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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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P2-P3)

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着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事实(P8)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

(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

(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

一、法律行为理论(P12-13)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1.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为目的

3. 是一种合法行为

(二)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方式一般为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的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遗产处理之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则由于传达人没有传达或者推迟传达意思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1. 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是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种形式或者履行一种程序;不要式:不要求采取那个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那个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P13)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民事行为(P14-16)

(一)无效行为的特征

1. 自始无效:即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 当然无效:无论当时人是否知道、主张,或经司法机关确认都无效

3. 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补正。

(二)无效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见第9章)。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2)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除合同以外的其他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1)合同

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1)合同

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2011年新增)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5.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无效

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的合同无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均是无效,乘人之危的合同无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均是可撤销。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P17)

(1)法律效力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②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②对无效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但是,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②无效民事行为绝对无效,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4)行使时间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②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时间的限制。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P17)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3.撤销权(P18)

(1)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2)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当事人是否享有撤销权,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3)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8~P19)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

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结婚之日),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

3、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这句话很容易考到)

第三节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P20)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注意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注意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以行纪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纪人对自己的法律行为直接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详见第十章合同法分则)

二、委托代理(P21)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权的滥用(P22)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四、无权代理(P22)

1.无权代理的情形(2006年多选题)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注意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滥用代理权的代理人本身是享有代理权的,但是无权代理代理人不享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的后果

(1)本人的追认权

①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②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被代理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

③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3)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五、表见代理(P23)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具体说来,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是:

①. 代理人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

订立合同)

②. 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③. 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常见有印有被代理人

签名或印章的空白合同书)

④. 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事实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2.表见代理的效果

(1)本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被代理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2)相对人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①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

②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第四节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的概念(P24)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胜诉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注意一下两点: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3)债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此时已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P24)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P24)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P25)(注意一下此处考点,历年经常考到)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4年

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4)最长诉讼时效:20年

一般的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P25)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P26)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2)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P27~P28)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 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五节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一、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P29)

(1)合议制度(合议庭由3人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2)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①如果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的,则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③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2.判决与裁定的区别(P30)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

(3)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5)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仲裁

1.仲裁裁决(P31)

(1)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仲裁协议(P31)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被撤销而失效,也不因主合同的未成立而影响效力,仲裁机构仍然可以根据该仲裁条款取得和行使仲裁管辖权。

(5)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该仲裁协议失效。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P33)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P33)

1.投资人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1.内部限制(P35)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定限制(P36)(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P37~P38)

1.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此处规定十分特殊,注意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区分)

3.财产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五、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P38)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的设立(P40~P41)

(1)合伙人资格限制:

①.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

人只能是自然人。

③.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

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出资

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注意: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合伙企业财产(P44)

(1)对内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为法定义务,无论合伙协议如何约定。)

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P46~P47)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①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③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④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①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这是法定义务,合伙协议不得作出与此相矛盾的约定)

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P48)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注意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P48)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48)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和《物权法》规定有所不同,法律在此不保护善意质权人的利益。)

7.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P49)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8.普通合伙人的债务清偿(P50)(2004年多选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权人就这两种途径求偿)(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9.入伙(P51)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退伙(P51~P52)

(1)协议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 结(完美版)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P2-P3) 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事实(P8)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注册会计师注会CPA经济法背诵版

经济法总结 第一单元上市公司的组织架构 发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非公开发行股票; 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相关关联股东回避;

单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总额的50%以后的任何担 保 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担保; 一般职权是“制定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决定”的事项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具体投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股份公司,成员5-19人,可以有职工代表; 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最长不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应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会议记录需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签名。 董事与董事会所以事项涉及的企业有关联的,不得 亲自或代其他董事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 行,决议需经“出席的无关联董事”的1/2通过。

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无效;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可撤销;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可撤销。 可撤销的,股东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个,通过职代会等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和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单元独立董事制度 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 直接或间接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5%以上股东单位或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上述所列举三项的情形; 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人代 表,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cpa经济法总结

cpa经济法总结 学会计,有方法 经济法总结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P2-P3) 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 __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 __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 __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 __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 __、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 __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事实(P8)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一)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 纳(一) 导语: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按课本章节顺序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准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起到一点作用。由于知识点较多,所以分成了多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系列文章。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直接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体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2.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 (1)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2)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但法律条文的内容还可能包含其他法要素(如法律原则)。 (3)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法律条文甚至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同样,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若干法律规范的内容。 【解释1】《公司法》第1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只是说明了立法目的,不属于法律规范。 【解释2】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法律条文中。例如《公司法》第171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解释3】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若干法律规范的内容。例如《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2019年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2019年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P2-P3) 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事实(P8)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

201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内容总结

201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内容总结 一、一致 1、对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补充,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6、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9、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方管理企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 二、半数 1、合伙企业解散确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同意。 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6、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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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作者:ZHANGJIAN 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考点一破产申请的受理(15.09年)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 1.《企业破产法》十条规定: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5日法院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提异议→异议期满10日法院裁定。2)“债务人或清算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提示】有特殊情况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企业破产法》十一条规定: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 3.《企业破产法》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 10日内有权提起上诉。 4.《企业破产法》十三、十四条规定: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2)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3.《企业破产法》十七条规定: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企业破产法》十八条规定: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1)前提: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受理时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2)视为合同解除的情形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解释: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只能解除合同),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契约自由体现),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3 1)继续履行有损失的:共益债务;2)解除合同有损失的:普通债权,违约金不能申请。 5.《企业破产法》十九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解释(二)》22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6.《企业破产法》20条规定:破产受理后,尚未终结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中止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解释(二)》21条: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1)代位诉讼;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7.《企业破产法》21条规定: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上下级可以移

2020注会考试经济法心得分享及生活建议

2020注会考试经济法心得分享及生活建议 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心得分享及生活建议 一、经济法 最后一门写经济法,听郭守杰的基础班课件,他的基础班课件会将教材的顺序打乱,但是讲的也很有调理。经济法大章有第4、6、7、8、12章,章节之间联系不多,但是可以对比,比如一项政策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是如何规定的,在股份公司中如何规定,在合伙企业中又是如何规定的,横向纵向比较,便于记忆。 听完郭守杰基础班,自己整理下知识点,然后再听黄洁洵的习题班,基本上就没什么问题了。经济法考的会很细,所以一些边角的地方也要看到,比如2014年考到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2期以上或达15%的,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 经济法一些法律源于现实中,跟我们主观认知其实没有太大的差别,比如合同法、物权法,有些跟我们认知相同的就没必要特别记忆了,与我们认知所不同的,可以单独记录下来,时不时看看,比如: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只是6个月,而不是无限期。定金超过合同金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等等。 总结一下就是,经济法知识点比较简单,没有什么难度,但是可以考的很细。 二、与看书无关的东西 上面一些各科目的想法都是我自身学习后,想分享给大家的,各方面都有,写的比较杂乱,希望有心人能好好看一下。这一部分,我打算说一件与看书无关的东西,但对考试又是至关重要的东西——作息规律。 在事务所工作的人也许能感受的到,由于经常性的加班和各种压力,自身的记忆力和专注力在不断下降,我也有过这样的过程,觉

得看书看一会就看不下去,要背的东西经常读但就是记不住,常常 感叹自己体力透支过度衰老。 在13年考试之前,我脱产在家,每天作息规律,一周基本上有 3-4天晚上会出去跑步锻炼身体,睡前会泡泡脚,晚上11点睡觉, 早上7点多起床,整个人很精神,记忆力也有所提升,而且感觉个 人免疫力也提升了,不怎么感冒生病。就这样一直坚持到考试前, 结果顺利通过。今年考试前我也实行这样的作息时间,考完试压抑 了许久连续疯玩了3天,每天都是3、4点睡觉,结果立马就感冒了。 所以,也许有人有熬夜看书的习惯,但是每个人可以感受一下,昨天晚上看的东西是否真的记住了,熬夜看书效率真的高吗?分析一 下自己一天之中哪个时间段看书效率最高,调整自己的看书时间, 科学合理的规划。

CPA经济法期末考点整理

1.宪法:全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全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地方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叫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没有谁大谁小) 2. 公民(自然人)。自然人: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社会组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 3.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一经撤销自始无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4.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必须合法。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将来一定发生。 5. 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行为;某些财政、行政行为。 6.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为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7. 短期诉讼时效:下列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8.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9.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必须为中国公民)投资,承担无限责任,不一定具有完全行使能力,不必须有章程,无最低注册金规定。 10.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5年内 11.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行为无效。 13. 合伙企业中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4.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5.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6.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退伙后,不能解除对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 17.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持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重难点归纳

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重难点归纳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和期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四章公司法 公司法人财产权;股东权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股票的上市与交易;公司债券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禁止的交易行为;上市公司收购。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破产申请的受理;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抵销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和解协议的效力;别除权;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cpa经济法知识点

CPA 经济法知识点 1,法律的概念: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赋予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2,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2)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3)强调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4)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3.法律规范的概念 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具体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4.实体法包括? 宪法及相关法律,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程序法 5.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6.完全行为能力人包括:大于等于18岁,精神智力正常; 大于等于16,小于18,有生活来源 7.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8,法律事实包括? (1)事件:1人的出生和死亡2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3时间和经过 (2)人的行为1法律行为,有意思表示2法律事实,无意思表示 9,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 无效民事行为概念:是指因缺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10.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1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3.欺诈4.胁迫5。乘人之危6.恶意窜通7.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13.附条件的概念:是指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法律行为。 14.附条件特征: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将来不确定,当事人事先预定,必须合法。

注会经济法题库-(28)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法律责任所适用对象的不同,狭义上的反垄断法法律责任指的是()。 A.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B.因妨碍反垄断执法活动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C.因反垄断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当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D.实施垄断行为,情节轻微构成犯罪的,承担的刑事责任 2.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我国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中的“境内”,包含我国港、澳、台地区 B.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C.知识产权的行使,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D.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3. 下列关于反垄断调查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应当依举报人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B.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C.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应为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D.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 通过假定垄断者测试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基本路径是:假设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垄断者,在其他商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看其能否持久而小幅提高其商品的价格,并仍然有利可图。下列选项中对上述“看其能否持久”的时间和“小幅”的幅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一般为2年;一般为5%~10% B.一般为1年;一般为5%~10% C.一般为1年;一般为10%~15% D.一般为2年;一般为10%~15% 5.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消费者不可以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 B.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不以执法机构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 C.原告和被告都有权申请专家出庭 D.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3、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1: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2: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3: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注意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意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意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注意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016注会经济法考题讲解

2016年CPA《经济法》考后交流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法律渊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部分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 B.部门规章可以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C.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性事务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D.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解释法律 【答案】A 【解析】(1)选项A: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 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2)选项B: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3)选项C:地方性法规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4)选项D: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 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的总称。 2.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9名董事。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甲、乙、丙、丁、戊5名董事出席,其余4名董事缺席。会议表决前,丁因故提前退席,亦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会议最终由4名董事一致作出一项决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决议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未生效 【答案】B 【解析】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证券监管部门调查发现,1年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甲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对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乙系甲公司董事长。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就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所致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无论乙有无过错,均须承担赔偿责任 B.只有当投资者证明乙有过错时,乙才承担赔偿责任 C.乙须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D.无论乙有无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甲公司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从2012年3月1日起,甲公司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持续从事不公平的垄断高价行为。2016年3月1日,该滥用行为的受害人乙公 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甲公司赔偿损失。甲公司提出,其滥用行为始于2012年,开始之时,乙公司即知情,直至今日才提出损害赔偿,2年诉讼时效已过,下列关于本

(整理)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讲义-全.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班讲义-全 第一篇考情分析 一、经济法考试简述 1.考试难度如何? 经济法的难度相对于注会其他几科,难度算是比较低的。但是既然是注会,难度就不会太低,相较于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等都要难度高很多,因此实践证明大多数靠突击想搞定经济法的同学失败的概率是很大的。 具体难度体现在:(1)教材内容之多仅次于审计,且内容繁杂;(2)模糊=不会,经济法要求精确的记忆;(3)题量不走寻常路,近几年就没有稳定过。 2.范围覆盖如何? 知识点覆盖教材的所有章节,没有一个章节会不命题,至少也会有一道单选、一道多选;但是令人欣喜的是,重点章节考核比重很高,这些重点章节分值基本每年保持在10 分以上,所以掌握了重点章也就为通过考试奠定了基石。 3.考核方式如何? 近几年,案例性的出题方式居多,除了综合题以外,客观题也很多以实务例子的形式考核。即便是刚刚经过的2012年的考试,由于赶上了变革难度有所降低,客观题中出现了不少概念性的题目,可是还是很少有直接背诵一个数字、一个词就能解决的题目。一句话,考核的方式注重学生的理解,而不是死记硬背。 4.考试规律如何? (1)题目相对独立:大部分题目不像其他科目那样跨章节的内容那么多,基本上还是独立在具体某一章的,客观题尤其如此。在主观题中,虽然有些题目会存在跨章节的现象,但是由于主观题是分很多小问的,所以建议各个击破即可。 (2)旧爱新欢都重要:每年新增知识点往往是必考的内容,比如2012试卷中涉及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物业服务合同等,然而老牌重点仍然会在考题中占到大半壁江山。以近三年综合题为例:

二、考试题型 关于2012年的试卷由于采用机考形式,所以分值统计只是按照学员反映的大体情况统计,可以这么说,具体2013年考场上的出题题型和题量恐怕得上考场才知道了! 以下是根据目前常见的几种题型给大家简单分析一下平时以及考场上的应对策略: 1.单项选择题:四个备选项,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平时练习贴士】(1)多问自己几个why,知道考查的是什么知识点,为什么对了,为什么错了;(2)不要一味追求量,不要一味追求快。 【考场注意贴士】(1)注意题干问的是“正确的”,还是“不正确的”(2)看到题目,想知识点。 2.多项选择题:四个备选项,每小题均有2~4个正确答案,选择正确的得1.5分;不答、错答、漏答均不得分。

最新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讲义-全汇总

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讲义-全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班讲义-全 第一篇考情分析 一、经济法考试简述 1.考试难度如何? 经济法的难度相对于注会其他几科,难度算是比较低的。但是既然是注会,难度就不会太低,相较于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等都要难度高很多,因此实践证明大多数靠突击想搞定经济法的同学失败的概率是很大的。 具体难度体现在:(1)教材内容之多仅次于审计,且内容繁杂;(2)模糊=不会,经济法要求精确的记忆;(3)题量不走寻常路,近几年就没有稳定过。 2.范围覆盖如何? 知识点覆盖教材的所有章节,没有一个章节会不命题,至少也会有一道单选、一道多选;但是令人欣喜的是,重点章节考核比重很高,这些重点章节分值基本每年保持在10分以上,所以掌握了重点章也就为通过考试奠定了基石。 3.考核方式如何? 近几年,案例性的出题方式居多,除了综合题以外,客观题也很多以实务例子的形式考核。即便是刚刚经过的2012年的考试,由于赶上了变革难度有所降低,客观题中出现了不少概念性的题目,可是还是很少有直接背诵一个数字、一个词就能解决的题目。一句话,考核的方式注重学生的理解,而不是死记硬背。 4.考试规律如何? (1)题目相对独立:大部分题目不像其他科目那样跨章节的内容那么多,基本上还是独立在具体某一章的,客观题尤其如此。在主观题中,虽然有些题目会存在跨章节的现象,但是由于主观题是分很多小问的,所以建议各个击破即可。 (2)旧爱新欢都重要:每年新增知识点往往是必考的内容,比如2012试卷中涉及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物业服务合同等,然而老牌重点仍然会在考题中占到大半壁江山。以近三年综合题为例:

CPA经济法权利时效总结

CPA经济法权利时效总结 ★普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特殊:身体受到伤害、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拒付租金、寄存财物丢失毁损等的诉讼时效期为1年;国际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期为4年; ★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可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对可撤销合同,应在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合同保全中对债务人不当的行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未行使则消灭; ★对破产企业放弃自己的债权等五种行为的撤销权,如该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清算组有权行使撤销权,如该行为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的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担保权人可在诉讼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 ★票据权利: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年内不行使,权利归于消灭。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票据对前手的追偿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付起6个月。票据的再追偿权为3个月; ★清算时债权的申报: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60日内 ◆公司的债权人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90日内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债权人连续5年未提出,债务人清偿责任消灭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之日起2年;

注会经济法的时间性规定总结(1-5章全部,6、7章未完全列举)

1、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3、普通诉讼时效(1年);短期诉讼时效(2年):身体受到伤害、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延付货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最长诉讼时效(20年) 4、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5、申请人在异议登记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6、按份共有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安分共有人同意;未满2/3份额却转让共有物的,构成无权处分。 7、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一般为15日,特殊情况为6个月。(P51) 8、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9、遗失物被他人占有的,真实权利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返还原物。 10、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P59) 11、居住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用地50年。 12、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P66),(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请求确定债权。 13、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的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 14、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或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价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P83) 15、合同保全的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消灭,五年属于除斥期间。 16、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17、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18、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19、最高额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20、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超过部分无效。 21、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2、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23、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P98) 24、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使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2014年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经济法总结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P2-P3) 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着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事实(P8)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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