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湖南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2020湖南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2020湖南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附件3

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申请表单、

申报材料清单

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一线性工程类)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委托单位或部门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遴选确定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将相关资料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含消防、人防、技防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告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人防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确认。(备注:原则上重大民生工程建设项目该审批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编制好施工图预算后,建设单位可同步申请招标上限值评审,财政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7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含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由人防部门并联办

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以下事项可在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气象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同步并联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特定项目),并于7个工作日出具审核意见。(备注:该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事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建设单位在相应工程内容动工前办理完成即可,有关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或审核。(备注: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及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依法需要进行施工、监理等招标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备注:该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非线性工程类)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委托单位或部门通过湖南省施工

图管理信息系统遴选确定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将相关资料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含消防、人防、技防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告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人防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确认。(备注:原则上重大民生工程建设项目该审批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编制好施工图预算后,建设单位可同步申请招标上限值评审,财政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7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含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由人防部门并联办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以下事项可在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气象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同步并联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特定项目),并于7个工作日出具审核意见。(备注:该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事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建设单位在相应工程内容动工前办理完成即可,有关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或审核。(备注: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及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

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依法需要进行施工、监理等招标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备注:该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三、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工业投资项目除外)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委托单位或部门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遴选确定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将相关资料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含消防、人防、技防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告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人防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确认。(备注:原则上重大民生工程建设项目该审批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含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由人防部门并联办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以下事项可在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气象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同步并联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特定项目),并于7个工作日出具审核意见。(备注:该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事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建设单位在相应工程内容动工前办理完成即可,有关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或审核。(备注: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及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依法需要进行施工、监理等招标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备注:该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四、工业投资和中小型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类)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委托单位或部门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遴选确定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将相

关资料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含消防、人防、技防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告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人防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确认。(备注:原则上重大民生工程建设项目该审批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含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由人防部门并联办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以下事项可在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气象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同步并联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特定项目),并于7个工作日出具审核意见。(备注:该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事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建设单位在相应工程内容动工前办理完成即可,有关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或审核。(备注: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及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依法需要进行施工、监理等招标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备注:该事项

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五、实行区域评估的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项目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委托单位或部门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遴选确定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将相关资料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含消防、人防、技防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告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人防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确认。(备注:原则上重大民生工程建设项目该审批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含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由人防部门并联办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以下事项可在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气象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同步并联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特定项目),并于7个工作日出具审核意见。(备注:该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事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或相应工程内容动

工前办理完成即可,有关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或审核。(备注: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及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依法需要进行施工、监理等招标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备注:该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六、其它类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委托单位或部门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遴选确定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将相关资料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含消防、人防、技防审查)。涉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环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消防设计专家论证,时限为11个工作日。施工图审查机构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告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人防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确认。(备注:原则上重大民生工程建设项目该审批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在建工程施工单位撤换)

编码:ZJ01320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在建工程施工单位撤换) 1、行政审批内容 在建工程施工单位撤换变更 2、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九、十、十一条。 3、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4、审批条件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五、八、九条的规定;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条的规定; 3、《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第八条); 4、《关于我省全面实行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粤建管函[2005]149号)第二条。 5、申请材料 复印件均需企业盖公章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 复印件均需企业盖公章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2、变更申请报告,报告中要说明变更原因; 3、如重新进行施工招投标,提供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工程施工以直接发包方式选取施工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提供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造价审核文件; 新选定施工单位的,提交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材料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明材料; 5、原施工合同中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原件); 6、报质监、安监的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制 度(经监理单位审核,总监签“同意”意见);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到位: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经理提供《项目经理证》原件(留存在我局备查,待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归还)和诚信手册登记;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提供的岗位证或相应的培训合格证和聘用备案手续以及管理手册登记;有分包的需提交分包单位相关人员证件和管理手册登记; 7、已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申请表格 《湛江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申请表》;《湛江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申请表》可在湛江市建设局窗口免费领取。 7、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附件2 BSZN-0510001—201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完整版) 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1月30日发布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受理范围 元江县辖区内建设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当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 2

作的通知》云建建[2014]50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文件要求,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建建[2017]367号和《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玉市建通[2017]126号文件精神。 三、实施机关 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审批条件 (一)受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属于元江县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 (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5)经过招投标确定了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的项目工程; (6)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7)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 3

施工许可证变更

施工许可证变更 申请 (一)提交材料: 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提交: 1、建设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 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原件 (5)已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6)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变更备案表; (7)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备案登记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9)需要提交资金证明的,续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50%;续建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0%;

2、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 本)原件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原件(4)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 (6)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原施工单位已退出施工现场的声明; (7)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提交: 1、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与原监理单位合同解除协议; (5)变更后的监理合同备案表。 2、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昆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1日发布 BSZN- 110020700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昆明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许可; 2.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五区范围的跨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 3.建筑工程: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范围内立项批复总建筑面积20万平米(含20万)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及超限项目施工许可; 4.市政工程:1.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范围内概算投资中建筑安装工程费5亿元(含5亿)以上的市政工程;2.规划红线宽度超过40米的城市道路;3.涉及隧道的项目,涉及桥梁(单孔跨径≥40m或多孔跨径总长≥100m)的项目;4.涉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的运用创新项目; 5.设计规模≥300吨/日的生活垃圾焚烧工程、设计规模≥800吨/日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设计规模≥300吨/日的堆肥工程; 6.设计规模≥20万吨/日的给水工程、设计规模≥10万吨/日的排水工程; 5.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变更施工许可证(含建设单位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设计单位变更、工程名称变更、建筑规模变更及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等); 6.施工许可证补证。 附注:1.建筑工程: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负责辖区范围内立项批复总建筑面积20万平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市政工程: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负责辖区范围内,除以上(一)、(二)、(三)、(四)条规定外的项目。2.在呈贡区范围内,除省、市级政府投资的项目、跨区(县)的项目超限项目以外,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呈贡区住建部门负责办理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注意事项: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十六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至第十八条; 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第 - 1 -

施工许可证申请书

施工许可证申请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申请表 编号 1 表一工程简要说明建设单位名称所以制性质建设单位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领证人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合同价格建设规模 结构类型 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施工总包单位施工分包单位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章)单位(盖章) 年月日 2 表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 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土地使用证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拆迁许可证、施工现场是否具备 施工条件的踏勘情况 证明

中标通知书或承接业务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分包合同 已备案的发(分)包方案 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抗震设防审查合格证书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质量监督通知书、安全监督通知书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证 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类) 资金保函或证明 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金协议及银行进帐单 施工单位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协议及银行进帐单 外地进市单位进市备案登记表 其他资料 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盖章) 经办人:审查人:年月日 注:此栏中应填写文件或证明材料的编号。没有编号的,应由经办人审查文件或资料 是否完备。 3 一、建筑工程施工期间,危及临近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时应 当立即自行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建设单位应当会同

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问题,并报有关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损坏其他建(构)筑物或设施(含绿化),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 二、建筑工程施工时,发现地下工程、管线、文物古迹、测量 标志或电力设施等应当立即自行停止施工,并采取保护措施,同时报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4

施工许可证副本换正本审批办事指南

施工许可证副本换正本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施工许可证审批副本换正本审批 二、审批部门:市住建委 三、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四、首席代表:徐宪武行政审批处负责人 五、法律法规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 六、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补充完善的相关证明文件。 八、办理程序及责任人 1、综合窗口统一受理责任人:王慧霞 出具《受理通知单》窗口电话:3586977 (即办) 2、住建委窗口初审责任人:贾永标 (即办) 窗口电话:3587154 3、分管主任主持召开联审会确定责任人:徐宪武 (每周一、三、五各半天)窗口电话:3587154 4、分管副主任签发责任人:贾永标 (1个工作日)窗口电话:3587154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领程序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领程序 二、需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许可证办理方法 施工许可证申办采用计算机网上填报、窗口受理的方式。 (一)计算机网上填报 (二)书面材料提交 施工许可证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3)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4)通过工程项目专用帐户支付给施工总包企业的工程款银行入帐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者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上海市建设领域不拖欠工程款企业承诺书) (5)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副本; (6)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7)施工总包企业设立的外来从业者工资发放账户银行开户回执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8)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办结单(有民防工程需民防报监办结单)原件; (9)《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情况表》; (10)提供项目场地内完成动迁的证明材料。 注:保密工程除携带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登记表,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三)施工许可证申请受理 建设单位材料准备完毕后,向原报建受理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及相关表格数据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打印受理凭证。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市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小木桥路683号 市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 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施工许可受理部门、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施工许可受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详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施工许可受理部门、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施工许可受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时间按其告知的法定时间为准。 六、附表: 1.《施工许可申请表》(网上填报生成) 2.《上海市建筑施工许可证变更表》 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情况表》 4.上海市建设领域不拖欠工程款企业承诺书 5.上海市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工地复工申请审核表

办理施工许可证须知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申报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提交一份原件,在绵阳建设网: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8e13831013.html,首页相关下载中下载,填写后打印,不受理手工填写。; 2、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岗位证、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建造师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应委托的监理工程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证(原件); 3、银行出具的业主到位资金证明或付款保函(合同工期十二个月以内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50%,合同工期十二个月以上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30%)(原件); 4、担保公司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文书(甲乙双方各提供工程中标价5%的担保)(原件)或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凭证; 5、经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原件); 6、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施工图审查备案通知(复印件)、工程质量监督书(原件)、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意见(原件)、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承诺书; 7、施工、监理企业出示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出示《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原件、复印件;

8、消防部门的审核意见书或受理凭证书(原件); 9、生产性项目需提供安监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批复或备案通知(原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保险公司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人身意外伤害、工伤保险单(原件、复印件) 二、办理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土地使用权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8、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9、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

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交的资 料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贰份(原件); 2、立项批文和投资许可证; 3、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4、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中标通知书或洽谈确认单; 7、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副本(原件); 8、资金证明(原件); 9、质量监督委托书;10、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备案表;11、监理合同及监理企业资质证、营业执照、本工程监理人员名单、证书复印件、联系电话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1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三类人员”证书原件;13、施工组织设计(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名册);14、项目经理证及项目经理手册、联系电 话;15、图纸审查批准书和审查合格全套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原件);16、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承诺书;17、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预付情况和支付计划证明(加盖建设、施工单位公章。原件);18、外地施工(监理)企业提供进金登记备案表;19、提交定额测定费收据复印件;20、法律法规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材料,施工现场踏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受理材料目录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正本及附件) 3.用地证(国有土地证或建设用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5.施工合同原件及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6.监理合同原件及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7.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由建设单位开户行出具) 8.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交费凭证 9.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

新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三)《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四)《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建管【2015】377号) (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推行电子证照的通知》(沪建建管【2018】150号) 二、需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四)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政府投资工程按财政部门支付要求落实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程序 (一)网上填报 建设单位使用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https://www.360docs.net/doc/8e13831013.html,)→网上政务大厅“建设管理”→建设管理类“项目”→行政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网上申请,按下列程序完成网上申请: 1、填写申请表。网上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确认申请表中单位工程明细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应的内容一致。(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填表说明》)

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和要求

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和要求

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法律规定的程序 1、根据《建筑法》第七条和建设部1999第71号令第二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向工程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许可证核发 2.办理类型:承诺件 3.受理机构:温江区建设局 4.办理窗口:政务中心二楼3号窗口 5.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对资料完整、符合要求的项目,3个工作日办结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8.窗口电话:82760064、82668567 9.投诉电话:82712333 10.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7:00;周六 09:00—17:00为预约服务时间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6.《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五);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第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8.《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2004年7月1日起实施,2009年1月29日、2016年8月25日修改实施)第103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验收”; 9.《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由国务院发布;自2016年6月24日起实施);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 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7日修订); 11.《四川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起施行); 1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1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4月修订)第六十五条; 1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15.《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川建发〔2012〕3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办事指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办事指南 [年月日更新] 一、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二、办理内容 市住建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内容变更。 三、办理部门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 五、提交材料(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材料均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核对或登记后退还) (一)工程名称变更 、《汕头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六份,表格可在汕头建筑信息网下载,网址:)和原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变更工程名称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立项计划。 (二)建设单位名称变更 、《汕头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表格可在汕头建筑信息网下载,网址:)和原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变更建设单位名称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证》。 (三)建设规模变更 、《汕头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六份,表格可在汕头建筑信息网下载,网址:)和原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变更建设规模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变更建设规模后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或补充协议; 、变更建设规模后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变更建设规模后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变更建设规模后发改部门的项目立项计划审批文件,属招标项目的,应提交增加建设规模部分工程招标核准函; 、变更建设规模后比原来规模增加的,增加部分要补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劳保费”等费用;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四)施工单位名称变更

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流程

您可以借鉴一下 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材料(以下材料除1、8交原件外,其余材料均需验核原件,交复印件(用A4纸);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处;请按以下顺序装订,图纸需参照大厅提供的样本叠好提交):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内容应填写齐全,在“申请单位”一栏填写申请声明:“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声明建设用地未处被查封状态,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并需建设单位法人鉴字盖章)(审批大厅建委窗口: 2、已审核的《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质监费按工程中标价的‰计取)(交中标书原件,在审批大厅市建委窗口领表 3、已审核的《建设(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审批大厅建委窗口或市建委安监科: 4、开工申请报告(需有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5、房地产开发项目协议书(仅房地产开发项目需办理)(市建委开发科或旧改办: 6、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统一票据[由南宁市建安工程劳保办(或各城区、开发区劳保代办点)开具,建设单位按中标价的2%统一缴纳入市劳保办账户(详看《建安工程劳保费缴款登记表》,从“南宁建设信息网”下载)](市劳保办: 7、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证及条款(施工单位到保险公司办理,要求: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覆盖所有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按工程中标价费率计算,赔付金额最低标准为意外伤害保险10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万) 8、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凭证[统一缴纳入市财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名称:南宁市财政局;账;开户银行:工行城建支行),到账后到市财政局委托的工行(东葛路76号创宁大厦一楼)开据缴款凭证。建设单位按中标价的2%交纳,保障金超过80万的,按80万交纳,需交缴款凭证第四联原件;施工单位按南府发[2007]51号《关于完善我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意见》规定办理《南宁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建设部门出具《交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函》核定企业交存数额]和项目资金证明(提供的资金证明需是最近三个月之内开具的;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9、项目用地批准手续(在证件有效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抵押登记记录)(市国土局窗口: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证件有效期内的正本、附件及附图)(市规划局窗口: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相关审批文件核发办事指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相关审批文件 核发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办理窗口:天府新区政府服务中心038窗口(成都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 2、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3、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5、窗口电话:68381031 6、投诉电话:68381919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关于全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按照要求完成招标备案(含合同备案),并取得《招标备案收讫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2、申请人按照要求完成质量监督备案。 3、申请人按照要求完成安全监督备案,并取得《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勘验表》。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合格后,办理受理手续。 第二步:由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并将结果反馈到窗口。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指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指南 申办对象: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一次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变更、中止、恢复、修改、补证的,按照《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杭政办〔2006〕53号)办理相关手续。 非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进行装修装饰(二次装修装饰)的,按照《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的规定,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申办资料: 一、新办施工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施工许可申请表后,应按表格内容如实填写,并由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后有效。申领时提供申请表一份。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中,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栏,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组织设计栏,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其它资料栏由城建档案馆加盖竣工档案承诺书专用章。 (三)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局)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勘测红线图(选址意见书附图);------------------------------------------------------(规划局)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附合施工要求;-----------------------------(房管局、国土局) 4、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开户银行) 5、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原件);---------------------------------------------------------- -----------------(审图单位) 6、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或施工交易单,及项目经理、总监刷卡确认单(原件);------------------------(招标办、交易中心) 7、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原件);--------------------------------------------------------------------(质安监总站) 8、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原件第二联);--------------------------------------------------------------(建管站) 9、施工、监理合同(原件);-------------------------------------------------------------------------------(建设单位) 10、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存款凭证,工资保证金额按工程合同价格的2%确定,各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施工单位) 11、合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提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证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1)一般招标或者交易的项目,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应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0%;工程合同造价1亿元以上的,应不低于1000万元。

幕墙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幕墙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幕墙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2.办理类型:承诺件 3.受理机构:成都市温江区建设局 4.办理窗口:区政务中心二楼3号窗口 5.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对资料完整、符合要求的项目,3个工作日办结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8.窗口电话:82760064、82668567 9.投诉电话:82712333 10.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7:00;周六 09:00—17:00为预约服务时间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4月修订)第六十五条;

6.《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7.《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川建发〔2012〕3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8.《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4年8月27日第1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201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12.《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2010年6月10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1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规章,自2001年10月1日实施) 1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精简行政审批要件和管理环节的意见》(成建委〔2015〕501号;2015年12月22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工作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并可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现场进行踏勘。 第三条发证机关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补发新证的,原证废止,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发放新证书的原因及原证书的编号。 证书内容(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外)变更的,发证机关可在原证书备注栏中更改,注明更改的原因,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第四条原发证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变更、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决定。 第五条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再次申请开工的,建设单位应按《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建设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二)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四)质量监督通知书; (五)已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六)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变更备案表; (七)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备案登记表; (八)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九)需要提交资金证明的,续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50%;续建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0%; 第七条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新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二)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质量监督通知书; (四)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五)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交与原施工单位合同解除协议; 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应提交与原施工单位施工合同解除协议和合同解除备案表; (六)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原施工单位已退出施工现场的声明; (七)与新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合同备案表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第八条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二)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质量监督通知书; (四)与原监理单位合同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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