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解读

新商标法解读
新商标法解读

2013年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

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

2、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影响: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3、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影响:上述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进行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此次修改将对商标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4、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影响:此举大大减轻了商标权利人在主张侵权赔偿时的举证负担,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更有法可依,对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5、增加关于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时限的规定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而针对涉及单方当事人的商标确权案件,新《商标法》增加了9个月的审理时限,针对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确权案件,增加了12个月的审理时限。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或者6个月。

影响:上述新增内容对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时限进行了限制,有利于大大改善当前商标注册周期过长,影响当事人权利的情况,同时增强了商标获权时间的可预期性。

6、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的规范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增加了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可实行惩戒并记入信用档案。另外,新《商标法》还规定了对于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商标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影响:近年来商标代理市场乱象丛生,饱受诟病,《商标法》增加上述规定将有助于商标代理组织行业的自我规范和良性发展。日后当事人一旦发现商标代理组织或者代理人有任何不诚信、不正当手段时,均可向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进行投诉和反映,若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有权依据新《商标法》要求代理组织赔偿。

7、增加声音商标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了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影响:日后,广大消费者熟知的QQ消息声、诺基亚、英特尔等常见的声音标识将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8、一标多类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影响:“一标多类”是我国商标申请制度与国际接轨的一次重大变革。设置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在于方便申请人针对同一商标在多个类别的注册申请,设置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在于方便申请人针对同一商标在多个类别的注册申请,这对规模较大、跨类经营较多以及注重保护性商标注册的企业无疑是个好消息。

9、修改异议复审制度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对商标异议进行审理后,对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商标,将直接发给注册证,异议人不服的只能向商评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对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影响:上述修改对原有的异议复审制度进行了部分调整,对于被异议人而言减少了商标确权过程的障碍,有利于被异议商标及时获权;而对于异议人来说,如果异议不成立将不再具有提出异议复审的权利。

建议:作为异议方,在案件异议程序中,除了应更加充分阐述异议理由及组织相应的证据材料而外,对于重点的异议案件还需要给予更大的关注力度,否则一旦异议不成功,被异议商标将被准予注册并发给注册证。

10、限定异议主体和理由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将有权依据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的主体,由原来的“任何人”改为“认为这一商标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在先权利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但针对违反禁用和禁注条款的商标,新《商标法》继续保留了“任何人”可以提起异议的规定。

影响:该条款的修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部分恶意的异议申请,避免他人利用异议制度故意拖延商标注册的时间。但由于继续保留了“任何人”可以依据绝对理由提起异议的制度,上述修改的实际效果如何,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建议:作为异议人,如果可以,应尽量将绝对理由及相对理由共同作为异议理由提出,在单独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申请时应注意衡量把握是否属于“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范畴,避免由于主体不适格而导致异议不予受理或者被驳回。

11、增加禁止宣传和使用“驰名商标”的规定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影响:“驰名商标”原本是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保护的一种法律概念,但长期以来,市场经营者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使用在产品上或宣传活动中。市场对驰名商标这种广告效应的旺盛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饱受诟病的驰名商标制度异化问题。此次新《商标法》增加对“驰名商标”宣传和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旨在将“驰名商标”回归为一种法律符号。

建议:对广大驰名商标企业来说,如果涉及将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等情况,需在新《商标法》实施前尽快调整并停止宣传使用“驰名商标”。

12、商标侵权判定中引入“容易导致混淆”要件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将原《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情形进行了细分,对于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形的侵权判定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判定要件。

影响:该条款的修改明确了对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种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需要考虑是否满足“容易导致混淆”这一适用要件。

建议:作为商标权利人,在今后的维权案件中,对于他人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

商标”的商标使用行为,如果要想获得最终的侵权认定,需要注意在理由阐述及证据材料的组织上不要忽视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满足“容易导致混淆”这一要件的论述及证明。

精选最新2020年工商系统商标法完整题库188题(含标准答案)

2020年工商系统商标法考核题库188题(含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有(ACD) A.国家商标局 B.县级以上工商管理机关 C.商标评审委员会 D.人民法院 E.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 2.集体商标的特点有(ABC) A.以团体、协会等组织的名义注册 B.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 C.表明该商标的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 D.表明若干企业所生产的同一商品具有不同的质量和规格 E.集体商标不允许转让 3.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包括(ADE)。 A.商号权B.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C.地理标志权D.著作权E.肖像权 4.下列标志中,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ABCD) A、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B、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C、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D、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5.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ABCD) 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C、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D、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6.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不需要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ACD) A.变更注册人的名义 B.改变注册商标标志 C.变更注册人的地址 D.删减指定的商品 7.下列标志中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是(ACD)。 A.“同一首歌”片尾曲 B.“GB” C.饮料容器的造型 D.“红十字”文字和图样 8.某公司查阅当月的《商标公告》时发现一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与本公司注册商标近似,该公司为了阻止或取消该近似商标,可以采取的程序是(ABD) A.商标异议 B.商标争议 C.商标诉讼 D.撤销注册不当 9.在我国,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不能填写(BC)个类别的商品/服务项目。 A、1 B、2 C、3 10.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AC): A、分别转让 B、一并转让 C、强制许可 11.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权效力范围的是(BCD) A.在不类似的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 B.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C.在同种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 D.在类似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

商标印制的管理办法

商标印制的管理办法 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商标标识的行为。下文是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欢迎阅 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四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 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第五条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 第七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 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 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 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 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 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 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专家解读商标法第四次修改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充分回应了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适用商标法所面临难题的意见和建议。此次商标法第四次修改乃是应我国内生需求,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当前社会上对此次商标法修改内容尚存在一些不理解甚至质疑的声音,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理角度予以简洁明了的阐释。此次商标法修改的内容,有助于净化营商环境,规范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提升对在先使用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水准。 明确注册商标须以使用为目的 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注册几百、几千甚至上万件商标的申请人,目前确实是客观存在的。这些行为严重削减了我国商标法设定注册商标制度的功能,异化了我国商标注册制度。此次商标法修改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在申请时、初步审定公告后3个月内、已经注册等各阶段都设定了遏制措施,并规定了对恶意申请和恶意诉讼的处罚措施。此次商标法修改为解决这些长期困扰社会各界的问题,提供了以下有效的法律依据。 第一,关于使用目的及其证据。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四条中增加的“使用目的”,是遏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所有法律规范的基石。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将“使用目的”规定为注册商标申请的要件,因而并未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使用目的”,而仅仅在有人提出异议、“撤三”和无效程序中,个案审查申请人或注册商标权利人是否具有“使用目的”。根据此次修改的商标法,应该在注册商标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实际使用”或“诚实的使用意图”的证据。针对业界广为关注的“防御商标”,建议在确有必要存在的情况下,将“防御”本

身认定为“诚实的使用意图”;当然,如果将来在审查阶段就可以基本阻止他人注册属于第三人本应注册的“防御商标”,“防御商标”则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且能释放出诸多可以用以注册为商标的符号资源。第二,关于代理机构的相应责任。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违反前述规定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商标代理机构追究前述责任,可以遏制相当一部分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净化商标申请与使用环境。第三,针对恶意申请与诉讼的处罚。恶意注册商标的目的,至少包括囤积大量商标用以出售、阻止其他经营者在既有市场或新市场的正当经营行为、讹诈特定权利人、攀附他人商誉并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等各种情形。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增加了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根据上述规定,除了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申请、异议、“撤三”、无效等阶段诉求救济之外,还对注册商标申请人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和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行为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处罚措施;这些处罚措施,应该可以发挥有效的震慑作用。实践中,已经存在一些恶意注册商标之人,通过恶意诉讼获得了数十万元、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不义之财”。这些恶意注册和恶意诉讼的行为,如不加遏制,必将怂恿企图不劳而获者,撼动作为市场秩序核心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加大对商标侵权的惩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商标法规 【发文字号】国发[1983]4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3.03.10 【实施日期】1983.03.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日国务院颁发国发〔1983〕41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必须是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或者是《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第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按类分别申请,每一个商标申请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书式一)一份,商标图样十张(指定颜色的,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和商标黑白墨稿一张)。 商标图样要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长和宽不得超过十厘米。硬质的、塑料的以及

其他不能粘贴的,应当用纸张印制或绘制的图样或照片代替。 第四条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申请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不齐备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限期交送该商标第一次使用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的或均未使用的,应当进行协商;协商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由商标局裁定。 第六条商标局应当设置“商标注册簿”,登录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 第七条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每一个商标申请交送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书(书式二)一份,注册人名义变更证明一份,并交回原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证加注发还,并予公告。 注册人的地址有变更的,应当交送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地址申请书(书式三)一份。 第八条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四字,或者标明[○注]或®标记。 第九条驳回申请的商标,商标局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并抄送核转单位。 第十条对驳回的商标要求复审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交送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书式四)一份。

商标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概述 《商标法》的年均律考分值为5分左右,同《专利法》相当,题型基本上限于选择题,自1996年以来一直未有案例分析题出现。从历届考题看,本法的重点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1、注册商标的申请、续展、撤销及变更; 2、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 3、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4、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形态及法律责任。 本法的理论性不强,几乎所有考题的解答都是对相关法条的直接援用或翻版,且所考查的多为细节性内容,故对考生熟读熟记法条提出了较高要求。对此,我们在评述中会帮助读者理清并掌握这些重点法条。 一、重点法条: 第3条。 第4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4、36、37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 意思分解: 1、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自愿原则(第5条有例外),惟注册商标始受法律保护,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2、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第 3、37条)。 3、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第4条第3款)。 4、注意商标注册主全包括哪些人(第4条第1款;《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 二、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3、36、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 意思分解: 特别注意强制商标注册的两种商品: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 三、重点法条: 第7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8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6条。

意思分解: 1、商标使用人的注明义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6条)。 2、重点掌握第8条:(1)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种类(第1款)。 3、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有例外:商标法实施前已使用地名的商标有效。 四、重点法条: 第9条。 第10条。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第14条第2款。 意思分解: 外国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委托国家工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商代理。律考中常考查是哪下机关指定的代理商代理。 五、重点法条: 第13条。 第14条。 意思分解: 1、注意在第13条情形下,应另行申请注册。 2、注意在第14条情形下,应重新申请注册。 六、重点法条: 第18条。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3条。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商标注册冲突解决规则: (1)申请在先原则; (2)使用在先原则; (3)均未使用的,协商解决;否则,双方抽签决定或商标局裁定(《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3条)。 不要混淆: 双方均未使用的,并非径直则商标局裁定,而是先由申请人之间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失败情况下,才采用抽签或裁定方式解决。

商标法名词解释

1商标的概念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表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记,既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二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2商标的特征一商业性二显著性 3商标的功能一识别功能二品质保证功能三广告及竞争功能 4商标,亦称字号,是经营者在营业上表示自己的名称。 5商标和商号一商标是用来表彰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志,而商号则是用来表彰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自身的,是营业主体本身的标志。二商标的构成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甚至是三维标志,而商号则只能采用文字形式。三商号的保护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受保护的范围不同。 6商标和装潢一商标的目的是区别商品来源,装潢的目的是美化商品。二装潢会不断变化,而商标一般来讲比较稳定。三商标具有个性特征,装潢要求反映商品本身的特点。 7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地标志一权利主体不同,二标识功能不同三转让许可的条件不同,三存续的时间不一样 8商标法商标法是规定因调整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9商标法调整的对象一因商标注册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二因商标使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三因商标管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四因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0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共同利益的原则。二注册原则。三申请在先原则。四审查原则。五自愿注册原则。六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七商标注册与商标评审相结合的商标确权原则及司法救济原则 11商标的分类 按照商标的结构组成或状态划分一形象标志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立体商标二非形象商标。按照商标使用者的分类一商品商标二服务商标三集体商标四证明商标按照商标的功能,用途,作用的分类一等级商标二从属商标三备用商标四联合商标五防御商标 12商标注册绝对禁止条件 一维护我国国家尊严和尊重他国及国际组织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的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二禁止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标志作商标的规定 带有民族歧视的文字,图形等标志,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险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三关于地名作标志的禁止规定。四三维标志的禁止规定。五禁止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六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商标权益。七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 13相对禁止条件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用途,质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14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 一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二商标的显著性。显著性,是指商标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特性。依照商标的显著性分类,创造性商标,暗示性商标,描述性商标,借用商标。三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商标混同。 15商标权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商标权是商标法的核心。

商标法案例分析教学文稿

商标法案例分析 gbxjb10级分类:知识产权被浏览372次2013.06.17 10、2003年3月帅美西服厂以“大科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注册号为547742号,用于本厂生产的西服产品。2004年5月腾达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以“大哥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注册号为586610号,用于本公司生产的25类服装商品。帅美西服厂发觉后,即致函腾达公司,说明自己的商标已经注册,认为这两个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要求对方停止使用。而腾达公司则认为自己的商标也已注册,且与对方的商标并不相同,没有侵害帅美西服厂的商标权,因此置之不理。请回答:(1)帅美西服厂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如果可以,应该向谁提出?(2)帅美西服厂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腾达服装厂的注册商标,法院应不应受理?(3)帅美西服厂可否要求腾达公司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hzfsm 采纳率:46% 10级 2013.06.18 帅美西服厂可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理由如下:这两个商标只有一字之差,且文字组合形式及发音有近似的特征,构成了近似商标,又使用了同一类商品,为充分保障企业及消费者 的利益,依据《商标法》第27条的规定,帅美西服厂可在腾达公司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以近似商标为由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商标。撤销之前,因两个商标均为注册商标, 帅美西服厂不能要求腾达公司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如果经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后,腾达公司仍继续使用该商标时,帅美西服厂则可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腾达公司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案列分析题 案例1.商标是先使用的受法律保护,还是注册的受法律保护? [案情]某电视机厂甲厂生产的“菊花”牌电视机,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后该厂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邻省一家生产“中意”牌电视机的工厂,担任了乙厂的技术副厂长,为扭转乙厂亏损落后的生产局面,乙厂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大力度进行革新改造;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打开销路。当得知甲厂的商标还未注册的情况下,便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菊花”牌商标。此后,产品销路大有好转。甲厂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品牌是自己首先创出,先使用为由,要求乙厂停止使用该商标。而乙厂则认为该产标自己已经注册,事有商标专用权,要求甲厂停止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本案中谁是侵权人? [答案与分析]甲厂是侵权人,侵犯了乙厂的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标记,商标只有经过注册,商标权人才依法事有商标专用权。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用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除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的商标不注册亦可使用,但是注册商标才事有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商标法》的保护。本案中,甲厂虽然使用“菊花”牌商标在先,但未注册,所以不享有专用权,其他厂家亦可使用,而乙厂将其注册后,即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未经其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即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第38条第1款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因此,在乙厂将“菊花”,牌商标注册后,甲厂虽使用自己首创的品牌,也构成对乙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小结]注意区分商标与商标权的不同,商标作为一种产品或服务的标记,他的所有人不事有专用权,无排他性,而商标权即指向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之后,他的所有人事有自己专用并禁止使用人使用的权利。 案例2.并非有意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是否也构成侵权。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修订)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996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四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第五条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

新《商标法》执法实务中哪些疑难问题要明了

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14年5月1日施行。作为一名工商法制人员,笔者通过对基层工商部门半年多的商标行政执法实践进行调研,梳理归纳出当前基层商标执法实务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并结合法条法理和执法实践提出粗浅的分析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销售商标侵权物品行为人的行政责任认定问题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工商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的一种违法行为。此次《商标法》修改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对于无主观故意且能证明该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销售商,采取“责令停止销售”这一特别的处理方式。这就要求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及时改变传统思维,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主观明知的证据。在认定是否明知时,不能仅凭询问笔录的口述内容,应结合涉案商品的来源、进销价格、质量状况以及销售者的文化层次、从事该行业的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关于涉案商品“合法取得”的认定,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列举了4种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且**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工商部门在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的同时,要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及时将案件情况通报给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防止放纵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销售的经营者仍然销售涉案商品的,应视为主观故意行为,依法给予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在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法不溯及既往”“有利于当事人”以及“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适用法律时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针对新旧《商标法》适用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14〕81号)明确规定:“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14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 针对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企业恶意傍名牌、搭便车的现象,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和《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的规定,结合具体商标执法实务,相关的法律适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最新商标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版)

最新商标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版) 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是什么?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了哪些内容?下面,小编将为您提供最新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请您阅读了解。 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新商标法第条解读

商标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 ——针对《商标法(2013修订)》第63条和 《商标法(2001修订)》第56条的对比解读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历来是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关键所在,也是立法界和司法界的难题,更是制约商标权保护力度的瓶颈。 201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订)》(以下简称“《商标法》”)施行。其中,针对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确定方法的修改,再次成为知识产权法学实务界广泛讨论的焦点。 此次对《商标法》中相关条款的修改不仅加强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同时也增加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考验着法官的审判水平和审判智慧。 如何确定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赔偿数额,分别由《商标法》修订前第56条和修订后第63条规定,其中,原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现第63条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通过对原第56条和现第63条的解读,可以看出,相较原第56条,现第63条有5处修改,分别为: 1.规定了四种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及其适用顺序,排除了原商标法中权利人针对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选择权; 2.增加了“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的计算方法; 3.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4.首次引入举证障碍规则; 5.提高了法定赔偿金额的上限,以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虽然《商标法》进行了上述修改,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

商标法实施条例

商标法实施条例 时间:2018-08-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

新商标法和分析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所谓商标,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其中,"商"就是商事,就是要求商标应当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起来,代表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及其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信誉,这是商标的价值所在;脱离商业活动、没有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在一起的标志本身没有价值。 "标"就是标志就是要求商标应当具有识别能力、具有显著性特征,能够和其他标志区分开,清楚的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特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而非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不适合作为商标。 商标法是规商标活动的基本法律,其立法宗旨主要有: 1.加强商标管理。商标是一种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畴,国家对有关商标权利的形成、确认、运用、保护、与商标权利相对应的义务的履行,都要实施必要的管理,建立商标管理制度。商标法的制定正是为了从法律上确立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障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有效地发挥商标在现代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为此,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 2.保护商标专用权,这是商标法的核心容。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经依法核 准注册,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也就是商标注册人对其 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可以独占使用,也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但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这种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 规来实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排除和惩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犯罪行为。

新商标法解读

2013年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 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 2、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影响: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3、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影响:上述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进行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此次修改将对商标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4、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影响:此举大大减轻了商标权利人在主张侵权赔偿时的举证负担,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更有法可依,对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5、增加关于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时限的规定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而针对涉及单方当事人的商标确权案件,新《商标法》增加了9个月的审理时限,针对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确权案件,增加了12个月的审理时限。有特殊

商标法案例分析题共11页

商标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中国纺织品公司某省纺织分公司在其经销的丝绸衬衣绣有一朵荷花,并用“荷花”作为其商标名称,1996年2月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公告。1996年4月28日,中国丝绸公司某省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公告的纺织分公司的“荷花”商标与其在丝绸内衣上使用的莲花牌注册商标极为相似,图形均为一朵花,看起来—模一样。商标局经过审查后,裁定异议成立,驳回了纺织分公司的申请,该分公司不服,打算请求复审。根据上述材料,结合商标法的有关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一般应提交哪些文件? 2.假设纺织分公司与某省丝绸公司在同一天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请问商标局应如何受理? 3.你认为某省丝绸公司提出异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时效吗?: 4.假设你是省纺织分公司的法律顾问,对于该公司要求复审的建议应在何时怎样提出?简要回答。 5.判断下列各题是否正确: (1)假设同年纺织分公司改用其省的名称作为商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 (2)丝绸公司于1997年从该省省会搬至某市,并向商标局就其注册商标提出变更申请,改变一下注册人的地址。 (3)丝绸公司拟将注册商标莲花的名称改为牡丹,向商标局提出了变更申请。

(4)纺织分公司认为其荷花牌商标在商标法未公布前就已为公众所熟悉,作为驰名商标,应当受到特殊保护,如果未注册,也应视为已注册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5)假设纺织分公司对复审结果仍不满意,那么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字样或者注册标记或。 7. 何为近似商标?你认为争议双方的商标是近似商标吗? 案例二: 某省某市卷烟厂生产的“飞鸟”牌香烟远销全国许多省市,成为市场上的名牌香烟,十分抢手。为了拓宽销售渠道和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该厂于1996年6月与某县卷烟厂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县卷烟厂使用“飞鸟”牌注册商标。同时,合同规定县卷烟厂应保证所产卷烟的质量,由市卷烟厂派遣技术人员以帮助其达到质量要求。还规定若县卷烟厂在经过帮助后仍达不到质量要求,则市卷烟厂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县卷烟厂表示同意。 合同签订后,市卷烟厂迟迟不将合同报商标局备案。而且县卷烟厂经营管理不善,经多次努力产品仍达不到质量要求,市卷烟厂于是根据合同规定终止了履 行,并告之对方,要求不得继续使用其注册商标,但县卷烟厂私下仍将其劣质卷烟冠以“飞鸟”牌商标出售,市卷烟厂不得已,准备向法院起诉。 市卷烟厂所在地工商局发现该厂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多次责

新商标法知识问答

新《商标法》知识问答 消费者已经养成了认牌购物的消费习惯,商标与消费者的联系愈发密切。2014年5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商标法》将从哪些方面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哪些条款与消费者息息相关?本篇对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第一章新《商标法》施行时间及管理部门 一、新《商标法》自什么时间起施行? 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是哪个政府部门?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是哪个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二章商标的注册 一、什么是商标?什么是商标注册? 当前在世界上比较一致的看法为,商标就是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换言之,商标是一种用于商品上或者服务中的特定标记,消费者通过这种标记,识别或者确认该商品、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

供者。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什么人可以办理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三、什么是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意义?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四、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五、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浅谈对商标法的相关认识

浅谈对商标法的相关认识 摘要:随着现代化生产的发展,商业日益繁盛,商标的作用越来越大。商标是产品的标记,是商品的生产或经营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和经营的以区别于他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的一种明确的标志。商标法是国家为调整商标使用关系而制定的有关商标注册、管理、使用、保护商标法专用权的法律法规。不同制度和时期的社会存在不同的商标法。 关键词:商标,商标法,历史,功能与作用 一、对商标的认识是区别 (一)商标的含义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是区分不同生产者、经营者以及代表商品质量的标志。它通常注明在商品、商品包装材料及其他宣传品上。商标与商品名称、牌号相联系。对商标的含义来历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在日本《商标法》中规定,标记必须是文字、图形、记号或他们间的相互结合(如文字与图形或记号与图形等),以平面的形式标在商品上,使人们有直接感观。这是商标的狭义概念。我们通常做这种狭义的理解。 (二)商标的功能与作用 1、标明商品的来源 在一个国家里,生产和经营同一种商品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同时还有国外输入同种产品。在此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商标把自己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这促使企业提高商标信誉。商标经过申请取得专用权,有利于竞争,促进生产的发展。 2、表明商品质量 商品质量是商标信誉的基础。一个企业如果要维护商标信誉,就要不断提高质量。赢得顾客信誉,才能在市场销售过程中获胜。 3、有宣传作用 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商标以独特的牌号,鲜明的标记,代表企业的信誉,象征商品的质量,以招徕顾客,自然起到了好的宣传作用。这种宣传比一般的商业广告更具有经济、灵活和广泛性。而且,商标本就是广告的基础。 4、可以促进对外贸易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商标是一把尖刀,没有它,商品就很难进入国际市场,即令进入了国际市场,难于树立商标信誉,也得不到外国法律的保护。商品有了商标,经过注册,受到商品销售国和地区的法律保护,就能提高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保护和发展对外贸易。 二、对商标法的认识 (一)商标法的含义 商标法是确认和保护商标专有权的法律。商标使用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将商标向国家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后取得注册证,在法律上就享有商标权,即依法享有对商标专用的权利。商标法的调整对象是商标关系。 (二)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商标法 由于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有不同的商标法,而且有本质上的不同。 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标法如同他们的财产法一样,维护对商标的私有权、独占权和垄断权。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标法尽管名目繁多,内容有别,但其核心都是维持商标所有者扥利益,盈利的手段,剥削剩余价值的工具。 社会主义国家的商标法是保护商标专有权和正当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生产,便利流通服务。从根本上说,是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保证四化建设顺利进行的一种法律手段。 (三)商标法的作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