行使一票否决权。 调查 授信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超出授信审批部权限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进行集 体审议,并形成决策意见。 调查 分管主任负责对权限内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的审批。调查 业务管理部/用信审批岗1)负责对流动资金用信业务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批意见; 2)负责制作并下发流动资金用信业务批复意见书。 调查 业务管理部/ 用信审查岗 负责流动资金用信业务的尽职审查,提出独立审查意见。审批授信评审部/ 授信审批岗 1)负责对权限内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进行审批,并出调查

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不相容职责具审批意见; 2)负责制作并下发权限内贷款业务批复意见书。 授信评审部/授信审查岗1)负责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的尽职审查,提出独立审查意见; 2)负责对本部门权限外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直接提 交有权审批人或授信管理委员会审议。 审批 业务管理部/ 总经理岗 参与调查,提出独立的风险防范意见。审批 公司银行部/客户经理岗1)负责受理客户贷款申请,收集贷款业务所需要的资料; 2)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尽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3)接收贷款业务批复意见书。 审批 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原则 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5.2基本规定 1、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2、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在授信额度内发放,在约定期限和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 3、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6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银监会年号令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

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报备)、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使用方式分为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单笔审批、一次或分次发放、收回后不得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 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在贷款合同金额和有效期内,借款人根据需要多次提款、逐笔还款、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城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8)

关于印发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2018)》的通知 各分支行: 现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8)》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银行 2018年*月*日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2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提高本行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结合本行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贷款经营行是指本行所属的各分支行。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是贷款人对借款人申请借款进行一次性审批、并且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贷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分次归还贷款。 - 2 -

第六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流动资金贷款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 第七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有按期还本付息的意愿和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能按要求提供符合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或抵(质)押物品; (六)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七)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总行有关部门职责 (一)总行公司管理总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制度建立和维护,对分支行经营活动的指导、管理和咨询;负责拟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相关标准合同文本;负责制定流动资金贷款 - 3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分行)

附件 中信银行西安分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总行《中信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等信贷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我行经营机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授前调查、授前审查、授前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回收等均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五条在贷前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我行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逐步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实施风险限额管理。

第七条我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经营机构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及贷款规模指标,依法合规参与同业竞争,防止突击放贷。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九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信贷政策、基本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负责流动资金贷款法律风险管理,资产质量监控;负责组织、督促和落实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与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监控管理和其他贷后管理工作;负责审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并实施放款操作。 第十条合规审计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合规性检查、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会计管理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公司银行部/国际业务部/资金资本市场营销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营销推动和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各经营机构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调查与评估,审核贷款支付,监控贷款用途,实施贷后管理。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建议

为规范信贷业务办理,防范监管风险,总行、省分行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并且,《办法》还特别附加了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参考方法。省分行转发总行文后,对其中的测算过程进一步进行了明确,主要涉及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计算公式包含以下五个: ①营运资金总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营运资产周转次数]×调节系数 ②营运资产周转次数=上年度销售收入/平均有效营运资产 ③平均有效营运资产=(年初有效营运资产+年末有效营运资产)/2 ④营运资金缺口=营运资金总量-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借款人自有资金 ⑤借款人自有资金=所有者权益+长期负债-各类长期资产-无效营运资产 我行在执行《办法》中发现,由于《办法》中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计算的数值较多,各支行调查时取值随意性较大,没有形成统一的取值方法,直接影响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的准确性,为使下一阶段业务规范、稳健发展,落实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和认真执行总行、省分行对流动资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特对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数值取值做如下规范: 一、明确各要素的当前数据取值方法 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公式中的各项要素一般应以当前数据为准。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一)除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外,其它指标原则上采用上年度财务报表数据。 (二)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应采用最近的季报数据计算,由以下方法确定: 例子: 受理授信时间为2010年11月份,则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计算如下: 二、严格规定各要素的调整范围。

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流程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运作,实现贷款业务程序化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短期贷款管理办法》 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要求,建立信贷工作横向和纵向制约机制,实现信贷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本规程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自营的本币、外币贷款业务。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及境外分支机构贷款另行规定。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借款申请。借款人应向开户行直接提出书面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方式和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等。 第五条借款申请的受理。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负责接受借款申请,并对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银行资金头寸、贷款规模,由开户行负责人决定是否同意受理。 第六条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短期借款申请书或中长期借款申请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向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营业执照;

(三)有权部门批准的借款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 (四)有资格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担保人验资报告; (五)中外合资经营等企业(公司)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议; (六)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开户行会计部门开具的借款人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 (八)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九)借款人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十)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 (十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证明; (十二)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借款人及保证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颁发的贷款证; (十三)购销合同、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 (十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证明; (十五)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十六)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应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有关批文; 2.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3.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 4.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 5.申请外币贷款要提供借款人前三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6.与贷款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开户行负责人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同意进行贷款调查意见,贷款调查部门的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对有关资料登记后,贷款调查部门(岗位)开始进行贷款调查认定。 第三章贷款调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的周转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两类。凡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为循环贷款,其他为非循环贷款。 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检查监督。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贷款人应确定对借款人的基本要求;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提出借款申请。 第十条贷款人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 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贷款核销后,应怎么处理() A、销毁档案; B、向信贷员追偿; C、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D、什么都不用做 2、针对借款人何种情况,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A、丧失经营能力; B、不可抗力; C、家庭变故; D、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3、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什么() A、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B、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 C、借款人的实际需要; D、借款人的经营能力 4、受托支付方式下,应当通过谁的账户进行支付() A、借款人; B、借款人的交易对象; C、担保人; D、贷款人 5、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什么样的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A、风险评价制度; B、风险监测制度; C、授信制度; D、内部评级制度 6、下列哪个机构负责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D、税务局 7、贷款人应根据什么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A、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B、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C、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 D、借款人的净利润 三、多项选择题

1、贷款人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A、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B、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C、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D、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2、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哪些活动,来维护贷款人债权() A、大额融资; B、资产出售; C、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 D、破产清算 3、贷款人应把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的哪些因素进行匹配程度评估,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 A、经营状况 B、还款能力, C、还款意愿, D、信用状况 4、针对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贷款人可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哪些措施() A、加强关注; B、提前收贷; C、追加担保; D、提起诉讼 5、贷款支付过程中,针对借款人出现的何种情况,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A、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 B、担保人或抵押物发生变化; C、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D、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 6、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并通过什么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A、借款人报告; B、账户分析; C、凭证查验; D、现场调查 7、下列哪些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A、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B、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受托支付标准

xxxx贷款受托支付执行标准 为规范xxx贷款业务管理,加强信贷风险控制,确保信贷资金按用约定途使用,根据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内容要求结合xxx实际,贷款受托支付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个人贷款受托支付标准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支付管理规定。 二、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标准 1、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评级在AA级(不含)以下的; 2、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3、xxx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标准 1、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

2、xxx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规定 凡符合以上相关情形的原则上信贷资金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对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应有借款人的支付委托同时根据情况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如电汇、信汇凭证、银行汇(本)票申请书、已签章的支票等; 2、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拟规划贷款的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3、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证明,如注册资本金证明、存放资本金账户的流水、使用资本金的发票或付款凭证等; 4、xxxx要求的其他资料。 5、支付审核人员应对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完备性进行审核,并确保符合贷款合同约定使用用途等。

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下发的《XX银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合理运营资金需求确定,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同时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四条本行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借款人的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贷款业务经营

及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使用的监管,防止流动资金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 (一) (六)在本行开立了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第七条本行营销和受理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要求借款人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贷款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管人员简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受托支付合同,范本

受托支付合同,范本 受托支付协议(银行版本) 流动资金贷款支付申请书 编号:号 致:银行支行 根据我方与贵行签署的编号为的《合同》及,我方特向贵行提出如下出账支付申请: 一、我方申请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该借款合同项下支付:(一)一次性支付。 (二)提款期内第次支付。 提款金额总计为:(币种);(大写);(小写)。 二、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本笔借款采用如下支付方式: 我方授权和委托贵行在将借款划入我方支付账户后,直接支付给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我方指定的交易对手账户,支付金额合计:;具体付款信息见如下《受托支付清单》: 三、我方谨向贵行确认: 1、我 方特委托贵行将我方贷款资金支付给我方提供的交易对手。 2、该笔借款将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 3、在该申请发出之日至支付日,我方在借款合同中所作的所有陈述、保证和承诺仍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4、截至本申请发出之日,我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信用状况未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 5、截至本申请发出之日,我方确认不存在任何借款合同项下或与借款合同有关的违约或预期违约事件,我方进一步确认,在支付日也不会发生或存续任何违约事件。 6、委托贵方支付时,我方需向贵行提供符合贵行要求的有效支付凭证。 7、本次提款申请是不可撤销的。我方保证已经全部满足借款合同中的所有支付前提条件。 申请人(盖章):______________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 _月_ __日 篇二:受托支付委托书 第一联 编号: **银行受托支付委托书 **银行分行: 根据我公司与贵行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合同以及编号为提款申请书的约定,现委托贵行在发放贷款后,按下列内容进行支付。 我公司办理此项委托支付业务的具体信息如下: 借款人名称:借款人结算账号:放款凭证编号:贷款金额:费用支付账号: 以下为付款交易对象明细: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关于《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提高对优质信贷客户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指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指贷款人在借款人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一次性审批、在规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按照“总量控制,分次发放,逐笔归还,良性循环”的原则加强信贷管理。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六条申请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结算业务60%(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 2.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无不良履约记录; 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5.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财务报告,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

查和检查;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7.发生经营、财务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变动,能及时对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 8.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9.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A 级(含)以上; 10.除信用方式贷款外,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贷款担保,包括: (1)财产抵押; (2)动产、权利质押; (3)金融机构担保; (4)信用等级在 AA 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的保证(不含关联企业保证); 11.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循环贷款的额度、期限、利 率与费率 第七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客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 第八条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在任何时点上的贷款总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第九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对AAA 级借款人,循环贷款期限可以超过一年,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在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期内,借款人每次提款的使用时间均不得超过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期限的终止日。 第十一条从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如连续三个月

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154号(5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于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中小企业、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行业倾斜。 第五条本行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本行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结合自身的资金供给能力,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本行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统一授信除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外,还包括固定资产贷款、贴现、银行承兑、保函、承诺等表内外信贷业务。 第八条本行开展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各支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经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经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发并持续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 (二)借款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各项固定资产投资

2018年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2018年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为了能够更好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制定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0一0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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