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十大亮点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十大

亮点解读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十大亮点解读

文:张志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通过施行,分别于2007,2012年进行两次修正。同时,《民诉解释》也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民诉法实施以来,至今已二十年,其对我国民事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以及民事权利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次修正结合了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切实解决了诉讼中的现实困难。

亮点一:关于管辖

1、管辖方面修改了协议管辖规定,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明确了将协议管辖的范围由合同纠纷扩展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把因履行合同竞合产生的侵权纠纷也收纳进来。

2、增加了默示管辖规定。该制度需三个基本条件: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应诉答辩,应诉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3、修改了上下级法院移交管辖制度。按2007年民诉法规定,上级法院既可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也可将其管辖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这种规定极易导致地方保护风险的增加。此次修改,增加了“确有必要”和“其上级法院的批准”的条件。

亮点二:关于公益诉讼

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民诉解释》就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管辖法院、告知程序、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关系以及公益可以和解、调解等

具体操作程序予以明确。值得注意的是,依据目前法律规定,我们认为,目前民诉法中可以公益诉讼的主体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是“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消费者协会”。

亮点三: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

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民诉解释》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审理程序、不予受理的情形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值得关注的是:一是提起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这六个月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一样,都是不变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二是管辖法院,第三人应当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亮点四:关于举证时限及逾期举证

证据部分增加了证据时限制度。此前,《证据规定》等对于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一律发生失权效果的规定,过于严苛。此次修改,关于举证期限:应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可由当事人协商经法院准许,法院确定一审普通程序不少于十五日(此前的规定是三十日),二审不少于十日,期满后的反驳证据等法院可酌情确定期限。关于逾期举证救济:一是只要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原则上法院都应准许,但要审查是否“确有困难”情形;二是为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说明理由等;三是分层次设置了逾期举证的后果,据情节的不同适用训诫、罚款直至证据失权(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三种不同的后果。

亮点五:关于证人证言

关于证人,新民诉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采用并补充了《证据规定》的部分内容。如:证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不仅限于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这是在范围上进行了扩展,更符合实际。同时,在《民诉解释》中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此前规定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增加了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等内容。

亮点六:关于专家辅助人

“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功能是:协助当事人就有关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或者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就鉴定意见或有关专门性问题的询问、与对方当事人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质。新民诉提出的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并存的“双层”专家证据制度,既能维持鉴定人中立立场,又能对鉴定人的行为和作用形成有效制约,防止鉴定人过度介入诉讼,有利于法官作出更客观的判断。

亮点七:关于小额诉讼

增加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程序,简言之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其是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三者并列的独立诉讼程序。《民诉解释》就小额诉讼规定的更加详细,如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适用该程序审理的范围、纠纷类型(大前提是金钱给付的案件)以及不适用的范围、类型。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障效率,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亮点八:关于司法确认

增加调解协议确认制度,该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具有调节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一种新的案件类型。新民诉规定:提出时间系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主体系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管辖法院系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

亮点九: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增加担保物权实现制度。申请人系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管辖法院系“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等。另外,担保物权实现案件的具体程序: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民诉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材料,法院受理后依据《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内容进行审查,并依据《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值得注意的是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即可申请强制执行。

亮点十:关于检察建议

增加检查建议制度。目前,进入再审有三个渠道: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二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三是抗诉再审。就新民诉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看,“法院纠错先行,检察院抗诉断后”以及“在穷尽审判监督救济渠道之后,再启动检查监督机制”是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认可。在检察机关作出提出或者不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诉。此时,当事人也不得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再审或申

诉。也就是说,所有程序终结。实际上,我国的有限再审制度是通过法院处理一次、检察院处理一次所达到的。

注:本文引用了人民出版社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部分内容。

文档出自: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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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 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0.19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先后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三次修正,民事诉讼规则不断优化完善,对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和信息化时代全面到来,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多元,矛盾纠纷数量持续高速增长,民事审判工作形势发生深刻变化,民事诉讼法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便捷解纷的司法需求,制约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司法效能的有效提升,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为民事诉讼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明确要求,指明了改革方向。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将“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定为重大改革任务。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在15个省(区、市)20个城市的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围绕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健全在线诉讼规则等五个方面开展试点探索。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试点法院扎实推进各项试点任务,不断完善民事诉讼程序机制,司法质量效率得到有效提升,司法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优化,当事人权利保障更加充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不断增强,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根据《授权决定》要求,“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

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

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 张弘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下面我就有关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大家做一个介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这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后,2007年又进行了修改。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其进行第二次修改。 一、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一共是八项:一、原则性修改;二、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五、完善简易程序;六、强化法律监督;七、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八、完善执行程序。一共是这么几项,修改的内容。 (一)原则性修改 第一,是原则性修改。原则性修改就是《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规定:“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最古老的道德标准,它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被称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帝王原则”。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在民法中早就适用了,在这次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在立法中得以确定。诚实信用的思想和精义开始从简单的私法领域渗透到民事诉讼领域。这是有关诚信原则的比较原则的一个修改。 (二)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完善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也就是说,这个调解是矛盾纠纷解决的一个基本的机制。现在的ADR不单纯的是要到法院去,而且必须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当地最有利的一个解决方式就是用调解。如果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相衔接,这种衔接方式能够使纠纷解决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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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之重点考点(十三) 30、 将第一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零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原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审查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法院原则上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但是新民诉法增加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例外情况,与之对应,当事人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基层法院也可以在裁定再审后继续审理再审案件。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旧民诉法规定了特殊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原审法院”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其他法院”应当是和原审法院同级的法院。之所以允许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把自己裁定的案件交下一级法院进行审理,除了考虑其工作性质外,主要是因为上一级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应当再审的情形的,也就基本认定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即使将案件的再审审理任务交下一级法院完成,或者交给原审法院完成,一般也都可以纠正原判决、裁定的错误,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司法便民的原则,所以新民诉法维持了这一规定。 对下列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对离婚调解书不能申请再审是新民诉法新增加的内容,因为实践中,许多离婚案件是通过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生效后当事人即可再婚,而一方再婚后另一方以感情未破裂为由,申请对离婚案件进行再审已失去意义,因此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能再审。 (2)、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这是司法解释的规定。(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这是司法解释的规定。 31、(申请再审的期限)

解读2012民事诉讼法修改

解读2012民事诉讼法修改 关键词: | 来源:侯碧嘉律师 | 时间:2012-10-25 | 浏览:6832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诉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需求,经过多次讨论,2012年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诉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需求,经过多次讨论,2012年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关注此次民诉法修改,呈现出以下几大变化。 【变化一】: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破冰第一步: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为此,新的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遗憾的是该条款没有规定有起诉资格的主体未履行义务时的救济。 【变化二】:引入一审终审制:设立小额诉讼制度 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新的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就适用简易 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小额即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同时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变化三】:首次对行为保全作出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或要求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防止损害扩大。基于此,新的民诉法第一百条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行为保全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变化四】:降低了再审案件的审级法院,部分案件可申请原审法院再审

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四大亮点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四大亮点解读 一、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在法院管辖问题上更加尊重意思自治二、增加针对诉讼代理人关系的申请回避,规范代理人与审判人员行为,保证公正审理三、新增公益诉讼制度,保护群体性利益有路可走四、新增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第三人权利受侵害的维权之道。 民事诉讼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依据宪法,针对社会中发生的各类民事诉讼案件,结合相关实际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相关的审判机关通过,颁布执行的。最新一次的民事诉讼法修订是2012年,这是对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全面修改,此次修订也针对一些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下面,的小编就来为大家解读一下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四大亮点。 ▲一、认可并推动电子科技手段的运用 随着电子科技产业的飞速发展,科技手段在推动民事诉讼程序向前发展方面赶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立法予以了认可,主要体现在: 1、视听资料记录留置送达。一直以来“送达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老大难之一,而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文书书,由受送达人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一种送达形式,但往往上述人员不愿

意配合法院工作,送达人员为途省事自行在送达回请上说明送达过程,这实际上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于留置送达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通过照片或录像将送达过程完整地记录并固定下来,确保了送达过程的程序合法性。 2、传真、邮件等新的送达方式。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法院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成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电子送达。电子送达是指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除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之外的法律文书。电子送达在民事诉讼过程的适用,可以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往返法院的负担。但在适用电子送达时应注意几点,一是送达方式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只要是受送达人同意的方式都可,如QQ、短信等均可;二是所送达文书不能是判决书、调解书及裁定书,因为该三类文书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及程序权利,必须以送达盖章的纸质文书为依据。 3、增加“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之一。电子数据是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所增加的一种证据类型。电子数据是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在适用中应明确电子数据是以电子介质存储的信息为特征,凡具备这一特征,无论其输出形式为打印文件还是视听资料,均属电子数据,应依电子

2023民事诉讼法 新旧对比

2023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 新旧民事诉讼法的对比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2023年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相较于旧版,有了一些改动与变化。接下来,我们将对新旧民事诉讼法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了解其中的变化和影响。 一、诉讼主体的变化 在新版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主体进行了一些调整。旧版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而新版则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诉讼主体,扩大了参与诉讼的范围。这一变化意味着,除了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也有了参与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二、举证责任的转变 在旧版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主要由原告承担,被告只需要提供反证即可。而在新版中,对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原告和被告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变化使得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更加公平,避免了一方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 三、证据采信的标准提高 在旧版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采信标准相对宽松,只要证据有利

于事实的真实性,就可以予以采信。而在新版中,对证据的采信标准提高了,要求证据必须确凿、充分、合法。这一变化提高了对证据的要求,使得诉讼结果更加准确和公正。 四、诉讼期限的限制 在旧版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期限的限制并不明确,容易导致诉讼时间过长。而在新版中,对诉讼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了不同类型案件的诉讼期限,以保证诉讼能够及时进行,提高司法效率。五、强制执行的力度加大 旧版民事诉讼法对强制执行的力度相对较弱,执行效果不佳。而新版民事诉讼法则加大了对强制执行的力度,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一方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措施,以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六、诉讼费用的减免 在旧版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费用的减免并不明确,给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带来了负担。而新版民事诉讼法则对诉讼费用的减免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减免或分期支付诉讼费用,减轻了他们的经济压力。 新旧民事诉讼法在诉讼主体、举证责任、证据采信标准、诉讼期限、强制执行和诉讼费用减免等方面都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变化。这些变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实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十大亮点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十大 亮点解读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十大亮点解读 文:张志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通过施行,分别于2007,2012年进行两次修正。同时,《民诉解释》也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民诉法实施以来,至今已二十年,其对我国民事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以及民事权利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次修正结合了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切实解决了诉讼中的现实困难。 亮点一:关于管辖 1、管辖方面修改了协议管辖规定,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明确了将协议管辖的范围由合同纠纷扩展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把因履行合同竞合产生的侵权纠纷也收纳进来。 2、增加了默示管辖规定。该制度需三个基本条件: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应诉答辩,应诉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3、修改了上下级法院移交管辖制度。按2007年民诉法规定,上级法院既可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也可将其管辖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这种规定极易导致地方保护风险的增加。此次修改,增加了“确有必要”和“其上级法院的批准”的条件。 亮点二:关于公益诉讼 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民诉解释》就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管辖法院、告知程序、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关系以及公益可以和解、调解等

具体操作程序予以明确。值得注意的是,依据目前法律规定,我们认为,目前民诉法中可以公益诉讼的主体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是“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消费者协会”。 亮点三: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 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民诉解释》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审理程序、不予受理的情形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值得关注的是:一是提起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这六个月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一样,都是不变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二是管辖法院,第三人应当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亮点四:关于举证时限及逾期举证 证据部分增加了证据时限制度。此前,《证据规定》等对于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一律发生失权效果的规定,过于严苛。此次修改,关于举证期限:应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可由当事人协商经法院准许,法院确定一审普通程序不少于十五日(此前的规定是三十日),二审不少于十日,期满后的反驳证据等法院可酌情确定期限。关于逾期举证救济:一是只要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原则上法院都应准许,但要审查是否“确有困难”情形;二是为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说明理由等;三是分层次设置了逾期举证的后果,据情节的不同适用训诫、罚款直至证据失权(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三种不同的后果。

新民诉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与解读 作者:■宋朝武 2012 年8 月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典自1991 年 4 月9 日正式颁布后的第二次修正,较2007 年的修正而言,更为全面和广泛。从内容上看,此次修改的内容涉及《民事诉讼法》所有的制度和程序,在章节顺序和立法体例维持不变的基础上,一是将已经被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和已经在司法实践广泛运用,达到相应成熟度的相关新型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创设性规定;二是对原有诉讼程序和制度在现有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作出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修补性规定,其分散于民事诉讼法有关章节中;三是对某些条文虽然没有实质修改,但也根据其他条文的修改而调整了表述,属于立法技术层面的完善。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 条,修改和增加的内容有80 多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为了遏制恶意诉讼,制裁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民事诉讼能够正常、顺利和健康地进行,本次《民事诉讼法》在原第13 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前面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诚实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不能有滥用诉讼权利和虚假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行使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公开、公正地作出裁判,不能有枉法裁判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执行进行法律监督,不能滥用法律监督权。从本条规定来看,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其适用对象主要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法官和检察官。 《民事诉讼法》为保证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实施,相应对在民事诉讼中没有诚实信用的行为人增加了惩罚的规定。第112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3 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完善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机制1、增加规定先行调解制度。《民事诉讼法》新增第122 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本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受理之前的调解,即立案前调解。因此,其在性质上应属于诉讼外调解。增设该条无疑赋予了人民法院独立的案外调解权,即人民法院对于经当事人起诉却尚未受理的案件,享有调解的权力,这一调解行为可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案前调解在权力强度应当弱于诉讼中的调解权,其程序性规范也应当相较简化。 所谓“适宜调解”,法条中并未明确规定,为以后的司法解释留有余地。“适宜调解”的判断标准有待于进一步的细化。

新民事诉讼法新增、修改内容

新民事诉讼法新增、修改内容 (按章节整理)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管辖 第二十二条第3款修改为,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章证据 十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

解读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解读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基 本原则,不得提出虚假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不得隐瞒真相,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得扰 乱法庭秩序,不得恶意阻碍诉讼活动。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法治精神,是保障司法公正、 维护诉讼秩序的基本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维护诚实守信、诚信守法的社会秩序。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 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保持真实、客观、合法的行为,在诉讼中不得采取欺诈、虚假、不 正当手段。这有利于建立健康的司法环境,促进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实践。 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一是不得提出虚假证据。当事人不得伪造、篡改证据,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以虚假证据欺骗法庭,否则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二是不得捏 造事实。当事人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的案情,不得通过编造、渲染事实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从而误导法庭、误导公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不得隐瞒真相。当事人在诉讼 中必须全面、真实地陈述案情,不得隐瞒重要事实,不得故意隐匿关键性证据,不得刻意 回避承担法律责任。四是不得滥用诉讼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得提出毫无根 据的主张,不得恶意起诉、恶意阻碍诉讼程序,不得通过滥诉达到诉讼目的。五是不得扰 乱法庭秩序。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干扰法庭秩序,不得对法官、律师、证人等进行辱骂、攻击等行为。六是不得恶意阻碍诉讼活动。当事人不得恶意阻碍对方的 正当诉讼权利,不得制造妨碍、阻挠诉讼进程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地约束和规范了当事人在诉 讼中的行为,使其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保障司法公正和诉讼秩序的维护。在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当事人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也是法院裁判的重要标准。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将对当事人的诚实守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诚实守信的当事人给予 更多的倾斜,而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实施,对于促进公正审判,保护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当事人和诉讼参与者来说,必须认真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切实 维护良好的诉讼风气,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公正性。法院和司法机构也应当充分发挥诚实信 用原则的约束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加强对当事人的诚实守信情况的监督和评价,增强 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诚实信用原则是新民事诉讼法体现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体现了法治精神,是司法活动 的核心要求。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促进公正审判,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相关当事人和司法机构都应当认真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促进建 设有诚信、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要点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要点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要点解读 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为民事案件证据、公益诉讼受理条件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制定、民事诉讼审理未经准许录音录像可强制删除……伴随着这一系列与民众密切相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参加起草部门最多(17个部门)、参加起草人员最多,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2月4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司法解释全文552条规定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程序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 这部司法解释有哪些要点,本网记者为您一一解读。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依法保护起诉权,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把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修改内容,新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诉讼两项重大诉讼制度以外,还通过完善起诉制度、证据制度、送达程序、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进一步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 杜万华介绍,为贯彻落实民诉法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是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 三是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 四是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 五是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 六是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以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严肃性和稳定性。 保障司法公开—— 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判决书应当写明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公众有权查阅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的规定,对于保障和落实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为落实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 二是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 三是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一个配套的系统工程,除了这部552个条文的司法解释之外,对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对民事案件的案由的修改工作也在同步进行中,力争尽快公布。”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修改

张进德2023民诉法新修解读

张进德2023民诉法新修解读 数法新修解读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对 于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文将 对2023民诉法新修的主要亮点进行解读,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新修后 的民事诉讼制度。 一、加强程序公正原则 程序公正是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旨在确保争议的公平和有序解决。新修后的民诉法在加强程序公正方面做出了如下调整: 1.1 司法公正原则的强化 新修后的民诉法明确了司法公正原则的地位和作用。法院在案件审 理过程中,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公正对待当事人,充 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提升公开审理程度 新修后的民诉法规定了更加明确的公开审理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 案件时,应当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尽量实现公开审理,促进 社会监督,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1.3 健全证据规则

新修后的民诉法加强了对证据的评价和运用,进一步规范了证据的收集和保护。法院在对证据进行评估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合理运用各种证据规则,确保审判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提升审判效率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需求,新修后的民诉法注重提升审判效率,加快案件审理进程。以下是新修后的民诉法在提升审判效率方面的主要内容: 2.1 强化案件审理管理 新修后的民诉法规定了更加科学、高效的案件审理管理制度,要求法院建立健全审判管理机制,合理分配审判资源,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 2.2 推进多元解纷机制 新修后的民诉法强调了多元解纷机制的重要性,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以解决纠纷为主要目标,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高审判效率。 2.3 规范异议和上诉程序 新修后的民诉法进一步规范了异议和上诉程序,明确了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途径和条件。这将促使当事人合理行使诉讼权利,避免滥用诉讼权导致违法成本过高,提高审判效率。 三、维护当事人权益

《民事诉讼法》2022 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

《民事诉讼法》2022 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 简析 《民事诉讼法》2022 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 202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解释》〕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相比拟1992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1992《意见》〕第十八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新增16条,修改8条,不变或根本不变的6条,删除3条,可以说是全面修订。笔者在这里对修订的主要条款作一简析。 《民事诉讼法》2022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一、增加了涉外民事案件的类型 2022《解释》第522条是对1992《意见》第304条的修改,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类型重新作了定义。 其中第522条第(二)款是新增加的情形,也是对第522条第(一)款的补充,即不仅考虑国籍或者注册地因素,还考虑“经常居所地〞因素。这一更改是考虑到全球化趋势下人员及组织的流动,比方一些中国籍公民到国外常住。这一思路与《民事诉讼法》第21条有关“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区分相似,2022《解释》将其扩展至域外。此外,增加了第522条第(五)款“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为继续扩展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留出了空间。二、认可当事方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 2022《解释》第531条是对1992《意见》第305条的修改。本条第一款为增加内容。内容与《民事诉讼法》第34条类似,不同之处在于第34条中的“人民法院〞改为这里的“外国法院〞。这意味着我国法院认可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审理案件,如有此约定,当一方当事人再向我国法院起诉时,法院将不予受理。 三、对域内外当事人的上诉期重新做了规定 2022《解释》第538条是对1992《意见》第311条的修改。本条规定内容比修改前更全面,不限于当事人为“双方〞,可以是“多方〞;不限于一方域内另一方域外,可以多方在域内或者多方在域外。域内当事人对于判决的上诉期为

新民事诉讼法与旧民事诉讼法区别整理版

年新民事诉讼法与旧民事诉讼法区别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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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旧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条文上增加了21个条款;修正了48个条款,其中将第70条、第72条分别修改为3个条文、将第94条修改为2条;删除了8个条文。在篇幅上增加了两节内容,在第十五章第五节后增加二节,一为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二为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删除了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的六个条文。 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序号及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民事诉讼法决定自201 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对比: 1、将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 在原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扩大了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监督的范围。 将原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3、增加了当事人书面协议管辖的范围。 将原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增加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诉讼的专属管辖。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增加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受理法院无权管辖。 将原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6、将确有必要作为上级法院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条件。 将原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7、扩大了回避的范围。 将原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 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7)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当事人十大诉讼权利的突破

(7)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当事人十大诉讼权利的突破 (7)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当事人十大诉讼权利的突破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司法公开、当事人诉讼权利、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法庭纪律等多方面作出了规定,但最大的亮点是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规定。本文对当事人诉讼权利重大突破性规定进行总结和整理,以飨读者。2015年2月4日,最高法正式发布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文共23章,552条。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最高法17个部门参加起草,历时两年,召开专题论证会、座谈会150多次,它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 一、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实质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起诉审查)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92条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细化,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新民事诉讼法十大亮点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十大亮点解读 北京刘清岩律师( ) 2012 年 8 月 3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 1991 年由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 过, 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可以说,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从 1991 20 多年的发展,期间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诉讼司法实践 经验和教训的 不断积累,民诉法部分条文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未写入民诉法的 内容已经亟待写入法律。在此背景下,经过长期的酝 酿和讨论, 的民事诉讼法终于面世,并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生 效施行。可以说,这 是中国法律历史上的大事,也是中国法治进程上的有一个里程碑。 此次民诉法的修改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的要求,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民 事诉讼法律制度进行的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调解与 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对充分发挥调解作用, 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 解决在当地具有现实意义;完善了起诉和受理程序及当事人举证制度, 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 对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发挥重要作用 完善了简易程序,增设了小额诉讼制度,对提高审判效率、合理利用司 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强化了法律监督,增加了监督方式,扩大了监督 范围;进一步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这些修改对于更好地保 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维护经 济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民法院对于符合 起诉 条件的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受理, 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 解决了“立案难”问题。 法条指引 第 123 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 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 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第 119 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经 2007 年修改后 新民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与旧民事诉讼法区别整理版

2012新旧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条文上增加了21个条款;修正了48个条款,其中将第70条、第72条分别修改为3个条文、将第94条修改为2条;删除了8个条文。在篇幅上增加了两节内容,在第十五章第五节后增加二节,一为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二为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删除了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的六个条文。 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序号及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民事诉讼法决定自201 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对比: 1、将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 在原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扩大了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监督的范围。 将原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3、增加了当事人书面协议管辖的范围。 将原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增加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诉讼的专属管辖。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增加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受理法院无权管辖。 将原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6、将确有必要作为上级法院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条件。 将原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7、扩大了回避的范围。 将原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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