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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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选择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3.■【多选】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包括:(1)和解;(2)调解;(3)仲裁;(4)民事诉讼。

4.■【单选】仲裁兼有自愿的属性和强制的属性。2013.10

5.■【多选】能够进行诉讼外调解的机构有:2013.10

(1)人民调解委员会;

(2)行政机构;

(3)仲裁机构。

4.■【多选】诉讼的特点:2014.04

(1)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2)法官居中裁判;

(3)以法律上的争议为审理对象;

(4)按照诉讼法设定的程序进行;

(5)以实体法作为裁判的依据;

(6)用判决作用解决争讼的典型方式。

8.■【多选】民事诉讼法的任务。2011.1

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包括四个方面: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第二章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1.■【多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处分原则;属于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单选】■2013.10

(3)辩论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法院调解原则;

(6)检察监督原则。

8.■【单选】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

10.【多选】检察监督的方式,包括:检察建议和抗诉。

11.■【多选】我国审判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2013.10

20.■■【多选】决定回避的权限依被申请回避人员的不同而异:2013.10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三章法院主管与管辖

1.■■【多选】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2013.10

答:我国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民事案件。具体包括:

①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

②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③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如因虚假陈述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2)商事案件。指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商案件等。

(3)劳动争议案件。

(4)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和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8.【多选】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

9.■【多选】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协议管辖。

11.【多选】依管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1)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2)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

12.【多选】依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为标准,可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13.【单选】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具有管辖权。

14.【单选】合并管辖,亦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着牵连关系,而对两个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

15.【单选】合并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将另一原本无管辖权的案件并归自己管辖。如法院对另一诉讼原来就有管辖权,则不发生合并管辖问题。

17.【多选】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1)案件的性质;(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范围。

18.【单选】从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看,一般都是以争议标的的金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我国在司法解释中也用争议标的数额来确定级别管辖。

19.■【多选】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015.04

(1)重大的涉外案件。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这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海事、海商案件;②专利纠纷案件;③著作权纠纷案件;④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⑤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21.【单选】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是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1)被告为公民,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3.【单选】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通常指不是以被告所在地,而是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如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3)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6)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注意:被告法院无管辖权】★

(7)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注意:被告法院无管辖权】★

24.▲【单选】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不得适用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5.■【单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6.【单选】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27.【单选】《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2.【多选】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3)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权争议。

33.■【案例分析】发生管辖权争议后,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在审判中,法院之间如果对案件的地域管辖发生争议,有关法院应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立即停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违反此要求抢险作出判决的,上级法院应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自己提审。2015.04

第四章当事人

11.■【多选】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同一种类诉讼标的的案件向同一法院起诉;

(2)属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合并审理符合共同诉讼目的;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5)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13.【多选】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须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众多”是指10人以上。

(2)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3)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4)当事人推选出若干代表人。

14.【多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产生的方式依次是:①选定;②商定;③指定。

15【单选】代表人在诉讼中实施诉讼行为或接受诉讼行为,原则上对被代表的全体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但代表人在实施处分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行为时,如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撤回诉讼、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等,则必须取得被代表人的当事人同意。

17.【多选】第三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

23.【多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

(1)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

(2)有证据证明请求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或者部分存在错误;(3)被请求撤销的司法文书损害其民事权益;

(4)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5)向制作司法文书的法院提出。

第五章诉讼代理人

4.■■【多选】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2013.102014.04

(1)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5.■【多选】当事人委托诉讼代表人代为进行诉讼行为时,需要特别授权的是:

(1)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2)进行和解;

(3)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6.【单选】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外,仍应当出庭参加诉讼。

第六章民事诉讼证据

4.【多选】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5.■【多选】可以作为书证使用的证据: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图纸、图标、刻有文字或图案的石碑、竹木。2013.10

6.【多选】根据制作书证的主体为标准,书证可以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

6.【多选】根据文书的内容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标准,文书可以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7.【多选】根据书证的制作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为标准,书证可以分为普通书证和特别书证。

8.【多选】根据文书制作方式为标准,书证可以分为原本、正本、副本、影印本、节录本。

9.【多选】物证的特点:

(1)可靠性较强;(2)稳定性较强;(3)需要结合举证人的说明发挥证明作用。

11.【多选】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

12.【多选】视听资料的特征:(1)生动逼真;(2)不易制作、便于保管;(3)易于伪造。

13.■【多选】常见的电子数据,包括:2013.10

(1)电子邮件;(2)电子签章;(3)电子记录;(4)电子数据交换;(5)计算机磁盘;(6)光盘;(7)网页;(8)计算机域名;(9)IP地址;(10)数字化音频;(11)图像文件。

15.【多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16.■【多选】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2015.04

(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2)诉讼代理人;

(3)办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

17.【多选】证人的权利,包括:

(1)补充、更正权;(2)获得保护权;(3)损失补偿权。

18.【单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19.■【多选】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表现在:2013.10

(1)是否需要专门知识不同;

(2)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不同;

(3)能否申请回避不同;

(4)能否更换不同;

(5)向法院提供的信息不同。

20.【多选】鉴定人的权利:

(1)了解权;(2)自主鉴定权;(3)报酬请求权;(4)请求保护权。

21.【单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22.【多选】在民事诉讼中,勘验笔录主要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物证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23.【多选】按照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

24.【多选】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25.【多选】按照证据来源的不同,即按照是否来自原始出处,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6.■■【多选】证据保全的条件:2014.10

(1)证据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

(2)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在将来难以取得;

(3)在开庭前进行。

29.【单选】证据保全一般因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提出申请而采取。

30.▲【单选】《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七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1.■【多选】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实体法事实;(2)民事程序法事实;(3)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2.■【多选】无需证明的事实:2014.04

(1)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经验法则;

(4)推定的事实;

(5)预决的事实;

(6)公正证明的事实。

5.■【单选】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盖然性。

第八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1.【单选】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2.【单选】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3.【单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6.【多选】《民事诉讼法》共规定了七种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5)邮寄送达;(6)转交送达;(7)公告送达。

7.【单选】调解书应当向当事人本人送达,不得送交代收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8.【单选】留置送达适用于调解书以外的各种诉讼文书,调解书应当直接向当事人本人送达。

9.【单选】《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10.【多选】诉前保全申请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12.【单选】行为保全:是指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13.【多选】行为保全,包括:(1)诉前禁令;(2)海事强制令;(3)其他行为保全命令。

14.【多选】保全的程序:(1)申请;(2)提供担保;(3)审查;(4)裁定与执行。

18.■【多选】先予执行的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1)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2)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3)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4)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5)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19.■【单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具有以下特征:

(1)针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设置;

(2)适用的对象具有广泛性;

(3)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4)法院依职权适用。

20.【多选】妨害民事诉讼法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2)妨害行为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3)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

21.▲【多选】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1)拘传;(2)训诫;(3)责令退出法庭;(4)罚款;(5)拘留。

22.■【多选】适用拘传措施,须具备三个条件:2014.10

(1)对象一般为必须到庭的被告;

(2)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2.■■【多选】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强制措施,应遵循下列原则:2013.10

(1)与妨害行为相当;

(2)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原则。例如,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等。【单选】■

(3)一行为一强制原则。例如,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强制,不得连续适用罚款、拘留。当事人因伪造重要证据被拘留后再次伪造重要证据,法院可重新处以拘留。

22.【多选】司法救助的方式,包括:

(1)缓交诉讼费用;(2)减交诉讼费用;(3)免交诉讼费用。

第九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2.■【多选】诉具有以下特征:201

3.10

(1)诉由原告向法院提出;

(2)诉的内容是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

(3)诉是启动诉讼程序的方式;

(4)法院必须以裁判对诉作出回应。

3.【多选】依据原告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

(1)给付之诉;(2)确认之诉;(3)形成之诉。

9.【多选】起诉的条件,包括: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11.【单选】法院对起诉的审查须在7日内完成。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12.▲【单选】普通程序的案件,审限为6个月,法院应在立案之日其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在审限届满前10天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经本院院长批准后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应在审限届满前报请上级法院,经批准后可再延长3个月。

13.【多选】下列期限不计入审限内:

(1)公告期间、鉴定期间;

(2)处理管辖权异议和法院间管辖权争议期间;

(3)诉讼中止期间;

(4)当事人申请和解期间;

(5)延长调解期间;

(6)向上级法院请示时间。

16.【多选】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主要包括:

(1)离婚案件的当事人;

(2)负有赡养、抚养、抚育义务的人;

(3)不到庭事实就无法查清的被告。

17.【单选】撤诉视为未起诉,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20.▲【多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2.■■【多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十章简易程序

2.【单选】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只有基层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均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3.【单选】简单的民事案件,是指那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4.【多选】不宜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5.【多选】简易程序的适用方式:(1)法院决定适用;(2)当事人合意适用。

6.■【单选】《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了确立小额案件数额的方法,即”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案件。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7.■【多选】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意义:

(1)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

(2)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3)便于法院及时审结案件。

第十一章法院调解

5.■【多选】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2014.04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6.【多选】不得调解的案件: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第十二章法院裁判

1.■【多选】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决定、命令。其中判决用于对实体问题的判定;裁定主要用于对程序问题的判定。

4.【多选】根据判决所处理的诉的种类和性质的不同,可以把判决分为以下三类:

(1)给付判决;(2)确认判决;(3)形成判决。

5.■【多选】根据双方当事人都出庭参加诉讼还是仅有一方出庭,可以把判决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7.■【单选】依据判决作出的时间不同,可以将判决分为原判决和补充判决。

10.■【单选】对裁定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0日。2013.10

10.【多选】决定的适用范围:

(1)回避问题;(2)采取强制措施;(3)诉讼费用的缓、减、免;(4)顺延期间;

(5)决定再审;(6)决定暂缓执行。

11.【多选】命令的种类,包括:

(1)支付令;(2)海事扣押令;(3)海事强制令;(4)搜查令;(5)调查令;

(6)人身保护令;(7)督促令;(8)报告令;(9)限制高消费令。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1.■【多选】具备上诉主体资格的人包括:

(1)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4)诉讼代表人。

3.■【多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可以选择的审理地点包括:

(1)本院;

(2)案件发生地;

(3)一审法院所在地。

第十四章再审程序

3.【多选】再审程序的功能,包括:

(1)权利救济功能;(2)错误纠正功能;(3)审判监督功能。

7.■【多选】《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十五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1.▲【多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原则的核心是国家主权原则,因此,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各项原则,都是围绕着国家主权原则规定的,是主权原则在各方面的体现。

(1)同等与对等原则;

(2)适用我国《民诉法》原则;

(3)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4)司法豁免权原则;

(5)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6)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3.■【多选】涉外民事案件管辖的原则:2013.10

(1)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原则;

(2)以当事人国籍为原则;

(3)以有效控制为原则。例如,只要起诉时被告在本国境内,本国法院就有权管辖。

4.■【单选】《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01

5.04

第十六章特别程序

1.【多选】特别程序的特点:

(1)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某种资格;

(2)只有起诉人或申请人,没有被告;

(3)实行第一审终审;

(4)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

(5)审限较短;

(6)能够用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7)免交诉讼费用。

2.■■【多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3.■【多选】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失踪,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

(2)申请人为下落不明公民的利害关系人;

(3)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4)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申请。

5.■【多选】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死亡,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

(2)申请人为下落不明人的利害关系人;

(3)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4)必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6.▲【单选】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但公民在意外事故中失踪,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公告期可缩短为3个月。

7.■【多选】认定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

(1)被申请宣告的公民须为精神病人;

(2)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必须采用书面方式提出;

(4)必须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

8.【单选】认定无主财产案件的公告期为1年,如果公告期满后,仍无人前来认领,法院应作出判决,将该项认定为无主财产,将财产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1.【多选】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请求给付的标的物必须是金钱和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需已到履行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3.■■【多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支付令的送达不适用公告送达和以外交途径送达。

4.【多选】督促程序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而终结:

(1)债务人清偿了债务;

(2)债务人提出了异议;

(3)支付令无法送达;

(4)债权人就同一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

(5)法院撤销支付令。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1.■【多选】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有丧事票据的事实;

(2)丧事的票据必须是可背书转让的有效票据;

(3)申请人必须是丧失票据的最后持有人;

(4)利害关系人必须处于不明状态;

(5)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2.■【多选】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三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1)汇票;(2)本票;(3)支票。

2.【多选】作出除权判决,须满足一下调解:

(1)公示催告期届满;

(2)公示催告期内无人申报权利,或者虽然有人申报,但法院认为不符合条件将其驳回;(3)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另行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4.【多选】除权判决的效力:

(1)宣告票据失效的效力;

(2)作为支付凭据的效力;

(3)使支付人免责的效力;

(4)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效力。

5.■【单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级别管辖一律为基层法院,地域管辖为票据支付地的法院。票据支付地,是票据债务的履行地。票据的支付地点因票据类别不同而异。银行汇票以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商业汇票的支付地为承兑人或付款人的所在地,银行本票的支付地为发票人所在地,银行支票的支付地为发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2013.10

第十九章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1.【单选】依据执行依据所在请求权的性质的不同,民事执行可以分为金钱执行和非金钱执行。

2.【单选】依据执行标的不同,民事执行可以分为对人执行和对物执行。

3.【单选】依据执行方法的不同,民事执行可以分为直接执行、间接执行、替代执行。

4.■【单选】依据执行效果的不同,民事执行可以分为终局执行和保全执行。2013.10

5.【单选】依据执行是为了满足个别申请人还是为了满足全体申请人,民事执行可以分为个别执行和一般执行。

6.【多选】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1)执行合法原则;

(2)执行及时原则;

(3)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

(4)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5)协助执行原则。

3.■【多选】下列财产不得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201

4.10

(1)维持被执行人生存的财产;

(2)禁止流通物;

(3)用于社会公益的财产;如学校、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医院的医疗设备。

(4)因维护善良风俗而不得执行的财产;如墓碑、遗像、祭祀用的物品等。

(5)因维护社会经济安全不得执行的财产;如不得查封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不得查封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

(6)因外交豁免而不得执行的财产。

4.【多选】执行机关的组成人员:

(1)院长;(2)局长;(3)执行法官;(4)执行员;(5)书记员;(6)司法警察。

5.【单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6.■■【多选】移送执行的适用范围:

(1)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12.■【多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15.【多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章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1.【多选】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公示原则;(2)价值相当原则;(3)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原则;

(4)查封、扣押财产豁免原则。

2.■【多选】执行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014.10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权;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

(3)该债权不是专属于被执行人的权利;

(4)当事人提出申请;

(5)第三人不提出异议。

2.■【多选】民事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条件:

(1)有多个申请执行人;

(2)参与分配的债权须为金钱债权;

(3)申请参与分配人须具备一定条件;

(4)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完毕前提出申请;

(5)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6)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4.■【多选】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有:

(1)查封、扣押;(2)拍卖;(3)变卖;(4)强制管理。(5)以物抵债。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简答汇总

41.协议管辖的条件有哪些? ⑴只适用于合同纠纷⑵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⑶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 法定范围内的法院⑷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⑸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⑥不得违背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2.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 43.人民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具有哪些效力? (1)判决对人的支配力,即判决具有确认某一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 效力。 (2)判决对事的确定力、 (3)判决的执行力。 44.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区别有哪些? (1)程序建立的权利基础不同。 (2)程序的任务与作用不同。 (3)程序的内容不同。 (4)程序启动的原因不同。 45.人民法院对哪些情形的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没有条款或协议,未得到通知不得申辩,仲裁程序违法,不属于仲裁范围或无权仲裁,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六、论述题(10分) 46.论证明责任的倒置。 是指将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况 ①制造新产品引起的专利侵权②高度危险作业③环境污染④建筑物或悬挂物发生倒塌、 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⑤饲养动物⑥缺陷产品⑦共同危险⑧医疗行为

41.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支持起诉必须具备的要件。 (1)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2)支持起诉的前提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3)支持起诉的时机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了损失,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 42.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专属管辖的种类。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3.简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第三人以案件处理结果与自己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要求参加诉讼,时间须在法院受理诉讼后作出判决前,一般也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诉讼。(3)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44.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1)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2)须具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3)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45.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2)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决定书。(3)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4)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书。 六、论述题(10分) 46.试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被告负担另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2、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未解决证明责任分配问题。(2)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应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并参照其他学说。具体如下:①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则作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②凡主张已发生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一般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③对少数属于例外情形的案件,需要参照反规范说,对证明责任实行倒置。

2018年10月自考00150金融理论与实务试题及答案含评分标准

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金融理论与实务试卷 (课程代码00150) 本试卷共4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当货币赋予商品、劳务以价格形态时,货币发挥 A.世界货币职能 B.支付手段职能 C.财富贮藏职能 D.计价单位职熊 2.在金币本位制下,金币的名义价值与实际价值 A.负相关 B.成反比 C.相一致 D.不相关 3.短期政府债券发行和流通的市场是 A.票据市场 B.国库券市场 C.资本市场 D.CD市场 4.当前我国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是 A.Chibor B.Shbor C.Hibor D.Libor 5.以追求资本长期增值为目标,投资于具有良好发展潜力企业股票的基金是 A.套利型基金 B.平衡型基金 C.收入型基金 D.成长型基金 6.债券的票面年收益与当期市场价格的比率是债券的 A.到期收益率 B.持有期收益率 C.现时收益率 D.名义收益率 7.下列关于金融期权合约表述芷确的是 A. 每日结算 B.交易双方都须交纳保证金 C. 只能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 D.合约买方损失以期权费为限 8.投资者预期某种金融资产价格将要上涨时通常会买入 A. 看跌期权 B.看涨期权 C. 美式期权 D.欧式期权

《金融理论与实务》计算题

金融理论与实务》计算题汇总 第三章利息和利率 (一)利息的计算 1.2004 年1 月1 日,某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储蓄所存入一年期定期存款10 万元,若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为2%,单利计息,请计算利息所得税为20%时,此人存满一年的实得利 息额。若2004 年通货膨胀率为4%,不考虑利息税,请计算此人此笔存款的实际收益率。 2.2000 年10 月1 日,某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某营业部存入三年期定期储蓄存款10 万元,当日三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年利率为3%,请利用单利法和复利法分别计算在利息所得 税为20%的条件下此人存满三年的实得利息额。 3.2002 年5 月1 日,某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储蓄所存入三年期定期存款100 万,若三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为4%,请利用单利法和复利法分别计算在利息所得税为20%时,此人存满三年的实得利息额。 4. 甲企业准备向银行借款1,000,000元,期限为2 年。中资银行2 年期贷款的年利率为 5.52%,单利计息;外资银行同期限贷款的年利率为 5.4%,按年复利计息。请比较甲企业向哪家银行借款的利息成本低? (二)收益的计算 某人在债券市场上以110元购入10年期国债品种10手(1手=100元面值),持有整整一年后以140 元卖出,期间还享受了该品种每年一次的付息,年利率11.8%。此人获得的年均收益率是多少? 第五章商业银行 (一)利率的定价 1. 一笔贷款为200 万元,如果银行为了筹集该笔资金以10%的利率发行存单,那么,筹集资金的边际成本就是10%。银行发放和管理这笔贷款的经营成本为2%,为了补偿该笔贷款可能发生的违约风险损失为2%,银行预期的利润水平为1%,请计算该笔贷款的利率水平。 2. 一笔贷款为100 万元,如果若干大银行统一的优惠利率为8%,为了补偿该笔贷款可能发生的违约风险损 失为3%,补偿期限风险损失为2%,计算该笔贷款的利率水平。 3. 某户向银行申请500万元的信用额度,贷款利率为15%,客户实际使用金额为500 万元,(1)请计算该银行贷款的税前收益率;(2)如果银行决定要求客户将贷款额度的20%作为补偿余额存入该银行,并对补偿余额收 取1% 的承担费,请计算该银行贷款的税前收益率。 (二)投资收益计算

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一场由概念引发的争论 ——读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 覃龙丽 2013 法硕法学 民事诉讼模式,作为民事诉讼理论的基石问题,也是本学期民事诉讼课第一专题,笔者在有限时间拜读若干学者论文后,在前人学术基础上主要依据张卫平教授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为展开对民事诉讼模式这一论题发表以下个人浅见,多有不尽之处望导师见谅。 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在笔者大学时教材所谓的通说中指出,民事诉讼模式主要分为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和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职权主义模式两种。张卫平教授提出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认为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解释,民事诉讼体制是指一国民事诉讼运行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系统,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揭示了某一特定的民事诉讼体制,运用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对民事诉讼体制加以划分,则可以把各国民事诉讼体制予以分类。①从而主张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同属一个基本模式:当事人主义。 笔者同意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均有符合当事人主义的相关特征,事实上,任何一个法系或国家的民事 ①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现代法学》1996.6

诉讼中都不可能仅由法院控制,法院不可能凭空决定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及证据收集等,从民事诉讼的启动到最终法院的审判都必须由当事人或多或少的参与以促进程序的进行。而张卫平教授首先从推翻概念起而提出建立起的一整套的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其实难免有些偷换概念的意思。 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最大的分歧在于当事人及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具体包括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及法院法官裁判所以来的证据来源两方面。其实,从逻辑学的角度上说,一个事物的定义概念的逻辑结构分为“内涵”与“外延”两部分,内涵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本质特有的属性的总和,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的数量或范围。定义概念是认识主体使用判断或命题的语言逻辑形式,确定一个认识对象或事物在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的位置和界限,使这个认识对象或事物从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彰显出来的认识行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两种基本模式,本身在概念上就具有重合的部分。并且,“主导”只是强调了不同诉讼模式主义中起主要作用的角色,并没有排斥另一方在诉讼过程中的参与及所起到的作用。正如笔者之前提到的,实践操作中的民事诉讼过程不能也不可能仅由当事人或法院一方来控制,即使在当事人主义下的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也并不仅仅是诉讼中的一把天平,完全任由当事人双方对抗摆放砝码得出结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概念的区分并不是要割裂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及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自考试题 (15)

. 全国2006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试题 课程代码:0091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外国法院对我国第三人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第三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 A.同等原则B.平等原则 C.相对原则D.对等原则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 ) A.共同诉讼人B.诉讼参与人 C.原告D.被告 3.以书证的制作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为标准进行分类,书证可分为( ) A.公文书和私文书B.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 C.普通书证与特别书证D.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 4.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败诉危险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称为( ) A.证明责任B.举证责任 C.提供证据的责任D.主张责任 5.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 ) A.法律效力B.时间效力 C.诉讼效力D.和解效力 6.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向( ) A.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B.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C.上级人民法院上诉D.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诉 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 A.五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B.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C.十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D.十五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8.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 A.诉讼中止B.延期审理 C.诉讼终结D.判决离婚 9.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 ) A.判决B.裁定 C.决定D.通知 10.对于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可以( ) A.上诉B.撤诉 C.申诉D.抗诉 11.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 ) A.一个月B.三个月 C.六个月D.一年 12.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 )

金融理论与实务自考考试试题及答案汇总

全国200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金融理论与实务试题 课程代码:0015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第一套人民币的时间是( ) A.1948年12月1日 B.1949年10月1日 C.1950年12月1日 D.1955年3月1日 2.信用中的货币主要执行( ) A.价值尺度职能 B.支付手段职能 C.流通手段职能 D.贮藏手段职能 3.《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国债投资的风险权数为( ) A.0 B.10% C.20% D.50% 4.马克思认为利率的决定因素是( ) A.国家经济政策 B.资金供求状况 C.企业承受能力 D.平均利润率 5.多数国家采用的商业银行制度是( ) A.连锁银行制 B.单一银行制 C.分行制 D.跨国联合制 6.中国人民银行摆脱商业银行业务的一个关键性步骤是设立( ) A.中国银行 B.中国工商银行 C.中国建设银行 D.中国农业银行 7.商业银行的速动资产通常被称作( ) A.一级准备 B.二级准备 C.公开储备 D.未公开储备 8.商业银行同业拆借资金只能用于( ) A.固定资产投资 B.弥补信贷缺口 C.解决头寸调度中的困难 D.证券交易 9.当事人互相信任是信托行为成立的( ) A.核心 B.桥梁 C.基础 D.依据 10.不动产分割证书上的不动产是指( ) A.厂房 B.专用设备 C.房屋 D.土地 11.可以不.经保险人同意而转让的保险合同是( ) A.人身险合同 B.汽车险合同 C.运输险合同 D.盗窃险合同 12.法律意义上的保险是一种( ) A.经济行为 B.合同行为 C.执法行为 D.盈利行为 13.金融市场最基本的功能是( ) 页脚内容1

金融理论与实务第四章练习及答案

第四章汇率与汇率制度一、单项选择题 1.1949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在( )公布人民币汇率。A.北京 B.上海 C.天津 D.广州 2.“二战”后美元对主要工业国汇率的第一次贬值是在( )。A.1962年 B.1971年 C.1974年 D.1979年 3.以下各因素对汇率变动有短期影响的是( )。 A.通货膨胀 B.经济增长 C.利率 D.国际收支 4.利率对汇率的影响主要通过( )的跨国流动实现。 A.短期资本 B.长期资本 C.流动资本 D.借贷资本 5.资产组合平衡理论偏重于( )决定的分析。 A.长期汇率 B.短期汇率 C.远期汇率 D.即期汇率 6.利率平价理论片面强调( )对汇率的决定作用。 A.利差 B.利率 C.利息 D.本利和 7.利率平价理论成立的重要前提是( )。 A.自由竞争 B.自由交易 C.资本自由流动 D.自由贸易 8.汇兑心理说的基础是( )。 A.边际收益理论 B.平均值理论

C.边际贡献理论 D.边际效用价值论 9.购买力平价理论从货币的基本功能、角度出发研究汇率的决定问题,这项货币的基本功能是指( )。A.价值尺度 B.交易媒介 C.支付手段 D.贮值能力 10.在国际借贷说中,当流动债权小于流动债务时,外汇供( )求,外汇汇率( )。 A.小于,上升 B.大于,上升 C.大于,下跌 D.小于,下跌 11.有效汇率是指( )汇率。 A.比值 B.加权平均 C.平均数 D.算术平均数 12.外汇市场上公布的汇率通常都是( )。 A.名义汇率 B.实际汇率 C.即期汇率 D.官方汇率 13.按照国家对汇率管制的宽严程度可将汇率划分为( )。 A.名义汇率与实际汇率 B.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 C.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 D.基准汇率与套算汇率 14.中间汇率与买入汇率、卖出汇率的正确关系是( )。 A.中间汇率=买入汇率÷2 B.中间汇率=卖出汇率÷2 C.中间汇率=(买入汇率+卖出汇率)÷2 D.中间汇率=(买入汇率-卖出汇率)÷2 15.远期汇率的期限一般是( )。 A.1~6个月 B.2~3个月 C.3~4个月 D.4~5个月 16.套算汇率又称( )。 A.基准汇率 B.间接汇率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自考试题 (24)

. 全国2010年1月自考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试卷 课程代码:0091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旅居海外多年的乔某在继承其父遗产时,因遗嘱真伪问题与国内的兄妹发生争执而诉至法院,证人甲、鉴定人乙、翻译人员丙、乔某的诉讼代理人丁出庭参加诉讼,乔某、乔某的兄妹以及甲、乙、丙、丁均属于( ) A.共同诉讼人 B.诉讼参加人 C.诉讼参与人 D.诉讼代理人 2.依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 ) A.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B.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C.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D.选择管辖和协议管辖 3.甲货运公司租用乙公司吊车在某港口码头卸货时,造成码头卸货平台毁损。现港口所属港务局提起赔偿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是( ) A.甲货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 B.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 C.港务局所在地人民法院 D.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包括( ) A.法定诉讼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 B.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C.指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D.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5.甲起诉乙要求归还欠款,委托王律师代理诉讼。为了报复乙,甲采用技术手段修改了借据,使得借款额成倍增加,并要求王律师予以配合。对此,王律师的正确做法是( ) A.佯装不知 B.帮助其隐满真相 C.当庭予以揭露 D.拒绝代理 6.按照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 ) A.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B.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C.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D.本证与反证 7.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方式是( ) 第 1 页

《金融理论与实务》计算题及公式大全

2019年10月《金融理论与实务》计算题及公式汇总 (考前1个月用) 第三章利息与利率 (一)利息得计算 1、2004年1月1日,某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储蓄所存入一年期定期存款10万元,若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为2%,单利计息,请计算利息所得税为20%时,此人存满一年得实得利息额。若2004年通货膨胀率为4%,不考虑利息税,请计算此人此笔存款得实际收益率. 单利计息:I=P*R*N=100000*2%*1=2000元 实得利息=2000*(1—20%)=1600元 实际收益率=名义利率—通货膨胀率=2%—4%=-2% 2、2000年10月1日,某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某营业部存入三年期定期储蓄存款10万元,当日三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年利率为3%,请利用单利法与复利法分别计算在利息所得税为20%得条件下此人存满三年得实得利息额。 、单利:I=P*R*N=100000*3%*3=9000元 税后所得=9000*(1-20%)=7200元 复利:本利与=P(1+r)n=100000*(1+3%)3=109272、7元 利息=109272、7-100000=9272、7元 税后所得=9272、7*(1-20%)=7418、16元 3、2002年5月1日,某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储蓄所存入三年期定期存款100万,若三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为4%,请利用单利法与复利法分别计算在利息所得税为20%时,此人存满三年得实得利息额。 单利:I=P*R*N=1000000*4%*3=120000元 税后所得=120000*(1-20%)=96000元 复利:本利与=P(1+r)n=1000000*(1+4%)3=1124864元 利息=112=124864元 税后所得=124864*(1-20%)=99891、2元 4、甲企业准备向银行借款1,000,000元,期限为2年。中资银行2年期贷款得年利率为5、52%,单利计息;外资银行同期限贷款得年利率为5、4%,按年复利计息.请比较甲企业向哪家银行借款得利息成本低? 中资单利:I=P*R*N=1000000*5、52%*2=110400元

孙汉琦教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提纲)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提纲) 一、民事诉讼的意义 *与民事相关的诉讼(Zivilprozess, civil procedure) 1. 民事案件(Zivilsache, civil case) (1)平等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2)有关生活关系的纠纷 (3)法律方面的纠纷 2. 诉讼(Prozess, Procedure) (1)作为程序的诉讼(Verfahren:诉讼的事实层面) 提起诉讼---------------|------------->终局判决 | 需要程序安定——禁止任意诉讼(私法自治的后退) (2)诉讼的法律层面(把握程序的法律含义:对现象的法律评价以及分析)1)诉讼法律关系说(Oskar Bülow提出) 2)诉讼法律状态说(James Goldschmidt提出) 二、民事诉讼制度的理念与诚实信用原则 1. 民事诉讼的理念 (1)公平 (2)适正(正确;没有误判) (3)迅速 (4)经济 2. 诚实信用原则(Grundsatz von Treu und Glauben) (1)含义 (2)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 1)法院、当事人以及相关人之间的适用 2)当事人相互间的适用 (3)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后果 三、诉的提起

1000万元 例)甲------------> 乙(1000万的抵消抗辩) ②部分请求与重复起诉 ③对同一债权的确认请求与履行请求 3)前诉系属中提起后诉 * 不管前后诉的法院是否相同 * 到后诉辩论终结时为止,前诉被驳回或者撤诉的情况下不会发生重复起诉的问题(3)效果 * 是消极的诉讼要件,也是职权调查事项,有瑕疵时,因不合法被驳回 六、处分权主义(Dispositionsmaxime) 1. 含义 ┏程序的开始(wenn)━┓ ┠审判的对象、范围的确定(soweit)┣─交给当事人确定(第203条) ┗程序的终结(solange)━┛ 2. 程序的开始 * 不告不理(Wo keinKl?ger, istkein Richter) 3. 审判的对象以及裁判范围的确定 (1)审判的对象 例)基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案件中,能否以债务不履行为由进行裁判? ┏旧理论——不可 * ┃ ┗新理论——可以 (2)审判的范围 * 不能突破原告请求的上限进行裁判 ┏积极损害━┓ *交通事故╋消极损害┣根据3分说,受限于各个名目的上限,(适用 ┗精神损害赔偿━┛处分权主义)--不能突破任何一个名目的请求上限 <部分请求与处分权主义(诉讼标的的范围:审判对象的范围)>

金融理论与实务第八章选择题及答案

金融理论与实务第八章金融衍生工具市场 、单项选择题 1. 在一定的基础性金融工具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一般表现为一些 合约,其价值由作为标的物的基础性金融工具的价格决定的金融工具称为 ()。 A .基础性金融工具B.金融衍生工具C.派生金融工具D .创新金融工具 2. 在金融远期合约中,交易双方约定的成交价格为()。 A .交割价格B.合约价格C.交易价格D .约定价格 3. 金融远期合约中,同意以约定的价格在未来卖出标的资产的一方称为 )。 A .卖方B.多头C.多方D .空头 4. 交易双方承诺在某一特定时期内按双方协议利率借贷一笔确定金额的名义 本金的协议是()。 6. 交易双方同意在约定的将来某个日期按约定的条件买入或卖出一定标准数 量的某种金融工具的标准化合约为()。 A .远期利率协议B.远期外汇合约C.期权合约D .期货合约 7. 金融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为()。 A .全部平仓B.大部分平仓C.全部实物交割D .大部分实物交割 8. 金融期货中最早出现的期货是()。 A .股价指数期货B.利率期货C.外汇期货D .股票期货 A .期货合约B. 期权合约C.远期外汇合约D .远期利率协议 5.在金融市场上, 具为()。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经常用来管理利率风险的金融衍生工 A .期货合约B. 期权合约C.远期利率协议D .远期外汇合约

9. 金融期货中产生最晚的期货是()。 A.外汇期货 B.利率期货 C.股票期货 D.股价指数期货 10. 期权合约中买进期权,付出期权费的投资者是期权合约的()。 A.卖方 B.买方 C.买方或卖方 D.交易双方 11. 作为金融期权合约中买卖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不对称性的弥补的是)。 A.期权费 B.保证金 C.保管费 D.预付费 12.一份期权合约的最终有效日期是期权的()。 A.交割日 B.购买日 C.执行日 D.到期日 13.赋予期权的买方在给定时间或在此时间以前的任一时刻以执行价格卖给 期权卖方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权利的期权合约是()。 A.看涨期权 B.看跌期权 C.美式期权 D.欧式期权 14.投资者通常会在预期某种金融资产的价格将要下跌时买入()。 A.股票期权 B.期货期权 C.看涨期权 D.看跌期权 15.允许期权的持有者在期权到期日前的任何时间执行期权的期权合约是)。 A.美式期权 B.欧式期权 C.看涨期权 D.看跌期权 16.金融期权合约在保证金上要求是()。 A.合约的买卖双方都须交纳保证金 B.合约的买卖双方都不需要交纳保证金 C.合约买方需要交纳保证金,合约卖方不用交纳保证金 D.合约买方不用交纳保证金,合约卖方需要交纳保证金 17.金融期权合约是()。 A.都是标准化合约 B.都是非标准化合约 C.既有标准化合约,也有非标准化合约 D.可随意选用标准化合约或非标

金融理论与实务练习题与答案(一)

《第一章货币》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货币的起源是与下列哪一因素密不可分的? ()。 A.私有制 B.社会分工 C.商品交换发展 D.财富分配 2.价值形式演变的最初阶段,由于价值的表现纯属偶然,所以马克思把这个阶段称之为()。 A.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 B.扩大的价值形式 C.一般价值形式 D.货币形式 3.对于一种商品的价值可由多种商品表现出来,而所有商品都可表现其他商品的等价物的情况,马克思称之为()。 A.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 B.扩大的价值形式 C.一般价值形式 D.货币形式 4.用一般等价物表现所有产品的价值的情况,马克思称之为()。 A.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 B.扩大的价值形式 C.一般价值形式 D.货币形式 5.当价值都用货币来表现时,马克思称之为()。 A.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 B.扩大的价值形式 C.一般价值形式 D.货币形式 6.用来表现所有产品价值的媒介物品,马克思称之为()。 A.等价物 B.特殊等价物 C.一般等价物 D.货币 7.货币的形态最初是()。 A.实物货币 B.纸币

C.金属货币 D.信用货币 8.现在世界各国普遍使用的货币为()。 A.金属货币 B.纸币 C.可兑现信用货币 D.不兑现信用货币 9.在电子技术迅速发展的情况下,货币的主要形态将呈现为()。 A.不兑现信用货币 B.存款货币 C.银行信用卡 D.电子货币 10.货币在衡量并表示商品价值量大小时,执行()。 A.价值尺度职能 B.流通手段职能 C.储藏手段职能 D.支付手段职能 11.当货币在商品交换中起媒介作用时,执行()。 A.价值尺度职能 B.流通手段职能 C.储藏手段职能 D.支付手段职能 12.货币作为价值的独立形态进行单面转移时,执行()。 A.价值尺度职能 B.流通手段职能 C.储藏手段职能 D.支付手段职能 13.当商品卖后没有随之以购买,则货币会退出流通而处于静止状态,即发挥()。A.价值尺度职能 B.流通手段职能 C.储藏手段职能 D.支付手段职能 14.货币可以以观念形态而执行的职能是()。 A.价值尺度职能 B.流通手段职能 C.储藏手段职能 D.支付手段职能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自考试题 (10)

. 全国200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试题 课程代码:00918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5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 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甲起诉至法院要求邻居拆除违章建筑,这种请求属于() A.确认之诉 B.给付之诉 C.变更之诉 D.消灭之诉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 A.原告 B.被告 C.共同诉讼人 D.诉讼参与人 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提出的期间是() A.收到起诉状后 B.提交答辩状期间 C.开庭审理前 D.法院宣判前 4.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多长时间,视为送达() A.30日 B.三个月 C.60日 D.六个月 5.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上诉人上诉期的计算应以() A.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日期来计算 B.多数共同诉讼人收到裁判的日期来计算 C.最先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日期来计算 D.按全体共同诉讼人收到裁判的日期来计算 6.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具有() A.诉讼权利能力 B.诉讼行为能力 C.民事权利能力 D.民事行为能力 7.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提出答辩状的日期是()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8.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按下列哪一顺序进行清偿() A.(1)破产企业所欠税款(2)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破产债权 B.(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企业所欠银行贷款(4)破产债 权 C.(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D.(1)破产企业所欠税款(2)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破产企业所欠银行贷款(4)破产债 权 9.对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是()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10.如果法院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应由法院通过何种程序来撤销或变更() A.二审程序 B.审判监督程序 C.特别程序 D.简易程序 11.以文书的内容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标准对书证进行分类的是()

金融理论与实务_第一章习题

第一章货币与货币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货币的起源是与下列哪一因素密不可分的? ( )。 A.私有制 B.社会分工 C.商品交换发展 D.财富分配 2.价值形式演变的最初阶段,由于价值的表现纯属偶然,所以马克思把这个阶段称之为( )。 A.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 B.扩大的价值形式 C.一般价值形式 D.货币形式 3.对于一种商品的价值可由许多种商品表现出来,马克思称之为( )。 A.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 B.扩大的价值形式 C.一般价值形式 D.货币形式 4.用一般等价物表现所有产品的价值的情况,马克思称之为( )。 A.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 B.扩大的价值形式 C.一般价值形式 D.货币形式 5.当价值都用货币来表现时,马克思称之为( )。A.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 B.扩大的价值形式 C.一般价值形式 D.货币形式 6.根据马克思关于货币起源的论述,价值表现形式依次经历了以下阶段()。 A.简单、偶然的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价值形式—>货币形式 B.简单、偶然的价值形式—>一般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货币形式 C.扩大的价值形式—>简单、偶然的价值形式—>一般价值形式—>货币形式 D. 一般价值形式—>简单、偶然的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货币形式7.最早实行金本位制的是( )。 A.美国 B.德国 C.日本 D.英国 8.在工资和各种劳动报酬支付中,货币发挥( )。A.价值尺度职能 B.流通手段职能 C.财富贮藏职能 D.支付手段职能 9.在借贷、财政收支、工资发放、租金收取等活动中,货币执行( )。 A.价值尺度职能 B.流通手段职能 C.财富贮藏职能 D.支付手段职能 10.货币用来为商品标明价格时,执行( )。A.价值尺度职能 B.流通手段职能 C.财富贮藏职能 D.支付手段职能 11.( )是指货币退出流通领域被人们当做社会财富的一般代表保存起来的职能。 A.价值尺度职能 B.流通手段职能 C.财富贮藏职能 D.支付手段职能 12.商品买卖行为与货款支付行为相分离的情况下,货币不再是商品流通中的交易媒介,而是补足交换的一个独立环节,此时货币发挥的是( )。 A.价值尺度职能 B.流通手段职能 C.财富贮藏职能 D.支付手段职能 13.当货币在商品交换中起媒介作用时,执行( )。A.价值尺度职能 B.流通手段职能 C.财富贮藏职能 D.支付手段职能 14.在电子技术迅速发展的情况下,货币的主要形态将呈

《金融理论与实务》计算题

《金融理论与实务》计算题汇总 第三章利息和利率 (一)利息的计算 1.2004年1月1日,某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储蓄所存入一年期定期存款10万元,若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为2%,单利计息,请计算利息所得税为20%时,此人存满一年的实得利息额。若2004年通货膨胀率为4%,不考虑利息税,请计算此人此笔存款的实际收益率。 2.2000年10月1日,某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某营业部存入三年期定期储蓄存款10万元,当日三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年利率为3%,请利用单利法和复利法分别计算在利息所得税为20%的条件下此人存满三年的实得利息额。 3.2002年5月1日,某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储蓄所存入三年期定期存款100万,若三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为4%,请利用单利法和复利法分别计算在利息所得税为20%时,此人存满三年的实得利息额。 4.甲企业准备向银行借款1,000,000元,期限为2年。中资银行2年期贷款的年利率为 5.52%,单利计息;外资银行同期限贷款的年利率为5.4%,按年复利计息。请比较甲企业向哪家银行借款的利息成本低? (二)收益的计算 某人在债券市场上以110元购入10年期国债品种10手(1手=100元面值),持有整整一年后以140元卖出,期间还享受了该品种每年一次的付息,年利率11.8%。此人获得的年均收益率是多少? 第十一章货币供求与均衡 (二)商业银行派生存款的计算 1.某银行吸收到一笔100万元现金的活期存款,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6%,出于避险的考虑,该行额外增加在中央银行存款3万元,后来存款单位提出1万元现金发放工资,试计算这笔存款可能派生出的最大派生存款额。 2.假设某商业银行吸收到100万元的原始存款,经过一段时间后,银行体系最终的派生存款为300万元。若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率为6%,客户提取现金比率为10%,试计算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率。

OK 0201全国高等教育自考《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历年真题及参考答案

浙江省2002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试题参考答案 课程代码:00216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20分) 1.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其所在国与我国未订立有关司法协助条约,当其委托我国律师代理诉讼时,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授权委托书,( )才具有效力。 A.只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B.履行所在国规定的证明手续 C.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D.只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我国应以( )的方式承认其效力。 A.通知 B.裁定 C.判决 D.决定 3.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乙偿还一笔三年前的欠款的诉讼,属于( ) A.肯定的确认之诉 B.否定的确认之诉 C.给付之诉 D.变更之诉 4.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 ) A.1年 B.2年 C.6个月 D.3个月 5.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此时支付令的效力如何?( ) A.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B.异议有理由的,支付令失效 C.异议无理由的,支付令仍然有效 D.支付令待15日期满后自行失效 6.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一种情况可以申请再审?( ) A.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已审结的案件 B.适用督促程序已审结的案件 C.仅对已审结的离婚案件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提出申请再审 D.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已审结的案件 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提出上诉,上诉状应向( )提出。 A.应向原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 B.应向作出一审判决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C.应先向原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如不被受理,才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D.既可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向原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8.男方与女方离婚以后,女方抚养子女,因物价上涨而起诉要求男方增加给付抚养费,男方则请求法院判决将子女改由男方抚养。男方的请求是( ) A.起诉 B.反驳 C.反诉 D.申诉 9.王某系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中的被告,法院受理该案后,即以传票传唤王某于某日到庭,结果王某没有到庭。对此,该法院( ) A.可以对王某拘传 B.应当对王某拘传 C.应当再次传唤王某 D.可以缺席审判 10.下列案件,应公开审理的是( )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合意的理论基础

论文关键词:合意程序主体性原则新程序正义论文摘要: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合意已跨过私法的界限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笔者以为,合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兴起直接导源于当事人主体性原则和新程序正义理论的推动作用,文章重点分析了两种理论中所蕴含诉讼合意的契机。一、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合意合意通常是私法上的范畴,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就某一事项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其中必然包括两个要素:意思表示一致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然而随着公法和私法相互交融渗透,合意已跨过私法的界域,成为民事诉讼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编辑。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民事诉讼上的合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管辖合意;(2)诉讼上的和解;(3)证据合意:自认合意、鉴定合意、证据方法合意或证据限制合意,确定各种证据方法和证明力的合意等;(4)放弃型的诉讼合意,具体有当事人不起诉合意、不上诉合意、撤回起诉合意、撤回上诉合意、停止诉讼程序的合意等;(5)执行程序中的诉讼合意,包括担保方法合意、担保物变换合意、关于执行方法的合意、执行和解、不为强制执行的合意等,其中尤以执行和解为普遍。川此外,有的国家,如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越级上诉的合意,甚至在美国民事诉讼法案件中可以用“合意判决”的方式加以解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合意的条文主要有:管辖协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调解协议(((民事诉讼法》第85,88.89,90条)、执行和解(《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破产和解(《民事诉讼法》第220,202条)等。近几年,关于民事诉讼合意的立法实践方兴未艾,例如2002年4月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8条第1款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在立法上对当事人合意领域逐渐扩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调解的改革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其中颇有代表的观点是以普遍存在于西方各国的诉讼和解取代法院调解。究其原因,“诉讼上和解立足于当事人说明以合意解决争讼,而法院调解则是以法院为基点解释争讼。…以合意解决争讼的本质是当事人再诉讼中达成和解而不是法院的调解活动。既然和解才是事务的本质,那么我国以法院的调解活动的合理性不能不成为问题。”还有学者建议重视我国调解制度在法律创制过程中所发挥的反思性作用,即通过调解的当事人提出解决办法和寻求双方的合意点,促进对法律制度的反思,寻求发展法律规范的契机。在我们看来,合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凸显,直接导源于程序主体性原则和新程序正义理论的勃兴。二、程序主体性原则台湾学者邱联恭认为:“宪法在承认国民主体之同时,亦保障国民有自由权。依据此等基本权之保障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应肯定国民之法主体性,并应对于当事人及程序之利害关系人赋予主体权(程序主体地位)。此即所谓程序主体性原则,乃立法者从事立法活动、法官运用现行法及程序关系人(含诉讼当事人)为程序上行为时,均应遵守之指导原理。在适用此项原理之程上,其程序之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应沦为法院审理活动所支配之客体。江伟教授认为:“以法的主体性原则的理论来考察宪法法理于诉讼法的关系,我们不难看出,欲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获得保障,就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肯定国民的法主体性,并应对当事人及程序关系人赋予程序主体性,即程序主体地位。这就是所谓的‘程序主体性原则’这一原则,是立法者从事立法活动,法官适用现行法以及程序关系人(包括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时,均须遵循的指针。按照这一原理,程序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不仅不应沦为法官审理活动的客体,相反,应赋予对程序的进行有利害关系的人以相当的程序保障。;ici左卫民教授在《谁为主体,如何正义一一对司法主体理念的论证》一文中,从历史、政治和社会不同视角论述了当事人主体性,即“司法之主体性理念”确立的必然性。按照他的观点:‘司法之主体性理念’是指在司法制度的构建与运作中,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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