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印发产业用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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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印发产业用地指引:明确“PPP+土地”合并招标等土地新政

文章来源:PPP知乎2016-11-15 09:32:18

继财政部《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财金[2016]91号)、发改委《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后,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国土资厅发〔2016〕38号)(以下简称《指引》),明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国土资规〔2015〕10号文件,下列情形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

(一)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实施项目建设时,相关用地需要有偿使用的;

(二)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新建铁路项目投资主体和土地综合开发权中标人的;

(三)政府将收回和征收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并用于旅游项目建设的。

以合并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用地者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独立履行编制供地方案、签订供应合同和实施用地供后监管等法定职责。

PPP项目、铁路项目、环境修复项目均具有前期投入大、回报周期长,投资回报率偏低等特点,单纯依靠政府付费吸引社会资本,略显不足。本条的规定,能有效平抑社会资本方投资高、收益低等问题,也能消除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对分别进行项目采购和土地供应中“拿到项目拿不到地或拿到地拿不到项目”的顾虑。

国土部此次发布《指引》,改善了实操中地方国土局面对PPP项目等新兴产业供地中的尴尬,也畅通了PPP项目等在土地供应上的道路,进一步明确了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国家层面对特殊行业积极的引导态度。

需要着重提出的是,本条仅明确以“竞争方式” 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用地者,该“竞争方式”是否仅限于出让经营性土地的招投标模式,还是PPP项目的采购方式均可,国土部还须进一步澄清。

除了“PPP+土地”以竞争方式合并确定投资主体和用地者外,《指引》还对实操中的八个问题予以明确:

一、《指引》第三条明确,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本指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措施,推进产业用地政策落实。对本《指引》印发后国家和部新出台的产业用地政策,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自行纳入《指引》适用范围。可以看出从国家层面对产业用地政策的支持。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针对特定行业,如养老服务、物流产业、文化旅游产业而制定的专项用地政策,目前初步统计近60项(相关产业用地政策清单可在中国政府网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查询),但《指引》第一条第二款特别将房地产业排除在外,应引起地产开发企业的重视。

二、《指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应按照《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执行,租赁期限按照《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二十年。

笔者所做的PPP项目,根据国务院(2015)第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一般为10-30年,而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30年特许经营期限,因此PPP项目以租赁方式供地时应注意与该条的匹配。

三、结合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关于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产业用地的规定,依法需要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明确招拍挂程序可前移至租赁环节、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出让等,此举突破了《物权法》等上位法关于土地供应的规定,实操中能否落地,要看具体项目中租赁转为出让的条件的设定,如租赁环节的招拍挂条件是否包括出让条件、条件成就时协议出让协议的内容又是什么等,需要在实操中细致研究。

四、第九条第二款,对旧城区改建需异地搬迁改造的城区商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业用地、工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有土地使用标准要求的,应按标准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本条旧改中异地搬迁、协议出让安排用地的模式,实质相当于传统征拆工作中产权置换、土地置换,即通过异地置换为旧改过程中被收回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权利人安排同类同用途用地,此举可大大降低中心城区旧改工作的难度及成本,不过在具体操作中,地方政府需从社会稳定、公平的角度考量被置换产权、土地的区位、价值问题,避免因置换偏离市场造成的社会矛盾。

五、《指引》第九条规定了特殊行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问题,这里需要注意是“建设用地”,因集体土地分建设用地、农用地等,如项目需使用农用地的,要依法进行农用地转用后再进行供地。

六、《指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经国务院同意),现阶段仅政府投资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类项目用地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使用新供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土地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明确了“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类项目用地”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使用新供建设用地”,该规定是对国办发[2015]42号文件关于作价出资问题的细化,延续了42号文件关于关于作价入股流程的规定,即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该规定属于国土部政策创新,有利于解决上述两类项目的项目资本金不充足的问题。

七、《指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确,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

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高昂的土地价格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实体产业的发展,此举进一步加大了国家对特殊产业、行业土地供应的支持,让真正想发展实体产业的投资者有一个发展、过度、缓冲期;但此举是否会成为变相套取土地资源、滋生利益输送的腐败温床,监管部门需加大对该种供地的监督。

八、《指引》第十七条关于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规定,将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作为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前提条件,不按约定发展产业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指引》第十八条限制改变用途与分割转让,十八条规定针对的是以往使用产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分割转让炒地的问题,将“限制改变用途、限制转让或分割转让等规定”写入“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并要求在审批登记环节予以落实,有利于遏制借产业拿地,保障真正产业用地的供应;相反,须着重提醒地产开发商的是,如未来希望通过产业用地改变用途等方式实现地产开发用地的,需要明确具体地块是否有特殊出让要求、地方对产业供地是否有特殊规定等,避免盲目拿地后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实施时间】2002-01-01 【发布单位】国土资发(2001)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士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有效实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在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1989年制订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规予印发,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同时停止使用。 请各地将《土地分类》试行中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地籍管理司。 附件:土地分类体系说明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全国土地分类

注:*指生态退耕以外,按照国土资发(1999)511号文件规定,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将耕地调整为其他农用地,但未被破坏耕作层,不作为耕地减少衡量指标。 土地分类体系说明 我国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在1989 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定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这两个土地分类自发布实施以来,基本上满足了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但是,随着新的《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及与土地分类的衔接。同时,根据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土地有偿使用出及第三产业用地的发展,也要求对原有城市土地分类进行适当调整。并且,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已提到议事日程,实施统一管理的基本条件亦已基本具备,普遍要求在原有两个土地分类和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城乡土地统一分类,汇总出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数据成果和其他调查成果,以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扩大应用。 根据上述要求,在研究、分析两个现行土地分类基础上,修改、归并成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体系。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这次修改土地分类体系的指导思想是:以现有两个土地分类为基础,以最小的修改成本,最大限度地满足土地管理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又给今后的发展、修改留有足够空间的情况下,研究制订适应全国城乡土地统一管理需要的土地分类体系。 2.基本原则 (1)实用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在尽量满足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维护土地分类的科学性,并尽可能的与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2)连续性原则。土地分类标准既要发展、修改,又要同原有体系和调查成果相衔接,尽可能小改、不改,也为以后的发展留有余地。 (3)多途径满足土地管理需要的原则。通过修改土地分类体系最大限度满足管理需要的同时,必须考虑通过其他渠道、方法来满足单靠修改土地分类尚难以满足的那部分需要,并在修改中为之创造条件。如城市、建制镇、村庄的建设用地面积等将另行单独列表统计。 (4)精简、协调的原则。凡能精简、归并的地类尽量归并,并使修改后的土地分类与原有土地分类相协调,既为过渡到城乡工地统一分类创造条件,又尽可能减少过渡成本。 二. 土地分类的基本框架 采用三级分类体系。 1.一级类设三个。即《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的界定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2.二级类设15个。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8个一级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6]307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6.12.23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

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 六、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依据本《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什么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什么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的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二)其他类型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三)确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的原则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一)概念、类别等基本内容 1.概念 国土空间是指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下的地域空间,包括陆地国土空间和海洋国土空间。国土空间规划是指对国土空间的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作出的总体部署与统筹安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2019年中国炭黑行业市场现状及竞争格局分析,产能过剩将进一步加重「图」

2019年中国炭黑行业市场现状及竞争格局分析,产能过剩将进一步加重「图」 一、炭黑行业产业链全景图 国际炭黑生产原料油分为三类:一是煤焦油,是炼焦生成的副产品,其中高温煤焦油产量约占焦炭产量的3%~4%;二是乙烯焦油,是烃类裂解生产乙烯得到的副产品,可作为生产炭黑原料,也可作为工业锅炉燃料,产量约占乙烯产量的20%;三是澄清油(FCC),是粗柴油催化裂化生产汽油时的产物。炭黑下游需求主要是橡胶用炭黑,大约占到90%左右,其中67%用到轮胎行业,剩下23%用于其他橡胶制品。而轮胎对应的下游需求是汽车市场。 全球炭黑产业链示意图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二、中国炭黑行业市场现状分析 目前中国炭黑行业当前正在遭遇产能过剩、行业利润较低、市场无序竞争以及出口形势严峻的问题,据统计,2019年中国炭黑产能800万吨,同比增长6.2%。 2010-2019年中国炭黑产能及增长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橡胶用炭黑占到炭黑总用量的89%,是炭黑的第一大下游,而导电炭黑属于非橡胶用炭黑(占比11%)的一种。 炭黑主要用途分类(单位:%)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进口方面,据统计,2019年中国炭黑的进口量为7.54万吨,同比降低20.96%;进口金额为21825.61万美元,同比降低23.07%;进口单价为2894.91美元·t-1,同比降低2.68%。 2010-2019年中国炭黑进口量及增长 资料来源:中国海关,华经产业研究院整理 出口方面,据统计,2019年中国炭黑的出口量为81.23万吨,同比降低7.27%;出口金额为75714.10万美元,同比降低34.33%;出口单价为932.15美元·t-1,同比降低29.18%。 2010-2019年中国炭黑出口量及增长

实时国土资源违法动态监察系统设计方案

实时国土资源违法动态监察系统设计方案 文章通过分析对土地违法占用查处工作中的传统方式、工作效率等方面展开讨论,进行了现代化实时动态土地资源违法监察系统的需求分析及动态巡察系统建立的设计方案讨论。 标签:国土资源;违法占用;实时动态监察 1 引言 国土资源是支撑各行各业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土地问题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的问题。当前,国土资源违法问题已经成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一个焦点,为了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都分别制定了国土资源巡查制度。 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尤其是对违法占用等的监察工作,自始自终都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因而值得对此进行分析和探讨。 2 传统的土地资源违法监察工作分析 2.1 传统土地执法工作流程 针对与土地执法工作主要围绕土地违法案件“发现、制止、查处、报告”四个方面开展,是传统土地巡查工作的主要流程图1: 土地执法部门通过制定工作规则制度,分配巡查任务,确定巡查区域和路线,由负责人对所属区域内的各种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当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巡查人员需现场责令当事人停工,听候处理:对于情节轻微,无需进行立案处理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复耕复垦,并建立跟踪机制,全程监督其改正行为;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需进行立案处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土地执法部门还要建立土地巡查的台帐管理制度,对巡查路线,巡查人员,巡查情况等建立巡查日志备案,并在此基础上向上级机关上报土地执法工作情况报表(如每天零报告,每周、每月汇总报告,重大、典型案件专题报告)。 2.2 传统土地执法存在问题 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各个环节仍然存在:发现难、定性难、制止难、处理难、执行难。综合分析当前的土地巡查情况,主要存在制度和工作方式两个方面上的问题: 从制度上看,很多地方土地巡查制度建设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土地管理部门与其他职能机构之间没有建立起强有力的土地管理和制止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级别的划分2010年

2010-2011最新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出版社:中国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年 规格:精装七卷16开 定价:1698.00元 优惠价:780元 目录 第一篇 2009-2010年房地产价格及投资运行情况第一章房地产价格 第一节全国房屋销售价格总体情况 第二节房地产价格动因分析及未来价格走势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投资 第一节房地产开发投资总额 第二节房地产开发商资金

第三节区域投资特征 第三章 2010年房地产价格预测 第一节房地产投资预测 第二节房地产需求预测 第三节房地产供给预测 第四节房地产价格预测 第五节房地产景气预测 第四章房地产市场相关政策 第一节 2009年1—11月主要房地产政策一览 第二节地方特殊政策 第三节 2010年房地产市场相关政策展望 第二篇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级别的划分第一章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二章土地等级 第三篇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 第一章资产评估的依据、原则与标准 第一节资产评估的定义与特点 第二节资产评估的目的及假设 第三节资产评估的依据和原则 第四节资产的价值类型及评估标准 第二章土地评估 第一节土地评估的程序

第二节土地质量评估 第三节土地自然适应性评估 第四节土地生产潜力评估 第五节土地经济评估 第六节城镇土地评估 第七节农用地评估 第八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评估第三章资产评估的程序与方法第一节资产评估的程序 第二节资产评估方法 第四章房地产评估 第一节房地产评估概述 第二节折旧计算 第三节拆近评估 第四节房地产税收评估 第五节抵押贷款评估 第六节房地产和市场评级 第七节写字楼定义 第八节旅馆房地产评估 第九节购物中心评估 第五章机器设备评估 第一节机器设备评估概述

最全土地一级开发流程详解

最全土地一级开发流程 一级开发流程 1.1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 土地一级开发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一定的建设条件(“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使之成为“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1.2一级开发工作流程三阶段 土地一级阶段包括“前期手续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和“土地入市阶段”。 一般而言,规范的一级开发主要子工作阶段包括取得授权、完成立项核准、融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取得征地批复、取得拆迁许可证、完成拆迁、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获取、市政工程移交、供地验收、成本与地价审核、土地入市交易和一级市场投入回收。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节点在时间上存在交叉性。

2 一级开发项目模式 2.1一级开发项目模式 一级开发项目模式具体可细分为八大类:旧城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旧厂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项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心城区棚改项目、一次性招标棚改项目、土地开发棚改项目。虽然项目模式名称存在差异,但实际中有些模式只是由于历史原因导致项目模式发生变化,项目性质并未改变。

2.2各模式对比 03 一级开发实务分析

3.1前期手续阶段关键事项(一)授权批复 (二)规划条件

(三)用地预审 (四)立项核准

需关注事项: a. 前期主要涉及三大委办单位:发改委——立项审核;规划局——规划条件的审核确定;国土局——土地规划的核验。 b.一般拿到国土授权很早期,此时土地核验、规划等条件都还未确定,很多项目都卡在规划条件的确定上。一般而言,立项核准后规划条件才基本确定。 3.2组织实施阶段关键事项 (一)征地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16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集OA、MIS、GIS技术于一体,整合空间数据库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管理、土地监察等功能,实现土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证书发放等全部土地权属管理业务的办公自动化,构架国土资源管理日常办公、业务流程审批的规范化、图文传递电子化、管理科学化的综合管理全网络办公系统。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由两大部分构成:满足国土资源业务办公要求的《国土资源管理审批系统》;满足日常办公的《OA办公自动化系统。 一、功能模块 系统功能模块框图如下: 二、技术路线 1、先进的数据结构 (1)、采用先进的B/S数据结构模式,可以实现网上远程报建、审批办公机制。 (2)、系统基于Oracle 9i或SQL Server2000大型数据库平台,运行快速、安全、稳定,具有完善的数据运行、管理、备份、恢复机制。 2、工具化集成 采用模块化设计体系结构,操作简捷,易于掌握。系统提供的维护管理可以完成用户系统自定义的功能,包括增加业务机构、业务人员角色的定义、权限分配、系统使用界面的设计、各种表单及打印表格报表的设计、工作流程的设置定义和修改等。全面实现自制作、自维护、自拓展,使管理工作职能和流程能随着

业务的变化而进行即时调整。 3、OA、MIS、GIS一体化 已建立的OA 、MIS具模块有开放式的程序接口,模块间即相互独立又相互融合。为未来地籍管理等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提供了完整的数据接口。图形在MIS业务办公系统中直接调用GIS系统数据库。 GIS系统采用最适用的AutoCAD Map软件平台,不需数据转换就可以直接调用CAD图形,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国土资源业务管理与地籍图形管理一体化,MIS、GIS、CAD一体化,图、文、表、管一体化。 三、功能简述 (一)、OA办公自动化系统 1、公文管理 收文管理:完成单位外来公文的登记、拟办、批阅、主办、阅办、归档、查询等处理。发文管理:完成单位内部或对外公文的起草、审批、核稿、签发、发布、存档、查询等管理。 公文管理操作界面: 2、事务管理 包括待办事宜、日程安排、电子邮件、通讯录管理、规范查询等模块。

国土资源整改通知书

国土资源整改通知书 【篇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回复】 关于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有关情况的 回复说明 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 贵所给我单位下发的新地税责字(2009)第0701号《责令限期改 正通知书》,我单位已收到,但对贵所所述的我单位未按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事项存在异议,现说明如下: 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章第五条之约定:“新郑市国 土资源局在2008年2月25日前将此宗土地交给我单位,周围基础 设施达到三通。”可到目前为止我单位一直并未实际取得该块土地的 使用权,况且周围基础设施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三通标准。据初步 计算,现在该土地上有200多亩玉米、500多个坟墓、果树及各种 林木200多亩,当地农民仍然在此土地上种庄稼(附图)。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其中拥有土地使用权 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 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据此 我单位既未实际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也未实际使用该块土地,故依 照国税地[1988]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我公司不应缴纳该块土地使 用税。 特此说明。 河南兴田置业有限公司 2009年7月10日 【篇二:国土资发【2010】87号】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 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 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监察、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主管部门,能

如何看待行业产能过剩问题

如何看待行业产能过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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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行业产能过剩问题-企业管理论文 如何看待行业产能过剩问题 解决行业产能过剩问题任重而道远,不合理的产业结构以及落后的生产方式亟待改变。 文/龙艳 行业产能过剩的现状 据测算,建筑业每完成100元产值,便可带动相关产业130~150元的产出,建筑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起着巨大的带动作用;另外,建筑业在解决城乡人口的就业和社会稳定方面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而,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建筑业的健康、稳定、有序发展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尽管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无论是技术水平还是管理水平都获得了长足发展,然而企业利润长期依赖规模扩张,企业创新力不足,劳动生产率、产值利润率长期徘徊在低水平,企业负债率居高不下,这直接制约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而之所以会发生这种状况,与国内建筑业生产方式落后、技术进步缓慢和人员素质整体水平不高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最终的决定因素还在于建筑行业产能过剩。 所谓产能过剩,即一个行业的生产能力大于消费能力从而造成产品滞销、库存积压、行业利润下滑、企业生存艰难等局面。欧美等国家一般用产能利用率或设备利用率作为产能是否过剩的评价指标,若设备开工低于79%,则说明可能存在产能过剩的现象。从目前国内的情况来看,产能过剩具备三大特点:低产能利用率、低利润率、高负债率,而低产能利用率是最直观的特点。 工程建筑单位与其他制造业不同的是:其生产(提供)的是建筑产品,建

国土资源信息化软件

北京安图公司作为资深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服务商,为客户提供从整体解决方案到各类国土资源数据的建库,以及开发各类专业软件系统等全方位的信息化建设服务。 城镇地籍管理系统功能特点如下: 1、系统采用B/S与C/S相结合的结构模式,图形和属性数据采用一体化存储,存储在Oracle数据库中; 2、GIS系统可支持Arc/Info、GeoMedia、Geographics等多种平台; 3、空间和属性数据的录入建库主要基于C/S结构完成,系统提供了权属数据库录入、各类地籍图形数据的转换及扫描矢量化录入系统; 4、基于地籍数据库的各类业务办公采用B/S结构,系统可完成土地初始、变更登记 、抵押登记等各类业务办公自动化的处理,这些业务均可实现图文一体化的浏览和处理,并均在客户端浏览器上完成; 5、系统可打印输出各类标准的地籍业务所需要的表、卡、证; 6、系统还可进行各类图形和属性的相互查询、基于各项属性数据的统计、以及各类空间分析; 土地利用现状管理信息系统: 1、采用C/S和B/S相结合的模式实现数据的编辑入库及联网工作 2、提供多源空间数据采集、编辑功能,通过FME实现各类通用GIS数据的转换 3、提供属性数据的录入模块 4、采用大型商用数据库ORACLE实现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的一体化及图形和属性数据的互访 5、提供现状数据库入库编辑的17个功能步骤: 线状地物打断处理、要素所属图幅处理、要素拓扑结构检查、田坎系数计算、线状地物所属图斑处理、面积平差、图斑净面积计算等,严格满足现状数据入库需求 6、提供任意组合查询,辖区及缓冲区查询、任意范围的条件查询 7、任意辖区、图幅的图形输出,专题图形的输出 8、提供按土地利用类别、权属性质、辖区范围的面积查询、统计和输出 9、土地统计台帐、各类土地统计簿的生成与输出 10、提供图斑合并、分割、图斑岛合成与打散、线分割图斑、面分割图斑等丰富的图斑数据变更操作 11、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变更作业方式基础上,能够实现多个乡镇的日常联网变更并可实现全市范围的联网上报数据 12、提供变更操作历史回溯功能,将所有的修改动作和原始数据做完全记录 13、提供数据字典、权属代码、数据库、城市区县控制表等的编辑和维护,用户权限的维护等

中国产能过剩到底有多严重

中国钢铁产能过剩到底有多严重? 中国行业研究网2014-02-20 当淘汰落后产能进入第二阶段,仅仅靠淘汰已经淘汰不掉了,剩下的都是高手。国内钢铁产能过剩与淘汰落后产能一直如影随形,2012年底,国内钢铁实际综合产能约9.76亿吨,按统计粗钢产量7.31亿吨,产能利用率74.9%。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公布的数据,2006年~2012年累计淘汰的炼钢能力有1亿吨,炼铁能力1.6亿吨。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也显示,以2006年~2012年为例,8年累计减少的粗钢产能为7600万吨,但这期间,国内累计新增的粗钢产量产能达到4.4亿吨。根据中钢协的调研,目前在建产能规模依然很高,今后三年分别新增1.1亿吨的炼铁产能和1.3亿吨的炼钢产能。新增加的粗钢产能是已淘汰掉产能的近六倍。 在越亏损越生产的怪圈下,中国钢铁产能不降反增,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中国的钢铁产能过剩到底有多严重。 先看看中钢协最新调研的汇总数据:2012年底,国内钢铁实际综合产能约9. 76亿吨,到2012年,按统计粗钢产量7.31亿吨,产能利用率74.9%。其中,中钢协的会员单位去年炼钢产能是7.94亿吨,比2008年增54.8%,产能利用率76. 4%。 中钢协首席分析师迟京东表示,这些产能都是经各个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钢铁企业产能,属于比较有效的产能范畴。 根据这份统计,2012年,国内炼铁炼钢轧钢工序完成投资共计4320亿元,按照新增产能折算,吨钢投资为3800元。"近五年,将投资加在一起同口径一共是1.71万亿元,新增产能对应的数据是3.96亿吨,平均吨钢投资是4318元。"迟京东说。 但总量激增,实际需求并未随着产能的增加而增加。 迟京东分析,根据国内外消费需求趋势和经验来判断,国内钢铁去年消费了6.7亿~6.8亿吨,预计峰值会在7.3亿~7.8亿吨,未来中国钢铁消费量也会在这一范围上下波动。"我们国内钢铁消费需求增长小于产能扩张,控制新增产能是化解长期产能过剩非常关键的一步。" 实际上,最近几年,钢铁产能过剩已经成为业内共识,按国家产业政策,淘汰产能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公布的数据,2006年~20 12年累计淘汰的炼钢能力有1亿吨,炼铁能力1.6亿吨。 但如今,单靠片面的追求规模效益似乎行不通。当淘汰落后产能进入第二阶段,仅仅靠淘汰已经淘汰不掉了,剩下的都是高手。

最新工业土地限价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 六、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依据本《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部将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标准》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单位:元/平方米(土地) 土地等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8?13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 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分类分级,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勘查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 (一)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为单位在编或在册的,事业单位的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年度在编或在册“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企业单位的与其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须为全职聘用,且仅受聘于该技术人员所在资质申请单位。 (二)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大于60周岁,女性年龄不大于55周岁。 (三)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具有省部级人事部门颁发或认可(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 (四)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未填写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明确的,以勘查技术人员的主要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认定。 (五)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称/

职务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只能使用其中一个专业。 (六)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专业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可以重复计算。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1。 第三条勘查设备、仪器主要包括种类、数量和技术参数。 (一)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须出具购置发票或调拨单;允许租赁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替代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相应的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三)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勘查设备、仪器可以重复计算。 勘查设备、仪器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2。 第四条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和勘查质量等。 质量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3。

土地资源管理系统

土地资源管理系统 (UML及其建模工具)课程实验(设计)记录与总结 实验设计名称:土地资源管理系统分析与设计指导教师:刘刚 专业班级:计算机092 日期:2012年04月22日 学号姓名 09109201 孔杰 09109202 任奕霖 一、实验(设计)目的和内容 实验目的: 通过分析设计《土地资源管理系统》并使用VISIO绘制《土地资源管理系统》的设计建模图,熟悉《土地资源管理系统》的设计思路,理解利用UML进行信息系统建模的一般原理,掌握运用UML进行信息系统建模的一般方法。 实验内容: 运用UML进行系统建模,分析、设计“土地资源管理系统”,掌握运用UML建模方法进行信息系统分析、设计的一般方法 ①需求分析:对《土地资源管理系统》采用用例驱动的分析方法进行需求分析; ②静态结构模型和动态行为模型:进一步分析需求,确定类之间的静态结构和动态行为; ③物理模型:《土地资源管理系统》的应用物理环境分析。 (7) 实验步骤与方法 ①分析《土地资源管理系统》的功能性需求; ②采用用例驱动分析方法进行需求分析: 第一步,识别参与者; 第二步,识别用例,绘制系统用例图; 第三步,用例的事件流描述; ③类之间的静态结构: 第一步,定义系统对象; 第二步,定义用户界面类; 第三步,建立类图,在VISIO中绘制; ④类之间的动态行为模型: 第一步,确定动态行为的建模图类型,分别为交互作用图、状态图和活动图; 第二步,建立交互作用图,在VISIO中绘制; 第三步,建立状态图,在VISIO中绘制;

⑤物理模型: 第一步,确定《土地资源管理系统》的应用物理环境; 第二步,根据应用物理环境在VISIO中绘制系统的配置图; ⑥总结《土地资源管理系统》建模的过程,体会使用UML进行信息系统分析设计建模 的一般方法。 (8) 编写实验报告 二、实验(设计)过程情况 1、识别参与者 系统有四个参与者:投资者、规划者、督办者、系统管理员 参与者描述 投资者有查询、申报、取件等权限 规划者对投资者的申报受理、审批,最后根据可行性进行规划、发证 督办者对规划以及规划实施的过程进行监督、催办,对以往的工程具有查询的权限系统管理员对系统进行管理,对用户的权限进行管理,对系统的数据进行更新 2、功能需求 系统的功能主要是为满足土地利用规划业务需求中的规划、设计、实施、项目验收、监控、管理等多个方面。系统要实现以下6方面的功能。 (1)、基本功能 建设一套完整的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各项专题规划数据库,以及基础地图数据库。 (2)、查询统计功能 系统能以多种形式进行快速查询检索(图形查属性、属性查图形等),提高工作效率。 (3)、土地规划业务审批、审查 系统能按流程实现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审查、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规划审查、规划调整审查等功能。 (4)、规划成果的管理 实现对土地利用规划和在规划实施中形成的相关图件、文档、指标等成果的管理,提供查询、统计、分析、调整修改以及输出等功能 (5)、辅助设计与决策支持 系统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的辅助设计能力,有利于土地规划的合理布局与科学调整。提供缓冲区分析与叠置分析,以便快速理解土地规划的可行性等。

国土资发〔2008〕30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30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 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部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 进行了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土地等别。调整后全国各县、市(区)的土地 等别详见附件,此次调整中土地等别发生变化的以黑体标注。 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 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附件:土地等别 国土资源部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 土地等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等: 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 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 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 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 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 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 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 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 五等: 北京:通州区 天津:塘沽区

中国9大产能过剩行业震惊世界

中国9大产能过剩行业震惊世界 由于地方GDP主义的驱动,中国不可避免地进入了产能过剩的经济周期。有分析称,产能过剩成中国经济"核威胁"。而近期房地产投资减速更让这个"核威胁"明显可见。 无论是属于高耗能的电解铝、钢铁制造,还是新兴产业的光伏太阳能和风电,以及造船和钢铁业中高端产品的硅钢,均被业界公认为“产能过剩”。 下面,九哥就带你来看,中国9大产能过剩行业究竟如何有多"过剩"? 1、钢铁业 据日经中文网报道,上海市郊外的钢材市场"松江钢材城"。一度被认为是云集了2000家钢铁贸易公司的上海最大的钢材市场,如今已经门可罗雀,关门大吉的公司也不在少数。然而,中国企业的增产意愿仍然旺盛。据中国钢铁相关网站"中联钢网"统计,2014年中国将有24座新增高炉投入运行。年设计产能为3500万吨。虽然与2013年新增加的7000万吨相比减少了约一半,但在行情低迷的情况下,产能仍将持续被增强。 据悉,钢铁制造行业产能过剩已持续好几年,在2007年前,粗钢产能利用率在83%以上,但2007年后产能利用率整体下了一个台阶,再也没有回到80%,即长期产能过剩的体现。

2、煤炭 2010年的"煤飞色舞"行情,至今被投资者津津乐道,不过彼时的人们,很难预见到:这竟然是煤炭股最后的绝唱,从2010年至今的整整四年里,煤炭股迎来的是惨烈杀跌,一跌再跌,持有煤炭股的投资者,则亏损累累深度套牢。 根据统计显示,煤炭行业亏损面已高达80%左右。 根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7月24日,19家发布上半年业绩预告的煤企,有8家煤企净利润亏损,有14家煤企净利润同比下降。其中,煤气化预计上半年亏损3亿元-3.3亿元;神火股份预计上半年亏损3.4亿元-3.7亿元;而国投新集更是预计上半年亏损6.5亿元,同比下降594.50%。而对于亏损的原因,多家煤企都提到,是由于煤炭市场产能过剩,煤炭价格不断下跌造成的。 2002年,中国原煤产量仅为15亿吨。2011年时,中国原煤产量达到了35亿吨。2013年10月21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王显政在2013国际煤炭峰会上表示,"十一五"以来的7年间,全国煤炭采选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25万亿元,累计新增煤炭产能约20多亿吨。截至2012年底,全国现有煤矿总产能约39.6亿吨,产能建设超前3亿吨左右。3、平板玻璃 平板玻璃是中国政府认定的五大严重产能过剩行业之一。据中国的证券公司国泰君安证券统计,中国全境已有290条平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 2009年9月19日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第六条市(地、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 (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季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查基本频率等; (二)对本辖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辖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国土资源管理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制定月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月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 (二)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每周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实施 第九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于以乡镇(街道)政府作为巡查的实施主体的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加强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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