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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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北京是国家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性质,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人居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统筹区域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的发展规模,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节约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第六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市历史和城市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应当遵守法律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国家规定需要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市应当创新管理模式,通过调控引导、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联动监管等多种方式,提高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效能。

本市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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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本市应当加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促进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有效实施。

第十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制度,畅通渠道,认真研究相关意见和建议;对于规划查询,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章

第十二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一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本市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

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层次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中心城和新城的规划;在中心城和新城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乡和镇的规划;在乡和镇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村庄规划;在相关城乡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编制特定地区的规划和专项规划,补充、深化有关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规划实施的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城乡规划中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研究。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多种形式,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说明现状情况和发展需求。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中心城、新城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三)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具体工作;

(四)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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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定地区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六)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新城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乡、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随相关城乡规划一并报送。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一)城市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二)中心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新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报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村庄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组织审查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特定地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重点的特定地区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的特定地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第十九条本市应当对城乡规划进行动态评估,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第三章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引导城市健康有序地发展。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城乡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近期控制、引导城市发展的原则、措施以及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

第二十一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重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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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导则,指导建设。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应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规划许可证。

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农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规划条件。现状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可以按照自有用地申请建设。

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申请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和建设主体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提出,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住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具体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或者划拨土地的依据。

城镇居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委托编制用地权属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可以申请规划审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提供规划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规划信息咨询等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重大城乡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扩大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条件、国家和本市的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批准内容。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沿道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代征上述公共用地。

第三十一条本市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储备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相关用地的规划条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书面规划条件,作为实施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持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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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三)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

(四)标绘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选址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集中布局。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进行独立选址。

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选址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供应的相关规定。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确需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2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十五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测绘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成果和依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测绘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成果,和依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2年内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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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进行城镇建设工程建设的,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镇居民个人申请进行建设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2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一条在规划农村地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管理应当与服务相结合,并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在规划村庄以外的现状村庄,在规划实施前确需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和规划实施的需要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城镇建设项目因施工或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或建设临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期满需要延续的,经批准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因城乡建设需要或者临时使用期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及设施。为建设主体工程申请的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申请规划核验之前拆除。

第四十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验。

未经规划核验或者经规划核验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涉及违法建设的,按照法律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齐全、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竣工档案中应当附有测绘单位的测量报告。

第四十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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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房屋用途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一致。

需要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应当到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有关机构在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有关规划情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第四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城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新城、乡和镇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特定地区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

第五十一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修改并依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五十二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修改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多种方式。

第五十四条本市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第五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六条本市建立规划监督、行政执法、行政监察的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规划监督检查中的具体任务和目标,加强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五十七条本市建立控制违法建设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区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建设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控制违法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五十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有关标准、程序和要求,并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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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与城乡规划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等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第六十二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五)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七)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五条本章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处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城镇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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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无法确定该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可以通过在公共媒体或者该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的形式督促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权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六十七条城镇临时建设工程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者逾期未拆除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未依法取得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农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违反规划许可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城镇居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验,并可以对该建设项目的其他工程暂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十条设计单位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提供施工图纸,或者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注册建筑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吊销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第七十一条城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建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各项建设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城乡市政和交通工程。

重要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的现有建筑物外部装修参照建设工程办理。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释义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按:《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市规划局对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一、《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出台背景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属性。温家宝总理指出,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和乡村规划工作,我市先后出台了《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推动城乡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两个地方性法规制定时间较早,诸多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强调了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和村庄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作了很多新规定,亟需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落实,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一些授权性和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 此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加快建设“五个重庆”,对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直辖以来,我市根据特殊市情实施的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一系列实践经验,也迫切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作进一步规范。

重庆市规划局作为《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起草部门,从2005年开始进行相关调研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经全国人大批准公布后,于2008年6月起草完成了《条例》(送审稿)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在市政府法制办主持下,经过近一年的反复论证、修改,《条例》于2009年5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5月、7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2009年9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于9月25日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八十一条。 (一)第一章总则 1、紧扣城乡规划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的本质,突出体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先规划后建设等原则,凸显城乡规划的综合性。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创新城乡规划体系,以城乡总体规划统揽全局,各层次、各类别规划层层落实、逐步深化。明确了在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纳入规划管理。实现宏观把握、中观控制、微观管理。涉及条款: 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工法编制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工法编制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总结我局在工程建设中形成的先进成套技术,进一步推动工程局工法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的开展,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积累和技术跟踪,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中建总公司有关文件、工程局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中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它具有先进、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 第三条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工法分为国家级(一级)、省(部)级(二级)和企业级(三级)三个等级。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级(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局属各单位企业级(三级)工法的编制与管理,以及省部级(二级)工法的组织申报工作。 第二章工法的归口管理 第六条局总工程师负责工程局工法的领导工作。 局属法人单位、局属区域公司总工(或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工法的领导工作。 第七条局科技部负责工程局企业级(三级)工法的归口管理。具体负责企业级

(三级)工法的年度编写指标下达、评审组织、审定发布、推广应用、及表彰奖励;以及从企业级(三级)工法中择优申报省级(部)级工法(主要指申报总公司级工法)。 第八条局属各单位、局属区域公司科技部门负责根据本单位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制订年度工法编写计划,组织并指导编写工作,并对编写的工法进行初步筛选后,报单位总工批准推荐申报企业级(三级)工法;并负责本单位中工法的推广应用工作。 局属各单位、局属区域公司科技部门制订的年度工法编写计划中,应明确工法编制人、编制时间、完成时间。由项目组织实施。 第九条项目部具体负责工法的编写工作,以及工法在项目的具体推广应用。 第十条局属各单位年度工法开发与编写计划应在每年年初报局科技部,科技部每季度对工法的编写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工法的编制 第十一条工法应反映企业的管理技术水平、应用和推广水平及效果。它不同于规程、标准等,内容上具有新颖、适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和保证工程安全等特点,在编制时,应符合如下条件: (1)工法中的关键技术经过鉴定,达到工程局先进水平,且技术难度较大(附技术鉴定证书); (2)经过工程实际应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显著(附证明材料); (3)整体技术和装备对指导施工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和推广应用前景; 第十二条工法的编写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格式进行编制。工法中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关键技术的鉴定及获奖情况等。 (二)特点:说明本工法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 (三)适用范围:说明最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 (四)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工艺核心部分的原理。 (五)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本工法的工艺流程(可用网络图表示)和操作要点。 (六)材料:说明本工法使用新型材料的规格、主要技术指标、处理方法、外观

工法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一部 工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一部(以下简称总承包一部)在工程建设工法方面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总承包一部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申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级工法、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法、交通部公路工程工法和国家级工法的管理,其中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法和交通部公路工程工法同属于省部级工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四条申报的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企业级工法可随时申报,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集

中负责组织评审,省部级工法每年申报一次,由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负责推荐,国家级工法每两年(在单数年份内)申报一次。 第六条已获得优秀企业级工法的可申报省部级工法,已获省部级工法的,经相应评选单位推荐后,方可参加国家级工法申报。 第二章企业级工法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企业级工法申报材料 1.企业级工法申报书(附件1); 2.工法正文; 3.研究报告(非必要条件); 4.查新报告(非必要条件); 5.鉴定报告(非必要条件); 6.已获科技成果奖励证明和专利证书(非必要条件); 7.工程应用证明; 8.经济效益证明; 9. 反映应用工法施工的照片(不少于10张)。 第八条企业级工法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工法完成人负责编写、汇总工法申报材料,报送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 (二)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每年将在省部级工法申报前对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5〕62号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整体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对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能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企业开展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组织省级工法的评审、公布和国家级工法的推荐。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和申报。 第九条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的申报单位不超过1家,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优先选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省级工法的申报和受理。企业注册地或工程项目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对注册地或工程项目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申报的工程建设工法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工法评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程序和评分标准》(见附件1)

渝办发〔2011〕372号《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渝办发〔2011〕372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除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经批准的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第三条(责任主体)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没有设镇(乡)人民政府的区域,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划原则)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 (二)安全、适用、美观、经济; (三)符合我市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鼓励采用通用图集; (四)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乡规划; (五)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占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确定的城镇或乡村道路用地; (六)位于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七)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八)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建设村民住宅;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九)不得危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设施的安全; (十)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建设标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 法(试行)》 来源: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日期: 2011-03-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 涉及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本办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 (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需要重新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专家或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建议措施具体可行,并对其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我国历年国家级工法信息

历年国家级工法信息 1995~1996年度 YJGF01-96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加固地基工法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YJGF02-96 高层建筑深度厚软土地层多层地下室结构施工逆作工法上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YJGF03-96 深基坑环梁护壁工法天津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YJGF04-96 深基坑钢筋砼圆形环梁内支撑工法上海市住乐建设发展总公司上海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YJGF05-96 大型基坑结构中心岛工法上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YJGF06-96 刚架护坡桩工法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 YJGF07-96 深水多层溶地区冲击钻孔成桩工法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 YJGF08-96 海滨钻孔灌注桩施工用钢平台建造工法济南市机械化施工公司 YJGF09-96 深水取水塔施工工法铁道部第十三工程局 YJGF10-96 深孔松动控制爆破工法铁路建筑研究设计院铁路部第十一工程局 YJGF11-96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加固地基工法平顶直墙超浅埋暗挖工法北京城建地铁地基工程公司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北京城建(集团)二公司 YJGF12-96 钢筋砼构件螺旋箍施工工法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YJGF13-96 万吨装配式环向绕丝蓄水池施工工法铁道路第十七工程局 YJGF14-96 大型预应力砼蛋型消化池施工工法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 YJGF15-96 液压整体提升大模工法上海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YJGF16-96 排毒塔内井架提架倒模施工工法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YJGF17-96 大面积楼板与墙柱梁液压滑升工法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 YJGF18-96 MZ门架式早拆模板工法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 YJGF19-96 多机自动控制整体提升工法上海市机械施工公司 YJGF20-96 多台液压千斤顶同步提升工法北京市机械施工公司 YJGF21-96 大跨步球面网架结构施工工法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 YJGF22-96 悬挑式螺栓球结点钢网架吊装工法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 YJGF23-96 预应力砼斜拉桥索式长挂篮施工工法上海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 YJGF24-96 菱形挂篮悬臂灌注箱梁工法铁道路第十七工程局铁道建筑研究设计院 YJGF25-96 ZQJ—32/56移动支架造桥机架桥工法铁道部第十三工程局铁道建筑研究设计院YJGF26-96 下承式钢管拱肋公路跨铁路桥双向转体施工工法郑州铁路工程总公司 YJGF27-96 悬索桥主缆PWS架设工法铁道部大桥工程局 YJGF28-96 高层建筑空调工程系统调试工法上海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YJGF29-96 半管容器制作工法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 YJGF30-96 聚丙烯管道制作安装工法湖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YJGF31-96 不锈钢管道焊接工法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公司 YJGF32-96 应用双面埋弧自动焊工艺焊接大型容器工法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建设公司 YJGF33-96 LT-50低温钢球缺罐焊接工法中国石化第十建设公司 YJGF34-96 高钼不锈钢复合钢板焊接施工工法兰州炼油化工安装公司

石油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石油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推动石油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工作深入发展,不断提高石油工程建设技术水平,按照国家建设部《国家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石油工程建设行业的实际,特制定《石油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证明是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所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工法的范畴。 工法应主要针对某个单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第二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及石油行业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三条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具有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经省部级以上技术鉴定、属填补空白的应经国家科委认定的机构查新。 第四条工法级别

工法分三个级别:三级(企业级),二级(省部级),一级(国家级) 1.企业创建的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或超过本企业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企业组织评定,为三级工法。 2.企业创建的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或超过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评定,为石油工程建设工法(二级)。二级工法需已经企业评定为三级工法和推荐, 由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评定. 3.企业创建的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评定,为一级工法。一级工法经协会推荐,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定, 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工法的创建 第五条工法的选题分类 1.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带有规律性的新的先进施工工艺技术。 2.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条例相关规定作如下解读: 一、《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出台背景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属性。温家宝总理指出,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和乡村规划工作,我市先后出台了《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推动城乡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两个地方性法规制定时间较早,诸多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强调了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和村庄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作了很多新规定,亟需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落实,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一些授权性和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 此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加快建设“五个重庆”,对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直辖以来,我市根据特殊市情实施的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

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一系列实践经验,也迫切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作进一步规范。 重庆市规划局作为《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起草部门,从2005年开始进行相关调研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经全国人大批准公布后,于2008年6月起草完成了《条例》(送审稿)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在市政府法制办主持下,经过近一年的反复论证、修改,《条例》于2009年5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5月、7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2009年9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于9月25日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八十一条。 (一)第一章总则 1、紧扣城乡规划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的本质,突出体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先规划后建设等原则,凸显城乡规划的综合性。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创新城乡规划体系,以城乡总体规划统揽全局,各层次、各类别规划层层落实、逐步深化。明确了在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纳入规划管理。实现宏观把握、中观控制、微观管理。涉及条款: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

新修订《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新修订《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大兴信息网??发布时间:2011-08-12 修改后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近日在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并增加指导、规范安全生产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活动等内容。 据悉,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明确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且修改后的条例吸收了世界上其他国际化大都市的安全管理经验,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中更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 “事前预防、事中救援、事后补偿”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条例修改后的一个亮点。企业投保安责险,将获得投保机构提供的事故经济责任补偿和应急救援费用,保证企业减少损失并能够承担起对伤亡人员的赔偿责任。安责险收费标准低于一般商业保险,费率则与企业的事故情况和风险状况挂钩。 同时,为使劳动者的安全权利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修改后的条例特别增加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章,从劳动者知情权、紧急避险权、救济保障权、提出意见权等方面对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 由于目前,从业人员相对于企业仍处于弱势地位,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应主动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同时,员工可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批评,也可以举报、控告,对企业的违章指挥和强

令冒险作业可以拒绝;要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报告安全隐患,服从现场的指挥。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还明确规定,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指导、规范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宣传和技术培训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 修改后的条例还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行为的处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区安全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条例,为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供了依据。今后,我们将以新修订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施行为契机,逐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记者王军)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推动技术创新,提高行业施工技术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以下简称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b5E2RGbC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水利工法)的评审和管理,以及工程协会对水利企业工法的开发、应用和备案管理。p1EanqFD 第三条水利工法是指以水利水电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将先进技术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DXDiTa9E 水利工法按专业划分为土建工程、机电与金结工程、其他工程3 个类别。 第四条水利工法按层级分为水利企业工法和水利行业工法。 (一)水利企业工法是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建立了企业工法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特点、通过工程实际应用开发的水利水电施工方法,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报工程协会备案。RTCrpUDG 二)水利行业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工程协会组织评 审和公布,报水利部备案。

(三)水利行业工法可优中选优推荐参评国家级工法。第五条工程协会每年定期对水利企业工法进行备案管理。水利行业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水利企业工法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法完成企业有完备的工法管理制度,开发、编制、评审和公布均符合国家、行业和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工法符合国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水利水电行业有所创新; (四)工法已经过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并得到建设单位认可,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5PCzVD7H 第七条工程协会对申请备案的水利企业工法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备案和不予备案的结论。 第八条水利企业工法备案有效期为十年。 第九条通过备案的水利企业工法,在申报水利行业工法时,不得变更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等信息,但可以补充工法应用证明、关键性技术评价(鉴定)报告等资料。jLBHrnAI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报水利行业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国家级工法文本范例

附件:国家级工法文本范例 导洞施工防护隔离桩墙施工工法 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马锁柱王先堂 1.前言 在城市修建地铁,不可避免地要在地面建(构)筑物附近穿过,为了争取最好的线路运营方案,也需选择从地面建筑物附近穿过,这不仅需要保证隧道工程本体施工的安全,还须妥善地解决隧道工程对附近既有建筑物的影响问题。 北京城铁13号线14标区间为下穿高层楼房的浅埋隧道,需防止隧道暗挖施工引起地层移动和地表下沉,防止地表及周边既有建筑物发生过量变形与破坏是一具有相当重大的技术难题。 中铁隧道集团联合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了科技创新,取得了“导洞——隔离桩墙防护技术”这一国内领先、国际首创的新成果,于2002年通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鉴定,获得了2003年北京市科学技术二等奖。同时,形成了导洞施工防护隔离桩墙新颖的施工工法。由于在处理地层与结构、隧道施工与既有建筑物相互作用方面效果明显,技术先进,故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工法特点 2.1 利用地下导洞施作钻孔隔离桩,并将隔离桩与导洞衬砌连接在一起,能有效地保护邻近既有建筑物,使地下工程的施工中对它的影响非常之小。 2.2 采用新的“地下基坑”围护结构分析模型和解析方式,用简单的代数运算即可预测地层沉降和水平位移值,与实测值相比在同一数量级上。 2.3 将数据处理和信息反馈技术应用于施工,利用监控量测指导施工,动态修正施工方法和支护参数,确保施工安全、快速。 2.4 将地表作业转入地下,使施工对城市地面、路面的占用和交通影响极小,能满足城市地下施工的高环保要求。 3.适用范围 临近建(构)筑物、地面条件限制、地层构造复杂、富水条件下的暗挖地下工程施工。 4.工艺原理 采用“地下基坑”围护结构分析模型和解析方式,在主体隧道两侧与贴近既有建筑结构基础的地下各设计施作一导洞,在导洞内施作钻孔灌注桩,桩顶与导洞格栅连接,将各根钻孔桩连接成为一道整体性较好的桩墙,而导洞之间的未被开挖掉的土体则成为两道桩墙间的

电力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3版)

附件1: 电力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13版) 1 总则 1.1 为加强电力建设工法管理工作,促进电力建设企业提升自主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法的研发、申报、评审、管理、推广使用和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1.3 电力建设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量化的工艺流程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将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相对成熟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其关键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显著的先进性、创新性,并经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审定发布的工法。 1.4 工法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有效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施工效率。 1.5 鼓励企业研发和申报电力建设工法,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流程、新装备,促进工法的推广应用,提高企业施工技术水平和技术积累。 1.6 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行业)级和企业级,电力建设工法为省部(行业)级工法。 1.6.1 国家级工法是指省部(行业)级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发布的工法。 1.6.2 省部(行业)级工法是指企业自愿申报,省部(行业)级主管部门审定发布的工法。 1.6.3 企业级工法是指企业根据工程管理、科研发展和市场需求所编写的施工方法,并经企业审定发布的工法。

1.7 电力建设工法分土木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两类。 2 基本规定 2.1 工法的编写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11项内容。 2.2 工法的关键技术、先进性及难度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或应用工程实例少于3项的,应通过相应的省部(行业)级及以上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2.3 应用“五新”技术尚无相关国家现行标准作为依据的,应通过省部(行业)级及以上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2.4 已批准的电力建设工法,有效期为5年。相关编制单位应在工程应用中,加强技术进步和创新总结,再次申报时,应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3 申报 3.1 电力建设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应是自主研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完成单位的数量不应大于3家,主要完成人的名额不应大于6人。 3.2 申报的工法应是企业内部已审定发布的工法。 3.3 工法申报应提交下列资料(相关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 (1)电力建设工法申报表(见附表1); (2)工法内容文本; (3)企业级工法审定发布文件; (4)关键技术属国内外首创,应提供相应技术情报部门的查新报告; (5)关键技术、先进性及难度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应提供有效的评审证明。 (6)应用“五新”技术和关键技术所依据的国家现行标准应提供标准名称、标准号清单及标准条文,尚无相应标准依据的应提供有效的评审证明。 ―2―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订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订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主城区范围。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第六条本市应当建立统一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完善空间管控协调机制。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工法管理办法201190号文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总公司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提升企业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系统工法的开发、推广应用、管理及总公司优秀工法申报、评审和奖励。 第三条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本办法制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工法管理办法》(铁建设【2008】156号)。 第二章工法等级 第六条工法分为国家级工法、省部级工法、企业级工法。总公司优秀工法是总公司推荐铁路建设工程工法和国家级工法的基础和依据。 一级(国家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二级(省部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具有

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三级(企业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第三章工法编写 第七条工法的编写原则: 1.工法必须是经过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工法的范畴。 2.工法编写应主要针对某个单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3.工法的编写顺序是工法特点、工艺原理在前,最后引用一些典型工程实例加以说明。 第八条工法的选题分类 1.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带有规律性的先进施工工艺技术。 2.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3.对类似现有的工法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第九条工法的编写内容及顺序 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 1.前言:概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意义。说明研究开发单位、关键技术审定意见、查新结论、专利、标准、工法应用及获奖情况。

工法文本范例word版本

国家级工法文本范例 导洞施工防护隔离桩墙施工工法 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马锁柱王先堂 1.前言 在城市修建地铁,不可避免地要在地面建(构)筑物附近穿过,为了争取最好的线路运营方案,也需选择从地面建筑物附近穿过,这不仅需要保证隧道工程本体施工的安全,还须妥善地解决隧道工程对附近既有建筑物的影响问题。 北京城铁13号线14标区间为下穿高层楼房的浅埋隧道,需防止隧道暗挖施工引起地层移动和地表下沉,防止地表及周边既有建筑物发生过量变形与破坏是一具有相当重大的技术难题。 中铁隧道集团联合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了科技创新,取得了“导洞——隔离桩墙防护技术”这一国内领先、国际首创的新成果,于2002年通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鉴定,获得了2003年北京市科学技术二等奖。同时,形成了导洞施工防护隔离桩墙新颖的施工工法。由于在处理地层与结构、隧道施工与既有建筑物相互作用方面效果明显,技术先进,故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工法特点 2.1 利用地下导洞施作钻孔隔离桩,并将隔离桩与导洞衬砌连接在一起,能有效地保护邻近既有建筑物,使地下工程的施工中对它的影响非常之小。 2.2 采用新的“地下基坑”围护结构分析模型和解析方式,用简单的代数运算即可预测地层沉降和水平位移值,与实测值相比在同一数量级上。 2.3 将数据处理和信息反馈技术应用于施工,利用监控量测指导施工,动态修正施工方

法和支护参数,确保施工安全、快速。 2.4 将地表作业转入地下,使施工对城市地面、路面的占用和交通影响极小,能满足城市地下施工的高环保要求。 3.适用范围 临近建(构)筑物、地面条件限制、地层构造复杂、富水条件下的暗挖地下工程施工。 4.工艺原理 采用“地下基坑”围护结构分析模型和解析方式,在主体隧道两侧与贴近既有建筑结构基础的地下各设计施作一导洞,在导洞内施作钻孔灌注桩,桩顶与导洞格栅连接,将各根钻孔桩连接成为一道整体性较好的桩墙,而导洞之间的未被开挖掉的土体则成为两道桩墙间的横撑,从而成一个稳定可靠的“地下基坑”的围护结构,承受因开挖双连拱隧道(犹如基坑内挖土)而产生的土体的侧向压力,并限制桩墙外土体的竖向变形(沉降)。 同时,对富水地层进行洞内水平降水。在导洞-隔离桩墙防护下,区间隧道施工以新奥法为依托,采取加密超前管棚、加强超前注浆、初支背后注浆加固、增设临时仰拱等支护方法,控制地表下沉,通过全过程的施工监控量测,监视土体及结构的稳定,随时调整支护参数,使主体结构能安全顺利地建成。 5.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 5.1施工工艺流程 施工准备→导洞施工→隔离桩墙施工→ 洞内水平降水施工→隧道开挖及初支→隧道结构施工。 5.2操作要点 5.2.1 导洞施工 导洞断面大小由施工工艺、围岩条件、采用设备等因素确定,可为拱形直墙或曲墙。视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其解读 2009年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发布人:建委管理员 2009年11月10日 (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注重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风貌,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审议。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将其行政处罚权委托有关执法机构行使。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实行分级编制和分级审批制度;城乡规划的实施实行分级负

(管理制度)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法规名称】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0-7-30 【实施时间】2010-12-1 【正文】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壹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三章安全许可 第四章安全规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均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和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政府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第四条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壹千之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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