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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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法

说明:2010年注会《经济法》教材中与企业组织法相关的章节有:(1)第2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2)第3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3)第4章公司法。

一、企业组织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型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部分)

外资企业(绝大部分)

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非法人型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部分)

外资企业(小部分)

二、企业组织法的10组基本概念

1.无限责任VS连带责任VS无限连带责任VS有限责任

(1)无限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意思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首先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投资人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即先企业,后个人。

(2)连带责任是一种非常严格的法律责任,连带债务人在责任承担上不存在先后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3)无限连带责任,是两种责任(无限责任+连带责任)的组合,而不是一种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责任是分为两部分看待:

①无限责任,体现在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时,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一先企业后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体现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中的无限责任。

②连带责任,体现在普通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企业未能清偿完毕的债务,这体现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4)有限责任,主要体现在三个地方:①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②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③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因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债务,由该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对该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企业风险与投资人风险的隔离墙(防火墙),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自己的债务时,投资人并不需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投资人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2.代理VS代表

代表一词经常在法人组织中使用,法人组织一定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法人组织从事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代理与代表有如下区别:(1)代表人是法人机关,因此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代表人代法人组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

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3.合伙事务执行人VS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合伙事务执行人与参与管理的非合伙人绝不可同日而语,主要区别在于:(1)身份不同,合伙事务执行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参与管理的非合伙人并非合伙企业的投资人。

(2)权限不同,合伙事务执行人类似于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参与管理的非合伙人并不享有代表权,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4.法人VS法定代表人

“法人”一词在注会《经济法》中指的是法人型企业,如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类企业的特点在于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指法人型企业中代表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

【案例】王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甲公司是一个法人型企业或称企业法人,王某则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5.注册资本VS实缴资本(实收股本)VS认缴资本(认购股本)

由于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明确禁止的除外),产生了认缴资本(认购股本)和实缴资本(实收股本)的区别,股东承诺缴纳的投资额为认缴资本(认购股本),而股东已经实际向公司缴纳的资本(股本)为实缴资本(实收股本)。

【案例】2011年1月15日,王某、甲公司和乙公司决定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1)王某认缴出资20万元,在取得营业执照时一次缴清;(2)甲公司认缴出资80万元,取得营业执照时缴纳40万元,其余出资于2011年3月1日交清;(3)乙公司认缴出资100万元,取得营业执照时缴纳20万元,2011年2月1日缴纳30万元,其余50万元于2011年4月1日交清。在本案中,(1)王某认缴的出资额为20万元,甲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80万元,乙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100万元;(2)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因此,A公司的注册资本=20+80+100=200(万元);(3)随着各股东认缴出资的逐步到位,A公司的实缴资本是不断发生变化的,①取得营业执照时,A公司的实缴资本=20+40+20=80(万元),②2011年2月1日,乙公司将其第二期出资投入公司后,A公司的实缴资本=80+30=110(万元),③2011年3月1日,甲公司的第二期出资投入公司后,A公司的实缴资本=110+40=150(万元),④2011年4月1日,乙公司的最后一期出资投入公司后,A公司的实缴资本=150+50=200(万元)。

从上述说明中,我们不难看出,公司的实缴资本(实收股本)≤认缴资本(认购股本)。在学习中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明确禁止分期出资的公司主要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禁止分期出资的公司中,不存在认缴资本(认购股本)与实缴资本(实收股本)的区别,其实缴资本(实收股本)即为注册资本。

6.解散VS破产

解散和破产都是企业组织消亡的途径,但是两者在不同的情境下使用,教材企业组织法相关章节中都会谈到解散,这是指企业在资可抵债情况下,通过解散清算消灭企业主体资格。而第6章企业破产法,则是在企业已经资不抵债的情境下,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消灭企业主体资格。当一个企业在解散清算的过程中发现

企业已经资不抵债的,清算人负有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的义务。

7.母子公司VS本(总)分公司

(1)母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本(总)分公司是一个企业法人,分公司只是本(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

(2)母公司也称控股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股权或股份,并能够控制另一个公司的公司;子公司也称为被控股公司,是指被另一个公司拥有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股份,并被另一个公司控制的公司。子公司的种类包括:①全资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100%的股权;②绝对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超过50%但不足100%的股权;③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权虽然低于50%,但仅仅依赖该股权或者股份的表决权足以控制子公司。

(3)分公司只是本(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本(总)公司承担,但可以取得营业执照(而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国有独资公司VS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是公司制企业,国有独资企业是非公司制企业。两者虽然都是国有独资,但是由于性质不同,其适用的法律规定也不同,国有独资公司不仅要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且要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国有独资企业是非公司制企业,没必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9.股东VS董事VS独立董事

(1)董事不一定是股东,但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的选举成为公司的董事。

(2)独立董事首先是一名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是打入董事会内部的监督机构。

(3)独立董事有可能同时是一名股东,但绝不能是“大股东”或者和大股东有密切联系的人(如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是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10.股份有限公司VS上市公司

所有上市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均发行股份(可以是公开发行,也可以是非公开发行),已经发行的股份不一定能够在公开的二级市场上进行流通,只有成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即上市公司),其符合条件的已发行的股份才可以在公开的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往往涉及到不特定的公众,所以法律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更加严格,在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区分哪些规定是适用于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哪些规定是仅适用于上市公司的,仅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往往容易出现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相结合的综合题中。

三、教材的基本逻辑进路

每一个企业主体的讲述都是围绕着一个基本思路进行的,即:

设立运营变更终止

1.设立环节主要关注投资人的资格、出资要求。

2.运营环节主要关注运营的方式,对承担运营责任的人员或机构的要求。

3.变更环节主要关注投资人、资本的变更。

4.终止环节主要关注终止的原因、程序以及终止后投资人的后续责任。

物权与债权

说明:(1)2010年注会经济法教材中与物权、债权相关的章节为第8章物权法律制度、第9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第10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2)物权法和合同法是“习惯法”,学习过程中可以多结合生活经验、实际案例进行理解。

一、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物权体现的是物权法律关系主体对物的权利状态,债权(合同之债)是物权发生变动一个主要原因。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而债权只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是一种支配权;而债权人行使权利往往要通过请求债务人来进行,是一种请求权。

二、物权法的基础知识

(一)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应当同时具备客观物质

性和可支配性。

(二)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1)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辨析:不动产VS会计上的固定资产】这两个概念不能等同对待,请注意区分,不能直接对号入座;很多动产在会计上也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而不动产中的“土地”所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在会计上往往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2)区分的意义

①流通性和范围不同:不动产多为限制流通物;动产多为流通物。

②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情况下以登记为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③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动产发生的纠纷,诉讼管辖的确定则较为灵活。

2.特定物与种类物

(1)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独一无二的物(如文物),二是因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如从一堆苹果中指定一个)。

(2)区分的意义

①物权的客体往往是特定物;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②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权利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1)区分标准

①两个独立物

②一物依附于另一物

(2)举例

(3)区分的意义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原物与孳息

(1)区分标准

①两个独立物

②一物产生另一物

(2)举例

(3)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由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

(4)区分的意义

①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②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③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④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案例】(1)北京的甲公司向上海的乙养殖场购买了100头生猪,双方约定由甲公司派车到上海提货(交付地点为上海),取货回来车行至河北时,有一头母猪产崽,生下5头小猪,由于是交付之后才产崽的,5头小猪归甲公司所有,换个角度讲,乙养殖场并未多交标的物,不能向甲公司主张多支付5头小猪的价款;(2)如果双方约定由乙养殖场送货上门(交付地点为北京),车行至河北时产下的小猪应当归乙养殖场所有,如果甲公司要求留下小猪应当向乙养殖场支付5头小猪的价款。

(三)物权的分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他物权(限制物权)准物权

抵押

担保物权质押

留置

【解释1】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在生产和生活中直接消耗财产,其法律结果实质上是消灭了原财产的所有权;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在不改变物本身的情况下,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其他法律行为处置财产权利,其法律后果实质上是转移了原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处置了所有权的某项权能。

【解释2】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自己利用不动产的方便或者不动产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例如,甲乙两地相互毗邻,甲地承包人王某为了自己出入方便,与乙地的承包人李某商量,在乙地上留出半米宽的通道常年供王某通行,王某每年向李某支付1000元作为补偿。与相邻关系的区别:(1)相邻权不是独立的民事权利,更非独立的他物权;而地役权归属于需役地人的用益物权。(2)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不需要登记程序;地役权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设立,没有经过登记程序,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是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4)相邻关系强调相邻,地役权不一定相邻。虽然地役权多发生在相邻不动产之间,也可以发生不相邻的不动产之间。(5)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而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

【解释3】准物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解释4】保证也是一种担保方式,但保证与物无关,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作担保,学习过程中应当注意将保证与担保物权相区分。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包括物权的种类、内容法定

3.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知道权利的实际状态,维护交易安全。

(2)公信原则,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案例】甲乙夫妻共有的房屋,根据公示原则,应当登记为甲乙共有;如果只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甲未经乙的同意将房屋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根据公信原则,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房屋为甲所有)不正确,但法律保护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物权交易的丙,房屋所有权归丙,乙的损失向甲追偿。

(五)占有

1.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形成的事实状态(客观状态)。

2.占有的推定

(1)事实推定

①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占有是善意的、和平的和公然的;

②在占有前后的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2)权利推定

①占有人在占有物期间推定其享有合法的权利;

②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由相对人就没有权利提出反证。

3.占有的分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为自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出租人对房屋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判断一项占有相对于所有权人而言是否是有权占有的关键:①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的占有是有权占有;②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物的占有,一般情况下,如果与所有权人有合同的约定则为有权占有,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则为无权占有。

【案例】老王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叶某,并将房屋交付给叶某使用,但是未办理过户登记,叶某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叶某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如果老王去世,小王继承了老王的遗产,叶某的对房屋的占有仍然是有权占有,老王与叶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对继承遗产的小王是继续有效的;如果小王将房屋卖给杜某,并与不知情的杜某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那么,该房屋归杜某所有,此时,由于叶某和房屋所有权人杜某之间没有订立任何合同,叶某对房屋的占有相对于杜某而言不再是有权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①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均为无权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进一步分类。

②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1.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在法律适用上,有名合同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对无名合同则只能在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等。

2.合同的相对性(VS物权的绝对性)

(1)主体的相对性

合同责任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提出合同请求,合同当事人也不能向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

①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

②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③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3)责任的相对性

①违约当事人应对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

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③债务人只应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4)相对性的例外

①债的保全(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②买卖不破租赁

③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④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3.要约与承诺

【案例】菜市场一幕:

小贩:“白菜便宜啦,一块一斤!”——要约

老太太:“八毛卖不?我多买点”——要约(新)

小贩:“最少九毛。”——要约(新)

老太太:“来30斤。”——承诺

小贩:“好咧!”——无法律意义

(1)要约VS要约邀请

①要约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不能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为要约邀请。

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2)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解释】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3)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承诺的生效与撤回

1月1日 1月5日 1月10日 1月15日

要约撤回要约生效要约撤销承诺撤回承诺生效

【解释】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因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再反悔就是违约行为了。

4.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成立是一种客观事实,生效是一个主观价值的判断。一般情况下,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告成立,但是成立了的合同是否有效,还要看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合法)。

(2)合同成立的时间

①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③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④如果当事人未采用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只要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实际履行原则)

(3)合同生效的时间

①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案例】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转让给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房屋价格上涨,甲又将该房屋转让给不知情的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本案中,(1)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甲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3)房屋所有权归属于丙;(4)甲无法向乙交付房屋,无法再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乙,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房二卖”)

④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解除;附解除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解除。

(C)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5.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1)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撤销合同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

④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解释1】可撤销合同,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撤销权(有意不行使或者是过了撤销权存续期间未行使),则合同一直有效;一旦权利人在撤销权存续期限内行使了撤销权,则合同自始无效。

【解释2】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3)效力待定合同

①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解释1】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有两种:(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2)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解释2】如果法定代理人代为订立的,合同有效;

【解释3】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在其行为能力范围内的合同,合同有效。

(A)如果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

(B)如果法定代理人明确拒绝追认或者经相对人催告后1个月内未表示追认的,合同无效;

(C)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合同。

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A)如果经被代理人追认,则合同有效;

(B)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C)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D)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案例】乙未经甲的授权,擅自为甲订立了一个购买电冰箱的合同,出卖方是丙电器城:(1)乙属于无权代理,该合同效力待定;(2)如果甲追认了,该合同有效,甲不得拒绝向丙支付购买价款;(3)如果甲拒绝追认,该合同无效,丙只能要求无权代理人乙承担责任;(4)丙也可以主动催告甲一个月内进行追认,如果甲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5)如果丙在订立合同时对乙无权代理的事实并不知情,则丙属于善意第三人,在甲追认之前有权撤销该合同。

③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案例】甲的笔记本电脑委托乙进行保管,乙擅自将其以5000元的价款转卖给了不知情的丙:(1)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2)如果甲事后进行了追认或者乙事后与甲协商买下该电脑,那么乙丙之间的合同有效;(3)如果甲拒绝追认,乙也无法事后取得处分权,乙丙之间的合同无效;(4)丙是善意第三人,在得知乙无处分权后,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物权与债权相结合的典型知识点

1.物权登记和合同效力的关系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知识点汇总教学提纲

第一章经济法绪论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征:国家干预性,经济性和社会性,多样性,变动性。 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家适度干预,社会本位,经济公平,经济效益。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管理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承包商,专业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所有权,经济职权,经营管理权,法人财产权,知识产权。 法律事实: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分为行为和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中的调整对象的区别:民法—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行政管理关系,经济法—经济市场的整体秩序。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具有违法性。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有损害事实存在。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过错。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支付违约金;修理,重作,更换;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特征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法定数额的股东共同或单独出资形成的经济组织。 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①独立法人:以自身全部财产为限对其负债独立承担责任;②独立的财产 分公司:①不具备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责任由总公司承担;②没有独立的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股东人数:50个以下,出资: 数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方式—货币(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特征: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股东人数的相对稳定性,股权转让的限制性(对内:可相互转让;对外: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者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设立程序的简便性。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股东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与合并、解散与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监事会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

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一轮教材基础精讲考点重点知识总结全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2.5分,题型均为客观题,本章内容比较简单,复习难度不大。重点关注“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全面依法治国”。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其中1套试卷) 题型2017年2018年2019年 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2题2分 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 合计2题2.5分2题2.5分2题2分 2020年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2020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有实质性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法律基本概念 【考点1】法的概念与特征(★)(P3)(2018年多选题) 【解释】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解释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是由法所处社会的经济基础即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解释2】法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意志。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解释1】“制定”即有权国家机关根据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的行为的需要,依照一定程序创制新的法律规范。 【解释2】“认可”即由国家权力确认某种社会上已经通行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这些规则可能来源于习惯、教义或礼仪等。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解释】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实施都是依靠国家强制而实现,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如果国家权力代表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社会公众就会自觉遵守法律。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解释1】行为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约束人的行为;另一类是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如度量衡等,这些规范一般不属于法的范畴。 随着管理科学的出现和发展,人类管理社会的规则不断技术化,进而产生了所谓的社会技术规范,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建筑质量标准等。这些规范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后,也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 【解释2】法律虽是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但并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在规范人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方面,道德、宗教规范以及风俗习惯等也在不同范围内和不同程度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 【考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法的规范属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8年) A.法是社会规范 B.法是行为规范 C.法是技术规范 D.法是道德规范 【答案】AB 【解析】(1)选项C: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如度量衡等,这些规范一般不属于法的范畴,只有技术规范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后,才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2)选项D:法律属于社会制度的范畴;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考点2】法律渊源(★★)(P7)(2004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6年单选题,2018年多选题) 【解释1】法律的渊源,亦称法律的形式,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 【解释2】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和各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 其它贸易术语: EXW DDP

附: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 CFR——“成本+运费”、目的港 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CIP——运费、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目的港 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可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八、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共有

20XX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共有知识点:共有 一、共有的基本规定 1.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1)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等。 (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将其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对外关系 1.按份共有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因此,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解释】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2.共同共有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内部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解释】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不分你我。

三、共有物的处分 1.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份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无权处分的处理规则 如果一个或者数个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一个或者数个按份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如何处理? (1)债权行为:合同有效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原则上仍属于“有效合同”。因此,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共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2)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物权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 【解释】效力待定的只是物权行为。对于债权行为,无论其他共有人是否追认,买卖合同均有效。

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别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有挬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5.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产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 6.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简答 1.经济法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即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体来讲,包括五类:(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5)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可以为1个或者50个以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⑵股东出资带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采用法定(或称实收)资本制; 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万,采用折中资本制; ②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股东出资首先必须满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即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其次,首期出资不仅不低于3万元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③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注: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⑸有公司住所(了解确定住所的法律意义)。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经济法概论重点知识点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长可以由中方或外方担任 2合营企业协议:中外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所订立的文件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中国法人 4在债权人会议上,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经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一定比例的债权人通过方为有效,该比例为2/3以上 5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在法定期间内通知债务人,该期间为5日6采用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中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是修改公司章程 7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8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每个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其拥有股份的多少 9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的公司领导机关成员是指董事、经理 10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法定时间内将财务会计报告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该法定时间为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 11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对公司进行分类,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 12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为50个 13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公司内部特定人员具有约束力,该特定人员不包括职工 14按照《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15依据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构成条件的确认主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16缔约过失责任17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8不安抗辩权 19合同 20要约 21承诺的有效条件 22监护协议不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调整 23缔约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24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 25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 通知债务人 26甲为供方在A地,乙为需 方在B地,双方签订了一份买 卖合同,但履行地点约定不 明,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且 不能通过交易习惯等方式确 定。该合同的交货、交钱地点 均在A地 27未成年人将继承的房屋卖 给乙(成年人),甲乙之间的房 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28据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的文件是权利要求书 29在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 期为20年 30显著性是商标的必备要件 31我国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工 作的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商标局 32目前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 权的保护期为10年 33版权不属于我国工业产权 法保护对象 34我国《商标法》保护的核 心是商标权 35根据我国《专利法》,实用 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 护期限为自专利申请之日起 10年 36商业贿赂违反了公平竞争 原则 37垄断 38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 征。 39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 要责任形式是行政责任 40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 体是经营者 41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 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42政府有关部门限定他人购 买其指定的商品,依法应承担 行政责任 43降价倾销行为属于不正当 竞争行为 44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向消 费者搭售消费者愿意接受的 其他商品,该行为是正当竞争 45季节性降价不属于不正当 竞争行为 46经营者发布真实事实,导 致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降低 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7盗窃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 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8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的规定,账外暗中接受回 扣是商业受贿行为 49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 畴,其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 50目前,我国在确定产品损 害赔偿数额上采用的原则是 实际损失补偿 51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 的规定,国家对产品抽查的结 果采取公告制度 52进货检验责任的承担者是 生产者 53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 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 期限内向抽检机构或其上级 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该法 定期限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 日起15日内 54依照我国《产品质量法》, 书籍无需有警示标志或中文 警示说明 55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或 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的,如果展销会已结束, 56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可以 是展销会的举办者 57在消费者的诸多权利中, 第一权利是安全权 58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 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合法 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参照执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9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已经 知道该商品存在瑕疵,但经营 者没有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 理规定,则经营者不再承担质 量担保义务 60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是 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 行61社会监督和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62销售者应在进货时对产品 进行验收检查,如果产品存在 销售者无法直接辨认的内在 品质缺陷,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63最早提出消费者权利概念 的是美国总统林肯 64依照我国消费税法的规定, 手机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65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规定,劳务报酬适用比例税 率,该税率为20% 66税率 67税收 68增值税 69税款的征收方式 70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71商业银行 72金融 73保险经营的原则 74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 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 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 应纳税款,该行为的性质是税 收保全 7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 不动产的税率为5% 76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 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 施,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77购买福利彩票中奖所得应 依法纳税,依法适用的税率是 20% 78啤酒采用定额税率征收消 费税 79增值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 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 收的一种流转税 80对设立商业银行享有审查 批准权的机关是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81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 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其中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82在我国,执行金融宏观调 控职能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 行 83设立证券公司的批准机构 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84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者在某一用人单位初次 从事某一工作时,可以约定试 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 6个月 85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的 法定最低年龄为16周岁 86家庭与其聘用的保姆之间 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 87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须用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通 知须提前30日 88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

经济法实务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章节练习 (一)简答题 1、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物权法的原则 3、简述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4、简述债发生的依据 5、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6、简述委托代理权的产生、行使和消灭 7、简述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8、简述诉讼时效和及其特征。 (二)案例分析题 1、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 年12 月4 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l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01 年8 月4 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 年9 月4 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 年2 月 3 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 试分析:(1)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2)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受保护?为什么? 2、1998年,吴某向银行贷款20万元,银行提出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吴某即交出房产证,房产证记载吴某为产权人。银行与吴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满,吴某因无力还款,银行正准备拍卖该房产时,突然接到一纸诉状,吴某之弟在诉状中提出,抵押房屋系其父母购置,应归他们兄弟二人共有,现在吴某私自抵押,请求法院判决该抵押关系无效。经查,该房屋为吴某兄弟年幼时其父母为其兄弟二人所购置,但只以吴某姓名登记,其间并无其他记载。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三、章节练习 (一)简答题 1、简述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2、简述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3、与普通合伙人相比,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哪些特殊性? 4、简述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5、简述特殊普通合伙的特征 6、简述有限责任合伙的特征 (二)案例分析题 1、甲、乙、丙等八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会计师事务所,采用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在一次会计审计业务中,甲、乙暗中接受了申请人的5万元贿赂,出具了虚假的会计报告,致使该申请人的债权人信赖报告向申请人提供了50万元的借款。之后债权人得知该报告内容有假,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合伙企业法》第208条在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试分析,该会计师事务所中各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2、李某与郝某于各出资5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挂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郝某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面厂,该厂与永兴厂相距一条街。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份额,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纪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 请问: 1、纪某的做法合法吗?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定? 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如何处理? 3、李某该怎么办? 第三章公司法 一、章节练习 (一)简答题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 结(完美版)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P2-P3) 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事实(P8)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它就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就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与市场主体两大类。 ②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宗旨就是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与调控,而市场主体的活动则就是以盈利为目的。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①国际经济管理机关:又分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只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经国家特别授权的政企合一的组织 ②市场主体:又分为法人(法人就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 4、法人:法人就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人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与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的分类:①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而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宗旨) 7、经济法的内容: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8、经济法上的权力: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其她经济活动。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做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意志或利益。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她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实现或者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9、经济法上的义务: ①承担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惊醒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实现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 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仅以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范围为限。 ③经济法上的义务就是以一种法律约束,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若不履行或者旅行不当,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10、经济法权利的种类:最重要的权力就是经济管理权。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大类。 11、经济法的客体: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经济

最新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3*5’+论述题2*15’案例分析题1*15’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 *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标记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 (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如,美、英、德、日本 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发展中国家。 5.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020cpa经济法知识点

企业演进与商法内容 本章考情分析 题型15年16年17年18年19年 A B A B 单选*1 4题4题4题4题4题4题4题 多选*1.5 2题2题2题2题2题2题2题 案例 合计7分7分7分7分7分7分7分 本章知识体系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特征(20新增) 教材共五点,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1.“四共”: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注意】若约定一方当事人无论企业盈亏,均有权获得固定金额回报,此类协议不构成合伙协议2.税收问题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8单选)

3.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合伙企业与法人的异同 相同点(1)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有自己的财产 (3)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不同点法人可以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先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的部分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理解) 三、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除典型的合伙企业外,注意两点: 1.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如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责任适用特殊的普通合伙规定。 2.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是外方)。 管理要求(四个方面): 合法合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货币出资外方货币出资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或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设立登记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经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017年·单选题)境外甲私募基金与境内乙有限责任公司拟合作设立丙有限合伙企业,在境内经营共享充电宝项目。其中,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为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设立丙有限合伙企业须遵守的相关规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应当由乙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B.甲出资的货币应当是人民币 C.应当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D.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经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

经济法概论 自己整理的全书重点

第一章企业法 ★企业得概念:企业就是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得营利性经济组织 ★企业得特征:1企业就是经济组织(经济性、组织性) 2企业就是营利性经济组织 3企业就是持续经营得经济组织 4企业具有一定得法律地位 ★企业得分类: 1全民所有制企业 ) ,由集体成员投资或社会入股集资设立得企业) ,有私人投资经营得企业) (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 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得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 ) 体地位,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企业法得定义:企业法就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与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与。它就是企业设立、生产经营及终止得法律规范,也就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得法律依据 ★企业法得特征:1企业法就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得组织法 2企业法就是规范企业本身得组织与运作得行为法 3企业法就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得法律依据之一 ★在我国,企业法得主要渊源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与规章6国际条约7国际惯例 分解知识点:1调整企业法律关系得主要法律有: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得定义:就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得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得特点:1个人独资企业得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个人独资企业得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 3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得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得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得出资 4有固定得生产经营场所与必要得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得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得设立程序: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由投资人或其委托得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得文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成立 ★个人独资企业得解散原因有: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得其她情况 ★合伙企业就是指自然人、法人与其她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得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得特征: 1由两个以上得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 2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得成立基础 3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得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就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得,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得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就是指由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得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得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得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得出资 4由合伙企业得名称与生产经营场所,其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 字样 :合伙企业得名称与主要经营场所;合伙目得与经营范围;合伙人得姓名或名称、住所;合伙人得出资方式、数额与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物得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得解决办法、合伙企业得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合伙企业得财产得定义:就是指合伙人得出资与由出资形成得财产、以及合伙名义取得得收益与负债、合伙经营得积累等。 普通合伙企业得内部关系:1合伙事物得执行 2合伙事物得决定 3合伙人得竞业禁止业务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 第十章 【最全】【共10章】

第十章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规范、主要方式和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知识,为进一步学习和研究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或参与有关实践打下基础。要求重点了解和掌握仲裁解决方式的特点和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程序。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规范;(2)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司法解决方式、调解解决方式和仲裁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3)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程序。 领会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三种主要模式的利弊和仲裁解决方式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中的重要性。 应用以本章知识为基础,进一步学习中外仲裁法和各类常设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具体内容,以利提高参与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实务能力。 历年考点 1.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规范 2.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司法解决方式、调解解决方式和仲裁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 3.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4.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程序 5.以本章知识为基础,进一步学习中外仲裁法和各类常设仲裁机构规则的具体内容,以利提高参与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实务能力 第一节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概说 一、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规范 1.国际法有关规范 (1)关于司法和仲裁的国际条约:司法方面有1945年《国际法院公约》、1954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65年《民商事案件中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国外送达公约》,1970年《民商事案件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等; (2)仲裁方面:《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仲裁条款议定书》等。 2.专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国际条约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和《WTO协定》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等专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国际条约对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调解、仲裁方式或其他特殊解决方式作了具体规定。 3.双边经济条约的有关规范 4.国内法有关规定 各国立法普遍主张对本国境内国际经济争端的司法管辖权。 二、处理国际经济争端主要方式 1.司法解决方式: (1)国际司法解决方式 国际司法解决方式是指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方式。 (2)国内司法解决方式 国内司法解决方式是指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各国法院解决的方式。 2.调解方式:调解作为对仲裁程序的一种限制,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 3.仲裁解决方式

《经济法实务》第01章在线测试

《经济法实务》第01章在线测试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下列哪种说法错误 A、物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人 B、物权的种类是法定的 C、物权的内容是法定的 D、物权属于支配权 2、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债权是相对权 B、债权为请求权 C、债权具有意定性,不需要 公示。 D、债权具有不平等性 3、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债权是相对权 B、债权的主体是特定的 C、债是能够以货币衡量的财 产关系 D、债权是支配权 4、根据规定,下列各项关于代理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法定代理 B、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 C、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 D、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5、知识产权的客体是 A、知识产品 B、行为 C、房屋 D、土地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知识产权的特征包括下列哪几项 A、非物质性 B、专有性 C、地域性 D、期限性 2、债发生的依据包括 A、合同债 B、不当得利债 C、无因管理债 D、侵权行为债 E、缔约过错债 F、单方行为债 3、根据规定,下列各项关于代理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法定代理

B、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 代理 C、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 代理 D、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4、依照民法的规定,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民事法律关系有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5、 A、 B、 C、 D、 E、 F、 G、 H、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依据民法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正确错误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同意和提起仲裁或诉讼 正确错误 3、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地理标志权、未公开信息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正确错误 4、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债权 正确错误 5、连带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是多数人、并且该多数人彼此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正确错误 《经济法实务》第02章在线测试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关于合伙企业积累财产的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B、由全体合伙人按份共有 C、由全体合伙人连带共有 D、由合伙企业所有 2、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标志是什么 A、签发营业执照 B、出资完成 C、订立合伙协议 D、验资完成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在单独执行企业事务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独自决定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一项行为的实施,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A、为合伙企业购置房产 B、为购房而向银行贷款 C、以企业的设备为己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抵押 D、聘请律师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中的()的,当然退伙。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规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规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要按部就班的进行学习。注册会计师考试是从事会计师行业的人中很重要的一件事,有压力也是很正常的现象,考前有压力和适度紧张是必要的。压力产生动力,可以使你精力集中,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发挥,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而取得良好的成绩。所以不要害怕考前有压力。 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定义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 (2)具有可重复适用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3)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 二、法律规范与类似概念的区分 (1)法律规范≠国家的个别命令 国家的个别命令,效力仅针对特定的主体或场合(一事一时),不具有可重复适用性和普遍适用性。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2)法律规范≠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有权的国家机构制定或发布的,具有普遍拘束力,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的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规范的具体载体。 (3)法律规范≠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述形式。 法律条文的内容除了法律规范,还可能包含其他要素,如法律原则等。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也不是一一对应的: 一项法律规范可以表现在多个法律条文甚至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多个法律规范的内容。 很多考生会随着考试的临近,自乱阵脚。其实只要在备考初期就安排好了合理的学习计划,那么在冲刺阶段只要按照原来的学习计划走就可以了,只要计划合理,那么备考时间不够用的事情就不会发生。所以就算紧张,也不要打乱自己的学习计划,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要按部就班的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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