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2014版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解

南宁小区物业收费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物业服

务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问题涉及面广、关注度高。10月28日,南宁市物价局联合住房局发出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意见稿》中提到对分期开发的小区内由同一物业公司管理的实行统一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获得优质物业服务称号的可上浮物业服务费等。这些规定您觉得合适吗?您有什么好的建议意见欢迎通过微信给我们留言或直接向物价局反映。无业委会小区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按照《意见稿》,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电梯维护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制作工本费。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除停车收费外)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依法将住宅、车库改变设计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的,其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

确定。但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小区即使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也由物业公司制定或按照政府指导价实行,比如荣和·山水绿城小区虽然有业委会,物业管理服务费却为1.5元/月平方米。物业管理优秀小区物业费可以上浮从2009年10月开始,南宁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已经实行按等级定价,服务等级为一级别的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可以收取1.35—1.65(带电梯)元/月平方米,服务等级为四级别的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则为0.36—0.44(无电梯)元/月平方米。在实际的操作中,低等级物业企业服务的小区有电梯房的则会另外收取电梯维护费,如南湖国际小区及翡翠园小区一期是单独交30元/月电梯费。按照《意见稿》,物业服务按等级定价将被延续下来。相关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住宅物业服务费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5%)。当然,服务等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评定一次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级。不达标的需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会进行降低服务等级处理。另外,《意见稿》规定,对荣获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优秀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住宅小区,按照鼓励先进、优质优价的原则,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业主

大会同意,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住宅物业服务费可按现行收费标准适当上浮。对

此,有市民提出,本身物业服务公司都已按级定价,级别高的物业服务企业收的物业服务费也高,提供与之相应的高质量的物业服务是其职责所在,如果在此基础上再上浮物业服务费,会增加业主负担。分期建设小区同一物管实行统一标准“我们小区一期物业费是0.8元/月平方米,二期是1.3元/月平方米。”家住翡翠园小区的阮小姐提出,同一个小区,同一个物业公司,二期的物业费每平方米就高出了0.5元,按照100平方米的房子算,一个月多出了50元,而一期的房子交的电梯维护费是30元/月,这样算下来一个月就多了20元。对于此种情况,《意见稿》中规定,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均实行统一的物业服务等级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此外,对于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由谁来交也是很多业主争议的问题。《意见稿》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交房时的房屋及配套设施、居住环境等交付标准。达不到法定交房条件的住宅小区以及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小区内停汽车车位物业费与停放费收其一《意见稿》对车位物业服务及车辆停放收费也进行了明确,拥有车位(车库)产权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应交纳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而住宅小区停车

收费方面,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车库)、人防车位停放车辆的车主收取的费用。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车位(车库)、人防车位内停车应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是指室内车位(车库)产权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车位租赁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管理。《意见稿》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后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车位(车库)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代收车位租赁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向承租人收取车位(车库)租赁费后不得再另行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重复收费的倒是不多见,但是很多小区都有只卖不租车位的问题。”市民王女士提出,车库的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不受物价部门指导价的限制,如果政府定的价格低于其平时出租的价格,开发商就会出现只卖不租车位的问题,业主的停车难问题也较为普遍。公共经营所得经业主同意公示开支“小区里设有很多广告牌,电梯里面也有,花坛旁边也被开发成了停车位,物业公司的这些经营收入都不知道用到哪里去了。”市民黄先生对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公共设施赚钱牟利很愤慨。而这一情况在不少小区都出现。《意见稿》明确,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

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另外,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应与同一小区露天规划配套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一致,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电梯维护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车辆所得收益都必须分别独立设账管理,专款专用。物业服务企业每年3月底前须将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在住宅小区各楼道出入口及小区公告栏公示七天。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时,物业服务企业须将结余费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并将结余款移交下一任物业服务企业。优质优价荣获国家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其住宅物业服务费可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荣获自治区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其住宅物业服务费可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8%;荣获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其住宅物业服务费可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民意物业服务不达标收费要降级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袁夏岚实习生李艳芬)10月28日,记者从南宁市物价局获悉,日前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草拟了《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民意。《征求意见稿》对物业服务收费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包括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小区物业服务费实行等级定价;物业服务不达标可降级等内容。两种定价业委会成立前后物业收费不一样《征求意见稿》指出,有业主委员会和没有的小区收费规定上会有不同。成立业委会之前,通过招投标并经市房管部门同意且备案后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电梯维护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制作工本费。成立业委会之后,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除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外)则实行市场调节价。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不管业委会成立前还是后,都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若业主将住宅、车库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其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确定。南宁公开征求民意优质优价物业费按服务等级定价,3年一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费采取按等级定价的管理方式。”这意

味着物业服务费和物业服务水平是挂钩的,物业的物业服务水平级别越高,则收费也越高。南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市物价部门和房管部门制定住宅物业服务费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5%)。物业服务等级原则上每三年评定一次,对达不到原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小区,要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的,经南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作降低服务等级处理。等级降低后,收费也要按规定降低。对因管理优秀而使小区获奖的,物业服务费可按现行收费标准适当上浮(获国家级奖项的上浮10%,获自治区级奖项上浮8%,获市级奖项上浮5%)。最高限价三类收费实行最高限价虽然有业委会的小区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有三类收费实行的是最高限价。分别为:电梯维护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提供服务)、出入证制作工本费。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对实行人员IC卡出入证管理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须根据业主的需要,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1-4张人员IC卡出入证;实行机动车IC卡出入证管理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须为拥有车辆的业主每户免费配置1张机动车IC卡出入证;因业主申请超额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成本收取工本费。延伸阅读: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务会2012年11

月30日修订通过)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格〔2013〕6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

务收费管理。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的原则。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通过招投标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或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电梯维护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制作工本费。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除停车收费外)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依法将住宅、车库改变设计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的,其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第七条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应进行成本监审。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前3年的物业服务成本监审情况、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双方协商确定。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费采取按等级定价的管理方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指导意见》,根据住宅小区的设施设备配备、环境条件、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等因素,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制定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的具体办法,组织和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的评定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住宅物业服务费等级

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5%)。住宅物业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相对应的等级收费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确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执行。超出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非普通住宅,其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准备案。第九条首次申办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招投标中标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以及相对应的等级收费标准指导价范围内,提出具体执行收费标准的意见并办理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备案手续。首次办理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执行期满一年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评定和确认其物业服务等级。第十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每三年评定一次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对达不到原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住宅小区,要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作降低服务等级处理;物业服务企业须在降低后的服务等级相对应的物业服务费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住宅物业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的备案手续。第十一条对荣获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优秀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住宅小区,按照鼓励先进、优质优价的原则,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

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住宅物业服务费可按现行收费标准适当上浮。荣获国家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其住宅物业服务费可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荣获自治区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其住宅物业服务费可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8%;荣获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其住宅物业服务费可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物业服务企业须重新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手续后才能按上浮后的收费标

准收费。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交房时的房屋及配套设施、居住环境等交付标准。达不到法定交房条件的住宅小区以及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第十三条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均实行统一的物业服务等级和物业服

务收费标准。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等级有异议且双方协调不下的,可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第十五条拥有车位(车库)产权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应交纳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第十六条住宅和车位(车

库)的物业服务费按《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按购房合同标注的建筑面积计收。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第十七条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包括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车库)、人防车位停放车辆的车主收取的费用。车辆停放服务费用于车位(车库)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车位(车库)、人防车位内停车应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是指室内车位(车库)产权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车位租赁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管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应优先考虑给予小区业主办理车位租赁费月票和车辆停放费

月票。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后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车位(车库)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代收车位租赁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向承租人收取车位(车库)租赁费后不得再另行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第十九条电梯维护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提供

服务)、出入证制作工本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可向安装有电梯设施住宅楼的业主收取电梯

维护费,用于电梯专业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以及电梯运行耗电费用的支出。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住宅进行指导和监督。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装修管理服务,并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导致公共部位及设施破损需修复产生的

费用,由其按实际发生数额承担。实行人员IC卡出入证管理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须根据业主的需要,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1-4张人员IC卡出入证;实行机动车IC卡出入证管理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须为拥有车辆的业主每户免费配置1张机动车IC卡出入证;因业主申请超过开发建设单位免费配置的数量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成本收取工本费。如IC卡出入证同时具有人员和机动车管理功能的,只能收取一张卡的制作工本费。第二十条物业服务收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8%)。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含除电梯外的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以及公共性服务所产生的

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电梯维护费另行计收);3、物业管理区域(包括单元楼道)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维护费用;6、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8、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等按规定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企业合理配备的管理、服务人员职数按住宅小区实际管理、服务的合理需要及相关政策规定核定。不合理的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其福利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手续。申请办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1、按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填写的《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3、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的相关材料;4、市价格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申请调整物业服务等级或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向全体业主征求调整物业服务等级意见的工作,并经专有部

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将征求意见结果在住宅小区各楼道出入口及小区公告栏公示七天。调整物业服务等级的公示情况应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根据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准予重新核定服务等级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在不超过重新认定服务等级相对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的幅度内确定住宅物业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备案手续。第二十三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二十四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应与同一小区露天规划配套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一致,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从物业交付之日起,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备案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月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预收物业服务收费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业主自愿的原则预收不超过6个月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已纳入

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合法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违约责任、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除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及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务收取费用外,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特种车辆等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其他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地临时停放1小时内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

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第三十二条电梯维护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车辆所得收益都必须分别独立设账管理,专款专用。物业服务企业每年3月底前须将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在住宅小区各楼道出入口及小区公告栏公示七天。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时,物业服务企业须将结余费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并将结余款移交下一任物业服务企业。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资质等级、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第三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

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第三十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二)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务的除外);(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前,已评定服务等级和办理了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备案手续的住宅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按原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本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后,新申请评定服务等级及办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手续的住宅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后,已评定服务等级和办理了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备案手续的住宅小区,如要求执行新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等级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向全体业主征求调整物业服务等级意见的工作,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在住宅小区各楼道出入口及小区公告栏将征求意见结果公示七天,并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服务等级,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

标准备案手续后,方可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第三十八条市辖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南宁市物价局、原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实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价〔2000〕49号)同时废止,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原出台(下发)的文件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符的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范围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范围 日常服务 1.客户服务 为创建安全、文明、高雅、舒适的居住环境,服务处特设立:客户服务、投诉及接待中心(以下简称"客服中心")。 2.安全防范和交通疏导服务 服务处为小区主入口设立24小时值守和不定期巡视,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小区安全;为维护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和良好的交通秩序,实施严谨的车辆管理制度,小区内车辆限速5mk/时;机动车辆凭出入证出入。 3.日常供电服务 为确保小区的正常供电,服务处负责各类电力控制柜、公共照明、亮化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和保养。 业主自有电表、电源控制箱、开关、插座及供电线路的更换和维修服务由业主自行负责、承担维修费用;如有愿意委托服务处服务的,属于特约服务,须另行收费。 4.日常给、排水服务 本小区为多层商住房,供水系统由自来水公司直接供水,服务处负责小区内主干管道、阀门的清洁、维护和保养;同时负责主排水系统、流泥井、化粪池的定期或临时疏通; 各业主户内主供水开关后的水表、管道、阀门、龙头及主排水管

道之前的排水设施,即属于业主自有部分的给、排水设施,由业主负责;如有意委托服务处服务,属于特约服务,须另行收费。 5.消防、对讲门系统、监控防范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服务 服务处负责消防栓、消防管道、消防警铃等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服务 服务处负责小区周边防范系统、停车场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对讲门的正常使用。 6.日常清洁、绿化服务 为确保小区环境整洁,给业主提供一个舒适、整洁、温馨的居住、生活场所,服务处提供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和绿化服务,并负责公共场所果皮箱、垃圾箱、指定垃圾堆放点及垃圾站的垃圾及时清运。 无偿服务 1.入住服务 协助业主办理入伙手续,享受快捷验房等物业管理服务。 2.代办收订报刊杂志、特快专递等服务。 3.代订牛奶。 4.义务宣传家庭安全用电常识、消防知识。 特约服务 自有部分的保洁、维修维护属于特约有偿服务范围,服务处按低于市价为广大业主服务。维修费用根据约定实行即时维修月末结算或即时支付。特约服务时,维修人员必须佩带服务处工作牌,服务结束后,请用户在维修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草案) 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的费用。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通过正当的价格竞争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

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组成。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制定全市各类、各等级物业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佛山市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结合本地实际,在上下不超过30%的幅度内制定本区具体浮动幅度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区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内,结合地方实际,按照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对服务项目及收费进行量化,试行菜单式收费。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认真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基准价,并在本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浮动幅度内,就提供的服务内容、设施配置、成本支出及合理利润等与业主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凡经双方约定后的收费标准,应报本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不包括公共水电费分摊,另有约定除外;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企业的酬金。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余杭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物业公司在余杭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房屋建筑及相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容貌等项目提供日常运行维护、修缮及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区物价局是本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管理。区物价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并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管理质量及业主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贯彻优质优价、按质收费的原则。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收费等级制度。收费等级根据物业公司的经营资质和为业主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深度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别墅、高层住宅、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的收费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月4日以粤价〔2010〕1号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制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审。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

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 (柳价字[2009]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现将《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从试行之日起未交付使用且未取得收费批文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在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确定本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报市物价局、市建委备案。 二、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或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但尚未成立业

主大会的;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在本通知实施后其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三、本通知实施后,凡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可按《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但业主大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试行两年。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 柳州市物价局 柳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使用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柳州市市区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公共性服务及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标准实施。

2.对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由业主大会委托原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提供服务。 3.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或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在本标准实施后其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标准实施后,凡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可按本标准选择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但业主大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本标准将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项,分别是: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前四项分别划分为五个服务等级(从一级至五级,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每个等级对应一个收费标准;第五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分为9个子项,各子项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三类(从一类至三类,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或不分类,每一个类别对应一个收费标准。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逐项选择并组合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5.本标准五大服务项目分等组合(菜单选择)的原则为:以维修保养为基础、秩序维护为重点、综合管理为保障、保洁和绿化可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本身是一种主体平等的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上下级的行政管理关系。下文是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 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 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组合制等形式约定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组合制是指业主根据物业服务需要,分服务项目聘请管理企业并支付费用的管理模式和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 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实行组合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高档住宅、别墅物业服务收费以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买卖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时间终止时,应当通过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同类同一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 同中重新约定。 第十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酬金由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比 例或数额。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1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执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完整版本.doc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 试行)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使用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及 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标准》实施。各类别墅、酒 店式公寓、商住楼及其他由市发改委、建委立项为高档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合同约定。 对1998年12 月 1 日前建成、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委托社

区、专业公司或原管房单位等提供服务。 2、本《标准》将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 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项,分别是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 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 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前四项分别划分为五个服务等级(从一级至五级, 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每个等级对应一个收费标准;第五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分为9 个子项,各子项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三类(从 一类至三类,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或不分类,每一个类别对应一个收费标准。普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逐项选择并组合确 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3、本《标准》五大服务项目分等组合(菜单选择)的原则为:以维修保养为 基础、安全护卫为重点、综合管理为保障、保洁和绿化可挑选。综合管理、秩序维 护服务标准应选择同等级别,维修保养服务标准应选择相应类别,保洁、绿化服务 标准可选择向上或向下浮动一个等级。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一或二 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一类中选择,但其中高层(含小高层)的供水系统及消防系统应在二类中选择;凡综合管理、秩 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三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 务标准应在二类中选择;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四或五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三类中选择。 4、本《标准》所列的收费标准为最高基准价标准,计价单位为:元/ 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5、小区建筑面积小于2 万平方米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用标准可上浮不超 过20 %;小区建筑面积在 2 万至 4 万平方米(包括 4 万平方米)之间的,公共区 域秩序维护费用标准可上浮不超过10%。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协议

威信“天瑞祥合园”小区物业服务协议 甲方(业主):乙方: 本物业名称: 甲方所购买房屋合同编号: 类型:(住宅或商铺)座落位置:幢单元室 户型:建筑面积:平方米车位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甲、乙双方就威信天瑞祥合园小区物业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维护服务。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房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通风窗、车位等。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对房屋公共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管理服务。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给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花草、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安全防范系统、邮政信箱、环境卫生设施、小区围墙等。 三、乙方为甲方提供小区环境绿化和卫生保洁的管理服务。 1、保洁工作: (1)实行8小时标准化清扫保洁服务,在小区甲方生活重点的部位(庭院道路、大堂)实现12小时的保洁服务;垃圾日产日清。 (2)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洁,做到房屋共用部位保持清洁,无废弃杂物。 (3)按政府有关规定定期向服务范围内喷洒消毒剂、杀虫剂,投放灭鼠药。 (4)在雨、雪天及时对区内道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2、公共绿化管理及养护工作: (1)绿地无杂物、无侵占现象,基本无裸露土地。 (2)花草树木及时修剪,无明显枯枝、死枝及病虫害现象,树木无钉、拴、捆、绑现象; (3)精心养护,保持园艺造型美观、别致,无损坏: 四、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1、秩序维护服务: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小区的公共秩序; (2)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安全管理员依法履行职责; (3)负责做好本物业的安全防范工作,实行24小时门卫值班制度; (4)维护本物业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5)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二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 (6)对本物业出现的火警、交通事故、治安事件及各种违纪现象要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消防管理服务: (1)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公司各项收费工作的管理,完善收费记录等基础会计工作,加强对公司收费工作的会计监督,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物业公司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收费内容 1、物业管理费 2、水电费;3公摊水电费 4、电梯广告费;5垃圾费 6、收视费 7、租赁中介费 &代办服务费 9、装修押金 0、租金收入 1、家政服务费 2、停车费(含固定车位费和临时停车费 3、维修费(含维修材料费维修服务费 4、其他临时收费项目等。 第二条收费工作的分工 固定费用及其他有偿服务项目:如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公摊水电费、电梯费、垃圾费、收视费、租赁中介费、代办服务费、装修押金、场租收入及其他临时收费项目收费工作均由财务出纳收取。

停车费:由小区门岗当班人员负责收取。 家政服务费:由提供家政服务的工作人员收取。 维修费:由工程部维修人员收取。 第三条收费操作规定 收费单据的管理 收款票据、发票,由物业公司统一印制(或购买)、由会计统一管理,各收费点按需领用; 建立专门的票据领用登记本,发放时做好票据编号、领用时间、领用部门、领用人等相关登记; 填制收款票据前要仔细查询相关记录及资料,正确计收业主已交的各时期的各项费用,做到正确无误。 收款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可跳号。 所有已使用完的收款票据,及时交回会计处核销,未能及时核销的,财务不予发放新收款票据。 所有作费的收款票据必须联数齐全,不可缺联,否则视同已收款处理,无法界定收费金额时,每张收费单据按200元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业主可凭收据在一个月内到财务部换取发票,所换发票的内容应与收据项目、金额完全一致,用以换取发票的收据作为发票记账联的附件,留财务部统一保管。 对于需要先开发票后付款的业主,出纳根据收费通知单开具发票,并在财务部做好登记,款项入账后核销。 收据填写要求: 据实填写。即必须按实收金额、项目、日期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做到准确无误。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稿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字体:】 (一)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本市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实行分等收费办法。住宅物业服务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五项,等级从低到高,最高为五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实行质价相符的原则,按《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制定。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分别选择并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1 、综合管理服务标准与每 M 2 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一级元;二级元;三级元;四级元;五级元。 2 、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与每 M 2 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一级元;二级元;三级元;四级元;五级元。 3 、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与每 M 2 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一级元;二级元;三级元;四级元;五级元。 4 、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与每 M 2 绿地面积年最高收费标准:一级元;二级元;三级元;四级元;五级元。 5 、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与每 M 2 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 公共部位:一类元;二类元;三类元。 供水系统:一类多层元、高层元;二类元。 排水系统:二级生化处理元。 公共照明:一类多层元、高层元;二类多层元、高层元;三类多层元、高层元。 消防系统:一类元;二类元。 避雷系统:元。 弱电系统:一类多层元、高层元;二类元。 升降系统:元。配置电梯驾驶员的,另加元。 水景(动力)、保险费用及其他:按实分摊。 (二)本区居住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 、机动车: ( 1 )临时停放: 1 小时内(含 1 小时)不收费; 1 小时至 8 小时(含 8 小时)收费每辆 5 元 / 次; 8 小时至 24 小时(含 24 小时)收费每辆 10 元 / 次。临时停放超过 24 小时的,按上述标准重新计价。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承诺书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承诺书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承诺书篇一 1、办公服务 全天候电话接听,一般三声接听,最迟不超过五声;24小时接受业主求助;3分钟内办理物品放行手续;费用交收业务5分钟内完成,业主查询其他收费资迅5分钟内解答。 2、投诉处理 开设24小时监督电话,保证各项承诺兑现及严格执行;业主投诉接待热情有礼、绝不推诿;一般投诉处理8小时内解决;严重投诉处理5个工作日解决。 3、装修审批 简单装修1个工作日批核;复杂装修3个工作日内批核;竣工验收当天处理。 4、特需(约)服务(现仅包括有偿家政和有偿维修) 一般服务3小时内跟进;复杂服务24小时内跟进。 5、公共设施(市政网除外) 小区公共设施全部正常运作;喷水池、水泵均可正常运作; 消防供水100%正常运作;小区路面保证99%正常照明;电梯、供电、供水系统一般故障在30分钟内处理。 6、保安系统

全天候防盗、防抢保安巡逻执勤;24小时闭路电视监控大堂、车场、电梯;小区全年案发率不超过千分之一(以公安局核定为准);文明值勤,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及业主礼宾迎送; 7、清洁卫生 小区清洁卫生管理以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作为工作标准楼层通道洁净、无杂物并保持畅通及时清运垃圾,保证不乱推放杂物,干净无异味业主投诉处理及时率为100% 8、园林绿化 保证时花种植占小区绿化面积10%,保持树木常年翠绿常青绿地外观良好,无斑秃或成片死亡现象。假山、雕塑等园林小品及园林建筑、设施能正常使用。 签名:.物业公司 日期:年月日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承诺书篇二 本人(业主)为XX市名鉴田园小区xx号xx楼xx单元xx 室房屋的买受人,为维护和遵守本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本人承诺如下: 本人已详细阅读《业主临时公约》,同意遵守本公约内的相关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物业公司(签章): 承诺人(签字):

物业服务收费、服务质量等管理制度和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服务质量等管理制度和标准 一、服务收费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 1、电梯高层住宅:2.40元/讥 2、商铺:3.50 元。 (二)车辆停放服务费: 1、车辆月保费:350元/辆/月 2、车位管理费:50元/个/月 二、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 (一)、综合服务 1 、按照合同约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服务标准。 2、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8 小时服务电话,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服务合 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 3、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情况、设备档案和日常办公 进行管理。 4、小区业主支持和配合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物业管理 服务满意度抽样调查,满意率达75%以上。 5、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应全部持有物业管理人员职业上岗证书,特种作业 人员应100%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6、全体员工佩戴标志,行为语言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二)、房屋管理及维修养护

1、按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提供服务。 2、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的标识明显。 3、房屋外观(包括屋面、露台)完好;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 4、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私自拆改管线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 5、每周巡查1 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6、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周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7、保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 外); 2、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不随意改变用途,共用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

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和市内四区、高新技术园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审核工作;其它区、市、县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收费资格。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 (三)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并依法纳税。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商厦、写字楼、公寓和别墅区及其他非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根据住宅小区物业的配套设施、环境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服务质量等因素,物业服务收费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个等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详见附件。各等级的收费标准为: 特级: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及相关情况核定; 一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1.00元—1.30元(含1.00元);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范围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范围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范围提要:本小区为多层商住房,供水系统由自来水公司直接供水,服务处负责小区内主干管道、阀门的清洁、维护和保养 源自于建筑资料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范围 日常服务 1.客户服务 为创建安全、文明、高雅、舒适的居住环境,服务处特设立:客户服务、投诉及接待中心(以下简称"客服中心")。 2.安全防范和交通疏导服务 服务处为小区主入口设立24小时值守和不定期巡视,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小区安全;为维护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和良好的交通秩序,实施严谨的车辆管理制度,小区内车辆限速5mk/时;机动车辆凭出入证出入。 3.日常供电服务 为确保小区的正常供电,服务处负责各类电力控制柜、公共照明、亮化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和保养。 业主自有电表、电源控制箱、开关、插座及供电线路的更换和维修服务由业主自行负责、承担维修费用;如有愿意委托服务处服务的,属于特约服务,须另行收费。 4.日常给、排水服务

本小区为多层商住房,供水系统由自来水公司直接供水,服务处负责小区内主干管道、阀门的清洁、维护和保养;同时负责主排水系统、流泥井、化粪池的定期或临时疏通; 各业主户内主供水开关后的水表、管道、阀门、龙头及主排水管道之前的排水设施,即属于业主自有部分的给、排水设施,由业主负责;如有意委托服务处服务,属于特约服务,须另行收费。 5.消防、对讲门系统、监控防范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服务 服务处负责消防栓、消防管道、消防警铃等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服务 服务处负责小区周边防范系统、停车场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对讲门的正常使用。 6.日常清洁、绿化服务 为确保小区环境整洁,给业主提供一个舒适、整洁、温馨的居住、生活场所,服务处提供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和绿化服务,并负责公共场所果皮箱、垃圾箱、指定垃圾堆放点及垃圾站的垃圾及时清运。 无偿服务 1.入住服务 协助业主办理入伙手续,享受快捷验房等物业管理服务。

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按协议对物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向业主收取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其内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一、公共性服务费指为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公用设备、设施等日常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公共性服务费也称物业管理基本费,其服务内容包括: (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清扫公共楼道、南道、电梯、走廊、小区内道路、绿化地和公共场地;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清洗公共场所地毯,对公共场所地板进行打蜡护理;定期对楼宇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组织防鼠灭虫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等。 (二)维护和管理公用设备、设施,包括物业的照明系统、变配电设备、供水泵管及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公用电梯、供暖系统、消防设备、治安防范等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道的维护保养,负责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和维护:负责协助管理区内各专业管理单位对其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线进行行业管理等。(三)绿化管理,包括绿地、公共路树、花草、花卉盆景的修剪、补填、浇水、施肥、灭虫等管理。(四)安全保卫,负责楼宇或小区内的值班、巡逻、维持公共秩序。 (五)高级高层楼房电梯应有专人操作。 二、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应业主要求,为其个别需要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 (三)审批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四)与省建设厅共同调解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收费纠纷。 二、地(州、市)县(市,区,特区)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审批所在地、州、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与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共同调解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收费纠纷。 第七条贵州省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具有经省建设厅审定并发给的物业管理资格等级证书。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doc 28页)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 (doc 28页) 部门: xxx 时间: 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

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 (柳价字[2009]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现将《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从试行之日起未交付使用且未取得收费批文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在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确定本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报市物价局、市建委备案。 二、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或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在本通知实施后其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三、本通知实施后,凡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可按《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但业主大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试行两年。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 柳州市物价局 柳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使用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柳州市市区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公共性服务及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标准实施。 2.对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由业主大会委托原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提供服务。 3.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前期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2014版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小区物业收费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物业服务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问题涉及面广、关注度高。10月28日,市物价局联合住房局发出关于公开征求《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意见稿》中提到对分期开发的小区由同一物业公司管理的实行统一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获得优质物业服务称号的可上浮物业服务费等。这些规定您觉得合适吗?您有什么好的建议意见欢迎通过微信给我们留言或直接向物价局反映。无业委会小区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按照《意见稿》,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电梯维护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制作工本费。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除停车收费外)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依法将住宅、车库改变设计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的,其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但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小区即使有业主委员

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也由物业公司制定或按照政府指导价实行,比如荣和·山水绿城小区虽然有业委会,物业管理服务费却为1.5元/月平米。物业管理优秀小区物业费可以上浮从2009年10月开始,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已经实行按等级定价,服务等级为一级别的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可以收取1.35—1.65(带电梯)元/月平米,服务等级为四级别的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则为0.36—0.44(无电梯)元/月平米。在实际的操作中,低等级物业企业服务的小区有电梯房的则会另外收取电梯维护费,如南湖国际小区及翡翠园小区一期是单独交30元/月电梯费。按照《意见稿》,物业服务按等级定价将被延续下来。相关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住宅物业服务费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5%)。当然,服务等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评定一次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级。不达标的需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会进行降低服务等级处理。另外,《意见稿》规定,对荣获级、自治区级和市级优秀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住宅小区,按照鼓励先进、优质优价的原则,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住宅物业服务费可按现行收费标准适当上浮。对此,有市民提出,本身物业服务公司都已按级定价,级别高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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